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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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范文1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我国设立了重大科技专项,其中10个涉及国家民生的重大领域民口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由国家投入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国拨资金”),以科研单位和企业为主体进行技术研发。为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于2009年联合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218号文”)。218号文对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等作了明确规范,但部分事项尚未明确如何处理,如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重大专项形成结果归属事项等问题,本文针对上述未明确的内容进行探讨。

二、重大专项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

(一)重大专项预算调整的合理性

重大专项预算,企业初始申报到国家批准立项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企业从初始在单位内立项时已经着手了相关的行动项和资金投入,待项目最终得到国家级批准立项为重大专项,其进度往往已完成大半,其当初项目预算可能只是初步计划,项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原有计划进一步论证、试验和修正。项目预算需要在课题结题前需要修3E,以达到与实际相一致。218号文要求执行重大专项课题单位每年在8月份上报预算调整,执行单位需要在课题结题前及时按规定时间、程序作相应报批手续,根据预算调整的内容上报相应单位管理级次。允许预算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预算管理原则和实现重大专项顺利结题的合理性。

(二)资金来源挂账的合适性

从218号文上规定,涉及重大专项资金的企业应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银行有义务监督资金支取,重大专项管理单位有监督、检查权。企业收到重大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专项账户,按218号文要求,支付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其资金是否恰到好处是需要专家组进行验收确认和认可,其溢余资金原则上是返还财政部。但资金在会计账务上如何处理,尚未有明文规定,企业只能遵照已有的会计法规作合理的判断,暂挂在专项应付款或其它科目。会计科目所挂的专项资金最终如何结转,也没有明文规定。

(三)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问题

从项目批准立项到项目课题验收,一般要经历几个会计年度。为完成技术研发,企业不仅需要购进营业税业务服务还需购进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材料和设备。营业税业务服务直接记入采购成本账,但购进增值税业务的进项税,企业能否进行抵扣和用国拨资金支付就会产生问题。重大专项资金是有专门用途,是严格按预算进行支付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抵扣,是存在不同级次的。企业进项税额抵与不抵?进项税额若不能抵扣,则按属地原则增加当地的税收收入;若能抵扣,计入项目支出金额就相应减少了所抵扣进项税额部分金额,用自有资金还是用国拨资金支付是给企业判断带来困惑。

作为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呢?笔者认为是需要区别对待。

不妨先看看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五种情形以及明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规定。其进项抵扣按税法规定可采用排除法,只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不予抵扣的范围,其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认证抵扣。由于重大专项由其项目的特殊性,是属于国库资金支付,是国家级立项科题。其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还要根据其专项能否成为无形资产——技术产权而论。重大专项课题也属于科研课题,属于会计科目核算上的研发支出,所不同的是该课题是国家级立项,由国家拨款资金支付。在218号文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按现行科研相关规定判断。该重大专项课题经立项是进入了研究阶段,是否形成成果,要最终经过财政部组织或委托专家评审通过。那么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课题进行研发活动,通过验收形成了无形资产。

这种情况下,研发活动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应转出并计入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从技术成果来看,应全额形成无形资产,此类无形资产是技术特征,其转让是征收营业税,所以重大专项所购进物资(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其税额计入采购成本,应用专项资金支付,价税均计入专项支出。

2.课题研究后经验收后形成研究成果,并利用研究成果,在开发阶段生产出了材料、装置、产品等。

3.课题虽进行研究活动,但课题最终未能通过验收,未形成研究成果。但在开发阶段所购的材料、设备等不用产生经济效用。

2和3两种情形因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亦不属于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情形,故前述二种情况,应认为是正常损耗,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应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无须转出。但不同的是不得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只能使用自有资金支付,计入专项金额部分为不含税金额。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总结出:重大专项若经财政部验收通过形成无形资产,则进项税不予抵扣,需全额转出,用国拨资金支付;若验收未通过,则不能形成无形资产,只能作为研发费用,其进项允许抵扣,但不能用国拨资金支付进项税,只能用自有资金支付。

(四)全部经费形成资产问题

重大专项全额经费在通过财政部认可的财务验收后,再作最终处理。重大专项最终全部或部分形成无形资产,或部分形成部分固定资产,尽管218号文未有明确。在218号文中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该规定是从资金执行角度管理经济业务。严格来说,重大专项设立的初衷是解决某专项技术(领域)瓶颈,形成的成果应与投入的资金额相匹配。

笔者认为,重大专项是国家投入专项资金来研发技术,应分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从专项资金的用途来看,主要是进行技术成果研究或消化吸收,属开发阶段和技术类别。根据会计的重要性和充分披露原则,将开发阶段的研究开发费用列为资本化支出更能体现原则要求。重大专项结题若通过验收,应全额形成资产,根据技术属性则为无形资产类别较妥当,这样与所投入的资金额相对应。在研发过程中购置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备查账处理。因为重大专项研究所购的固定资产是有专门用途,在未来不一定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是取得的成本价加中介费用组成,所投入资金部分形成无形资产,其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就相对较低,但后期固定资产折旧不能明确受益对象来承担。重大专项结题若不能通过验收的,所发生的支出只能作为研发费用支出,所购的固定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备查账处理,专项资金的合理支出由国家承担,不合理支出和余额应退还国家,结转专项资金和课题支出科目。

(五)成果归属问题

重大专项课题最终需要通过财政部认可的课题验收才算终结。对所投入的资金形成技术成果以及在研发过程中所购的固定设备价值,归属于出资人是国家还是研发单位是没有定论。在218号文中第四十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文中并未予以明确,只提及成果共享。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若让成果共享,没有获得相应经济利益,很难确保企业有意愿去执行。

国拨资金的用途,是国家无偿或有偿提供给单位,还是作为国家投资,在企业日后形成成果时收回作为经济回报是需要商榷的。

1.若国拨资金是国家无偿提供给企业或科研单位,其成果也归属于企业,那么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判断,这种资金相当于政府财政资金补助,有明确的投出用途,全额作为非税资金,企业需对所接受的资金转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所享有。其课题支出应全额转为无形资产,其中作为设备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登记簿中反映,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后期摊销时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抵扣。

2.若国拨资金是国家作为有偿股权式投资,其成果虽是归属于企业,国家投入的资金相当于风险投资,在资金投入前企业需要做审计和资产评估,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国家所投入的资金折算成相应所占企业股份,此部分股权属国家享有,享受企业后期的资本收益。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范文2

PE在北京发展的第10个年头,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成立,此后民资PE快速涌现。近年来随着政府支持“双创”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越来越多的国有资本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创投基金的方式进入PE领域。市场参与者的暴增,使得PE行业的投资收益出现明显分化,靠机会和运气赢得超高回报的时代一去不复返,PE行业进入需要精选“赛道”(行业)和“赛手”(管理人)的时代。

站在这个新的历史起点,在国内PE行业的发源地北京,有必要审视PE内部正在发生怎样的深刻演变,又面临着哪些新的挑战,未来又将带来怎样的精彩?

