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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1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路径;产业化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14-0007-04
发展农村经济是我国农村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伴随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农村的现代化改革也势在必行。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5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了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三农问题”作为我国的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在新的背景和形势下不断探索和摸索,保障农业产品的有效供给、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农民收入的继续增长,抓住结构性改革的时代机遇,引领农村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环节,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新方向和新挑战。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界定?具有哪些不同模式?其发展的动力来源和特征是什么?以及如何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这些都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面临的重要课题。
1 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传统农业经营概念基础上延伸出的,主要区别在于顺应了当下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方向,大大扩大了传统农业经营的范围、内容和规模,是在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结合经济环境和背景的需求变化,以政府引导为主,或自发结合,形成的各类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链条化体系,是各类主体及其相互的总称。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较好装备和较高经营管理能力、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经济组织。
工业革命以来,世界范围的城镇化进程急速加剧,城镇化成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历史选择。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1978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17.92%,到2011年,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2014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54.77%,已经与全球城镇化率基本持平。到2015年,城镇化率达到56.1%。“正处于快速推进当中”的城镇化注重数量和外延扩张、忽视内涵建设和生态环境等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在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新型城镇化则强调,与新型工业化共同前行、结合城镇地方特色,包括人口、产业、资源等一系列方面的重新规划和配置,以及各项原有制度、体制的一系列重新设定。首先树立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发挥市场的推动力,城乡统筹,探索一条多元、多样、特色发展是未来趋势。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涵、规模和形式等方面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先后涌现出了农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职业农民、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多种形式。日益多样化、组织化和集约化的农业发展模式也正是新型城镇化所期待的。传统的经营主体被新型经营主体所替代,这样的“替代”是“顺势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成为当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必然被关注的一个主体。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实背景、内在特征,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农业发展的协同共进,为我国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转型、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崭新的视角。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动力及特征分析
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分析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是“顺势”之举,是农村改革在面临城镇化等一系列新形势、新背景下结合自身的特殊需求而提出的,被认为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推动其发展的动力不仅来自于外在的压力,更多来自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诉求。一方面,“正处于快速推进当中”的城镇化改变了传统农村发展的“土壤”,要求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共同前行、结合城镇地方特色,包括人口、产业、资源等一系列方面的重新规划和配置。城镇化建设要求能够充分协调和弥补原有的城乡矛盾与割裂,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在了城乡的互动、互补、统筹、协作发展之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践中尤其强调通过产业链带动地方发展,因地制宜,结合各自资源、基础条件优势发展有特色的主导产业,通过对主导产业进行内部的升级优化,维持和加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力,实现多元化、集约化发展,城镇与农村的逐步一体化,两者界限日益模糊,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都给予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莫大的鼓励和触动;另一方面,农村的发展要立足于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追求城乡发展、居民生活改善的长期可持续性,原有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足已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显然无法适应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技术、设备、资金、人才等多方面的制约,显得“力不从心”。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界定之初就是“入市”的,要求从市场需求出发,要求顺应改革发展方向。因此,内外共存的动力和压力同时推动了农村经营主体的变革,为发展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2.2 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如前所述,新型城镇化与传统城镇化相比,具有“以人为本”、“市场导向”、“城乡统筹”和“多元特色”等特征,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发展和壮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普通经营主体相比,也具有自身的特定属性:
2.2.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调功能的整合 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以分散经营、自给自足、兼业化为主要特征,存在着经营规模偏小、生产设备落后难更新、农业技术停滞不提升、主体间重竞争不合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中被暴露无遗,并且极大地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为了克服传统经营规模小、功能碎、难以提升的不足而提出的概念,其显著特征就是强调主体功能的整合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包括了农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普通经营环节和功能,还将与之相应的配套服务性经营主体、农产品的产业链、资金链和联结机制纳入范畴。具备整合功能的经营主体将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具有不断壮大规模、改进和更新生产设备、提升农业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和要素利用率等能力,能通过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来适应不断变化和日益复杂的市场需求。考察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虽然目前总体的整合状态和程度还远未达到理想的状体,但伴随着农业、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这样的趋势是毋庸置疑的。
2.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出农业特色 经历了漫长的“工业化”改革历程之后,我国各方面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农业发展也一直在“追随”着“工业化”的脚步,农业发展中的“农业特色”反而被置于“工业”之后。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扛着农业的包袱,走着工业的小路,在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中渐行渐远。而新型城镇化建设强调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结合各自资源、基础条件优势发展有特色的主导产业,在工业化的大潮中寻求农业化的特色再次受到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要求突出农业特色的挖掘、培育、宣传和延伸。比如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家庭农场,就需要充分具备自身的特色,农业产品和服务才能有足够的吸引力。培育具有我国农业特色的经营主体,能够实现农业发展的适度规模效益、能够结合农村自身的产业、地理、环境等优势,不仅是经营主体适应市场需求的表现,更能“造市”,为农业产品和农业服务市场带来新机遇。
2.2.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形式和组合的多样化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常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及各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等等。其中,专业大户主要以某一农产品的单一化生产为主,改变了传统的分散型种植养殖模式,发挥了对小规模农合的适度规模示范效应;家庭农场主要调动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积极性,对凝聚和团结农户家庭成员力量、提高农民家庭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农民合作组织整合了单个农户的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等多项资源,提升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分散农户市场风险、形成农产品产业链,提升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农业产品市场化和规模化、农业组织专业化和现代化的典型示范,直接对接了国内和国际市场,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专业技术协会和社会化服务机构主要为农业生产提供配套,包括技术支持、人力资源、金融服务、信息沟通等各个方面,为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除了这些单一的新型经营主体,还出现了多种主体形式的组合发展模式,比如“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协会”等形式,这些组织模式着眼于克服传统经营主体资源的单一化和分散化,实现了农业产业链的横向和纵向联合,彰显出更多的集聚和规模效应。从实践来看,现有的经营主体中,无论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或企业形式,还是多样化的组合发展模式,都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2.2.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视产业化的提升 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的界定上能看出,新型农业主体十分重视农业的产业化发展路径。一方面,现代化的大生产的趋势要求产品能够实现纵横的架构,纵向上能将生产、加工、销售、售后等环节链接,横向上每一个具体环节中的资金、人力、设备、技术、信息等要素能够实现组织和调控,共同架构起一个纵横交错、相互整合组织的完整产业结构;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对日益繁复的市场环境和截然不同的内外需求,只有通过提升农业的产业化水平,通过产品创新、技术更新、产业链接、市场挖掘,培育一批有潜力、有能力和有实力的经营主体,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灵活流动和产业的集聚,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农业化推进才能走得更好、走得更远。
3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创新路径
3.1 培育的出发点是适应新型城镇化,适应市场变化的新形势 城镇化建设是城市与乡镇之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要素的相互流动和融合,这一过程必将涉及或触动城与乡之间的利益、制度、资源的博弈。与传统的城镇化建设将两者认为割裂不同,新型城镇化要求在推进过程中关注城与乡的统筹协调发展和互动合作发展。回顾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过去的农村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主要取决于各地政府部门的推动和政策作用,政府动力足、政策优惠,农业发展就迅速,动力转向、政策不足时农业发展就阻滞不前。至于农业产品的市场化问题则一度陷入“被关注”与“被回避”的两难境地。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要适应新型城镇化的推进,适应市场变化的新形势。市场被公认为是推动经营主体发展的最佳力量来源。通过市场引导城镇建设,通过市场为资源配置提供导向作用,通过市场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发展的挑战和机遇。而政府将逐步转变职能,从原来的主导者转向“支持者”。“支持者”角色更多的是要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制度环境以及必要时维护公正。发展良好的新型经营主体彰显出规模效益、农业特色效益,从游离在市场边缘真正“入市”、转向“适市”,随着自身的壮大和成熟,随着对市场规律的深入探索,逐渐朝着引领和带动市场的方向发展。
3.2 培育的重心是突出地方产业特色,实现农业产业的适度规模效益 产业特色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壮大的生命力所在,各主体的经营产品是否具备一定的地方产业特色也是其出奇制胜、赢得市场的关键。因此,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需要能够挖掘有潜力的特色产业、特色产品,围绕特色产业构建产业链,集聚和整合各项产业资源,实现规模效益。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例,龙头企业是在特定地区和特定产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竞争力的企业,在农业产品的挖掘、研发、宣传和产供销等方面都具有自身的优势。
可以通过围绕龙头企业的产业链,实现地区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联合和资源整合,构筑由龙头企业引领的产业结构,发挥不同类型经营主体各自在运作上的优势,推动农业特色产业的适度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将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农业产品在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上的集聚和整合效益。这既有利于农产品自身的技术升级、有利于龙头企业引领作用的发挥,也有利于不同主体相互完善利益机制,提升地方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农业合作组织在挖掘地方产业特色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通过其原有的资源和产业基础,深入分析市场需求,农业合作组织能按照“带动生产―指导加工―联合销售”的模式,引导分散的农户逐步形成统一的产业链。随着合作组织的生产和经营的日益规范和延伸,将不断激励着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和带动农业产业的稳步发展。
