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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职业划分范文1
关键词:风险转移;风险分散;独立法人实体;免受损害协议;子公司
JEL分类号:G22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6-0105-03
一、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是一切保险活动的本质要求
保险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经营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特点。保险公司是通过与大量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来分散风险,并且希望收取的保费和投资收益能够足以支付赔款,同时为自身赢得利润,所以说,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和通过承保大量风险单位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是保险活动的本质。
对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而言,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都是其保险活动的本质要求,专业自保公司也不例外。
二、专业自保公司相比于传统保险公司的特殊性
专业自保公司相比于传统保险公司有以下特殊性:(1)传统保险承保的风险须具有偶然的,有大量同质风险的存在,可以运用大数法则,大量同质风险不能同时发生等条件,因此对很多风险不承保。但是专业自保公司可以按自己的要求设计相应的险种。(2)传统保险作为风险的转移方式,不能减少或消灭风险,相反还可能产生新的风险,由“风险一动机替换”原则,一个公司购买保险后会疏于防范,使控制风险的积极性降低:此外还会产生故意制造风险以骗赔的道德风险等。相反,专业自保公司属于风险自留的一种形式,会使企业真正做到预防和补偿相结合。(3)传统保险合同中“免赔额”是基本的免责条款。再加上“赔偿最高限额”等其他条款,企业不可能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不能满足很多公司的保险需要。而专业自保公司则可以灵活设计保险条款。(4)商业保险循环周期造成保费的波动性,会造成企业财务的不稳定性。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帮助企业减少保费的波动。
我国的企业内部自保主要是自保基金形式,在我国自保基金主要有:中石化安全生产保证基金、铁路保价、邮政保价、车辆安全统筹基金。此外还有铁道部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1999年到2010年间,铁道部“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收入高达168.75亿元,保费收入已经达到中等保险公司的规模。这些自保基金都是由原来单位指派一个部门进行操作,并按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实行自保。因为不属于保险,所以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监管,并没有纳入保监会的统一监管,这也造成了监管上的混乱02000年8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香港成立“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专业自保公司,年保费收入约达5亿元港币。2010年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总承保财产价值达到313亿美元。专业自保公司承保的风险通常是传统保险市场不提供保险或者保险条件相当苛刻的风险。所以在寻找国内出单公司时会很困难。因为出单公司在法律上是原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损失,不论再保险人(专业自保公司)是否有偿付能力,原保险人都要负责偿付保险赔偿金。因此在国外很多前卫公司出单都是有前提条件的。专业自保公司从本质上来讲是企业自保的最高级形式,可以称之为企业外部自保。专业自保公司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是特殊的,专业自保公司在承保风险和承保对象上均与传统保险公司不相同,因此在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上也有自己的特殊要求。
三、专业自保公司要满足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的特殊要求
美国内税局(Rsl)认为不满足风险转移的专业自保公司不是真正的保险公司。因此,专业自保公司在满足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的条件上要满足以下特殊的要求。
1、专业自保公司要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专业自保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无论一家公司从子公司还是合营公司或联营公司,或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公司以及金融资产公司处购买保险,要实现风险转移的重要条件是专业自保公司可以支付赔款金额。因此,专业自保公司成立时的资本充足性是非常重要的,要防止有些母公司或发起人成立专业自保公司时并没有按承诺投入足够的资本。
2、专业自保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不能有其他保证协议。
免受损害协议是指一方或双方达成协定,不让另一方受到损失、破害或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这条款是单方补偿或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免受损害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在标准的协议上,其中的一方基本上同意由于特定的交易引起的费用、损失、破害不另一方。这种协议在建筑商和生产商、分销商和零售商中普通运用。补偿协议是指母公司与前卫公司签订的,当专业自保公司不能偿付损失时,母公司会补偿前卫公司理赔支出。信用证是指专业自保公司签发给前卫公司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里事先储存有一定的金额,当专业自保公司不能偿付时,前卫公司可以从该信用证中支取款项。
专业自保公司应该是一家资本充足的公司,这就要求专业自保公司要有独立的承保能力,不存在母公司与专业自保公司之间的资本保证协议,或其他补偿保证协议,或者免受损害协议。这些协议的存在证明了专业自保公司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公司,而是资本不充足的赝品专业自保公司。母公司与前卫公司之间签有免受损害协议或补偿协议,或者专业自保公司与前卫公司之间签有不可撤消信用证,这些都妨碍了专业自保公司的保险局性。
保险的职业划分范文2
10月8日,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公布了49个养老保险费档次,这次的划定比去年40档增加了9档,个体劳动者可任意选择一个档次缴纳养老费。
据了解,南宁市个体劳动者(含自由职业、档案托管人员)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划分缴费标准,由于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定为1000元,按此划分,1000元的60%为最低标准即600元,1000元的300%为最高标准即3000元。按政策规定,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档案托管人员的缴费比例为缴费标准的18%,所以选择最低档次的个体劳动者每月需缴纳108元,选择社平档次的每月缴纳180元,选择最高档次的每月则需缴纳540元养老保险费。
南宁市社保所工作人员介绍,个体劳动者可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一年之内不变(缴费年度全区统一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不过,由于缴纳的档次越高,将来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就越高,建议有条件的个体劳动者选择达到社平工资以上的缴费档次。
保险的职业划分范文3
【关键词】 “蚁族”;医疗保险;影响因素。
