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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转让管理办法范文1
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它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本次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后,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提高到2.7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到5.81%。
银监会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12月21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督促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促进相关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通知》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应遵守的三原则,即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为实现资产的洁净转让,《通知》要求信贷资产转入方应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征求保证人意见;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证监会要求进一步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整体质量
近日,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签发公告,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执业规则》包括总则、查验规则、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和附则等5章43条,对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执业规范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基本的执业制度,明确了执业方式和程序。《基金细则》共11章47条,按照普遍遵循的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基金相关法律、规章关于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律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保监会出台规定 禁止保险公司以现金支付中介佣金
12月27日,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以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打击虚构中介业务、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委托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时,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通知》禁止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支付佣金,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扣除佣金后的保费入账。对于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向客户直接销售的业务,《通知》规定不得提取佣金,同时禁止保险公司向“无保险中介资格的机构”以及“未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的保险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
保险公司转让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以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第七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运营,独立核算。
第八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
(二)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三)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四)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同时抄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九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中国保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关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第十条为依法救助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受让公司、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需要,经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制定融资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融资。
第十一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公司信息共享机制。
中国保监会定期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提供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中国保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提供该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等专项数据和资料。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所获悉的保险公司各项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
(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
(三)捐赠;
(四)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三)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缴纳;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本办法所称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专门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每一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是指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扣除各项分摊的费用支出和使用额以后的金额。
第四章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第十七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拟定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商有关部门后,报经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照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登记、发放、资金划拨等具体事宜。
第十八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人身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和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和比例。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予以救助的,按照下列顺序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扣减:
(一)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二)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的扣减金额,按照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市场份额计算。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在撤销决定作出后或者在破产申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前,保单持有人可以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以保险保障基金向其支付救助款,并获得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助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第二十五条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五)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的业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股东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该股东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单利益,保险保障基金不予救助。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和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预算、决算方案由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中国保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三十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并对委托投资管理的保险保障基金实行第三方托管。
第三十一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报告:
(一)按月向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保险保障基金筹集、运用、使用情况;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三)应当依法提交的其他报告。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报告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保险保障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由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保障基金,或者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保险保障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保险公司转让管理办法范文3
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宣布,决定从2010年1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为增强支农资金实力,支持春耕备耕,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78.8万亿元
据中国银监会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12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为78.8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3%。分机构类型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40.1万亿元,增长25.9%;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11.8万亿元,增长33.7%;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5.7万亿元,增长37.5%;其他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21.2万亿元,增长20.5%。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近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参照执行。《指引》包括5章、105条,确立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应当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审慎评估银行或银行集团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风险,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并维持与银行或银行集团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近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北京银行(在北京)、中国银行(在上海)、成都银行(在成都)作为主要出资人筹建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上述3家商业银行提交的筹建申请,北京银行拟在北京市设立独资的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拟联合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设立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都银行拟联合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在成都市设立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天津市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请也在受理审批中。根据筹建批复,上述3家商业银行应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证监会融资融券试点指导意见
备受市场关注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将正式开始。根据中国证监会1月22日的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提出试点申请,证监会将根据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
证监会2010版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新规定
中国证监会1月11日正式并实施了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版规则”首次制订表格化的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完善了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并新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反向购买情况下每股收益计算规定。新修订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报起,应按照修订后的新规则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
证监会批准中金所组织股指期货交易
中国证监会1月12日批复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上市股指期货的请示,表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中金所组织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合约的具体挂牌时间在证监会批复相关合约后,由中金所根据市场状况和各项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确定。
保监会拟起草多项规章
中国保监会1月7日消息称,为鼓励和规范保险市场创新并提高行业竞争力,保监会将起草《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暂行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以新《保险法》为基础,积极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对保险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修改,继续完善保险市场基础性法规制度建设。其中,《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个人保险人管理办法》等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基础性制度将得以起草或修改。
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规则将
