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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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现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车安全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内部治安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一票否决权。总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保科负责实施。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五条:总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总公司内的重大安全问题必须通过安全消防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六条:总公司设立安保科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检查和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七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总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 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总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总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总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总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总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总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总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总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总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总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 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总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总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

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总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如承包车

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总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总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总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总公司借支50%。事故费用核销: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总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总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总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

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总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总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

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

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总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总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

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总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

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总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总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总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总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

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二条:总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由安保科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所属出租门店和宿舍区的住户必须与安保科签订《治安防火责任书》,服从安保科管理,搞好治安工作综合治理。严禁外来人员占房或长期留宿。

第八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总公司和各生产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①总公司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职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班组长培训。各单位要相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②重大节、假日前后,要针对安全生产的情况和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③班组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会议,驾驶员必须每月参加市驾驶员协会和安保科组织的安全学习,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30元。并按规定参加交警部门的年度审验培训学习,否则,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十七条:新进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由总公司办公室通知,安保科培训建立档卡。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总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安保科协助做好安全检查的组织、计划、协调、资料整理和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组织进行总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每月一次的车况检查由机务科牵头,安保科及客运分公司配合进行。

第六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生产调度(含现场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登记备案,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六十一条:总公司所有车辆执行发班前的安全检查,由安保科车检组实施,驾驶员凭车辆安全合格证报班。调度不得安排未经检查和不合格的车辆应班。

第六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安保科应经常深入现场查找隐患。

①发现隐患,应尽快向总公司安保科进行反映登记,由安保科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②对总公司安保科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认真执行,制订整改计划,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按规定时间整改。并由安保科进行复查,发现没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300元。

③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或重大隐患,应及时上

报,同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否则必须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章

第六十三条:总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的总公司属石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荆州神通集团石首市捷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安保科负责解释。

保险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 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限期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附近应当设立学校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车辆警示、限速等标志和设施,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教学用品、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监督学校对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抗震等安全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的预防,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学生每学期进行应急演练,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二)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应急知识以及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知识等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防范能力。

(三)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有危险的活动;

(四)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六)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七)加强安全检查,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校舍进行质量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除火灾隐患;

(九)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十)对具有危险性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一)对患有疾病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十二)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

(十四)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十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十六)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教职员工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

第十四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其监护人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对患有需要隔离治疗传染病的学生在传染期内应当隔离治疗;返校上课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物品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学生的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一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第十九条 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学校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有权了解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 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伤害事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较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进行的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恐吓、殴打、扣留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或者导致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明显超出学生年龄和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者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生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学校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殴打学生的;

(九)学校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未履行职责的;

(十)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告诫、制止的;

(十一)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发生教职员工伤害学生事故的;

(十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三)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防范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四)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发生的伤害事故,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且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实施了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而未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其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擅自离校,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六)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二十八条 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在救助中先行垫付的,学校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条 学生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伤害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瞒报、缓报或者谎报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妨碍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学校未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对事故扩大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校教职员工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伤害事故的,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制止;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恐吓、殴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

(二)学生,是指在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教职员工,是指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五)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和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六)伤害事故,是指由于外因造成学生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精神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受伤害事件;

(七)较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重伤一人,或者轻伤二人的受伤害事件;

(八)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群体的受伤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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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本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和对社会、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财产和全体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上下联动,实现安全教育全覆盖、安全管理全覆盖、安全责任全覆盖,实现家校全对接,力争少出安全事故,不出责任事故,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群访事件的发生,确保校园和谐平安。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该方案的全面落实,教育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举措

(一)抓学习,落实安全教育全覆盖。

各校要建立教职工学习制度,学习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文件精神。通过校会、教师会、班会、家长会、宣传板报、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局面。

(二)抓岗位,落实安全责任全覆盖。

按宁教字[2013]152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岗位职责,全体教职工同心协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抓细节,落实安全管理全覆盖、全对接。

安全管理要覆盖到学校的每一项工作,覆盖到每一个工作环节,覆盖到每一时刻。

(四)抓家访,实现家校全对接。

各校要通过家访、电话、短信等方式让家长了解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重视子女安全,实现安全工作全员对接、家校对接。

(五)抓考核,强化检查督促,落实奖惩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要经常检查各项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查人要严格督查,并对安全责任人按制度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五、工作内容

(一)课堂内安全管理

1、文化课堂内安全管理。

(1)责任人:课任教师。

(2)督查人:行政值周(行政值日)领导。

(3)防范措施:

①严格执行学校日检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对缺勤学生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或班主任,并做好追访工作;

