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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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文1

保险行业的新一轮整合潮或将到来。近日,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透露,征求意见近两年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望于2010年底之前出台。

届时,一家保险公司在境内参股两家同类保险公司的所谓“双牌照”问题,将被明令禁止。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尽管目前没有明文禁止,但是监管部门通过与保险公司“私下谈话”的方式,实际已经执行禁令。这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积极寻求整合的原因之一。

2010年2月1日,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的股权易主,成为第三家进行“双牌照”整合的保险机构。

业内人士指出,保监会正在起草《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暂行规定》,在“双牌照”受禁的情况下,加快并购重组意味着另一些保险公司将被摘牌退市。一道“双牌照”禁令背后,实则为保险机构的新一轮机构调整拉开序幕。

曲折“双牌”

按照中国保险业加入世贸组织之初的规定,中国监管部门原则上仅同意外资机构在华以合资的形式设立一家保险公司,即一家外资机构只能有一张保险牌照。“当时主要是为了防止外资保险公司过度挤占中资保险的发展空间。”前述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介绍。

然而随着国际并购潮起,中国保险市场的这一限制被“曲线”突破。

美国大都会在2004年与首都机场联手获得中美大都会人寿的牌照后,在2005年又通过收购花旗集团旗下国际保险业务,获得了在华的另一张保险牌照――联泰大都会人寿。

无独有偶,在华已经拥有首创安泰人寿的荷兰国际集团(ING)也通过收购美国安泰人寿,将太平洋安泰纳入囊中。

另外,法国安盛保险、加拿大宏利金融集团等也是通过国际并购在华获得了保险“双牌照”。这一系列举措都拓展了保险市场对双牌照的想象空间。

就在市场一路畅行之际,监管部门对“双牌照”问题申明了立场。2008年,保监会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表示“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

2009年9月上述办法第3次征求意见,该条修改为“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

这实际上将的禁令,从外资保险机构延伸到了中资机构。在此次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涉及“双牌照”问题的机构都动作频频。

2009年末,ING把手中所持有的50%太平洋安泰保险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建设银行,交易目前已报监管部门审批。

与此同时,安盛保险把所持的泰康人寿15.6%股权摆上了出售的柜台。

2010伊时,纠缠美国大都会数年的“双牌照”问题也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将所持有的中美大都会人寿50%股权转让给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整合与退市

监管新规只是加速保险业整合的因素之一,除了这个因素外,拥有双牌照的保险公司“内部同台竞争之弊”,也成为加速整合的重要原因。

加拿大宏利金融在华曾拥有两张保险牌照,一张中宏人寿,一张恒康天安。但该集团早于2006年即谋求退出恒康天安人寿,多年来一直专注中宏人寿的经营,其转让恒康天安人寿50%股权的申请去年9月获保监会批准。

一位参与恒康天安股权转让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两家公司业务性质相同,只要布局全国就会出现豆萁相煎的局面,最终损害的是股东的利益,正因为这个原因当初宏利金融选择决定转让一张牌照。”

与此类似,美国大都会亦存在相应问题。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文2

保险业发展有“两个轮子”,一个轮子是承保业务,另一个轮子是资金运用业务。现代保险业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要求承保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必须并重。

由于保险业的承保业务一般是亏损的,因此,其经营状况如何、整体收入水平是否饱满、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主要依赖于资金运用业务。在中国,通过各方努力,近年来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但总体来看,其运用渠道仍严重受限,这对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是很大的制约。

十年磨一剑。已于10月1日实行的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运用奠定了新的框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未来保险资金可运用的领域,由原《保险法》规定的“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大幅拓宽至“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投资不动产”等更广泛的领域,在与国际逐渐接轨的同时,也为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偿付能力仍有隐忧

中国保险业发展很快。自1979年恢复保险市场以来,全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0%左右,已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股份制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并存、上百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2009年9月末,保险业资产总额达到3.79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8.9%;其中,银行存款1.01万亿元,投资规模2.42万亿元。2009年1月-9月,保险业保费收入8580亿元,在全部保费收入中,财产险保费收入2233.9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26.01%,支付赔款1116.8亿元,赔付率50.1%;人身险保费收入6346.4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73.99%,支付赔款和给付1225.6亿元,赔付率为19.3%。

2008年,中国保险业累计赔款、给付2971亿元,2009年前三季度则为2342亿元,考虑到1988年-1999年这12年间,保险公司共支付各类赔款和给付保险金为3100亿元,当前保险业对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支持力度,可谓非常大。

