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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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范文1

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行为规范、高效便民、权责统一”要求,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确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为柞水率先突破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一合法性原则。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超越或降低行政处罚幅度。不得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执法中。又要考虑立法宗旨和目的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既要严格依法。做到罚当其所。

三公平、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做到同事同罚。经过细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坚持公平原则。要对外公布,便于群众查询。

三、实施主体

县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工作任务

主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种类。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梳理出带有自由裁量权的处罚种类,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不同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归并。形成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目录,作为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依据。

二细化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各行政执法部门依照职权和行政处罚依据。结合执法实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将每一类具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违法行为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5个阶次。划分阶次要根据不同违法情形对处罚方式的选择作出规定,规定违法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具备怎样的情节,对应其相对的处罚阶次。

三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三个方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运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且便于制定标准的应当根据已细化的行政处罚阶次列出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标准。

3法律规定行政拘留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制定裁量标准。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安排。要结合实际。并于4月11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对已经建立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化的处罚条款、完善的处罚程序、建立的规章制度等,结合各自实际。要于9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5日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阶段:总结检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公布施行后。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认真改进工作,年10月15日前将各自的工作总结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适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也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举措。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此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健全制度。深入调查研究,保证质量。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制定基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重大案件公开、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相关配套制度,保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实施。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范文2

关键词:规范 税务处罚 自由裁量权 探讨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五条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表明国务院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明确要求。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法行为依法自主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本文拟对其如何规范作下探讨。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容

税务行政处罚适用最多的是税务罚款,处罚主要是根据个案具体情节裁量后作出,裁量主要集中在以下四方面:

(一)在罚与不罚中裁量

即是否给与纳税人相应的处罚由税务机关决定,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罚多罚少上裁量

其中又包括两种,一种是在金额罚款多少上裁量。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是在倍数罚款多少上裁量。

(三)在影响处罚的因素上裁量

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在违法事实认定上裁量。税法对具体违法事实并未明确,由税务机关裁量认定。二是在违法情节认定上裁量,如,“情节严重”等表述税法并没有认定标准,实务中由税务机关裁量。

(四)在处罚是否适用并处上裁量

如: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既可单处没收非法所得,也可同时并处罚款。

二、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内容分析,不难发现其存在下列主要问题:

(一)税法规定不利于处罚裁量

以偷税处罚为例,对偷税不仅最少要按偷税额处以罚款50%,而且还没有减轻及免予处罚规定,我们知道行政处罚法有从重、减轻、从轻处罚以及免予处罚的规定,若将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处罚结合起来对偷税案件做处罚裁量,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对偷税案件做不了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裁量。

(二)税法的处罚裁量幅度过大

由于在幅度内裁量处罚不能认为是违法,这样导致处罚决定成“真正自由”的裁量。如:对偷税案件处罚,偷税的罚款幅度为偷税额的50%以上五倍以下,其处罚上限与下限之间竟有十倍差距,偷税一个亿,罚款就可能存在五千万与五个亿的悬殊。

(三)国家缺乏统一的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国税发[1998]20号、国税发[2012]65号两个文件,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完成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这样,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几乎都有了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标准不统一背离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原则。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措施

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规范 “自由”两字,将裁量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具体来说:

(一)完善税法关于裁量因素的规定

立法机关应加快修订有关税法,特别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偷税处罚为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规定50%的下限罚款是不科学的,税务处罚裁量角度来说,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应作以下修改,一是取消偷税处罚50%的下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偷税曾有设定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下罚款的标准。二是增设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规定,有必要将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在裁量情节上统一起来。

(二)统一全国税务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的要求。建议全国对税务处罚幅按照一定标准细化、量化成具体基准。以偷税案件处罚为例,对纳税人偷税处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将其基准细化为几档:0.5倍以下,0.5倍以上2倍以下,2倍以上5倍以下。

(三)明确处罚裁量情节的具体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为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制定有个《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不仅对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步骤、调节基准刑的方法、确定宣告刑的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法院对刑罚的裁量方法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裁量很有借鉴意义,有必要对税务处罚裁量情节的具体运用予以明确。

(四)推行使用说理式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范文3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

大家知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应当合法合理、客观适度,不能挟以任何恶意和偏见。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处罚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很大,致使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或个人在实施处罚时,出现过罚不相当、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公正等问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导致行政执法不规范,滋生腐败现象,影响了法制环境,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我们必须看到在实施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建设法治政府、反腐败和优化法制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责任感。

首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

20*年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了十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提出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其中,合理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是今年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极大程度地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处罚不当或畸轻畸重等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从制度上保证依法行政。

