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保险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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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险管理制度

学生保险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保险管理;医院医疗;问题;对策

在医疗事业的深化改革发展下,医疗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推进发展,覆盖面逐渐扩大,对人们的基本利益进行了维护,促进了对有限医疗保险资金的有效利用,并成为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但是在医疗保险制度制定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制约的因素,需要引起有关人员的注意。

一、我国现阶段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不完善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落后于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发展,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采用的是收支平衡、总量控制的管理手段,具体来说医院根据医疗保险改革标准要求为患者提供更为完善的医疗服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医保资金有限,无法支付医院的医疗费用,导致医院在为患者提供服务的时候,受到资金的限制,无法充分满足患者的就医需要。另外,医院遇到的参保患者类型较多,包括城镇职工、学生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多种类型的医疗保险,不同医疗保险对应不同的需求,在具体的操作执行上存在很多困难,不利于医院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医院医保基金的有限性和医疗保险服务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医疗服务是一种主动和被动结合的医疗消费模式,具有无限性的特点,但是受医院医保资金限制的影响,在政府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无法为参保人员提供完善化的医疗保险服务。另外,在医保制度的深化发展下,医疗患者能够自己选择所需要就医的医院,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医保固定化的量化指标之间存在冲突。

(三)医保政策普及性不够

医疗保险工作开展的质量对医院医疗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意义,需要医院医保管理工作人员加强对医保政策的普及和宣传,提升医保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从而进一步促进医保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但是在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下,政府和社会保险部门相应出台了更多的医疗保险政策,加大了医疗保险工作的难度。复杂化的工作影响,新医疗保险政策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宣传。

(四)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善

在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下,信息系统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能够减少医疗保险工作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实际情况是,很多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善,医疗保险办公室无法对医疗保险行为进行及时的监控,做不到事中监控、事后监管工作。一些具有医疗保险待遇的人由于缺乏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正确认识,导致其难以及时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

二、完善医疗保险管理的策略

(一)加强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清醒认识

医疗保险制度在实行之后,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涉及到医院、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组织的共同利益。为了促进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有关人员加强对医患人群、对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的了解,根据医院医务人员医疗管理面临的困境,及时找到解决困境的策略。另外,针对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医院内外部经营发展环境的变化,需要参保患者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维权理念和消费意识,医院也要重新布置自己的医疗保险管理战略,积极转变思想观念,提升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

(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管理机制

第一,完善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机构。医院医疗保险制度要更加规范、有序,实现对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明确分工,根据不同工作职责对不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需要加强学习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制度,保证及时解答患者咨询各项政策。同时还需要在医院内部全面落实医疗保险制度管理机制,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力量完善医院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第二,完善医院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提升医院医疗保险制度的服务性。医院医疗保险制度的制定需要实现定点医疗管理和传统医疗管理服务的结合,构建高效的医院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模式。

(三)加强对医院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

第一,加强对医院医疗保险最新动态的掌握。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需要将最新出台的医疗保险政策及时向院领导汇报,组织相关科室,结合医院发展实际制定出适合医院建设发展的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优化医疗保险管理流程,保证每一名参保人员都能享受到自己的基本权益。第二,提升医院医务人员对医疗保险政策的重视。医院需要提升医院医务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视,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医疗保险拒付现象的出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每年举办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拒付常见问题分析,从而更好的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建设发展。第三,开展医院医疗保险培训。加强对医院全体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讲座,对医院全体人员开展全方位的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四)建立完善化的医院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重视,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医院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持卡就医政策、及时结算业务的推行。同时,还可以借助信息技术简化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提升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效率,满足更多参保人员的需求,促进医院医疗保险事业更好的发展。三、结束语综上所述,在医疗改革的深化发展下,对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进行调整是十分必要的,需要引起有关人员的高度重视。在医院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有关人员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优化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提升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水平。

作者:张国敏 单位:青州市眼科医院

参考文献:

[1]李中凯,姚晓叶,潘雯,廖原.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5,02:93-95

学生保险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医疗保险 城乡统筹 新医改

前言:吉林省是我国一个农业大省,统计人员数量大约在2800万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据吉林省总人数的98%左右,基本上已经将全民医保落实。但是吉林省医疗保险由于历史及城乡发展建设等原因,吉林省医疗保险现在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农合,都分属于不同机构管理。进而造成吉林省医疗保险统筹性管理水平较低,医疗保险结构较为零散,主要呈现碎片化及城乡分割特征。

