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保险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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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保险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1

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特殊人员的医疗费实行的社会统筹,特殊人员的医疗费统筹要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单位缴费,社会统筹,专户储存,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统筹经费按年度核算,出现超支时,其超支部分经核实后由财政部门予以解决。

二、资金渠道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特殊人员的统筹费用,由县财政纳入预算,足额安排,按年度拨付。企业和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特殊人员的医疗费统筹金,由特殊人员所在企业或单位负责缴纳。对符合统筹原则,但缴纳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其费用由财政解决。

三、缴费标准

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金标准,按上一年度我县特殊人员的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的筹资标准(已一次性缴费的特殊人员除外)。

四、缴费方式

企业和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的特殊人员下一年度的医疗费统筹金,由所在企业或单位按标准于当年12月份集中缴纳,缴费后不予退还(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一次连续缴纳多年的统筹金)。中断缴费的,需补齐欠费(含利息)和滞纳金后,才能重新享受相关待遇。特殊人员在其单位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五、一次性缴费

已破产企业、改制企业,由负责企业破产、改制的主管部门从国有资产出让所得中扣除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金,并一次性上缴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离休干部的缴费标准为人均7万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的缴费标准为县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15。

六、颁证管理

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制发《离休干部医疗证》、《离休干部专用门诊病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医疗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专用门诊病历》。

七、报销范围及标准

特殊人员实行定点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三个目录)。

(一)离休干部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医药费按实报销,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负担,但急救、抢救情况下及国家药典规定的特殊适应症除外。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原伤残部位旧伤复发,符合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医药费按实报销;其他伤、病符合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门诊费报销92%,个人负担8%,住院费报销95%,个人负担5%(经审查无收入来源的除外)。超出三个目录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一个统筹年度内,个人负担住院医药费(不含自费项目)超过个人2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的,个人不再负担。

八、门诊执行办法

(一)门诊实行定点就医。特殊人员可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选择2至3所医院作为门诊就诊的定点记帐医院,凭本人医疗证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报销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由医院全额记帐后按月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结算;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医院向患者本人收取。门诊定点医院一经确定后当年内不能变动,如需变更可在次年初重新确定。特殊人员在专科定点医院就诊不受2至3所医院的限制。

(二)门诊实行限量开药。门诊或出院带药的数量按以下规定执行:急性病7天,一般慢性病10-15天,需长期服药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精神病等可延长到1个月药量。用药应做到人与病、病与药相符,医院不得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病种重复处方。专科医院门诊使用药品和诊疗项目必须与专科病种相符。违反规定的医药费,统筹金不予报销。

(三)定点医院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结算需提供以下资料:患者本人签字认可的专用复式处方,检查、治疗、材料费等原始依据(或复式报告单),门诊医疗费用明细表(或计算机打印的药品清单)及有关门诊医药费结算表等。

九、住院执行办法

(一)特殊人员患病可凭本人医疗证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医院住院。住院时特殊人员应当向医院缴纳一定数额的自付预付金,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出院时多退少补。

(二)特殊人员住院期间,属于规定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医院全额记帐后按月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结算;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医院向患者本人收取。特殊人员住院床位费的最高报销标准不超过50元/日。

(三)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结算需提供以下资料:出院证明书、有效住院收据、患者本人签字认可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及有关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等。

十、现金结算

企业欠缴特殊人员医疗费统筹金时,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应及时通知定点医院中止记帐管理,实行现金结算。

十一、转诊转院

特殊人员患疑难杂症需转省内上级医院治疗的,必须持三级综合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明(专科疾病专科医院转院证明)、本人医疗证到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省外诊治的必须持华西医大附院的转院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十二、异地就医

特殊人员赴外地探亲、休假或因公出差,在外地发生的急诊医药费凭定点医院急诊证明、有效收据、复式处方、出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有关材料,由单位于患者出院后三个月内到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

十三、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的特殊人员,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应在县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凭门诊医疗费收据、复式处方、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清单或住院医嘱单复印件,按月到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报销。

十四、医疗管理

定点医院要明确专人负责,指定专门结算窗口,为特殊人员提供热情优质服务;定点医院要严格审核,保证人证相符,违反规定的费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予拨付。定点医院需要使用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和不属于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即三个目录规定范围以外,需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事先征求本人或亲属意见,本人或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十五、定点医院考核

