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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范文1
一、把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放在首位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责任是建设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本要求。
1、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有工程招标、安全费用、建设管理人员的行为要求、地下管线资料交底等方面,涉及到多个业务管理部门。为此,公司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市政工程部、综合部、拆迁部、财务部以及安技部等相关的管理部门。同时,公司还与工程部、拆迁部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2、从实际出发,做好现状地下管线交底。
现状地下管线交底是建设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交责任的工作。由于大多地下管线形成时间较长,管线单位资料不全或档案资料与现状存在差异,向管线单位提供的资料难做到100﹪准确。为此,我们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涉及开挖的结构工程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勘测设计单位绘制的地下管线现状综合图;二是,召开管线综合协调会,组织管线单位巡线员向施工单位现场交底;三是,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断面内地上地下管线调查,对影响施工需要迁移或保护的管线列出清单位,以便实施迁移和进行有效保护;四是,在机械开挖前先用人工挖探槽,探险明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及深度。通过上述多重措施,力求避免发生损坏管线事故。
3、努力落实安全措施费用。
落实工程必须的安全措施费用是建设方的一项主要责任。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项目,按现行的代建管理制度,代建单位在资金上支付权利有很大的局限。项目一但完成了招标,要突破承包价,手续很复杂。要保证安全资金落实,我们认为关键是中标价中必须有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安全措施费用。为此,我公司的工程招标文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较详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2、工程量清单单独编列安全、文明施工等非实体工程量;3、安全、文明施工等非实体工程子项目尽可能全面,不漏项,工程量要充分估计并适当留有余地。对拟发招标文件,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要进行会审。
二、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政建设工程大部分在城区,施工不断交通,同时还有煤气、自来水、电信、电力、交管、园林绿化等同步建设工程及管线迁移工程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有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作为主体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担负了综合协调管理的责任。使各工程施工有条不紊。施工现场实施五个统一:
1、施工现场由主体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
2、统一安排同步建设施工作业区域范围,进出场时间;
3、施工现场由主体市政施工单位按统一标准围挡;
4、由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统一进行沟槽回填、余土外运、现场保洁,同步建设单位相应承担费用;
5、统一进行交通组织。
市政工程承包单位与同步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同步建设工程投资主体不同,建设单位不同,专业施工单位不同,本着“谁建设、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自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三、督促工程监理履行安全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在建设工程中的责任,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理是工程监理的职责。我公司把安全监理作为检查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对监理提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并通过监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以发挥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监理单位制定了工程安全监理计划,把安全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天巡查,每周召开现场监理例会,组织安全生产自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专题安全监理会议,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四、开展检查、评比活动、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为了提高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消除事故隐患,公司实行安全生产月度、季度和节日前安全检查制度,同时,按照市政安监站和城司要求开展防高坠、窨井、深基坑等专项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范文2
摘要: 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特点,构建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综合评价体系”,使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了各级指标的权重,得出了较为科学、精确的结果。
关键词: 安全管理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
1.安全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表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体系表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
2.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U子集和V子集的确定:本评价体系为二级评价,因素集划分为4个子集U={U,,U2,U3,U4}即U={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劳动保护,生活卫生},对U作细化,得到二级因素子集(见表1);评价子集为V={V1,V2,V3,V4},即V={优,良,中,差}。在应用过程中对某一具体指标可具体化为一个评价区间,例如1~100,并用点值将其划分为4个区间,例如{100~80,80~55,55~35,35~0}。
2.2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采用AHP确定指标权重如下W ={ W 1,W 2,W 3,W 4},W i={ W i1, W i2,…, W ij}。
2.3单因素评价:Bi=W iRi={bi1,bi2,…bim}
2.4用AHP法确定权重: 构造判断矩阵。两两比较下层元素对上层元素的相对重要性,并将比较结果以1~9标度法表示,建立判断矩阵 A={aij} 其中 aij>0,aij=1/aji, aii=1 用“根法”计算指标权重。对判断矩阵A每行诸元素求几何平均Qi=(∏aij)1/n (j=1,2,…,n),并将其作规范化处理得[W1,W2,…,Wn]T,Wi=Qi/∑Qi,Wi即为所求的各指标权重。
一致性检验。根据公式A•W=λmax•W 求出λmax,计算一致性指标CI=(λmax-n)/(n-1),查同阶矩阵平均一致性指标RI(见表2)
表2 平均一致性指标
根据CR=CI/RI,计算一致性比例CR,当CR0.1时,A具有满意一致性,否则对A进行修正。
以一级评价指标为例详细说明权重的计算过程。经过对专家意见的分析、整理:安全生产(U1)最重要,教育宣传(U2)次之,劳动保护(U3)第三位,最后为生活卫生(U4),得判断矩阵:
根据Qi=(∏aij)1/n得Q1=2.2133,Q2=1.3160,Q3=0.7598,Q4=0.4519,∑Qi=4.741
根据Wi=Qi/∑Qi 得W1=0.4669,W2=0.2776, W3=0.1602,W4=0.0953
判断一致性:计算得λmax=4.0311, CI=(λmax-n)/(n-1)=(4.0311-4)/(4-1)=0.0104,n=4时RI=0.9,得CR=CI/RI=0.0116
3.结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特点,采用AHP-Fuzzy评价法,相对于传统的评价方法保留、利用了更多的信息,从而提高了评价结果的精度和准确性,为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提供了科学的标尺和准绳。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范文3
