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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分业经营原则范文1
一、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原因
(一)金融业竞争的日趋激烈
商业银行面对其它金融机构的挑战,存贷利差缩小,利润率不断下降,使它们不得不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而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难以适应这种竞争的要求,因此将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由单一存款延伸到包括金融债券在内的多种经营,进行更多的其他业务,获得更多的稳定资金,以实现风险分散和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二)企业并购浪潮的推动
因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依存、相互推动的特性要求两者之间协调统一。企业生产的大规模发展必然要求以巨额发展资金为基础,而社会生产分工的细化造成只有依靠资金实力雄厚的大银行、银团提供贷款或通过券商发行债券、股票来集资才能为其解决资金问题。众多金融机构为满足企业的这种大规模资金需求,就必然需要通过相互组合、并购来扩充自身的资金规模。
(三)证券化趋势及金融产品层出不穷
证券化融资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分业经营界限越来越模糊,金融机构的业务都可通过无纸化证券经营,资金短缺方可通过发行债务证券向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资产所有者也可以以其资产支持向证券市场融资,由此,从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两方面挤压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使商业银行面临来自证券融资的强大竞争力。同时由于客观上信息技术的进步,使新的金融产品很难区分它是属于哪一种产品,是投资型归证券机构管还是属于保险型归保险机构管,亦或是属于储蓄型由银行管。新产品的创新混淆了原来的径渭分明,在监管机构看来非常简单的、简洁的产品领域划分。
从金融体制发展过程看到,分业经营与安全相联系,混业经营与竞争相联系。分业经营往往是金融危机爆发后政府强化金融体系,稳定和安全目标时,加强金融业务分工的法律限制。混业经营是金融机构出于生存和竞争需要时,对分业限制进行突破,同时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演变与分析
(一)改革开放之初到80年代中期,四大专业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分工很明确,不允许业务交叉经营,中央银行单独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二)1984年至1993年,金融业蓬勃发展,但形成严重混业。具体表现为银行办证券及保险业务。由于1992年下半年以后掀起的房地产热,证券投资热导致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市场等进人证券市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保险公司高息揽储,发放信用贷款,并设立证券营业机构经营证券买卖业务;证券公司通过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及代办储蓄,变相吸收存款自行运用,渗人银行业务等。结果造成金融市场秩序混乱,投机性过强,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影响了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三)1995年至今,开始逐步探索金融业经营模式与监管模式的改革。政府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整顿金融秩序。1993年底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分业经营的原则,同时,陆续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牵头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格局。
从金融发展的阶段看,在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初期,实行分业体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分业经营对1993年以来的混乱状况进行了矫正,同时也符合我国中央银行监控能力较弱,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尚不成熟,金融法规不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薄弱等状况。它有效地保障了国家的金融安全,抑制了过度的金融投资任为,成功地消除了金融泡沫,避开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所以中国一直将分业经营视为维护金融安全的篱笆并加以坚持,且以此作为金融改革的主要思路和出发点。几年的实践证明当时中央的决策是正确的。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看到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尤其是2001年底我国已加入WTO,按照协议将在入世5年后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作为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将进入中国,其子公司之间资金调拨力度大,业务可以互补,产生规模经济效应。面对外资银行抢滩中国市场,面对其成熟的混业经营,面对同一国民待遇的竞争,我国金融业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的分业经营将面临巨大压力。银行为保证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将逐步选择混业经营。由此可见,混业经营也将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一方面,金融机构突破分业体制束缚是走向混业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金融一体化、全球混业潮流与中国加入WTO是走向混业经营的外在压力。
三、我国推行混业经营的障碍及模式选择
近几年来,监管当局在被动适应中开始进行部分主动选择,尝试着出台放松分业管理,推动混业的措施。而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与证保合作的金融创新也十分活跃,金融各业间和交叉经营的合作经营日益广泛,从银行和保险业对证券市场的分步介入,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和隔离墙的不断松动,可以说我国金融业正在或已经由严格分业经营时展到“交叉经营”时代。但我国金融当前全面推行混业经营仍不具备条件。根据世界各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经验,实行混业经营必须满足的一些条件在我国尚不成熟:
(一)产权明晰方面,作为我国信贷市场投资融通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不明晰,内部的风险防范机制薄弱,致使银行的商业化经营无法彻底实现,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系统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方面,我国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仍然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为主,通过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虽有大幅度的发展,但大多数企业的融资依然依赖于银行。在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体系里,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得好
坏对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尤为重要,但我国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系统性风险非常高,整个银行体系抗风险能力差,所以目前尚不能全面实施混业经营。
(三)监管经验与能力方面,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有待提高,目前还无法和具有几百年历史的欧美监管同行相比。
(四)法律法规方面,实现向混业经营法制化过渡的前提条件是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良好的执法基础设施以及公平的执法标准。但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基础比较薄弱。我国应对原法律框架作较大调整,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
(五)健康、健全的市场体系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的问题突出,脆弱的中国股市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市场的企业投资者少,专业化的金融产品落后,结构单一,金融服务效率低下。
由此,从中国目前情况看,我们要实现混业经营不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突击性过渡,这与中国目前金融结构基础不相符,会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现在中国银行业正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要坚持分业经营原则,另一方面又要面对混业经营的压力。这就决定了我们必实行“渐进式”混业路径,逐步实现混业经营,但在这个逐步实现的过程中,如何找到一个较好的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平滑过渡的平台呢?换言之,中国应该选择一个什么样的实现混业经营的目标模式呢?
