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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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1

[关键词]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1、民族传统文化范围和特征

1.1范围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来自于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工艺及民间民俗三大类。其中,民间文学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曲艺、民间美术、语言文字、戏曲和杂技等。民族传统工艺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涉及许多领域,包括、绘画、雕塑、木偶、皮影、剪纸、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以及与上述有关的代表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和场所,等等。传统习俗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从历史沿袭而巩固下来的,具有稳定的社会风俗和行为习俗,并且已同民族情绪和社会心理密切结合,成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准则。

1.2特征。作为一种知识产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这与现代知识产品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它又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产品的显著特征:(1)它不仅凝结着当代人的劳动,而且凝结着历代人的劳动,其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从国家层面上讲,它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文化财产;从族群层面上讲它是特定民族智慧的结晶,是该民族的文化财产;从个体层面上讲,它又可能成为个人的文化财产。(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利用中生存和发展,停止利用之日便是民族文化的消亡之日。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不是将其束之高阁,而是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实现保护。(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消失将不复存在。民族民间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对其保护的难度。

2、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境遇堪忧。经济对文化的影响从来就是鲜明的,但是,这种影响并不都是积极的。因为经济以同质性为其发展路径,文化则以多元为其运行轨迹。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带来繁荣。恰恰相反,由于人们对现代经济生活的过多关注,对传统东西的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致使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面临消亡的危险。主要表现在:(1)过度商业化地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2)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着年久失传的危险;(3)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习俗正在消亡;(4)大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5)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青黄不接的断层。更让我们气愤的是,一些国家和个人为了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纷纷来中国寻找淘金点,针对目前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的漏洞,对我国的一些历史、传统知名人物进行注册,以中国文化名人来创作影视节目;或者抢注我国知名但未注册的商标,等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越发严重。

3、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完善

根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特点和国际经验,笔者认为,一部开拓性的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应当确立以下保护机制:3.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生存状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抢救和保护工作。普查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无形文化遗产的记录和对一些反映民族民间文化内涵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档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文学艺术集成志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工程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l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15万首,民间舞蹈1.71万个,文学资料50亿字。在调查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有许多濒临灭亡的民族民间文化瑰宝被抢救性地记录下来,也有许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经过挖掘、整理,重新焕发出生机,因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意义重大。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机制得以规范而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律应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普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的责任和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

3.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对于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际采取了重点扶持的保护政策。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予重点保护和抢救;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政府一方面通过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的方式予以抢救,另一方面给予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民间技艺。为了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重要民间文化遗产的名录并指定保持的方法、保持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赋有的义务。为了鼓励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法律还应规定:政府给予长期生活在民间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且有很高造诣的民间艺人以“民间艺术家”的荣誉;对于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该项民族民间文化在当地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艺术水平的地方,政府命名其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以推动该艺术的弘扬;通过财政拨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助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创作对象的艺术表演团体,鼓励它们进行创作和演出。新晨

3.3文化生态保护机制。特定的生存环境是民族传统文化持续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保持文化生态,将文化遗产在适宜其生存的社区和环境中原状地加以保存,使其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当前,一些省区都在进行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筹划,为了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立法应当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责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其意义是多方面的,历史要保留,文化对我们的价值是有形和无形的,而一些民间工艺更是丰富了我们的生活,特别是民间传统文化里一些独特的手法和理念,如中医,更是让我们收益无穷,我们要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我们要发扬民间传统文化,这对于我们的国家和国人都有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治国主编.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2

社会的现代化对我国的传统文化有很大的影响。例如,社会体制的转型、外来文化的渗透和人们价值观的改变等,使得传统文化面临十分巨大的挑战。例如,我国的西部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在很大程度上还保留有浓厚的民族文化特色,但随着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现代化活动的不断推进,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文化也在发生潜移默化的改变。再如,国际旅游行业的逐渐火热,促使很多国外游人来中国旅游,从而促进了中西方文化的交流,民族文化传统甚至被很多人遗忘。还有一些传统的技艺,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很多人涌进城市融入现代化的钢筋水泥生活中,从而忽视了传统艺术的发展与传承等,这些都对民族文化传统带来很大的冲击和影响。当然,现代化给民族文化传统带来的影响不仅是负面的,也有正面的能量。如果传统文化只是一味地封闭,不接受先进的文化、教育等,而是遵从古老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形态,这种民族文化形式是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久而久之,只会被社会淘汰。现代化给民族文化传统的正面影响,是让传统文化显得更加广泛,更加宽容,结合最新的元素,才能被社会人所接受。例如,当前很多民族地区都会对自己的文化传统进行保护,但是也不会完全封闭不让人参考,反而是会接纳外界的人们,让更多人了解这个民族的文化背景,了解民族文化的发展传承,从而促进该文化的逐渐现代化,更有利于文化多彩的发展。