其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改善行政执法,为建设和谐新*创造优良法制环境的需要。

法制环境是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和谐新*必须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各执法部门要站在全局角度,从规范本部门行政行为做起,加强我县法制环境建设。要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中切实贯彻合法、合理、公平和教育先行原则,切不可把处罚作为行政执法的唯一手段。要把服务寓于执法之中,把为企业、为人民群众服务放在第一位。确实应当处罚的,要做到过罚相当,切不可滥施处罚。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确处罚的具体条件和裁量标准,使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有具体的依据,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地提高执法水平,最大程度地限制和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有效地防止行政处罚权力滥用,从而达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为建设和谐新*创造更加优良的法制环境。

二、依法规范、科学界定,高标准完成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任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内容复杂、要求标准高的业务工作。必须坚持法制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法操作,科学界定,做深入细致的具体工作。

(一)贯彻四项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事项,不得超越处罚范围、处罚幅度设定处罚。

二是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是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是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二)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一般基准制度。基准制度是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下,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划分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从而缩小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二是建立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适用先例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先例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做出例外的裁量。

三是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三)精心做好自由裁量权的量化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核心就在于量化行政处罚条款,确定一般基准,界定各阶次适用条件、事实要件和裁量标准,确保科学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该在符合教育先行的前提下,合法、合理、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我县能够正确贯彻实施。

首先,要认真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各部门应当根据自己的法定职责,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逐条进行梳理和审查,要确保全面准确,无遗漏、无错误。特别要注意审查法律、法规、规章的时效,对新颁布的和修改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其次,要归纳行为种类,界定不同阶次的适用条件、事实要件,量化处罚标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总结行政处罚工作经验,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充分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执法单位的意见,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事项,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对每项违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的阶次。在此基础上,相应制定出既符合法律原则、法律目的,又符合*实际的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处罚裁量标准应当确定,排序应当科学。

第三,要严格审查。各部门要将规范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建立的三项制度,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核,报县政府法制局审查通过。

第四,要以文件形式,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规范后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县政府法制局审查通过后,要以局(委、办)文件形式正式,并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因此,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政府法制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各执法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明确法制机构或兼管科室,集中力量抓好这项工作,并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参与,以保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汇报。参照外地的做法,合理确定处罚量的阶次,力求全面、准确、有效、公正、合理。县法制局负责将参照文本发送各有关单位做为参照。

县政府法制局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与业务指导,及时解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各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中的典型案例、特殊案例进行认真总结,培养和推广典型。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范文4

一是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移动执法APP试点。在城阳、平度、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流程,优化移动执法APP软件设置,以信息化技术推进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网上办案和移动执法能力建设,形成移动执法全过程记录、可回溯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截至2021年4月末,移动端累计录入681件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案件。

二是推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审查。对城市管理局动态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合法性审查。《青岛市物业条例》5月1日推行,在短时间内完成合法性审查。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规范合理,对各执法部门报送的细化分解标准,在内容和形式两方面进行严格把关,按照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行政处罚的条款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对照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情节逐一细化、量化,制定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基准。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工作实效。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工作落到实处,我市强化监督检查,通过案卷评查等多种形式督促工作开展,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对接,按照规定的权限、步骤、方式、时限,紧密结合本系统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对本部门已经制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尽可能使制定调整的行政裁量基准体现过罚相当,促进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适用。

三是推动城市管理领域规范执法。办理行政执法投诉,市南、西海岸新区。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范文5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并非所有刑罚都有与行政处罚衔接的问题。《刑法》中的罪名很多,但只有那些规定了以违反行政法义务为前提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才会产生行刑衔接问题,最为典型的就是在设定行政处罚的条文中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作为结尾。这类规范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与刑罚所针对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模式具有高度重合性,唯因违法程度不同,分别被划入了违法与犯罪两档,从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大异其趣。设置这类规定的主要用意是实现法律上的“过罚相当”,使得在具体的治理领域中一方面从保护公民权利出发,尊重刑法的谦抑性,在行政处罚能达到治理目的的情况下,抑制刑法的适用;另一方面,当违法性增强、社会危害增大时,调用强制性、威慑力更大的手段,使之符合比例。版权保护中设置“双轨制”的主要考虑或许也正如上文所述的那样:在行政处罚足以惩处的情况下克制对刑罚的轻易使用,反之,当违法性增至犯罪时由制裁性更强的手段来代替。带着这样的立法考虑,可以看到我们目前版权相关的罪名基本上都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存在,成了非常典型的以违反行政法义务为前提的罪名设置。当然也就不难想象由此而产生的大量行刑衔接问题。我国《刑法》中与版权相关的罪名有“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及“非法经营罪”。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例《,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分别作出了规定。

