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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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范文1

关键词:保险公司;财务分析;偿付能力;财务稳定性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非常迅速,不仅保费总规模已跃居全球第二,而且各类保险公司数量也从当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家增加至100多家。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加,保险市场的竞争逐渐加剧,各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状况也开始出现分化,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等已跻身世界五百强前列,但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却不容乐观。与普通工商企业一样,做好财务分析工作对于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财务分析在普通工商企业管理实践中已经逐渐走向成熟。然而,保险公司是一类非常特殊的企业,在财务分析方面不能简单照搬一般性的工商企业经验,必须根据保险经营本身的特点,对某些具体的财务指标进行重点关注、重点剖析。

二、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

首先,保险公司经营的对象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类有形商品,而是无形的人身和财产风险,这就使得保险公司不仅经营风险更加突出,而且形式多样,其成本和费用管理等诸多方面也都与普通工商企业有着显著的不同;其次,保险经营的周期通常较长。保险公司是先收取保费,待约定的保险事故或其它给付条件成立时,保险公司再承担保险责任,收、付资金之间可能会存在很长的间隔。保险公司经营周期长的特点,很容易导致保险财务风险的累积;再次,保险公司经营具有显著的负债性。保险公司所收取的大量保费,实际上是针对投保人的负债。保险公司负债经营的特性,要求保险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必须比一般性的工商企业更加稳健。事实上,尤其对于寿险企业,国家通常不允许其破产倒闭。为防止倒闭风险,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及偿付能力等财务指标的要求极为严格。此外,保险公司通常资金规模大,投资需求高。根据保监会的相关统计,截至2016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高达13.39万亿。而且,资金应用通常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所以,保险公司都尤其重视资金应用。可以预计,在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保险业还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保险行业可运用资金余额还会进一步增加。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一旦有多家保险公司出现财务问题,势必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保险公司财务分析实践中需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保险行业经营对象特殊、负债经营、经营周期长以及资金规模大、投资需求高等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财务分析与一般企业的财务分析存在差别,关注的重点也应有所侧重。笔者认为,在对保险公司进行财务分析时应重点关注几个方面。

(一)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

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指标考察的是指保险公司积累的保险基金是否足以履行保险责任。如果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能够抵付赔款支出,则认为其财务稳定性较高;反之,则认为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较低。财务稳定性指标最直接的反映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状况。对于一般性工商企业来说,即使出现财务不稳定状况,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通常远不及保险公司。因此,在保险财务分析中,必须重点关注财务稳定性指标。保险公司在业务实践中,通常会通过扩大承保量或者增加保险标的数量等方法提高其财务稳定性,但标的数量的扩大通常会受到可保标的数量有限性的限制,实践中还是比较困难的。在实际考察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指标时,需要应用先进的数理统计模型和方法,对公司财务稳定性系数进行科学的测算,不仅要关注稳定性系数本身的大小,还需要关注保险公司的精算管理水平、再保险安排及风险控制水平等相关因素,因为这些因素都可能在未来影响到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变化。

(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

保险公司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指标是偿付能力。该项指标与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指标密切相关,提高财务稳定性有助于提升偿付能力水平,但偿付能力过低也会制约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从防止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角度看,偿付能力比财务稳定性指标更为重要,可以说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机构都特别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虽然起步较晚,至今尚未成为最主要的监管方式,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已由我国率先,由此可见国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高度重视。根据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构,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考察需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短期流动性。短期流动性是指保险企业的资产能够随时应对理赔要求的能力,不仅要求保险公司拥有数量较多的资产,还需要这些资产在保险公司遭遇突发的理赔事件时能够及时变现;二是长期偿债能力。因为保险产品尤其是寿险产品的保险期限通常较长,有的长达数十年,保险公司当前所收取的保费,可能需在数十年后才被要求承担给付义务,在此之前,保险公司到底是“赔”还是“赚”尚无法确定。因此,对于寿险企业应更加注重长期偿债能力的考察。对于长期偿债能力的考察,首先需关注企业的资本结构,它不仅反映了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还可以衡量公司对于那些提供长期资金者的保障程度;其次,需重点关注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保险公司长期负债所需资金的最可靠、最理想的保障,稳定的收益是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考察,不仅要深入了解企业的营业收入及当前和过去的利润水平,还要关注保险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此外,将被考察企业的盈利状况与同期其他保险企业的盈利状况进行比较也是一个较为有效的方法,若被考察企业盈利良好,但其他的同行企业同期盈利更为丰厚,则不能说明该企业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反之,若企业盈利水平暂时不佳,但比同期其他保险企业的盈利状况都更为理想,则可以认为该企业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三)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估价的保守程度

