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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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问题思考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1.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1.1关于备案

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19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19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1.2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

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1.3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

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19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1.4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1.5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1.6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2.1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虽然细化了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一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的范围、防火性能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是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2消防审验权的范围仍需进一步厘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14条虽然对消防审验的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建筑总面积的界定。建筑总面积的范围是一个建筑,还是使用功能相同的多个建筑的面积,改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筑总面积如何计算?二是装修工程审验范围的确定。装修工程审核验收的范围是否和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围一致,装修工程面积算法适用建筑总面积还是装修的实际面积?三是在设有需审验的人员密集场所而转化为特殊建设工程情形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是一并进行审验,但实践中一些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工程竣工后才确定,或者在装修设计中方能确定,还有一些建筑物在使用中部分用途变更为人员密集场所,假定该建筑物原属备案项目,但因其存在人员密集场所而转化为特殊建设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一并审验等等。

【参考文献】

[1]何炬.消防监督管理的法律思考[J].广西社会科学,2001,(05).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

各部门、各单位:

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7年全省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安发〔2017〕x号)文件已按学校领导批示发至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消防工作“法制维安年”活动的通知》(见校园网5月2日校内公告)中所列10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1、落实“六加一”措施。各有关消防重点单位(部位)要“开展一次安全评估、签订一次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组织检测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全面清理一次厨房烟道、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在3分钟内形成第一处置力量到场扑救”。

2、加强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管理、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落实购买、运输、存储、领用、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强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杜绝责任事故发生。

3、开展电气火灾防范检查。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电器产品、电气线路安装敷设。消防重点区域要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及时更换、维修、保养存在火灾隐患的电器产品和电气线路。

4、开展消防控制室管理标准化建设。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楼宇,安全责任部门(单位)要按照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迎接9月底全省统一组织的异地互查专项验收,力争达标合格。

5、积极参与“智慧消防”建设。根据xx省“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我省将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按照《xx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我校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系统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势在必行,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准备,提前做好基础工作。

6、强化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大型活动审批制度,主办单位要制定和演练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安排专人负责活动前和活动期间的防火巡查,避免火灾事故发生;学校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要严阵以待,做好火灾应急的物资和技术储备,确保发生火灾后能快速响应,高效处置。

7、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新建工程竣工后,配备的消防设施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由基建处与管理(使用)部门(单位)进行交接;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须按国家消防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审核、施工和验收,投入使用前须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校内所有建筑的消防审核、验收等相关材料须向保卫处消防科提供复印件备案。

夏季消防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意识,明确责任,忠实履职;要根据各自实际,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常抓不懈,不留死角,杜绝火灾责任事故。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或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党的闭幕后2日内将夏季消防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形成文字材料,纸质版由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签字盖章后报保卫处户政科,电子版发至宋老师办公系统邮箱(联系电话xxxxxxxx)。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

2.1目的

规范治安巡护工作,防止治安事件发生,保障辖区内的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2.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辖区内的治安巡护工作。

2.3职责

保安班长负责检查、指导巡护工作、监督工作,协助主管经理处理突发事件。

2.4巡护的基本要求。

2..4.1巡护保安在巡逻过程中,应多看、多听、多嗅,以确保完成巡视工作任务。

2.4.2检查治安、防盗、防火、水浸等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报告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

2.4.3巡查大厦内各个重点部位、治安死角等,发现有可疑人员应前往盘问,检查证件,必要时检查其所带物品。

2.4.4对在大厦内、广场流动摆卖的小贩、推销人员,应劝其离开辖区,必要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协助他们处理。

2.4.5对大厦内的装修工程进行监管,对有碍交通或因超时装修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的装修工程进行管理或制止。

2.4.6调解一般性民事纠纷,遇疑难纠纷要设法控制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

2.4.7配合专职反扒队员,做好卖场的反扒工作。

2.5巡护保安的基本任务。

2.5.1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犯罪行为。

a)预防和制止以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扰乱大厦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

——扰乱大厦广场、停车场的秩序;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大厦生活工作秩序的;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b)预防和制止以下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行为;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源的;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覆盖防护板、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防护板、标志、防围的。

c)预防和制止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写恐吓信或者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的邮件、电报的。

d)预防和制止以下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故意损毁路灯等公用设施的;

——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违反规定,在住宅内、办公区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

e)预防和制止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故意阻碍消防通道或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埋压、圈占或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私接电源或私用大功率电器的;

——侵占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

——阻碍消防安全出口畅通的;

