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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文1
【关键词】安全执法;煤矿;执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中国是一个产煤大国,煤炭在中国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执法,至关重要。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管理,这就属于广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如,县安监局对某煤矿企业违法生产依法检查并给予罚款530000元的处罚,这就属于狭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必须是特定的具体对象或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要求,无论是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煤矿是高危行业,每年的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是非常高的,作为基层的煤矿执法人员,正确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是非常重要的。如何正确的执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具有很强区域性的法律,要求必须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是安监总局的专门针对煤矿的一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法规;其它的如《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必须掌握。
2.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正确;(3)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正当程序;(6)监察、服务、高效便民;(7)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8)教育与惩罚相结合;(9)以人为本。
3.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中的存在的不足
3.1先调查后立案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3.2询问笔录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据。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和以后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始资料和执法依据,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通过对现场的调查,详细记录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及活动,并按照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笔录必须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对现场情况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客观、真实地作记录。不得随意取舍和歪曲,要准确记录与违法事实有关的物品数量、形态,以及违法场所,记录的事实必须“实、简、准、严、全”。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意见,同意的要表述出“以上内容属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要签名或捺印。被调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字样,并写明拒签的理由,并让在场见证人签字或捺印。最后,办案人员要在笔录末尾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1)现场检查笔录过于简单或复杂。(2)现场检查笔录缺少现场照片和现场图,或现场录像加以佐证。(3)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责令警告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况,否则,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也没有当事人拒签的说明,检查笔录末尾,办案人员没有分别签名。
3.4行政处罚告知时间、内容错误,不完整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只有将事实、理由、依据完整、准确的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和主张,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告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正确,那么当事人陈述、申辩就没有目标,其陈述、申辩权利就无法真正实现。实践中,主要问题有:(1)行政处(下转第327页)(上接第289页)罚告知的时间超前或滞后。准确的告知时间,应该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承办科室拟作出处罚之后,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是在其他证据尚未收集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之后马上进行告知,二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进行告知,这样做就是程序违法。(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做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而有的执法人员却往往忽视时间的概念,例如:告知时间为2007年8月6日,而在9日就作出了行政处罚,未达到法定时间的三个工作日;还有的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以后,为了尽快完事,当即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处罚,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也就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当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从而造成了程序的违法。(3)违法事实部分告知不完整,过于简单。事实应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行为、何危害后果。(4)适用的法律法规告知错误。一是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等,二是适用的条款不具体,没有细化到条、款、项、目,或者用“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代替;(5)告知适用的法律依据与行政处罚实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6)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处罚告知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确认。
3.5送达程序不规范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文2
(一)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的在部署社会建设任务时,强调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有效压降安全生产事故,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惩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实现全社会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必须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正确处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主动服务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强化源头执法,狠抓隐患治理,推进长效监管,促进社会和谐。
(二)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要求的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将年确定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隐患是事故的潜在形式,是事故的根源。不管是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还是管理上的缺陷,很多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联系在一起。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是治理隐患的有效手段和治本之策。我县续几年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集中月”活动,依托强有力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效地提高了事故隐患知情率、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重特大事故隐患根治率。
(三)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是实现我县加快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县先后开展了“安全生产基础年”、“企业安全年”等活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保持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有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安全生产事故屡有发生。目前,我县正处在难得的发展机遇期,没有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作保障,就不可能实现全县的科学发展、率先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因此,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不断增强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水平,有效压降安全生产事故,确保社会稳定。
二、明确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要求,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水平,规范园区安全生产,推动隐患治理,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努力为我县加快发展提供良好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效果进一步显现,确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确保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依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保证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企业从现实和长远利益考虑,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一)加大投入,促进企业本质安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高危企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和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为采石现场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必需的安全装备,切实维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二)治理隐患,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我县续几年开展了“隐患排查整改集中月”活动,一大批事故隐患得到了有效治理,初步形成了良好的隐患排查治理运行机制。我们要在已有做法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国家“隐患治理年”各项要求,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向制度化、法制化、长效化转变,把我县隐患治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为此,企业必须认真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逐级建立、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排查要认真。发动每个班组、每个员工排查每个岗位的事故隐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上下班交接制。班组除每班必须向车间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外,交接班时必须交接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情况。二是整治要坚决。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各企业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坚决消除隐患。三是成果要巩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治理,坚持进行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切实巩固整治效果。四是杜绝新隐患。要从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每个环节做起,落实领导者、建设者、管理者的责任,事无巨细,岗无轻重,以安为要,下大力气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做到还清旧帐,不欠新帐。