基于保险经营的负债性特点及损失后果的广泛性、严重性等特点,国家通常要求保险公司在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时遵循保守性原则,即对于资产的估价,应尽可能选择使资产价格最低的计价方法,而对于各负债项目,则应选择使得负债数量最大的财务计价方法,尽可能的降低公司未来的财务风险,保证持续、健康发展。而且,根据目前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所有负债均为认可负债,而保险公司的资产中却只有一部分可以确认为“认可资产”,主要依据是资产的风险状况、变现能力。

从实践来看,尽管国家有相关的财务规定,但保险公司在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方法选择上仍然拥有较多的自,比如对保险准备金的提取等,企业具有一定主观性,而准备金又对报表利润影响极大。因此,在分析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重点关注其资产和负债的估价是否遵循了最为保守的会计方法。

参考文献:

[1]江生忠,邵全权.论保险公司若干问题的特殊性[J].保险研究,2005(05).

[2]魏巧琴.保险公司经营管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11).

[3]侯旭华.保险公司会计(第5版)[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07).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范文2

而在我国国内,商业银行传统的以经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受到挑战。一方面,素质较好的大型企业纷纷到资本市场寻求融资,对于商业银行信贷的需求下降。这一趋势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将更加明显,商业银行为了留住这些客户,将不得不降低贷款利率。利率市场化的发展也会压缩贷款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贷款的增加需要更多的资本金的支持。随着银监会加强对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商业银行面临更大的补充资本金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商业银行纷纷寻求发展非信贷的中间业务,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于投资银行业务的探索。这种探索主要通过两种形式出现,一是国内分业国外混业,再绕回国内,最为典型的就是中银集团和中国工商银行,通过在香港成立经营投资银行和保险的公司,再绕回国内经营。另一种就是在国内通过成立变相的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实现某种形式的混业经营。

另外,一些国有银行在银行内部成立了投资银行部门,比如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现有的监管制度框架下,扩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机会,包括银团贷款、项目融资、财务顾问、资产管理等。在无法获得债券和股票的承销等投资银行核心业务的牌照的情况下,这种探索注定是艰难的,但又是很有价值的。因为金融体制的变化多数是滞后的,没有企业的探索和呼吁,没有金融企业家的创新,金融体制就会陷于僵化。美国最终放弃分业经营的限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花旗集团、JP摩根等公司的推动。而一旦这些探索推动了制度变化,相关的企业就有很大的可能建立自己的领先优势。

现有的关于投资银行的著作多是由投行人士写的,他们天生可以从事核心的投行业务。他们不知道商业银行所受到的制度约束,也不知道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可能的发展方向。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范文3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范文4

一、我国林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境

我国林业保险在实践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四种保险模式: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办、林业部门业务;二是林业部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保;三是林业部门自保;四是农村林木保险合作组织自保。但是近年来,林业保险发展呈逐年萎缩态势。目前,林业保险的经营现状可总结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费率、高赔付和低保障、低覆盖、低投入。当前,我国林业保险发展面临的困境表现在:

(一)承保率低,需求缺乏。由于林农收入偏低、保险意识弱、经营地域辽阔,而保险从业人员少,以及没有合适的林业保险组织机构等原因,造成林业保险承保率低的结果。以林业保险基础较好的福建省某地区为例,近5年来其森林保费收入年均减少18%;2014年该地区林业保险保费收入76万元,比上年减少23%,承保面积1.85万公顷,不到该地林地总面积的9‰。林业保险承保面低、规模小、发展滞后,远远不能满足林业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经营效益差,亏损比较严重。保险的数理原理就是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有大量风险单位投保才可能分散风险。承保面小必然带来风险的相对集中,导致林业保险者经营风险集中,保险企业赔付率增高。以黑龙江省某市为例,2015年林业保险赔付率高达600%,近3年的平均赔付率近140%。同时,由于大部分林农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风险管理的难度大,导致经营成本高于一般的险种。造成林业保险业务经营效益差,亏损严重。

