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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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范文1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问题;对策

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风险控制基础工作不足。在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常规化运营过程中,由于自身基础工作效果不足,会导致整体工作漏洞频繁出现。其中,尽管承保管理机制和承保业务流程已经实现了有效的建立,但是,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较为明显。其一,基本文件和保险材料管理问题,包括投保单要素不全、费率管理失效、低价攀比、无原则费率折扣、批单不规范以及随意开具特约补单等。整个基础工作模型中,相关工作无法实现规范性和标准性。也就导致相关管理结构存在了严重的缺失。第二,核保技术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风险控制方面,核保人的素质不足加之文化层次的问题,有些风险评估项目甚至只是依靠主观印象和主观判断。并且,由于粗放经营的理念,导致一部分分支机构只重视业务水平,确忽略了业务的实际质量,风险控制模型和核保结构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2.运营管理水平不足。运营管理水平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方面,由于收费管理结构和相关运行维度存在缺失,就导致现金流管理模型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其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体系建立过程中,管理模型较为松散,直到年底才开始进行盈余核算,就导致一部分分支结构出现赔款完成但是保费没有收齐的问题,加之营销服务部和部分银行账户结算的差异后者是时间前后,就会使得财务管理效果不佳。其二,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由于退费和手续费管理模型处在漏洞,就导致整体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型失去实际效果。其三,银行未达账管理也会导致问题的出现,其中,为营销服务部和点开立的银行账户若是不能得到有效管理和调控,就会出现账务不符以及管理不善的问题。银行对账单或对账单不全也是较为常见的问题,需要结合数据参数和管理维度没有得到细化处理,未达账清理不及时等也导致整体运行维度和管控结构失去实效性。

3.风险管理环节模糊。在风险管理环节建立时,相关监管部门的建立模型和应用价值存在一定的缺失,不仅仅是法律体系还是经营管理维度,都不能完全贴合其实际需求,使得管理力度处在严重的落后状态,也会导致整体管理环节模糊,且管理力度不足的问题相继出现。另外,风险管理环节中信息化管理模型也存在不足,相关控制模型和控制维度之间缺乏实际管理效果,信息化处理机制不能完全贴合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管理优化措施分析

1.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在风险控制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放在各项经营活动的首位,要积极践行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模型,提升风险管控机制和风险分散体系的运行维度,积极践行广泛性以及负债性管理模型,确保经营管理体系的完整度。在日常风险管理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践行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控制维度,切实维护管理模型和管理要求之间的稳定性,并积极深化管控体系的综合价值,确保管理层级结构和管理要求之间的契合性。由于财产保险公司还担着承保项目的和自身经营双重风险,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和管理模型,积极落实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而实现持续经营,把经营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实际管理机制中,践行可调控、可承受的管理行为以及风险控制维度,才是全部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正是基于此,新时期财产保险公司分析分支机构要积极践行高效控制模型,实现有效益、有质量的健康发展,只有真正提升整体管理维度和管控措施的实际价值,才能达到业务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协调增长,建立健全更加系统化的产业管理良性循环。

2.提升全员经营管理水平。管理体系要将管理水平优化作为重要参数,也是整体管理效果升级的重要路径。在常规化管理体系建立和应用过程中,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常规化经营风险存在隐蔽性和滞后性特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系统化分析,提升整体管理维护过程的实际效果,并且深度贯彻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和管理机制。因此,就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实际管理措施和管理范围建立时,确保经营风险管理的全员性和全过程化,从多元化角度分析,对不同项目进行区分处理和综合管控,真正将防范、化解以及控制措施落实到不同岗位的不同负责人身上。与此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要结合外部经营环境以及企业内部运行体系,对相关维度进行细化处理和更新后,集中研究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能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主动权,落实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3.优化风险管理环节。其一,要积极防范承保风险,在实际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建立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业务的理性选择,结合其实际情况建构有效的管理条款和规范要求,并且深度强化对招投标的风险预测。将相关预测名目进行细化分析,进一步积极强化核保队伍的综合水平,提高核保技术的落实体系。其二,相关管理人员要积极践行更加有效的处理机制,规范理赔管理项目的同时,有效填补相关项目设计中出现的各种漏洞。管理人员只有从根本上升级和优化防欺诈工作水平,才能更加系统化的升级管理维度,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管理效果。其三,部门控制人员要重视防灾防损服务的综合质量,积极践行更加系统化的控制维度和处理机制,确保分保技术得以有效运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风险管理来说,要着重提防巨灾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程度。其四,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健全内控机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维度,切实维护管控体制,借助有效的处理措施和管控模型,完善管理体制和管理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只有综合提升整体管理模型,才能升级经营风险管理项目的实际效果。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整体管理效果,就要针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和高度管控,确保管理维度和管理模型的系统化升级和项目优化,提高管理效能的同时,强化业务水平以及业务经营项目的综合水平。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信息化技术,规范经营活动的市场价值和应用价值,提高财产管理效果的严密性和科学价值,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郭洪川,杨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未决赔款准备金区域市场监管机制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22(11):82-86.