(三)强化管理,提升企业自控水平。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责任目标的实现。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对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本工种、本岗位的操作规程。要按国家或行业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加大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生产、作业(施工)现场监护管理,危险作业场所要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和监督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生产工艺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都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切实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四)防患未然,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企业要依法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认真研究本单位可能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各类专家为支撑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中型危化品、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小型危化品、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兼职人员不少于5人,并与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定期向救援人员和全体员工讲解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要扎实开展职工自救知识的教育培训,有效提高职工自救能力,切实减少事故中人员伤亡和次生事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组织自救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依法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四、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园区安全生产,推进隐患治理,促进全社会安全发展。
(一)严格行政许可。县政府和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关,通过严格的行政许可,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控制一批本质安全度不高的项目进入我县。凡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进化工园区的、未经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未经环保批准立项、未取得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不予批准设立。新开办的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气、供水和提供民爆器材等生产要素。
(二)严格监管执法。一要严格执法。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高危行业要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执法;对屡次违法、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不服安全监管的,采用经济、行政、法律等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从严、从快、从重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二要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期限,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查处每一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法律文书使用规范,处罚适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方法和备案流程,明确备案工作部门,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三要加强监督。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细化岗位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不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单位及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重点加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事故查处的监督检查、监管力度,通过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
(三)严肃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未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在隐患排查治理中,对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明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和结案批复。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处以上一年收入30%-80%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发生亡人事故的,取消企业优惠政策以及项目招引单位和企业的年度评优资格;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加大对事故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行为的举报查处力度,做到举报必查、有查必果,依法追究。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安委会要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制定配套的考核细则。县经贸、公安、安监、交通、建设、海洋与渔业、劳动、质监、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既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又要强化联合执法。各乡镇,各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和“园区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同时,要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充实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力量,各乡镇要积极组建安全监察中队,由县安监局委托授权,为执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认真落实省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比上年增加40%以上的”规定,保障安全生产的经费投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文3
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座谈会,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平台,加强各县(市、区)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交流,相互借鉴执法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提升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总体水平。同时,今天这个会也是工作部署会,对下一阶段执法工作进行安排,切实做好执法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上午各县(市,区)分别作了交流发言,下午大家又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我们将认真地研究、吸纳和推广。刚才,恒洪支队长把市支队今年以来的工作进行了交流,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我表示完全赞同。下面,我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再谈三点意见:
一、分析形势,切实提高做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从*年起步,至今已有四年时间,在这四年间,市和各县(市,区)对安全行政执法工作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基础性的工作,同时对执法工作实践进行了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也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目前,各县(市,区)都已成立了监察大队,人员逐步配备到位,执法制度逐步完善,通过几年来的监察执法工作,处理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了一批事故隐患,经统计,全市仅今年以来排查出事故隐患42326条,已整改41194条,其中重大事故隐患395条,已整改291条。挂牌督办事故隐患156条,已整改78条,取缔非法建设项目76个,非法生产项目123个,非法经营项目774个,取得较好的成绩。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经济总量不断扩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积极等问题依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等情况屡禁不止;事故总量仍在高位徘徊,1-8月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989起,死亡268人。面对这一严峻形势,由于我们的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才几年,工作刚刚起步时间不长,执法监察工作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加上人手少,执法装备不足,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总理今年7月初在山西大同煤矿考察,谈到安全生产工作时就曾强调:“必须正确处理保增长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任何时候安全生产都是第一位的,在安全生产中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也越来越关注安全生产,今年又是国庆60周年,再过20天就是建国60周年大庆,保安全、保稳定是第一要务。省政府和市政府为此专门召开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监察工作在新的起点上,既要着眼长远,也要立足当前,努力实现新的发展和突破,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希望大家都要保持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压力感,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和质量,确保全市当前和今后时期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把握重点,继续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推向深入
今年是安全生产年,年初以来,市政府安委办依据国务院安委办和省政府安委办关于“三项行动”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我市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目前已经实施到了第三阶段。自7月1日起,我市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精神,又开展了安全生产“三百行动”,目前进展已经过半。现在时间进入九月,安全生产正处于关键时期,我们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握好工作重点,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年执法工作任务。一是要抓好国庆安全执法检查。要按照方案部署,结合国庆节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确保广大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节日。二是高危企业“家家到”。大家回头看一下,是否已经按照“三百行动”的要求,做到所有危化品红色登记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家家到”,是否已经按照“八必查”的要求,检查企业的行政许可、安全组织体系、安全资质、安全责任及制度、安全投入、现场物料、安全措施落实、应急管理等八个安全管理方面,对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了跟踪督查,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是否进行了查处。三是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针对第四季度的特点,要加大重点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危化品、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切实以事故教训促进安全工作的开展。五是做好执法行动的工作总结。认真分析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监察执法以及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制定切合实际的对策措施,力求通过今年的执法行动,使我市的执法工作水平上升一个台阶。
三、多措并举,着力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效能建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效能如何,是衡量政府法治化的重要标准,也直接关系到安监部门在社会中的威望和公信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安监部门的重点努力方向。一要继续强化队伍建设,增强执法能力。执法工作能否履行到位,拥有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廉、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安全执法专业队伍是关键。目前市县两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不到300人,专业执法50人左右,要通过加强政治教育、专业培训、案卷评比、调研学习等办法,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同时要在经费上向执法一线适当倾斜,保障执法装备逐步配备到位。二要增强执法工作的计划性。增强执法工作的计划性的根本目的,是在监察执法对象面广量大的情况下,通过有计划的监察执法使我们的工作更加有序化。同时,这也是衡量我们是否履职到位的标准之一。三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三个执法原则。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监管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不错位,也不越位。遵守处罚法定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安监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或增加当事人义务的决定。遵守公正、公平原则:执法活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方式和时限进行,并要规范和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围绕这三个执法原则,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和规范,细分自由裁量标准,形成覆盖执法工作各个方面的执法制度网络。四要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处理好市与县(市,区)、执法支队(大队)与局机关处室以及安监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工作联系,实行联合执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五要转变观念,切实处理好安全执法与经济发展关系。要从全局角度把握安全执法与服务经济的平衡点,把执法这个手段与发展这个目的有机地统一起来,实现由管制型监管向服务型监管转变,要通过严格的执法和热情的服务指导,将企业的发展引导到法制化轨道之中。要通过先服务、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宣传等办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六要真正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执法监督员、行风监督员队伍,主动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同时年底认真对执法工作考核考评,并严格按考核考评结果进行奖惩。通过监督考核机制的建设和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运作。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文4