目前普遍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通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措施。它不仅可以解决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混业经营的需求,为中国在未来国际金融市场上塑造一个大规模、强有力的市场主体,还可以稳妥保持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它有利于我国实现向新世纪金融经营和监管体制新模式的平稳过渡。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的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所谓纯粹型控股公司,它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与此相对应的是混合控股公司,它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最早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它是在银行、证券与保险分业经营体制下,为了规避法律限制而采取的一种金融创新。它最主要的特点是:“集团混业、子公司分业”,它可以经营各类金融业务,它可以通过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控制和对各子公司进行调度,并通过制订各种长期发展规划来实现各子公司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这些子公司在经营上、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其资产负债表不和母公司合并,有各自的财务报表,且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这样,就在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筑起了内部“防火墙”,遵循了相应的分业管理,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有助于避免风险传染。
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其实也是为了规避银行、证券与保险之间不能混业经营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创新。我国《商业银行法》界定银行分业,不仅在业务上不得从事证券、保险和信托,同时也规定银行不能通过投资或控股方式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然而由于历史的、行政的或监管法规不严等原因,我国现阶段存在形态各异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一类是以金融机构为主组建的金融公司,典型的是中信控股公司,是中信证券、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嘉华银行、中信兴业信托公司等的控股股东。第二类是以投资集团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是光大控股公司,是光大证券、光大银行、光大信托等的控股股东。第三类是产业资本(实业公司)直接参股,控股两大或两个以上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是山东电力集团,已成功控股了英大信托投资公司、蔚深证券公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并且是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
金融控股公司相对于单一业务经营的金融机构而言有多种优势:可以充分利用其有限资源,实现金融业的规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金融各业的结合有益于降低金融业务自身的风险,一种业务收益的下降,可以用另一种业务的收益来弥补;从而保障利润和稳定性;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业务,这种“一条龙”服务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有利于提高效益和促进社会总效用的提高;有利于加强监管,它克服了原来分业监管体制下三家监管部门各自为政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使原有的分业监管效用得以发挥,而不必否定原来的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有利于实现金融经营和监管体制的平稳过渡,可以说,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开了政府一直以来不敢实行混业经营的心结;有利于不同主体和金融机构间合作,为组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有强大竞争力的金融实体奠定了基础,为“循序渐进”向混业经营过渡创造了条件。当然,金融控股公司也使证券市场、商业银行和保险各种金融子系统之间的风险传播更为迅速,也使发生于一方面的风险影响面更大,也更具有破坏性,因此便于控制风险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就显得更加重要了,中国应该构建适合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加速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努力实现现有准金融控股公司的真正混业经营。
保险分业经营原则范文2
2001年6月,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保险业务。这样,中国为金融业分业体制下实践混业经营提供了政策依据。早在1999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已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所谓金融业的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指同一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独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体系,从而防止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而此时的金融机构,则成为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也就是综合性的“金融超市”。这样,可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充分利用金融资源,达到提高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和高效经营的目的。
在现阶段,中国金融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实践混业经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这是国际国内形势所决定的,也是市场发展的需求。
第一,信息技术的进步,模糊了单一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随着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
第二,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决定了金融业?昆业经营的必然。金融全球化是当前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全球化的实质,一方面是金融活动跨越国界,另一方面是金融活动按同一规则运行,还有一方面是在统一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同质的金融资产在价格上趋于等同。
第三,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多样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的经营理念。中国金融市场早在几年前已从卖方市场进入了竞争激烈的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内,客户的需求对金融业而言,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重要。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买基金、买债券、炒股票和使用信用卡,客户都希望是“一站式”全过程金融服务,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选购金融商品。而这一切,在分业经营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第四,中国金融业的经营现状,迫使金融业改变旧的经营模式。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与国际金融改革趋势相悖逆。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是更加集中和扩大。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平衡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分散金融风险。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市场定位在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造成了极大浪费。