[2]刘凯.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强险经营亏损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3]董淑珍,赵雅馨.在津中小财产保险分公司发展情况分析及对策研究[J].华北金融,2015,12(03):47-49.

[4]梅雪松.保险公司新商业模式创新探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连锁营销门店创新实践[J].中国城市经济,2016,11(11):72-74.

[5]稳抓改革机遇实现跨越发展——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J].西部财会,2015,28(04):78-80.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范文2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政策性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我国农户小规模经营、农民收入不高,加之农民保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农民投保意愿不高、投保面窄,农险业务不符合大数法则,使得农业保险公司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这也是我国农险日益萎缩的重要根源。

农地制度的局限性与小规模农户的经营风险

我国农地制度的局限性

20多年来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农地制度推动了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家经济历史性的持久增长。但从制度的安排来看,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逐步暴露出来,家庭分散经营更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去规避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

我国农地产权激励不足这表现为三个特征:产权不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承包界定不清。产权不完善。农民拥有有条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产权不稳定。我国农地制度多变,农户权利经常受到损害,无法实现土地利用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三个特征与产权的自身特征——排他性、转让性、继承性是相违背的,使农民对固定承包的土地缺乏长期预期,在收入、投入、风险目标的制约下,不能实现有效投入和积累机制。因而对我国农户对有效抗击自然灾害的投入没有积极性,是不难理解的。

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特征

在经历家庭承包后我国的农业土地制度没有出现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小规模兼业农业成为我国农业的基本特征。国内外对农户内部风险处理的研究显示,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是理性的,尤其是小规模的农户防范和处理风险的策略是有效的。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及其特点是:

农户面临多种多样的风险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特征明显的产业,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户既要应付农业的自然灾害风险,又要应付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波动以及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动等的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等外部环境的变迁,农户在面临农业经营所固有的各种传统风险的同时,正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对农户生产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户风险分摊的外部环境差在良好的市场体系中,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例如通过保险和套期保值等形式消除风险和分散不可避免的损失。但我国农户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其外部风险分散和防范的机制比较脆弱。现阶段农户对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主要还是通过家庭内部及农户之间的各种手段来应付,而且这些手段主要集中在应付意外事故。对农户生产和消费可能遭遇到的风险与不稳定性还缺乏有效的外部机制与手段来防范。

由于农业活动受自然条件影响大、风险程度高,农户面临的风险不确定性及损失都很大,商业保险往往不能承担这种风险。保险公司无法统一农户的行为,无法要求不同风险偏好和对各自风险评估不一致的农户都加入统一的农业保险计划,保险的信息高度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都十分困难。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外部机制安排在供给方面先天不足。

农民多是风险回避者大量的经验观察和实证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的农户通常都是风险厌恶者,他们在生产和生活消费中力图回避各种风险,这主要是因为欠发达的农户抵抗风险和补偿风险损失的机制与手段的成本较高。我国农户承受不起风险较大的损失,大多数农户宁愿选择生产风险较小、收入水平也较低的生产方式,而放弃那些收益可能较高、同时风险也较高的活动。

我国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农业既受自然风险影响、又受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制约,农业生产经营比较经济利益低下,农地制度的缺陷和农户的风险处理策略使得我国农户单靠自身力量是无力防范和承担诸如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风险的。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

在土地家庭承包制条件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依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承担洪涝、干旱等巨灾的农业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农业保险的方式分散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针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特征农业经济结构特征和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我国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设计如下:

大宗农产品(粮棉油)是我国大面积种植的主要农产品,极易受到洪涝、干旱巨灾的威胁。大宗农产品涉及千家万个农户,拟采取政府统筹农业保险的措施:类似西方国家的农业保险,给参加大宗农作物投保的农户提供保险补贴或分担保险费。美国、日本等给本国农户的保险补贴达到农业投保费的45%以上,考虑我国目前财政负担情况,给予大宗农产品的洪灾保险补贴率可为30%;大宗农产品生产面广、经营分散,农业保险的运作成本高昂,为鼓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事业,政府应当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费用补贴。

其他农产品,经济价值较高、生产经营效益好,可采用互助共济式——相互保险的农业保险模式。非大宗性农产品是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发展方向,采用相互保险模式可以起到风险化解与分散的作用。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我国目前实行农业相互保险机制的途径比较可行的是集资模式。由于单个农户实力有限,可以考虑以村民小组或村级经济集体为成员单位参与相互保险公司的集资和筹建。