二、如何在现代化社会中保护民族文化传统

民族文化传统的现代化,是要科学地对文化进行传承和发展,不可一味地排外和排现,也不可一味地全盘接受外来文化的渗透。在现代化社会进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保护民族文化传统。其一,要对文物典籍、传统艺术样式等进行整理和保护。我国十分重视对民族文化传统的保护,例如,近年来多项民族文化申遗成功,对我国传统文化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因此在进行文化保护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各个民族的文化典籍等进行必要的搜查挖掘和整理工作,以便后世阅读参考。贵州省是我国多民族聚居大省,该省不断推进对少数民族的各项典籍进行整理存档工作,促进了当地民族文化传统的保护。文献资料的整理收集,不仅能为当地文化发展保留一定的依据,也能促进当地文化在世界文化范围之内的发展和传承。例如苗族的《苗族古歌》,布依族的《布依古歌》,水族的《水书》,仡佬族的《仡佬古歌》,土家族的《土家族哭嫁歌》等,这些传统文化的搜集整理存档的过程,是促进不同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式。其二,要大胆地借鉴其他文化的精髓。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就是一个保持原有文化精髓,吸收其他文化优秀之处共同发展的过程。其他的现代文明和文化形式对传统文化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化是动态的,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文化发展应该大胆地借鉴其他文化的优秀之处,只有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地创新,才能产生新的文化形式,赋予传统文化新的活力,使得传统文化发展成为现代文明。文化的创新有时可以和实际的产品结合起来,在产品中融入文化的元素,通过宣传的方式,能使得传统文化被更多人认识接受。因此,民族文化传统的发展只有不断继承,不断推陈出新,才能真正在现代化社会中拥有一席之地,才能具有生命力,才能得到弘扬和发展。其三,民族文化传统的发展,要利用现代化的教育和科技,创新发展的模式。人是文化的创导者,也是文化发展的促进者,传统文化要实现现代化,与现代化的教育密不可分。很多时候,发现民族文化的保护面临一定的难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教育上缺乏现代化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加强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文明程度是一个重要方面。例如,可以加强对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为民族文化培养继承人和传播者。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中,有很多传统技艺是值得我们去学习传承的,但由于当前很多民族区域教育稍显落后,没有现代化的教育方式,导致民族文化传统失传现象频频出现,因此,为了传承民族文化传统,需要加强现代化的教育。

三、结语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3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机制;多角度保护

中图分类号:G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0-0240-02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在有着深远的意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的性质、作用、意义之于民族、国家的未来命运,已经形成共识。世界上不同国家和组织,对于具有民族民间特性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文化的称呼和理解不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9年11月15日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中称之为“民间文化和传统文化”并进一步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认为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被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其形式包含在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礼仪、习俗、工艺美术、建筑及其他艺术形式中。”[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从类别看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五大类。民族民间文化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民族智慧的结晶,它不仅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体现着地域文化的多样性,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尺度。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支柱,没有优秀的民族文化的弘扬,民族精神就没有了根基,因此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是任重而道远的国家大事。

一、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现状

经济的发展是以同质性为路径,民族民间文化的发展却是以多元化为目标。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为主要特征的民族民间文化受到巨大冲击,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人们对传统文化无暇顾及或不愿顾及,甚至短视的利用传统文化来创造经济价值,对传统文化的发展造成了威胁甚至破坏。中国对民族民间文化价值和传承规律缺乏了解,保护方式欠科学。立法观念和法律保护意识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发展进程的需要,导致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陷入严峻的局面。民族民间文化遗失严重,民间艺人后继乏人,许多传统技能面临年久失传的危险;一些独特的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文化资源流失现象严重;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人员短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被不合理、不科学利用开发。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的法规,但却缺少像韩国和日本等国的综合性文化遗产大法,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人才不足;资金投入不足;一些地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少数地方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极大地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2]。

二、立法保护是根本性基础

就民族民间文化的整体性保护而言,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是“持久战”。需要一代一代人来做,仅靠调动积极性和应急措施是不行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与一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和行动较快的国家相比,中国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明显滞后。要制定国家层面的法律,以保护、保存、利用和传承为目标,对文化保护各个层面的工作和环节都要有法可依。

通过立法规范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机制,确保全面有序地了解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状态。通过立法明确普查的方式和要求、规定普查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普查人员的职责、公民协助普查的义务等等。在普查的基础上,对认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依法亦以抢救和保护。对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优先抢救保护、依法对保护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给予适当资助。法律还需要明确规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规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持方法、保持者的权利、荣誉和应尽的义务。对特定的民族生态文化保护区,法律还应该明确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资金的筹集、使用、社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生态造成破坏应承担的责任。通过立法提高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将中国民族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政府主导各方力量参与实现全民保护

在民族民间文化生态环境较为严峻的今天,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国务院从2006年起,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对提高公众自觉参与保护的意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民族文化保护牵涉文化、民族、旅游、宗教、教育等多个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只有坚持政府主导,协调各类机构,使传承主体及社会公众共同积极参与保护,形成巨大的社会力量合力,中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才会不断开创新的发展局面。