——防火卷帘门下堆放物品的;

2.5.2保护各类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护秩序。

2.5.3协助小区内住户报警。

2.5.4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助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病人、老人和儿童。

2.5.5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总经理办公室。

2.6巡视大厦内的安全防范情况,提示公司的有关部门、商铺、住

户,清除隐患。2.7巡护工作的检查。

2.7.1巡护保安对广场的违章停车、违章行驶进行检查。

2.7.2巡护保安对管辖区域的治安死角、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检查。

2.8巡护工作的记录存档。

2.8.1巡护保安将巡逻中发现或处理的情况认真详细地记录在《巡护记录》内。

2.8.2保安班长将本次的情况收集并记录在《值班情况记录本》内。

2.8.3安全保卫部主管对《巡护记录》、《值班情况记录本》的记录内容进行检查后,交安全保卫部存档、保管,保存期一年。

2.9相关支持文件

2.9.1巡护路线和巡护时间。

2.9.2巡更制度。

装修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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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屋鉴定;问题;思考

1.关于《危标》和《可标》的使用选择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一99)(以下简称《危标》)1.0.2条规定:《危标》的适用范围是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一1999)(以下简称《可标》)1.0.2条规定:《可标》的适用范围是;1建筑物的安全性鉴定(包括危房鉴定及其它应急鉴定);2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3建筑物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目前有些鉴定机构不分鉴定类别,两种标准混用,且使用《可标》既不严谨,也不规范,更由于一些概念模糊不清,导致鉴定程序、方法上均出现许多明显错误,由此而形成的鉴定结论能否成立可想而知。

就目前情况来看,全国绝大多数鉴定机构是依据建设部第4号令设立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也基本上是房屋安全鉴定,它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撑,是为正确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能服务的。因此,建议鉴定机构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最好选择使用《危标》而不是《可标》。而在进行房屋改造前的专门鉴定时,应该首先选择使用《可标》,而不是《危标》。

2.关于安全性鉴定和危险性鉴定的异同

(1)《可标》规定的安全性鉴定包括:1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2房屋改造前的应急检查;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可标》条文说明1.0.2条指出:当承重结构出现可能影响安全的异兆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抢险和紧急加固为目标的安全性检查与鉴定,亦即通常所谓的危房鉴定,属于应急鉴定范畴,即《可标》规定的安全性鉴定包括了危房鉴定,但又不止于危房鉴定。

(2)建设部129号令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从129号令第6条至第14条的条款规定可以看出,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即129号令中,安全性鉴定和危房鉴定(危险性鉴定)是同一个概念,即危房鉴定也称为安全鉴定。

由上述讨论可知,当使用《可标》并按其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房屋的可靠性鉴定时,对安全性鉴定和危险性鉴定,可以根据需要有所区别。而使用《危标》并按建设部129号令规定的方法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时,则无须对二者加以区分。

3.鉴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包括检测数据)的合法性、有效性

(1)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即部令141号明确规定(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检测业务工作,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的机构不得承担检测业务。而我们有一些鉴定机构并未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有的仅只有计量认证,这就意味着,这些鉴定机构进行既有房屋的结构和材料检测属违规运作,一旦出现工作差错、纠纷或诉讼,将要承担很大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风险。

(2)根据建设部141号令的规定,检测机构只是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进行物理、化学检测。简单说就是提供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物理、化学技术数据,而整个房屋是否安全或质量是否合格,应由鉴定机构另行出具鉴定书作出鉴定结论,或者由有关各方参与共同进行验收。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一2002)(2011版)第10.2.3条规定:混凝土强度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可以予以验收。此条规定足以说明检测单位提供的只是技术数据,而不是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和能否安全使用的最后结论。

(3)材料和结构检测应该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但是,我们有些鉴定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不科学合理。例如在进行既有建筑混凝土强度检测时,没有按照检测技术规程和标准的规定,随机抽取足够数量的构件进行检测。如此一来,检测工作就不能符合制定检测技术规程的理论根据一一数理统计原理(一是样本随机抽取,二是样本数要足够)。

