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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范文1
1.权责发生制与保险的谨慎性存在着两则必反。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经营对象的风险性,保险成本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责任的连续性等经营特性,与经营环境的融合和交织,使保险公司经营较之一般企业经营更具风险,加之保险公司涉及广大的公众利益,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这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过去,由于保险公司更多地考虑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忽视了谨慎性原则,造成了保险经营的不稳定性和为数不少的不良资产。比如前几年比较突出的应收保费问题一直是保险公司老大难问题。由于“三角债”因素及其自身存在的不流动性,应收保费居高不下,长期挂账不仅使保险公司失去了投资机会,减少了投资收益,带来机会成本,而且应收保费按照权责发生制作为保费收入入账后,保险责任开始生效,由于保费未到账,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客户又要求赔偿,容易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而且,按照目前法律判决大多案例,无论是客户未缴费,还是款项被人挪用,保险公司一般都败诉。这样势必引发信用差的客户钻空子,恶意拖欠保费,使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加大;分保方面,在法定分保情况下对于未收到的保费,公司仍需垫付一定比例的分保费用;税收方面,公司还要支付营业税及附加和所得税,而且现实的保险行业高税率对公司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所以这几年许多公司干脆另避蹊径,采取长期不入账或少入账的办法,这显然又违反了权责发生制,而且容易造成业务员催收未出险的到期的或临近到期的保险单的保费不交公司而入私囊或和保户私分。还有应收利息问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存款、贷款、保户储金等期末都应计算应收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而且对于逾期贷款,原制度规定逾期(含展期)未满一年,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应收利息尚未收回而作为利息收入入账后,这必然使保险公司形成虚假收入和虚假利润,最终以实收资本或侵蚀保户利益垫交国家税收,挂账的利息越滚越大,它所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简单的寅吃卯粮,而且已构成潜在的威胁,加大了金融风险。
2.权责发生制忽略了现金流量在保险经营中的重要性。
保险经营的对象不是商品,而是保单,保单一经签发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期满,保险公司负有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因此,保险业务实质上是对保险契约承担的一种将来偿付责任。对于保险行业,负债项目较一般会计重要,而负债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各种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而建立起来的各种责任准备金,不是盈利,而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是要随时支付的。保险经营作为一种负债经营,其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足够的现金来满足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现金流量在保险行业中具有至尊的地位。而权责发生制由于在计量过程中运用了应计、递延、摊销和分配等一系列体现人为因素的会计行为,使得利润也最终成为受制于理念的计量结果,它可能是观念上的利润而非现实的利润。虽然某些公司账面利润很高,但有可能因缺乏足够的现金而产生赔付危机,导致大规模退保、挤兑,严重的会影响公司的生存,甚至导致破产。比如,这几年,日本先后破产了明治生命、东邦生命、第一生命等六家保险公司就是很好的例证。这些公司由于盲目追求业务规模,大量销售具有“还本性”的储蓄型商品,在保险公司经营“繁荣”的同时,现金的流动性减弱,隐藏财务风险,最后在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中受利差损的拖累而导致破产。
3.权责发生制下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与保险合同条款不相匹配。
对于保费收入,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第一个条件可以看出,保费收入的确认是以“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不是以“实际收到保费”为依据,从理论上看来,它是权责发生制,但从保险合同条款来看,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情况完全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无论是否收到保费,应确认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对于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收费生效,即收到保费后保单才能生效,此时才能作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收付实现制”原则,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下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存在明显的矛盾。
4.权责发生制不能适应当前建立保险监管会计的需要。
保险行业对经济社会背负着巨额负债,承担着对整个社会的保障责任,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这决定了保险会计具有鲜明的法定特点,保险行业的经营必须接受严密的监理,以防范和化解由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引发的金融危机。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在全国各地应运而生,以此来维护相对弱势的群体“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监管的核心是偿付能力,它要求保险公司形成两套保险会计体系:
一是公认财务会计体系,
二是监管会计体系。
监管会计由于服务对象、目标以及假设不同,在稳健程度上显得比公认会计更为保守,所选用的方法和程序往往把稳健原则运用到了极致。保险监管会计体系的建立无疑对传统的权责发生制提出了挑战,如前所述,权责发生制强调的是收入和成本的关联和经营成果的客观反映,而不是偿付能力。
二、完善保险会计确认基础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重新审慎保险会计确认基础,客观分析保险会计环境,从保险公司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业务性质,可以实行“联合发生制”混合会计基础,即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扬长避短,充分体现其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决策需求。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应分别针对不同期限的保险业务采取不同的会计确认基础。