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高效和统一的工作协调机制,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制定保护标准和目标,系统解决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同时还要保障重点的和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项目。各级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拓展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时间和空间,鼓励、吸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发挥各方面作用,使民族文化得到有效地保护和弘扬。政府部门还要建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众的监督制度,使保护工作能够科学地、民族地、有序地进行。

四、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培育全民保护理念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不是某一些人的工作,而是全民统一认识共同努力完成的工作,全民保护理念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的必要土壤和大环境。而教育是人类进行文化认知、文化记忆及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在知识经济时代无论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还是传承、最终都要由人来实现,都要通过各种教育途径来完成。因此培养一批民族文化的传承人和传承团体的建立就显得至关重要,这就要依靠学校和各种教育培训形式来实现。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高等教育、中学教育、社会教育和民间培训机构等在人力、智力以及创造力等优势,创建多渠道、多层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教育体系,普查、挖掘、整理、研究、传播那些即将消失的文化遗产,发挥教育的文化传播功能和文化创兴功能。高等院校可以以一个学院为平台,结合课程体系特点开设相关课程,如开设民族歌舞、民族手工艺等课程。还可以将文化资本做成文化产业,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在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中应增加乡土文化内容,提高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的了解和热爱,提升认知和评价能力,形成应有的文化自信心、自豪感以及文化传播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民族民间文化持有人的作用,调动民间文化艺人,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扶持,鼓励发挥其传、帮、带的作用,通过日常生活和专门学习的方式,发扬光大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民间民族文化。

五、旅游利用是保护的必要动力

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需要激发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合理的旅游开发利用可以扩大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空间,民族民间文化是活态的文化,不能仅局限于摄影录像,资料整理,建立名录体系等静态的方式。旅游利用是让民族民间文化在深度和广度上得以拓展的有效途径。通过对节庆文化的开发,建筑文化的展示、饮食文化的弘扬、服饰文化的挖掘等等,可以让世人了解民族文化的丰富内涵和价值,让文化持有同胞更充分地看到自己拥有的文化既是资源也是资本,从而激发他们热爱自己的文化,自觉关注本民族文化的内涵和价值以及其变迁和保护传承等相关重要内容。同时旅游利用所带给当地的经济价值也是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必要资金来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旅游利用使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化的民族地区也拥有必要的物质财富,因而合理的旅游利用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不可缺少的动力。

对民族民间文化以什么样的方式保护,是大家普遍关心和思考的一个问题,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但首先还是属于自己的国家和人民的,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更加完备的抢救和保护的法律、政策,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民族民间文化。民间文化遗产的丰富性所体现出的民族性、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保护方式也应该是多样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是以保持其原生性为前提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也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因此通过立法,确保保护的有法可依,依靠政府部门调动各方参与、借助教育途径的积极配合以及旅游开发的合理利用等齐头并进,形成多层面的、立体的保护系统。只有这样,民族民间文化才不会成为孤立的文化,自生自灭的文化,通过文化持有者和文化共享者的共同努力,使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实现文化的多样性和多元化。

参考文献: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4

一、传承和革新民间传统文化的意义

1、民俗文化构成了新农村建设的文化底蕴

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落脚点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只有坚持农民的创作主体地位,才能避免民俗文化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上。乡土作为创作的空间,孕育着厚重的文化底蕴,从传统社会的农耕文明中来,又与现代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民俗文化代表着特定地区的历史文化,受自然生态、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集中体现了当地人的性格气质和审美内涵。它深深扎根于当地人的命脉和日常生活中,涵盖了序化及伦理的规矩,囊括物质和非物质的层面,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先决条件。

2、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内涵所在和应有之意

优秀的民间传统文化体现着广大群众精神生活的富足,每逢佳节,那生机勃勃的文艺演出,举手投足间展现出的悠悠古韵,极大地调动了观众的热情。例如扭秧歌、踩高跷、舞狮子、赛船耍灯、唱莲花落等民俗表演,寄寓着人们对喜乐生活的向往,凝结着民众的审美和艺术积累。繁荣发展优秀民间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这将有力地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有利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乡村主流文化阵地,浇筑起新农村建设的灵魂,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此外,“生态文明”亦在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中得以发扬,民间传统文化倡导自然、人、社会的和谐相处,是我国农村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态和谐的理念参照。

二、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现状

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其中的文化挖掘、继承发展和保护工作,需要耗费庞大的人力、物力。一些独特的民间传统习俗正在逐渐地消亡或异化,民俗文化资源的流失也令人十分担忧。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上外来文化的冲击,传统文化的传承工作显得后劲不足。