一、责任对象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二、责任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2、认真实施本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完善本项目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和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3、严格执行“五同时”要求,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程项目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DB42/535-2009)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DB42/T553-2009),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防护质量,做到先防护后施工,施工现场各项安全评分合格率达100%。
5、项目部应按工程规模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要领导和组织施工现场定期、专项和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支持工地安全员的工作,对施工中的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措施,及时整改。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定时、定人、定措施的要求予以整改。
6、执行国家用工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认真组织上岗前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积极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分包的,要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防止以包代管。
7、在制定工程各项费用计划时,要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有效使用,并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台帐。
8、发生事故时,要紧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人员抢救与现场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
三、创建目标
创建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合格。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管线铺设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报监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挂设五牌一图、民工工资权益告知牌、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未取得省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产权登记证的设备,一律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闭处理及办公设施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三)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而擅自施工的;
(四)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第四十四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四十八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降级或暂停一年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直至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一)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二)项目经理擅自离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一个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未经批准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管理工作的;
(四)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一起三级或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第四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范文5
据调查, 尽管公司、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方面的要求很多,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操作不规范等安全隐患处处存在,这是个普遍的共性问题。具体来讲,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施工现场布置不合理,管理混乱。
第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规范。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过程中,完全符合规范要求的做法并不多,三级配电往往做成两级配电,PE线引出位置不对,重复接地位置和次数不对是常见的问题。为安全施工埋下隐患。
第三,三宝、四口、五临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安全隐患和事故并不少。对于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发生在这四口处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也特别多,临边防护按规范搭设的也不多。
二、原因分析
对于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成因,具体来讲还是人为的因素。人的因素可以从下面几点来探讨:
第一,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对安全施工、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出现的几率。
第二,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程度和受教育程度与事故发生率相关。
第三,施工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经验丰富的工人占比例高的施工单位,安全事故发生率低。
还有施工设备的定期检测与维修是减少不必要的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三、对策
第一,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建筑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压低造价是主要的手段。固定的生产成本是必需的,只能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中挤压,这就影响了生产中安全措施费的投入,使得安全防护不到位,不仅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而且如果事故发生了也不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第二,加强安全方面培训。
培训是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培训分为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规定、新法规也不断的在施工活动中得到推广和应用。因此就需要组织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通过培训让他们熟悉掌握新工艺、新设备的基本施工程序和基本操作要点,以便在施工操作过程中,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注意事项。
第三,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一是分层规划安全平面防护图,图中标明“四口”防护位置、临边防护位置,并以颜色区分防护的重要性。现场按照平面图进行防护,并做出安全标识和警示。
二是建立安全动态防护和检查制度项目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安全防护需要,防护的重点和措施也不同。在同一施工阶段安全防护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安装与装饰工程施工时,随着工序的穿插,往往需要临时拆除防护,这就要及时跟进恢复。
三是根据动态防护的特点,要求项目安全员的检查必须是动态的,应根据动态防护平面图进行定时检查、记录和跟踪落实。
第四,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留有缺口。围挡的材料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材料,不得使用布条、竹包或安全网,要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围挡的高度应高于1.8m。工地进出大门应牢固美观,大门上应标有建设单位名称和施工单位标识,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设置专职值班保卫人员。大门出口处应设置洗车槽,保证汽车干净上路。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施工员、作业人员等,应当佩戴工作卡。
四、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在工程建设布置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检查形式是多样的,施工单位安全检查一般分为常规性安全检查、特殊性安全大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因此施工活动场所内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五、施工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范文6