4.关于房屋结构及构件的承载力复核验算

在日常鉴定工作中,经常要对被鉴定的房屋承重结构或者某些构件进行承载力复核验算。验算时荷载参数如何选取,值得讨论。例如:一般住宅楼面活荷载按现行规范应为2.0kN/m2,而按照原《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则一般住宅楼面活荷载为1.5kN/m2,新规范比老规范增加33%,在新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一2001)实施以前,住宅的楼面活荷载都是按1.5kN/m2进行设计计算的。那么我们现在因某些原因对这些房屋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若按照现行规范来进行复核验算,这些房屋结构承载力都难以通过理论计算,会得出结构不安全的结论。但实际上它们都能正常使用,因为它们本身可以承受原规范所规定的荷载。那么这个矛盾应该如何解决呢,建议采取以下方法予以处理:

(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新规范实施以前设计的既有建筑,可以按照老规范进行验算,检测的实际荷载值,用实际荷载值进行验算。新规范实施以后设计的房屋,用新规范进行验算。

(2)对于后续使用年限可能达到房屋设计基准期的房屋、拟进行加固改造的房屋或者进行抗震鉴定,无论是何种房屋,均应按照现行规范进行验算,这样才能确保安全。

5.关于几个资质问题的讨论

5.1设计资质

有些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危房处理建议,并不只是原则性的处理建议,而是非常具体的加固维修方案,有的甚至还有加固设计图纸。在进行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时,有时直接修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有的也直接出具设计方案。然而,在我们鉴定机构没有任何相关设计资质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的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1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随时有可能受到有关管理部门的查处。当稍有不慎,出现了工程事故,追查事故原因时,将给我们的鉴定机构带来极大的麻烦和不利的法律后果。

鉴定机构在审定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时,还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装饰装修方案涉及到变动房屋的承重结构,一定要审查有与该房屋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变动设计方案,而不能只以装饰装修设计图作为结构变动依据。因为,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有关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的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仅具备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的单位是没有资格出具房屋承重结构变动设计方案的。对此,鉴定机构应予以充分注意,避免一旦出现工程事故后承担连带责任。

5.2检测资质

前已所述,进行结构检测需要取得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设部141号令还明文规定,检测机构必须是一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是与政府任何部门没有隶属关系的第三方(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真正做到,也没有完全做到)。要取得这样的检测资质不容易,我们有的直辖市鉴定机构的检测资质是由房管局颁发的,这在省级行政区是不可能实现的,也不符合建设部的规定。但是我们的鉴定工作又确实需要有检测工作作为技术基础,缺其不可,这个矛盾如何解决还需要大家共同讨论研究,鉴定机构的市场化也许是出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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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预防

1引言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已得到物质生活满足的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因此,公共娱乐场所也受到了人们的普遍欢迎,公共娱乐场所在给人们带来享乐的同时,也给人们生命财产构成威胁,主要表现在火灾事故方面。公共娱乐场所具有人员高度集中、夜间营业等特点,如果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难以疏散人员,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因此,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防火工作对于有效地遏制公共娱乐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2公共娱乐场所的范围及特点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多建在人员集中地段,或附设在民用建筑物内,这些场所布局紧密,防火分隔差,防火分区小,有些包厢纵横交错,进入感觉像步入迷宫。建筑功能复杂,用电量大。内部装修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多,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为了讲究豪华气派,采用三合板、麻板做夹墙,这样就存在人员密集、可燃物多、潜在起火源多、疏散设施不健全、疏散困难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会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3公共娱乐场所火灾常见的几种问题

3.1人员密集,易造成群体伤亡

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素质相差较大,一旦发生火情,容易导致恐慌,多表现为拼命夺路而逃、相互挤压,易造成群体伤亡。

3.2场所内部结构复杂,难以迅速疏散

公共娱乐场所内部分隔错综复杂,通道窄小,过道多,灯光不明显,给人如置身于迷宫的感觉,一旦发生火灾,难以迅速疏散人群并实施救人。

3.3可燃易燃物导致火热迅速蔓延

大多数公共娱乐场所追求大空间、宽跨度等,而且其内部装修多使用易燃的本质板、塑料板等作为饰物,如果发生火灾,这些材料燃烧起来会让火势迅速蔓延。

3.4较差的通风条件导致烟雾浓厚

为保证高质量的音响效果并且不对周边产生噪音危害,公共娱乐场所的门窗通常处于常闭状态,发生火灾时,烟雾不能及时排出,大量积聚在内部空间里,加上可燃物多,在没有良好通风的情况下,产生的大量不完全燃烧物形成浓烟,易造成人员窒息或中毒,影响视觉,阻碍消防人员开展救人灭火行动。

3.5难以及时扑救

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火灾时,周边围观群众多,易造成交通堵塞,增加消防队员的扑救难度。而且可燃易燃物多,火势猛,被困人员多,致使扑救难度大。