综上所述,中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势在必行,这既是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也是国内市场形势的需要,而且技术进步为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事实上,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已有混业经营的势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务;工商银行还在香港收购了上市银行香港友联银行;中国银行则早已设立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底以来,保险公司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国际经验表明,实行混业经营并不一定比分业经营产生更多的风险,如德国等欧洲国家一直实行全能银行制,没有产生严重的金融风险;实行分业经营也不一定减少银行风险,如日本长期实行分业经营,近几年不断有银行倒闭,而美国过去的分业经营体制严重制约了美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因此,适应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趋势,适时调整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中国金融业在坚持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应当怎样实践混业经营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途径:
途径之一:现行金融法律,拓宽银行新的业务领域。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第3条中则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以下业务:1.开展基金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业务,适当时候可设立金融产业基金并上市;2.开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如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清算、股票发行市场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3.开展项目融资业务,如进行项目的评估和资金安排;4.开展企业并购业务如帮助企业诊断和评级,帮助制订兼并战略,帮助设计企业产权结构等;5.开展代客户理财业务,如为个人理财和为公司理财提供咨询服务;6.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等;7.保险业务。通过现行法律允许的上述业务的拓展,可以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现在有不少商业银行开办了上述业务中的一些,但力度还不够,效率不高,要进一步把工作做实做细,尤为重要的是,商业银行一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改善现有经营模式。
途径之二:整合现有机构,实施分业体制下的混业经营战略。
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种类繁多,有利于形成竞争,但也过多地加大了竞争成本,尤其是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其无差异性竞争成本更大,我国金融业的普遍不景气状况也就难以改变。而整合现有金融机构,在分业体制的前提下实践混业经营,实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即可改善这种局面。
一方面,可以在境外多设立分支机构,并实行混业经营,全能银行,与此同时,则减少境内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可以在境内重组金融机构,实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相互并购或相互参股,并以一业为主,他业为辅,他业则以独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体系,从而防止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而此时的银行,则成为金融集团控股公司,也就是综合性的“金融超市”,成为“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加入WTO后,大量涌进的外资银行都是全能型银行,是“混合编队”,中资金融机构以“单兵作战”形式是无法应对的,实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重组现有金融机构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途径之三:运用先进技术,大力发展银行。
信用技术飞速发展,使全球金融产品不断形成网络化趋势,金融机构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为客户服务。据预测,西方国家2001年网络银行业务量将占传统银行业务量的20%一40%,2005年,美国网络银行业务量将占银行总业务量的50%左右。网络银行因为其技术优势,很容易绕过传统市场壁垒。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银行没有涉及,按法学原则,没有明文禁止者即不违法,在我国境内发展网络银行无法律障碍。而且,网络银行的成本较低。网络银行将是未来银行的一种基本存在方式。
途径之四: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实行金融机构统一监管。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随着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统一监管将成为一种必然。面对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即将成为全能型的中资金融机构,不能不进行统一监管。为此,应制定统一金融安全标准和监管标准。
保险分业经营原则范文3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混业经营
一、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
二、我国现行金融经营模式发展状况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一行三会作为金融业监管主体。中央银行主要制定货币政策、经理国库,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管并制定本行业的相关规则。但加入WTO之后,中国应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六项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要加强国内金融业的竞争力就必须将一些国际规则引入内化于国内金融监管,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将首当其冲。
入世之后我国监管机构允许中信、光大两大国有金融集团通过控股公司模式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或信托业,这一举动被视为监管当局推进混业经营的一种尝试,是为今后金融业的政策调整作实践上的准备。从实践发展看,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团下属子公司已分别覆盖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领域,工行、建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已直接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并正在积极筹划进军保险业。