一、吉林省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低下。伴随着吉林省城市化不断深入性建设,城乡之间人口流动十分频繁,但是城乡还是应用分割管理模式,对于城乡之间人口流动造成了严重影响,本就有限的医疗保险基本划分在不同区域内管理,城乡医疗保险管理不贯通,信息资源难以做到共享,造成城乡人员难以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农民工在向城市流动中医保难以转移。

(二)不同管理部门重复建设,造成了大量人力、财力及物力的浪费。现阶段,吉林省所拥有的医保统筹机构一同有52个,工作人员数量为1620,医疗保险及农合中有6个部门还没有进行信息网络化建设,其中的部分都已经将信息网络化建设落实到了实处,并且独立管理。据统计发现,吉林省在城乡医疗保险部门上面每年需要投入资金数量大约到7000万左右,这部分资金还不包括信息网络化建设所需要的维护资金。

二、吉林省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基础。我国所制定的《社会保险法》就将吉林省现在所拥有的三种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包含在内,同时还将新农合也归纳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政府部门需要对于该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承担起相对应的责任,对于该地区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统筹性规划。在我国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实施方案》中就明确要求,加快落实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建设进度,对于城乡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制定统筹性规划,整各城乡管理职能及资源。中央对于积极探索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地区,给与了高度支持。

(二)经济基础。社会经济水平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必然趋势,也是表示城市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近几年,吉林省经济取得了显著提高,经济总量不断提升,就吉林省2012年所得到的GDP总值就已经得到了11937亿元,在全国位于 11,城市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处于较发达水平。正是由于吉林省经济快速发展,为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奠定了经济方面基础。

(三)经验借鉴。就世界各国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流程分析可以发现,德国在上世纪就已经开始落实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发达国家在落实社会保险制度都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但是从这个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制定发展形势可以发现:任何一个国家在落实社会保险制度上面,都是先从城市开始,进而在到农村,逐渐将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落实,在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刚开始落实的时候所能够涉及到的人数有限,逐渐才能够根据人们的实际需求制定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在中央政策引领下,我国其他地区已经对于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积极试点,例如在2004年的时候广东省就已经到开始对于城乡医疗保险统筹性管理,也是我国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最速度的城市。

三、吉林省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意见

(一)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的投入力度,改变医疗资源城乡分布不均的局面,提升城乡就医的可及性。我国现在所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上面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卫生资源全部集中在城市,农村地区所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严重短缺,造成农村地区卫生医疗机构每年就诊患者数量逐渐减少,患者逐渐向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流动。吉林省应该增加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的投入,逐渐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拥有的硬件及软件水平,对于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定期性教育工作,提高基层医疗人员专业技能,鼓励大学生参与到基层医疗卫生行业中,同时对于基层现有医疗人员所待遇水平应该逐渐提高,改变现有就诊问题。

(二)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细则,完善政策的顶层设计。《社会保险法》现在虽然已经开始实施,但是《社会保险法》中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内容阐述还较为模糊,虽然已经授予医疗卫生机构众多权益,但是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工作帮助还较为有限。为了能够推动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满足医保制度变化,应该对于《社会保险法》中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内容细致划分。在细致划分医疗保险内容时,应该从医保制度长期发展角度分析,逐渐完善顶层设计,在国家有关政策的统一指导下,将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整体发展趋势等内容明确制定,让这些内容成为各地区落实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凭证。

结论:吉林省作为我国主要省份之一,城市化建设不断深入开展,基本上已经落实了医疗保险,但是吉林省医疗保险在实际管理中还存在统筹性低等问题,造成农民在向城市流动过程中那以享受到应有的医保待遇。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能够有效解决吉林省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程翔宇.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研究综述[J].中国

卫生政策研究,2012,09:58-61.

[2]陈天祥,饶先艳.“渐进式统一”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模式

――以东莞市为例[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版),2010,01:16-24.

[3]韩连贵,李振宇,韩丹,吴庆岚,杨微,易继平,王恒,张照利

,鲁川.关于探讨农业产业化经营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方略

规程的思路[J].经济研究参考,2013,03:3-68.