1、社会认知观念偏差

表现在对民间传统文化的重要性认知不足,把传统文化的抢救和保护看作是临时性任务,缺乏长期工作的各项准备。或者以所能产生的地方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指导民间传统文化的挖掘开发工作,忽视文化自身的传承和革新。公共文化体系的建设,应以改善群众认知观念为突破口。

2、价值评判标准失衡

在现代文化和物质文明的影响下,商业文化呈现出强势的垄断地位,导致保护和创新民间传统文化的资源配置十分有限。各地政府往往以经济效益作为民俗文化的价值评判和取舍标准,带着膨胀的功利性目的,无节制地开发有限的文化资源,导致民间传统文化的自我调试和更正空间不断缩小。

3、传统文化后继乏人

民间传统文化历来仅在某一区域及人群中传播,特别是一些民间传统技艺,基本相传于少数的艺人巧匠之中。然而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农村青年一代多选择外出务工,受都市文明吸引,对难度高、学时长、收入不稳定的传统技艺兴趣低,这一现状,致使根雕、剪纸、刺绣等传统工艺面临后继乏人的困境。

三、新农村文化建设中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途径

1、确立农民主体地位,发挥主体性作用

优秀的传统文化发源于农村,反映着农民生活的喜怒哀乐、悲欢离合,在群众之间继承和传扬,因此要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确立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独立性。首先,要引导农民了解自己的文化,热爱自己的文化,自觉提高其科学文化素质,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觉担负起民俗文化传承和革新的使命。其次,促?M农民思想解放,培育开放性意识。如克服狭隘的小农思想,开展多样化、开放的社会交往,自觉融入到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大潮中来。最后,培育农民创新性意识,发挥农民的创造力,塑造创新品格,提升农民的文化自信。

2、创新文化传承和保护机制,形成文化自觉

推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模式,采取多种手段建立有效的文化保护机制。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为做好文化遗产抢救工作,设立民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保护好传统建筑、历史街区,以及民间风俗习惯、传统手工艺和生活方式等,确保文化生态环境的完整和谐;第二,健全文化保护的工作和领导机制,落实国家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法规,做好各地区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展览宣传及公益性活动;第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多领域、多学科的交流氛围,形成农民与专家共同努力的文化自觉。充分吸纳专家的研究成果,协同完成宣传、展示、普及等相关工作。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来自于行政部门的强力监管,是保护和传承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应充分调动地方政府职能,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制定保护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保工作在计划下稳步推进。此外,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监督保护条例的执行,提高省、市、县、乡四级政府的法制化水准,才能做到对民俗文化的依法保护、合理开发。最后,科学评估文化资源,采取分级保护。将民间优秀文化收编于保护名录之中,鼓励社会力量协同政府参与保护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文化资源的保护、挖掘、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

4、注入经济活力,发展农村文化产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繁荣民间传统文化,必然要走文化产业之路。民俗文化可依托地方特色性的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搭乘乡村旅游业发展的便车,建设富有吸引力的民间艺术观赏、体验和旅游景区,在保护中挖掘民间艺术的价值和潜力。一方面,需要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开辟农村文艺市场,同时,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提高文化产业的创新水平。另一方面,应开展多元融资,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文化产业领域,进而培育农村文化市场,引导群众文化消费,以生产性方式保护文化资源,使其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其1989年11月通过的《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案》中,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区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作为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日益突显,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热点。

危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混沌状态

二十年前到过陕北黄土高原的人,都会为窑内窑外铺天盖地的窗花和剪纸而惊叹;然而二十年后的今天,即便在黄土高原最偏僻的小村庄,你也只能看到窑洞内满墙的明星贴画。民间剪纸消失的速度,被人戏称为“一夜春风遍地梨花落”。

这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一国范围内自生自灭的一个缩影。就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不计其数的文化遗产形式面临着消失的危险,并受到文化标准化、武力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区缩减、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影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存在形态的限制,加上人类社会结构和环境改变的影响,使其社会存在基础日渐狭窄,生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这虽然可以说成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也不能不看到,这种影响的后果是传统文化、弱势文化的加速消亡,它体现的特定民族或群体的文化精神和人类情感,特有的思维方式、传统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都将为现代工业社会所产生的不稳定的文化观念所消解或替代。而民族深层文化基因的改变,必将导致民族特征的弱化、民族个性的扭曲和价值观念的混乱。

此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不仅面临着生存的隐患,还面临着被吞噬和侵害的困境。在经济大潮汹涌的今天,随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商业价值的日益突显,其被发达国家肆意利用的现象屡有发生。在传统范围之外,传统部族的标志、图案和符号被直接运用于企业产品上,族群的音乐元素、舞蹈动作被直接运用于商业性创作和表演……近几十年来,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直接窃用现象愈演愈烈。发达国家在无偿获取这些群体文化后进行营利性开发和使用,并营由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获得独占地位,而传统文化的创作群体却得不到任何补偿,甚至要反向付费。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 998年,美国好莱坞制片商以我国《花木兰从军》的民间文学题材为基础,制作了儿童动画卡通片《花木兰》在全世界发行,获得了高达5亿美元的收入,中国不仅分文未得,反而要向美国支付高额的版权费才能获得该片的发行权。此外,为迎合市场的消费需求,发达国家往往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歪曲或篡改,严重贬损了传统文化的内在价值和族群的文化尊严。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精神生命,是一个民族的身份标志,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创造的集体记忆与精神寄托。如果任由其遭受损毁和践踏、任由其逐渐流失直至消亡,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国家的文化安全必将陷入危机。