“蚁族”是继三大弱势群体(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之后的第四大弱势群体 ,代表那些聚居于城中、收入不高、工作不稳定的高校毕业生低收入人群[1]。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发展、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劳动力市场转型等一系列变化,“蚁族”的规模正日益扩大,据报道,全国“蚁族”大约在一百万左右,且每年都以惊人的速度增加。 [2]“蚁族”因其年轻化、学历高、收入低,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对城市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蚁族”成员多从事不稳定工作,大多数没有“五险一金”,其社会保障尤其是医疗保险状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就目前各项对“蚁族”的调查来看,还没有专门针对“蚁族”医疗保险发面的数据和文献。本项目旨在调查长沙市“蚁族” 医疗保险状况并分析影响其参加医疗保险的因素,旨在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完善长沙市医疗保险政策提供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次调研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 先在长沙市内整群抽取4 个调研地点 :天马大学城(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大学)、汽车南站(洞井铺小区)、四方坪和望月湖小区,再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访问对象进行调研活动。本项目共发放问卷570 份,有效问卷为 553 份,有效率为 97.0%,其中满足“蚁族”划分标准的被调查者 373 人,研究对象划分标准如下:⑴高校毕业生(毕业 5 年以内);⑵群体年龄段在15-30 岁之间; ⑶月均收入 2000 元以下(2010 年长沙市月平均工资为 2013.8)。
1.2 研究方法。
本次调研通过查阅大量文献, 与多位专家反复推敲,选取望月湖小区作为预调查地点(60 份问卷), 结合预调查的结果和受访者的意见制定自调查问卷,通过面对面访谈了解“蚁族”对自身健康及医疗保险相关知识的了解情况。 研究内容包括:⑴一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籍贯、户口所在地、职业、月收入、学历、父亲学历、母亲学历、毕业学校所在地、是否打算长留长沙、解决住房途径等;⑵医疗保险状况:每月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周围卫生及治安情况、所在单位是否组织员工购买医保、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服务工作是否满意、是否参加了医疗保险、目前参保类型、参保途径、是否关系医保政策、国家是否应该加大医保宣传力度以及如何加大等。
1.3 资料处理。
应用Epidata 双核双录法建立数据库, 将查对象的所有资料导入SPSS13.0 进行统计分析。 统计方法包括统计描述、单因素 检验和多因素Logistic 回归,若无特殊说明 α=0.05,所有 P 值均为双侧概率。
2 结果与分析。
2.1一般资料。
本次调研中满足“蚁族”划分标准的被调查者共373 人,其中男性 128 人,女性 245 人,男女性别比为0.52:1;被调查者年龄在 15~30 岁之间 ,其中“21~25”岁年龄段人数最多,占 76.4%;被调查者籍贯为长沙的占24.4%, 湖南省 (除长沙) 的人数占63.8%,省外的只有 11.7%;长沙市“蚁族”主要从事销售(23.5%)、技术人员(18.6%)、文员(9.5%)、自由职业(9.2%)、广告制作(3.2%)和餐饮服务(2.7%)等非固定工作;其平均月收入主要集中在“1000~1500 元”和“1500~2000 元”,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 34.3%和39.2%;被调查者以本科和大专学历为主,分别占总调查人数的39.4%和 37.8%,其中 ,毕业于长沙本地院校的占50.8% , 选择会继续留在长沙的占35.9%。
2.2 单因素分析。
长沙市“蚁族”的参保率为 57.9%,对不同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月收入、学历、父亲学历、母亲学历、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对医保的关注度、单位是否购买医疗保险等11 个可能影响因素的参保情况进行 检验,结果见表 1 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性别、年龄、学历、母亲学历、平均每月医疗费用支出、是否关注长沙的医保政策、单位是否组织员工购买保险等7 个因素对参保情况的影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 logistic 多因素分析。
以单因素分析中有统计学意义的7 个因素作为自变量,入保情况Y(入保=1,没入保=0)作为因变量,进行 logistic 多因素回归分析。 引入变量水准为=0.05,剔除变量水准 =0.10,采用向前似然法筛选自变量,结果见表 2,表 3。 结果表明,性别、平均每月医疗费用支出、是否关注城镇的医保政策、单位是否组织员工购买保险4 个因素对参保情况的影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性别为男性、每月医疗费用支出越多、 对城镇医保政策关注程度越大、单位组织员工购买医疗保险者更容易参加医保。
3 讨论。
本次调查中“蚁族”参保率仅57.9%,与欧阳静等人的研究结果一致[4] 。 “蚁族”中男性参保率高于女性, 其原因可能是男性和女性在从事的职业、工作时间以及经济负担方面都显示出不同的特征[3],男性可能会选择劳动强度相对更大的的职业,也就可能面临更多意外伤害的危险,其参保率也就会更高。 平均每月医疗费用支出越高的“蚁族”参保率越高,这一结果客观反映了“蚁族”这一群体对医疗服务需求越大者,更愿意参加医疗保险以帮助他们弥补医疗花费,减轻经济负担。同时,平均每月医疗费用支出越高的人群健康风险意识也普遍高于其他人群。 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新闻的关注越多,参保率越高。 医疗保险相当于一项长期的投资,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看病贵这一问题,越是关注医保政策和新闻,就越了解医保是一项利民的政策,参保率也就越高。 单位有主动组织员工购买医疗保险的群体入保率明显高单位没有主动组织员工购买医疗保险的群体。 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0 年 3 月 6 日长政发[2000]3 号)》[5]规定,加大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让人人树立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识单位组织员工参保,一方面可以提高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让员工树立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识,维护了员工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利益。长沙市“蚁族”参保率仅 57.9%,普遍偏低。性别、平均每月医疗费用支出、是否关注城镇的医保政策、单位是否组织员工购买保险 4 个因素对长沙市“蚁族”参保情况的影响具有统计学意义,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长沙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并督促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主动组织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加强落实长沙市医保相关政策。
参考文献:
[1]国际劳工组织.2010 年全球就业趋势[M].2010.
[2]教育部.面向 21 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安琳,高燕秋,郭春晖。北京 、青岛两市流动人口健康状况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6,11(26):6-8.