②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用过激语言刺激学生;

③外人找学生,在没有问清亲疏关系和事由时,不得让学生出教室;

④下课前5分钟,要根据季节、时段对学生进行安全温馨提示;

⑤学生生病,需联系班主任,由班主任老师安排同学或联系家长护送到正规医院诊治。

(4)应急处置:

①学生与老师发生纠纷,行政值周领导(行政值日)要迅速到场处理;

②学生生病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带到正规医院治疗,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拨打120,同时报告值周行政领导(行政值日),由值周行政领导(或行政值日)报告校长启动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⑤条及“应急处置”中①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有违“应急处置”中②条者,每次扣2分。

2、自习课安全管理。

(1)责任人:班主任。

(2)督查人:行政值周领导(行政值日)。

(3)防范措施:

班主任要安排值日生点名,维持课堂纪律,发现学生未到,或学生外出应第一时间报告班主任。

(4)应急处置

班主任接到学生干部报告后,要立即到班上处理,迅速与家长取得联系,寻找学生去向。

(5)考核方法:

有违“应急处置”要求者,每次扣2分

3、体育课安全管理。

(1)责任人:体育课任教师。

(2)督查人:行政值周领导(行政值日)。

(3)防范措施:除了遵守文化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外,还要落实:

①教学课前检查教学活动场地、器材是否安全,必须向学生进行运动安全常识教育并加强安全保护,严防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②要根据教务处建立的学生健康档案,掌握有特异体质、心理疾患或其它异常情况的学生,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并予以劝阻;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学生,视其身体状况可允许其拒绝参加体育运动。对这些学生的情况要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注意特别关照以防发生意外。对于残疾、体弱学生,应予以关照。根据女学生生理特点,在体力活动、室外活动时,视具体情况应予以关照,以防发生意外。

(4)应急处置:

①一般皮肉擦伤开裂,送校医室(无校医室的直接送医院),由校医清创、敷药、包扎,严重者报告值周领导(行政值日)安排人员送医院缝针医治;

②一般肌肉筋腱扭伤、拉伤,早期冷敷,减少出血,减轻肿胀,后期热敷,理疗、按摩,休息制动;

③因摔伤、砸伤,造成明显或不明显脱臼、骨折,设法用木板、研纸板将受伤部位固定,不错位,减轻疼痛,避免加重操作,然后呼120电话派车急送医院,检查诊断治疗,并报告值周领导(行政值日);

④因摔伤、砸伤,伤及头部,头昏伴呕吐者,应及时报告值周领导(行政值日),呼120电话派车急送医院,检查诊断;

⑤凡发生上述③、④情况,课任教师应告诉班主任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到医院,了解、参与治疗救护意见。应立即报告值周领导(行政值日),报告校长,启动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⑥发生重大伤害,应立即报告行政值日,报告校长,启动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②条及“应急处置”中①②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有违“应急处置”中③-⑥条者,每次扣2分。

4、实验课安全管理。

(1)责任人:科任教师及实验员

(2)督查人:行政值周领导(行政值日)及教务处。

(3)防范措施:除了遵守文化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外,还要:

①实验员要根据教师教学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器物;

②打开门窗,确保空气流通;

③实验完毕,及时清理场地,严格按规定摆放器材;

④检查门窗、水源、电源、火源等情况,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⑤教育学生要严格按照实验规程谨慎操作;

特别提醒:

①严禁学生单独进入化学试剂室。非化学专业人员不得领用化学药品,严禁化学药品外流。

②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保管要严格执行双人双锁规定。

(4)应急处置:

①若遇触电,应立即关闭电闸,切断电路,再用绝缘物体将触电者与电线等导体分开;

②触电者若骤然停止心跳、呼吸,立即施人工呼吸;

③若一般酸液溅上皮肤,应立即用水冲净,可减轻灼伤;

④若酸液溅入眼睛,立即用水冲洗;

⑤使用酒精灯不慎起火,应用毛巾、衣服覆盖扑灭,忌水浇;

⑥因起火燃及衣服,严重者忌奔跑,以免风助火势,可就地打滚灭火;

⑦凡发生上述②、③、④、⑥情况应及时报告行政值日,呼120电话派车急送医院,检查诊断。课任教师应告诉班主任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到医院,了解、参与治疗救护意见。应立即报告行政值日,报告校长,启动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⑤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有违“特别提醒”中的①、②条及“应急处置”中⑦条者,每次扣2分。