两个条款在以下事项上出现重合: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同样的情形在其他两个罪名中也一样存在。基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2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规定,在加入了对“情节”因素的考虑后,具体个案从立案到最后的认定,就有可能发生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由于版权刑法保护规范在设置上倾向于以违反行政法义务为前提,因此,行刑衔接问题在版权保护中就显得尤为突出。针对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案件移送难题,国家版权局、公安部还在2006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确立了双方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案件移送时所需的材料等细节。尽管存在着上述法律依据,但从实践来看,移送制度效果一般。据统计,在2009年审结的1009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著作权刑事案件只有86件,而同期的商标刑事案件达到863件。2010年“双打”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立案查处的3381起版权案件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179起。另外,2010年至2011年,全国版权执法部门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148起,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有466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有66起,仅占全部案件的极小部分。这其中隐藏了大量应当移送刑事案件而未移送的案件,这显然是著作权保护制度中的一大漏洞,极大地降低了刑罚在版权保护中的威慑作用。

二、衔接不畅的原因分析

不少论者在分析行刑衔接不畅原因时将矛头直指版权管理体制不顺、行政机关执法不严、执法人员素质不佳。笔者部分认同,但认为法律规定本身的不足也需要考虑,因此,主要的原因可能有如下三个。

1.实体标准不清

实体标准不清是阻碍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的首要原因。这涉及行政机关对刑法上相应罪名几个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的实质性判断。何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哪些因素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事实,如侵权复制品的数量、非法销售的金额具体到什么数字可以认定情节严重?对于这些问题,《行政处罚法》和《刑法》没有回答,而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也只是提到“涉嫌犯罪”“应当移送的案件”,参考意义不大。当然,在刑事领域已经有一些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但是试图让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主动参考这些标准还需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实体标准不清导致行政向刑事移送案件的启动要件不明确。

2.程序操作性不强

与此同时,程序性要件的缺失也同样明显。虽然在程序衔接上《行政处罚法》提出了原则性规定,且2001年国务院也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承担起了两者衔接的程序性规范来源的角色,但从实践效果及2004年、2005年追加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来看,该《规定》也未能解决程序问题。目前,版权执法领域行刑衔接的依据除上述规定外,还包括国家版权局、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以及2011年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但这些规定仍未能确定一个非常明确的移送双方对接的机构,也未能全面构建后续移送程序。例如,公安机关如何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退回行政机关;对于成功移送的案件,是否还有继续做出行政处罚的必要等。概言之,当前的衔接程序规定虽已出台不少,但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无法实现由程序推动结果生成的效果。

3.执法体制及执法人员的限制

我国的版权管理存在着中央强地方弱的特点,尤其是市县级版权管理无论是机构、人员、装备都不能应对版权执法的复杂性。在版权管理职权归属部门不清的情况下,充分完成行政处罚已属不易,匡论很好地完成案件的刑事移交。首先要从体制上明确行刑衔接的双方对接部门,方有后续工作的展开。另外,基层版权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素养、技术水平上均存在不足,很难发挥主动性运用法律的思维对诸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判断。同时,在面对互联网版权违法案件时,技术手段与技术能力的匮乏也使得部分案件在证据收集、违法数额认定上存在难度,从而导致行政机关即便是作出行政处罚也并非易事。

三、有效衔接制度的构建

为克服以上问题,笔者以为应首先从理论源头上正本清源,厘清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其次要细化标准、明确程序;再次应实质性推进两个程序间的合作与监督,督促衔接事项的依法进行。

1.厘清理论

当前有关版权行刑衔接的研究中存在着仅关注由行政转向刑事的移送,而忽略了刑事向行政的移送问题。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又违反刑法条文的规定构成犯罪行为是版权管理中常见的,出现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此时应如何处理法律适用问题,从国外立法来看,有的采用竞合主义,有的采用并罚主义。竞合主义的观点中仅适用一种,也即适用刑事处罚即可,而并罚主义者的观点则是要双管齐下。不同理论之下,两种法律程序的衔接大为不同。竞合主义之下显然只有行政向刑事的移送,移送之后便不涉及再与行政处罚;而并罚主义之下,案件的移送呈现双向性,增加一种目前在版权管理中较少关注到的刑事向行政的移送。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较为认同杨解君等教授提出的观点,他们认为在具体适用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法:一是只由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即对于已予刑罚处罚就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行政犯罪目的的,就没有必要再由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二是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即对行为人除由司法机关予以刑罚处罚外,有关行政机关还应予以行政处罚。三是免刑后适用行政处罚。即便是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行政机关仍应依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据此,应分辨行政处罚与刑罚在版权管理中的不同作用,在功能重叠、功能不同、不予刑罚时分别对应不予处罚、叠加处罚、移送回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三种情形。

2.制定基准

所谓基准是指明确到具体移送标准、移送程序的限缩是否移送裁量权的裁量基准。既有的规定往往止步于“应当移送”这一宽泛、抽象的法律不确定概念,因此效果寥寥。参考行政法上行政裁量基准模式,将法律规范留给执法者的裁量余地进行限缩能够使具体经办人员明确方向,大胆适用。具体的基准应包括:是否移送的具体情节基准、何时移送的时间基准、何人负责移送的主体基准以及不予移送的法律后果。