困境:否定传统、保护创新的现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一种文明的延续必然要由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上来体现,而这种继承发展离不开各种积极的保护手段包括法律。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大多存在于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富、民族多元化的亚洲、非洲和美洲,因此,主张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多为发展中国家。自1966年突尼斯率先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后,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纷纷效尤,以版权法形式主张对本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有偿使用。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通过种种措施,试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在UNESCO和WIPO的积极推动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一项世界性议题。

然而,现代知识产权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并不以发展中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进步相伴,相应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由占据科技强势的发达国家所主导,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地跟进。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而言。以知识产权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并未得到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认同。在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第10次会议上,就有发达国家的代表指出,“创设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手段过于严厉,限制了能促进文化发展的文化遗产的自由利用。”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发达国家主导的“否定传统,保护创新”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彻底摒弃在了产权保护的大门之外。按照发达国家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以及超过一定时期的文化成果都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都可随意使用而无需征得他人同意或支付报酬。据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即使仍处于不断繁衍发展之中,仍属于公有资源,任何人不得对其行使垄断权。

实际上,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公有领域”的观点似是而非。首先,只要稍加留意就能发现,“民间”一词并非就全人类而言,而是指特定群体,即便按照最西方化的认识,也不能断言它是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其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通常是在特定的地域内,在群体内部世代相传,尚未在群体外部公开传播,在某些情形下,即便是在同一个群体内部,一些传统文化也仅仅处于一种相对公开的状态,只有掌握特殊技能的人才能拥有。且就一个国家内部而言,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封闭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尚难与占绝对优势的国家主体文化进行平等的交流。有关群体的传统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交流的单向性也说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并来进入到公有领域。再次,传统族群往往也会建立对珍贵资源的排他性的或有序的获取制度,使传统文化具有产权性质,以控制传统文化的扩散。例如,在太平洋的托布里安德岛上,某个奥马拉卡那(Omarakana)的酋长如果要得到某个托马卡姆(Tomakam)后代的传统舞蹈和歌唱,就必须拿出食物和珍贵的物品用以交换。

因此,一刀切地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公有领域,只是发达国家进行文化掠夺和维护其国家利益的法律藉口而已。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是以保护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为核心,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历经人类历史的发展,作为群体智慧贡献的结果,则多为文化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所拥有。如果将民族

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畴,必然会给发达国家的商业使用带来高额成本,这是发达国家所不情愿的。因此,无论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还是多数发达国家不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根本原因都在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出路:变革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谋求各方利益平衡

任何制度的安排都源于利益相关各方的博弈,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利益平衡论一向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理论。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发展中国家要想在国际上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制定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条约,就必须考虑相关各方的利益,寻求内外制约因素下的平衡点。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利益平衡因素

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主要是指在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合理需求的权利间进行分配和取舍,使之达到一个恰当和适度的状态。在这种平衡中,一方面应赋予智力创作者独占权,以便使其获得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为了公众的共同利益和社会进步,应努力促进智慧创作物得以自由传播和应用。同样,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设计和实际运作上,也要遵循这个原则。既不能使创作群体的专有权过小,从而导致对其保存、发展传统文化的激励不足,又不能让社会公众享受、使用传统文化的需求受到过多限制,阻碍资源的流动和利用。为避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结构性失衡,在以利益平衡为基点构建保护体系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种因素,其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其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与其他地域利益的平衡,其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

就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而言,无法实现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领域的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各广大发展中国家国内,对平衡机制的立法探索一直在进行着。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一种“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所谓“特别权利”,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当然,为平衡各方利益,权利人的“特别权利”也将受到必要的限制。

因此,在构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时,要从权利赋予和权利限制两个方面来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

第一,赋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的特定群体专门的传统文化财产权,以阻止他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损害性使用,并使传统来源群体能够获得传统文化的使用收益,以激励其保存、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权利人的传统文化财产权应当由必要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精神权利主要包括署名权和文化尊严权。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智力成果权主体的权利,文化尊严权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篡改和片面使用而损害该群体普遍认同的文化形象的权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群体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任何形式的商业利用,应当征得传统来源群体的同意并支付适当比例的报酬。