“国家队”入场

国企和金融等供给侧改革政策频出、国家引导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PE机构转型创新等三大历史潮流不期而至,在国家政治中心、央企总部、PE策源地的交织之下,PE行业注定会产生新的化学反应。

和20年前北京市级层面的破冰探索不同,20年后的今天,在政策红利的催动下,传统金融机构及国企资金全面涌向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时代正在到来。

2016年8月18日、9月26日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陆续成立。前者总规模约2000亿元、后者总规模约3500亿元,两大千亿级国字头投资基金的落地,被视作PE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和控股股东,联合中国邮储银行、中国建行、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服务央企发展为基本定位。按照国资委说法,该基金立足于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国家战略实施,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运作,在回报良好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项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巨无霸――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则由央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中国诚通作为主发起人,牵头中国邮储银行、招商局、中国兵器、中石化、神华集团、中国移动、中国交建、北京金融街集团、中国中车等组建。中国诚通集团总裁、国企结构调整基金董事长朱碧新表示,基金将重点研究把基金用在调结构的项目上,基金希望80%的投资都用在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结构调整上。基金将支持央企的并购重组,重点支持在装备制造、电力、钢铁等领域的央企间进行强强联合;促进通信、电力等领域中央企业间的专业化重组整合;推动煤炭等领域的优势央企实施全产业链整合;支持优势中央企业为获取关键技术、战略资源等方面开展境内外并购。

“随着政府支持‘双创’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会有更多的国有资本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支持实体性经济发展。当前社保基金、保险基金、银行资金开展股权投资已经逐步在放开,可以预见市场的资金未来是充裕的。”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会长邵秉仁判断。

近年来,随着国内传统金融业的改革进程加快,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相继被允许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在PE这个舞台上,传统金融机构的份量开始变得越来越重。

2016 年4 月,银监会、科技部、人行联合《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确定了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第一批试点地区和国开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等十家试点银行,试点银行可利用自有资金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对试点园区的科技创新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贷联动试点突破了当前的商业银行法,使得商业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可通过集团内部投资功能子公司进行。与此同时,2016年9 月14 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会员大会二次会议上表示,要允许有条件的银行设立子公司从事科技创新股权投资,通过并表综合算大账的方式,用投资收益对冲贷款风险损失,这意味着更多的银行体系资金将获准进入创投市场。

中国保险业经历了6年的高速发展,2016年保险业资产规模跨过了12万亿量级,险资投资渠道的放宽也成为近几年的政策主基调。自2010年8 月初,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险资投资PE 首度开闸后,险资作为GP (普通合伙人)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已有一段时间。在此之前,保险公司更多的是作为LP(有限合伙人) 参股PE基金的形式参与到股权投资领域。

2014年8月保险业“新国十条”,即《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来,险资运用政策陆续放宽。“新国十条”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在合理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为贯彻落实“新国十条”精神,2014年12月31日,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并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以股权方式直接和间接投向相关中小微企业。这被业内人士看作是险资直接参与到私募基金、激发险资活力一大动力。

2015 年9 月,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扩大了险资的投资范围,并立足支持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结合保险资金期限长、规模大、负债稳定等特点,对设立保险私募基金进行了具体规范。

经历了监管层的逐步放开,保险公司目前可进行直接投资、作为LP或作为GP 投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房地产基金。截至2016年底,获得“PE投资牌照”的保险公司已有十余家。

券商直投作为最早进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传统金融机构,经历了从直投子公司进行直接投资到设立直投基金进行投资,再到直投子公司及直投基金的设立条件进一步宽松,成为目前传统金融机构中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排头兵。截止2015 年底,共有62 家券商直投子公司,主要通过设立直投基金进行投资。目前证券公司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模式主要是通过直投基金进行投资,直投基金进行投资以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形式开展非标股权投资及债权投资。而私募基金子公司自有资金只能跟投其本身及其另设的私募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不能以自有资金投资其他企业股权或债权。

监管层在2014 年对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正式开闸。目前,信托公司除了可通过信托计划直接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或通过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外,也可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作为GP 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邵秉仁透露,截至2016年9月份,国内存续的各类政府性引导基金规模达到3.3万亿元,已占到股权投资市场总资本额的存量一半以上。

母基金兴起

和“国家队”入场同时引发PE巨变的是母基金(FOFs)时代的开启。2015-2016 年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新机构的不断涌现,为母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2016年被业界称为母基金元年。

据清科研究中心的《2016年中国VC/PE母基金发展研究报告》分析,自2015年起,我国VC/PE母基金就呈现爆发式增长。这其中,影响的因素众多:首先,2015年起国家全面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扶持政策落地为创投基金的募集创造了更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其次,国内正处于技术革命端口,基于互联网创新层出不穷;再次,不断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也为VC/PE的退出提供了更为宽广的退出渠道;此外,在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之下,新经济和新行业受到资本市场的格外关注,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后,是日益增加的VC/PE等投资于一级市场的股权投资基金,各种制度红利为VC/PE母基金带来历史性配置机遇。

在FOFs市场,国有资本同样表现出强劲势头。

以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府引导基金2016年延续强劲发展的势头。在国家层面,继2015年推出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2016年中央财政又推出了先进制造业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制造业强国建设,这些基金的规模都高达数百亿元。从地方层面看,随着中央鼓励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态势明确,各地方政府设立的各类政府引导基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遍及科教文化、产业投资等各个领域,出现了一批诸如“一带一路”、PPP、文创、产业引导等主题基金。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底,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上活跃的FOFs共计1175支,管理资本总量近2.5万亿元人民币。而从中国私募股权市场的人民币VC/PE母基金类型来看,政府引导母基金共有676支,占1013支人民币VC/PE母基金总数的66.7%。这其中,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市场化VC/PE母基金和民营资本运作的VC/PE母基金分别为109支和228支,仅占总数的10.8%和22.5%。从区域来看,北京地区累计成立近90支政府引导基金,居各地区之首;另外广东和浙江地区引导基金设立相对活跃,基金数量均逼近北京。