学生保险管理制度范文3

摘 要:本文以全国各个地区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和模式为背景,对江苏淮安盱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时的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综合性分析,并且对相应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途径。笔者把切实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作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举措,并要求各级的劳动保障部门步调一致,一心一意的为农民工的健康着想,切实做好管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关键词 :农民工??医疗保险??扩面运动实施方案

前言:

近年来,随着工业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脚步不断加快,农业生产机械化逐步提高,进城务工农民工规模的不断壮大,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又因为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和在城镇中的社会地位差异等因素,又使得属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不敢看病,怕看病”,这就使得农民工的健康受到威胁,然而,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坚力量和重要方面军,早在2008年,我国的外出农民工就占全国农民工总数的四分之三。所以保障农民工的医疗健康问题就是就是保障国家社会的的发展。近年来,苏北盱眙的经济发展迅速、产业结构出现重大调整。农民工数量骤增,他们的医疗问题日益凸显,对其医疗保险扩面势在必行。

1、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现状。农民工进城务工也同样像城镇人一样面临着工人失业、养老住院、突发疾病、误伤工伤、生育等风险,所以传统的农业社会的医疗保障方式已经不适合现在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保障方式与风险的不匹配不仅仅给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同样也对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的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健康是人类的发展目标之一,所以在农民工外出打工所面临的风险中,健康保险问题也尤为突出,虽然现在进城的务工人员大多数是正处于青壮年时期,但是他们的平均健康状况还是不容乐观,而且多数的流动就业人员处于非正规的企业中,恶劣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对其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但由于多种因素,目前,经济欠发达的盱眙县,农民工参保意识不强,参保数量不足。据不完全统计,盱眙进城的流动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险覆盖率只有23.4%,对进城农民工设计一套完整的医疗保障制度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农民工医疗参保率就显得极其重要而且十分必要。

2、当代农民工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2.1 当前医疗保险存在盲点。从目前的形势情况来分析来看,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是城镇医疗保障的盲点,虽然从就业的职位看,他们不再是从事农业劳动生产的农民,但是由于我国实施的户籍管理制度没有根本改革,所以从他们的身份上看仍然是农民。我国是以分级财政为基本特征,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始终对外来务工人员起排斥作用。虽然他们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却很难的享受到城市的发展成果,尤其是城市的福利政策成果。以往以来,农民工都在城市的医疗保险政策之外农民工在患病时没有享受相应待遇的权利。

2.2 医疗保险对部分农民工的意义不大。在现在的中国,农民工的经济还是比较有限的,一旦患上大病,那么后果不堪设想。从新型合作医疗推行至今,全国参加人数已经达到里8亿多人,覆盖了全国农村人口的91.4%,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的经济压力作用,但是对于患大病的农民来说,目前的医疗报销比例还是很低,有时候还不能够及时报销,负担仍然很重。这就体现了医疗保险任然存在这弊端,所以各个医疗卫生机构应该积极努力的设计出合乎合理的适合农民工的医疗保险措施。

3、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相关建议

3.1 健全医疗机构体系。想要农民工的医疗保问题得到解决,首先必须健全与农民工医疗保险相关的配套机构,所以就需要卫生部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等多个部门建立多方协作机制。在这个整体机制中,在农民工医疗问题的不同领域和层次发展中,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可以依据自身优势来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形成一种能相互互补的态势,进而能快速有效的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在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同时,还要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险法。

3.2 为农民工树立法律意识。法律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医疗保险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形式来强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医保费用的义务,从法律上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疗资金的管理和运营,这样就能杜绝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除了这些,还要加强农民工自身的医疗保险意识,现在的许多农民工对医疗保险的意识比较薄弱,对其认识有限,他们仅限于眼前,认为当前身体健康就不愿意缴纳医疗费用。拒绝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活动,所以,国家应该大力发展传播参加医疗保险的好处和必要性,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权力观,对他们做好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常识和普及工作。

