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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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范文1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建设,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但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仍旧偏窄。与此同时,在现有运用渠道中,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也不尽合理,投资行为短期化。据保监会统计,截至2010年8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4.30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占29.7%,债券投资占50.5%,权益类资产占16.9%,其他投资占2.9%。2010年8月初,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险资运用办法》”),又于9月颁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下简称“《险资股权投资办法》”)将险资从事股权投资政策放开,将为强化保险资金运用、实现多元化资产配置起到促进作用。

根据“险资运用管理办法”,可用于股权投资的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随着我国保费收入和保险资产规模的增长,保险资金的运用额度也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截至2010年8月,我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达4.75万亿元,按照这一规模计算,可用于股权投资的保险资金约为2,375.00亿元。此外,“险资投资股权办法”也允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用资本金直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股权。同时,“险资投资股权办法”也对不同投资方式可运用的资金类型做出了规定。

“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企业股权。所谓直接投资,是指将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下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下称“股权投资基金”)。由于“险资投资股权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参与直接股权投资必须达到“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0%,并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的门槛,将部分中小型保险公司挡在了门外,预计部分大型保险公司将先行获得股权投资资格。

保险公司如果采取间接投资的方式,“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在可选择的股权投资基金方面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例如: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以及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00亿元,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或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亿元。这意味着,在目前国内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情况下,险资若想以间接方式参与投资,可供选择的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机构将相对有限。因此,预计未来一段时间保险资金从事股权投资将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出台后,国内各保险公司纷纷就如何开展这一业务展开了讨论,也对负责股权投资管理的部门设置提出了各种设想,例如:另行设立直接股权投资部、投资公司、或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类似平安保险等已搭建起综合金融平台的公司还可以通过旗下信托、证券公司间接参与。(见表)

虽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方面的政策今年才正式出台,但近年来关于监管部门将放行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消息不断传出,部分大型保险公司于几年前已经启动了对相关业务的部署,开始了项目储备以及制度、流程、决策评价体系、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据知,此前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和泰康人寿等行业巨头都曾向保监会提交成立PE投资公司的申请。但是,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在讲解“险资投资股权办法”时已明确表示,保险公司不能出资设立私募股权(PE)公司,不能对外投资参股PE公司。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始了内设的直接股权投资部门的筹备以及相关人才招募工作。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范文2

初步预算,将有高达2400亿元人民币的保险业资产进入投资领域。

投资领域拓宽

“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基础建设领域投资,即实业投资方面,表明保险投资的渠道正在放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金融所副所长赵锡军称。

“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获得长期的投资收益,还将有利于公司的保险资金做一个比较长期的资产负债的匹配。”阳光保险集团副总裁陈兵认为。

据了解,早在2006年3月,保监会就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启动了一项试点项目,允许保险公司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20亿元人民币,项目涉及交通运输、通讯、能源、民用建筑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之前,也有专家探讨保险资金可以进入房地产领域,尝试住房抵押贷款等新业务。

针对保险行业的特点,赵锡军称:“不同的保险公司情况不同,规模、资金、投资风险情况均不同,并且保险公司由于具有理赔的压力,所以在投资时就要考虑到他的投资否能被收回。”

今年以来,股市持续低迷也令保险机构越多的关注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机会。有业内人士称,大多数的基础设施项目属于政府项目,多数项目的回报率在10%~15%,显然比国债和企业债更有吸引力。

投资细则明确

在2006年的《办法》中,文件还没有规定具体的投资比例。这次,保监会根据旧规征求意见,决定单笔投资不超过20亿,并针对保险公司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据了解,此次制定的修改计划中除单笔投资计划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20亿元,现有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从事基础设施投资的部门人数不少于25人,以后新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则要求不得少于30人。

专家认为,这样的目的有利于分散每笔投资的风险。近来保险公司的资金太过集中在股票和债券上,对长期发展不利。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范文3

一、建立风险规避机制

对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的关键在于其内部风险监管机制的形成和公司内部证券投资人才的培育。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多样化,是建立在一整套成熟的保费运用管理和风险规避机制上的,这一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对不同风险的投资工具的比例加以限制

从投资的三大要素即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来看,保险公司更强调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因此,准确把握各投资工具的风险大小对保费的投资是至关重要的。许多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并不是完全放开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控制,也存在一些保费禁止和限入的投资领域和行业。