对于保险会计核算的分类,我国《保险法》按照保险业务不同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要求分险种分类核算。这种划分虽然照顾到了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需要,但不利于制定规范化的会计标准。当前在西方很多国家将保险业会计核算分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简称“短险”)和长期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简称“长险”),分别涵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笔者认为这很值得借鉴。因为短期保险与长期保险在保险内涵、风险特征、保险期限特别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具体规范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会计核算方法的处理上也应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于“短险”(比如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的确认可采取权责发生制,即保费收入应于投保人应当交纳保费时确认,因而它存在应收保费,应收保费必须入账。但这里有个例外,对于“短险”中分期缴费合同应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并可考虑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作出特别约定:“本保单未交款不生效”或“赔付时按实收保费占保单保费的比例赔偿”。对于“长险”(比如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的确认平时应采取收付实现制,即保费收入应于收到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时确认,因而它不存在应收保费,但在会计期末通过责任准备金调整回归到权责发生制。
2.对于利息收入的确认基本上采用收付实现制。
对保险公司发生的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保户储金、存款等期末都不再计算应收利息,一律按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利息后确认为利息收入。应收利息主要是指债券投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和原贷款挂账的利息。对逾期贷款,应缩短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3.对于其它收入一律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
保险公司除了保费收入、利息收入以外,还有追偿款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入、代勘查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其它收入,这些收入的确认,从成本与效益原则考虑以及稳健性出发,采用收付实现制。
4.对于成本与费用支出的确认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对保险公司发生的保费支出(比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各项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三项准备”等)以及利息支出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和计量,凡是在本期发生的,都应全部在本期入账,不应延至下期入账,将本期成本费用作为下期成本费用处理。对于其他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在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应当重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比如,对于有“三项指标”控制的防预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应按比例控制使用,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待摊和递延不能混乱使用,也不能采用预提方式;对于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不得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范文2
【关键词】内部控制 管理 基层人寿保险公司
一、内部控制系统在公司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经营的目标,而企业的内部控制就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建立风险评估系统,认识和分析企业整体目标和各阶段目标,评价影响这些目标实现的内在和外在因素及其发生的概率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据此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的过程。所以说,完善的管理,必须要有严格的内部控制,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重要手段,是企业高效运作的基石,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就寿险公司而言,由于寿险业务经营的广泛性和长期性使得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变得纷繁复杂,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而严密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随时监控整个保险周期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情况,如保费缴纳情况、保险金支付情况、保单信息变更等。与此同时,众多的营业网点和不同的销售渠道,更加剧了业务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操作,就无法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加强基层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几点看法
(一)理顺管理组织架构,形成管理职责分明,职权清晰的组织模式
为保证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各项内控工作任务的落实到位,地市级分公司要设立由审计或财务部门牵头组成的内控管理日常工作机构,支公司设立对应的内控管理岗位,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配合开展工作,一方面理顺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关系,详细分解职权和职责,使得各级管理人员清晰掌握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有效执行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另一方面彻底杜绝内控管理工作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办事拖拉,相互推委的现象,扭转管理人员对于内控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管理思想,使日常化工作真正日常化运作起来。
(二)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上传下达、政令通畅的执行理念
内部控制工作开展的是否有效,与公司的经营理念、文化建设密不可分,因为它既是员工工作态度的表现,又是企业形象的外部反映。要保证公司经营行为的科学规范,首先要从规范员工的思想与行为做起,要让全员深刻地认识到公司的发展与个人的前程息息相关,公司要前进就必须沿着即定的目标用扬弃的思想抓好经营过程的执行,通过公司文化的建设,让员工的目标与公司的目标紧密地结合起来,培养员工良好的执行文化,锻造员工恪守的工作信条,来保障管理工作的切实到位。
(三)强化销售管理每一环节,严格把好入口关
销售能力决定公司的经营效益与竞争能力,介于寿险公司销售渠道以营销为主的经营特征,由此对销售环节的风险管理难度加大,因而销售管理控制显得更为迫切。
1.强化人资格认证,严格人素质甄选,保证从业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销售人员的素质水平,决定着销售质量,而销售质量又是影响公司经营质量的主导因素之一,当前由于同业竞争的加剧和资源市场的趋向成熟,一方面人队伍流动加剧,另一方面人队伍发展困难,甚至出现了负增长现象,这样直接影响了销售业绩,但并不能因此放松对人从业管理,因为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不是追逐保费,而是追逐效益,所以加强对人的综合素质选拔,保证基本从业资格的认证,防范业务水准、道德水平低下带来的违规违法行为风险,是防控销售风险的首要环节。