在缺少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条件下,为鼓励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可以考虑将农村其他保险(如财险、人寿险)纳入农业保险,享受农业保险的一些政策待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农村地区其他保险业务的收益补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亏损,从而分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改变国家对受灾地区救济救灾款的办法,将财政救灾救济款在内、甚至一部分扶贫资金等转化为以农业保险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既可以减轻对受灾地区补贴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对国家救灾补贴的依赖,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和提高财政补贴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推动受灾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改变政府和受灾地区人们只重视抗灾救灾、忽视农业灾害风险的防范和风险分散与转移的观念。

农业洪涝、干旱等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农业巨灾风险不符合大数法则,纯粹由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是不现实的。因此,为防范和化解巨灾风险、真正实现保险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的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以巨灾保险基金支持农业水灾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并且政府要作为巨灾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力的财政支持。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为减轻自然灾害给农民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西方发达农业国政府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大规模的保费补贴,从而使农民能以较低保险费普遍参加农业保险。发达国家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途径:一是强制保险,在一定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时,把农户贷款、技术帮助与投保挂钩;二是对给予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以保费补贴和对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费用补贴;三是对参与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资料:

1.许飞琼,我国的农业灾害损失与农业政策保险,《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9期:-8-12

2.王延辉、赵仕平,新疆农业保险市场调查报告,《保险研究》,2002年第5期:-54-58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范文3

一、各种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比较

世界各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通常有几种类型:就业务经营种类上看,一是人身保险公司,在办理人寿保险与年金保险以外,也办理健康保险业务;二是财产及责任保险公司,在办理财产及责任保险的同时,也提供健康保险服务;三是专门的健康及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专门办理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从组织形式上看,按所有权的形式不同分为营利性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和非营利性的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健康保险协会等。以上形式共同存在,不断发展,功能上互相补充,从而形成了专业化和多样化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体系[1][2].

(一)由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

1.附加寿险(产险)形式。即将健康保险业务附加于寿险或产险业务上进行经营的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初期成本较低,可以有效地利用保险公司的共享资源,如营销网络、管理人员、技术开发数据等。其不足为:此种方式不可避免地将健康保险定位在寿险或产险的辅助和从属地位上,而寿险业务的内在特征和经营规律都与健康保险业务完全不同,产险业务的保险标的性质与法规适用也不同于健康保险,因此,两种业务经营理念上的冲突和矛盾将不利于健康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且由于业务的开展要分拆到寿险(产险)公司的各职能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因此,业务规模难以扩大,质量不易控制。

2.保险公司事业部形式。即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来经营健康保险的形式。健康保险事业部一般充分享有产品的开发权、业务拓展权、市场推动权和利益分配权,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形成相互、单独核算的关系,构成公司相对独立的业务体系,是公司健康保险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其优势在于: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充分照顾到健康保险的特点以进行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产品的设计、开发、推广和风险控制,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从而有助于业务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利润的实现。同时,又可以共享保险公司的资源如销售网络、技术优势等。其不足为:健康保险的推广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如营销部门、客户服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因此,业务的开展会受制于其他部门的发展水平和投入规模,不利于业务规模的最大化,且与公司其他业务的冲突会降低健康保险的经营效率。

3.保险公司子公司形式。即保险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来专门经营健康保险。其优势为:由于已经具备了相当独立的组织体系,且实行内部的子公司化管理,因此,能够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同时,可以充分共享保险公司的现有资源;子公司在设立上前期投入较小,一般无需另行申报、获取执照,业务的开展可迅速达成。其不足表现在:子公司的组建需要一定的技术、人才、资金条件,有一定难度,同时,需要与母公司协调关系,因此在经营观念上存在矛盾。

(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形式

由保险公司专门进行健康保险经营的形式的优势在于:经营者的积极性较高,可以使公司专心围绕健康保险业务进行经营决策,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从属于寿险或产险业务的状况,充分实现健康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容易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业务经营质量。而劣势在于:无法分享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源,筹建成本较高,且经营初期成本较大。依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健康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等组织形式。

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能够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并且由于同业竞争激烈,更能开发新险种,并采用相适应的新方法和新技术。其二,容易筹集巨额资金。健康保险公司业务的拓展是以偿付能力即自有资本为基础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本来源以支撑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规模经营,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且能够通过上市进一步实行风险的转移和分散,符合健康保险的经营需要。其四,资金实力雄厚,便于网罗和培养人才,满足健康保险经营的技术需要,如产品设计、风险选择、分保安排、赔款处理等。其五,采取确定保费制,使投保人保费负担确定,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其劣势在于:其一,业务经营的利润压力大,因此,容易导致公司经营的短视和短期行为,加大经营风险。其二,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承保限制上较多,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其三,不利于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健康险是道德风险频发的业务,据美国GAO的报告,健康保险赔付金额的10%是保险欺诈,而在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估计这一比例至少为30%.