定点医院对特殊人员的医疗服务纳入定点医院考核范围,如发生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的行为,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可按定点医院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奖励办法

为加强医药费用管理,鼓励节约,减少浪费,对特殊人员全年医药费支出(包括门诊和住院费)在7000元以内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离休干部:(7000元﹣实际支出额)×40%;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7000元﹣实际支出额)×30%。

十七、部门职责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完善特殊人员医疗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特殊人员统筹医疗费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县财政局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县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县委老干部局、县民政局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特殊人员统筹医疗费的落实,并做好相关人员政策宣传工作;特殊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特殊人员参加社会统筹以及参加统筹后的各项管理工作。

十八、本意见执行后,若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有新的政策规定,届时再作调整。

企业资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2

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具有新加坡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基本内容是:强制性地规定雇主和雇员将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中央公积金局,通过建立中央公积金来为每一个雇员提供全面的社会福利保障。公积金局每月收缴的公积金经过计算记入每个会员的个人账户中。目前,会员的个人账户分为三个:普通账户,用于购房、投资、教育等;保健账户,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病医疗保险;特别账户,只限于养老和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支付,一般在退休前不能动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以个人账户为标志,强制储蓄的保障模式。该制度不仅解决了新加坡的养老难题,而且对新加坡的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证,现在通常被认为是东亚乃至世界范围内养老保险制度成功运行的典范。笔者对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特点的一些认知,简单归纳以下几点体会:

一、实施时间较早,涵盖面广

新加坡1955年开始实施中央公积金制度,同年,成立了中央公积金局,负责整个公积金的管理运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初衷是为年迈退休的雇员提供养老金,只是一个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央公积金制度也从单纯的为退休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强制性储蓄计划,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制度;同时,还根据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规定或补充办法逐步完善扩大的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以适应当时社会和个人的需要。

二、基金管理规范,运作良好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高效运行是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的,公积金制度运作的法律依据是1953年通过的“公积金法令”。同期成立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是公积金制度的管理机构,它是隶属于劳工部的一个具有独立的、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管理机构。中央公积金局只是一个行政机构,负责公积金的行政管理,公积金的具体运营是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运营。

新加坡通过中央公积金局对公积金进行统一的企业化管理。公积金管理局只负责行政事务,公积金的具体运营是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运营,这就使得公积金能够以一个恰当的身份进入资本市场,从而确保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管理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积金从汇集、运营、储存、结算到雇员利益的获得,都独立于政府财政,因而,政府财政的丰欠对公积金没有直接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无权动用公积金去弥补财政可能存在的赤字。在公积金制度中,由于明确了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政府以自身实际持有的资产储备作为公积金的担保,政府财政负有担保偿还公积金的义务,这就保证了公积金制度的良好信誉。

三、制度信誉度高,服务优质

中央公积金制度把个人努力程度与本人存款多[!]少和他所享受的待遇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会员越是努力工作,公积金存款就越多,他所享受养老金、医疗保健等福利待遇也越多。从这一基本点出发,公积金制度具有强烈的激励机制,帮助新加坡建立了一支刻苦工作的劳动队伍。新加坡人愿意努力工作。会员的存款采用个人账户集中管理的办法。一方面,会员有自己的账户,透明度很高;另一方面,政府公积金各项费用的收支、管理、运营的情况透明度很高,有利于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政府出面为公积金支付作担保,增强了会员对制度的信心。新加坡是一个开放的城市,与外界交往甚多,国外的服务水准会很快反馈到国内来。因此,会员普遍要求公积金局的服务水准不断提高。公积金局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信任度,并优质服务。如定期给会员寄存款报告,使会员知道账户存有多少钱和有关的信息;会员来局办事,一般在10分钟内完成办事手续;要求提款时,要很快把钱给他,一般不超过一星期等。

笔者通过赴新加坡的学习体会,并结合我区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浅谈几点个人想法:

一、在立法条件具备下,我区社会保险管理结构可进行相应调整

目前,我国的各种社会保险险种都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立法。所运行的依据也仅仅是几个暂行条例和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的征缴、清欠、稽查都缺乏过硬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手段。随着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以及参保人数的迅速增加,组织管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量的增加,进行职能部门的整合是组织创新的必然选择。法律的完备,意味着行政职能的增加,有必要相应将我区的社会保险机构整合为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区政府管理。要尝试由政府成立投资公司,对基金的保值增值进行委托管理、投资运营。