中国保监会1月5日消息称,保监会将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深化各项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规则将在近期。据了解,2009年共有10家保险公司获准发行了180亿元次级债,缓解了这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暂时性资本不足问题。此外,由于保监会加大了重点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通过停止业务、责令增资、停批分支机构等措施,目前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数量已减少为9家。
工商银行继续稳居全球银行业市值最大银行
根据彭博社最新的数据,中国银行业在全球银行业市值排名中表现抢眼。中国工商银行继续稳居全球银行业市值最大银行。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行市值达到2689.82亿美元。而中国建设银行则以2014.55亿美元的市值位居第二,中国银行位列第五。此外,工商银行在全球所有上市公司中的市值排名也上升至第四位。
2009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净增近千亿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共办理资金清算业务2355万笔,清算资金404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12%和76.6%。其中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达到2030万笔,占总业务量的86.2%;交易金额2308亿元,占总资金清算量的57%;带动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净增长达到963亿元,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支农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保障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担当支农主力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外汇管理概览》全文
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外汇管理相关知识,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编写了《外汇管理概览》,并于2009年12月初了外汇管理框架、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及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六个部分。2009年12月31日,《外汇管理概览》第七章《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以及第八章《外汇管理检查与法规适用》编写完成,并对外正式。至此,《外汇管理概览》全文全部完毕。
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中心成立
1月8日,“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中心”在北京银行宣武门支行正式挂牌。“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中心”是全国首家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产业专营机构。该中心将为北京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快速的审批渠道和优质的金融产品服务方案,促进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北京银行总行将对“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中心”进行风险单独授权,简化文化创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集中企业营销、审批和贷后管理,提高融资效率,同时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机构及个人理财等多项配套服务措施。
证券业协会规则 规范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对基金销售人员的从业资质进行规范。《管理规则》主要界定了基金销售人员持证上岗的范围,提出了基金销售人员资质的两个层次和两种资质证明,并针对不同类别的基金销售机构分别提出了基金销售人员资质的要求。
保险公司转让管理办法范文4
一、投保抵押住房保险是购房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对于贷款银行要求购房借款人为抵押住房办理保险,有些购房借款人对此不理解,认为这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不得强制保险的规定,对银行和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对此,有些银行或保险公司简单地解释为,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的确,中国人民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购房借款人抵押住房时应办理保险,但中国人民银行这一管理办法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行政规章,不属于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满足保险法规定的只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才能规定强制保险的条件,因此这一解释在法律上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实际上,购房借款人办理保险不是银行单方强制行为,而是购房借款人与贷款银行自愿订立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义务。购房人在积蓄不足的情况下,希望提前购房消费,为实现这一目的,购房人选择向银行申请贷款。在购房人与银行协商订立贷款合同时,银行为了保证自身债权的实现,即确保发放的贷款能安全收回,依据担保法要求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之一。担保可以采取保证、质押或抵押等不同方式,例如,由房屋置业担保公司为购房借款人提供保证;或由购房借款人将定期存单、债券等有价证券质押给银行;或由购房借款人将购得的住房抵押给银行等。具体采用何种担保方式可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与贷款银行协商确定。在双方选择了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根据担保法可以要求抵押人即购房借款人采取适当措施保全用于抵押的住房的价值,抵押住房保险便是一种有效可行的保全住房价值的方式。因此,双方在贷款合同中就约定了由购房借款人投保抵押住房保险。投保抵押住房保险与返还本金、支付利息、提供抵押一样,都是借款人的合同义务。借款人在享受从银行获得贷款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义务是等价有偿的公平交易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要求的公平自愿原则。抵押住房保险是使购房借款人、银行、保险公司和房产商都能从中获利的多赢机制,理应得到包括购房借款人在内的各方欢迎和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银行可以要求购房借款人投保抵押住房保险,但不能规定购房借款人必须向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银行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剥夺了借款人的选择权,限制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违反法律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购房借款人有权拒绝。
二、抵押住房在交付购房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保险条款规定或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即购房贷款人双方约定。《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期限自《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生效日开始,即从借款合同生效时保险公司就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了。