3.3 相关部门加强在此方面的宣传力度。加强相关部门对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监督力度,所以首先我们要建立健全的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要求其建立并完善基金的开支记录制度和基金的存储制度。对每一位农民工的每一例病症都能够按照程序管理办法进行报销,并且及时的向当地群众公示管理记录,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同时,工会、共青团、妇联、各类民间组织以及大众媒体也应该在监督工作上有所作为,应该做到形成一起监督、自我监督、社会监督、公开监督和政府监督的内外合作监督体系。加强领导组织在此方面的作用,不断的对政策进行完善,确保整个机构的正常运转。积极的宣传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各项工作,各部门要积极的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

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作为建设新型社会主义的主力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其所产生的问题就越来越多,这已经引起盱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我们人社部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高度重视。只要充分利用好政策,积极采取措施,争取政府、企业、员工、社会力量的支持、配合与协调,就能做好农民工医保的扩面增量工作,维护好农民工切身利益,为盱眙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李菲菲,梁艳华.“新医改”背景下的大学生医疗保险问题研究及建议[J]. 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 2012(12) .

学生保险管理制度范文4

据保险专家对我国保险市场进行的前瞻性预测,保险业每年的增长速度可达到30%,预计这一趋势将延续15~20年。保险业结构的调整,新增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对人才的需求,社会保障体质的发展都会增加市场对保险人才的需求。但是,保险人才市场面临着数量和质量的失衡。一方面需求与供给量严重失衡,造成保险业界不断地挖墙脚现象;另一方面保险人才供给出现了岗位、经验和技能等方面的脱节,保险专业毕业生很难找到满意的工作。因为保险公司招聘的岗位大多为营销员,而毕业生由于存在行业和岗位偏见、缺乏人际关系、社会经验等,往往希望直接做管理、内勤等,同时保险公司对人才的从业经验要求较高,而刚毕业的大学生不可能具备这些要求,出现严重的需求与供给质的失衡。

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保险专业的就业岗位定位不准确。目前不少应用型高校开设的保险专业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切合实际地拔高培养规格,导致保险专业学生学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多而不精,不能满足就业岗位的要求。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保险行业的营销岗位数占全部岗位数的80%,保险营销岗位人力资源缺乏。应用型高校保险专业的学生应当先定位于保险营销而不是保险管理人员。

(二)实践教学计划不完善,考评体系不健全。根据我院保险方向2011年培养计划,保险方面的相关课程有保险学原理、保险实务、保险精算、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社会保险,缺少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人身保险案例分析,缺少保险单填制、保险销售、保险理赔、保险查勘等实践课程。保险专业的实践教学计划与专业理论教学计划、其他金融专业的教学计划等,都没有明确的保险专业实践教学目标。从整个教学计划来看,其中只有大二暑假以后的实践环节,但此环节多为学生自主选择,所以效果并不佳。这关键是实践教学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对实践教学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考核体系,学生暑期的实习更多的带有应付性,起不到真正的锻炼、提高。同时,课程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环节是由不同老师来完成,缺乏统筹安排与协调,没有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三)金融实验室还有待完善。目前,我院金融控制中心已经成为现代化的金融实验室,具有了标准的证券投资模拟交易和商业银行业务模拟操作系统,使学生能在实验室即可获得与证券公司相同的实时股市行情及相关信息,据此进行模拟投资实习,除了虚拟资金外,与实际投资完全一致。另外,具有完善的金融各领域的考证题库,但缺少保险的实践操作,比如保险单的填制,保险出单系统的模拟,保险理赔等的模拟操作。

(四)实践教学环节脱钩,教学方式单一,达不到实践教学的目标。一方面我院保险方向缺乏完善的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论文、毕业论文体系,各环节相互脱钩,实验项目无法进行,教学课时得不到满足;课程实习等过于形式化,主要依靠学生的自主选择,缺乏有效的实习基地,所形成的论文很少深入实际进行调研,文章质量不高。目前的实践教学主要就是侧重于案例教学,虽然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口头表达的能力,但终归纸上谈兵,与现实差距较大。

(五)保险专业教师缺乏社会经验与实践经验。我院现有三名保险专业教师,一名是保险专业毕业,另外两名是金融专业毕业,无任何保险公司从业经验。另外,学院管理体制使得老师难以有课余时间参与保险公司的实践。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教师队伍的质量直接制约着人才培养的质量。教师空有理论缺乏实践,也难以教给学生符合行业发展的实践经验。虽然专业基础扎实,虽然备课充分,但难免照本宣科,泛泛而谈,难以正确把握保险市场对人才的需求。