从可投资资本量角度分析,政府引导基金披露的617支基金可投资本量共1.1631万亿元人民币,占总可投资本量的81.4%;151支民营资本运作的VC/PE母基金披露的募集规模为1242.97亿元人民币,占总可投资本量10.8%。57支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市场化VC/PE母基金披露的可投资本量共1419.53亿元人民币,占总可投资本量的9.9%,与政府引导基金和民营资本运作的市场化VC/PE母基金在规模上有一定差距。

从平均可投资资本量来看,政府引导基金的平均可投资本量低于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市场化FOFs,但略高于民营资本运作的市场化FOFs。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市场化FOFs的平均可投资本量最高,为24.90亿元人民币,这与国有企业自身管理的资金规模较大有密切联系。民营资本运作的市场化FOFs平均可投资本量为8.23亿元人民币。政府引导基金平均可投资本量为18.85亿元人民币,这也与政府引导基金希望用少量资金撬动更多社会资金带动产业升级的初衷有关,单支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并不大。

在管理十余只地方政府母基金的盛世投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姜明明看来,中国母基金目前发展虽快,但整个市场格局尚未确定。他认为,中国私募股权母基金发展的潜在动力来源于以下三点:一是政府的大力推动,这届政府是对创新创业特别重视,把创新驱动作为国家战略。“可能大家有感受,以前政府推创新并不是特别积极。但是到了这届政府的时候,随着人口红利、进出口贸易包括投资效益的下降,创新驱动真的成为国家战略。”二是政府财政资金的运用的市场化,政府对创新创业的支持,从前十年基本是以无偿拨款的形式转为投资,拨改投是一个很重要的趋势,预计未来无论是在创投引导基金还是在产业引导基金方面,都会有更多政策上的推动。姜明明透露,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到现在,随着无风险收益的下降,资产端的配置压力加大,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成为了私募股权主要的资金来源。第三,从产业角度来说,现在无论是政府平台还是各个园区,都在谋求产业的转型和升级,这为中国的私募股权母基金的发展提供了非常好的前进动力。

市场井喷的同时,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理念也在发生转变。过去几年在引导基金的实践中,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市场化运作的机制并不完善,各个地区的地方引导基金也受到了主管部门管理运作水平和专业能力方面的制约,效果参差不齐,如在引导基金的遴选标准、投资策略限制、基金存续期限、退出方式等方面尚有提升和完善之处。近年来,政府部门越来越意识到,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对引导基金的实际效果影响至关重要。2015年11月,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同年12月又了《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运行,指出引导基金原则上委托市场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合理确定财政向社会出资人的让利措施。2016年9月20日,国务院公布被业界称为“创投国十条”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政府引导基金,《意见》不仅鼓励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而且要求“进一步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并且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

事实上,在政策出台之前,一些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早已在与创投母基金对接,进行市场化运营探索。例如中关村创投引导资金早在2007年就分别与启迪创投、君联资本(即原联想投资)、光大控股和联华控股共同设立了中国第一批有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参股的专业化、市场化创投基金,在国内最先建立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母基金运作方式,明确了“政府引导+民间参与+专业管理”的创新运作原则。

资本狂欢下的冷思考

市场“不差钱”已是业内共识,但毫无疑问,未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格局还将发生新的改变,在资金来源方面,将增加更多的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资金;在基金管理方面,以民间资本为代表的传统VC/PE 管理机构拥有较强的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在此背景下,国资与民资管理机构如何定位各自的发展空间,如何进行优势互补,将成为行业发展的重大议题。

在2016年12月10日举办的第八届全球PE北京论坛上,邵秉仁表示,当前国有资本大举进入股权投资市场,说明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形式已获得了社会和官方的高度认可,这来之不易。“我们创立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至今已经8年多时间,一开始我们就呼吁国有资本譬如养老、社保、保险基金进入到这个领域,这是稳定股权投资领域的一个重要基础。现在看,随着整个政府和社会对于这一投资形式的高度认可,这样一种期待已经得以实现,国有资本已经成为支持股权投资市场稳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邵秉仁同时指出,国有资本带来资金增量的同时,也一定程度挤压了民间资本的份额,因此必须发挥好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各自的优势。国有资本规模大,但是通常市场化程度比较低,效率不高。因此,国有资本应该在国家鼓励,而且资金需求量大、技术研发风险高的那些产业领域发挥优势,特别是在国企改革、结构性调整中要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作用。而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当中,民间资本更具有灵活性和符合市场化运作的优势,民间资本应该成为“双创”主力军。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央一再提出要为民间资本发挥优势创造更好的环境,但是目前来看,中央的精神还远远没有落实。目前民资PE仍面临着很多不公平的待遇,缺乏市场空间。

邵秉仁指出,目前民间资本投资还遇到一些困难。比如近年来受非法集资泛滥的影响,2016年初工商部门暂停了投资类企业的注册,在这种影响下股权投资行业无法注册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正常发展。邵秉仁认为,股权投资与非法集资有着本质的区别,非法集资案件大多集中在P2P领域,不能因为一些非法集资案件披着股权投资的外衣,一刀切地暂停整个行业的注册,这会对行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滑、投资不振时,更会对整个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2016年9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鼓励个人、社会、政府等各级资本进入创投领域,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虽然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又开启了通道,但是只允许国有控股的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注册。“这看起来好象是放宽了一步,但实际上又是对民间资本的变相歧视,这个与中央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邵秉仁说。

PE行业是投资领域的尖端,需要高度灵活、严谨和进取性。因此无论是国资PE还是民资PE,姜明明判断其发展趋势都将是越来越市场化。他也预判了市场化的三个标准:

第一,未来无论是政府型的还是市场化的基金,其资金来源应该市场化,不应该只有财政资金,不应该只有国资在参与,或者在这个市场中起到主导作用。姜明明说:“从欧美及其他私募股权相对比较发达区域的经验来看,没有哪个地方的母基金或子基金的资金来源是靠政府的、靠国有的。政府和国有的资金在这里应该只是发挥引导的作用。”第二,投资决策的市场化。在投资决策方面,应该是让专业人来做专业的事情,遵循真正的是委托管理的理念。第三,未来退出机制的市场化。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范文3