(三)供给主体严重不足。由于承保面小、效益差,保险公司被迫提高保险费率或限制责任范围,这又加大了投保人经济负担,抑制了投保需求,进一步影响了承保面的扩大,形成恶性循环。林业保险的经营一直处于“两难困境”——如果完全按市场化经营的规则收取保险费,农民根本保不起;若按农民能接受的价钱卖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本赔不起。所以,“多干多赔、少干少赔、不干不赔”成了林业保险经营中的真实写照。

二、我国林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一)林农市场意识缺乏,风险意识较低。市场化的保险发展依赖于良好的需求激励机制,形成有效的保险需求,保险需求取决于风险偏好、风险损失补偿预期以及支付能力等诸多因素。大量的研究表明,农民并非典型的风险厌恶者,有限的购买保险意愿与能力无法满足私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商品或服务的要求。首先,林农市场意识不强,保险意识淡薄,对林业保险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依然保留着旧的、传统的思想观念和侥幸心理,没有长远的风险预防观念。不少林业生产经营者虽了解林业生产有风险,但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所具有的互助共济思想,存在侥幸心理而未投保,往往是出险后才悔不当初;有的觉得不出险,保费就白交,唯恐自己交纳的保险费扔进了别人的口袋里,不愿参加保险;有的甚至认为林业保险是向农民摊派费用、加重农民负担。观念的滞后,认识上的障碍,加之林业保险面对的是主要从事小规模经营的林农,收入较低,投保需求不大,直接影响了林业保险业的发展。

(二)林业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林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林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逆向选择的产生是因为保险商品的纯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的风险状况有差异,这样必然导致对过去一定时期风险损失计算的“总体平均”费率有利于高风险单位,而不利于低风险单位,结果导致低风险单位放弃购买保险或鼓励原来的低风险单位从事高风险的项目,由此导致林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保险可以降低风险,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做出的使不利事件发生概率上升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增加的行为。由于受林业生产经营的自身属性及农民小农意识的影响,林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比较严重。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林业保险人面临高监督成本和高赔付损失的两难选择,最终导致保险人减少林业保险产品的供给,或者根本不供应林业保险。

(三)林业保险的技术薄弱、人才缺乏、交易成本高。由于林业的活动地域广、标的分散、情况复杂,森林生产周期长、灾害多、突发性强、恢复慢,其风险损失的测定技术专业性强,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承保理赔、售后服务和风险管控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加之林业经营单位大量分散,也给林业保险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风险控制带来相当的难度。比如,保险金额的确定,由于保险林木是不断增值的,其价值就很难准确确定。又如林业风险的界定和保险赔付,由于自然灾害对林业危害的点多面广,对林业产值及经济损失的测算和分摊均较复杂,目前世界上没有权威的统一的灾害损失计算标准和方法,给林业保险的理赔带来了不确定性。

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因素,而技术的发展又要靠人才。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多种因素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使得保险人才断层。林业保险要求具有林业专门技术又要懂得保险的人才更是奇缺。在进行森林资产评估时,也常常面临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林业专业人才,有林业评估人才的林业部门却没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状况。

(四)现行保险体系不适应林业保险发展的需要。林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即超高的交易成本与赔付率,这既限制了林业保险的供给又抑制了林业保险的需求,构成了林业保险市场化发展难以逾越的障碍。 从世界范围看,国外的林业保险已有80多年的历史。许多国家都开展了林业保险业务。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现林业保险的市场化经营,即使是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林业保险。

我国目前的林业保险主要还是以商业形式经营。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保险业向市场化发展,保险公司逐步转向商业化经营,各保险公司越来越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林业保险也由原来事实上的政策性保险业务转变为商业性保险业务。由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难以满足市场化经营的条件,造成我国林业保险发展长期严重滞后的状况。此外,在我国有关林业保险的制度供给几乎是一片空白。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可至今,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政策上对林业保险也缺乏应有的扶持,除了免征营业税以外,没有制定出完整的鼓励林业保险的措施,也没有其他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扶持。

三、我国林业保险发展对策

要使林业保险走出困境,应在认真分析我国林业发展新形势和林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后,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与市场两方面的优势,将政策性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建立具有我国特色和高效率的政策性林业保险发展模式。