2、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风险投资监控体系

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监控机制的建立,将决定保险资金的入市深度。建立科学投资决策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投资决策程序化和规范化,投资决策一般应由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程序进行;另一方面可以使投资决策建立在专家和专业机构确定的投资风险评估和现金流量的基础之上,同时对资金调度、投资策略、资产分配、资产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比如,对投保报单,可分为一般账户和特别账户分别收纳和管理不同类型保单的现金流入,根据保险给付情况决定的投资期限长短、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承受力的不同安排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资本结构。

3、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投资行为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从国外情况来看,保险监管层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也主要从定期检查其偿付能力来间接控制,通常不具体规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因此,根据险种偿付风险大小的不同,科学规定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增强监管标准的可操作性,是风险控制最基础的工作。

除实施保监会定期和临时性检查制度外,英国保险业实施的指定精算师监管方式,发挥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作用,对风险控制也很有意义。另外还可通过独立的保险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给出评价,这一方面能够使信息更加公开化,便于监管层精简职能,更公正地监管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也方便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选择,客观上对保险公司形成第三方约束。

二、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宏观监管

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投保人利益的坚实后盾,而资金运用的失误不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更可能会引发整个社会的动荡,给社会经济运行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各国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极为重视。国家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主要从投资渠道、资金运用比例、资产负债匹配等几个方面来实行。

1、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是在利率自由化之后应对利率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办法。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日等保险业发达国家的数家大型保险公司因为利率风险管理不当出现了破产的情况,发展利率风险的管理工具成为重要的课题,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得以产生和发展。

资产负债管理是从公司整体出发,通过分析资产和负债的风险偏好,制订适当的资金运用策略,资产配置必须和负债配置相一致,对资金运用效果的评定业不再是简单的投资收益率,而是考察资金的收益与所承受的负债(风险)的匹配情况。如果资金的较高收益是由于承受了更高的风险所取得,那么这种资金运用的效果并不好;如果较低的收益以非常低的风险所取得,资金运用的效果反而非常好。

2、金融衍生工具运用的管理

金融衍生工具是以现有的金融产品为基础,它既是规避风险的方法又可以作为投机的工具。虽然许多国家允许寿险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但鉴于它的高风险性,规定只能以套期保值为前提,禁止进行套利等投机易。一些国家如日本、法国。瑞士等严禁寿险公司将责任准备金运用于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工具。

3、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监管

为了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各国的保险监管部门一般通过立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进行限制。韩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制分限定渠道和限定禁止两种方式,前者指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必须在监管部门列明的范围之内;后者指的是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于列明的禁止领域内,如禁止资金运用的领域有:对所属集团企业的投资管制、禁止提供担保和债务保证等。

4、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的监管

运用比例的限制包括投资于某种形式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和对某一项资产投资的最高比例限制两种。由于各国(地区)的投资工具不同,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各国监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运用比例各有不

同。

另外,在对证券投资的管理上,美国将证券分为六级,第六级的风险最大,保险公司对第四至第六级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其全部证券持有量的10%,对于第五和第六级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全部证券持有量的3%,对于第六级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全部证券持有量的1%。

三、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微观管理

这里所指的“微观管理”主要是保险市场的主体—保险机构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保险机构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分为四个步骤,即制定策略、资产分配、组合管理和资产管理。保险机构在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的作用是,确定自身资金的风险偏好,制定资金运用策略,并根据策略分配资产,其难点在于增加投资回报和降低投资风险的博弈。

1、资产管理

从国际上看,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模式主要有三种,投资部模式、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模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模式。统计资料显示,在当今世界500强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的公司采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对保险资金进行运作。国际保险业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经验表明:第一,采取投资部模式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构成了较大的限制;第二,采取完全依靠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模式很难有效控制保险资金的委托风险;第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模式有效增强了保险资产管理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有效降低了保险资金的运用风险。但这种模式对保险机构的资金实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资产分配

保险机构在确定了整体的资金运用策略和对每种产品的投资策略后,将资产在不同的渠道如股票、债券、不动产等进行合理的分配。保险机构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进行资金运用渠道的选择和资金的分配。

3、投资组合管理

保险机构通过审查市场上所提供的所有投资品种,选择合适的投资资产组合,使得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得负债在期限结构、利率结构。收益率方面相互匹配。投资组合得目的是通过投资多样化降低投资项目的非系统风险。