加强保险专业实践教学途径思考

(一)完善教学计划和实践考评体系。首先,要完善教学计划,主要体现在案例分析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实习等,比如增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人身保险案例分析课程等;其次,完善实践考评体系,针对大二学生暑期的实习,一方面学院可事先联系并指定实习地点,其次对于实习加大考核力度,通过严格的考核使得学生能够真正从实习中得到锻炼,从而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再次,端正学生的就业理念,不要只想着到保险公司当管理人员,而应该具有从基层干起再逐步晋升,脱离基础环节的实践经验是难以胜任内勤及其他管理方面工作的。

(二)完善金融控制中心有关保险方面的实践项目。金融控制中心实验室能够较好地满足商业银行及证券操作方面的实践,应该增加保险单填制、保险理赔、保险系统操作等保险方面的实践软件。

学生保险管理制度范文5

黔府办发[2002]011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二)、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四)、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

(五)、中央和省级其他事业单位。

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上述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财政和参保人员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核算。

第五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审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及滞纳金、其他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 5%的比例逐月缴纳;

(二)、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逐月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和“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一口径计算。

第九条、新成立单位以省编制、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录用人员以人事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中的停薪留职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单位缴费基数人均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全额逐月缴纳,单位代收代缴。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来源及列支: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单位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将费用拨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中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在有关事业费预算中予以安排,并将费用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三)、原由财政差额拨款并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在预算中安排适当补助,并将费用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四)、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事业支出”中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五)、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原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持相关资料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核定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同时调整缴费基数和缴费额,自调整次月起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规定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及缴费申报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新成立单位和单位新录用人员,应在单位成立、人员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在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结清。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制等,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结清。

第十七条、每月20日前,由用人单位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构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九条、个人帐户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和其他应纳入个人帐户的资金构成。

第二十条、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统筹基金的利息、滞纳金,财政补助和应纳入统筹基金的其他费用构成。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30%左右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为:不满45周岁的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 5%划入;45周岁以上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18%划入;退休人员按贵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资金的所有权归个人,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工作单位变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其个人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

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个人帐户支付范围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由个人帐户上年结转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是: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超过起付标准、并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项目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的,先由个人负担20%,余额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的药品,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的药品,其费用先由个人负担20%,余额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使用属于《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其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或购药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由本人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帐户上年结转资金支付或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依据医院不同级别定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700元、其他医疗机构500元。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前款标准分别降低200元。

第三十一条、每一保险年度,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个人累计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封顶线)、为贵阳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四倍。每一保险年度的封顶线,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后公布。

第三十二条、每一保险年度,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封顶线的部分,个人负担分段累加计算,由个人自负或由个人帐户上年结转资金先予支付,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各费用段个人负担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0%;15000元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按前款各段个人自负比例的70%负担。

第三十三条、每一保险年度,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700元以下由个人负担,7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20%;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5%;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部分,个人负担10%;15000元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按前款各段个人自负比例的70%负担。

规定病种暂定为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查和资格确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审定。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结算关系,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诊或零售药店购药,但购买处方药须持有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处方。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将主要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常用药品价格在醒目位置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三十八条、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按月结算;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须出示本人医疗保险证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其余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参保人结算。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或因病情需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异地转诊转院手续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治疗期终结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四十一条、异地定居的退休人员,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治疗期终结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七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必须在省财政部门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时,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十四条、医疗补助经费、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分别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和监督;省审计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控和预测分析,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或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该单位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结余的资金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如数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五十一条、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争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须如数追回,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比照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老、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校大学生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目录、转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七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学生保险管理制度范文6

我们针对我市民生档案工作的实际,先后到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司法局、民政局、人社局、公安局、卫计委、市场管理局等单位就民生档案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对市直单位民生档案的种类、分布、数量、管理的状况有了一个进一步的步了解。

一、民生档案工作现状

目前,民生档案工作现状还是比较完善的,其主要体现在:

(1)档案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随着档案工作力度加大,绝大多数单位的领导档案意识增强,档案工作做的比较扎实,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档案员,档案数字化工作做的比较到位,基本形成了档案管理网络体系,档案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设立了综合档案室,对专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或专室管理,并建立了各项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范标准,对各门类民生档案进行了收集、整理、编目,基本符合要求。