(一)加强法制建设,保障林业保险发展。发展林业保险,立法要先行。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首先要构建相关的法律体系。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也表明:林业保险作为一个国家林业发展的支持政策是依赖于一定的法律制度的。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规,加快林业保险立法,使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办保险,依靠法律机制保障林业保险的发展。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我国林业发展的实际规律,从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科学界定林业保险的业务范围、操作办法、机构建制、资金投入、保障水平和管理规则等,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以便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国家对林业保险政策应有所倾斜。应充分利用政策手段制定优惠、灵活的扶持政策,扶持林业保险的发展。可以建立对林业保险专门的政府补贴,采取为林业保险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或向林业保险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补贴的方式,提高林业保险供需双方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免征林业保险业务的一切税费,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的积累功能;并且通过在再保险方面提供优惠措施等手段,促进林业保险发展。

(二)构建合理的林业保险经营体系。政府应加快支持现有的多种保险机构进入林业保险,这是现阶段迅速发展我国林业保险的最有效形式。既可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又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充分利用现有的保险经营技术和专业人才,节约机构设置成本及运作成本,提高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还可以增加引进经营林业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机构,更好地吸纳外资保险机构先进的经营理念、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

1、要大力发展互助保险合作社。由于互助合作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基本上是农民之间的互助互济,这种形式比商业保险的形式更适合于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思想水平,比较容易被农民接受及当地政府的认同。同时,成员间的共同利益关系形成了一种相互监督机制,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具有较低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非常适合我国林业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调动小规模、分散的个体林农参与林业保险的积极性。

2、要构建森林再保险组织机构。为了充分调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积极性,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分散风险,可由政府组建林业再保险组织机构,承担最后保险人的责任。也可以允许其他经审批的保险公司经营森林再保险业务,超赔部分由政府负担,以便分散风险,减少原保险经营者的风险责任。同时,通过政策性再保险,向保险组织提供技术、信息和必要的政策引导,还能缓解政府财政压力,从而有效地发展林业保险事业。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范文5

政府政策激励保险创新的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创新存在溢出效应和规模报酬效应,会伤害创新企业的积极性;二是创新的投入不应该完全由企业承担,需要社会和政府分担创新的某些环节。这两个问题都无法依靠市场自身来解决。

由于市场存在着不完全竞争、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局限性,因此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市场对创新的激励的缺陷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市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创新的风险问题。保险创新本身存在高成本、高风险,如保险产品定价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等等,将会造成保险企业在具体项目上怕担风险,从而缺少创新的主动性。第二,由于保险市场上信息的不完全,将会造成市场需求的诱导作用是有条件的,并不能完全保证保险企业创新成果的供求一致,从而有可能导致创新的市场需求-价格激励机制难以实现。第三,市场的外部性,不能为保险企业创新活动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如一些与创新活动有关的基础设施、政策、法律等并不是市场本身能解决的。第四,市场激励机制将会使保险企业更多地顾虑自身利益,而很少考虑社会利益,从而容易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政府政策激励的作用

政府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前序创新者和后序创新者之间,在创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会收益率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对前序创新者的原创创新当然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同时也要对后序创新者的持续改进和创新扩散予以激励。

(2)超越单个企业的局部利益,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进行一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以降低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壁垒。

(3)对一些关键产业的保险产品开发的投资,由于风险大,往往是保险企业回避的,且是单个保险企业所无法承受的,而政府可在这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如农业保险产品、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等。

3政府政策激励的方式

3.1产业政策

(1)稳步推进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化,消除保险创新的制度障碍。保险产品与银行、证券产品三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品竞争的问题。然而,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严格限制。这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它同时也缓解了保险业所面临的替代品竞争压力,不利于保险业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创新。相关市场中替代品的竞争面临制度障碍,压抑了金融创新动机。

(2)创新金融立法,支持发展保险企业集团,增加保险企业创新实力。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多元化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已经进入中国和准备进入中国的各国主要保险产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险集团,保险企业在自身经营的体制下,必须面对国际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全方位的冲击,这将使中国本土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必须走集团化综合经营之路。

(3)适度放松监管,为保险创新提供宽松环境。在监管与创新的博弈过程中,如果监管机关只是被动地对创新进行反应的话,监管可能会成为创新的障碍。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管制,使得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为促进创新,监管机关应加大监管创新的步伐,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的原则,引导保险机构向产品创新、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4)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增大保险企业产品创新空间。目前,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险资金进入一些领域的框架性原则,有关部门应该加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使保险资金能尽快进入按揭贷款、发行长期债券等更为广阔领域。