如债券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之一,债券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仍会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等,其中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的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风险之一。市场利率上升,将导致债券的市值下降,从而降低保险机构的收益,但此时投资收益率高,再投资风险低;市场利率下降时情况相反。

4、制定合理的资金运用策略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范文4

业界认为,对于保险业来说,“国十条”提出的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将使保险业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甚至整个金融领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灵活性和主动性最强的一支投资力量。

鼓励参股商业银行

知情人士透露,“国十条”为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提供了充分的空间,也为从保险业率先启动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创造了条件。

“国十条”提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的合作。通过发挥保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协调发展。

此外,知情人士还透露,逐步提高保险资金直接及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比例,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境外市场,支持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不动产和创投企业等政策及试点都在“国十条”中有所体现。

一位保险公司高层认为,上述政策导向将推动保险资金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甚至整个金融领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就综合经营而言,由于保险特有的保障功能是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资金所不能替代的,因此率先试点的优势十分明显。

“国十条”还给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的关注,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扩大资产管理范围,并探索保险资金的独立托管机制。

据一家寿险公司投资部总经理透露,保监会对于推进保险资金集中管理抱有相当大的热情,希望中小保险公司将其可投资资产,集中委托到业内的几家已经成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集中管理,以防范投资风险及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另据该人士透露,对于保险公司可以参股上市及非上市银行的资金规模,目前监管机构比较倾向于允许保险公司以可投资资产的5%作为参股银行的筹码,但上述方案仍在讨论中。

银行后的下个目标

“国十条”对“保险公司可投资上市银行股票和参股、控股未上市银行股权”的诠释,意味着今后保险公司将不需采取特批或“曲线”的模式投资银行业。参股商业银行,仅仅是保险机构迈向综合经营的第一步。随着“国十条”的出台,保险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热情异常高涨。

6月27日,“国十条”出台第二天,中国人寿股份公司联手母公司中国人寿集团,以46亿元“吃下”中信证券定向增发的5亿A股,成为国内迄今为止最大的单笔股票投资交易。业内将此解读为“保险机构进入证券业的信号”。

不难看出,除银行之外,保险资金对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行业都有强烈的合作意向。随着保险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保险系基金试点开始进入倒计时。据有关媒体报道,平安保险和中国人保已提交了设立基金公司的申请,有望成为第一批试点企业。

有消息称,保险监管部门正在加紧研究相关法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包括“保险资金可投资基金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条款。另外,鉴于保险机构的投资热情,监管机构还将专门就股权投资出台一个文件。

投资兴趣是双向的。银行对保险公司的投资兴趣也颇浓。工行等银行已表达了成立保险公司的迫切愿望。其中,交行已获国务院特批试点“混业经营”,放言成立国内首家银行系保险公司。

对于“国十条”出台后的下一步工作,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关键要看监管机构对于“国十条”的具体落实,如何用智慧去发挥和各部委的协调能力。切忌大规模放开,采取“成熟一个批一个”的模式较为适宜。

保险高管眼中的“国十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吴焰:抢抓“国十条”新机遇

中国人寿主要在强化寿险和资产管理主业的基础上,适度进入其他相关新业务领域,除了抓紧筹建财产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外,还要关注和把握金融综合经营的机遇,抓紧战略性介入与保险业发展紧密相关的银行等其他金融领域,旨在建立起“主业特强、适度多元”的现代金融保险集团。

“由于中国人寿的盘子大,防范风险的任务无疑也最为艰巨。”吴焰强调,特别是今后业务发展和资本运作的机会越多、政策越宽松,公司越要冷静、审慎、规范,始终注意把防范风险作为公司发展的生命线。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明哲:勇当综合金融先行者

在平安“掌舵人”马明哲眼里,“国十条”是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出台,同时为平安指明了经营方向――那就是建设国际领先的综合金融保险集团。

马明哲说,“‘国十条’特别重视保险资金的运用,是非常英明的。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对于改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提升市场竞争力非常关键。”

目前,平安资产管理(香港)公司正在加紧筹备之中,该公司除了受托投资平安的保险资金以外,还将积极拓展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使资产管理业务成为集团保险业务以外的另一个业务支柱。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帆:边等政策边作准备