2.有效监控销售过程,防止欺诈客户行为发生。销售过程管控,是销售风险管控的主要模式,销售过程监控主要分两个层面,一是销售人员是否按照保险条款客观介绍,有无误导、欺诈客户行为;二是销售人员是否向客户将订立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影响合同成立的各要素阐述并得到落实,有无可能给客户或公司带来风险的隐患或挪用、贪污保费损害客户、公司利益行为。主要通过公司对销售过程的审查和客户回访来实现风险管控。
3.完备销售激励机制,杜绝劣质保单形成。为保证销售目标的达成,在销售过程中往往离不开激励机制的推动,但因过度地注重单一目标的实现,基层公司将激励机制长期作为推动销售的法宝,这样一方面导致销售人员养成不推不动,不动就推的恶习,而且出现了成本日益增加、效果日趋减弱的恶性循环现象;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销售人员为了追逐个人利益,通过降低风险选择,甚至逆选择,误导、欺骗客户等手段实现销售目的行为,形成了劣质保单,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所以激励要以提高质量,降低风险为实施前提。
4.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注重人员素质提升,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活力。为适应销售工作的开展和不断提升销售业绩的目的,对于销售人员的长期培训,不断提升整体素质是加强销售内控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根本策略,因为只有从业人员素质的提升,才有业务质量的提升。
(四)严格承保风险评估管理,保证业务质量
承保风险评估管理,是业务管理的起点,贯穿着保险合同订立的全过程,承保风险的管理对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经营效益的体现均具有重大的影响,根据当前承保管理的现状,建议强化如下几方面工作:
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范文3
关键词: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立法 立法目的 立法原则。
所谓农业保险是指保险人为农业生产者(投保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自然生产与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风险管理方式。农业保险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农业保险仅指种植业保险与养殖业保险,而广义的农业保险除了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外,还包括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和农场上的其他物质财产的保险。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目前一般采用狭义农业保险概念,而将广义农业保险涵盖在农村保险的概念之中,本文以下的分析仅限于狭义农业保险。
近年来,我国由于“三农”问题的不断升温,加之入世过渡期的终结,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护作用日益突出,农业保险也受到政府和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构建农业保险法律体系,是关系到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乃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1农业保险的特征。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产品具有准公共性和正外部性以及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和高赔付率,因此其具有典型的政策属性,这就使得农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笔者认为,与商业保险相比,农业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保险目的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建立的,而商业保险制度是根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
农业保险的经营不能盈利也不可能盈利,而商业保险的经营则可以盈利;其次,保险方式的特殊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一定的强制性。而商业保险一般是完全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再次,经营主体的特殊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其他保险供给主体(股份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等)经营,而商业保险只由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最后,盈利能力的特殊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一般说来,其保险责任广泛(包括多种农、林、牧、渔业生产中的风险甚至是巨灾风险责任),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赔付率较高,不可能盈利,而商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风险责任较窄,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赔付率较低,可以营利。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仅存的一点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规定散见在其他法律中,而且内容过于原则、笼统,导向性、提倡性多,实体性规范少,这导致在实践中只好运用商业保险的规定来进行规范,而如前所述,农业保险具有典型的政策属性,具有完全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征,因此,应该制定独立的农业保险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
2制定农业保险法的重要意义。
长期关注“三农”保险业的中国保监会长春特派员刘德江说,“农业保险之所以举步为艰,并不是没有市场,最主要的问题是农业保险自身缺乏保障。”农业保险法的缺位,已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制约了国家有效利用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
首先,我国农业保险法的缺位已严重制约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农业大国,每一次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都给人民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稳步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通过农业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可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制定农业保险法有利于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稳定下来。“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我国经济也发展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而农业保险作为国家支持农业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收入转移支付的政策工具。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规范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把农业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的体系,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规定为国家的职责,将有助于国家对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的稳定化。