实行混业经营之后,金融机构能产生协同效应、规模效应达到最佳经济规模,管理效率也会大幅提高,既可以节省管理费用,也可以改善分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的情况。中国在入世之后若想进入国际市场体系,增强金融业的竞争力,同时在金融开放的情况下保护国内金融业的竞争地位,金融业混业经营势在必行。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推动力源于商业银行,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挤占,商业银行的业务占有率逐渐降低,美国商业银行对突破严格的分业监管有强烈的意愿。就中国的国情来看,虽与美国的情况大相径庭,但银行业仍是进行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发力点。中国证券业和保险业起步发展时日尚短,自身的运营需要完善和壮大,而银行业在金融业长期处于主导地位,近年来开始进入国际市场竞争,为我国进行金融混业经营改革提供了对象。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可参照国外已有的经验,有两种模式的选择,一种是国外传统的全能银行制,一种是金融控股集团模式。
(1)传统全能银行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它不仅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他新兴金融业务,有的还能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一般意义上的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这种模式将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信托投资业务、保险业务等作为全能银行内部的单个业务部门。这种模式将具有三方面的竞争优势:一是拓展经营范围有效分散风险。二是形成业务协同效应增加收益。三是统一业务平台节约成本。此种模式的缺点是反应不够灵敏,特别是投资银行部对环境变化的反应速度比其投资银行竞争对手要慢,同时这种模式很难协调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管理上存在一定缺陷。
(2)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大型商业银行从国有独资到国有控股再到今天的股份制上市,商业银行逐步适应市场竞争,但证券业的风险性氛围难以迅速融入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文化当中,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业务文化硬性融合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可以采用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总管理处解决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协调问题,总管理处相当于一个内部控制平台。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此种模式具有传统全能银行制的优势,同时克服了传统全能银行中各业务部门业务协调不善,反应不够灵敏的弱点。金融控股公司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进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同时接受总管理处的内部控制和协调,沟通各种信息,有利于化解风险,提高整体效率。
从现有的商业银行经营的模式来看,大型国有银行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借鉴了传统全能银行制的经营模式,在银行内部设立投资银行部等混业经营的部门。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集团则类似于金融控股集团经营模式。我国混业经营采用哪种模式,笔者认为,传统全能银行制可以作为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向混业经营转换过程中进行初期的尝试,使商业银行为混业经营积累经验,最终以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进行混业经营,建立成熟的金融混业环境。
参考文献:
保险分业经营原则范文4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30.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3-0087-03
“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将这句话用在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上可能是再确切不过了。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格局究竟应该是实行分业还是混业这一问题,各界人士曾在2002年初一度讨论的沸沸扬扬,后来由于2003年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划出,成立国务院直属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而暂时搁浅,而中国人民银行建国50多年来的集货币政策银行监管于一身的“大一统”时代也宣告结束。但是理论界关于金融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问题的讨论却始终没有停止,特别是2008年5月9-10日在上海陆家嘴举办的首届陆家嘴论坛上,更是将此问题再度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我国监管体制现状和混业经营趋势
关于金融混业监管分业监管问题,胡俞越、黄剑(2008-04-08)曾提出在保留现有“一行三会”的同时,设立一个新的机构来平衡调节各监管机构的功能和纷争,而不是将现有的所有金融监管机构统一起来。但笔者认为如果保留原有的三个机构,再成立一个新的所谓平衡协调机构的话,势必使处于监管位置的机构更多了,相应的政出多门,寻租行为,协调成本只能是更大,给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增加负担。赵林政、张宝东等(2001.9)认为应坚持目前分业监管的格局,同时加强三大监管主体定期会晤制度,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定期会晤固然是沟通意见,共享信息的良好渠道,但是无形中又会增加沟通的成本和相应的由会晤产生的一些列成本。就如同一些联席会议制度,如果实质工作没有改善,这种制度设立也会逐渐成为一种形式主义,也势必浪费了更多的人力物力。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各有利弊,只是各个国家和时期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
回顾我国的监管体制改革,真正意义上的分业监管从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开始拉开帷幕。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保险业、证券业与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实行银行业监管)分业监管的体制基本确立。2003年 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体制全面确立。
分业监管的优势在于专业性强,分工细,这是与分业经营的格局相联的。但是同时也有着一定的弊端,如监管效率低,成本高。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信息化、电子化、证券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混业经营成为了国际上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模式。我国金融市场对世界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分业经营的藩篱不断被突破,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金融综合经营、混业经营趋势有所加快,金融监管也因金融业务出现综合化、多元化趋势而加以调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业务的创新,这种交叉还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化,在这种综合经营的背景下,由于混业监管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可以防止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改变监管信息难以集中,监管重复与监管缺位并存的现状,保证金融监管不存在“三不管”地带,不留下空白与死角,发挥其整体功能,降低分业监管带来的信息分享成本,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已经强有力的说明了,混业经营的态势已初露端倪,萌生壮大,这势必拷问和预示着监管体制的混业时代是否应齐头并进?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的大发展让分业监管已经力不从心。既然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那么混业监管也一定是规律使然。