但有专业人士对《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生效日的规定存有异议,指出对于还贷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贷款合同生效时开始是可以的,但对于财产损失保险,作同样的规定就不合适了。因为从贷款合同生效银行向房产商划付贷款到房产商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或登记产权之间有一段间隔期间,如果是购买期房,这段期间会间隔得更长。在这期间由于未办理产权登记,购房人对房屋不具有所有权,房产商未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前,购房人依合同法也无须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因而购房人对房屋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使得保险合同中的财产损失保险在此期间无效,即抵押住房在交付购房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这种观点忽视了一个重要事实,既购房人在办理贷款手续和保险手续之前,已与房产商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在自付了首付款和通过银行支付了约定房款后,依购房合同其对房产商就享有了债权,债权的内容为房产商须按合同约定向购房人交付约定的房屋。如果抵押房屋在交付购房人之前发生毁损灭失,将直接造成对购房人债权的损害,所以在抵押住房交付购房人之前购房人对该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购房人是否占有该房屋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即使房产商还未交房,如抵押房屋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购房借款人也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另外,抵押住房保险合同自借款合同生效时起生效的规定,也是以借款年限确定保险收费标准的计算依据,保险公司负责对借款合同生效起至房屋交付购房人前发生的房屋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费计收上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的购房借款人双方也都是公平的。
三、购房借款人可以选择向第三人索赔,也可以选择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当被保险的抵押房屋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时,购房借款人依民法中的侵权责任规定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依保险合同,购房借款人又可以选择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一般情况下,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比向侵权人索赔要方便快捷和足额。但如能成功向侵权人索赔,则购房借款人在得到赔偿后可以向保险公司退保,获得退还保费的利益。因此,这两种损失赔偿方式各有利弊,至于购房借款人选择何种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比如,1999年在上海曾发生过韩国货运飞机坠落,撞毁地面建筑的事故,由于责任明确,侵权人赔付力强,发生这样事故时,就可以先要求侵权的航空公司赔偿,然后再向保险公司退保。但如果是邻居违法装修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导致房屋毁损的,由于侵权个人的赔付能力较弱,购房借款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这样虽然不能再退保,损失了退保费,但却能很快得到足额赔偿,还是值得的。
此外,购房借款人还应注意两点,一是在得到保险公司赔偿金前,购房借款人不能放弃对侵权人的追偿权,在获得保险金后应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否则将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二是当保险公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赔偿的保险金小于购房借款人实际损失时,购房借款人还有权就赔偿不足部分继续向侵权人索赔。
四、银行应与购房借款人办理保单质押手续。
依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才享有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抵押住房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购房借款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只有购房借款人才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贷款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用于归还贷款。那么如何防止购房借款人将保险金挪作他用,保障银行的贷款安全,是贷款银行应予充分注意的。
《保险条款》规定在购房借款人因意外身故或残疾后,在保险公司与购房借款人以及贷款银行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将保险金划付至购房借款人在贷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帐户,这样银行可以直接控制保险金,实现了通过保险来保障银行贷款安全的目的。
但对于抵押房屋因保险事故受到毁损灭失时,《保险条款》规定只要保险公司与购房借款人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就应向购房借款人支付保险金,并未要求将保险金直接划付到购房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个人住房贷款帐户,这就给购房借款人将保险金挪作他用造成机会,使银行通过保险防范风险的目的可能落空。
目前,银行通行的做法是要求购房借款人将保险单存于银行保管,但这是不完善的。从法律上讲,购房借款人有可能通过保单挂失,从保险公司直接领取保险金,由于未办理保单质押手续,银行无法追究保险公司责任。为有效保障银行贷款安全,当购房借款人办理保险手续后,银行应与其订立保险单质押合同,要求购房借款人将保险单质押给银行,并约定借款人同意保险公司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金一次性划付到购房借款人在银行开设的个人住房贷款帐户,并将保单质押合同向保险公司登记备案。只有办理了完备的法律手续,才能真正保障贷款安全,实现通过保险防范风险的目的。
五、因房屋自身缺陷造成的毁损灭失责任目前只能由房产商承担。
《保险条款》规定,抵押房屋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
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秩序混乱,建筑物重大倒塌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下,购房人和贷款银行对房屋质量风险应予以足够重视。购房借款人在选购商品房时,贷款银行在审核抵押房屋贷款时,应要求房产商提供商品房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查验整个建设工程是否全面履行了各项质量验收程序。但即使这些工作都做了,也并不可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一旦事故发生,对购房借款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目前只能是房产商。房产商可以向其他责任方追偿,这将形一连串的诉讼,相关的当事人如未投保责任保险的话,房产商可能难以足额赔偿购房借款人的损失,最终影响银行的贷款安全。化解建筑质量风险的有效方法仍然是保险,即对建筑质量负有责任的相关当事人都应投保责任保险,使受损害的购房借款人能得到足额赔偿,同时保障了银行的贷款安全。
另外,地震造成的房屋损失也不属于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责任,这也是购房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对现行《保险条款》的一项遗憾。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对地震带来的巨灾进行承保,真正起到转移风险保障社会的作用。
六、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保险条款》提供了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的两种选择。仲裁较之于诉讼,有程序简捷一裁终局,当事人均有权选定仲裁员,以及审理不公开的特点。特别是审理不公开影响范围小,对于保险公司维护其公众形象具有积极意义。
保险公司转让管理办法范文5
由于担保方式的制约,“三农”客户尤其是农户按现行的管理模式很难得到信贷支持,成为农行服务“三农”的瓶颈。为推进农行服务“三农”的覆盖面,打破传统观念和传统模式的束缚,引入新型担保方式成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贷款难的关键。
我们欣喜从总行报纸上看到了各地农行在服务“三农”金融创新中的种种有益尝试和探索。作为服务“三农”试点行的湖南永州分行根据“三农”新特点,摸清金融有效需求,围绕风险可控制和有效益的目标,探索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定单链式贷款、库区移民后扶资金质押贷款等多种担保方式,赢得了农行、农户、企业和政府四满意的局面。由此可见农户贷款难和农行难贷款并不是一对天然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创新中也不可避免蕴涵着风险,作为一种新的尝试,“三农”信贷业务有别于传统的农行信贷业务,这样由于信贷规章制度的滞后性,出现一些信贷品种和担保方式操作流程不完善等问题,如目前农户贷款基本上属于中短期贷款品种,而农业生产尤其是种植业等周期长、制约因素多,需要一种期限较长的信贷品种。从外部来看,目前国家对如何将森林资源、农村集体土地、果林资源等农村资源作为资产进行管理,还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办法,给以上资产的转让和担保权的实现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保险公司对农业生产经营缺乏积极有效的保险品种,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贷款风险将会放大。