(5)建立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加强保险企业创新的正面引导。在粗放式经营的模式下,衡量一个保险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指标是保险费收入。在以保费论英雄的指导思想下,成本高、风险大的创新活动自然得不到保险企业经营者的重视,因此,建立一个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将创新能力作为衡量保险企业经营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则能对保险自主创新活动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动作用。

3.2财政政策

(1)完善保险税收制度。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激励机制,既要解决动力不强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从税收对保险企业收益的影响看,税收政策是政府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税收政策具体措施如下:其一,公平税负,增强内资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而言,内资保险公司本来就处于竞争的劣势,幼稚的民族保险业本来更需要国家的税收保护。但事实正好相反,反而是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各种税收优惠。公平税负,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让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增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从而增强其创新的能力。

其二,实行适度税收优惠,增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若干意见》中提出:“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对创新型保险产品,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实行适度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新型寿险产品投资收益的营业税、部分减免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等等,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市场吸引为,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能够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

其三,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为创新型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和发展空间。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也有非常大的刺激作用。如改革目前对养老金产品保费税后列支的做法,实行国际上通用的税前列支政策,可以极大的增强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补充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从而拉动保险企业开展这些领域的创新。再如,改变目前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而投资者所获红利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双重课税的作法,也可以为分红型产品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提供“公共产品”。通过为保险企业创新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激励创新,既能有力推动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又有利于保险新产品、新技术在行业内推广。我国保险业要加快创新步伐,政府必须加大对创新的投入,广泛利用行业内外的各种资源,积极为保险市场主体提供从事创新活动相关的“公共产品”。具体措施如下:

其一,整合全行业力量,为保险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从保险经营的技术角度看,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组织。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只有积累大量的经验数据和风险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质风险标的,才能降低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而单个保险机构受业务范围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对新的风险领域常常是无能为力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应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集合产、学、研等多方力量,大力开展保险应用型研究,为保险经营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为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性“公共产品”服务,如寿险行业经验生命表的编制、重要险种保险标的风险因素信息库建设、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等等。

其二,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增加创新型人才的供给。保险创新需要大量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依靠单个保险企业也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加快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增加人才供给成为了当务之急。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供参考思路有两条:一是,由中国保监会或保险学会出面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内高校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若干个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增加专门人才的供给;二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国际间的人才交流,进一步提升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范文6

【关键词】保险行业     会计    普通会计。

一、保险企业会计的特点。

1。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提存。保险公司保单的有效期与会计年度往往不一致。保险公司对于会计年度末尚未到期的保单应承担的责任称为未了责任或未到期责任。由于保费收入是在保单时入账的,而保险责任要延续到保险期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为了正确计算各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要把不属于当年收益的保费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形式,从当年收益中提出,作为下的年收入。同理,应将上年度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协作本年收入。这种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是保险企业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特点。

2。保险利润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保险利润的计算与一般企业不同。一般企业的利润是以当年收入减当年支出或费用后的余额,而计算保险公司的利润应以当年收入减当年支出后,同时再调整年度的计算有很大的影响。第二,保险企业年度之间的利润可比性较差。一般企业只要经营管理上没有大的变化,各年的利润就会保持相对稳定。

3。年终决算的重点在于估算负债。

办理年终决算时,一般企业(如工商企业)的重点在于核算资产,特别是各种可实地盘存的资产,需要核实其实存数。而保险公司年终决算的重点是正确估算负债。

二、保险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要素之比较。

保险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要素的分类是一致的,都分为六大类。但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它既不同于从事采购、生产和销售产品的工业企业,也不同于从事商品购销的商业企业。它没有货物实体的买卖,销售的只是一纸对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信用承诺,与一般企业会计比较,会计要素的具体组成内容及特征有所不同:

1。资产。因其业务性质不同在资产方面主要表现为流动资产和投资的内容和比重不同。工商企业的流动资产中存货的比重较大,主要内容有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途商品、库存商品等,而保险只是对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信用承诺,除有少量低值只耗品和物料用品外,没有其他存货;从投资方面看,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同业拆借市场的各种债券、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保户质押贷款等。