保险市场虽然发展快,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始终是隐忧。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通过改制重组并从资本市场融资,壮大了资本实力,加之保费收入较快增长,偿付能力还算充足,但这不意味着没有问题。

回顾起来,中国在1997年曾出现过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问题,当时不足差额74.5亿元,仅占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32.69%,情况相当严峻。

目前,中国中资保险机构赔款与给付占保费收入的比例并不很大,2009年1月-9月,总的赔付率为27.3%,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的保险业现在正处于扩张期,保费收入总是大于理赔支付所致,但这很难长久维系。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市场的成熟,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终将出现普遍亏损状态(见表1)。

目前,中国保险业的主要经营指标尚可,但从收入方面看,保费收入远远高于投资收入,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较小的现状,长远来看,潜在的问题是存在的。这就需要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而拓宽资金运用范围,是首要的前提。

拓宽资金运用范围

应该说,监管部门及参与各方对于如何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多年来一直在努力,并取得很大进展。

截至2009年9月底,中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3.43万亿元,其中债券投资为1.74万亿元,占比50.7%;银行存款1万亿元,占比29%;股票投资3700多亿元,占比10.7%;投资证券投资基金2225.7亿元,占比6%(见图1)。

而新《保险法》除赋予保险公司更为宽广的业务范围,也从法律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扩大进行了明确界定。

在业务范围方面,新《保险法》规定,可在监管部门批准后,经营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根据原《保险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而新《保险法》则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这一表述删除。

之所以修改该处规定,是因为近年来保险行业发展已经突破了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比如当下正在推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际上便属资产管理业务。另外,将来经过监督部门批准,保险公司还可从事养老院业务。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原《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仅可以进行“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买卖金融债券”。新《保险法》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拓宽至“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投资不动产”。

另外,新《保险法》同时删除了原《保险法》中的禁止性条款,即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这为未来的保险资金在更广泛领域中的运用,扫除了法律障碍。

债券投资演进

保险资金对债券的投资起步早,但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大体说来可分为三个阶段,而这三个阶段的进展,目前已均被整合进新的《保险法》。

第一阶段的标志是2003年5月《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办法》,使保险资金的债券投资,由“零敲碎打”地一个个添加可投资品种,转为确定一般性标准的“系统管理”阶段,并提高了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的比例。

保险资金最初的债券投资范围很窄,除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仅可以购买三峡债和铁道债。2001年3月,增加了电信通信类企业债券。2003年1月,重新修订《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将可以购买的中央企业债券目录扩大为铁道债、三峡债、电力建设债券和移动通信类债券。

2003年5月,颁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将投资范围放开至不仅包括中央企业债券,也包括地方企业债券,只要其可投资评级在AA级别以上即可,同时将投资比例由不超过上月末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实现了第一个突破。

第二阶段则以2005年8月《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标志。其实质内容,是对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种类和比例作了进一步扩宽,可投资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括央票、政策性银行金融债、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投资企业债的比例,从保险公司当月末总资产的20%上限提高到30%。

而在此办法公布之前,通过“零敲碎打”地一个个通知的方式,逐渐将市场上出现的新的品种,纳入可投资范围。

比如,2003年7月,可投资央票;2004年3月,可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2004年6月,可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2004年7月,可投资可转换债券,并将其计入企业债券余额;2004年12月,可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第三阶段的主要标志,是2009年3月下发《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将无担保债券正式列入保险资金可投资品种,包括中期票据、大型国企在香港发行的债券等。此前虽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短期融资券这一无担保品种,但这是短期工具,与无担保的中长期债务工具,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另外,2009年9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由不超过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调整为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0%。

股权投资渐突破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

2005年2月,保监会又下达《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接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

2007年7月,保监会以传真方式向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发送《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比例上限由5%上调到10%;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由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改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调整到10%;另外,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由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10%,调整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在保险机构对银行股权的投资方面,2006年9月,保监会下达《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规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2008年1月16日,中国银监会和保监会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银行与保险公司相互参股的监管难题获得解决。在备忘录中,在准入条件、审批程序、机构数量、监管主体、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程序及信息交换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保险公司的其他股权投资也有进展。2008年4月,中国平安保险与慈铭健康体检集团在上海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平安正式参股慈铭体检,这也是国内保险资金投资参股医疗机构的第一单。此外,新《保险法》还为保险机构直接参与发起设立金融机构,开了口子。

间接投资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领域,一直是保险资金青睐的投资方向,因为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具有收益稳定、安全性好的特点,符合保险资金的需求。