21世纪是一个凡事讲求效率的时代,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否发挥到最佳,将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的稳定和发展。随着我国的入世,国内金融领域内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正逐渐被打破,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日益融为一体,国内的各金融企业也正在不断进行业务的创新和相互交叉、渗透,整个金融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已不可逆转,这便意味着原来的监管以业务功能为依据分块进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则越发显得不合情理了。而改变这种固有的监管架构,转而实行混业监管则可以增强其活性,提高监管效率。
金融业务综合化、多元化意味着机构性监管不再行之有效,既监管当局不宜实行“人盯人”的机构性监管策略,而应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性实行功能性监管。如果仍采取分业监管,一项新的业务的推出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才能完成,从而发生较高的政策协调成本,将无法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同时,交叉业务的出现,既可导致监管重复,又可能出现监管缺位,致使金融监管效率低下,达不到监管目标。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业务竞争实力,混业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必然选择。
二、目前的分业监管的局限性
我国目前的分业的监管的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和一则传统的寓言故事不谋而合,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会没水喝。机构越多反而越互相推脱,如果只有一个监管机构,责任归属明晰了,自然监管效率会相应提高。因此,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存在着一些弊端和局限性。
第一、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不能实施对监管人的有效监督与监管,不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要素之一是必须建立监督监管人的机构与机制, 监督机构代表金融消费部门对监管人实施监督,通过有效的制度建立,形成监管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目前,我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3家监管机构直接对国务院负责,没有一家独立机构对他们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证券和保险市场的监管,不但不能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容易因为监管人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利益关系,造成金融市场的不稳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第二、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监管缺位的弊端,不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以证券市场为例:目前,全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只有36个,而全国的证券公司有90个,证券营业机构2,615个,境内A股上市公司达1,531家。也就是说,证券的监管机构只设到了省会中心城市,而证券业的营业机构及上市公司已发展到县级城市,大量的监管对象处在监管“真空”状态。试想一下,这样的监管力量即使完成常规监管工作已很难,如何能提高监管效率。监管的缺位现象造成的证券公司违规及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规事件经常发生。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就意味着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用最小的成本,完成金融监管的任务,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因此应当对分业监管的资源进行整合。
第三、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造成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降低了监管工作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但不同部门对交叉性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又存在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权鼎立”,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不但监管效率低,而且容易形成系统风险。
周小川曾说过,综合化经营将按照业务进行监管,而不是依据主体来定。即“不是谁批准设立,就归谁监管”,而是什么业务就归什么部门监管。随着我国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与渗透,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将有所加快,只有实行混业的监管制度,才能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混业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适应混业经营的需要
目前对于混业经营的模式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这一尝试,已基本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但是对于就是监管的形式是采取分业还是混业一直没有定论。混业政策方面也一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在笔者看来,当前只要各监管主体不是一个统一机构,利益分歧就在所难免,那么在涉及到部门利益的时候就会上演各种博弈行为,有的事情三家都抢着管,而有些则是归属不清、无人问津,造成监管真空。其实,不仅混业经营需要混业监管,即使是分业经营也应当实行混业监管,这样不管是银行、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他们任何经营行为、新业务的审批等都由一个监管部门来监管,也就不会出现重复监管现象,也不会出现有些新业务出台时,居然分不清到底该由那个机构来监管的现象。
第一,实行混业监管可有效地节约金融监管成本。众所周知,金融监管是要耗费资源的,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实施增加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成本开支。混业监管,减少了监管机构的数目,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监管成本,还可以降低金融机构为应付金融监管检查而重复付出的人力与物力。其一,可有效的节约监管成本。在监管内容类似的时候,可以降低分业监管带来的信息分享成本;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减少冗员所带来的工作中相互推脱。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出发,机构数目越少,机构功能越完善,才越有利于节约成本,达到规模效益;而监管机构的数目过多,势必增加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投入成本。另外,若监管对象只与一个监管机构打交道,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监管者的成本开支。第二,混业监管可以采取最经济和最有效的原则分配和使用监管资源,减少成本,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进行分析和评价,解决监管能力分散、监管机构盲目膨胀、监管资源浪费严重的现状,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监管。