摘要: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式或方法。相对于正处于探索阶段的我国而言,在市场经济相当成熟的发达国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已经十分规范和完善,特别是非税项目确立和定价、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征缴及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一些先进管理经验在国际上都有着较强的示范作用,对于加强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则更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宏观调控,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公共产品,绩效考评

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和财政管理的现实情况,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式或方法,对于提高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具有重大意义。相对于正处于探索阶段的我国而言,在市场经济相当成熟的发达国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已经十分规范和完善,特别是非税项目确立和定价、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征缴及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一些先进管理经验在国际上都有着较强的示范作用,对于加强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则更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国际经验

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和非税收入两种形式,其中非税收入是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必要补充,在政府收支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政府公共支出的增长,各国政府尤其是其地方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愈来愈大,基于通过加税的方式缓解财政压力容易遭到公众反对的原因,各国政府逐渐将注意力转移到非税收入上,并在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

(一)项目确立的法制化

对于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而言,公共部门出台任何政府非税收入项目都要求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若要变动具体项目也须经过相关的行政审议程序。例如,澳大利亚政府的收费审批权集中在联邦和州两极,收费机构若要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就必须按照该机构的隶属关系,向其所属国库部提出申请,经国会或州议会审议通过后,再以联邦法律或州法律形式颁布才可实施。

(二)项目定价的科学化

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点之一,非税项目的定价始终为各国政府所重视。目前,尽管各国政府对非税项目定价时所遵循的原则在称谓上有所区别,但多数发达国家基本上是按低于平均成本的边际成本为标准进行定价的,即力求其定价能够兼顾政府补偿成本的需要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承受能力。例如,美国法律条款明确规定所有项目的价格水平均不能超过政府提供服务或福利的成本,不能超过外溢损失的额度,其相关管理部门都要定期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成本进行严格精确的测算,以增强项目定价的科学性和可控性。

(三)预算管理的规范化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与税收一样,必须纳入预算管理是国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共同作法。例如,依据加拿大联邦《财政管理法》规定,联邦政府和相关机构所收取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指收费)都须存入“综合收入基金”账户中作为预算收入,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不与征收部门的支出相挂钩。又如法国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中央预算,各征收部门的经费支出全额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与其征收的非税收入数量无直接关系。

二、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

随着“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深化和各级政府对非税收入的重视,目前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已有较大改善,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项目管理方面:“长官意识”胜于规章制度

近年来,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名录”,同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并要求各级征收单位严格据以执行。但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却逐渐出现了“长官意识”胜于规章制度的现象,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例如某些地方领导为了突出政绩,往往不顾当地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和相关规章制度,大肆利用手中权利随意减免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以此作为优惠条件吸引外资。

(二)预算管理方面:思想观念陈旧,部门预算阻力重重

我国自2001年提出政府非税收入概念至今已有5年时间,但不少地区的征收单位始终将政府非税收入等同于预算外资金,把这部分收入作为本单位的自有资金,继续沿用“自收、自支、自管”模式;一些单位虽接受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也清楚其财政资金的属性,但受部门利益的影响,不愿拱手交出这份多年来一直“属于自己”的财权,于是想尽一切办法阻止部门预算的开展,不向财政部门上报其真实收入数量。

(三)资金使用方面:收支依然挂钩,资金浪费严重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进行深化“收支两条线”的改革,但取得显著效果的地区却不多。很多地区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做到了收支脱钩,如全面清理了各单位设在银行的收入过渡性帐户,同时将各项政府非税收入都按期缴入了财政专户,但政府非税收入“入户快、出户更快”的公开秘密实质上使得非税资金的使用权还停留在征收单位手中,非税资金并没有走出“谁收谁用、多收多用”的怪圈。此外,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资金使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为数不少的征收单位在使用非税资金时往往缺乏成本意识,铺张浪费现象较为普遍,少数单位甚至将征收来的政府非税收入用来进行攀比,不但降低了非税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败坏了整个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

三、加强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逐步提高非税资金的使用效益,不仅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可以提高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本文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一)完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管理

一方面,要借鉴国外的非税项目确立方式,认真听取人们对于现行各类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新考察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继续发展的可行性,进而正本清源:对于不符合国家收费审批管理规定,由地方或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主要是指制度外收入项目)一律要坚决取缔;对于凭借政府权利、行政管理职能收取的与税收性质相同的项目可考虑逐渐改以税收的形式进行征收管理;对于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中都应该以非税形式存在的项目则要加以规范和引导,使其能够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可以参考“低于平均成本的边际成本”的收费原则对各项目的征收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并将规范后的项目名称及具体征收标准造册公布,以便与征收对象间做到信息对称,促使征收机构和被征收对象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二)逐步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即按照“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原则,逐步扩大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范围,最终将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具体而言,对于目前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等要继续保持现行的预算管理方式,同时将重点放在名义纳入预算管理,但实质是列收列支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和那些仅仅进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性收费上。各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明确合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计划,并通过公示的方式告知相关征收部门及被征收对象,以便加快改革的进程,提早实现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统一预算编制,进而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益。此外,为了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和精细度,加强财政部门对征收单位的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收入总量的了解,便于其将有限的非税资金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到各预算单位和具体项目上,有必要改进现行的预算编制方法,逐步强化部门预算,完善综合预算。

(三)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激励机制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目前,各地区“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成效不显著,收入与支出并没有完全脱钩:一方面是由于改革牵涉的面太广,容易遭到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另一方面,由于还没建立起对征收主体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财政部门担心脱钩后反而会减少收入。例如当征收主体所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与其开支突然完全脱钩时,其很可能会失去原有的征收积极性,导致政府非税收入不能应收尽收,部分收入白白流失,也可能产生寻租行为,即征收主体通过非法减免政府非税收入的方式来损公肥私。此时,显然需要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征收主体继续合理、合法、足额的进行征收,但从各地区的实践来看,至今尚未形成真正可行的激励方案,基于此,不少地区的财政部门没有下定决心彻底推行“收支两条线”政策。

从国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实践经验来看,收入与支出完全脱钩是今后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为了解除财政部门的“后顾之忧”,使其大力推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本文借鉴部分地区曾使用的基数激励法思想,应用“联合确定基数法”,建立了针对征收主体的简单激励模型:

通过建立上述激励模型完善激励机制,不但可增加征收主体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有助于财政部门摸清家底,同时,有效的抑制乱收费。此时,财政部门可以“放心”地实施“收支两条线”政策并将其深化,以争取尽早实现政府非税收入与支出完全分离的目标。

(四)推进“金财工程”建设,逐步实现收缴方式现代化

即各地区要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搭建网络技术平台,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征缴方式现代化:政府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帐,银行代收到专户管理等环节的全程网络化管理。为此,各地区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到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对于提高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效率的巨大作用,重视计算机程序的开发与软件的应用。其次,要加大对“金财工程”的投入力度,不仅包括财力的投入,以确保财政、银行、征收单位之间能够实现计算机联网,便于财政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全面监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更要有人力资源的投入,以保证不断开发、探索出更为先进和完善的收缴方式,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范文4

本文主要写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背景,历程及当前现状。第二部分主要包括了养老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三部分主要写了未来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养老保险 老龄化 保险 对策

一、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一)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背景

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口基数呈指数增长,人们生活安定安稳,而后为了控制人口基数过大,资源稀缺等一系列问题导致的经济发展以及可持续问题。在20世纪初期提出了计划生育改革,并在1970~1980年间,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形成并全面推行。在长达40多年之久的计划生育实行过程中,虽然我国的人口总数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新生儿的增长率大幅度下降,人口基数大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但是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而且在计划生育的影响下,青年壮年的人口也在不断的减少。此外,当今中国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经济增长速度快,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均寿命也在不断提高。在这两方面的影响下,老龄化的不利影响逐步显现出来,国家也在近几年中不断提出解决方案来解决实施老年人的保障问题。

(二)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

1.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初步探索阶段(1986~2000)。中国保险业自上个世纪80年代复业以来,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就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是保险产品的重要产品之一,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随着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老龄化问题,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第一次提及实行商业养老保险作为职工养老保障的补充。

2.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加速发展阶段(2001~2007)。从21世纪初以来,商业养老保险的年平均增长速度达15%,超过同期GDP的增长速度。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和国家也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等保险产品。

不仅积极发展传统养老保险,而且对纯养老型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固定利率改革创新成浮动利率的养老产品,更有投资连结产品的产生,让商业养老保险不仅仅只能提供保障,而且可以进行投资理财,获取红利。

3.中国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阶段2008年~至今。保监会实施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完整、专业的商业养老保险的法规。在推动保险行业在养老保险事业上进一步向专业化纵深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

(三)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从几乎没有保险机构的产生到现在保险系统机构数增加至180个,保险集团公司机构数也有十个之多。通过长达半世纪的实践检验,我们渐渐意识到保险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从图中可以看出,从2000年以后到现在,商业保险的迅猛发展呈直线上升,有着质的的飞跃。特别是到了2002年,保险密度由最早的3.16元/人到2002年的237.64元/人,净增长了74倍左右,在此之后,保险密度都是成直线增长。再上升至如今的20235亿元。如此可见,商业保险在国内金融中介机构的地位逐渐提高,这是由于(1)根据总人口基数大,老龄化增长率高这一基本国情,商业养老保险参与我国老年人的保障过程中,不仅可以提供企业年金的资源配置需求,而且可以弥补仅仅由社会养老保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赔付比率低,覆盖面不广等多带来的不良的影响,满足大众的需求。(2)商业养老保险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战略构想,为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提供可靠有利的政策支持,有利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同国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目标。

二、商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品种不丰富,人群范围适用较窄

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是商业保险获取盈利的一种保险产品,所以产品自然有他的规格,它大都都有一定的门槛和限制条件,比如投保人的年龄,生活工作环境,最低的保费要求等,产品的种类比较单一,而且有较多的限制因素,选择范围小。因此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险,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而言,可以通过商业养老保险获得比社会养老保险更多的保障和补偿收入。对于一些个人收入水平低的家庭来说,他们即使想增加商业养老保险来让后半辈子过的尽可能安稳,但是由于较高的保费而打消这个念头,故适用人群较窄。

(二)老龄化趋势加深,赔付金额增大

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从图表1可以看出,在2005年时,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就有10055万人,占总人口130756的7.69%,更是随着时间推移,在近十年内,老龄化比例从7%左右到8%再到如今的10%,老龄化程度日渐加剧,他们的一切生活保障问题亟待解决。但未来几十年里,老龄化浪潮将会席卷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将会迅速提高。

(三)受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影响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未富先老”的问题不断突出,养老保险作为一种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经济制度,其覆盖面不足,保障力度低等缺点,势必需要进行大力度的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低主要体现在一是优惠比例较低。二是优惠地区有限。只有在进行优惠试点的地方才能享有优惠待遇,但是其他地区的并不能享受此优惠。三是渠道单一。目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国的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保费缴纳只能从企业的自有资金或者说是奖励福利资金中支出,对于其余的资金投入并不能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这对整个商业保险机构而言都是都有抑制作用,不利于商业保险公司扩大经营渠道和业务范围。

再者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营利性机构,为了达到营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性原则,对个人购买养老保险会有一定的要求,虽然国家一直大力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提高保障力度,但是并没有考虑到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税收的优惠力度。一是对个人购买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没有税收优惠。二是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没有税收优惠。

三、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提升其竞争力和吸引力

保险业,在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下为大多数人熟知,虽然业务量增多了,但是养老保险的产品品种还是沿用过去的产品品种,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我们应该增加同种保险险种,不同保费和保额的商业养老保险,针对不用收入水平和需求的老年人而言,提供不同收益和缴纳保费的养老保险产品。其次,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期限进行调整,对年龄,最低保额限制等适当放宽,扩大销售途径和范围。

(二)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优惠

税收是国家政策之一,也是国家实现财政收入的最大的经济来源,而财政收入的支出也主要用于一些瓶颈问题,在当前,老龄化,养老保险是一个重要的瓶颈,尤其是当前没有足够的国家财力像发达国家那样保证所有的老年人得到较高的保障。因此,中国十分有必要通过扩大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来稳定老年群体。不仅可以减轻国家在社会保障建设过程中的压力,而且可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商业保险机构的快速发展。