二、在全国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的情况下,我区要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范围窄、险种不完善、覆盖面小,目前只有一部分人能享受到正常的社会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在遭遇年老、伤残、疾病、生育等风险时仍是以家庭自我保障为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作保证,如果农村居民这块得不到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很难以得以完善。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农民工、失地农民等社会保障问题也逐渐成为日益激化的社会问题。国家正在研究、制订新的险种和新的办法来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但是这种完善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我区财力迅速增长的前提下,可适度地进行一些先行的探索。今年我区通过全省启动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的契机,解决了河西一部分征 地劳动力的社会保障问题,这就是一个尝试。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调研力度,要开拓视野,勇于探讨一些既符合发展方向又利区、利民的思路。

三、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

企业资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3

首次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保险“国十条”,更是透露了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利好。2006大幕已谢,中国保险业任重而道远。

“国十条”描绘保险蓝图

2006年5月31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保险“国十条”),并指出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四大任务。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颁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

四、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五、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六、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七、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支持国民经济建设;

八、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十、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在保险工作座谈会上,黄菊副总理做出重要批示,指出“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在科学界定保险业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的基础上,“国十条”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明确了中国特色保险业的发展方向、主攻重点和具体措施,描绘了未来一个时期保险业的发展蓝图。“这是我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是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6月26日,在北京京西宾馆召开的保险工作座谈会,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这样评价《意见》的出台:

我国首次以国务院名义颁布的保险“国十条”,透露了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重大政策利好,是国家在继续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发展、力促资本市场振兴的同时,谋划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也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国十条”的实施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发展初期的探索、调整,甚至迷茫与困惑,以及十六大以来的快速成长期之后,终于迎来了实现新突破和新跨越的难得契机。“国十条”的出台被业界评价为“打通了保险业发展的所有通道”,并被比喻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春天已经来到”。

“交强险”构建社会和谐

2006年3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

6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包括与之配套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统一条款。

交强险作为我国第一个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法定强制保险,旨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合理赔偿,使得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得以进一步发挥;同时通过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从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人寿回归“A”股,创市盈率新高

三年前,在纽约、香港两地上市的中国人寿2006年末启动了回归A股步伐。中国保险业龙头企业在经历了国际资本市场严格的考验后回归,除了能让中国的投资者分享企业成长的利益外,更能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创新。

2006年12月26日,是中国人寿回归A股的首发申购日,发行价上限18.88元,对应市盈率97.8倍。国寿计划发行不超过15亿股A股,融资规模在270亿元左右。2007年1月上旬A股迎来了保险第一股。

通过数据比较,可以清楚地显示中国人寿目前的定位已经鹤立鸡群,1月15日中国人寿(2628.HK,601628.SH)A股H股分别报收43.45元人民币和25.3港元,如此之高的股价是建立在良好的预期基础上的,如果未来的成长性不如预期,目前的股价显然还是有一定风险的。摩根士丹利执行董事兼中国策略师娄刚日前指出,全球也没有中国人寿这样高价的金融股。当然未来的业绩需要时间去观察,因为该股是中国股市转折性大牛市的第一年――2006年发行的最后一只沪市新股,也是2007年上市的第一只新股。

保险资金投资挥洒自如

金融综合经营是趋势

“国十条”明确表示,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支持保险机构参股、控股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较好、拥有客户资源的商业银行。这对增加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提出了现实需要。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也曾表示,为推动银行业的业务多元化,银监会支持银行直接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也支持国内保险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另一方面支持国内保险资金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建立更深层次的交叉销售和合作关系。

证券市场多赢局面形成

“国九条”明确表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也会使股票市场得到更多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使证券市场向着规范化发展。而这两大市场的不断完善发展,将使广大投资者从中获得更多的好处。

市场稳步发展,结构趋向优化

2006年度保费收入首过5000亿。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1月底,保险业共实现保费收入5177.4亿元,同比增长13.8%。这是保险业年度保费收入首次突破5000亿元。