保险的职业划分范文4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统一的方式选择问题也是近年来学术界争议的热点问题。总体来说面对我国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三大板块构成的基本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如何进行整合统一学术界主要分为三类典型的观点。第一种类观点是当前鉴于我国的国情,三种医疗保险制度在一定时期内还是应当继续保持下去,暂时这三项制度还不适宜于统一为全国范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但同时三项制度之间可以建立三项制度之间的衔接规范体系以弥补三项制度在运行当中弊病。第二类的观点主要倾向于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先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也建立必要的衔接制度。这类观点的提出是考虑到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筹资、基金管理、服务和待遇方面与另外两项制度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现阶段将三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全面的“大统一”是不合时宜的,也不现实;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项制度本身在内容设计、运作实际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实现两者之间的统一也具有必要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为了适应城镇化进程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在基础医疗保障方面体现全民的公平的价值定义有必要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统一。还有一类观点认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应该缓步进行,而不能操之过急。因为现阶段中国在城乡之间,不同地域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意识观念、需求、消费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城乡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盲目统一极易造成城乡居民因为医疗资源利用水平的高低而造成的矛盾,继而出现城乡的不公平。因此在两项制度统一的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因素,而不宜盲目的统一。笔者认为单独因为城乡经济社会条件大的差异性作为保障城乡居民医疗健康的两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依据是不合理的。事实上在更多具体的医疗保险地域内,城乡居民之间的社会经济基础,收入差距并不是非常的悬殊,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融合在了一起,有了相近的社会经济环境、就业机构或者更多条件的接近。这些经济社会条件的相近也为两项制度统一奠定了基础。笔者认为更合理的划分还是应当从居民的“职业性”,即是否是属于正式的职业者或者说就业人员。因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是正式的就业者,而另外两项制度则是保障的是非正式的就业者。保障就业者和非就业者的医疗健康的制度方面在筹资方式、服务待遇、基金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他们之间的统一是不切合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而比较现实的做法则可以考虑在全国范围内的非职业居民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统一,即将制度设计相近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相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统一的可行性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统一的社会经济基础相似
尽管从客观层面来说,城乡居民在收入、消费水平和城乡地区的发展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但是如果我们一个具体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作为样本,实际上该区域的城乡居民所依靠的社会经济基础是相近的,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逐渐的接近或者说不明显。随着我国30多年来经济改革的加快发展,我国城乡“常规的”或“标准化”的“正式就业者”,在数量上已被“非正式”或“非标准化”机构、临时性、随意性、非全日制、移民工人和劳务承包、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所超越。同一统筹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依据的经济社会条件的相似性,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统一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的具体操作的可行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都比较相似,两项制度在筹资方式,筹资水平,医疗保险待遇等等主要方面都很接近,并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逐步接近,两类群体身份界限正在消失,对于城乡居民采用两套不同的医疗保险模式,一来没有什么现实的积极意义,二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统一有助于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和管理上的混乱局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统一,是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医疗整体服务水平,公正公平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具体说来: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属于我国医疗社会保险的基本范畴。保障的群体之间在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是一致的。
2.其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都是没有正式职业的人群,即非职工性质的群体,而在一个特定的统筹区域内,这两类人群的收入,就业情况其实大抵相近并没有大的差别,政府在在保障居民医疗健康方面理应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给以相同的待遇。
3.两项制度在内容方面是基本相同的,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名称上是不同的,但实际考察中两项制度在参保方式、筹资手段、基金的管理、基金运营、医疗服务待遇等方面是相似的。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统一的总体框架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统一的总体目标
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应是惠及全体城乡居民,极具社会价值的制度,体现在公平公正的在筹资、管理、支付、服务等领域实现统一,使他们不因为户籍、收入情况、所在地域的限制而有差别的享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这项制度是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背景之下,通过政府、社会、个人的互助共济以分散社会的风险。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相似的制度统一,通过制度与政策在深度权衡的基础之上优化改进,形成更加高效合理的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实现一定的统筹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水平、医疗服务水平,筹资标准和受益水平上的基本一致,使和谐的概念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得到深刻的诠释。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统一路径思考