关键词: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专项费用;安全教育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纵观近几年建筑建材地产产业情况,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安全事故的频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确保安全施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给新时期的工程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各单位、项目法人、施工企业高度重视起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工程、安全有关文件,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才能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 思想认识方面。安全思想意识不够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建筑施工存在使用机械设备多、施工人员流动大、高空作业频繁等特点。如果施工单位在思想上不重视、不下苦功夫,很可能导致坠落、机械伤害等事故。正是这些企业没有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没有按照要求将安全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规划和重要议程,给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埋下了重大隐患。
2) 施工企业管理方面。施工企业在管理上不严、不细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建筑安全施工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作业不制止、不整改,甚至放纵其任由发展,久而久之形成一种长期的“违规” 态势和习惯,给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埋下了隐患。比如: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与现场不符,施工现场临边洞口不设置防护设施、不设置警示标志,机械设备不设置防护等现象。
3) 建筑市场环境方面。施工单位企业资质相差较大,施工及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劳务分包混乱等情况给施工安全埋下了重大的隐患,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目前施工企业所采取的管理形式大多是纯管理型,就是公司派驻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实际施工的人员大都是劳务施工队,企业一旦工程中标后,全部分包给有关的专业队伍,企业仅派几个技术管理人员到现场配合管理,人员配备本身不足,分管安全的专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有的公司任命的项目经理要么是挂牌的,现场基本不到,或者很少到。在这种情况下,要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显然是十分困难的。b.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不少建筑商拿到工程后不惜恶意压价,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费是忽略不计的。一旦中标,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器材、工具等无力购置,大大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c. 施工单位挂靠资质或承揽超过自己施工等级的工程,或承揽工程后进行层层分包、偷工减料、低价抢标、盲目推进施工进度,给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4) 施工人员素质方面。由于农民工现在已成为建筑业劳动力的主体,建筑安全生产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并且担负着安全生产的首要职责。由于没有进行专业的安全知识培训,安全观念淡薄,自身安全操作水平不高,因此很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频发。
5) 制度建设方面。制度建设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是实现安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保障,制度建设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真正理解安全制度的重要性,形成安全管理的漏洞和隐患。b. 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当中,不少企业习惯在安全会议、安全检查中、事故处理中提出口头要求,忽视对日常安全管理中的方法经验进行总结、归纳、提炼,使之成为固定的制度条款。c. 企业在制定安全制度时,往往忽视与企业实际结合,照搬照抄法律条文,很少将具体规定与企业自身相结合,从而使安全制度理论化、空洞化,无法真正贯彻落实。d. 重视定性,忽视定量。企业在制定安全制度时,量化管理不能泛泛而谈,空洞无质。例如:安全制度中提出“制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却没有说配备多少; 提出“要及时更换”,却没有明确时间限制。这样造成安全管理在具体执行中缺乏可行性。
2 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1)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a.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要分工种、分部位、分层次进行,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安全施工组织措施,在施工进场前进行教育,尤其是对特殊工种( 电工、焊工、机械工等) 进行施工前的进场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b. 安全生产教育要有计划,分阶段的进行,使广大施工人员树立“天天讲安全,时时重安全”的理念。还要对一线的施工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标准的安全知识学习。
2) 加强现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是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可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围绕“三宝、四口、五临边”、深基坑、脚手架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以防止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另外应针对施工中的重点,对深基坑、电器、特种设备等进行专业检查。
3) 探索安全管理新方法。a. 要积极探索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方法。b. 强化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理,并对该工程承担监理责任。指派监理工程师和工地监理等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工地监理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对工程施工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要责令整改或返工处理。c. 切实加强干部跟班上岗制度。干部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安全信息,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施工有序的进行。d. 实施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通过问责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通过强化安全管理来抓安全隐患,最终达到安全施工的目的。
4) 制度建设方面措施。制度建设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保障和依据。各建设部门、施工单位要不断的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项目法人负责制等制度,为长期有效地抓好建筑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5) 不断加强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能。a. 建设单位及项目法人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项目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要经常向集团公司相关部室汇报工作情况,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b. 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进度、质量偏差和安全隐患等进行记录,并督促施工单位尽快予以纠正处理,必要时要召集专题会议组织研究处理意见,勒令施工单位制定针对性的措施,限期进行整改。c. 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工地监理要加强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到施工现场布置合理、物料堆放整齐有序、场容场貌干净清洁、标牌设置明显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