再次,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也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法。在WTO框架下,通过农业保险制度可有效利用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增加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国家可运用财政收入诱导和激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投保农业生产者参与农业保险。
3农业保险的立法构想。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已不能适应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充分吸收国外立法成果和借鉴我国农业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笔者认为,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立法原则、经营模式、业务范围、政府扶持体系、农业保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体制等问题。现就其中的一些问题作如下探讨。
3.1立法目标。
立法目标是农业保险法律的宗旨和灵魂,是农业保险的首要问题,在农业保险法律中具有核心和统帅的地位。在我国,对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有不同看法。我国目前的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的市场经济。实施农业保险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必须既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和要求,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人多地少,环境资源面临巨大压力,现有的财力物力有限,农业保险的经营水平不高,这些都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既不能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也不能作为保障农民的经济收入增长的政策。所以,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目标应该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主,以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户的再生产能力为辅,逐步发展过渡到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成熟阶段。
3.2立法原则。
关于农业保险的立法原则,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及转型期的现实,农业保险立法除应该遵循一般保险的一些立法原则外,还应体现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原则。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是指对特定承保范围内的险种采取强制保险,对特定承保范围以外的险种采取自愿保险。法定强制保险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农民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承保。农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是基于农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却又是弱质产业,还面临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经济双重风险的经济特性而提出的。
第二,基本保障原则。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保险,要确定一个能基本保障农民恢复生产、国家财力又许可的保险金额,以免出现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国家补不起的局面。
鉴于此,我国应当坚持基本保障原则,以保成本起步,逐步发展过渡到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
3.3经营模式。
各国采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前苏联的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二是西欧的政策优惠模式;三是美国的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四是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的日本模式。这些经营模式各有利弊,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
我国地域广大,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现阶段设立一家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我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取决于地方财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将会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
3.4政府扶持体系。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典型的政策属性,政府的扶持就成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中最关键的因素。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不能采取单一的财政补贴方式,必须建立保费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险等多层次扶持体系。
第一,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具有高赔付率和高保费率的特征,仅靠保险企业市场化经营,往往亏损以至无力继续经营。
因此,提供农业保险补贴早已成为许多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补贴也符合WTO规则的“绿箱政策”。
因此,我国在制定《农业保险法》时应当根据不同险种建立保费和管理费的分级配套财政补贴制度。
第二,税收优惠。税收减免,是各国扶持农业保险的通常做法。我国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以外,没有其他税收优惠。笔者认为,为了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机构经营成本,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同时降低保险费率,减轻农民支付保险费的负担,我国应该在税收方面,给予保险机构更优惠的措施。
第三,金融扶持。金融与保险都是农业生产的助推器,在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严重匮乏的情况下,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而积极的金融政策又能促进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第四,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直保公司利用再保险,可以达到分散风险,保障自身安全的目的,在保险业务链中,再保险处于最高端。我国唯一的再保险组织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却很少涉足农业再保险业务,导致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缺乏有力支撑。