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优惠可以通过(1)提高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如果能够获得税收优惠,可以通过除企业自由资金和奖励福利基金来增缴以外,还可以通过其他的资金来增缴。这样的话,不仅可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保险机构的发展。(2)增大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力度。在过去,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的商业养老保险没有优惠,会降低个人增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可以放松在对个人增缴部分的养老保险的税收管制。(3)扩大优惠区域。不能仅在试点区域能享受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区域取得成功以后,扩大范围至全国的养老保险,并且不断根据当前基本国情扩大优惠力度,真正意义上解决老龄化的问题。

(三)普及保险知识,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就是个农业大国,农民的比例占一半以上,对于文化程度而言,文盲和半文盲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也不低,就是现在很多的大学高校,保险学课程的开设没有全部普及。很多人并不了解商业养老保险的意义以及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区别,商业保险对养老保险是一个补充作用,它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自主灵活,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为目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只有在普及了大众保险知识以后,我们在创新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可以集思广益,创新的过程就是为大众更好的服务的过程,当更多的人投入到保险的行业当中,对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必然是有益而且有效的。

(四)政府力挺商业保险进入养老产业,缓解老龄化,加强监管

养老保险是属于国家社会基本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国家应该积极鼓励和引导商业养老保险进去养老保险产业,让家家户户了解商业保险对于国家和他们自身的意义,提倡在当前财政资金紧张的环境下,积极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缓解“一床难求”的局面,尽可能多的让更多的人晚年能够得到保障。

四、结束语

当今世界,老龄化问题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的问题,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虽然我国GDP总量跃居前三,但是人均GDP还是比较落后,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养老保险体制较为完善,政府严格监管,有一系列完善的措施施行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保障。但是在我国,老龄化程度较发达国家更深,养老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存在无法实施人人养老保险,在财政资金不是很雄厚的情况下,积极推进商业养老保险,解决当前的抚养比过高,老龄化程度加剧,完善养老保障体制等有重要的作用。商业保险机构作为金融中介机构也应该积极配合政府和国家的政策和基本国情的需要,努力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推广商保,让更多的人能够得到保障。另外,也要严格自身要求,一心为国家和大众着想,最有效的克服我国老龄化带给我国的困难,让中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不断完善养老体系以及不断提高我国综合实力和经济发展实力。

参考文献

[1]冯晓增.应实行商业养老保险优惠[R].两会专题,2015.

[2]任延鹏.我国城市商业养老保险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4.

[3]李刚.我国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研究[D].广西大学,2014.

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环保产业 投融资政策 有效需求

1 中国环境保护投融资现状

中国的环保产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立的。因此,对于环保产业的供给方来说,从事环保工艺和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己经实现了多元化和市场化。要发展中国的环保产业,最迫切的是要改革作为需求方(包括环境公用部门和治理污染的企业)的环境保护投融资体制,建立一个有利于促进环保产业有效需求的政策环境。为此,首先需要评述一下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政策。

1.1 环境保护投资规模和分布

中国的环境保护投资主要包括工业和区域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如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以及环境保护机构能力建设等内容,通常不包括生态建设的投资。按当年价格计算,环境保护投资由1981年的25亿元上升到1999年的840亿元,环保投资占GNP的比例大致在0.52%~1%之间,具体详见图1。“七五”和“八五”期间,污染治理投资分别为476.42亿元和1306.57亿元,平均分别占同期GNP的0.69%和0.73%。根据“九五”环保规划,“九五”期间污染防治需投资4500亿元,占同期GNP1.3%。前四年投资与“九五”规划要求4500亿元还相差1992亿元。1999年,中国环境保护投资占GNP的比例首次接近1%。

就地域分布来讲,中国环境保护投资的地区差异很大。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1996年全国17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环保投资占GNP的比例如图2所示。上海市1996年环保投资为688亿元,占同期GNP的2.4%;广东省1996年的环保投资为78.3亿元,占同期的GNP的1.28%;而新疆和宁夏最低。

行业新建项目的环保投资颁布如表1所示。由表1可以看出,影响行业环境保护投资的主要因素是行业的污染特性和强度。污染较重的部门的环保投资强度明显地高于污染相对较轻的部门,尤其是交通、水利、水电和农业等项目,基本上没有环保“三同时”项目投资。 表1 新建项目环保投资的行业比较(1994) 行业 验收项目数(个) 总投资(万元) 环保投资(万元) 环保投资比例(%) 轻工 26 87154 7196 8.3 火电 23 1073691 85524 8.0 化工 40 488918 36464 7.6 冶金 20 516290 29975 5.8 石油化工 7 9542 449 4.7 纺织 12 171956 7312 4.4 机械 30 226735 7407 3.3 建材 18 444128 14012 3.2 医药 5 23388 737 3.2 煤炭 6 125761 3976 3.2 金矿 1 45000 800 1.8 有色金属 1 21118 319 1.5 粮食 1 27769 400 1.4 机场 1 147800 944 0.6 交通 1 15000 80 0.5 合计/平均 196 3424254 195900 5.7

来源:中国环境年鉴,1995。

1.2 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渠道

1973年至80年代初,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保护(主要是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基本上来自国家财政预算。据不完全统计,1973年至1981年单由国家财政安排的治理资金为5.04亿元(张坤民;1992)。80年代初以后,中国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政府逐步意识到单纯依靠国家财政己很难满足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的需求。为此,国务院在1983年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八条资金渠道。1984年6月,中央政府七个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对每项资金渠道作了具体规定。投资渠道田单一渠道转变为多条渠道,由单一主体转变为多个主体,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格局。

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这8条投资渠道分别为:(1)基本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环境保护投资。(2)更新改造资金中拿出7%用于污染治理。(3)利用城市建设维护税的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4)超标排污费的80%补助用于企业治理污染。(5)凡综合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的利润5年内可不卜缴,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治理污染。(6)企业从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治理的投资。(7)各级政府利用财政建立的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一些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的治理。(8)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建设的投资。在上述8条投资渠道中,其中最主要的渠道是基本建设资金、城市维护费和更新改造资金、“七五”和“八五”期间中国环境保护投资的来源结构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城市建设维护费占环境保护的投资比例趋于上升趋势。这也说明,中国污染控制的重心正在由点源治理转向集中控制,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资正在快速上升。1998年;为刺激内需和拉动经济增长;中央政府在城市环境设施方面的财政专项投资就高达224亿元(其中增发国债134亿元),占总财政投资的11.2%%。1999年,中央新增600亿元财政预算投资中的138.5亿元用于环境保护投资。

表2 中国环境保护的融资渠道(单位:%) 投资渠道 “七五”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基本建设资金 35.72 43.80 44.10 42.98 45.00 n.a. n.a. n.a. 更新改造资金 12.11 14.40 13.28 14.38 13.35 n.a. n.a. n.a. 城市维护费 32.25 24.68 25.81 28.34 26.92 36.83 41.67 51.20 排污费补助 6.83 8.98 8.95 7.75 7.00 6.17 5.63 n.a. 其它(如综合利润留成等) 13.09 8.16 7.88 6.55 7.73 n.a. n.a. n.a.