3.3 培育的方向是向现代企业制度靠拢,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现代化社会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而建立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企业法人为主体的一种企业制度,其基本特征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培育过程中应不断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靠拢。除了上述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市场新形势的挑战,还包括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当前,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式多种多样,其内部管理体制也是参差不齐,但总体不容乐观。以合作组织为例,由于受到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管理能力、运营能力和组织资金匮乏等多个因素的制约,许多农业合作组织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全、运作程序不规范、制度建设不完善、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不均衡等问题。内部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也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虽然有部分经营主体已经开始尝试独立董事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或总经理负责制等现代企业治理模式,将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权托付给专业的管理团队,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发挥其相应的监督作用,使股份合作真正踏入市场、实现市场化运营。但还处于尝试阶段。笔者认为通过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建立,通过明确经营主体的产权、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与分工、不断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这样的问题都将慢慢获得解决,反过来推动新型经营主体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3.4 培育的最终目标是“三农”的共促共进,与信息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步协调发展 十报告中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对于发展农业、农村和农民来说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样,报告中所提的“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四化”同步发展”是一个更大的战略命题。我国现阶段改革与发展的重心是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以及通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于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来说,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如何构建一个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产业链是深入了解市场规律的根本要求,也是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竞争实力必然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归根结底需要立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需要。以各种不同类型和不同组合的农业经营主体为平台和中介,带动农业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发展,推动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民收入的继续增长,实现“三农”的共促共进,最终实现“四化”的同步发展。
4 结语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建和培育意义非凡,但道路“任重道远”。在具体的培育过程中还存在着管理机制、人才、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问题和瓶颈,这些都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不断去探索和大胆尝试。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背景,营造一个有利于新型经营体系构建的制度环境,搭建一个有利于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和壮大的舞台,是今后一段时间发展农村经济的艰巨任务。通过不断的创新和突破,必将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壮大,也必将为我国的农村农业发展带来新的气象,实现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共促共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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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2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型政府;现状;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05-0089-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05-044
[本刊网址]http://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扩大的脚步加快,我省的农业和农村已经呈现出诸如农村务农人员老龄化,农民兼业化,农民转业化,农业副业化,土地荒废、污染等现代性问题,原先以单户家庭为基本单位的联产承包制度已经不能应对当前社会和生产力的发展趋势,跟不上时代的节拍,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在面临外界环境的复杂变化性上有着天然的劣势,不能够有力面对经济生态以及人员构成形势的急剧变化,而以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可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集体力量,通过更多可能的渠道来进行扩大化生产及再生产。
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他们把分散的农户结成了利益共同体,这样既增加了应对市场和灾害的抵抗力,又能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农业持续发展,而另一方面新的组织结构的形成必将带来更多社会、法律法规等等方面的逐步磨合,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不仅仅可以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为我国和谐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我们应该在培育、培养、创新发展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积极应对并且牢牢把握每一次难得的机遇与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党的十报告中提出现阶段我国应该坚持走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的道路,推进信息化、工业化、农业化和城镇化的高度融合,并保持相互之间的协调同步发展。河南省作为传统农业大省,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应当也必须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数量上,河南省在过去的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期间大力发展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至2013年7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作社多达63474家,名列全国第四,还有包括入社农户,也有多达348万户,占全省农户的20.8%。在质量上,河南省也做到了合作形式多样化,开创了信用互助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非传统农业领域合作方式。总体来说,做到了质量与数量皆优。
河南省的农业产业化也在不断壮大,各地各级农业龙头企业截止2013年6月,已共有6400多家,其中省级的多达635家,国家级龙头企业60家,更有15家涉农企业在国内外上市,43家企业被列入上市后备企业,31家企业的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与此同时,河南的种植大户也在快速发展,截止2013年3月底,种植大户多达11513户,经营耕地面积432万亩。这些种植大户大部分由种田能手组成,对农业新科技接受程度高,并且还可以影响其他的农业生产主体,成为了提高河南省粮食产量的主要贡献力量与河南农业生产的支柱型力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和所要面临的问题