1.对现在的医疗保险保障的人群进行更合理的划分。依据居民的身份划分医疗保险服务人群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并且也不符合当前城乡统筹发展、公平公正实现和谐发展的目标。笔者的观点在于现阶段一方面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另一方面按照是否是正式从业的划分标准将城乡职工、农民工、公有或者非公有的单位的职工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体系中去,最终形成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和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新“二元”医疗保险制度结构,这种以居民是否从业为标准划分医疗保险对象的意义在于统一城乡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之后不仅能够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而且使得城乡居民能够在缴费、支付、就医等方面享受到公平的待遇。同时也弥补了原有碎片化、分割化运行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缺陷避免了医疗保险制度分设,管理体制分散所带来的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2.建立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规范。居民的医疗健康是国家保障居民生存和发展权的最基本的内容,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以规范医疗公平,维护医疗保险领域制度的统一法律,目前实施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针对医疗保险这块也没有更加细致的规定,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更只是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性条文。缺少权威的法律可能导致在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具体工作中的随意性,没有法律强制力的规范,会给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工作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可以在吸收国外相对成熟的城乡医疗保险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具体的国情建立城乡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加强法律体系建设,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3.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配套服务体系。前文已经提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除了在名称上的差别以外,事实上在具体的制度设计、筹资方式、医疗待遇等方面存在着相似之处,或者说并没有大的差别。因此在政策方面可以讲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一定的统筹区域内统一起来,形成基金筹资、基金管理、医疗保险服务方面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配套服务体系。
(1)整合经办机构,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来统一管理现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保险的职业划分范文5
关键词: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 浮动利率 基金
目前,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的国家所接受。早期的的工伤保险制度并没有过多的涉及工伤预防,而只是以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工伤康复为主要内容。但是,工伤预防已经成为工伤保险制度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正确处理好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之间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安全生产有着重要作用。强化工伤预防工作既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又能降低事故发生频率,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减少工伤保险金的支出,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职业伤害,赔偿总是次要的,预防是第一位的。即使在一些高风险行业,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是不可预防的,只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就会降低事故发生的数量和严重程度,事故的预防更为重要。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利率 、基金对预防的影响。
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当前,世界各国都根据各行业的职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率实行了差别费率的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安全、健康。
煤炭行业是我国工伤事故最严重的行业之一,将工伤保险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工伤预防专项经费,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险基金的稳定筹集需要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同时,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及科学的费率运行机制又能起到对煤矿安全状况进行奖优惩劣的经济杠杆作用,促使煤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工伤事故 可见,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厘定合理的工伤保险费率及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筹集,以及煤矿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状况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如果都实行同一个行业差别费率,即使执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也不超过50%。费率差别太小,不能充分体现不同煤矿的工伤风险大小,无法促进风险高的煤矿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而且其工伤待遇占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大,造成基金运作困难;同时也影响了工伤风险低的煤矿投保的积极性。表一以日本为例。
表一日本各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
注:1、序列按费率高低依次排列,最高14.9%,最低0.6%
2、表上1-10序列号,为费率最高的前十位——著者。
从表一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划分细密,共分8大产业53行业,我国工伤保险的行业差别费率只有3个大的类别档次最高行业费率为14.9%(水电建设),最低行业费率为0.6%(供水等)。另外各行业都附加0.1%通勤事故保险费率。日本规定,在雇主交纳的职业伤害保险费率中有0.1%日后要用于交通事故的费用。日本这种划分体现对不同工伤事故发生率的企业和行业实行差别性的负担,以保证该行业及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付平衡,并适当促进其改进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降低工伤赔付成本。
1946年贝弗里奇在总结工人赔偿制度是充分肯定人工赔偿制度的功能,他认为工人赔偿制度通过实行浮动费率提供了预防事故的经济动力对雇主和雇员双方都有利。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局部地区也在进行一些改革的工作。
为加强工伤预防,减少有害工作的危害性,济南市积极推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安全生产抓得好、工伤事故少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可降10%至40%。在对安全生产抓得好的企业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同时,对于极少数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伤事故频发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上调10%至40%,以示警戒。