第二、实行混业监管,有利于建立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可以及时通报从事综合业务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风险状况,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共享监管信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第三,可以避免出现监督程序和管制力度的差别,表现出一致性和协调性。更有利于协调使用监管力量,协调采取监管措施,在职责明确固定的基础上,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同时也可以对于监管者的监管行为实行有效的再监管,从而防止各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或发生事故的时候相互推卸责任。避免政出多门。混业监管将更有效地行使监管职责,并能及时了解不同业务内部潜在的风险状况,避免因监管机构不同出现的监管程度和力度的差别。
第四,能够尽可能消除监管死角,防止重复监管、交叉监管。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金融业是实行分业管理,分别由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机构分口管理,这种“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使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跨业监管和三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难,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也难以保障。同时,证监会、保监会在各地,尤其是州、地、市和县一级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已经出现了断档,实际上处于央行与证监会、保监会三不管的真空状态,这就为金融风险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第五,有利于加强对混业经营集团的监管。采取混业监管,可以有效地对光大、中信等金融控股集团实行统一监管,避免金融监管中的政出多门,重复检查造成的低效率监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监管“真空”问题。有利于对混业经营的金融大财团进行监管。随着国际金融业务发展趋势的日趋明朗化,国内金融企业的金融创新也正在向混业方向发展,金融大财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金融控股公司,它的出现更要求金融监管的统一化。由于大财团的业务范围较广,跨越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领域,因而难以想像把金融大财团的业务瓜分、然后每一块由一个专业监管者来负责,这种方式谈不上效率和效益。因为每一个监管者难免会不得全局发展的要领,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面对着世界各国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巨头的竞争,使分业经营模式面临着挑战。我国金融机构间的相互持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储蓄保险、股票抵押等业务的开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大力推进,已经出现混业经营趋向。从金融分业到混业经营实际上是金融体系结构打破传统行业分工模式,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结果,这种金融功能重新配置符合效率原则,推动金融体系不断向高级化演进。那么,什么是这种趋势下的最佳监管模式呢?应该说: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日益发展产生了混业监管的要求,为混业监管提供了业务基础,所以我方认为无论是国际主流的混业经营还是日益模糊的分业经营都需要用混业监管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我们不能用静态的眼光看动态的发展,随着我国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金融法律的完善,监管经验的丰富,我们相信,中国金融业必将立足于世界,让我们迎接中国金融业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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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fication of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the Inevitable Trend
Yin Chanjuan,Zhang Yang,Song Xuejun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100082,China)
保险分业经营原则范文5
关键词:混业经营 金融 监管 设想
一、混业经营的概念及其模式
混业是相对于分业而言的,指金融行业内部的分工与协作。从狭义上看,仅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与证券公司可以经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从广义上看,指所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行业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多元化经营。
从国际范围来说,混业经营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模式,其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若干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和信托业务。即一个法人,多块执照,多种业务。
美国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内有多个法人子公司,各子公司被一个母公司控制,彼此实行分业经营,集团公司不开展金融业务。
从国内范围来说,我国混业经营主要有以下几种。
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由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控股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非金融性质在内的子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实业部门控股模式。集团公司是非金融机构经济实体,但全资拥有或控股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子公司。如鑫源控股公司、海尔公司。
商业银行控股模式,集团控股公司为商业银行,全资拥有或控股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及非金融性实体等子公司。
二、混业经营的科学性
(1)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或投资经营活动中,因为各种因素的不确定性而受到损失的可能性。
在2007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发达国家金融业给人们的启示是,业务单一且专业化金融机构大量倒闭,而混业经营的银行却能平稳渡过。美国在此次危机中倒闭的银行多达150多家,其中大多数为中小型银行,它们不仅净资产规模在20亿元以下,且皆是业务单一的专业化小型金融机构。次贷危机以来,少数倒闭或被重组的大型机构中,又都是业务单一的专业化银行。
促进金融效率,合理配置金融资源。混业经营可以产生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指在投入要素组合方式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经济组织的规模扩大。规模扩大导致单位成本降低,经济收益增加。
三、对完善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设想
(一)金融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有效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 发展统一的金融服务平台, 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是现代金融的必然趋势。为了趋利避害, 在金融混业发展过程中, 尽快建立效率、公平、秩序的监管体制, 已成为金融业的迫切需要。
(二)准确定位监管的目标、原则。金融混业监管的目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二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公平竞争。三是促进金融创新, 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 明确监管主体。对于混业监管体制的构建, 不能操之过急, 在分业经营制度还没有明显退出、监管的差异性还存在之时, 应维持分业监管的格局。更多的学者主张, 鉴于我国金融业的现状, 需要有过渡措施, 先由银监会或者人民银行牵头对混业经营进行监管。