相比于传统家庭责任联产承包制的单个生产主体,这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明显优势,他们可以获取更多销售、经营以及市场信息的资源和渠道,具体表现在市场导向、资金来源、销售渠道、盈利能力、经营规模、产品推广、品牌建设等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不单单是为解决温饱而劳作,而是认识到了产业化、品牌化的市场价值,逐步扩展进入现代农业行列,走农业商业化、农业集群化、农业金融化之路。
通过实际调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在实际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他们在融资、服务体系、后继人才和土地获得等方面仍然面临着种种困难和意想不到的挑战。
农村土地流转加快,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农业生产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土地经营规模已经不是新型农业生产大户的衡量标杆,他们在组织结构和利益机制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创新,通过技术产业化和市场引导逐步实现了小规模基础上的经营规模化。以市场、科技、人才等带动产量,将是中国乃至全球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解决了土地经营规模问题,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来源的渠道相比于传统的农业生产主体也更加的多元化,其盈利能力较强。资产的增长不仅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的收入水平提升,而且更加增加了其对于农业的投入能力,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经调查,大部分的农业生产大户和农民合作社,都是依靠自有资金对其农业进行投资,相对而言,对于农业企业来说,由于其涉及的农产品产后加工、销售渠道等环节较多,则只有小部分依靠自身资金来进行投入。
由于大部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都是依靠自身资金,带动了整个新型农业生产的市场导向明显,并且其经营主体也更加自动的寻求多元化的渠道进行销售。例如,近些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农业产品开始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销售,通过物流渠道,基本实现了市场全国化,更有甚者,部分实现了市场全球化。
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的是,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开始越来越多的注重其品牌的建设,他们开始认识到了品牌效应,由于品牌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专业的农业大户往往通过加入大的农业合作社或者参与订单的方式来分享品牌效应,以期实现品牌的最大效益,做到投入与产出之间最佳的比值。
虽然新型的农业生产主体具有种种优势,但是在现阶段,其发展依然面临着许多发展瓶颈和各种难题。
目前来看,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植政策还不够完善,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然有贷款难,担保难,融资渠道狭窄,缺乏高科技指导等情况发生,在税收方面,针对经营主体所得税、营业税并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在土地的获取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业企业也面临着用地难的问题。
其次,涉及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还需要完善。农村的保险服务体系有待完善,保险公司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的社会服务化不到位,致使农业的发展受到非常大的阻碍。
目前有关政府部门、党委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没有引起重视,在思想上还存在有某些偏差,没有进行相应的指导、宣传以及服务,在组织体系中,没有形成相关部门的配合机制,从而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使其在规模上无法更进一步的发展、壮大,造成了超大型、名牌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少的情况。而且由于缺乏制度和政策上的保障,使大部分的农业农民合作社运行不够规范,经营主体的产权也不够明确,没有形成完整的利益分配,生产机制,从根本上制约了其向大规模方向发展。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中,人才的匮乏也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问题,由于其经营人员高龄化比较严重,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新市场的接受程度较低,造成经营效率低下的问题。
三、服务型政府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几点建议
保持农业稳步健康发展,是我国的头等大事,政府在现阶段更应重视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政府这只有形的手的充分作用,解决其实际的问题,并且在组织结构和制度构架上给予其保护,全力培育和扶植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首先,对于服务型政府来说,首要的工作是改变生产要素和资源的配置方式,尤其是需要加快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的配置,使其更加的转向市场导向的配置模式,适应市场需求,掌握供需比例,按照市场的实际调查来进行调整。政府还应转变对河南省农业以及农业产业的扶植方式,在体质和制度上给予农业主体创业和就业的良好条件,并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退出与进入机制上更加的给予保障,使其能够放心大胆的发展。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初期,以及过程中,能够满足其发展需求,加快其产出效率,加大扶植力度,在发展机制上寻求突破。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3
一、苏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
进入新世纪以来,苏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经营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逐步形成了由家庭经营占主导的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新格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起初,一部分专业协会在技术推广的基础上,慢慢向经济合作过渡,除了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外,还为会员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产品销售、农产品贮藏及运输等服务,形成了较为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成为苏州首批专业合作社。随着合作领域的拓宽和合作层次的提升,出现了土地股份合作、资金互助合作、生产加工合作、联合社等多种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载体。截至2013年底,全市已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1200多家,入社农民超过18万人。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壮大。20世纪90年代初,苏州在全省率先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和民营资本投向农业产业,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运而生。目前,全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71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4家,省级45家,全市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带动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骨干作用。
种养大户方兴未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苏州市就萌生了一批以种植和养殖为主,规模明显大于传统农户的专业生产经营大户。十多年来,在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农业产业结构深入调整、农村土体流转不断增加等因素的推动下,种养大户呈现快速发展势头。截至2012年底,苏州有专业大户1.27万户,经营土地面积132万亩,其中,粮油、水产、蔬菜户均种养面积分别为170亩、53亩、73亩。