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2006年3月,中国保监会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以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的方式,投资包括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等方式。这里的受托人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2008年7月,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确定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具体比例,上限规定为其总资产的8%,其中5%为债权投资计划,3%为股权投资计划。办法还规定单笔投资计划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20亿元。

从2006年7月平安信托操作山西省交通项目算起,几大保险公司均通过债权或股权方式,介入了基础设施的投资(见表3)。中国人寿2009年三季报显示,截至2009年9月末,其债权计划投资余额为92.5亿元。

不动产投资开禁

保险对地产股已经有所参与,比如前不久内地房地产公司卓越地产的公开发行,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就是其中重要的基石投资者。但保险公司直接投资不动产,则是这次新《保险法》修订之后,首次打开大门。

据仲量联行的报告,国内投资者在中国房地产市场投资份额的比重,已经由2008年的36%上升到2009年上半年的70%,诸多大型央企已成为房地产投资的重要力量。2007年至今,央企在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规模,已经占到内资机构投资者投资比例的一半以上。

在此背景下,《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大门的放开,或也可称之为顺势而为。截至2009年9月末,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为3.43万亿元人民币,按保险业在房地产的投资比例5%估计,可达1715亿元,这不是一个小数字。

当然,除上述几个方面,保险资金在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款方面,也有相当的投入。

总体来看,通过在拓宽资金运用范围上的不懈努力,以及专业保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及能力的提高,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稳中有升。虽因市场原因,2008年投资收益率降至1.91%的低点,但2009年上半年又显著回升,表明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弹性在增强。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文3

国务院日前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根据需要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这意味着国内保险机构将由此获得OD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同时为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将得到拓展,有利于丰富和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经验。

境外投资渠道

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品种可以包括:一是货币市场产品,如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二是固定收益产品,如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三是权益类产品,如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

根据规定,保险机构境外投资总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委托人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可以按照投资品种或者不同工具,自主配置和安排境外投资比例。单一信用主体或者产品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委托人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等。

鉴于资金性质的特殊,保险资金的出海策略较银行、基金等其它金融机构更为慎重。根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境外投资品种限于: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等。

此次颁布的新法规,较原有法规有了很大突破:投资品种柘宽,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几乎囊括了国际资本市场的主流投资产品和所有成熟资本市场;允许为了避险目的而进行衍生品交易:给予委托人、受托人更多互相选择的空间;对账户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更为全面、科学的安排。在新的政策支持下,保险公司将可以在海外投资上有所作为。

QDII带来的投资渠道扩展对保险业的好处显而易见,新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全球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地区货币,也允许为避险目的而做的对冲交易,这为保险公司积极管理汇率风险提供了法规上的支持。

多币种、多品种的投资许可,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全球化的投资配置,避免集中投资于某一单一市场、单一品种而可能导致的风险积聚。有助于保险机构引进国际一流机构的成熟理念和先进技术,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分散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增强竞争实力。

可投资海外股市

保险公司运用资金的渠道将大大拓宽。在投资范围上,保险公司将获准由投资香港市场为主拓宽到全球市场,而首当其冲的则是伦敦、纽约等成熟金融市场,投资产品方面,除了可以投资货币市场产品和固定收益类产品。

另外,根据新办法,允许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外汇进行境外投资,而此前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自有外汇投资,保险资金运用有了更大的拓展空间,保险公司有了更多选择。

目前中国A股市场涨势喜人,而且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导致很多机构可能没有购汇投资的动力。但是长远来看,必须关注国际成熟资本市场,这些市场具有收益稳定、投资品种多元化等优势。

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盘子”比较小,保险公司只有开拓更多的渠道才能提高投资收益,境外投资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对于资本的向外扩张无疑是一大利好,在人民币升值的过程中,境外资产用人民币衡量相对便宜,因此保险资金QDII出台有利于国内资金的境外投资。

此外,这是对国内过剩资金的一种释放,有助于缓解“流动性过剩”。

对客户的影响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对于客户来说是十分利好的消息,保险公司可以推出更多的理财产品供客户选择,广大客户可以依托保险公司参与国际资本投资从而获得投资利益最大化。

保险资金放宽了境外投资的渠道,从全球资产配置角度来说,保险资金可以规避一定的风险。毕竟如果保险资金只能在国内运用,就面临着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保险资金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配置,可以规避系统风险。

与银行系和基金系QDII类似的是,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也比较青睐香港市场。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政策允许的诸多境外资本市场中,香港市场的风险相对最小。比如一些国内保险公司在去年也曾获特批购买在香港上市的中行、工行股票,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许多内资保险公司已在香港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是一些在国内的外资保险公司通过这个政策的出台依靠本身分布在全球的营销体系和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为客户提供更好地服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股东治理;保险公司;投保人利益保护;偿付能力

