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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范文1
(一)重视力度不够
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没有形成严格的重视,因为内部控制是全体企业都应参与的过程,各个单位领导要对内部的管理、控制建立完善的措施加以改善。如果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不完善,全体工作人员在内部控制的责任就不能加以完善,从而影响内控效果。虽然在内控管理中有相应的制度进行制约,但有些制度只是形式上的建立,在业务流程中并没有发挥较大的作用。而且在基层社会保险基金内控工作中还缺乏良好的工作氛围,在社会保险机构中,有些相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岗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对内控的工作理念还比较肤浅,从而降低了工作中的强度。
(二)没有严谨的内控组织
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没有形成严谨的内部组织,基金内控组织主要是各个岗位之间没有一定的机制来约束,各个部门缺乏独立性管理能力。而且他们将内控目标确立在基金的平衡收支与合理的财务活动上,对基金的管理过程、管理风险以及分析和控制认识不深,特别是一些表面没有风险、与基金无关的财务风险问题。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对监督、检查力度的实行也不完善,由于控制内部问题是一个以计划、执行、监督检查为一体的系统化控制过程,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发生变化也不能完成内控的主要目标。基层社会保险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是实行内控科学化、合理化的重要关键,相关政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比较忙忽视了对内控的监督检查工作,所以就会出现一些因检查力度不够导致的内控问题。
(三)内部的审计力度不够
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的审计部门力度不够完善,内部审计部门的力度不够主要是内部控制系统的监督体系不够完善,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在内部审计部门出现严重的人力资源不充足现象,一些审计部门出现分散管理现象,特别是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设立没有形成统一的审计力度,虽然有些部门已经设立了统一的审计机构,但这种审计机构在管理过程中还只存在与表面形式,并没有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二、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管理对策
(一)加强基金的内控意识
要加强基层社会中保险基金的内部意识,首先要对基金风险的意识进行强化,由于管理环境的不断变化增加了社会基金的许多信息系统风险,所以我们在基金内控管理中就要加强重视,特别是风险管理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这样才能降低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风险。然后还要降低责任制,使领导部门能在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影响下充分发挥它的责任意识建设。最后降低内控的成本建设,从而提高内控效率,根据相关部门的实际情况尽量以最低的成本提高更好的效益。
(二)加强内部组织的控制
要加强基层社会中内部组织的控制首先要以科学、合理的手段对科室和岗位进行设置,对科室或岗位上的人员进行定期的分析和考核,从而保障内部人员的高效运行。然后对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制,保证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完善进行。最后还要控制内部的纪律,相关部门要根据各个部门自身的不同特点以及不同的岗位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纪律,使内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做到严于律己。
(三)加强业务流程的控制
要加强基层社会中业务流程的控制首先应将基层社会保险基金内控的控制工作做到位,制定并完善相关的管理章程,根据明确的任务流程抓住工作的关键,使各个部门的工作行为都能得到规范的监督。然后利用科学、有效的具体措施将基层社会保险基金中的相关问题以技术系统的形式归纳到业务流程中进行优化,控制基金风险的发生,从而保障基金实现安全发展。最后对信息系统加以完善,将基层保险中的医疗、工伤、生育以及失业等问题信息全面加入到信息系统中去进行控制。
(四)加强内部管理的控制
要加强基层社会中对内部管理的控制,首先加强对基层社会基金内部控制中的监管方式。相关政府对社会保险机构出现的问题要给与指导,对内部人员的流动问题加强监督和控制,探索出其中的重点因素加以改善。然后整合对基层机构资源的建设,由于基层机构的编制、专业人员不足,一些养老保险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失业保险机构都分开设立,导致工作人员严重缺失。所以将基层机构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险机构,从而使资源建设与风险管理服务有效的实行。
三、结论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范文2
一、我市社保基金内部控制中存在问题
(一)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由于认识上跟不上,因此,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领导授权控制制度未建立,授权范围、批准方式、权限、程序和责任等不明确;业务档案资料保管制度不明确,虽然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对涉及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留存、归档、立卷和保管,但无明确制度规定。二是目前,基金内控管理工作主要局限在业务层面,忽视了对决策管理者的监督。三是对内部控制工作中效率原则考虑不周。部分业务审核过程略显繁冗,费人力,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机关形象。
(二)内部组织控制松懈。1、区县经办机构岗位之间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人员紧张,对不相容部门和职务不进行分离。如:个别险种会计,出纳一人做,使部门与个人之间缺乏相对的独立性。2、内部责任追究制度不明确。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有时无法追究操作人员的内部责任。
(三)内部控制目标略有狭窄。目前,各经办机构的控制目标重点停留在基金收支平衡、业务流程的规范和财务活动的合规性控制上,忽视了对基金管理活动风险的分析和控制。特别是忽略评估和控制诸如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项等隐性风险事项,因为起初似与基金收支无关,但其发展结果因涉及政府形象而对基金形成了风险。
(四)内部审计重视不够。内部审计除了包括审核会计账目外,还包括稽查、评估内控制度完善程度和内部工作效率,并向管理者提出建议和意见,内审根本上就是内部控制系统监控的必要方式。但实际工作中,内审工作由稽核科承担,但稽核科职责多,人员少,致使对内控制度缺乏必要的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
(五)内部控制全局意识不强。虽然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目前都已实行市级统筹,但缺乏对区县基金内部控制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二、加强社保基金内控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基金内部控制意识。1、强化基金风险管理理念。随着管理环境不断变化,社保基金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如信息系统风险、决策风险等,这就要求在基金内控管理中重视并强化风险管理,对一些可能预测的风险利用内控机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最大程度降低社保基金运行风险。2、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外部监管部的作用,针对经办机构领导的职责建立约束制度,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3、重视内控成本效益和效率。结合经办机构实际情况,探索实现以最低的成本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和工作效率。