家庭农场初具规模。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动下,苏州市一些种养大户在不断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市场化经营方式,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家庭农场已达3084家,经营土地45.05万亩,户均146亩。家庭农场工商登记工作也已开始起步,目前,共登记注册12家,经营面积1586亩,户均132亩。
现代农业园区加快发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意见》出台后,苏州各级农业园区注重科学规划,通过“三集中”、“三置换”,将一大批优质农田集中连片开发,各级各类现代农业园区规划总面积达到130万亩,占耕地种养面积的50%。目前,已建成万亩规模以上现代农业园区26个,千亩以上80个,总面积超过81万亩,其中,国家级、省级园区分别为5个和8个,成为全省国家级和省级农业园区最密集的地区之一。
农业经营组织逐步兴起。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户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原有政府服务机构改革的背景下,苏州迅速发展起一批以农资购销户、农产品经纪人为主的经营组织。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各类新型经营组织快速发展,为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解决了农户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既降低了农户生产经营成本,又提高了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尽管苏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总体态势良好,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制约着农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看,存在运行机制不健全,层次偏低,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苏州农户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户均不足2亩,人均不足0.5亩。龙头企业数量虽多,但体量较小,实力不强,除东海粮油外,没有一家企业销售收入超50亿乃至百亿,至今没有一家上市公司,与苏州经济大市的地位不符。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农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生产经营型人才严重缺乏。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看,相关配套政策及扶持措施依然滞后。近年来,国家的许多惠农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但也变向刺激农民不愿转出土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集中连片、相对稳定流转土地的难度加大。财政资金扶持有限,信贷政策瓶颈难以突破,资金制约严重。专业化、社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缺乏为经营主体提供科技、植保、质量、加工、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二、着力构建适应“四个百万亩”的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力量,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当前,必须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的中心任务,以激发内部创新活力和优化外部发展环境为突破口,着力构建适应“四个百万亩”的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苏州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推进现代农业园区体制创新。用工业化理念、园区化方式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培育打造一批建设标准高、形态面貌优、科技支撑强、综合效益好、经营机制活的现代农业园区。将现代农业园区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强化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实施跨镇村、跨区域联合规划布局。建设高标准的核心区,集科技创新、农技服务、加工储藏、展示交易于一体,承载园区开发建设、管理经营功能,扩大辐射范围。创新农业园区用地政策,按照总量控制、集约节约原则,将园区规划面积的一定比例用于配套设施建设。土地置换所产生的效益优先用于园区的投入,让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鼓励农民出资入股,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参股。探索“区镇合一”行政管理体制,赋予更多的行政和经济管理权限,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设立相应职级的行政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
支持发展合作(集体)农场。兴办合作农场是将农业生产者联合起来形成规模较大、商品化、专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形式,是农产品商品化、社会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举措。合作农场带有集体经营和合作经营的“双重性”,所经营的土地面积可以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是“三置换”后农民原有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原宅基地经整理复垦后形成耕地);二是农民自拆自建进入集中居住后,由于耕种不便或缺乏劳动力等原因,自愿将承包经营权流入农场的土地;三是有些农户就业充分,全部劳动力已转移到非农产业,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于农场的土地;四是1998年农村土地两轮承包时,村集体未发包给农户经营而留有的部分机动田;五是在规划开发建设区域内尚未确权、目前仍未被征用的部分集体土地。通过组建合作农场,把集体的土地资源掌控好、经营好、管理好,有利于整合土地资源、统一规划布局、形成连片种植、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开辟了新的路径。
创新家庭农场发展机制。因势利导推进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确定合理的流转年限,鼓励签订五年以上的较长流转周期合同,促进家庭农场稳定经营。制定扶持家庭农场的专项政策,在农业补贴、项目申报、保险担保、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形成有利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环境。允许家庭农场对其占有的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进行抵押、担保,建立灵活高效的融资保障体系,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简化信贷手续,加快金融试点与推广步伐。
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不断增强农业龙头企业对生产基地和农民的辐射带动作用。营造有利于“地标性”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注重保护和开发具有苏州特色的优良品种,培育一批农业“苏”企,鼓励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快速提升企业规模和实力,对成功上市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更大的财政奖励。切实将《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除享受国家和省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发展用地、金融信贷、减轻规费、用电用水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支持外,县(市、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地方高新企业、创新团队、姑苏人才计划等,并享受相应的经费资助。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科技投入和品牌发展,对龙头企业的自建基地或具有稳定产销对接的基地,在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中优先安排。加强金融信贷支持,优化“农发通”信贷服务,扩大专项资金,放大信贷规模,实施基准利率,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相关手续,打通企业融资渠道。