[中图分类号]F270;F8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12-0084-07

一、引 言

在当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保险业是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动力,为提升国家经济治理水平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抓手,为提升政府治理水平服务;是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为提升国家社会治理水平服务。[1]保险业在服务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同时,自身的发展也同样需要治理。自中国保监会在2006年引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并确立了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和公司治理三大监管支柱起,保险公司治理至今已经走过了十年的历程,其间国务院两次“国十条”,对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进行部署,经过观念导入和合规性建设之后,保险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被提上议程。因此,保险公司治理有效性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治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治理的优化能够显著提升公司治理的绩效,最大化地实现公司价值。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股东治理的优化在提升公司绩效的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受到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投保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目前已有学者关注我国保险公司董事会治理有效性,[2]而目前关于股东治理有效性的研究较少。基于以上的背景,本文从偿付能力角度出发,将保险公司股东治理状况和保险公司投保人利益相结合,对我国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股权性质与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的关系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旨在发现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股东治理模式,从而促进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使其为国民经济的稳步提高做出更大的贡献,更好地参与到国家治理体系中。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回顾

股东治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股东治理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是否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有效的股东治理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的绩效,进而有利于保护包括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具体而言,股东治理包括股权结构和股权性质两个方面的研究内容。

国外关于股东治理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关注股权结构所带来的影响。Berle和Means(1932)发现分散的股东持有较小的股权比例,不会积极地去监督经营者,因此提出股权集中度越高越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提高的结论[3]。Grossman和Hart(1980)指出分散持股会降低股东对经理管理行为的监督,股东的出股比例越高,股东越会倾向于进行监管投入,进而带来企业业绩的改善[4]。Shleifer和Vishny(1986)的研究证明大股东在分散的小股东由于昂贵的成本对管理者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地履行监督管理者的职责,实现公司价值增值。McConnell和Servaes(1990)认为,大股东具备采取方式限制经理自利行为的动机,能够制衡经理的机会主义行为,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绩效。[6]然而在另一方面,Grossman和Hart(1988)认为大股东会进行利益侵占,实质上是为了攫取控制权私人利益。[7]Claessens(2002)的研究也表明,当大股东的股权比例超过一定的临界值时,大股东有动机攫取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8]

国内关于股东治理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则分别关注了股权结构和股权性质的问题。冯根福和丁国荣(2011)研究中国证券公司发现股权集中度提高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国有控股性质也有助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9];王晓英和彭雪梅(2011)实证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过高对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不利,且政府对保险公司政策、财力等方面的支持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实力,从而有助于保险公司绩效的提高[10]。张扬等(2012)研究发现,保险业的股权结构都比较集中,控制权掌控在少数大股东手中,且均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1]。李维安、李慧聪和郝臣(2012)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治理状况和其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我国保险公司股权集中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程度具有促进作用,较高的保险公司治理合规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且国有股的控股股东性质存在正调节效应[12]。

(二)研究假设

通过上述文献回顾,我们可以发现股东治理的作用主要包含激励效应和隧道效应两个方面。公司要健康发展离不开股东的监督,监督是公司确保所有者利益得到保障的公共物品,但监督需要成本。在那些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中,股东的监督激励被稀释,甚至形同于无,因为这种情况下股东的监督成本与所获收益严重不匹配。在那些具有控股股东的公司,由于控股股东可以从监督活动中获得较大的监督收益,因此他们有较大的激励为全体股东提供公司监督这一公共物品,这是股东治理的激励效应(incentive effect), 也称为利益协调效应(alignment effect)或支撑效应(propping effect)。股东治理的激励效应主要表现为控股股东对自身利益的主观追求会导致成本减少的客观结果,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绩效,进而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然而另一方面,股东治理也可能产生隧道效应。隧道效应,也称利益输送或者掏空效应(tunneling effect),又称为堑壕效应或者侵占效应(entrenchment effect或expropriation effect),具体指公司控股股东通过隐蔽手段转移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过程。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仅影响到控股股东进行侵占的能力,还会对其侵占动机产生影响,特别是当司法体系等制度不足以对投资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时,所有权结构更加重要。因此,隧道效应本质上是控股股东对公司的一种利益掏空行为,损害了公司的整体利益,这一行为体现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治理的有效性取决于两种效应消长关系。对于我国保险公司而言,股东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保险公司大多都为非上市公司,股权非常集中,几乎不存在中小股东保护的问题;另外,我国保险行业受到不同于一般行业的严格的外部监管,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保险公司股东治理的规范性文件,从外部严格监管保险公司的股东治理。结合国内外学者已有研究成果和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本文认为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股东治理主要发挥了激励效应,即股东治理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绩效,进而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本文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视角出发,研究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的关系,并提出研究假设一:股权集中度与保险公司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正相关,即股权越集中,越有利于投保人利益保护。