依相互保险公司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公司,其优势在于:其一,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同时为保险人,社员的利益也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保险中保险人的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比较适用于健康保险这种道德风险较大的业务。其二,保险费内不包括预期利润,所有资产和盈余皆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保险成本相对较低,保险费低廉,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们寻求健康保险保障提供了机会。其三,投保人可以参与公司盈余部分的分配,有利于鼓励投保人关心保险经营。其四,由于社员具有稳定性的特征,因此公司较为注重长远利益,不易出现短期行为。其劣势在于:其一,资金筹集不易,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因此,在市场竞争中,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常处于不利地位。其二,保费采用课赋制,如遇经营不善,无法获得足额的赔偿。

(三)合作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

依合作社的形式建立的健康保险组织,一般表现为生产者合作社,即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人员组织起来,为大众提供医疗与健康保险服务。如美国的蓝十字、蓝盾和健康维护组织。其建立可采取多种形式,如社区团体组织发起,由参保成员选出代表,组成理事会进行管理,自办医院,雇佣医生;由医疗保险公司组织发起;由医疗服务提供者即医生或医院发起和管理。由于保险人直接介入医疗服务过程,故使得传统的商业健康险业务经营中的保险公司、被保人、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三角关系转变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与被保人的双向关系,使单纯的事后赔付改变为包括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在内的综合经营机制。其优势在于:其一,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机构,故保费较为低廉,能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另外,在经营中产生的利润基本上用于为社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有助于政府全民保健社会目标的实现;其二,可以有效地防范供方风险,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利润;其三,有助于减少逆选择行为带来的损失,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确保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正常利益;其四,投保人无需寻找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且能够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其劣势在于:对被保险人而言,医疗服务受限,选择面变小;筹资能力弱,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

(一)我国现行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分析[3][4]

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全部开展了健康保险业务,其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附加寿险形式,这是健康保险发展初期各家寿险公司普遍采用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下,保险公司并没有明确的健康险经营目标,开展健康险主要是为了配合寿险业务的发展,险种多为寿险业务的附加险,条款责任简单,契约操作容易,风险管理上实行简单控制。二是寿险公司事业部形式。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我国第一个健康保险部于1996年7月在平安保险公司成立,此后,中国人寿、泰康、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也相继成立健康保险部,组建了专业化的健康保险人才队伍,初步实现了健康保险业务的独立运作和专业化管理。但由于各公司对健康险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健康险尽管设立了健康保险部,但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不严格按照健康险风险控制流程进行风险控制的现象屡有发生,因此一些公司的健康险发展状况不容乐观。

由于以上两种经营形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将健康保险定位于寿险的从属和辅助地位,以管理寿险的方式来管理健康险,忽视了健康保险的内在特征,违背了其经营规律,因此,都难以实现健康险业务的健康持久发展。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5]

由于各种健康保险的经营形式各具特点,有利有弊,没有普遍适用的健康保险经营形式,因此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注意:一方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应当根据健康保险所面临的内外部条件选择相应的最佳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各种经营形式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以适应健康保险的发展需要。目前,我国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选择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为:

1.进一步促进现有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进入商业健康保险领域,因此,我国以后会存在人寿保险公司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健康保险的状况。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独特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因此要求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即在数据的搜集和累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医院合作与管理、销售方式等方面都应该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而这又必须以独立的组织架构和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作保证。

独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是各项政令及专业化管理措施顺畅实施的通道,是专业化经营的组织保证。这种独立性体现在不同的层面上,可以是保险公司的专业子公司,也可以是保险公司事业部,但无论如何,都要赋予它独立的业务管理权和相当程度的人事任免权和利益分配权,对健康险的市场调研、产品开发、培训、销售、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各个环节实行统一而全面的管理,构成公司健康保险的产品制作中心、风险控制中心、技术支援中心、市场推动中心和利润产生中心。

在管理体系上,健康保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的开发和设计、费率的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等。同时,事业部或子公司还应充分共享公司的资源,如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和信息平台等。如在销售渠道上,除了在适当的地区建立自己的机构和队伍以外,还应充分利用公司原有的直接销售网络,并辅助以健康保险销售资格的管理与销售人员的培训。

2.尽快设立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

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在健康保险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和定价、产品的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保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加大健康保险的发展规模,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地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公司加快健康保险体系的改造和专业化发展,从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

3.从实际出发,适度发展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

当前我国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强,人口素质尚待提高,诚信制度缺位,在健康保险的经营上存在严重的被保险人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而相互形式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相互保险公司的相互性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方面,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其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使其更好地体现健康保险服务的社会公共性,因此在实践上应尽快尝试。