2006年,我国农村保险事业快速发展。来自乡镇及以下行政辖区的农村保险业务收入可望突破550亿元,预计占我国全年保险业务收入的比重将首次突破10%。

今年西部12省市自治区的保险业务收入有望突破1000亿元大关,使得占全国市场的保险业务收入比重大幅提升到18%左右的水平。打破西部12省市自治区的保险业务收入长期在占全国市场总量的10%上下徘徊的局面。2006年,包括外资在内的40余家产寿险公司在西部地区增设了上百家分支机构,其中中国人寿、平安财产和安邦财产开始筹建分公司,结束了长达20年只有中国人保一家保险公司的历史。西部保险市场的活跃,预示着中国保险市场区域差距在逐渐缩小。

首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

由于发生深圳几个健康险投保人联合友邦寿险公司按寿险条件理陪健康险事件,8月14日保监会了我国首部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并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健康险产品销售和赔付作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有利于促进健康保险产品创新。为了体现健康保险的地域性、个性化要求,《办法》支持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在短期个人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短期团体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对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产品参数进行调整。

《办法》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针对健康保险产品专业性强等特点,《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责任,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百万保险营销大军大整顿

7月1日起,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对全国近150万保险营销员进行全程动态监管。这意味着国内沿用了14年的保险营销模式开始出现转型与变革。

《规定》进一步加强了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其职业素质。《规定》对保险营销员需要接受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岗前培训不得低于80小时,从业后每年参加不得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并且对培训组织、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相关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建立保险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保险市场诚信建设。

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一直是制约国内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保险营销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我国保险业有快又好发展。

养老保险深圳突破户籍限制

重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日前颁布,其中最大的突破是非深户籍员工养老门槛降低,取消了非深户籍员工退休前5年连续缴费的限制。这意味着,非深户籍员工在养老的条件上和深户籍员工平起平坐,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企业资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4

1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当下中国养老保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保障基金。近些年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同时货币贬值、通货膨胀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加。投资回报的效益很低、账中亏空、从根本上无法实现保值增值,这是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的三项主要问题。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已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面对这一难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入市变得十分关键。有实例证实,养老保险入市能让养老金和资本市场形成互利的关系。保证这笔庞大的资金在时代变迁中不贬值甚至增值是保险金管理部门乃至全国人民共同的期盼,所以说基本养老保险入市是绝对有必要的。

1.1 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日益增大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导致了现在养老保险基金缴纳基数变少,而支出增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养老保险基金很难在现有制度下保值。有调查显示,到2012年,我国养老金缺口有19万亿元之大,巨大的缺口难以保障众多老人的养老问题。如今我国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处理方式大多都是存入银行,但是随着银行存款利息不断下降,通货膨胀又日益严重,造成了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里不断贬值。而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收益,因此,养老保险入市是养老保险基金有效保值、增值的可行措施。

1.2 养老保险基金缴纳难度增大

我国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及库存压力的影响,一些企业受到重创,利润降低、职工工资收入减少,这样就给企业在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上增加了困难。人口的老龄化也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出和支出难以达到平衡,养老保险基金领取的人数远远超出缴纳的人数。但如果可以让养老保险基金不断增值,上述的难题便能迎刃而解。但要注意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风险厌恶程度比较大。投资时,要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收益性。即以保值为首要目标,在此基础上争取增值,并保持适度流动性,避免出现支付危机。在一定的风险水平下追求尽可能大的投资收益,或在一定的预期收益下承担尽可能小的风险,实现让经济的进步带动养老保险基金价值的增长。

1.3 养老保险基金入市能有效促进市场发展

需要明确的是,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全运行的基本前提。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参与证券市场运作的同时,对于改善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和稳定资本市场等方面也能产生积极影响,对促进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成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可以预测,随着这笔资金的投入,必将会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而资本市场通过与养老基金的良性互动,也定会让养老保险基金达到预期的增值效果。现在相比较于一些发达国家养老金的管理制度,我国养老金的管理办法还有些滞后,它们早在数十年前就将养老保险基金投入了资本市场,统计表明其收益良好。美国、英国在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养老保险基金也均表现为增值,同时还有效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所以说养老金对市场的投入可以达到多方面的收益。