第二,在赋予传统来源群体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的同时,应对其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抑制群体权利的过分扩张,促进人类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交流和利用。在当代,知识产权越来越被看成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它通过刺激人类的创造力发挥作用,而推广和传播知识以造福于人类则是其重要目的。对权利的限制可以通过借鉴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来进行,主要针对传统来源群体以外的个人和组织的非商业性质的使用。总的原则是传统来源群体之外的人对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使用如果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便不必经权利人的许可,例如,为了教育、公益、文化介绍等目的。毕竟,这些向外发展、传播与介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为,增强了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对于人类文化的传播与繁荣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总之,在构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时,应在各利益因素中寻求理想的利益平衡点,以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保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和来源群体的利益,又使该知识产权保护不至构成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播、利用的阻碍,使该特别保护机制在动态运行中产生理想的社会效果。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国际推进策略

保护传统文化的方式范文6

冀中地区的古老乐种“音乐会”就属于这样一种传统文化。音乐会是曾经在这一地区广泛存在的民间乐社,其音乐风格端庄、古朴,其曲牌名可见于唐宋词牌和元明戏曲曲牌,是中国古代音乐的活化石。音乐会的活动与中国传统礼仪规范、当地的民俗和民间信仰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具有较高的历史和民俗文化价值。在中国由传统农耕社会急遽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音乐会的生存也遇到了一系列的困境。如:由于年轻人外出打工导致音乐会后继乏人,当代社会文化生活多元化挤占了音乐会的原有“市场”,以及传统的无偿服务方式逐渐改变而引起音乐会文化性质的变化等。

冀中音乐会在当代社会遇到的生存危机是显而易见的,现代化发展带来社会的种种变化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传统音乐文化的消亡是它在如今社会背景下的必然结局吗?难道现代化的实现要付出断送传统文脉的巨大代价?笔者对此的看法是比较乐观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冀中音乐会在当代社会仍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它不会在现代社会消亡,而会在与现代社会的互动中继续生存和发展下去。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六点:

1.冀中地区民俗事象和民间信仰对音乐会的刚性需求

我们一方面要看到现代化大潮对传统文化的强烈冲击,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传统文化抗冲击的恒定性。冀中音乐会尽管遇到了生存危机,但本地民俗事象和民间信仰对音乐会的刚性需求,又在支撑着音乐会顽强地生存并发展下去。作为一个与当地民俗事象和多神崇拜的民间信仰相联系的一类民间乐社,音乐会在传统社会中义务担负或参与村落的春节祈祥、神灵朝拜、中元祭鬼、祈雨驱雹、民间丧事等一系列与村民的精神寄托、生活康泰及最终归宿等密切相关的各项事宜,这些事宜往往不因世事的更迭而移易,民众千百年形成的精神信仰,也还有着相当稳固的社会基础,很难被新的社会环境所完全荡涤。音乐会的神圣性和其较强的仪式功能,使其有着比娱乐性的民间文化更强的生命力。对于冀中乡村的百姓来说,没有音乐会的日子精神无托,百姓还用什么朝拜各方神灵、求福祈祥?

也正是在这样的刚性需求之下,冀中音乐会虽遇到了种种困境,但仍然保持了一个数量庞大的种群,据河北省非遗保护中心的统计,目前进入国家、省、市三级非遗名录的音乐会就有65个①(实际数目要多于65个,如国家名录中的“雄县古乐”包括四个乐社,“高洛音乐会”包括南、北高洛两个乐社),再加上进入县级名录的及尚未进入各级非遗名录的(如雄县葛各庄音乐会、黄骅市西赵村同乐会等),笔者以为目前尚处于活态存在的音乐会仍有近一百个。这样一个由众多自发存在的乐社构成的庞大原生态乐种群落,在全国也是非常少见的。这既是其生命力的彰显,也是这一乐种在未来继续生存发展下去的有力保障。

2.局内人在延续文脉、克服传承危机方面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

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大潮的裹挟下,年轻人常年外出打工、经商,再也没有过去挂锄时节聚拢到一起学习音乐的闲适了。音乐会的传承因此遇到了麻烦,老人一个个故去,年轻人接续不上,有的音乐会因此而逐渐走向消亡。但在另一方面,冀中音乐会局内人正在以高度的文化自觉性和文化传承使命感,克服社会现代化转型带来的种种问题。如在安新县端村、圈头等村落,我们欣喜地看到当地人以多种方式吸引小学生进入音乐会参加学习,并探索出了适应这些小学生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使得一批十几岁的小孩子逐渐成长为音乐会的新生力量,有效地解决了音乐会后继无人的问题。又如在涞水县的南、北高洛村,男人们外出打工,他们就打破音乐会“传男不传女”的旧习,招收了一些在家留守的女性成员入会,如今“文坛”的念唱和“武坛”的器乐演奏都有了女性成员参加。冀中音乐会其他各个乐社也都或多或少地加入了女性会员,这种现象既体现了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中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也是民间乐社局内人为延续和发展自己的传统文化而做出的积极选择。