虽然“国十条”中提及企业年金的部分只有几句话,但太平养老保险公司总经理杨帆预见,“随着日后相关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关企业年金的利好政策还会陆续推出。”因此,太平养老公司正在边等政策边作准备。

杨帆认为,对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关注由保监会日渐上升至国务院层面,这对于企业年金的发展来说,本身就是一大利好消息。由于企业年金牵涉到保监会、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诸多部委,因此,其发展需要各部委通力协调和支持。

杨帆相信,一系列的企业年金配套操作细节将在“国十条”后明朗化。比如,有关开户办法细则等。税收优惠是影响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问题。杨帆表示,“在‘国十条’出台前,政府对企业年金的支持已经体现在某些实践中,比如,各地区相继出台了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具体到税收征缴细节和如何统筹协调各地区的税收政策上,仍不清晰。”

市场需求也是影响企业年金迅速发展的重要问题。杨帆说,“其实,中外资公司对企业年金的需求很大,只是由于很多公司对企业年金不了解,因此产生观望态度。所以,我们目前正在和企业进行沟通,向他们宣导企业年金的意义和影响,同时面对面了解企业的真实需求。不过,这是一个长期、漫长的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

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董事长李中宁:农业保险的春天来了

“国十条”提出的“三补贴”政策――补贴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让安信农业保险公司董事长李中宁兴奋不已,“农业保险的春天来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范文5

如何操盘养老金入市,似乎更受市场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态,据《投资办法》对受托机构界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成为唯一符合标准的受托机构,而且养老金入市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养老金入市规模有多大?

放开养老金对资本市场的投资,是此次《投资办法》的一大亮点。

《办法》明确规定: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养老金入市开闸究竟会为资本市场带来多少活水?

游钧在吹风会上介绍,到2014年底,养老基金的累计结余是35万亿元。另外,要留足当期的支付准备金,不能够全部用来投资,大致测算能够用于投资的资金量是2万亿元左右。按照30%入市资金上限计算,最高将有6000亿元养老金入市。

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分析称,养老金入市的资金量是一个动态数额,由于各省养老金分布在不同的社保中心,有的在市里,有的在县里,各个省不同地区差距悬殊,所以各省调结这笔资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而且大部分养老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可能要等到期后逐步入市,预测全国养老基金入市资金区间为3000亿―7000亿元,而且是一个变动的数字。

这与新华社t望智库研究员孙博的测算大体一致,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3845亿元,这部分资金还处于县级统筹,实现省级归集委托难度较大。能够进行投资的主要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此外,各地需要留存部分资金以备日常养老金支付,假定各地社保机构必须留存的支付资金期限为三个月,根据财政部社保预算,2015年养老金支出22581.54亿元,三个月的资金规模为5564亿元。因此,基本养老金真正需要进行投资不会超过2.5万亿,而且运营中实际投资股市资金不会轻易逼近30%的上限,据此测算实际入市资金也不会超过7000亿元。

数千亿的新增长期资金无疑是市场渴望的“生力军”,但这支“生力军”何时能够正式入场却未有定论。有分析称,以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入市经验看,公布办法到确定基金管理机构要一年左右,之后从确定基金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等,到实际开展投资还要3―6个月。海通证券苟玉根团队则指出,现阶段蛰伏等待,未来的变化需等9―10个月。

民生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管清友也认为,以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入市经验看,公布办法到确定基金管理机构要一年左右,之后还要与基金管理机构签署委托协议等,预计养老金年内难以入市。

社保基金理事会获唯一执掌权

据《投资办法》对受托机构界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成为唯一符合标准的受托机构。

而养老金投资股市借助信托模式,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委托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可以自行投资,同时也可以委托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整个流程中还包括托管机构,主要是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负责安全管理基金资产。

经济学家吴晓求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采用信托方式,有助于保障养老金的安全,各个省养老金都将成立一个独立的信托账户。而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追索,保证了广大受益人的利益。《投资办法》也指出,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从顶层设计来看,将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来受托管理养老金投资。”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告诉记者,目前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代为管理了部分省市做实个人账户的资金,以及广东、山东的千亿养老金,这部分基本养老金与社保基金本身持有的储备养老金分别在两个资金池中,即使将来成立新的受托人,这部分养老金也可以很快分离出来。