(二)课堂外安全管理

1、课间安全管理

(1)责任人:年级组值日教师

(2)督查人:行政值周领导(行政值日)

(3)防范措施:

①班主任经常在学生间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教育学生课间不追逐打闹,不拿危险器具,不做危险性游戏,上下楼梯有秩序,不攀爬栏杆、扶手;

②各班安全委员督促本班学生遵守课间安全秩序;

③年级组值日教师课间监督本年级学生活动情况;

(4)应急处置:

①学生课间发生意外伤害,伤情较轻者,值日教师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护送至校医室(无校医室的直接送医院);

②学生课间发生意外伤害伤情较重者,值日教师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带到医院治疗;

③学生课间发生意外伤害,伤情特别严重者,值日教师告知班主任后立即拨打120电话派车急送医院,并报告行政值周领导(行政值日),报告校长,并启动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条及“应急处置”中②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有违“应急处置”中③条者,每次扣2分。

2、集会安全管理

(1)责任人:各班班主任、组织集会者。

(2)督查人:各年级组分管领导(行政值日)

(3)防范措施:

①学校举办大型活动之前,相关处室或年级组要专门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有专人负责;

②学校集会要以班为单位,上下楼梯时学生走指定楼梯并靠右行走,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

③班主任要负责疏散管理,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踩踏事故的发生;

④到达会场,由班主任组织学生按指定位置安排座位或站队,防止学生乱跑,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应急处置:

①因摔伤、碰撞导致受伤且伤情较轻者,由班主任护送至校医室,伤情严重者,由班主任告知家长,并由年级组安排教师护送至医院;

②集会过程中,学生出现低血糖反应,头昏、呕吐者由班主任送至校医室休息医治;

③集会过程中学生出现突发病且病情严重者,班主任立即告知家长,并拨打120电话,年级组派教师护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④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有违“应急处置”中①-③条者,每次扣2分。

3、午间安全管理

(1)责任人:午间值日人员。

(2)督查人:行政值周(行政值日)领导

(3)防范措施:

①班主任要告诫学生,下午不得过早时间到校(下午预备铃前20分钟到校即可);

②门卫工作人员要注意观察,发现可疑人员要阻止其进入校内;

③午间值日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持秩序。

(4)应急处置:

①午间值日教师要经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②如发生安全事故,需视情况作应急处理。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③条及“应急处置”中①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有违“应急处置”中②条者,每次扣2分。

(三)上(放)学路上安全管理

1、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1)责任人:各班主任

(2)督查人:值周行政(行政值日)人员

(3)防范措施:

①校门口安排有保卫人员、行政值周领导,疏导交通;

②协调交警上学、放学期间对沿路进行交通管制;

③强化教育:

ⅰ定期组织学生学习交通法律法规;

ⅱ交通安全防范知识教育,教育学生要在自己的书本上或其它地方写上父母或老师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在路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若自己伤得较重,甚至昏迷时,对方能及时联系家长或老师;若伤得较轻,自己还清醒,要及时报告父母或老师,有必要可及时报警,还要记住对方的外貌特征和车辆特征,如身高、相貌、体型、口音、服饰、特殊标记、车辆颜色、车牌号等等;

ⅲ一旦不幸受到侵害,不要丧失信心,要振作精神,鼓起勇气;要尽量记住犯罪分子的外貌特征,如身高、相貌、体型、口音、服饰以及特殊标记等等;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证据和线索,协助公安部门侦查破案。

(4)应急处置:

①若发现有学生受到侵害,班主任、值周行政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并将情况报告校长;

②若学生受伤害严重,要立即报告校长并启动应急预案。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②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相关人员未及时到场者,每次扣1分;有违“应急处置”中①条者,每次扣2分;班主任平时不强化教育,扣2分。

2、防止校园拥挤踩踏安全事故管理

(1)责任人:楼梯值日教师、活动组织者

(2)督查人:年级组长、值周行政(值日行政)人员

(3)防范措施:

①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②强化教育:

ⅰ教育学生应尽量避开学生聚集高峰期。一旦遇到拥挤的人群时,应尽可能避开,不得已时,尽量走在人流的边缘。应顺着人流走,切不可逆着人流前进,否则,很容易被人流推倒。若身不由己陷入人群中时,一定要稳住重心,不要被磕倒、绊倒。如果鞋子被踩掉,也不要贸然弯腰提鞋或系鞋带;