2。负债。一般企业的负债是指债权债务引起的现实负债,债务人及债务金额和偿还时间都是确定的,对极少数或有负债,企业只需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披露即可。而保险公司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具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因承诺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的负债或已有的负债而提取的基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各种责任准备金所占比重较大,如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一般占负债总额的80%、资产总额的70%以上,且具体的债务人及债务金额和偿还时间都不确定。

3。所有者权益。一般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为主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由于保险业经营的广泛社会性和风险性,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自有资本金的数额较大。从保险业所有者权益的内容来看,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等与一般企业相同外,由于保险经营的风险较大,为防范巨额风险,所有者权益中还包括计提的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和巨额危险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金。

4。收入。一般企业的收入分为三类:营业收入、投资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保险企业收入也分为三大类,其主要区别在营业收入和投资收入两方面。一方面,营业收入是保险公司的经营所得,包括保费收入(保费收入为追偿款收入)。保费收入与一般企业收入的性质不同,它介于收入与负债之间,因为收取保费时保险服务尚未开始,这时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而非收入,承保后继续提供服务保险费由负债转为收入,这就是保险公司计提和转回责任准备金的原因;另一方面,保险业投资收入金额较多、地位重要,因为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形成各种责任准备金,数额巨大,为使其保险资金保值、增值,需要进行资金运作,投资收入是保险资金运作的结果。

5。成本费用。一般企业的成本费用分为营业成本、投资损失、营业外支出三部分,如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中的料、工、费一样,保险公司有保险赔款、保险营销员佣金及保险间接费用等;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有一项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成本费用项目,即提取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形成的成本费用。

6。利润。一般企业利润由营业利润、投资利润及营业外收支净额三部分组成,主营业务利润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而保险公司利润由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两部分组成,营业利润再由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及利息收支等构成。

三、保险会计与一般会计确认之比较。

1。资产、负债确认比较。新《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负债定义为“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可见,一般企业会计在确认资产和负债这两种会计要素时,立足点均强调“过去的交易、事项”,在未来期间又必定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而从保险业资产方面看,投资的多元化趋势使其可能运用衍生金融工具来抵补保值,而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尚未开始履行或正在履行中的合约,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从保险业负债方面看,占负债总额比重最大的各种责任准备金,同样具有或有性和金额上的不确定性。保险业这些资产和负债的立足点不在于过去发生的交易事项,而在于未来期间合约的履行或保险事项的发生情况。如果按一般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要素的定义,保险业这些特殊性质的资产和负债就无法进入财务报表,只能作为表外项目加以反映。因此,保险业资产、负债确认的范围应考虑扩大到未来。

2。收入、费用确认比较。保险业收入和费用同一般企业一样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具体确认条件中,除业务性质不同;使其权利和责任转移的表述不同外,一般企业要求“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保费收入确认要求“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其区别在于保费收入的确认,不需要具备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条件,因为采取预提责任准备金形成的成本费用为估计数,这正是保险会计成本费用区别于一般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特点。一般企业会计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在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时确认,保险会计中保险赔款也是在实际发生时,即决赔时点确认,但各种责任准备金却是预计的。因为当保险公司同被保人签订合同,合同生效时保险公司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也就要承担保险责任。虽然补偿各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支出具有不可确定性,但这种保险责任却是肯定的。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谨慎原则事先确认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成本费用。如果不预计责任准备金形成成本费用支出来抵减利润,则可能出现超前分配,一旦责任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四、保险会计与一般会计财务报表之比较。

保险会计与一般企业会计都要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保险业因其业务性质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的财务报表区别有:一是资产负债表,保险业的主要资产不是表现在存货及固定资产上,而是货币资金、债券、投资基金、抵押放款及不动产上;在负债方面占主要比重的是各种责任准备金。二是利润表,保险公司承保利润最大的特点是估计的各种准备金提转差对利润构成的影响,其次是投资利润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三是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大的分类是一致的,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但因保险业务现金流量的特殊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按其保险金、保险索赔、年金索赔、年金退款及其他进行分类。目前财务报表都是采用通用报表格式,没有体现个别特殊性质行业的差别。如保险资金的运用受通货膨胀、利率波动等的影响较大,应单独制定金融保险会计制度,使其会计信息能充分揭示保险经营的风险。

五、结语。

我们对于我国保险行业会计发展和完善的思路不能面面俱到,这都构成了本文的遗憾所在,这也将是我们以后继续研究的方向所在。

参考文献:

[1]张世体:(会计学原理》,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