也有部分国内外学者关注了股权性质对公司绩效的影响。Vickers和Yarrow(1991)指出政府直接持有金融机构的股份可以使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更加信任,能很好地解决其他内外部治理机制不完善所带来的问题,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发展[13]。汤若岚(2001)提出,在国有独立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中,国家需要持有相当的股权比例[14]。谢晓霞和李进(2009)研究发现,政府持股比例增加有利于保险公司业绩的提升[15]。我国主要大型保险公司均为国有企业,其治理实践起步较早,相对而言治理效果较好。结合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和中国保险治理实践,本文认为国有控股的股权性质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业绩,进而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二:第一大股东性质为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其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要优于非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

三、研究设计

(一)被解释变量:因变量设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于保险公司保障其投保人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李维安、李慧聪和郝臣(2012)以偿付能力溢额指标,量化保险公司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12]。因此,参考其对指标的选取,本文研究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程度同样也采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溢额指标来衡量。本文采用的偿付能力溢额指标取自中国保监会强制各保险公司网站披露《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数据。具体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要求的差额,即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需要按照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数据分别确定。

(二)解释变量:自变量设计

(1)CR指数。衡量公司股权分布状态时,CR指数是常见指标,主要包括CR1、CR3、CR5和CR10,分别代表第一大股东、前大三股东、前五大股东以及前十大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占总股份的比重。以CR1为例,若CR1大于或等于50%,则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绝对控股;若CR1大于20%而小于50%,则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相对控股;若CR1小于20%,那么该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

(2)赫芬达尔指数(Herfindahl)。赫芬达尔指数最早用于衡量行业的集中度,后引入股权集中度描述,指公司前几位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用来描述公司股权集中度的指标。持股比例平方加和后,比例大的平方和比比例小的平方和要大得多,从而凸显出股东持股比例之间的悬殊。

(3)Z指数。衡量公司股权分布状态时,Z指数也是常用的指标,指除第一大股东外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Z值越小,说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之和的程度越高,体现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控制的权力越大,对公司的经营越能够起到决定性影响。Z2和Z23分别代表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比、第二大至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比。

(4)S指数。S指数指公司第二大股东至第N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跟Z指数一样,当S指数值越小时,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越大,越能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其他股东的权力就越小,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力也越弱。S23和S234分别代表的是第二大至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第二大至第四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可以看出,CR指数与赫芬达尔指数越大表明公司股权越集中,而Z指数与S指数越大,则表明公司股权越分散,公司股权越制衡。

(5)第一大股东性质。虚拟变量,1代表公司为国有,0代表其他,包括外资、民营等类型。

本文研究选取的变量及其定义如表1所示。

(三)控制变量

由于影响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偿付能力的因素有很多,为了控制其他因素对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偿付能力的影响程度,本文引入以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

(1)保险公司成立时间。由于保险公司成立时间的长短会影响研究中的回归结果,本文采用成立时间的自然对数来控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保险公司规模。本文定义公司规模为企业年度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许多学者研究发现,不同规模的企业呈现的股东治理特征不尽相同。一般而言,股东侵占投保人利益的程度会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越来越小。

(3)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率。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与一般上市公司有着巨大的差异,在经营中所需要的大部分资金都是来自于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债权人,而这大部分负债则由保险公司在未来进行每期偿还,所以保险公司高比率的资产负债率由其天然存在的属性决定。本文研究的企业资本结构采用资产负债率来衡量。

(4)险种类型。因为保险行业中的产险和寿险具有不同的特点,我国保险法要求各保险公司产险和寿险不能同时经营。因此,本文的研究将样本公司经营的险种类型也作为控制变量之一。

(5)组织类型。股份制公司赋值为1,有限制公司赋值为0。

四、模型设计与实证结果

(一)模型设计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以及变量定义,分别建立如下五个模型。在控制变量一定的情况下,模型1描述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偿付能力溢额的影响;模型2描述了第一大股东至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对偿付能力溢额的影响;模型3描述了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对偿付能力溢额的影响;模型4描述了第二至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比值对偿付能力溢额的影响;模型5描述了第二大股东至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对偿付能力溢额的影响。