构建高效的农业服务体系。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从政策、体制、管理、人才等方面加以保障。全面推进农业公共服务建设,重点完善镇、村两级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化服务中心。努力打破部门、地域、行政界限,探索建设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由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一批农业研发中心、农产品展销中心、农业信息中心、农业金融中心等。建立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现代农业园区、农业合作组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搭建农产品产、销、管一体化平台;构建和完善以规模基地、专业市场为基础,贯穿产销两端,覆盖全市,具有较强时效性和前瞻性的产销信息体系;建设农产品产销对接信息平台;筹建综合性农产品物流园。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结合现代农业建设的需求,着力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减少兼业农户,促进农民职业化。逐步建立完备的农业教育培训机制,委托农业高等院校、专业技术院校、农业研修教育机构等培养高素质农业专业人才,对农业生产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再教育。创造良好的农业发展环境,吸引农民及农村以外人才从事农业,到农村就业创业。建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探索农业生产经营的准入和农民执业资格证等制度,对符合要求的农民颁发职业证书,优先获得流转土地的种植养殖经营权。探索职业农民在城乡社保、医保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三、促进苏州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完善政策,营造良好环境,鼓励改革探索,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竞争能力。
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水平。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民生产为主体,以特色主导产业为依托,按照“边探索、边发展、边规范、边提高”的原则,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不断提升自身发展水平,使其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真正发挥组织带动农民、发展主导产业、开拓“两个市场”、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助推农村发展的骨干作用。妥善处理好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关系,既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又不越俎代庖、包办代替,更不与农民抢耕地、抢资源。在经营上体现订单关系,在利益上体现互惠关系,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市场主体,切实帮助农民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真正成为广大农民的“同盟军”和带动农业现代化的“火车头”。
强化整合提升,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对现有的资本、人才、技术、品牌等要素进行有效整合,组建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具有现代企业发展形式的经营实体。鼓励已具规模的经营主体以扩建基地、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展跨区域发展,不断壮大经营规模和整体实力。特别是在全面推进各类合作社加快发展的同时,着力推动合作社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打造一批有较强发展实力和竞争能力的联合社;指导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贮藏和物流等服务业,支持合作社信息化、品牌化建设,加快提升其生产经营水平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产学研结合,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全面增强企业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质量意识、品牌意识,树立品牌,打造名牌,加快形成一批知名度大、市场叫得响的知名品牌。在现代管理上全面提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彻底摆脱小作坊、小农经济等传统管理模式,练内功,重形象,树立“龙头”标杆,全面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后劲。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软实力”。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人才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业服务组织引进农业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紧密协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运用现代农业实用技术的能力。在农村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建立大学生农业创业基金和推出创业贴息贷款,吸引和鼓励大学生尤其是大学生“村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创业和就业。各类经营主体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舍得投入,想方设法引进各类适用人才。加强普通职业教育涉农专业设置,加大新型农民培养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别是家庭农场发展提供后备人才资源。
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不断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外部发展环境。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以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使更多的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保持财政扶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财政应将专项扶持资金纳入预算,并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张逐年增加扶持额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培育资金互助社等农村“内生”金融合作组织,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着力破解融资难题。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方面,支持各类民营金融机构在农村基层建立农业信贷网点。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简化农业信贷手续,加快农民合作金融试点与推广的步伐。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完善小额信贷产品,建立灵活高效的农业融资保障体系,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4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难题;农业信贷;农业融资
一、引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现代农业转型升级背景下产生的新兴现代农业农户群体。为了扶持这一新兴群体发展壮大,国家制订出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等多项优惠政策,并于2016年成立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公司。资料显示,自2007年创立涉农贷款统计以来,全部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余额累计同比增长534.4%,11年间的平均年增速为16.5%。①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农业融资和经营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分析