ⅱ如果拥挤的人群出现混乱时,要做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准备。当发现前面有人突然摔倒时,要立即停止前进,同时大声呼救,告知后面的人不要向前靠近。一旦自己被推倒,要尽最大努力站立起来,如果不能直立起来时,要设法靠近墙角,身体蜷成球状,双手在颈后紧扣以保护身体最脆弱的部位;

ⅲ在危急关头保持镇静的心理尤为重要。事故发生时,要沉着冷静,从容应对,切不可手忙脚乱,人心惶惶,一定要听从现场指挥员老师的命令,有条不紊地退出现场,绝对不能只顾着自身的安全,拼命乱跑。

③建立教师在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的值班制度,在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要有值班老师组织疏导。

④落实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规定;

⑤强化学校对晚自习的安全管理。学生晚间自习,必须有教师到班辅导和有行政人员值班;

⑥安装应急照明设备。当停电或照明设施损坏时,要及时开启应急照明设备。

(4)应急处置:

拥挤踩踏事故发生后,楼梯值日教师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值周行政人员,紧急处置。

一方面要及时报警,等待警务人员的救援。另一方面,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前,要抓紧时间,用科学的方法开展自救互救。在救治中,要遵循先救重伤者、幼小体弱者的原则,当发现伤者呼吸、心跳停止时,要赶快做人工呼吸,辅之以胸外按压。

(5)考核方法:

未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扣相关人员2分;楼梯口值日未及时到场每次口1分;应急照明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扣相关人员2分;有违“应急处置”要求者,每次扣2分。

(四)防溺水安全管理

1、责任人:全体教师

2、督查人:行政值周(日)领导。

3、防范措施:

(1)强化教育:

①学校、年级、各班通过全校学生大会、年级例会、主题班会对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强调“关注生命,安全第一”,让学生掌握一些有关防溺水、自救等知识,在紧急情况下,会进行简单的处置。

②通过办防溺水专栏,出防溺水板报,张贴防溺水图片等形式,宣传防溺水知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③向家长发放“安全教育告家长书”等宣传材料,让学生家长明确学校防溺水工作要求,了解学校作息时间,提高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配合学校共同做好防溺水工作;

④执行“六不”规定:不得在河堤上,池塘、水库岸边玩耍;不私自下水游泳;不结伴游泳;不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游泳;不到陌生的水域游泳;不在没有教师和家长监护下游泳。

(2)安排人员经常巡查;

(3)积极联系周边水域管理部门,排除周边水域安全隐患;

(4)在学校周边水域设立警示牌,增强学生防溺水安全意识。

4、应急处置:

(1)学生一旦发生溺水事故,最早发现或知晓的教师应立即向学校行政值周领导报告;

(2)校长启动应急预案,指挥组织各工作小组,采取积极果断措施进行施救,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以最快的速度送医院进行救治;

(3)学校应及时、如实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局负责安全工作的相关科室;

(4)做好溺水学生和家长的思想工作,出现伤亡情况,积极联系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协调处理各种善后事宜;

(5)协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责任进行认定。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④条及“应急处置”中①-⑤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

(五)校园建筑设施、设备、各功能办公室的安全管理

1、校舍安全管理

(1)责任人:总务主任

(2)督查人:分管副校长

(3)防范措施:

①各种校产要标明编号、登记入册,做到帐帐相符、账物相符;

②每周组织对学校教学和办公楼进行检查,检查屋顶有否漏水,墙体有否开裂,墙皮有否松脱,防雷设施是否完好,门窗的防盗设施是否完好;

③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效,是否在相应的位置,消防栓箱是否完好,水带、水枪、搬手是否齐全;

④用电线路有否老化,路灯、应急照明是否正常;

⑤每月用书面形式向政教处报告,以便做好安全台帐;

⑥学校放假前,全校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4)应急处置:

①对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否则及时向校长报告;

②若发生火灾险情,应立即拔打119,并启动学校火灾应急预案。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⑥条及“应急处置”中①②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

2、财务室安全管理

(1)责任人:会计

(2)督查人:总务主任

(3)防范措施:

①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保险箱贮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②使用公安指定的合格保险箱,做到撬不开,搬不走。保险箱钥匙财务人员应随身携带,不准放在办公室的抽屉内过夜。备用钥匙需妥善保管;

③财务的支票和印章须分开保管,支票、汇票不得预留印章。财务人员离岗应将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锁入保险内并拨乱密码号;

④工作人员能正确使用灭火设备,特别是下班离室前一定要关锁好保险箱和防盗门。

(4)应急处置:

发现失窃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禁止任何人随意进出和翻动东西,并立即向校长报告。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⑤条及“应急处置”中要求者,每项每次扣1分。