第五,巨灾准备金制度。农业生产中的洪水、干旱等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农业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大多通过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等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在我国财政设立巨灾基金有困难的前提下,通过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农业保险巨灾债券、发行巨灾彩票等方式,是值得借鉴的办法。
4余论。
市场经济,法制先行,任何一项政策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来规范。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具有很强的政策属性,所以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更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以确保农业保险有法可依,沿着法律轨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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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范文4
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增强公司发展的生命力
财产保险公司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运营风险,怎样在变幻莫测的环境中有效规避各种风险,保持公司健康发展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我认为,要保持公司的健康发展,首要的是要坚持依法合规是公司的生命线,把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作为公司运营的理念和原则,将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根植到员工的思想中,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
所谓依法合规经营就是按照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要求和原则经营,不违背保险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法”就是要遵章守法,不抗法、违法;“合规”就是要符合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按照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经营。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财产保险公司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打造和维护公司信誉,提高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制度建设,有利于防范和化解运营风险,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旦违法违规,轻则损害公司利益与形象,影响到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重者,将危及保险公司的生存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近年来保监机构对保险公司财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财务部门作为公司的核心部门 ,更要把依法合规放在首要的位置。财务人员不但应当是依法合规的执行者,更要当依法合规的宣传员。
一方面要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牢固树立财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要深入基层,扎实深入地开展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树立依法合规的工作理念,自觉根据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并积极带动、影响和监督公司其他人员,切实维护公司财务秩序,不给违法违规者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要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切实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二、控制费用开支,降低费用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途径从根本上说有两条:一是增加公司收入,二是降低成本费用。公司加强销售、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增加公司收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因此,控制费用支出,降低费用成本,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针对公司运营实际,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费用开支:
第一,进一步加强费用管理,强化对费用支出和使用环节的管理。
控制费用支出,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构建合理的费用管理制度,优化费用开支项目,对各部门和责任人设置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正规审批程序,完善分级管理、核算机制,实行部门负责、内部核算的办法,并将费用开支情况列入目标计划管理考核和成本效益范围,提高人员成本意识。
第二,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堵塞跑冒滴漏,集中财务资源,把有限的资源用到业务发展上。
因为我们的资源有限,因此更经不起跑冒滴漏,如何堵塞跑冒滴漏呢?我认为,应该建立严格的费用报销制度,并做好细致的费用预算和开支计划。在费用开支过程中,使预算资金能按预定的方法步骤及时发挥作用;同时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要对每一笔大额支出的有效性、效益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促进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费用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提高员工素质,增强成本观念。
提高员工素质是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项重大工作,对于公司成本管理也是一样,只有提高员工的成本观念,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树立牢固的成本意识,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成本管理工作中,要将全体员工及负责人员作为成本控制的主体,建立和健全成本会计规章制度,向全体员工进行成本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员工的成本意识,变少数人的成本管理为全员参与的成本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费用管理考核制度和奖励分配制度,使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结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给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为业务发展服务,促进业务发展
要积极收集和掌握财务方面的信息,掌握最新动态,认真分析各方面走势,为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财务信息,进而为领导决策提供超前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和对策。如,每年在制定费用政策前,对当地市场同业公司费用水平及兄弟地市公司的费用水平进行充分调查,制定出既能促进业务发展又不脱离当地市场水平的费用政策,将对完成每年的保费目标计划起到重要作用,从而促进业务发展。