4.积极探索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建立的可能性

一方面,健康保险中的供方风险一直构成健康保险管理上的难题,而我国由于医疗服务环境不规范,医疗偿付机制不合理,医疗机构普遍缺乏费用控制意识,对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构成了巨大威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在经济发展中的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以及伴随而来的收入分配不均,使得广大农村、欠发达地区以及部分城镇的居民经济负担能力仍然有限,不可能购买费率过高的营利性健康保险业务来获取保障。而合作社性质的健康保险组织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在此种健康保险组织中,可以实行医疗服务供方与保险方的一体化,从而控制医疗费用和供方风险,而其合作性及非营利性使其能够满足低收人人群的需要。因此,政府应积极鼓励其发展,以解决特殊地区和群体的健康保险保障问题,而保险公司也应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积极探讨介入此种经营方式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陈滔。健康保险[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邹根宝。社会保障制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冯乃宪。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J].保险研究,2002,(1):34-35.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范文4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

一、保险资金运用环境分析

(一)保险资金运用制度环境的逐渐宽松与成熟

自2009年2月修订和完善的“保险法”出台以来,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跨越了一个里程碑,资金运用渠道冲破制度束缚,逐渐向多元化发展。以前保险资金运用大多为银行存款单一渠道,随着发展,目前已有债券交易、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投资房地产等多种方式。据数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6.85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占行业总资产的93.2%。其中,银行存款为2.34万亿元,占比34.16%;各类债权3.56万亿元,占比44.67%;股票基金8080亿元,占比11.8%;除此之外,保险资金还通过多种投资形式进入房地产市场等诸多领域。这表明,保险资金的运用从制度上有了更为宽松的环境。但制度环境更宽松,并不意味着资金运用风险降低了,所以,为了有效地防止保险资金的运用风险,我国保监部门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企业对资金运用也更为重视,将资金运用及风险管理提上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日程。

(二)保险资金运用市场新环境的困难与挑战

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当今保险资金运用犹如惊涛骇浪中的一艘小船,尤其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大幅波动,对保险资金运用带来更大的困难和挑战。从最近两年的市场环境来看,股市下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一直低迷,保险公司对外投资资产的总价值处于“缩水”期。投资成本直线上升,投资回报却因市场新环境的变化而变得不可知。更何况,虽然投资渠道从政策上放宽了,但各种投资渠道所面临的风险却接踵而至,如:出现市场流动性问题如何解决,金融工具违约风险如何面对等。保险公司面对新环境没有经验可言,一切也都处于摸索之中。这一切均表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难度加大。

二、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分析

(一)保险投资低收益率风险

据中国保监会披露,2012年保险投资年化收益率为3.39%,从近五年来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收益率已是继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新低谷。而且,从资金运用渠道占比来看,目前保险资金主要的投资去向70%以上还只限于购买国债及大额协议存款,投资收益实际仍处于较低水平。没有一个好的投资去向决定了保险资金不可能取得较高的收益率。而当前保险资金运用大环境的不理想又使得保险企业寻找投资收益较高的项目变得困难重重。

(二)“跟风”开发及投放保险产品易引发经营风险

为提高收益水平,提升竞争力,各保险公司不断开发新产品。然而,新产品的开发及投放如果不能与自身经营能力相适应的话,则容易引发经营风险。如:自2012年下半年以来,各保险公司纷纷在银保市场推出中短期保险理财产品,这些保险产品主要以长期分红险或万能险的产品形态出现。在产品设计上,这些产品的一年末或两年末现金价值和分红演示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分析大致计算出保险公司这些投放到银保市场上的一年期保险产品的成本,从而预测出投资最低收益率并判断其是否存在风险因素:通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按照当前“市场行情”,一般需支付给银行1.6%的手续费;此外,为了获得客户青睐,还承诺一年后支付给客户的定期存款收益3.25%;在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还需承担1.5%左右的经营费用。合计计算,这款保险产品成本不低于6%。由此可见,保险公司通过银保市场渠道获得的这笔保险资金一年的投资收益率必须高于6%,否则保险公司不仅无任何收益可言,还可能会出现较大的亏损。而在当前的投资政策和环境下,若想投资收益超过6%其压力是可想而知的。更何况,一年时间到期,保险公司就需向客户进行本金及收益的兑付,而届时如果公司现金流不够,将引发企业财务危机。在实际收益达不到预期又必须支付现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从次年的银保短期产品中抽出一部分本金用于支付上一年的收益,这种 “饮鸩止渴”的方式若持续下去,终将引发保险公司的经营及偿付能力的风险。

(三)保险资金激进型投资可能带来亏损风险

为保证一定收益率,部分保险公司可能在保险资金运用上会显得急于求成,产生激进主义,在未经全盘、长远考虑的基础上冒然进行投资,从而直接或间接给公司带来亏损风险。例如某些保险企业为了短期利益,什么火爆投资什么领域,不作具体分析,市场一旦出现较大的波动或者骤跌的情形,轻则导致保险公司出现巨大的经营亏损,重则给这类保险公司带来致命的打击,也不利于整个保险市场稳健持续地发展。