在传承方法方面,这些农村乐社也有许多新的探索。比如,以前的老乐手带新乐手,在学习韵谱时都是师傅口头教唱,费时费力。如今他们利用MP3、手机等工具把师傅的韵唱和演奏录下来,可以随时反复地听和学,省却了很多师傅的重复劳动;一些小学员活泼、好玩耍,难以坐下来进入学习状态,为引起这些孩子的学习兴趣,他们采取先让他们旁听观摩,再进入韵唱乐谱与乐器学习。这些村民自己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传授传统音乐的新方式体现了传统文化局内人卓越的创造精神。

为了能够让现代社会认识和接纳自己的传统文化,许多音乐会还以开放的姿态主动邀请专家学者前来考察研究,主动接受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采访。林中树老先生由于主动到北京邀请中国音乐研究所的专家前去考察,而使屈家营音乐会名扬天下,之后,冀中音乐会各个乐社(如安新县圈头音乐会、雄县赵岗音乐会、廊坊市东张务音乐会等)纷纷主动邀请北京的专家学者前来考察,随后记者跟进报道,使一个个名不见经传的民间乐社走进了社会大众的关注视野,音乐会的活力也由此增强;2013年5—6月间由文化部首次举办的“全国民族器乐民间乐种展演”,冀中音乐会又有许多乐社主动参加。这些传统文化的局内人主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背景,克服文化困境并取得成功的努力,说明社会背景的变化并不可怕,只要应对得当,危机是可以克服的。

3.全社会对传统文化保护意识的加强使冀中音乐会的生存环境得到改善

跨入新世纪以来,全社会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在逐渐加强,这使得冀中音乐会的生存环境得到了一定改善,对于音乐会在当代社会的继续生存和发展极为有利。从国家层面来讲,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身份证”,国家文化政策完成了从“文化革命”向“文化保护”方向的转换。我们已经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及各级保护机构,我国还有昆曲等29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这些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从最底层的传统文化持有者(局内人)层面来说,他们对自己的传统文化一向有着极高的文化自觉和强烈的保护意识,这些传统文化持有者对于今天国家的非遗保护政策发自内心地拥护。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冀中音乐会局内人为保护自己的传统文化,涌现出了许多感人事例,其中最典型的当属为保护和传承音乐会做出极大努力,并在2012年获得首届“太极音乐奖”的固安县屈家营音乐会林中树老先生。正是基于局内人强烈的保护意识,我们的传统文化才得以发展。

社会的最上层和最下层对传统文化的保护都有积极性,同时,学者和媒体的力量也是不可小视的。从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国内外学界对冀中音乐会进行了大量的深入研究,由此引发的学术研究热潮被学界称为“冀中学案”。此外,一批批中外学者前来考察,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媒体对冀中音乐会的持续报道,这一切都令冀中音乐会的声名远播,社会影响持续扩大,进而引发全社会各个层面对冀中音乐会的关注。学者、记者对音乐会的研究和宣传,又使得音乐会的乐师们进一步认识到自己所拥有的音乐文化的可贵,增强了他们保护和传承自己音乐文化的积极性。

4.音乐会对外部环境的被动适应:逐渐向有偿服务转变

过去音乐会义务为地方民间信仰和乡民丧事服务的方式,体现了传统农耕社会中的“互惠交换”和“道义经济”的利益交换原则。但是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等价交换原则深入人心的今天,这些传统社会利益交换原则遇到了极大的挑战。在这种社会趋势下,一方面几千年的传统礼俗并未消失,这些精神支撑使音乐会的无偿服务仍在大多数乡村里盛行,几千年的传统仍然在显示它那巨大的惯性力量。在大多数村落的春节祈祥、民间丧事等活动中音乐会仍然是以无偿服务为主,音乐会的经济供养、日常开支等仍然以岁时公摊和富户主动提供为主要来源。在可以望及的未来,相信这种经济供养模式仍然会长期存在。而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大趋势的变化,音乐会有偿服务、追求经济回报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在安新县一带,音乐会参加外村一场丧事的回报一般为二至五千元。在一些村落,即使为“在会的”(按惯例年节时要摊些礼钱给会里)村民家办理丧事,事后也要给予烟、酒和宴请等物质回报。这种转变对音乐会有益还是有害?学者往往看到这是音乐会传统文化性质上的重大改变,一些老乐手也对此有“人心不古”的负面评价。但是音乐会里的一些年轻人认为在音乐会为丧家(尤其是外村的)落忙办丧事时适当收费,是对自己误工和出力的合理补偿;音乐会里的一些当家人,对此更是看得实在。霸州胜芳南音乐会的薛金才说:“我们这里的收费,乐手分一半,会里落一半,这样乐手没有白忙活,会里也有些活钱用于各项开支,对会里有好处。”安新县端村音乐会田炳辉会长也说:“由于每次丧事乐手们有些收入,音乐会的活动变得好组织了。”但是总的来说,乐手们参与音乐会的活动还主要是从兴趣爱好出发,参与丧事如果收费,其收入往往也仅够补偿误工。一些公益性的活动,如春节祈祥、地方节令性仪式活动等,乐手们还是义务参加的,这样的活动如果不参加而仅参加有报酬的活动,是要受到大家非议的。