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范文5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完善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尚需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我国在加入WTO后,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享受“国民待遇”,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在金融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仍然实行分业监管架构,将会出现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
(二)忽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现有的金融法律尚不能包容规范所有的金融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四法一决定”的颁布实施使《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和《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失去效用,《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监管职能因无实施细则而难于落到实处。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少弊端,不能保证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金融监管。首先是配套法规不完善,主要是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与主要的法律法规不配套。其次是法律法规普遍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实施中缺乏科学定量而导致不易把握尺度。最后是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缺乏有力地约束机制,使得监管不如预期。
(三)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设不到位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设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现行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的监管职权规定过于原则,在监管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监管主体行使监管职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三是法律法规未对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未能做出明确要求,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四是金融监管的多元化影响了监管工作中合力的形成。除人民银行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审计署等,都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负责了一定范围的金融监管工作。这些部门的职能缺乏严格、科学的界定,相互间缺乏一种协调机制,常常互相牵制,影响了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一些看法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了我国金融行业能稳健运行,保持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必须加强对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也为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提出了紧迫的任务。
(一)建立现行监管体制下的有效协作机制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分业经营的限制不断被突破,分业监管的制度安排将直接影响我国监管效率的提高。实施制度创新,建立金融监管一体化组织体制,提高金融监管的规模效应将是必然的选择。在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中,建立协调机制可以通过以下三个层次的制度安排着手:首先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协调合作的框架内容和原则性要求;其次是通过机构之间签署备忘录,明确相关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再次是通过对协调组织机构的人事安排实施操作层面上的协调。
(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应着实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秩序以保证监管体制正常发挥监管作用。首先,制定《信托法》、《外汇管理法》、《投资基金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与配套的实施细则,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彻底清理、全面修改和完善,使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定性与定量明晰的双重目标,使体系自身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其次,修改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外资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与WTO和国际金融惯例不相适应的相关条款规定,以便在中国入世的大环境中构建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目前,金融业不同种类业务的交叉在我国金融市场逐步显现,如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拆借、债券回购等业务;债券市场中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回购交易等业务,对上述“混业经营,分业监督”的现状进行管理,需要完备的超前性立法、各主管部门的监督协调和进一步合作。
(三)建立健全完备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竞争越发激烈,中国金融行业大整合时代必然来临,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也即将面对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要充分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必须建立健全完备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提升金融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1.央行核心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应因其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其主导带头作用。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天然职能和首要职能,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应该主动维护金融监管政策的公平性,构造有利于各金融分支机构公平有序竞争的金融生态环境,为各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合理安全的保障体系。