(2)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比较到位。民生档案形成的单位基本上当年能完成档案整理任务。调研的几个单位档案整理达到了规范化、标准化。如市工商局的个体户档案、市人社局的学生档案和人事档案、医保和社保档案、土资源局的地籍档案等。

(3)档案保管条件有了很大改善。绝大多数单位建立了专用库房,购置了密集架、配备了专用微机、扫描仪等档案专用设备,民生档案工作基础条件得到改善。如市工商局在办公用房紧张的情况下,腾出了100多平方的库房,购置了密集架,解决了多年来档案库房狭小,档案存放拥挤的难题,且密集架内排列整齐有序。

(4)档案统计和利用服务效果显著。不少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做好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档案统计和利用工作,建立专门的查阅室、编制各种手工检索目录和微机检索目录,积极为群众查阅资料提供服务,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如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2014年向社会提供利用养老保险专业档案2900人次,利用档案3200卷次、3780件次;市人社局局,2014年向社会提供利用企业职工档案查询18471人次,利用档案18471卷次,出具证明800份。

(5)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档案的需求,不论是百姓还是政府机关,对档案的重视程度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如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人社局等单位,将档案目录录入档案专用软件或行业软件;市工商局企业档案查询中心的企业登记包括个体户登记档案全部录入了数据库,并进行了全文数字化,制成电子档案。

二、民生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生档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1)档案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一是部分单位的民生档案保存在承办部门,未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二是收集不够齐全,部分单位的民生档案资料还散存在承办科室。三是档案人员兼职多,有的单位档案人员身兼数职,档案的日常管理不到位;个别单位档案人员变动频繁,一年一变,年年是新手,带来业务上的不熟悉和工作上的被动。四是个别行业主管机关没有很好地履行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能,以致档案工作出现混乱或者一定程度的滑坡。

(2)档案保管条件参次不齐有待加强。个别单位的专门档案由于缺乏专用库房,整理后只能存放在承办科室;将综合档案室按排在办公区的偏僻位置,不便于查阅利用和档案的安全管理;个别单位档案室无降温除湿设备,室内温湿度达不到档案保护标准,不利于民生档案的保管。

(3)档案的统计和硬件设施有待加强。有的单位无查阅室,仅仅在库房里辟出一块位置、摆了一张桌子;有的没有建立档案统计台帐,查借阅利用档案登记也坚持不够。

三、加快民生档案工作发展的对策

(1)健全民生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国家、省档案局应将民生档案列入档案法律法规重要内容之一,将民生档案纳入综合档案馆的接收范围。同时制定有利于民生档案工作开展的办法、规定。各级档案部门将民生档案工作纳入年度执法检查和档案目标管理之中。直接涉及民生档案的单位应高度重视民生档案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配备具有较高素质的专(兼)职人员,并明确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民生档案原则上应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分室保管,但应在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下,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完善制度措施等;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民生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条件;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所属二级机构的民生档案工作。要依据档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行业民生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条件、整理办法、管理规范等,经常举办系统档案人员培训和到本系统最好的单位去参观见学,让每一个档案员都变成业务能手,确保民生档案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法制化。

(2)加强档案业务建设。一是各单位应当做好各门类民生档案的收集工作。收集工作是民生档案利用关键环节,因为有了档案,档案室的整理、编目、保管、统计和利用等工作才具备物质对象;离开档案,档案工作就是“无米之炊”。因此,各单位应当建立每到年底以及人员变动时必须移交民生档案等制度,对出现问题的人和事要依规进行处理,确实用制度来保证民生档案的齐全完整。二是要规范民生档案的整理工作。各单位在每年的6月底以前应该完成上一年度的民生档案整理工作任务。为了使民生档案整理得到规范化、标准化,各单位档案员在参加档案局业务培训班的基础上要加强自学,档案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人员也应针对性地加强指导。

(3)重视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各单位要安排专门的档案库房,保持档案库房的清洁明静、通风透气,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虫、防霉、防光、防尘等工作;要有专门的档案柜,其规格和质量要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要购置空调、温湿度计、去湿机、吸尘器、灭火器等档案专用设备,确保档案安全,尽最大努力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