冀中音乐会由完全无偿为乡民服务逐渐向部分有偿服务的转变,笔者认为是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环境下产生的自然变化;是传统文化对外部社会环境的一种被动适应,这是音乐会生存的有益变化。主动保护和被动适应,都是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双向互动的体现,传统文化在这种互动中获得了新的生机。

5.人们生活的逐渐富裕为音乐会的生存提供了更充足的物质保障

自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以来,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有了极大的改善,这使得音乐会的经济供养有了更充足的财力保障。人们生活的富庶,使得音乐会不会再为买几支笛子几攒笙而发愁。冀中地区尚以活态存在的音乐会,往往都在当地富户和村委会的支持下购置了大量乐器,以此为物质基础广招新学员来音乐会学习;音乐会的各类神像,也请乡间画师一一更新重画;音乐会这种仪式音乐,近来还常常被搬上各种汇演、晚会活动的舞台,搬上电视荧屏展播,为了适应越来越多的登台演出,各地的音乐会还购置了统一的演出服装。昔日的乡间音乐会,如今华服耀眼地展现在了国内外的音乐会舞台和各种盛大的晚会场合。还有翻盖音乐会活动的场地——官房子,这也是一项比较大的花费。如今富裕起来的村民,纷纷翻盖了官房子。仅在涞水县的南北高洛两个村,其音乐会的官房子和南乐会的观音堂都于近年重新翻盖,四所建筑中,只有南高洛音乐会的官房子是靠国家的非遗保护经费建设的,其他三所建筑都是村里人自筹资金建设的。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和提高,也必然促使人们对精神生活有较高的追求。在经济比较发达的霸州市胜芳镇,我们看到众多的年轻人在音乐会等民间乐社、花会组织里担纲挑梁,用对传统文化活动的参与来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显示出人们生活的富裕对传统文化发展的良性影响。②

6.文化生活多元化给传统文化带来的生存空间

在传统的农耕社会,入音乐会学习韵谱和乐器演奏,是一种高雅的爱好。但在今天,人们的文化生活、审美趣味都在日益多元化,现代化大潮切实拉近了城乡之间的距离,新的流行文化元素大大挤占了传统文化原来在乡间的“市场份额”。当代文化生活的多元化给传统文化的生存带来竞争的压力,挤压了传统文化的生存空间。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文化生活的多元化同样也给传统文化带来了生存的机遇。传统文化在今天虽不可能占据主流文化的地位,但当代社会的多元与包容性,也使得传统文化有它生存的一方天地。安新县端村音乐会和霸州市南头村音乐会在沉寂了近三十年以后的重新复兴,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安新县端村音乐会在20世纪80年代就不能活动了,2008年两个经商小有成就的年轻人田炳辉、刘立奇出于对本村音乐会的美好记忆和对传统文化的天生喜爱,拜音乐会原会长王振民老先生为师学习演奏技艺,又由田炳辉出资购买乐器,组织更多的人来音乐会学习。在他们的努力下,端村音乐会终于在2010年正式恢复,并于2012年4月进入保定市“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③霸州市南头村音乐会历史悠久,会里的老乐师樊广印曾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培养出了张永军、樊秋军等几个新乐手,但是音乐会不久就散摊了。到了2010年,这个霸州市区边上的小村庄土地全部被征用开发,村民也转变成了现在从事各行各业的城镇市民,甚至原来的村委会也变成了如今的南头三资管理公司。在这样的背景下,富裕起来的张永军、樊秋军等人在公司党委的支持下,又把他们的音乐会恢复了起来,现在南头村音乐会的乐手们每天晚上都会主动聚到一起以乐会友,并为自己有着此等高雅爱好而自豪。④不但如此,这些会员还以每月交会费的形式,提醒自己作为音乐会的一员要时刻律己行善。

以上种种事例充分说明:在农耕文化土壤上诞生的冀中音乐会,今天也许不会再有往日全盛时期的的辉煌,数量也会有所减少,但其顽强而巨大的生命力不可小视。如果它能够在与新的社会环境的互动中主动适应新环境,克服新环境带来的困境,还是能够自强不息地生存和发展下去的,不会失去其活态生存的方式而变为一种死的标本。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实现要以接续传统文脉为目标之一,流淌至今的传统文化之河必定能够存于现在、流向未来。

①河北省文化厅《“冀中笙管乐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实施方案》,见http?押//

②项阳《传统音乐文化视野中的“胜芳现象”》,《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再议“胜芳现象”》,《艺术评论》2013年第6期。

③齐易《端村音乐会复兴的启示》,《人民音乐》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