(四)其他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保险资金运用还存在一般资金运用时常见的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甚至道德风险等。本文重点从当前企业投资环境的角度来分析保险资金运用及风险应对问题,故对其他风险不作扩展性论述。

三、保险资金运用原则及风险防范措施

(一)保险资金运用应遵循的原则

一般来说,“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分散性”是保险资金运用应该遵循的原则。其中,安全性主要指保险资金在运用时,必须确保企业在任何时候都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虽然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的是风险,但不能因为资金运用而给投保人带来新的风险;收益性则强调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流动性是指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运作时,必须随时保证资产的可变现能力。分散性则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实行投资和经营多元化,使得不同投资项目的盈亏在时间上或数量上相互补充,以弥补某一方面损失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二)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措施

1、投资前进行预测,选择较好的投资项目。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运作之前,必须做好投资预测,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择安全性高、数额小、短期、形式多样、收益高的投资项目,防止投资激进主义。在选择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保险事故发生的随机性特征,以及由此带来的保险赔偿随时支付的需要,确保资金运用的流动性。

2、建立内部投资绩效评估机制,加强投资监管。2010年8月,保监会从投资市场、品种和比例等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行了系统性调整,加强了资金运用的企业外部监管。从企业内部监管角度看,保险公司应该建立投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资金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调整,降低资金运用风险。

3、实行多角化投资分散风险。正如“鸡蛋不要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道理一样,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优势和市场需求,实行多角化投资和经营,使得不同投资项目的盈亏在时间上或数量上相互补充,以弥补某一项目损失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当前投资渠道放宽,这给保险企业实行多角化投资提供了一定条件。

4、合理开发及投放新产品,降低潜在投资风险。一款好的保险产品,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也能降低企业潜在的投资风险。然而,什么样的产品才是好产品呢?由于各个企业的发展阶段、经营特点与方式均不同,适合甲公司的产品未必适合于乙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因素,合理安排新产品的开发与投放,不要“跟风”,防止因不适宜的产品给带来公司所不能承受的经营风险。

5、与第三方合作,打造互利共赢投资模式。保险业是一个长期的业务,维持长期稳定的资金源,探索更多的投资方式显得更为重要。目前,许多保险公司积极探索与第三方合作,打造互利共赢的投资模式,以达到投资避险目的。如一些保险公司就通过运用“团体综合金融发展委员会”(简称“团金会”)模式陆续与各地政府或企业开展全面战略合作,范围涉及到股权投融资、债权投融资、投资银行、信托融资、资产管理、保险服务、年金服务以及资金结算等多项内容,通过这种多方合作,寻求各投资领域的创新,实现互利。

四、结语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融合,保险资金运用在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重要,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是创造保险企业资金生命力的一种方式,它不仅为经济建设提供了资金,也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所以,努力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效益、降低投资风险是对每一个保险公司适应经济发展、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现实要求。保险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当今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分析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各类风险,并结合自身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去防范和化解风险。

参考文献

[1] 赵燕.论保险投资运作的风险管理[J].财会研究,2009.

[2] 王曦.浅述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风险[M].现代商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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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型保险的产生

投资型人寿保险源于欧洲,开发投资型保险的初衷是为了增强寿险产品的竞争力。进入20世纪中叶,受通货膨胀的压力,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纷纷寻求创新之路,而保险公司的传统的固定预定利率的长期寿险保单则缺乏竞争力,导致长期寿险保单持有人纷纷退保,造成保险公司资金外流,使保险公司受到严重冲击,为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各保险公司开始研究开发投资型保险。近20年来,投资型保险在西方各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在一些投资型保险发达的国家,其保费收入已占到寿险保费收入的30%-55%.目前,投资型人寿保险产品已成为各国寿险业同其他金融业竞争的有力工具,并日益成为未来寿险业的发展方向,相比之下,我国的投资型保险是在保险市场尚未成熟,居民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商品消费水平不高,保险竞争不十分激烈的背景下推出的:

1.寿险业的长足发展与严重的利差损包袱,是推出投资型保险的直接原因。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寿险业发展迅速,其中2000年寿险保费收入977.5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62.5%,2001年达到1423.97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67.51%.伴随保险业的长足发展,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企业内控制度日益健全,人员素质、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经营能力、风险驾驭能力和资金运用能力显著增强。而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连续7次下调存贷款利率(不包括2002年2月21日下调),寿险公司由此蒙受了巨大的利差损失,按照5%的回报率计算,寿险公司的潜在利差损高达千亿元以上。为扭转这种不利状况,各保险公司纷纷从传统业务之外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包括投资型保险在内的各种新型寿险保险应运而生。