长沙县被誉为“三湘首善”,属中国湖南省长沙市。2018年全县累计实现农林牧渔业综合总产值104.5亿元,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184.3万亩。农业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全年累计新建高标准农田1.9万亩,高标准机械化农田累计32.4万亩,农业机械化水平率高达79.3%,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09.3亿元。②作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长沙县在现代农业转型发展上成效显著,以长沙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样本进行研究,可使研究结果具有代表性。研究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角度看1.贷款需求不断增加。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购买所需的投入品、农业机械、先进的现代生产设备和农业生产技术等,但先进的农业生产设备和技术是属于资金密集型的。[6]产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导致对资金投入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使用农业贷款的方式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缺口难题的意愿进一步增强。第三,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多,随之扩大而产生的信贷需求也不断扩大。2.仍然缺乏有效抵押物,“两权抵押”实际运行存在障碍。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有限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房屋以及能够进行经营权流转和处置的土地是他们最有价值的资产。[7]经过多番波折之后,“两权”中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贷款抵押问题已经予以解决,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但是农房抵押贷款仍存在较大问题,不满足全面推广条件。在此前全国范围内推行“两权”试点时,湖南省入选的“试点地区”为湖南浏阳市、耒阳市、麻阳县,长沙县并没有一个地区入选。在试点试验结束以后,这项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时间较短。据了解,长沙县农村商业银行目前提供了农房抵押贷款方面的业务。但此项贷款业务由于后续资产处置的风险较大,可贷金额较少。就此实际情况来说,只能够满足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的部分房地产权信贷需求。因此,缺乏有效的抵押物仍可说是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最大的贷款难题。
(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角度看1.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出的产品限制较多,贷款门槛过高。近年来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出的特殊金融服务产品数量少且条件多。合理的收益分配方法、健全的财务体系以及能独立自主地承担对外债权债务清偿关系是多数涉农贷款产品的基本要求。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其发展尚未成熟,在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还不够严格规范,往往难以满足限制条件。2.金融机构支农意愿不强烈,农业贷款的持续投入后劲不足。长沙县的金融机构数量可观,但这些机构由于本身具有逐利性特点,对农业这类低回报性的产业支持较少,支持意愿并不强烈,所开展的相关业务也并不多。总体来说,缺乏一种持续服务的自组织机制。[8]农业本身是一个需要持续投入的产业,贷款的后期缺乏也会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因素。3.贷款流程繁琐,融资成本居高不下。有学者曾提出贷款过程中存在贷款申请手续繁复、隐形交易费用高等突出问题,[9]而申请手续繁琐则会进一步增加融资的成本。[10]就贷款流程而言,从申请到最终发放一般需要5-8个工作流程。而在实际申请和执行过程中,由于银行的工作人员不熟知业务导致频繁提交申请材料和重复审核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大降低了贷款的获得效率。就融资成本而言,多数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于人们的预期,即便国家和地方实施财政贴息政策,但不可避免的担保费用和请客、送礼等产生的附加成本仍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借贷负担。
(三)从政府角度看1.各项体系仍不健全,存在风险。一是全国信用信息体系不健全。自相关文件印发实施以来,全国信用信息体系已为1.84亿户农户、261万户小微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但我国是一个新型农业经济发展大国,农合和小微企业的基数远不止如此。我国有普通农户226290104户、规模农业经营户398040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905146个,信用档案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①二是涉农信用资格评定缺乏统一标准。由于相关业务不同、办理机构不同等,实际中的资格审核标准也有所差异。信用信息体系还未发展到成熟阶段,金融机构常把信用信息体系中的信息作为一项参考,缺乏统一评定标准。三是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展尚不成熟。湖南省长沙县目前有两家政府部门主导的担保公司。一家是2018年1月23日成立的长沙星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另一家为2017年3月改组成立的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长沙县办事处。两家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年限都不长,仍处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探索和试验阶段。2.财政贴息政策有待完善。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湘农联〔2018〕169号文件《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了贷款贴息政策的支持。但该项政策的实施时间仅有三年,结束之后需要更加完善的财政贴息政策来接替执行。财政贴息的一大主力军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政奖补资金4098万元,其中财政贴息费用5万元,仅占奖补资金的0.12%。根据实际情况,惠及长沙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部分少之又少。因此需要拓宽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范围,加强对融资成本的覆盖率。3.政策存在脱节现象。近年来由于信息的公开,大部分的扶贫支农信息和相关政策能够及时公示并迅速向下传达,但仍存在一些政策无法及时落实。一部分是由政府内部下发的政策文件,在下发过程中因工作不到位产生脱节;另一部分是由政府和社会企业共同协作制定的政策,因政企联动性不强产生脱节。政策脱节现象在省市两级比较少见,常发生于县级以下的乡镇两级。长沙县下辖13个镇、5个街道,总人口110.9万人,村镇较多,人口分散,因而容易产生政策脱节现象。
三、对策
(一)积极培育新型农民,完善相关人才引进机制1.搭建专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平台,并定期举行职业交流座谈会。一是进行专业相关技能培训,其中包括种植养殖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先进科学技术的使用知识。在专业知识理论的支撑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有效规避风险。二是进行专业的经营管理技能培训。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人员、物资的分配以及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整治,帮助其建立良好的运营系统。学习农业生产风险防控和财产补救措施相关知识,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以及债务偿还能力。三是进行相关政策以及金融知识的专业讲解,减轻融资盲目性。2.以互联网为媒介平台,引进专业人才。搭建“互联网+高校助农”平台一方面可以为在校的大学生提供知行合一的实践机会,将各种创新思维、创新科技应用到实际生产经营中;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定的人才储备,为农业的转型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出台相应政策,加强企业对于学生涉农实习能力的认同,提高涉农实习证明的含金量,提升学生参与积极性。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5
党的十提出,我们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近年来,华亭县通过大力实施以工哺农战略,积极培育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全面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初步形成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为骨干,龙头企业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多样化发展态势。