对于未来是否还会成立另外一个受托机构,游钧则表示,这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社保基金理事会目前运营的资金规模很大,未来养老基金的规模也很大,而且必须是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所以,“我们是否要成立新的机构,需要等社保基金理事会经营养老保险基金一段时间以后,几个部门再进一步研究论证。”

据了解,全国社保基金近几年投资的年均收益达到8.36%,胡继晔认为,成立一个专业受托机构时间成本很高,可行性很小,而且目前大多数省、市、直辖市并不具备建立这类专业受托机构的能力。

谁来操刀养老金入市?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可以直接对养老基金进行投资,同时也可以委托给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打理。

“根据以往经验。对于债券投资等一级市场买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通常自行投资,而对于二级市场投资主要委托给专业机构。”胡继晔告诉记者,《投资办法》中的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吴晓求也解释称,最终负责投资的是具有资产管理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这几类。

记者查询到一份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名单发现,其中投资管理人包括南方基金、博时基金等13家基金公司,国寿资管、华泰资管、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人保资管、长江养老,以及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上述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或更容易获得养老金入市操刀权。

据了解,企业年金管理资格需要人社部的批准,目前市场上的资产管理公司能否有资格管理养老金投资,则需要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认可与授权。此外,养老金获准入市,对于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而言,将迎来重大利好。目前,国内已有6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分别是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国寿养老、长江养老、安邦养老以及泰康养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范文6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抵押担保证券,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的融资过程。从本质上讲,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机构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即贷款发放人把对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证券投资者。随着住房货币化改革的全面推开,如不开辟新的住房融资渠道,房改进程将受到严重制约。

而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银行将住房抵押这部分信贷资产以出售方式,让从事抵押贷款证券业务机构的特殊目标公司(SPV)购买,该公司以这些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抵押证券,再由承销商(二级市场中介)出售给投资人。从总体上说,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但是,如何培育贷款证券化所需要的发行人、机构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等,并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是开展这项业务的前提。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的思路

1、加快相关市场发展,为证券化提供基础市场条件。必须着手解决市场中存在问题,措施有:一是要大力发展房地产市场,推进住房商品化与货币化进程,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二是要完善证券市场,加快证券市场化发展速度,扩大其容量和规模,完善其功能,加强其管理体系的建设,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稳定证券市场;三是积极培养住房抵押贷款市场。

2、加快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组织机构建设,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银行、担保、保险和资信评估等相关部门。为了支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动,开办初期,可由政府主管、开发商、银行、证券、担保、保险等部门共同发起成立政府住房抵押贷款公司,待条件成熟转变为上市股份公司,可以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贷款机构的下属单位,并允许抵押贷款机构吸收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住房储蓄存款,使部分住房公积金进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或为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必要时,成立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金融机构,以国家权力机构作为后盾。现阶段,可利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然后建立符合法律规范的专门保险机构,提高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性。此外,要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组建大批借款人资格审查、不动产评估和不动产证券评级等机构,提高业务咨询、资信调查、房产评估和监证登记等方面的服务质量,满足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需要。

3、加强立法工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法律保障。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有序发展。重点解决不动产抵押处分权与政府行政处罚权的矛盾、抵押登记与评估的法律保证以及抵押担保的约束机制等问题。制定《住房法》、《住房金融机构组织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等,同时要建立借款人资信审查、价格评估、抵押证券评级等一系列统一标准和金融机构开办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制度。此外,还要有相关法规来规范、监督与住房金融有关的住房储蓄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住房补贴管理等经济活动。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创新之策

1、立法层面上的创新

虽然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出台我国已基本上打通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通道,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该条例仅仅是一种燃眉之急的做法。而且,从学理上而言当条例与我国现行的银行法、保险法及证券法律发生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于个位法的特点,条例的效力还是一个经受不住学理推敲问题。实际上,总体考虑,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展开还有相当大的阻力,这主要表现为现行法律规则与资产证券化内在需求的冲突及证券化法律的空白。鉴于这种形势,笔者认为,我国在立法上应采取这样的策略:

(1)理清目前既存的《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担保法》、《企业破产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内在需求之间的规则冲突之处,以求规则与资产证券化关系的发展同步;在这之中,笔者认为既然资产证券化的结果是不良资产被经过包装后以证券的方式表现出来,那么我国的证券法必须立于现实的层面对证券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以突破目前的规定。