来源:作者根据历年《中国环境年鉴》和《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数据整理。

由于投资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具有强烈“计划”色彩的前两条资金渠道正在受到冲击和萎缩。而一些新的渠道(如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正在得到开发。据统计,截止1996年,中国政府利用外资项目72个,共计4137亿美元,主要资金渠道为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蒙特利尔基金、双边合作、UNDP和U-UNEP等(中国环境年鉴,1997)。

2 中国环境保护投融资改革方向

根据企业制度改革和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环保产业需求方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合理划分各投资主体的环境事权基础上,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投资权责关系,逐步加快向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融资渠道的多样性、资金管理的金融性和资金使用的有偿性迈进;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保产业投融资体制。

2.1 投资主体要多元化

目前需要投资治理的环境问题十分复杂,在经济发展任务繁重;政府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根本不可能达到甚至是最基本的环境保护目标。因此,要合理划分事权关系,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元投资主政府主要负责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以及正常的环境管理活动。

2.2 融资方式要多样化

长期以来环保投资主要是国家财政资金、银行资金、自筹资金和利用外资资等,在少数城市尝试了BOT、“用户集资”等形式,投资渠道仍然不够广泛。因此,改革环境保护设施经营体制;促进多种融资方式的应用,如项目融资、租赁、股票债券、BOT、专项基金和绿色银行等。

2.3 信贷政策“绿色”化

金融部门应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优先贷款。低息贷款、贴息贷款和禁止贷款等区别政策,支持企业实行清洁生产、节约能源和资源,实行“绿色”信贷。国家应该要求发展银行做好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贷款,促进科技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同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结合,逐步实现信贷的“绿色化”。

2.4 投资规模化和集约化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环境污染防治重点逐步山污染源治理转问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以及生态保护。以淮河流域为例,城市生活污水已成为主要污染源,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普遍很低。从长期来看,环境污染控制必须走集中治理和控制的道路,实现投资规模化和集约化;提高污染控制投资的效果。为此,首先要为城市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匹配相应的投融资政策,建立政府、企业和居民“三位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

3 市场经济下的中国环保投融资体系

根据现行的中国环保投资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向,建立中国市场经济下的环保投融资体系应从包括以下7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3.1合理划分各投资主体的环境事权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或政府的附属物,因此,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及其投资,从本质上说都是由国家或政府承担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企业经营机制所转换,政府、企业和个人将重新划分原先为政府独立承担的环境保护事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合理的环境事权分配应该是:政府将承担一些公益性很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污染综合治理以及环境管理与监督;企业应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包括环境污染的风险),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PPP),直接削减产生的污染或补偿有关环境损失;个人和居民应根据“使用者付费原则”(UPP)的原则,在可以操作实施的情况下有偿使用或购买环境公共用品或设施服务,如支付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在政府范畴内,还应明确各级政府的环境事权划分及其投资范围和责任。对那些可盈利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保护产品或技术其开发和经营事权全部划分给企业,即狭义意义上的环保产业。同时应建立合理的市场竞争和约束机制,使企业把污染治理事权转嫁给消费者的可能影响减至最小。

就目前而言,中国的环境保护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政府。据初步估计,70%以上的环境保护投资是国家和政府的投入。这与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恰好相反。在大多数OECD成员国中,60%左右的环境保护支出是山企业和居民直接支付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应加快大中型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一个以企业和个人为投资主体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即使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也可以运用BOT的方式吸收民间资本投入。同时,一个必须配套的政策就是全面开征城镇居民污水和垃圾处理费。

3.2 采用多种融资方式提高环境保护投入

现行的环境保护8项资金渠道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提出的,没有清晰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环境事权分配。“三同时”、更新改造和综合利用利润留成等环保投资渠道,在企业的硬预算约束机制下将逐渐失去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将退出企业生产投资和经营决策的领域。这样,政府作为环境管理与监督者,必须充分利用法律规章和必要的经济杆杆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创立污染治理的市场。在市场经济机制下;企业投资用于污染预防和削和消减的资金,一般可以通过银行借贷、自有资金或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政府可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如征收的排污费高于治理运行费用,超标罚款大大高于企业违章可能获得的非法收入等手段,迫使那些违反法规标准的企业保证有足够的环保投入。当然,政府也可以制定一些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自觉地增加环保投入。

根据环境事权的划分,政府将承担环境公共基础设施、跨地地的污染综合治理以及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等方面的投资。山于政府具有特殊的信用地位,因此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融资:(1)建立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建立环境保护财政支出预算科目,稳定提高政府财政对环境保护的支出;(2)明确排污费为国家所有,实行“改拨贷”政策。提高排污费的集中使用比例;(3)为筹集大型环保和生态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发行中长期环境或“绿色”债券和环境福利彩票;(4)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的优惠贷款和援助。不过,政府在环保投融资工程中,要特别注意财政信用、银行信贷和投资三者之间比例结构的合理性。(5)研究制定环境税收政策,如开征包装废物、含磷洗涤剂、臭氧层耗损物质(ODS)等有害环境的产品税。

3.3 组建环境保护专业投资公司

为了强化政府对环境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应在沈阳市和天津市环境保护投资公司的试点经验基础上,尽快探索建立中央、地方或跨地区的环境保护投资专项基金及其相关的投资管理机构,即环境保护投资公司。山于这类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或通过财政筹集,所以,最好按“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当然,也可以按政府、企业或民间参股的情况组建成股份有限公司。此外,为清晰公司的产权关系,可以由环境保护基金会政府部门监督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同时,也可以用参股的方式投资于环保投资公司。