1.1 发展速度逐步加快。“十一五”末,县上将核桃、草畜、药材、蔬菜确定为特色富民产业,启动实施了“一园三区”现代农业基地建设,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也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重大突破。目前,全县共注册登记专业合作社124个,其中:畜牧业类68个、林业类12个、种植业类30个、服务业类6个、其它类8个,发展农业龙头企业25家。
1.2 经营方式灵活多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变了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逐步向生产加销售一体化经营的方向转变,由单一要素的合作向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的合作方向转变,初步形成了“公司+基地+农户”的组织合作模式。
1.3 辐射带动成效明显。各类经营主体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相互促进,融合发展,全县建成蔬菜、药材、肉牛等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28个,带动1.5万户农民进入产业化经营体系,有效提高了农业组织化程度。
2 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华亭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处在起步和探索的阶段,发展势态良好,但也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
2.1 土地流转还不够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经营,必须将规模化的土地供应作为前提,大部分的农民都抱着宁可抛荒也不可失地的想法,害怕失去地权,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其他人耕种。加之全县山大川小、山地多川地少,农户情况千差万别,成片流转较为困难,阻碍了规模化发展。
2.2 规模档次还有待提升。全县的经营主体虽然种类繁多,但是缺乏有品牌、有影响力的省市级龙头企业。规范化运作的合作社太少、高水准的种养殖大户少、精深加工的能力还不强,多数还处于出售原材料或是生产初级农产品的阶段,产业链条难以向生产环节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的拓展。
2.3 投入保障还亟需改进。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扩大,需要大量周转资金投入,但涉农贷款还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的平台,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日显突现。目前,农业保险还存在着法律缺位、财政补贴少、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等诸多问题,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保险不能完全满足经营主体发展的现实需要。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快土地流转,不断壮大发展规模。我们要按照“稳定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的思路,加大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的步伐,规避土地所属权的纠纷,引导、支持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等多种的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文6
[关键词] 巴彦县;农村经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420 [文献标识码] A
Development Problems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in Bayan Town
MEI Dongfang
Abstract: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s first proposed to cultivat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develop various scale operations, and construct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which is combing with intensification, specialization, organization and socialization.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puts forward again to speed up the building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nurture and expand the new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rganizations, and fully stimulate the potential of rural production factors. These are pointed out the direc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rural economy,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which is represented by agricultural professional investors,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n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shows vigor and development potential, and has become a core subject in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has great significance on acceler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agriculture, and increasing the food production, agricultural efficiency and farmers' income.
Key words: Bayan town, rural economy,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main body,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近年来,巴彦县坚持把加快发展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典型引领、创新驱动、依法培育和强化服务等措施,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初步形成了以家庭农场(大户)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经营形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农业经营体系。
一、基本情况
(一)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方兴未艾,成为推动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力量
目前,巴彦县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已经发展到2012个,其中从事种植业967个,养殖业810个,其他235个。近年来,我县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在数量、规模、效益上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和发展,发展成农村具有活力和影响的新型经营主体。全县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规模种植面积发展到48万亩。生猪养殖大户实现生猪规模养殖400万头,占全县生猪养殖总量的65%。
(二)农民合作社蓬勃发展,成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重要载体
目前,我县在工商部门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1442个,其中粮食种植合作社872个,蔬菜及经济作物169个,畜牧养殖业合作社360个,渔业合作社14个,农机合作社26个,林业合作社1个。合作社出资总额12.7亿元,入社社员6250户,带动农户13700户,规模经营土地面积45万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推动了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提升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有效降低生产和市场风险,促进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