深圳市从入手,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年从当年征集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工伤预防费,其中3%用于工伤预防的调研、宣传、教育。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于当年没有发生工伤致残、重伤、死亡事故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至10%发给奖励金,用于奖励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者。按上述规定,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工作就有资金的保证。
最后,本文认为通过工伤保险积极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途径:一是使用差别费率,风险大的行业,收取费用也高;二是将企业的费率与一段时间安全事故率挂钩,根据事故率上升或下降及时调整保险费。三、建立预防专项基金,为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劳动和就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29 2003-10-29.
[2]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卫生局,济南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济南市工伤保险缴费率的通知.济劳发〔2004〕14号, 2004-3-3.
保险的职业划分范文6
CPA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的注册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疏忽。过失或违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应给予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人请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赔偿为保险事故,其保险金额即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向第三人所赔偿的损失的价值。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审计委托方以及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利害关系人。
CPA职业责任保险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约责任即合同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义务造成审计委托方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间接责任是指审计一方违反规定的义务造成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是明确审计责任与义务的标志。违约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是指审计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责任。主要是指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也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的贯彻落实
《注册会计师法》第28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形式,从事着百万、千万元资产的审计、验资和咨询服务业务,但是却以30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经济责任,权力和责任极不相称。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使其经营风险加大。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有利于该法律的贯彻落实,同时,该险种的普遍推行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
2.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抗风险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是以独立身份从事鉴证服务的中介机构,客观上存在较高的职业风险。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执业质量差、经济实力弱等,事务所自身承担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有限,面临巨大索赔危机。随着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加深,民事赔偿会越来越多,风险就更加现实。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实现互助互保,共担风险,可以大大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有力地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快速。
3.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信誉
审计委托人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考察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买过保险,以便今后一旦发生诉讼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投资人和债权人在购买股票,发放贷款时也会考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购买情况,以增强投资和贷款信心。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保险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社会信誉,从而吸引更多客户。
另外,购买职业保险,对事务所还有一些很现实的好处:职业保险的保费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比计提风险基金有更大吸引力;可以避免职业风险基金在提取、使用以及余额涉及股东变动时带来的矛盾和争议;发生民事诉讼时,可以联合保险公司共同应诉、抗辩。
二、目前我国CPA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困境
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购买CPA责任保险。世界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购买保险的金额占到其营业收入的8%,总额则数以亿计。同时,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购买CPA责任保险。
但自从2000年7月,深圳注协与平安保险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以来,尽管上海、北京、广州以及其他城市注协纷纷效仿,该保险投保比例却很低。据调查,北京购买职业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足30%.浙江省仅有一家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天键、东方。万邦等知名事务所坚持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而没有购买职业保险。
笔者认为,CPA职业责任保险受到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够理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动机和本意来说,肯定不会故意做假,出现的审计失败,大多数由造假、会计责任、机构等执业环境因素造成的。但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往往没有办法继续经营,不是勒令停业,就是吊销营业执照,根本没有进行民事赔偿的可能性。
第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而承担民事赔偿的先例。这造成会计师事务所产生侥幸心理,自身利益的驱动无法使会计师事务所对职业保险产生足够重视,大家都在持观望态度。