3、图书室安全管理

(1)责任人:图书管理员

(2)督查人:分管领导

(3)防范措施:

①图书、资料严格编目、登记制度,借出收回账册齐全,不定期检查防盗、防湿、防霉、防鼠害、防虫害、防火等设施是否完好;

②图书、资料分等级存放,特别贵重书刊的借阅实行分管教学副校长特批制度,贵重书刊要有专人、专橱收藏,保管人应定期核查;

③门窗要有防盗设施,离开工作岗位,应随手关好门窗,防止书刊被窃。

④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内部消防器材应摆放明显位置,便于救急使用,平时注意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⑤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节日、寒暑假期间应切断内部电源,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安全。

(4)应急处置:

①发现失窃时,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分管教学副校长报告;

②发现鼠害,向总务处报告组织灭鼠;

③发现失火立即拔打119,并向校长报告,启动学校火灾应急预案。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⑤条及“应急处置”中①-③者,每项每次扣1分。

4、阅览室安全管理

(1)责任人:阅览室负责人

(2)督查人:分管领导

(3)防范措施:

①图书、资料严格编目、登记制度,不定期检查防盗、防湿、防霉、防鼠害、防虫害、防火等设施是否完好;

②不准将火柴、打火机及易燃易爆物品带到图书室。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内部消防器材应摆放明显位置,便于救急使用,平时注意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③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防止偷盗事件发生,要检查是否关掉电源,检查确无问题,才能离开阅览室;

④节日、寒暑假期间应切断内部电源,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安全。

(4)应急处置:

①发现失窃时,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分管教学副校长报告;

②发现失火立即拔打119,并向校长报告,启动学校火灾应急预案。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③条及“应急处置”中①②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

5、实验室、仪器室安全管理

(1)责任人:管理员

(2)督查人:分管领导

(3)防范措施:

①教具、仪器、药品要分类编号,分类存放,妥善保管。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时应严格按规定办理,严格按规定摆放,有毒药品要双人双锁,确保安全;

②做好实验仪器、药品的增、减和外借记录,外借仪器、药品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借期满要收回,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帐目,发现问题立即向分管教学副校长报告;

③在上课时间内,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

④学生进入实验室上课要在老师的带领下排队进入,按编号就座,在室内要保持肃静,注意室内卫生;

⑤不准乱丢纸屑、杂物、不准乱吐痰、不准乱刻乱画。禁止喧哗、跑动、打闹。

(4)应急处置:

①发现失窃时,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分管教学副校长报告;

②发现失火立即拔打119,并向校长报告,启动学校火灾应急预案。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⑤条及“应急处置”中①②者,每项每次扣1分

6、行政各处室安全管理

(1)责任人:相应办公室全体人员

(2)督查人:分管副校长

(3)防范措施:每天下班前切断电脑、电扇、空调、饮水机等用电器的电源,关好门窗、水源,杜绝事故发生。

(4)应急处置:

①发现失窃时,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分管总务副校长报告;

②发现失火立即拔打119,并向校长报告,启动学校火灾应急预案。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③条及“应急处置”中①②者,每项每次扣1分。

7、教师办公室安全管理

(1)责任人:年级组长

(2)督查人:分管领导

(3)防范措施:

①个人的现金、存款单、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如私家钥匙、手机、相机等)不得放在办公室桌上或抽屉、橱柜内,以防被外来人员顺手牵羊造成损失;

②办公室内要时刻注意用电的安全,不准乱接电源,不准擅自使用电炉、电暖气等大容量电器,要经常检查线路安全,发现隐情要及时向总务处报告;

③不准在办公室内焚烧杂物、纸张,吸烟人员要每天清理烟缸,确保烟蒂彻底熄灭,认真做好防火工作;

④不准在教学、办公用微机上玩游戏、聊天和登录黄色网站,禁止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违法或有害国家的言论

⑤下班时不能将学生关在教师办公室。⑥每天下班最后离开办公室的教师,必须切断电脑、电扇、饮水机等电器的电源,关好门窗、水源,杜绝事故发生。

(4)应急处置:

①发现失窃时,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年级主任报告;

②发现失火立即拔打119,并向校长报告,启动学校火灾应急预案。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⑤条及“应急处置”中①②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

(六)消防安全管理

1、责任人:政教处

2、督查人:分管领导

3、防范措施:

⑴教学楼、实验室、图书室等重点防火场所完善防火设施,留有消防通道,配齐配足灭火器材;