通过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淘汰落后生产力;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综合整治内容
1、各地各部门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督促防范措施、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
2、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投入、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职工培训、事故查处等环节。
(二)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内容
1、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严格按照西政办发〔〕34号文件精神要求,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做好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加大地方政府和企业资金投入,抓紧治理存在重大隐患的尾矿库。
主要责任单位:有关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安监局。
2、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把握安全准入条件,加快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工企业关停转产和搬迁;强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安监局。
3、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深化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加强源头治理和路面管控。大力推进以排查治理危险路段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安保工程”,在继续深入实施国省干线公路“安保工程”的同时,积极推进“安保工程”向农村公路延伸;大力推进适时动态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全面推进省市两级GPS监控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超长、高速和旅游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及营运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力度;以安全运营为条件,围绕人、车、路和环境状况,深入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和车站安全评估,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严厉查处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以及拖拉机、农用车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在全县开展“安全带行动”,确保每一个驾驶员、乘客、乘员正确系好安全带;深入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力争把摩托车事故降下来;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创建“平安畅通县”、“平安农机”等活动,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平安农机”为载体,努力构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
主要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局、农机局。
4、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持续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渡口渡船和砂石船等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继续深入推进水上“救生衣行动”;深入排查治理航运企业、水运施工企业和水运船舶的安全隐患,加大公益性渡口码头安全投入,改善客渡船适航条件,强化签单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平安渔业”活动,加强渔船、自用船检测检验,加强对安全隐患较多的老旧高危渔船的淘汰工作,逐步完善渔船安全防护设施;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交通局、水利局。
5、建设工程安全整治。深入排查治理在建公路、隧道、桥梁、房屋、水利、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隐患;深化以防范工地脚手架、高支撑、起重机械倒塌、施工坍塌和高处坠落等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水电施工边坡治理,严防泥石流、山体崩塌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主要责任单位:交通局、建设局、水利局。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整治。开展民爆企业防“超员、超量、超产、超时”专项整治,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加强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等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经委、公安局。
7、消防安全整治。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加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开展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公众聚集场所安专项整治,加大对非法经营和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单位、场所、加油站、网吧、歌舞厅、医院、学校和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的整治力度;重点整治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设施、装修装饰、疏散通道、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主要责任单位:公安局。
8、其他行业和领域安全整治。质监、旅游、教育、电力、国土等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抓好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锅炉、压力容器、游乐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加强县内风景名胜景区(景点)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开展对幼儿园、学校楼房安全、寄宿制学校学生安全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整治;加强对地方电力企业和农村电网改造过程的安全监督;重点防范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
主要责任单位:县政府相关部门。
三、工作步骤
年全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5月10日至31日)
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年”活动及开展“三项行动”的工作安排部署,及时制定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二)第二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
围绕季节性特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重点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和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重要建筑物防雷设施等存在的隐患,特别要做好尾矿库的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等各项措施。抓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旅游、消防等事故易发行业(领域)的排查治理。
(三)第三阶段(10月1日至12月20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文5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是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安监所)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依照《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授权其所属安监所行使监督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区安监局委托镇(街道)安监所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二)实施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三)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须经区安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所,应当具有2名以上符合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和《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负责本镇(街道)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并应具备必要的办案条件。
第六条区安监局必须与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行政职权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期限以及相关义务等内容。委托协议应报区政府法制办和市安监局备案。
第七条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所与区安监局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所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所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区安监局统一印发的执法文书和统一刻制的执法专用公章;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按正常程序进入财政帐户。当场处罚的案件,5日内报区安监局备案;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7日内报区安监局备案。
第十条各镇(街道)安监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台帐,并及时准确地向区安监局报送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
第十一条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所业务上接受区安监局的指导、监督,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实行错案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受委托镇(街道)安监所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证后,须定期参加由上级安监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和法制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区安监局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镇(街道)安监所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四条区安监局应当加强对委托执法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不遵守执法纪律,违反委托执法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执法的,应立即取消其委托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报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区安监局对受委托安监所不能正确行使委托职权或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撤销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可以暂停或中止委托。
第十六条如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委托行政执法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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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行政许可法》第24条
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22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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