Solvency=α1+β11CR1+β12State+β13lnasset+β14LR+β15XZ+β16Form+β17lnage+ε (1)

Solvency=α2+β21CR3+β22State+β23lnasset+β24LR+β25XZ+β26Form+β27lnage+ε (2)

Solvency=α3+β31H3+β32State+β33lnasset+β34LR+β35XZ+β36Form+β37lnage+ε (3)

Solvency=α4+β41Z23+β42State+β43lnasset+β44LR+β45XZ+β46Form+β47lnage+ε (4)

Solvency=α5+β51S23+β52State+β53lnasset+β54LR+β55XZ+β56Form+β57lnage+ε (5)

(二)实证结果

本文首先对整体样本数据进行最小二乘回归分析(OLS)。经怀特异方差检验,发现各模型存在异方差。因此,本文改用加权最小二乘(WLS)的方法对模型进行调整以消除异方差的影响。各模型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R1)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呈正相关关系,即与其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第一大至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CR3)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呈正相关关系。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H3)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呈正相关关系。第二大与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Z23指数)与第一大股东比例比值与偿付能力溢额呈负相关关系。第二大与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S23指数)与偿付能力溢额呈负相关关系。因此,本文有关股权集中度与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关系的假设得到了验证,即股权越集中,对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越好;股权越分散,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越低。控股股东对公司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呈现以正向的积极作用为主,侵害效应较少,综合影响为正向积极作用。说明在我国保险公司内,股东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股权分散下小股东的“搭便车”行为,使得股东的利益与其投保人的利益合二为一。

从第一大股权性质与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关系的角度来看,第一大股东性质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呈正相关关系,即与其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呈正相关关系。所以,从整体来看,第一大持股性质为国有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优于非国有性质的保险公司。这一结论主要可能是因为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力量相对比较薄弱,而国有保险公司的发展却支撑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将会投入更多的财力去支持国有保险公司发展,使得其经营条件和实力优于非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从而增强其对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另外从监管的角度看,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在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更具有强制性,能更快地执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因此,从国有控股保险公司的经营先发优势和其对政策的执行力上,都将会对其投保人利益的保护程度产生正向影响。

五、稳健性检验

(一)基于最小绝对离差法的稳健性检验

最小二乘法原理简单且理论体系完备,学者们常采用该种方法进行实证研究,但是如果某观测值偏离中心情况十分严重,那么使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将不够合理。然而最小绝对离差的基本原则是使误差的绝对值之和最小,使得最小绝对离差法避免了最小二乘法的缺陷,提高了对异常值的容忍度,从而提高回归结果的真实度,保证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因此,本文基于最小绝对离差法进行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根据表3的实证结果可以看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R1)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呈正相关关系,即与其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第一大至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CR3)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呈正相关关系。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H3)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呈正相关关系。第二大与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Z23指数)与第一大股东比例与偿付能力溢额呈负相关关系。第二大与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S23指数)与偿付能力溢额呈负相关关系。因此,本文利用最小绝对离差法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与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得到结果是一致的,即股权越集中,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越好;股权越分散,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越低。

从表3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第一大股东性质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呈正相关关系,即与其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均在1%水平下显著正相关。因此,本文利用最小绝对离差法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与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所得到的结果的是一致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性质为国有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优于非国有性质的保险公司。

综上,使用最小绝对离差法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与采用加权最小二乘法所得到的结果的是一致的,说明样本数据回归的结果是比较稳健的。

(二)基于滞后一期的稳健性检验

本文又运用滞后一期的回归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

滞后一期一方面能消除时间效应对回归结果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能解决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内生性问题,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看到,在股权集中度与分散度的回归结果上,与前文的加权最小二乘法和最小绝对离差法的回归结果一致,即股权集中度与保险公司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呈正相关关系,股权分散度与保险公司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呈负相关关系。从第一大股东性质回归结果来看,也与前文的加权最小二乘法和最小绝对离差法的回归结果相差不大,即第一大股东持股性质为国有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利益保护程度优于非国有性质的保险公司。文章加入滞后一期的回归分析,使得研究结果更具有稳健性。

六、研究结论与启示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文5

2007年,保险资金的投资冲动比任何时候都要来得强烈,因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比例的上调、中小保险机构委托入市的开闸以及7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保险资金的投资欲望得以充分释放。从投资境内股市,到投资公司股权,再到参股海外金融巨头,保险机构的影子可谓无处不在。

从目前的趋势来看,今后保险投资收益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产业投资、股权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曲线房地产投资以及海外投资等,这些都将为保险资金提供一个大展拳脚的舞台。尤其是2008年国有资产重组上市的进程会进一步加快,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仍然继续,都将为保险资金提供股票市场之外的投资渠道。种种迹象表明,2008年保险投资渠道将呈现前所未有的多样化景象。