应该指出的是,环境保护投资公司属于政策性的投资机构,因此,其投资领域和方向应该围绕政府环境保护计划,尤其是政府规划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计划。但是,考虑到环境投资在一般情况下经济效益不明显,而且,在初创阶段还面临着如何快速积累资金的问题,因此,应允许投资公司以一定的比例投资于盈利性项目(包括环保技术、产品和咨询),甚至投资股票和债券市场。但是,为避免公司内部经营性和政策性投资之间相互竞争,应确定合理的投资比例,而且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发展,公司的经营性投资比例应逐年减少。在组建环保投资公司时,各级政府应考虑区域环境问题严重性、融资来源以及资金规模等因素。国家和地方环保投资公司应根据中央和地方的环境事权。合理划分投资责任和权利,使公司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实体。

3.4 建立有利于企业预防污染的投融资机制

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有明确的产权关系,从而使其拥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和生产经营权。企业自主权一方面为其投融资提供了灵活的条件,但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承担投资和生产中的全部风险(包括环境风险),同时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如环境标准)。为了使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能积极预防和削减污染,应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1)对环境投资项目的贷款利率、还贷条件以及折旧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利用财政资金或专项基金对环保产业和有明显污染削减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贴息;(3)环保投资公司和政策性银行应优先向污染控制和清洁生产提供贷款资金;(4)完善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改变按投资规模划分审批权限的做法,建立项目申报登记备案制度;(5)为鼓励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对经营环境公共物品的企业实行税前还贷还债,或者免征营业税。

证券市场是环保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1996年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家向社会公开募股的环保企业,中国证监会已批准该企业向社会公开募股3300万股。目前,环保概念股的上市企业表现较好。政府应抓住“绿色”时机,支持那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环保产业公司和环境科技集团,通过上市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同时也促进股票资本市场的绿色化。

3.5 推行环境公用事业的企业化经营管理

由于规模经济、技术特征和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传统上,环境公用事业(如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大都是由政府直接经营的。这种机制一方面使环境公用事业部门普遍出现低效率现象,另一方面又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在这种情况下,私人部门(或民间企业)的积极参与就成了许多国家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模式的重要发展方向。通常的做法是,由政府指定或市场竞争产生的企业,在一定的产权关系约束和政府的监督(主要是服务质量和价格)下,根据相对独立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原则,生产、销售或提供环境公共服务或基础设施服务,经营收人来自于消费者的购买,如居民和企业交纳的污水处理费。

表3 公私合营的主要模式及其责任分配 合营方式 资产所有权 运行和维护 建设资本投资 商业风险 期限 应用情况 服务合同 公共 公私合营 公共 公共 1-2年 普遍 管理合同 公共 私营 公共 公共 3-5年 普遍 租赁 公共 私营 公共 分担 8-15年 一般 BOT 私有 私营 私人 私人 20-30年 一般 特许经营 公共 私营 私人 私人 25-30年 较少 剥夺性私营 私有 私营 私人 私人 不受限制 很少

公私合营或私营部门的参与实际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基础设施的企业化和市场化运营。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表征运营市场化水平的一个尺度就是私人部门的参与程度。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联合经营(简称公私合营〕提供环境物品和服务的方式有多种类型。一些政府选择保留公共所有和控制资产的合营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将主要通过竞争投标方式挑选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运营好环境基础设施的服务(Service)、管理(Management)和租赁(Lease)合同方。这类合同方式是否具有“私营”的性质,将取决于合同方过去是否被允许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营。而具有明显私营特征的公私合营方式通常有“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简称BOT)以及由此演变的特许经营(Concessio)和剥夺性私营(Divestiture)、表3列出了这些公私合营模式的特点。这些合营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资产所有权、资本投资责任以及承担的风险等方面的不同。私营部门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越多,则改善服务的刺激力度也越强。

BOT是一种于80年展起来的,利用私人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项目融资方式1。BOT的实质是一种债券和股权相混合的产权。目前,中国的一些省市正在试点引进BOT模式。仅山东省1998年就推出了26个BOT项目。8个TOT项目和6个合资合作项目,出让和转让资产23亿元,招商引资22亿元,收益的45亿元资金再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国环境报,1998)。作者认为,BOT模式在中国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方面将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

3.6 扩大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中国现行的税制中,对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对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零税率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口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税收优惠。目前中国实施的主要的环保产业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如表4所示。但是,由于环保产业优惠政策由各部委制定,政策调控范围有限,调控效果也不十分明显。为此,我们建议:(1)选择绿色外贸导向型产品(如环境标志产品)给予信贷、税收优惠。鼓励拥有国外环境标志的外商与国内企业合作,开发新的绿色产品出口。(2)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和关税。(3)对经营环境公用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4)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环保风险定级标准,金融部门具此决定信贷投向,建立信贷环境风险防范机制。(5)试点建立中国绿色银行。绿色银行可办成股份制银行,政府部门、商业银行及个人均可投入一定的股份,国家在税收、发行债券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表4 中国鼓励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 颁布部门 政策条例 财政部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 财政部 《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 财政部 《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他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4]008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1995]24号 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农银发[1997]3号) 3.7 培育服务环保投资和产业的市场体系

缺乏有效的环境服务市场体系;是中国环保产业投资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打破地区和部门的保护主义,对环保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提高投资效果和增强企业的风险责任。同时,应有重点地发展一批为环保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如环境技术咨询、设计、施工、审计以及工程质量监理等机构。考虑到某些中介服务的权威性和公正要求,可以由政府指导组织基于第三方的环境保护技术和产业的中介服务体系,定期推荐和环保最佳实用技术和可疗技术,审定环境标志和绿色标志产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应逐步减少环保产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4 结语

21世纪,中国将迎来一个环保产业蓬勃发展的崭新时期。环保产业必将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发展中国的环保产业,除了提高环保产业的技术水平和有效供给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环境法制建工环保产业的市场。而这一市场的培育需要一个健康的环境保护投融资体制。为此,中国政府应尽快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事权和责任,逐步建立一个基于市场为主导、企业和个人为投资主体的环境保护投融资体系。 参考文献

1、曹东,王金南等1999 中国工业污染经济学.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国家环保局1992~1998 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3、国家环保局1992~1998.中国环境统计公报

4、杨金田 王金南等1998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与设计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5、王金南、陆新元等1997中国与OECD的环境经济政策.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