⑵严格用电管理制度,用电做到人走灯熄,饮水机、电脑离开时切断电源,水电工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更换老化或不符合要求的线路;

⑶严禁学生带打火机火柴等火具及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到校;

⑷学生不在校内充电、用电取暖器取暖;

⑸定期培训,学会使用所配灭火器材;

⑹定期进行防火疏散演练;

⑺实验室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严格执行领用制度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多功能教室、计算机和机房内的空调、打印机、电源开关、电度表、电源线等电器设备,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有关部门。

4、应急处置:

⑴用电引起火灾迅速切断电源,火势不大,可以控制,现场进行扑救;

⑵不能控制迅速报组织有关人员携带灭火器赶到现场进行扑救;

⑶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报警人及现场火情;

⑷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

⑸报告学校行政值周领导报告校长启动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⑧条及“违应急处置”中①-⑤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

(七)饮食卫生防病安全管理

1、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1)责任人:各班班主任

(2)督查人:行政值周(行政值日)领导

(3)防范措施:

①强化教育,班主任对学生进行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ⅰ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ⅱ不到校园周边无证摊贩处购买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ⅲ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扔垃圾;

ⅳ少吃油炸、油煎食品。

②协调食检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周边摊点进行卫生检查。

(4)应急处置:

①对食物中毒学生,症状属轻微的,由校医室及时对发病学生进行应急的对症救治,做好症状记录,并完好留存病人的吐泻物;

②中毒严重者,班主任告知行政值周领导,并通知学生家长,由年级组安排教师护送至医院,必要时传呼120救护车,将患者紧急送医院救治。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条及违“应急处置”中①-②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班主任不强化教育,班上吃零食学生多,扣1分。

2、传染病突发事件防控管理

(1)责任人:各班班主任

(2)督查人:分管领导

(3)防范措施:

①班主任负责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②班主任做好日检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③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④政教处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严格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4)应急处置:

①学生或教职工一旦出现流感、手足口病、非典、禽流感、风疹、流脑、麻疹、传染性肝炎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请假,不得带病上学、上班,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病后才能回校上课、上班;

②学生出现传染病症状的班主任立即通知家长,由家长陪同去医院,家长不能到校的,由班主任老师护送去医院;

③学校总务处对传染病人所在的班级教室或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学生、教职工进行隔离观察,迅速切断感染源,防止疫情扩散。

④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同学、同事前往探望;

⑤如传染病烈性感染,学校请示教育局和其它政府部门,决定是否实行全校停课。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④条及违“应急处置”中①-⑤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

(八)门卫、保卫护校安全管理

1、门卫安全管理。

(1)责任人:门卫

(2)督查人:分管领导

(3)防范措施:

①外单位、学生家长或其他社会闲散人员进出学校,严格询查并如实登记;校内学生进出校门注意查验有关证件;

②校门口有逗留人员及车辆及时劝离;

③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或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

④外单位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入校园内。

(4)应急措施:

①校门口有故意寻衅闹事人员及时报告值班保卫和行政值周领导;

②发现有人带危险品进入校园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保卫及行政值周领导;

③行政值周领导视情况决定报警或报告校长启动应急预案。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④条及“应急处置”中①-③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

2、保卫护校安全管理。

(1)责任人:保卫人员、护校队。

(2)督查人:分管领导

(3)防范处置:

①保安人员要按时交接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②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学生中违法乱纪行为的举报、报案、自首,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③在班主任的协助下及时处理学生及学生家长间的纠纷;

④负责安保器材的检查、使用,保证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⑤巡查学校周边的安全状况,及时清除安全隐患。

(4)应急处置:

①学生及学生家长间的纠纷涉及校外人员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调解;

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案件时,要及时报告政教处及行政值周领导,必要时报公安机关,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③有社会闲杂人员到学校无故寻衅闹事时,要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案;

④巡查时发现安全隐患又不能及时排除时,要报告学校行政及时安排人员排除。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④条及“应急处置”中①-③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

3、预防校园伤害安全管理。

(1)责任人:各年级值日教师,首遇教师。

(2)督查人:行政值周领导(行政值日)

(3)防范措施:

①禁止学生课余时间在教室、走廊和校园其它场合追逐、戏耍、打闹;

②督促学生劳动时小心谨慎,禁止用工具玩耍疯闹,擦拭玻璃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③及时制止学生玩耍危险物品(如刀、枪、棍、爆炸物等);

④制止学生在课余时间时不掌握分寸和方式的玩笑和游戏方法;