2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可行性

现在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利用率显得偏低,和已经入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相比,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都仅是靠存入银行的利息所得。这就是现在养老保险基金随经济发展却贬值的一个主要因素。通过社会保险入市的成果来看,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是具有可行性的,这也同样是推进我国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方式之一。著名的经济学家曾忠东先生认为,在目前经济市场条件下,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举措,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本身的增值,这种发展趋势也符合国际化的标准。在投资的过程中,可以选择包括国债、公司债和股票等在内的多个金融市场进行不同资产类别的组合投资,而且根据不同性质养老资金的风险承受程度,进行不同比例的配置,保证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3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必然性

文上有讲述,现在我国面临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人口老龄化加剧等许多问题,这些种种因素都导致了在现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下很难达到预期收益,即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严重失衡,同时其管理制度也不再适应当下经济发展的变化。所以,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存在必然性。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年青一代多是独生子女,形成了诸多一对年轻人赡养多个老人的局面,这也无形给这一代人增添了更大的压力。因而必须通过增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确保老年人养老金的领取。从市场的角度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资本市场也趋于成熟,这给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随着养老保险这笔巨大基金的投入,也能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举多得,形成共赢的局面。

企业资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5

中国【关键词】信息安全管理;保险企业;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社会保险工作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信息流量大、计算复杂、准确性要求高的工作,而且要求处理的数据量相当大,数据及档案保存的时间相当长(因为要记载每一个参保职工每月的投保情况及其个人帐户的累计缴纳情况,包括逐月利息情况,直至其退休)。要把这项工作搞好,使之稳定、健康地发展,仍凭手工操作、搞人海战术显然行不通,而且是很不现实的。因此必须应用计算机来管理,充分发挥网络系统速度快、精确度高、自动化程度高、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和数据批量处理的特点,以适应保险工作的需要。

1.保险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的现状

计算机信息安全问题不是保险企业才存在的问题,是全球企业都存在的普遍问题,越发达的地区,信息安全存在的隐患越多。一方面,现在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信息技术的日趋完善,出现了很多的恶意攻击工具,再加上信息系统本身的漏洞,让一些破坏分子更是有机可乘;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企业自身对信息安全管理不重视,也是导致出现信息安全问题的首要原因之一。近年来,保险行业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暴露出的问题也相对比较多,我们应该重视起来。下面列出了当前的保险企业在信息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主要几点问题:

1.1没有相关的法规来约束

与信息的安全有关的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标准、道德规范和管理办法的条文较多,但尚未形成一个较为规范完整的保障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道德规范及管理体系。同时现有的法规,由于相关安全技术和手段还没有成熟和标准化,法规也不能很好地被执行。因此,保险行业的信息安全标准和规范的缺少和无体系化,导致保险企业不能很好的制定合理的安全策略并确保此策略能被有效执行。

1.2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很多保险企业的管理层对信息安全管理不太关注,不够重视,没有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管理。大部分保险企业在公司治理上重点关注的是企业的业务规模发展,销售策略调整,组织结构和运营流程的优化等,对信息安全管理不太重视,不太相信信息安全问题能给企业会带来严重危机,直到发生了信息安全事件后之后才开始重视。因此,保险企业必须在公司日常治理中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完善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1.3对存在的风险评估不够

很多保险企业在设计搭建相关信息系统的时候对存在的风险评估不够,没有充分考虑到信息化所带来的安全风险,通常只是考虑到信息技术问题,对于信息系统应用后出现的信息安全问题欠缺考虑。其实对信息系统安全风险不做评估或评估不充分,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一旦信息系统出现严重缺陷或漏洞的时,系统受到破坏,正常的业务操作无法进行,严重的可能会导致企业内部机密、客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者重要数据被盗、被篡改等。所以,保险企业面临解决诸如系统本身缺陷、操作失误等带来的安全问题的。

1.4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条例,无明确责任划分

保险企业相关的信息技术安全之所以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企业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责任划分等有很大的关系。没有相关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去制约,出了信息安全问题以后的责任划分不清晰,长此以往,信息安全问题的监管就会出很大的漏洞,也很难形成一个可控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险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应该是整个企业员工共同面对的问题,而不是企业某个部门或者某些个人能够决定的事情。保险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应该有相应的制度和明确的责任划分,每个部门都应该有信息安全的负责人,出了问题要做到有人承担,如果不这样的话就会影响到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成为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的绊脚石。