(2)提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立法层次。我国应出台一部立法层次高的法律,以体现立法的权威性、一致性与稳定性。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立法模式有分散立法与统一立法两种,分散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统一立法模式是其他大部国家所采取的模式,特别是近几年来,欧洲、亚洲等陆续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制订了资产证券化的单行法。

2、制度层面上的创新

(1)SPV的模式安排及自我风险隔离问题。SPV的模式是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根本保证,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具有现实性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①成立国有独资的SPV;在设计该模式中,我国可以借鉴香港按揭公司模式,成立一个由政府支持的国家独资公司,其经营业务为购买应收款项,并以此为支撑发行证券;其启动资金由政府出资,其后可以通过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来购买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客观而言,这一模式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且此类SPV还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因此,这一模式是一种成本较低、且迅捷的方式。

②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子公司型的SPV模式;根据我国《金融资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来处置不良资产,其中包括运用出售、资产重组、置换、债转股、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同时,根据该条例第26条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因此,由长城、信达、东方等资产管理公司来成立子公司SPV进行资产证券化亦为一种明智之举。具体的操作是,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破产隔离的要求成立子公司型SPV,其专门从事基础资产的购买与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业务。

③特殊目的信托SPV模式。《信托法》的出台为特殊目的信托SPV提供了法律根据。因此,发起人可以设立一个信托型SPV,然后将基础资产转移给信托SPV,信托的权益移交给一家独立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托管。其后信托SPV以基础资产为支撑发行受益凭证,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收取证券的本息,并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然而,若要使该模式切实可行,我国还必须对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条的内容进行修订。实质上,无论我国的SPV采取何种模式,立法都必须考虑到SPV自身的产隔离问题。因此,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法应作出如下的规定:其一是应将SPV的业务范围限于仅从事与证券化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其二是一般情况下,其债务也只能限于证券化交易中成立的债务与担保;其三是在资产支撑证券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SPV不能进行解散、清算、兼并及资产销售活动;其四为了避免与母公司“实质合并”,必须要求SPV严格遵守独立契约原则,建立独立的账薄与档案,保留独立的账户,并将自有资产与母公司的资产隔离。

3、不良资产真实销售问题

采取何种证券化方式是我国证券化立法创新中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一般而言,资产证券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都确立真实销售的立法价值取向,相反则采取担保融资的方式。尽管有许多学者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阶段及理论研究的程度、目前的法律体制、税收与会计方面、破产隔离机制的不足等角度出发,认为我国目前只宜采取担保融资的模式。对于这一观点,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在目前的形势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法则应确立“资产真实销售”的准则,其原因如下:其一这种准则能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评级,易于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其二是这一准则的确立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立法者对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进行重新的审视,从而对原来相关的法律规则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如对《公司法》、《破产法》等进行相应的整合;其三是真实销售具有本身的制度优势,能更好地隔离风险,保证交易的安全,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证券化模式。笔者认为,在立法中在识别真实销售与担保融资时,我国可以借鉴作者在前文所述的美国的一些识别标准,如当事人的意图、有无追索权、及会计与税收上的处理等。实际上,资产真实销售与破产隔离及SPV的组建是几个紧密相联的问题,因为无论SPV是采用公司、合伙或信托形式,都要注意自身破产风险和发起人破产风险的隔离,防止发生“实体合并”,使已转移的资产重新归并到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中。因此,在我国的证券化立法中,必须将上述的三个问题进行务实性的综合考虑。

4、资产转让原则的确立

资产转让原则是指在资产转移过程中债权人发生变更时,如何保证债务人的知情权问题。一般而言,资产转让的原则有三种类型,即协议转移、通知转移及自由转移。从《合同法》第80条考察,我国采取的是通知转让的原则,但是在资产证券化中由于原始债务人众多,要逐一通知债务人无疑会增加证券化的成本。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进行矫正。笔者认为我国对于资产转让的原则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一是在证券立法中规定适用“特例”方式,即规定公告应被视为对所有债务人进行了债权转让的有效通知;其二是在最初签订的合同中就约定债权与担保物权的转移无须另行通知。

【摘要】本文基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状,阐释了当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思路,并从立法层面和制度层面具体论述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创新之策。

【关键词】运作思路创新之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