农户贷款的推出既是促进解决农户资金短缺的一项积极举措,也是农行拓展服务“三农”领域的一项新业务,为进一步扩大贷款覆盖面,让更多的农民从中受益,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积极引导和推动基层农行开展信贷业务品种创新。要加强宣传,使惠农政策家喻户晓,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积累农户贷款经验,逐步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总行和省分行应依据新颁布的《物权法》,完善各(来源:文秘站 )项抵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文本,从法律上规范操作规程和贷款行为。基层行要创新贷款模式,简化贷款手续,切实方便农户。
二是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贷款抵押担保模式,实施联动抵押和担保。一是积极发展以成员制为组织模式的担保公司(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以互助合作为目的,为成员提供可控限额的担保服务。二是建立多户联保的风险保障机制,相同贷款条件的借贷农户之间形成团体,团体之间互相担保负连带责任。三是将农户与其上中游收购、加工企业联为一体,互为担保或抵押,既降低贷款风险,又有利于将贷款范围进行延伸。
保险公司转让管理办法范文6
“公司治理机制不好,外界监管事倍功半;公司治理好了,则事半功倍”
无论是寿险公司在投资型产品上的狂热,还是财险公司的非理性扩张,都显示了保险公司对于保费收入、市场份额的偏好以及风险意识一定程度上的缺失。
在这一局面下,通过叫停或暂缓相关险种这样简单的对症治疗,显然难以起到效果。对此,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多次强调完善公司治理和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性。而在市场人士看来,这正是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
目前中国已有上百家保险公司,除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均完成了股份制改革。不过,吴定富并不满意,“同样是经过改制、上市的公司,有的已经从体制机制上有了很大的变化,有的是‘形似神不似’;行业主体的情况参差不齐,很不平衡。”治理水平的参差不齐,既反映在盲目扩张和管理粗放上,亦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管理层激励过度等制度性问题。
“我们刚开始辅导中国人寿时,第一印象是它几乎不可能符合到海外上市的条件。”一家境外投资银行的人士如是说。尽管中国人寿在财政部的政策优惠下创造性地解决了上千亿元的利差损问题,尽管时任董事长王的英文路演赢得了2003年全球最大的IPO,但中国人寿上市后不久即遭到海外投资者的,对其信息披露提出了质疑。
人保财险稍早于中国人寿在港上市,上市后即发生了更换会计师的闹剧。香港联交所上市科也接到举报信称其“存在严重财务造假”,即没有提足未决赔款准备金以掩盖亏损。事隔多年,人保财险的一位高管表示,当时是否快速发展车险,在人保财险管理层中确实有很大争议。
不可否认,这些保险公司在海外上市之后,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确有很大改观,但深层次的问题并未迎刃而解。
内部人控制公司董事会的现象,在新华人寿的故事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在长达八年间,与一些“问题股东”形成强大的阵营控制了董事会,其本人历年擅用新华人寿资金累计约130亿元,被免职时尚有26亿元未归还,这些资金或被拆借给形形的利益伙伴入股及控制新华人寿,或用于大规模违规投资或拆借。2007年5月,新华人寿成为保险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进行处置的第一案例,至今保险保障基金仍未退出。
显然,新华人寿违规事件触发了监管者的深入思考。“公司治理机制不好,外界监管事倍功半;公司治理好了,则事半功倍。这是我们几年来的一个深刻体会。”吴定富表示。
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人寿、人保财险、中再集团均曾在人事任命和薪酬安排上引起过市场非议。
“由于保监会不是国有资产代表者,只能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吴定富表示,就国有的保险公司来讲,出资人不到位始终是个问题;要把国有公司变成真正的股份制公司,首先要明确出资人地位,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寻找合格股东
有些股东名义上是战略投资者,但从实践结果看来,他们往往是财务投资者
在出资人已然到位的市场化保险公司中,公司治理遭遇到的则是另一种扭曲,即合格股东的缺失。“保险公司股东需要具有什么样的条件,这是我们一直在考虑的问题。针对保险业的特点,在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之间,我们更多的倾向于选择战略投资者做保险公司的股东。”吴定富说。
近年来保险行业出现了一波新公司成立浪潮,很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甚至个人投资者看好保险行业,成为了新公司的股东。2006年,一位业内人士称,新成立的保险公司股权一经转让就能升值五六倍且非常抢手。“谁都想控股,赚取短期利益,所以要让单一股东持股不超过20%很难,大家都在想方设法通过代持来达到控股的目的。”
但另一方面,多数股东对保险行业并不了解。比如寿险公司实现盈利往往需要七至八年,很多股东根本等不及。
“名义上这些股东都是战略投资者,但实际上往往是财务投资者,甚至很难说一些国企是否能起到战略投资者的作用。”一位中小保险公司的总经理分析称,中小企业和个人缺乏资金实力,不能满足持续出资的需要;很多大型国企虽然资金实力不容置疑,但由于人事调动频繁,投资保险公司的战略很难长期坚持。
“我们希望保险公司的股东主体上应该是做战略投资,因为保险期限长,股东要有持续出资的能力;还要能帮助保险公司提升管理能力,包括对保险业务的管理能力和公司治理两个层面。”吴定富说。
自去年开始,保监会开始起草《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并将征求意见稿放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从新旧版本之间差异可以看出,保监会先是把保险公司持股20%以上股东的资格限定在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之内,后来又扩展到经过特批的金融机构。
吴定富表示,保监会近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规范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股东资格仅仅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方面,董事会成员的资格、权利、义务以及公司的内控能力都是未来监管的重点。
偿付能力“刚性化”
前些年如果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业务还是照做;现在则将直接限制机构铺设和业务扩张
与公司治理相对长期的改造相比,监管尺度的重新修正,是保险监管近来最为突出的变化。“偿付能力”取代“投资收益”,成为保险业的最新关键词。
今年7月10日,吴定富签署2008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于9月1日正式施行。
“国外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一是要追加资本金,二是停止新业务,最严重的是由其他保险公司接管老保单。”一位长期浸于国内保险市场的人士表示,偿付能力监管在中国展开已有时日,但始终难以贯彻。“以前都怕提偿付能力,好像和做大做强的要求不太合适,怕制约业务发展。”
对此,吴定富表示,监管始终是保监会的工作重心,只是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切入点。在以往由于存在着全行业性的利差损,“如果一开始就严格按照偿付能力的规则来监管,这些公司就要关门”。
吴定富强调,偿付能力逐步变成刚性的,有约束力的指标。前几年,偿付能力不足虽然会给保险公司带来监管压力,但其业务还是可以照常开展,现在偿付能力不足将直接限制保险公司的机构铺设和业务扩张。这一政策得到了市场的正面回馈。
在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理念的同时,保监会也在试图重新梳理其监管线条。
这一设计,在保监会刚刚获准的“三定”(确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得到了体现。其中新设立的稽查局已成为保监会编制最多的部门。此外,除了负责机构监管的七个部门,保监会还新成立了稽查、处罚、偿付能力监管和培训教育等四个委员会,力图解决因机关部门功能分割导致的监管真空和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