⑤规范学生的行为习惯,制止学生攀爬栏杆、门窗,不从楼上往下抛掷物品;

⑥发现学生聚众寻衅,欺侮同学,及时制止驱散,并报告保卫人员进一步处理。

(4)应急处置:

①发生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本着人见人救,人见人管的原则,及时救助受伤害的学生;

②一般伤害立即送往校医务室,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抢救处理,情况紧急应立即拨打120紧急救援;

③发现学生劳动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通知班主任;

④因学生特殊疾病、特殊身体素质、异常心理状态受到意外冲击而造成的伤害,立即拨打120电话紧急救援,并联系家长。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⑥条及“应急处置”中①-④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

(九)寝室住宿生安全管理

(1)责任人(学生宿舍管理员,与学生同住一栋楼)、班主任、值日教师

(2)督查人:行政值周(行政值日)

(3)防范措施:

①强化教育,班主任对学生进行住校生宿舍安全教育

A小心上下床架,严禁在床铺上蹦跳、玩耍等不安全行为,上铺不准摆放重物及锋利的物品。

B严禁私自接电线路,不准使用除正常照明外的其他用电器,不损坏室内外的线路和器件。如有故障,及时报告班主任。

C不准在室内、走廊、楼梯蹦跳、推搡,不得骑着或顺着栏杆滑行,严禁攀爬阳台栏板晾晒衣物。

D勿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带入寝室,严禁往楼下抛掷物品。

E不得在室内点蜡烛,焚烧废纸等杂物。

②宿管员(值日教师)按时开关学生公寓大门。晚上学生睡前巡查,关注学生到位或身体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③寝室按时上锁,做到人走门锁,睡前闩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学生留宿外人,禁止男生到女寝室串门。

④熄灯铃响时,寝室长落实点名及“零报告”制度;发现有未按时入室就寝者,立即报告当日值日、宿舍管理员,及时弄清学生未归原因。

(4)应急处置:

若学生深夜急症或其它意外情况(如打架、起火、摔伤等),寝室长立即报告同栋楼的宿舍管理员,由宿舍管理员联系班主任、行政值日及时送学生至医院诊治,直至隐患排除。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④条及“应急处置”条款者,每项每次扣1分。

(十)校车安全管理

(1)责任人:校车管理责任人、各幼儿园业主

(2)督查人:分管领导

(3)防范措施:

①督促各校车业主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签订驾驶员、跟车教师责任状,建立接送登记簿;

②督促业主、司机、跟车老师增强责任意识,不超员不超速;不酒后驾车、疲劳驾车;按规定线路接送,接送里程不超过3公里;

③督促校车业主聘请司机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校车必须取得许可、取得校车标牌;严禁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上路接送学生,严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校车。

④各校车管理责任人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监管校车进行明查暗访,发现超员超速的立即向交管部门报告。各责任人对幼儿园校车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⑤加强对学生、学生家长、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各园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并作好记录。

(4)应急处置

①若发现超员行为,应立即制止接送,报告交管部门,由交管部门安排车辆或用原校车按核定人数将本趟学生送达目的地,再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出现超速行为的立即制止。

②若出现交通意外,司机、驾驶员立即报告业主,业主报告责任领导,责任领导分别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情况严重的直接打110、120。

(5)考核方法:

有违“防范措施”中①-⑤条者,每项每次扣1分,有违应急处置①②条者,每项每次扣2分。

(十一)安全教育与培训

1、安全教育

(1)责任人:各班班主任及相关教师

(2)督查人:政教处

(3)安全教育内容与时间

①学生行为安全教育:经常进行。

重点强调:严格遵守学校制度,不追追打打;不乱扔危险物品;上下楼梯不推、不堵、不挤。

②交通安全教育:时间一般集中在2月、9月进行。

重点强调:未满12周岁学生不能骑车;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③防溺水安全教育:时间一般集中在3月至11月。

重点强调:学生不得到河堤玩耍,更不得下河洗澡。

④饮食卫生安全教育:经常进行。

重点强调:教育学生不吃“三无”食品;不随便吃生、冷食物。

⑤传染病防控安全教育:时间一般集中在2月至4月。

重点强调:不与传染病病人接触。

⑥自然灾害防范安全教育:时间一般集中在5月至6月。

重点强调:防雷电、防地震安全教育。

⑦家居安全教育:经常进行。

⑧消防安全教育:集中在清明节前后和秋冬干燥季节。

(5)考核方法:

班主任未能按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少一次扣2分。查班会课教案。

2、安全培训:

(1)责任人:政教处

(2)督查人:分管领导

(3)培训形式: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

(4)培训内容

①学生不轨行为的处置;

②交通安全常识;

③防溺水安全措施;

④饮食卫生安全常识;

⑤传染病防控安全常识与措施;

⑥自然灾害防范方法;防地震演练;

⑦家居安全防范措施;

⑧消防一般知识;

⑨法制教育;

⑩机智应对绑架、敲诈勒索等不法侵害。

(5)考核方法:

未能按要求安排培训及未能完成培训任务,每项扣2分。

(1)责任人:各班班主任及相关教师

(2)督查人:政教处

(3)对接形式:利用校讯通短讯平台、电话、家访、致信等形式经常性的与家长沟通联系。

(4)对接主要内容:

①学生未到校第一时间告知家长;

②学生在正常上课期间未请假擅自离校第一时间告知家长;

③2、3月提醒家长注意小孩饮食卫生安全及注意传染病防控;

④4至6月提醒家长注意提醒小孩注意自然灾害防范及溺水安全防范。

⑤:7月致家长信,提醒家长关注小孩暑假假期内安全。

⑥9月提醒家长注意小孩交通安全、在校行为安全及防溺水安全。

⑦10、11月提醒家长教育小孩注意防伤害及防火安全;

⑧1月致家长信,提醒家长关注小孩寒假假期内安全。

⑨校方认为需随时通报至家长信息等情况。

(5)考核方法:

每月至少10次与家长联系沟通。未按要求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每少一次扣1分。

(十二)安全督查

1、校长:

(1)学校法人代表,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督查学校各分管校长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2、党支部书记:

协助校长督查学校各部门、各年级的安全工作。

3、政教副校长:

(1)负责落实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

(2)指导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协助校长督查学校各部门各年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4)督查各部门安全检查情况。

4、教学副校长:

(1)督查教务部门对体育运动场地、体育器材的安全检查工作。

(2)督查教务部门对电教室、实验室管理人员对各种实验使用药品,特别是有毒、易燃易爆药品(物品)的保管(要双人双锁)等方面的及安全工作。

(3)督查教务部门对各科任教师严格执行教学常规,防范体育课、实验课等课堂内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

(4)督查教务部门对图书室、阅览室、各功能用房的防火、防盗的管理工作。

5、总务副校长:

(1)督查总务部门对全校教学设施的防火、防盗、用电、用水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督促后勤人员及时维修损坏的校舍设施,及时配备添置消防器材。

(3)督查师生饮水卫生等安全问题

6、政教主任、副主任:

(1)负责组织学生安全教育资料,督促各年级组、各班主任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充分利用校报、板报、校园广播、主题班会、讲座、校讯通平台等各种宣传阵地,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以及防溺水、防踩踏、防洪、防雷、防盗、防抢、防骗、防火、防病、防毒等安全教育,并传授发生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和基本技能。

(2)负责督查学校安全保卫、门卫工作。

(3)负责学校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安全台帐。

(4)负责督查各年级、各班落实“日检”报告制度情况。

7、教务主任、副主任:

(1)负责组织对电教室、体育运动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配合政教做好安全台帐。

(2)负责指导实验室管理人员对各种实验使用药品,特别是有毒、易燃易爆药品(物品)的保管及安全工作。

(3)负责指导各科任教师严格执行教学常规,防范体育课、实验课等课堂内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

8、总务主任、副主任:

(1)负责组织对全校教学设施的用电、防火、防盗、防洪、防水、防雷,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配合政教做好安全台帐。

(2)负责组织后勤人员及时维修损坏的校舍设施,确保学生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路灯明亮,及时配备添置消防器材。

(3)负责对师生饮水卫生安全问题

(4)每学期开学与结束时组织人员对校产进行核对、清查、登记。

9、团委书记

(1)充分利用广播配合政教做好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2)及时配合安全领导小组落实安全应急预案。

10、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1)负责文件的保密;

(2)负责安全信息的。

11、班主任及科任教师:

按照分工(每人负责20个左右学生),负责督查学生的安全行为。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学校安全、师生安全是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根本前提和有力保证,每一位教职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工作也是教学质量的意识,要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绝不能抱有麻痹松懈和厌烦情绪,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处处讲安全,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2、明确责任。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学校已对全校每一个工作岗位规定了安全工作职责。全体教师务必加强学习,明确自己的安全责职,熟知防范措施,熟知应急处置方法,并在工作中认真落实。各校需指定一名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享受岗位津贴),负责各方面的联络、资料汇总、考核等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