保险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开闸

近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并对这类证券的资质、额度和级别等提出了要求。

《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暂限于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优先级证券,投资额度则限于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管表示,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更好地进行保险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其实,保险机构投资于证券化产品的提议早在2005年就出现了。在2007年初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谈及2007年保险资金运用的工作重点时,开展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试点的内容就涵盖其中。但与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和境外投资相比,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步伐略显踟蹰。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1月底,我国保险业的资产总额已达到2.89万亿元人民币。按2%计算,保险业可投资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资金将超过500亿元。

QDII起航更多保险资金将出海

2007年底,金盛保险作为首家合资保险公司获得保监会批复获取境外代客理财(QDII)资格,并有权投资香港H股、红筹股。虽然迄今已经有21家保险公司获得了QDII资格,《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也早于2007年7月31日由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但是由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迄今为止尚无保险类QDII产品正式推出。

但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一直被视为出海指南针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目前也已在保监会内部进行会签,有望不日出台,而保险QDII产品最快也将在2008年年初推出。一些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纷纷表示,目前已经准备了相关投资境外市场的QDII产品报备工作,只要细则一出来,就上报产品。市场专业人士表示,海外投资的放行使保险资金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置,国内资本市场的周期性对保险资金收益的制约因素作用下降,有利于保险业的长期发展,预计2008年海外投资领域或者种类还将逐步放开。

保险机构委托入市队伍将进一步扩容

放行部分保险机构委托入市,是2007年保监会关于扶持中小保险机构政策之核心内容。此前,监管部门一直将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公司限制在拥有资产管理公司的9家中资保险公司,以及友邦资产管理中心,而中小保险公司受资产规模等指标所限卡壳于入市门槛。在中小险商分享A股盛宴的呼声下,监管部门最终决定放行中小险商以委托形式入市。

从中小保险机构委托入市路径图来看,它们一开始基本在一级市场活动,尤其热衷于“打新股”,这与中小保险机构投资谨慎的态度有很大关系。保险资金是长期资金,资金性质决定了保险机构的投资模式更保守、更谨慎。

业内人士认为,在监管部门力挺中小险企的大背景下,2008年中小保险机构委托入市的队伍将进一步扩容,随着这些机构投资能力的逐步增强,它们的投资范围也有望从一级市场延伸至二级市场。考虑到中小险商的加入,保险机构的申购能量仍大有潜力可挖,保险机构作为一、二级市场“主力军”已然成型。

投资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项目将有所表现

2007年底京沪高铁公司的创立,让市场领略到了保险资金在投资基础设施上的魄力。由股权投资先锋平安保险牵头的保险团队,以集体出资约160亿元投资了京沪高铁,占总股份13.93%,成为该项目第二大股东。这是中国保险企业首次联合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实现了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投资上的重大突破。

这只是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小试牛刀”。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国内基础设施项目的与日增多,2008年有可能出现一轮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

虽然目前房地产投资尚属于保险资金禁止投资的范围,但保险公司仍可通过自建物业、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等方式间接进行房地产投资。2007年11月6日,中国平安公告称,公司在最高授信额度内为平安置业提供人民币10亿元的贷款担保,平安置业是中国平安旗下平安信托的子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房地产。相信在2008年保险资金曲线投资房地产更会有所表现。

有望分羹无担保公司债、特别国债

2007年开始债市暖风频吹,2008年或掀起一股债市扩容潮,保险公司有望参与对公司债和特别国债等债市新品的分羹。

然而,分羹收益的厚薄仍倚赖于保监会对无担保债的放行与否。目前,身为债券最大买家的保险机构仍不能投资无担保债,而公司债主要采用的就是无担保形式发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保险机构投身公司债的手脚与热情。坊间热传的“保监会将出台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公司债的相关文件”,从目前来看,也仍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至于保险机构固定收益类投资中的“主角”国债,也或将因为今年实施的更加严厉的信贷政策,提升空间较为有限。海通证券目前出炉的投资报告显示,尽管2007年固定收益类投资收益率升幅较大,尤其在连续加息环境下,去年国债收益率上升较快,但2008年实施的信贷从紧政策会促使商业银行对国债需求有较大提升,需求的增多则使得国债收益率很难上升甚至下降。

【链接】

不断拓宽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1995年6月《保险法》。

同业资金拆借市场――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保险资金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