(二)加强内部组织控制。1、对科室、岗位设置力求科学和合理。定期分析内部科室设置、岗位分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形成各负其责、运转协调、互相制衡、规范运作的分配结构,给社保基金管理工作提供一个相对良好的环境。2、重视内部纪律的控制。各经办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针对具体岗位制定相应的内部纪律,增强内部控制的刚性。
(三)加强业务规程的控制。1、做好基金内控建设各项基础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经办业务环节进行全面的梳理,在合理确定业务运行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关键科室、关键岗位的基础上,明确内控的相关职责和监督检查标准,兼顾操作实际,把一些潜行的且合乎要求的业务环节、管理办法等制度化,促使从制度上规范经办行为,堵塞漏洞。2、采取有效措施将基金内控要求融入业务流程优化和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之中,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管理风险,维护基金安全完整。3、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争取实现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全部实现省、市、区县三级联网。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范文3
为保证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及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按规定支付,根据《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现将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失业保险费用具体支付程序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为失业职工核定救济金领取期限和金额后,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二份。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保存一份,另外一份应在三日内转入失业职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该“通知单”将作为颁发《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和发放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在填写“通知单”编号时采用8位数码,左起第一、二位数码为年份、第三、四位数码为所属街道(镇)序号,最后四位数码为当年接收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序号。
(二)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在办理失业救济金申领手续时,街道(镇)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单”中的内容填发“领取证”和《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三)街道(镇)劳动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审核失业职工本人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
2、查验“领取证”、求职证和身份证;
3、将当月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金额填写在“领取证”和“登记卡”上。
4、将失业职工应领取的救济金发给本人。
(四)对符合《北京市失业救济金核定、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领取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发放救济金凭证》,并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将应领取的救济金一次发给本人。同时此凭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备案。
(五)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数额发生变化时,由街道(镇)劳动部门按区、县失业保险机构的通知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领取救济金变更通知单》后,按照新确定的救济金数额发放救济金。
二、医疗补助费支付程序
(一)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可选择本辖区内2-4家本市市属或区属综合性医院,作为本区、县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就医的指定医院。
(二)街道(镇)劳动部门支付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时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查验“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
2、审核单据、处方、医疗手册和失业职工填写的《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
3、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医疗补助费金额;
4、将应支付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填写在“领取证”、“登记卡”上;
5、将医疗补助费支付给失业职工本人。
(三)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失业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镇)劳动部门,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批表》,并附失业职工书面申请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补助数额超过批准权限的,由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街道(镇)劳动部门在具体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时,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支出单》,并在“领取证”、“登记卡”上记载后,按审批的医疗补助费金额向失业职工一次性支付。
三、其他失业保险费用支付程序
(一)符合《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失业女职工,申领医疗补助费时,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街道(镇)劳动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应保留有关证明复印件)。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死亡,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凭其死亡证明,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支出凭证》,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须填写《北京市失业职工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支出凭证》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丧葬补助费或一次性抚恤费、救济费。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被用工单位录用后,街道(镇)劳动部门应收回“领取证”注销“登记卡”,并填写三份《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停发通知单》,其中装入失业职工档案一份;当月内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一份。