第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还很有市场。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够留在事务所,如果不出事故,就不用赔,总比把钱白白送给保险公司要好。另外,事务所对目前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和运作程序很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服务有待完善。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细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一旦出事,投保者与保险公司也会在“过失”与“欺诈”、“故意”与“非故意”的界定上出现分歧,如果相关法律无法界定,必将影响该险种的健康发展。
民事赔偿制度不健全,违规的成本很低,又没有赔偿先例,这些都使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降低。
三、推动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若干思考
1.责任保险标的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受害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承担属于非故意的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事件。非常遗憾的是,2004年3月1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8)》第6条,把重大过失也列为责任免除的范畴,显然违背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在区分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与故意行为时本来就存在相当大的难度,而要区分普通过失与重大过失更难。因此,这一条款的出台,无疑是雪上加霜,使职业责任保险很难开展。
根据《民法通则》,由于疏忽或者过失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划分为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现行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只针对侵权责任而设计,没有考虑违约责任。但是,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未尽职业谨慎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现象是存在的,诉讼风险和赔偿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应该把民事违约责任也纳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
2.责任保险的认定范围
在审计业务中,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如果审计服务不当,会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应追究审计人的民事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审计业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按约定期限完成审计业务,否则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违约如果是由注册会计g币故意行为引起的,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注册会计师疏忽,过失,灾害造成的,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2)保密责任。注册会计师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私人目的或坩漏给他人。这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失察与过失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没有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原则,存在过失行为,并给委托人造威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4)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对公众提供的审计信息,应该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审计信息的错误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故意行为,则不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如果是过失行为,则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畴。
3.加强责任保险的立法
完善的制度是责任保险存在和的基础。从国外的经验看,西方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责任保险的积极性都比较高,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要购买责任保险,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否则是违法行为。
在法律规范当中,必须明确“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这是顺利开展职业保险的基本条件。否则,无法区分故意与非故意,也就无法分辨哪些行为属于职业保险的范畴。
在2004年3月1日,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中,没有明确保险人的义务,包括事务所应提供的审核理赔资料,接受理赔的承诺、向他人索赔、参与诉讼抗辩、审核结果告知,赔款支付期限等理赔程序。这些应予以明确。
此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第6条中,没有明确什么是“非执业行为”。对“被保脸人或注册会计师执行依法注册的承办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进行责任免除的规定也含糊不清。保险费是按照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业务收入的取得既有注册会计师的功劳,也有造价师、评估师、税务师、记账人员·和管理咨询人员的功劳。而被保险的人员仅仅限于注册会计师,保险的责任与义务不对等。
4.加强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会计师事务所因支付保险费而转嫁其潜在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可能放松内部质量控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督导的积极性就会下降,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大,道德风险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职业责任保险也不是万能的,这就需要事务所本身加强风险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办法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一是设置“无赔偿优待”和“差别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调查评估客户信用和执业情况,根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评价、人动、处分记录等信息对客户进行资信分级,针对不同等级实行不同保险费率。对于无赔偿客户制定返还保费等优惠政策,以吸引信誉好的客户。
二是建立超额责任保单制度。正常情况下,有良好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购买按照较低的基本保险费率的保单,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能购买很小金额的此类保单。超额责任保单可以为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较高的保险额度,但保险费率远远高于基本保险费率。
三是实行捆绑制度。把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捆绑在一起,即由双方共同负担对受害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每次的赔偿金额,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5.建立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