所以,针对以上种种问题和现状,保险企业必须要形成一个良好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发挥信息化建设的作用,保障企业的计算机信息安全。

2.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建设的重点

“计算机就是网络,网络就是计算机”。我们要一改过去的做法,社会保险自动化建设将由过去的封闭单一型向开发型过渡;从以社会保险内部业务管理为重点转向以公共信息服务和提高社会化管理程度为重点;由过去的单机操作向网络过渡,最终全面实现网络管理。

一个社会保险机构成功与否,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在政策支持下的经费投入决定了硬件设备的规模,这是系统的外部条件。二是一套功能齐全、着眼点高、符合开发系统标准的应用软件,这是网络系统的灵魂。三是内容丰富、符合国际标准、具有本地特色和一定参保覆盖面的信息数据库,这是网络自动化的基础。这三个因素既是社会保险机构网络建设的关键因素,又是建设的重点。

3.保险企业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的体系构建

3.1掌握安全管理标准,构建安全管理基本框架

要熟悉掌握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对信息技术的安全管理标准要进行不断深入的理解,不能仅仅考虑到信息技术,而忽视了信息安全管理。国际上对安全管理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推出了信息安全标准,成立了信息安全标准化组织,搭建了信息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在我国,虽然信息安全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但是也在不断的完善中,已经制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息安全管理标准。我国提出的关于《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中就明确了安全管理的标准,主要把信息安全划分成自主保护级、系统审核保护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结构化保护级和访问验证保护级等五个安全程度不同的安全等级,根据这五级标准,也分别提出了关于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措施。所以,保险企业应该参考这些标准,构建适合自身行业、企业信息的安全管理基本框架,这对于企业的健康稳健发展是非常有意义的。

3.2实现科学的信息安全管理

保险企业要实现科学的信息安全管理,不能不考虑信息安全影响而随意的进行信息管理。保险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应该要包括对机构安全管理和人员安全管理以及技术安全管理和场地设施安全管理。保险企业需要采用一些科学的方法,如科学化企业信息资产评估和风险分析模型法、设计完备的信息系统动态安全模型等,建立科学的可实施的计算机系统安全策略,采取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选用可靠稳定的安全产品,设计完善的安全评估标准和等级,实施有效的审核措施等来实现对信息的安全管理。

3.3进行有效的安全风险评估

保险企业在搭建信息化平台的时候,必须要进行安全风险的评估,没有风险的评估是很难实现信息安全管理的。同时,还需要在对信息安全风险的评估中制定出风险的应对方案,便于应对突发问题,从最大程度上保证信息的安全。

3.4合理配置安全产品

对于评估出来的风险,保险企业可以对信息系统配置一些安全产品来规避信息安全风险。比如说系统存在一些漏洞,这些漏洞很容易受病毒的攻击,那么企业可以配置一些能够定期更新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来防止病毒的侵入。在配置产品的时候需要注意配置的合理性,不能什么安全产品都去配置,要通过最优化的安全产品配置达到企业信息的安全管理。

结语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日趋繁琐,其业务量、数据量大幅度增加,对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求也越来越高。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紧密结合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业务需求,遵循信息工程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其总的指导方针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城市建网,网络互联,分级使用,分步实施。促进社会保险改革和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许雅娟.网络攻击分类研究[J].硅谷,2011(06).

[2]宋晓萍.TDCS网络安全防护方案的研究[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6(11).

[3]苗亮.计算机网络可靠性的研究[J].机械工程与自动化,2010(03).

企业资产保险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我国保险;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Inwantstheabstract:Ourcountryinsuredtheaccountingsystemtopassthroughinthepast''''stwoseveralyearsfromtheseriestotheminute,fromtheminutetotheseriesprocess,hasexperienced"People''''sInsuranceCompanyAccountingsystem","InsuranceBusinessaccountingSystem","InsurancecompanyAccountingsystem"and"FinanceBusinessaccountingSystem"4times.Eachtime''''saccountingsystemhasitsuniqueindividualityandconsummatesdaybyday.Now,insurestheaccountingsystemreformtheinevitabletrendistheestablishmentinsurestheaccounting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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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