五、失业职工户口在本市迁移时由原街道(镇)劳动部门凭户口迁移证为其开具《北京市失业职工关系转移介绍信》,同时在一周内将“通知单”和“登记卡”转入失业职工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作为失业职工办理续领失业救济金的依据。
六、街道(镇)劳动部门每月30日前将《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汇总表》、《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申领单》、《北京市失业职工医疗补助费支出汇总》等支出凭证按失业保险财务有关规定入帐,并同时将上述两种“汇总表”上报区、县失业保险机构。
七、失业职工对“领取证”不得涂改,如有涂改由街道(镇)劳动部门予以收回,不再补发。失业职工如将“领取证”遗失,由失业职工向发证单位声明,并申请补发,街道(镇)劳动部门在补发“领取证”时,要认真核对各项情况后,方可补发新证。声明前已被冒领的失业救济金,不予补发。
八、失业职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用工单位未按期办理档案移交手续而延误办理申领救济金手续的,可按区、县劳动仲裁部门的结案文书日期或按用工单位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日期顺延。
失业职工因其他原因未按期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或办理申领手续后连续二个月未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停发失业救济金并取消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范文4
关键词:社会保险 基金 财务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权利,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筹集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五项基本内容。社会保险基金是进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不足,基金结构不合理。参保单位和个人是社会保险的主体,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除此之外,还有一小部分来源于银行的利息和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社会保险基金缺乏多种来源,加大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性,也加大了扩大资金规模的难度。三是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体制不完善,相关职责不明确,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机制不完善的空子,采取各种手段欺诈或冒名顶替骗取社保基金,这些不法行为不但给国家经济造成了损失,也给社会保险基金作用的发挥带来了消极影响。四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披露缺乏制约,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状况不够透明。五是部分企业欠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用严重。六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受到限制。
二、解决措施
(一)健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相关法律体制
我国应尽快出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加强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入与支出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力度,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本应具有的法律效力,增强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账建制,规范会计行为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我国社会保险相关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现实情况以及其本身的特殊性,建账建制,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对相关会计行为进行规范,以维护会计工作秩序,从而客观真实地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动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及时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为党和国家进行决策提供详实的数据。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以及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体制,科学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基金来源
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不断增大的现实,尽快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多元化来源的社会保险体系是当务之急,而对财政支出结构作出调整是首要任务,加大财政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建立社会保险的财政补偿制度,以减轻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保障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五)基金缴纳法制化,依法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行为
把基金缴纳纳入法制化进程是改变我国当前有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积极甚至不缴保险基金,而我国又缺乏强制性的法规来进行强制征收的有效手段。应加强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工作的管理力度,完善手段、规范行为、强化稽查力度,制定明确详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行为,用强制手段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纳的及时、准确。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范文5
据人口普查统计表明,2012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为12714万人,占当年全部人口的9.4%,与2011年相比,比重提升了0.3个百分点。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且发展趋势严重。因此,研究社会养老保险,做好养老事业显得非常紧迫和必要。个人账户是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个人账户基金的财务管理情景不容乐观,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账户管理单位缺乏财务管理的意识,重视力度和配合程度有待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等。笔者从个人账户基金的概述出发,对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财务管理提出了几点思考。
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概述
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也是劳动者在离退休后维持基本生活,获得生活费用的重要保证。现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险制度,采用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保险费用的方式。其中,单位缴纳的,计入基本养老统筹资金;个人缴纳的,计入个人账户。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参保人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累计所形成的,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员的个人财产。当前参保人所需缴纳的保费为其收入的百分之八,在常年累月的长期累计之后,当参保人达到我国法定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可由参保人员自由支取。