2.人们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和保险竞争的变化,是投资型人寿保险面市的动力因素。近几年来,随着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和投资意识的增强,人们的资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既希望有较高的人生风险保障,更希望得到投资收益,而传统的单纯保障型寿险产品已不能满足人们的这种双重需要。此外,保险业的竞争已从区域性竞争转向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竞争,人才的国际化、技术的国际化、保险的国际化、管理的国际化和经营的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保险业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为了适应需求和竞争的变化,开发投资型保险等新险种就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3.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展,为推出投资型保险带来了契机。为适应入世需要,国家放宽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保险资金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1999年,中国保监委又出台了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购买铁路、电力、三峡工程等企业债券;同年10月,国务院又批准保险公司可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允许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经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上认购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而使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展。这些不仅为投资型人寿保险的面市提供了宽松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而且为投资型人寿保险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二、投资型保险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投资型保险在国内的出现,引起了包括保监委及金融证券业高层的高度重视,成为近两年来国内保险业关注的热点。投资型保险既是对我国保险业的一次挑战,同时也给我国保险业未来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一)投资型保险对我国保险业的挑战。我国恢复保险业务只有20多年,保险市场尚未成熟,相应的政策法规还不很完善,资本市场很不发达,金融工具有限,资金运用的规模与灵活性均不够,各种法规正处于完善过程中。而投资型保险要求有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配套的投资工具和税收政策作支撑。因此我国保险业将面临多方面挑战。

1.对寿险营销的挑战。首先,投资型保险对营销知识和销售队伍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投资型保险虽然弱化了精算技能的要求,但计算机系统及现代技能的要求提高,销售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证券及相关金融知识,成为客户个人和家庭的理财顾问;另一方面,投资型保险的销售过程实质上融合了各家保险公司的信誉、品牌、投资、综合实力、业务人员个人的素质及知识和保险本身的特点,要求具有高素质、高学历、知识结构优良、适应能力强的保险人,要求对客户的管理方式必须由过去简单的售后拜访,转变为提前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咨询、顾问等服务,要求营销和服务手段的技术投入和含量要迅速提升,这对所有的销售人员来讲,无疑是最严峻的挑战。其次是对销售模式的挑战:寿险公司业务员以往极富情感色彩的推销手段将逐渐被客观、翔实的保险投资功能叙述及投资风险、投资渠道等金融理财知识介绍所替代,这对长期以来经营传统保险型保险的我国寿险公司来讲,无疑是急需解决的重点和难点。

2.对客户关系管理模式的挑战。投资型保险的客户群分布与传统型人寿保险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拥有较高知识水平,对投资和风险理念有一定认识和经验,收入中等偏上的公务人员、企业白领、教师、律师、企业主等是此类保险的最佳客户,他们往往具有较高的经济理论、社会文化素养,而寿险销售人员在这些方面与他们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如何迅速提高自身的水平,是寿险销售人员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3.对寿险经营者的经营方向和应变能力的挑战。投资型保险的出现,使经营绩效更加依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政策的开放程度和规范程度。国外的发展经验表明,投资型保险的稳定发展和市场份额的不断提升,与国家的税收政策、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及保险监管机构的积极引导密不可分。而且,投资型保险要求寿险公司经营行为趋向长期化,经营重心向改善保险结构、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建立长期竞争优势等方面转变。因此,如何理解和运用国家政策,及时转变经营方向,增强应变能力,这对我国所有的人寿保险公司来说都是一个新的起点。

4.客户自我保护意识的转变。保险公司投资运作的公开、透明是投资型保险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客户坚定消费信心的根本保证。随着投资型保险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要求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必须不断提升,这对风险意识不强,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培育的我国广大投保人来讲,也是一个新的课题。

5.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信誉风险较以往增加。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不仅涉及资金运用问题,而且涉及投资收益的分配,因此其对宏观环境的依赖性非常强,通常要在低利率环境、优惠的税务扶持及多项法规,包括保险法、证券法等的配合下才能得以发展。销售投资型保险有别于传统险种带来的风险,根据国外经验,投资连结保险的运作成本一般为传统产品的两倍左右,这对保险公司来说难免产生资本方面的压力。此外,投资型保险将面临来自金融界其他行业的竞争和挑战、投资失误、销售误导等问题,都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形象。调查发现,接触过保险的受访居民中,只有6.2%认为国内保险公司的诚信态度好,76.5%认为一般,甚至有17.3%认为差;对于服务,7.4%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娴熟,84%认为一般,8.2%认为生疏;对条款的解释,13.1%认为清晰,69.4%认为一般,17.5%认为模糊。因此,投资型保险的风险表面上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承担,实际上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