2.行业互律监管。应尽快在各类金融机构中成立金融同业公会,制定同业公会公约来协调各类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关系,并实现行业内部监管和自我约束监管功能。这样可以在政府无法触及的法律死角范围内,通过行业自律规范等规避金融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以促进各类金融机构的协作运行和共同繁荣。
3.金融机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在现今金融行业逐步国际化和资金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必须建立一整套金融业内部监控制度以落实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并借以控制各类金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4.监管当局的信息监管。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存在着金融分业经营,法律允许某些领域的金融交叉,因此应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建立整体的信息监管机制,使国家能及时、准确的获取金融运行的第一手资料,以提高货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强金融监管的针对性。
参考文献
[1]张忠军著.《金融监管法论-以行为中心的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阿兰·S·布兰德:《银行监管的原则》,《广东金融》,1996年第4期.
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范文6
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Cartner公司提出了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RelationManagement,CRM)的概念,该概念一经提出,立即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的高度重视。Gartner公司对这一概念所下的基本定义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数据处理与传输技术,搜集处理与客户相关的信息并加以分配与利用,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或战略目标。可以说,CRM理念的出现是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的发展,过剩或相对过剩已成为全球经济的基本特征,这样,短缺经济时代“供给创造需求”的观点必然被“需求创造供给”的观点所取代;在市场营销领域,“客户中心论”也必然会取代“产品中心论”。
保险业作为一项提供服务的产业,它能够将多个微观主体的不确定性集中起来使其整体具有较好的确定性。显然整体的确定性与投保主体的数量呈正相关关系,即投保主体数量越大整体确定性越好,反之则确定性越差。就某一具体保险公司而言,保户的数量主要取决于其推出的保险产品的市场吸引力、该公司的市场形象及营销能力等,而这些因素都可以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得到提升。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客户关系管理还可以降低保险市场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总之,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可以使保险公司达到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营业绩之效果,而这两者都能提升保险公司的价值。
一、CRM:重构保险公司价值链
价值链描述的是一系列连接公司的供应方和需求方的价值增值活动,通过分析价值链上的各个环节,公司管理者能够重新设计他们的内外部程序以求效率和效能的提高。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按照传统理解其价值链可简单描述为:研究并开发保险产品、产品宣传、销售产品、理赔与资本运营等。然而,这种理解无疑是不够全面的,正如美国著名战略管理专家Jeffrey.F.Rayport所指出的那样:当今世界,每个企业都同时在两个领域展开竞争,一个是可见的物质世界,另一个则是由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勿庸置疑,对于竞争十分激烈的保险业,与客户相关的信息理应成为信息领域竞争的重点。
传统的价值链模型将信息看作价值增值过程的辅助成分而非价值本身的源泉。今天信息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得到了空前的重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战略管理专家提出了利用信息(其中客户信息是最重要的)创造价值的虚拟价值链的概念,这条虚拟价值链由五个环节组成:收集、组织、挑选、合成、分配信息。物质领域的传统价值链与信息领域的虚拟价值链相互融合、相互作用,从而使传统的价值链模型衍变为价值矩阵模型。由于与企业相关的信息复杂多样,本文仅分析CRM对保险公司价值创新的重要作用。
1.保险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但它与物质商品一样只有符合客户需要才会有市场。广泛收集客户的需求信息,才能够让保险公司有效开发出富有市场需求的产品。我们知道,就某一类型的保单而言,其销量越大,则保险公司获得稳定收益的可能性就越大,要研发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首要的问题是要了解客户的需求。保险公司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可以有效了解客户的现实需求与潜在需求,为其研发的产品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从而保证能在承担的风险变小的情况下取得更高的收益,保险公司通过CRM所取得的这一效应可被称为客户关系管理的规模效应。通过客户关系管理,保险公司在产品研发阶段可取得的另一优势可被称为“柔性制造效应”,这是指保险公司通过CRM,深入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为某些客户量体裁衣地开发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一般销量不大,因而保险公司为该产品承担的风险较高,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保险公司索要的保费也相应较高,所以这类产品也可能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源泉。但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开发此类产品,其主要动机并非从利润角度出发,而是为了在客户心中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以便为公司的主导产品开拓市场。
2.就保险产品的营销而言,CRM通过计算机与网络等技术在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架起了一座无形的桥梁。通过CRM系统,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网络广泛宣传自己的产品,让客户认知、了解并最终接受它们的产品;通过CRM系统与电子商务系统的结合,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它们的产品。不难理解,网络销售在金融等服务业领域有着比物质商品领域更大的优势,因为它们不涉及物流等通过网络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网络本身受地域范围的限制较小,所以通过CRM与电子商务系统的融合,保险公司可以实现新的范围经济以及交易成本的降低。
3.在保单的理赔阶段,CRM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做到迅速、准确。通过客户关系管理,保险公司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了解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对保险责任进行准确的界定,从而使理赔工作能迅速准确地进行。这样客户的满意度会得到提高,保险公司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也会因此得以提升。