二、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财务管理的措施
(一)创新财务管理模式
现行国内资本市场在开展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工作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财务管理机制陈旧,财务人员的管理能力普遍不高。因此,改革创新当前财务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现阶段,我国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人口老龄化步伐不断加快。加强财务管理的有效性,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效益,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有利于我国养老事业的有序发展,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创新财务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就需要建立良好的岗位责任制度和激励体制,将岗位职责与岗位工作任务进行一一对应,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确保事事有人负责,事事有人跟进,建立健全财务工作处理流程,采用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财务管理系统。另外,要合理科学地使用激励手段,通过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两个层次,激发财务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财务管理的成效。
(二)赋予参保人管理权限
参保人是个人账户的出资者,是账户基金的所有者。因此,对于社会保险养老基金个人账户的财务管理,首当其冲的是应赋予参保人一定的管理权限,而这种权利的赋予和下放主要表现在对财务管理者的选择权上。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参保人的“养命钱”和“养老钱”,是参保人离退休之后生活费用的主要来源。而财务管理者对基金管理效率和效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加强个人账户基金的财务管理,就要确保参保人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从而实现对个人基金的相对拥有权和绝对占有权。另外,为了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最大程度发挥基金的效用,提高财务管理的质量,参保人可根据需要,在相关合法手续办理之后,可实现对账户基金的交易和转换,不断拓宽个人账户基金和流通渠道,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益。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审慎监管模式和严格限量监管模式是国际上最为主要的两种监管机制,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现行我国所采用的监管机制为严格限量监管模式。为了强化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监管,在现有的监管模式下,还应将参保人纳入到监管活动中来,构建监管主体的多元化。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监管的三个主体,其中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基金、制定投资经营策略、选择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行;托管人职责是对管理人进行监督。理事会是三个主体的核心,处于主导地位,管理人和托管人需要对理事会负责。这种监管机制虽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却忽视了参保人的所有权地位,没有真正做到监管主体的多元化。
2.理事会的本质实际上是受托机构,是对各种途径所筹集到的基金及其所获得的投资收益进行管理的部门机构,并不是基金的所有者。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主体复杂而多样,有企业职工、个体户、集体单位和政府部门等,因此,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就要真正看清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所有人,在明确参保人的所有者地位基础上,坚持只有基金所有人才有委托权的原则,树立新型的个人账户监管机制。将监管的核心从原来的理事会转变到参保人上来,成立投保人代表委员会,并派生出“基金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中心”两个职能部门,分别执行个人账户基金的占有权和经营权。基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汇总、收集和管理,为基金的投放做好准备工作,而基金管理中心主要行使投资领域的选择权,投资策略的制定权。理事会、管理人和托管人则主要负责基金运行和管理的监督,致力于基金增值保值的研究。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范文6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个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精神,结合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清查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3年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1993〕76号)下发后,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参加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垫付的离退休费,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整顿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1996年1月10日劳动部、财政部等12个部委《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下发后,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转业训练费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富余职工支付的在岗培训和转业培训费用,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担保资格,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担保和抵押。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凡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担保、抵押一律无效,立即取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原来所属的经济实体债务的经济连带责任,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原来所属经济实体的债务。
四、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失业人员的利益,取消财社字〔1998〕52号第六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现明确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均要按照财社字〔1998〕5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处理办法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全部并入两项基金。已经转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按本条规定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