6.对风险规避机制的挑战。一度火得烫手的投资连接保险,自2001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股市的影响,出现不同程度的调整,受到广泛关注。2001年9月29日,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委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公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一年两年的业绩不能反映产品的回报率。入世后,尽管投资型保险长远前景看好,但投资型保险必须有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因此,能否尽快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风险规避机制,保证投资型保险的稳定、健康发展,是我们面临的又一挑战。

7.培育健康、稳定的消费市场,将成为各家保险公司面临的共同课题。投资型保险使客户对未来的投资回报成果抱有极大的期望,消费者对投资回报率的高预期心理无形中对保险公司正常的投资运作构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都将面临一个共同课题,即普及金融投资知识,倡导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和看待现阶段市场的投资回报业绩。

(二)投资型保险给我国保险业带来的机遇。尽管投资型保险目前还没有成为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各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也面临许多挑战,但投资型保险必将全面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深刻变革,推动保险业发展。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范文6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特征、可行性2010年7月紫金矿业区污水池的防渗膜开裂渗漏,导致9100立方米的污水流入汀江,直接经济损失达3187.71万元。2011年6月渤海湾油田B平台和C平台溢油,截至8月25日5500平方公里海面受到污染,其中超过870平方公里的海面为劣四类水质,部分渤海周边岸线也遭到溢油事故影响,经济损失难以数计。如此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破坏及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呢?环境责任保险再次进入人们视线,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

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交纳保费,当投保人因污染环境造成了第三者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把原本应归由投保人承担的责任转嫁到保险人身上,由保险公司来支付法定数额的赔偿金。环境责任保险实际上是通过订立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使被保险人将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再将损失分散到所有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身上。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具有社会公益性,需要政府支持

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社会保险,盈利不是他的最终目的。实行环境责任保险由所有投保人共同分担风险,减轻了被保人的压力,缓解了被保险人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对环境保护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环境污染往往破坏程度高,波及范围广,赔偿责任大,有时候环境责任保险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对于受害者来说只是九牛一毛,这个时候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就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利用强大的调节作用与保险公司一起完成对受害者的补偿及环境的恢复。

2.具有双重保障性

环境责任保险一方面保障被保险人,另一方面保障受害者,具有双重的保障性。当被保险人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后,原本属于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就随之转移到了保险人身上,使被保险人在环境污染爆发时,不会因为巨额的赔款而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破产,从而得到保障。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保障了受害者可以及时、完全的得到补偿,所以说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双重保障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经营风险大

环境污染的滞后性使人们往往不能在污染初期及时发现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总是在污染的范围扩大了,造成巨大损失的时候才发现。而且环境污染的不确定性又使人们很难对其进行预测,发生一次污染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负担的清理费用及罚款需要一笔非常可观的资金,保险公司也是经营单位,同样最看重的是经济利益,在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同时,要衡量收取的保费和承担的风险是否对称,所以保险公司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风险很大。

4.技术要求高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强度及影响存在差异,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也不相同。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环境责任保险时要有环保技术方面的专家、有尖端的仪器设备、有对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的能力,可以单独确定其保险费率和承保期限,所以经营环境责任保险对技术要求很高。

二、我国实施环境责任保险的可行性

1.政府方面

环境问题作为当今世界三大问题之一,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政府也是一样。2004年“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推动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各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2006年4月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总理重点强调“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要与经济发展同步”;2008年国家环境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及试点示范工作。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次“指导意见”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规划性意义。

于此同时国家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从不同方面对污染损害的赔偿作出了规定。经过近些年在立法与司法方面的实践,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为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出及发展创造了坚实的基础。

2.企业方面

(1)污染企业。污染对于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风险,存在着不可估量的损失,特别是一些风险行业,它们的生产不可避免的会排放出各种污染物,必然会造成环境污染,一但大范围的污染爆发,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量之巨大不是企业自身经济实力所能承担的,很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员工失业,而且受害者也很难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所以企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迫切希望寻求一种可以使风险转移,损失减弱的途径。环境责任保险就是针对这一问题设计的险种,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后,环境污染应承担的责任就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的方式聚集大量资金,实际上是使众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共同将赔偿责任分摊了。

(2)保险公司。保险市场经历了20几年的蓬勃发展涌现出了一批资金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管理科学的保险公司,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初环保部门和保险业在几个试点城市联合推出环境责任保险,虽然后来无疾而终,但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再次发展积累了一些宝贵的数据和经验教训,使环境责任保险地发展变成了可行。

3.国际方面

当今世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使各国之间实现了互通有无。环境责任保险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经发展的比较成熟,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体系,为该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了贡献。其健全的规章制度,合理的投保方式,科学的保险费率标准、灵活多样的险种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参考,我国可以充分的借鉴这些国家的理论和成功的实践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作者单位: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邹海林.责任保险论[M].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