4.一般而言,CRM系统并不能直接改善保险公司的资本运营,但由于通过CRM,保险公司能够取得较为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从而能增强保险公司资本运营的计划性,提高资本运营效益;而保险公司资本运营效益的提高,又使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降低保费的空间,有利于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在投资型险种逐步成为保险公司主导险种的今天,资本运营效益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保险公司产品的市场吸引力,决定着它们在市场上的得失成败。
二、CRM:实现保险公司在混业背景下的战略协同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史上发生了两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一是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二是以日本金融大爆炸、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出台等为标志的金融混业的形成。目前我国仍然坚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的制度,但无论是从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角度,还是从分散风险和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出发,我国金融业必然要走混业经营的道路。其实,在我国金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试点,如比较有名的“光大集团模式”,实质上就是一个在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模式。
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价值并不等于公司各独立组成部分的简单加总。公司在进行多元化经营决策时应追求“2+2=5”的协同效应。公司实现协同效应的途径总的来说有两条:一是通过物质资源公司可实行前向或后向整合战略,在供销渠道上获得协同效应,也可以利用物质资源在生产中通过规模经济实现协同效应;二是通过无形资源追求协同效应。日本战略管理专家伊丹广之在他的著作《启动隐形资产》中指出,隐形资产是一种无形资源,它可能是技术专长、商标、顾客认同度,也可能是一种增强员工凝聚力的企业文化。伊丹广之认为,只有隐形资产才真正是公司独有的用之不竭的竞争优势的源泉,因为从公司某一部分发展起来的隐形资产在被用于其它局部时,并不会被消耗掉,而且还可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从而实现良性循环的局面。
在我国金融业逐步实现混业经营的背景下,追求多元化经营的协同效应是每一个金融企业的必然选择。以银行业与保险业混业经营为例,要实现协同效应,一种方式是通过共用物质资源来实现,如保险业利用银行业布局广泛的营业网点为其提供代收保费业务等,但依靠这种方式实现的协同效应是非常有限的,而且也不能培育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种实现协同的方式是利用企业的无形资源。
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它们通过向客户提供服务获取利润,客户就是它们的最为重要的资源,正如美国客户服务专家安妮。琳达告诫企业经营者们时所说的那样:“对任何企业而言,客户永远是最重要的;他们不依赖于我们,而我们却得依赖他们;他们的光临是我们的荣幸,他们是企业的命根子,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失去客户,我们只有关门的份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对于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良好的客户关系与优良的客户管理能力是它们利润的源泉,也是它们核心竞争力之所在。
从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状态来看,银行业与保险业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发展并不均衡。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在20世纪80年代后才进入了一个发展较快的时期,因此其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要滞后于银行业。我国的银行业在长期的经营中积累了丰富的客户关系资源,拥有充足的客户信息。一旦银行业与保险业混业经营,保险业可以充分利用银行业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和它们的客户资源,从而在竞争中赢得优势。在混业背景下,银行业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对保险业的促进至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在银行客户资料库中寻找潜在客户,分析他们的保险需求,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以扩大自己的利润源泉;(2)借助银行在广大客户心目中的地位,提高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的客户信用度,改善保险公司的市场形象,提高其营销能力;(3)通过客户信息资源共享和联合营销,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等。同时,保险业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进步也会对银行业产生促进作用,如银行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信息了解客户的诚信状况,从而降低其信贷风险等。
三、全面推进保险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
推进客户关系管理、实现价值创新是摆在保险公司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理念和技术这两个层面出发。
1.就理念层面而言,我们需要从本质上认识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的概念虽然是20世纪90年代初才由Gartner公司提出的,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客户关系管理的实践却早已存在,它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的时代背景下企业的必然选择。买方市场的根本特征是产品或劳务生产的相对过剩,以此为背景,销售必然代替生产成为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而处理好与客户间的关系则是解决企业销售问题的中心环节。Gartner公司在对客户关系管理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时,着重强调了技术因素,可以说以这种方式界定的客户关系管理是狭义的,我们应当从更广义的角度去理解这一概念。惟有如此,才有利于我国的保险公司广泛树立客户关系管理的理念,积极探索客户关系管理的实践。如果我们一味强调客户关系管理的技术因素,就会使那些暂时还不具备利用网络和计算机软件管理客户关系的保险公司在实践中停滞不前。那么广义的客户关系管理应当如何界定呢?
客户关系管理的本质内容由客户关系管理所依据的理念、基本手段、中间目标和最终目标构成。(1)CRM所依据的基本理念:客户中心论;(2)基本手段:了解、收集、处理和运用与客户相关的各种信息;(3)中间目标:保留老客户、开拓潜在客户、拓展市场、提高客户满意度、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4)最终目标:实现企业效益(或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根据以上理解,保险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既可用现代方式(即Gartner公司所定义的方式)来实现,也可利用传统方式来实现。保险公司实现客户关系管理的传统手段包括:(1)客户分析;(2)客户访问;(3)客户调查;(4)保单跟踪;(5)及时准确理赔;(6)纠纷处理;(7)客户关怀等。由于一般保险公司都有较多的基层营销网点,它们以上述传统方式进行客户关系管理,首先是不受技术条件的限制,其次也可以说这种方式是以现代方式实现客户关系管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