3.强化监督

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范文6

关键词 行政处罚 群众公议制度 城管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2010年合肥建立了全国首创的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城管部门作为首批试点的四个部门之一推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已有一年时间。下面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工作谈一谈对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的在城管工作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在行政处罚主体做出某项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处罚主体需将案件材料及其处罚意见提交给群众公议团,要求群众公议团要听取执法机关办案者解读案件处罚说明或者根据需要听取行政相对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之后,对处罚案件商讨并形成公议意见,此项意见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处罚案件的重要依据。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基本程序分以下三部分:首先判断行政处罚案件是否适用于群众公议制度;其次为符合群众公议制度的行政处罚案件选定案件公议员、举行群众公议会议,案件公议员对该案件做出群众公议意见;最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结合群众公议意见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群众公议会议召开时,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向群众公议成员通报案件相关情况,对案件事实情况,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解释和说明,提出初步的行政处理意见,并接受公议成员的问询;行政处罚相对人参加公议会议的,可以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群众公议会议过程中,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向公议团成员提交包括立案呈批表、现场勘察笔录、询调笔录、处罚审批表、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现场取证照片等在内的案件卷宗材料。

1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在城管工作中的作用

1.1 提高城管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公议制度运用到行政处罚中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的一次制度创新,使行政权力在阳光下公开透明地运行,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到最小甚至没有,让整个案件执行过程真正在群众的“眼皮”底下进行,这样的处罚才能更加公正、公平。

1.2 改善城管行政执法的环境

行政处罚公议制度扩大了行政处罚中群众的参与性,使群众更加全面地认识城管工作,更加清楚地了解城管执法,更加直观地明晰城管处罚的过程。由于当今社会信息过于繁杂,任何新闻报道、媒体宣传、网络描述也比不了群众口口相传的可信度。 1.3 增强城管队员的执法能力

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使城管执法人员直接面对公议团成员的质询,而且这些成员很可能还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如果案件的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有分歧,城管执法人员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并要将最终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工作中更加认真、仔细,调动了大家的学习相关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1.4 完善城管处罚的监督机制

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就是一种政府权力的社会约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它不仅可以提高行政决定的质量,而且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赢得公众对政府的理解与支持。群众公议团成员来自人民,他们的加入增强了对公共利益的评判基础,打破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的垄断裁判,为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的平衡提供了新的途径。

2 城管工作中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2.1 加强案件筛选工作

城管是根据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原则成立的管理城市的部门。它所涉及和管理的内容比较多、比较杂,违法程度不严重。如果这些细微的行政处罚都进行公议,那将浪费许多人力与物力,大大降低城管执法效率,产生的效果也是比较有限的。另外一些应当公议而没有公议或者难以通过公议不愿参加公议的案件会降低公议制度的成效,损害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所以选取一些具代表性的、具争议性的以及处罚比较重的案件来公议,这样既充分发挥了群众公议制度的作用也降低了城管执法的成本。

2.2 增强公议团成员的公议水平

群众公议团成员的法律素养与知识水平参差不齐,职业背景、生活阅历也不尽相同,所以他们可能对于同一案件会基于不同自身条件形成大相径庭的意见。这不仅背离了依法行政的精神,也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在这种背景下,群众公议团成员的公议水平必须要得到增强。首先,需要提高其成员的法律素养,保证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其次,对公议团成员的培训应注重行政惯例和行政判例的传达,即行政机关将公正、合理、实效的案例传达给公议团成员,为其提供良好的处理范例。再次,通过制定、细化行政裁量基准使公议团成员在评议处罚案件时有规律可循。

2.3 引进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

行政处罚公议程序的核心既是为公开、监督行政处罚的过程与结果,更是为保障被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处罚相对人作为监督处罚裁量权的关键角色,应当在公议过程中出现并陈述意见。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纳入到行政处罚群众公议程序中。一方面,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辩论可以保证公议团的意见充分考虑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双方的意见和利益,防止制度流于形式,成为行政处罚主体单方的“走秀”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接受程度,提升行政行为的可信性,降低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可能性,从而间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此外,改变行政处罚主体在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中的强势地位,提升公议团的中立性,也是对该制度进行完善的途径之一。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公议团成员管理机构(类似于招投标中心的专家库)来降低公议团的行政性,防止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成为一个专为行政执法机关说话的以表达“公议”为幌子的虚伪制度。

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的设立旨在以公众参与模式规制行政裁量权,实现行政决定的公正、合法。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会在监控自由裁量权,保障处罚相对人权益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并为城管执法工作的法治化、正规化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与理论保障。

参考文献

[1] 董丽娜.论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的特点和完善途径[J].法制与社会,2011(7):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