4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

消防专家将火灾隐患分为静态隐患和动态隐患两大类:因硬件设施不达标而形成的隐患是静态的,这类隐患数量相对稳定,消防部门监督起来相对容易一些;而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而形成的隐患是动态的。

4.1静态火灾隐患

有些静态隐患是日积月累形成的,矛盾非常复杂。静态火灾隐患是指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前由于结构不合理,设施安装不到位或不匹配,产品质量低劣,装修、装饰材料选用不当等先天性不足造成的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隐患。公共娱乐场所的静态火灾隐患主要表现在:内部消防设计不合理、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规范要求、内部装修工程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电器安装不规范、烟气无法有效排除。此外,建筑物使用功能频繁变化也是积重难返的原因。

按照国家规定,不同的使用功能适用不同的消防标准,而建筑物建成后,里面的某些消防设施就很难更改,一旦使用功能变更,新隐患的产生就不可避免。

4.2动态火灾隐患

动态火灾隐患是指场所投入使用后由于管理不到位,场所内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缺乏、经营者消防意识淡薄、消防设备、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用火用电管理不完善、单位未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原因造成火灾情况下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人员无法安全疏散,致使火势蔓延扩大,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不安全因素。由于这类隐患是因为场所管理者消防意识差,普遍存在侥幸心理,所以动态隐患最难监督,导致火灾的危险性也最大。

5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预防对策

5.1在公共娱乐场所设计过程中去除安全隐患。

公共娱乐场所要严格依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中有关的规定要求进行防火设计,从火灾源头上把好关,不留隐患。

5.1.1注意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部位、耐火等级和防火分隔

大多数的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城市繁华街段,如商场、宾馆、市场、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内部。如果与其它部分没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成立独立的防火分区,极易导致火灾后相互殃及,尤其是建筑耐火等级低,位置设在建筑地下或地上四层以上时,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和救援难度增大,后果不堪设想。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1.14和第5.1.15条有关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地下时,应布置在地下一层,且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同时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1.2注意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疏散设计要求

安全疏散要求场所在发生火灾事故紧急情况下,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安全出口要分散布置,相邻2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以达到防止人员拥挤的效果。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窗、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等以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的宽度要达到能够及时有效地疏散场所容留人员的要求。按照人员密度指标,确定额定人数。根据安全疏散指标,保

证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和总宽度。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小于20分钟。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跨不得大于20m。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物超过三层或设置在地下一层时,疏散楼梯要采用封闭楼梯间形式。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

楼梯间时,在首层要采用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直通室外并设置明显标志,在隔墙上开设的门要采用乙级防火门。

5.2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严格控制用电线路的铺设

安全不但是效益,而且是生产力。公共娱乐场所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和难燃性材料,装修应采用无烟、不燃性的新型装修装饰材料。规范装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格认证,加强对施工中的监督指导,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通过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及抽样送检,查看进货资料、检测报告等方式,确保消防产品百分之百合格。公共娱乐场所内的用电线路最好采用暗线铺设,裸线应用PVC管穿管保护,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严禁使用PVC管代替,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对于老化、绝缘破损的线路要及时更换。

5.3重视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作用

在公共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安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墙上悬挂火灾事故照明灯,这对在火灾发生时引导娱乐场所内部的人员进行安全疏散能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而且由于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资金投入比较少,执行整改较为容易。公共娱乐场所对此作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5.4采用先进技术,配备消防设施,充分做好灭火准备

公共娱乐场所应采用阻燃技术等较先进的科学技术,配备消防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从“人防、物防、技防”上下功夫,做好消防工作。所有公共娱乐场所必须按规定要求配足消防器材,制订灭火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演练,做到人员分工精细、任务明确、措施得力,把扑灭初起火灾、向消防队报火警、疏散人员以及抢救贵重物品四个方面作为重点演练内容,做到一旦起火,能迅速有效扑灭火灾,减少损失。5.5建立健全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法定消防职责公共娱乐场所要统一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奖惩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防火检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消防教育培训制度、每月巡查制度、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门卫值班制度、消防器材设施维修保养检查制度等一系列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统一制定适用于定期防火检查、定期教育培训和每日巡查的记录表以及适用于审批用火用电、裁决内部消防处罚的审批表,并从内容和格式规范每一项消防安全制度,以便更好地满足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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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毛久强.浅谈如何加强对公共场所室内装修施工中火灾隐患的监督检查[C].山东消防,2005(2):119~120.

[3]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