中央企业债券――1999年,中国保监委又出台了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购买铁路、电力、三峡工程等企业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10月,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允许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经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上认购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银行大额协议存款――1999年,保监会、人民银行批准投资。

中央银行票据――2003年7月,保监会、人民银行批准投资。

银行次级定期债务――2004年3月,保监会、人民银行批准投资。

银行次级债券――2004年6月,保监会、人民银行批准投资。

可转换公司债券――2004年7月,保监会、人民银行批准投资。

外汇资金境外运作――200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首次允许保险公司在接受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在境外运用外汇资金。2005年9月11日,中国保监会对外宣布,保监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4月,保监会批准保险机构通过购汇进行海外投资,保险公司海外投资比例将不低于其总资产的5%。

股票――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保险资金开启了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大门。

多种债券――2003年5月30日,允许保险公司购买信用等级为AA级的所有企业债券,而且投资于企业债券的资金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从10%放宽到20% 。2005年8月21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将保险机构的可投资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四大类;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余额占保险机构季末总资产的比例3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限额占发行额的20%;并为资产支持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新的金融产品、保险机构参与债券远期衍生产品交易等留下了空间。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范文6

中国银行通过上市聆讯

【本刊讯】(特派记者 陈慧颖)中国银行于4月27日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聆讯。消息人士称,中行拟发行的股本数目占扩大后股本总数的8%-9%,募集资金规模在60亿-80亿美元之间。

香港联交所对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的要求为15%。据悉,中行的几家战略投资者中,瑞银集团、新加坡淡马锡投资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等持股比例较低,其所持股份可计入流通股部分。中行因此达到联交所的要求。

中行将以全流通的姿态登陆香港股票市场。但知情人士透露,中行并没有将原始的内资股转成H股。中行亦准备在A股上市,希望年内可以实现,因此,其内资股亦有可能转化A股,其流通股类别的具体比例尚待日后确定。

中行的承销团由高盛、瑞银、中银国际三家投资银行组成。中行计划于5月11日启动路演,6月1日上市。

中行IPO以国际化、业务全面作为向投资者推介的两大卖点。一方面,中行的海外业务较多,此次上市的资产包括中银香港(香港交易所代码:2388);另一方面,中行此次上市的资产还包括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业务平台相对全面。

投资者对中行招股反响热烈。据香港媒体报道,李嘉诚、李兆基、郑裕彤等富豪均对中行表示出兴趣,机构投资者方面也显示出强烈的投资意向。市场人士指出,“中国故事”仍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且近期上市的大连港(香港交易所代码:2880)等多支股票均有上佳表现;加上投资者预期人民币升值,愿意持有人民币资产,这些因素均构成市场看好中行的原因。

证券

融资融券计提10%准备

4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再度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新版《办法》较前一稿做出较大改动,不仅引入风险准备的概念,建立了券商各项业务风险准备与净资本的对应标准,还对自营、融资融券等风险业务提出了多项更为严格的直接控制标准。根据安排,5月10日为征求意见截止日。该办法经修改后,将于7月1日起实行。

为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办法》不仅沿袭了一稿“对单个客户融资或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1%”的直接控制指标,还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两大间接指标,即按对客户融资或融券规模的10%计提风险准备,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国开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4月25日,2006年第一期57.2988亿元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完成发行。这也是去年末首单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世以来,国开行第二次发行该类品种。受近期货币市场利率上升影响,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利差水平明显加大。目前在排队等候审批的“资产管理计划”名义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额多达300亿元。

保险

平安保险将开越南分公司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近日透露,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在越南设立的分公司即将开业。届时,平安保险将成为首家在海外设立分公司的中资保险公司。保监会去年了《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对保险公司设立或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作出相应规定。

银行

银联网络瘫痪近八小时

4月20日上午10点56分至下午5点30分,负责全国银行卡跨行交易的中国银联网络陷入瘫痪,全国多数地区银行卡无法进行跨行取款及刷卡。

中国银联称,网络瘫痪是由于银联主机和通讯网络出现故障所致,此次网络故障未造成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五笔不确定的跨行转账交易结果均已处理完毕。

华夏银行引资计划获批

华夏银行近日公布,公司引入德意志银行等三家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计划,已正式获得中国银监会、国资委及财政部批准。

公告称,首钢总公司等18家法人股股东将华夏银行合计5.872亿股(占总股份的13.98%)转让给三家外资机构。其中,德意志银行受让7.02%股权;德意志银行的关联实体德意志银行卢森堡股份受让2.88%;萨尔奥彭海姆股份有限合伙企业受让4.08%股权。

期货

伦敦期铜价破700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