(四)监管内容向国际惯例靠拢。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现状金融监管内容要达到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统一,必须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制定的监管规则, 具体来说, 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 加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混业经营必须设立市场准入门槛, 这是金融监管的第一步, 其具体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法人资格审查、业务范围界定、资本金审验和股东资格条件等。美国等国家对金融混业的市场准入采取市场化原则, 只要达到公司法标准, 都可以进行金融混业经营。
第二, 完善常规行业风险监管。分散风险是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 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常规风险监管的重点是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在金融混业经营中, 为了保证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需要对其资本充足率实施严格监管, 同时, 为了避免资本重复计算造成的假象, 也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作出规定, 原则上应当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未并表的子公司的投资应当剔除。
第三, 强化业务监管。金融混业经营的业务监管重点是对交叉产品、交叉销售、混同业务操作的监管。这是风险最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对金融交叉产品具备足够的判断力, 对新品种、新业务的开办和危机处理做好充分的论证, 才能进行审批, 并要及时跟踪这些交叉业务的经营情况。
第四, 加强持续性监管。持续性监管的重点是风险资产的比例、信息披露、财务制度的规范和执行。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是控制金融机构经营恶化的有效指标,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资产应当规定一个合适的比例, 其计算方式应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准确、完整, 充分披露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重大事件、大股东状况、内部控制情况, 以利于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督。
参考文献:
保险分业经营原则范文6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模式 “一局两会”制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因素,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审慎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金融监管模式则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金融混业经营与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日渐深入,不仅导致各国的金融运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同时也推动了全球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
一、全球金融监管模式变革:四个特征
1.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以1999年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为标志,全球的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美国旧的金融监管体系采取按不同金融机构的类别进行纵向分别立法、分别监管的模式。如银行领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由美联储等机构实施对货币存款机构的监管),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由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证券领域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投资公司法》等(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监管)。1999年实施《金融服务法案》后,美国采取了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分层的金融监管模式,综合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与此同时,英国、日本等国也通过金融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框架。统一监管提高了复杂金融联合体的监管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顺应现代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
2.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机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它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同时,功能性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因而可以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最后,由于金融工具所实现的基本功能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法规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3.从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转变。从监管内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各国监管当局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从单纯的表内、表外业务扩展到所有业务。从监管重点来看,以往的金融风险监管侧重于信用监管,但银行还可能因为其它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因此当前国际金融业的监管除信用监管外,还重视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从监管范围上看,国际金融监管也从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转向以最低资本标准、监管当局的检查及市场自律三个层次的全面监管。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新资本协议》咨询文件,继承了1988年老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同时吸取《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原则,即改进最低资本要求框架、发展监管评价程序以及强化市场自律。
4.从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转变。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时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巴林银行的倒闭,使各国监管当局认识到各国的信息沟通对于加强国际银行及其经营活动监管的重要性。国际金融危机的频频爆发,使得全球范围、地区范围及双边范围内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管合作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一国的金融安全及经济安全与国际金融市场波诡云谲的变化息息相关,金融全球化使各国的监管发生重大变化,金融监管从国内单边监管转向国内国际的多边监管,从封闭性监管转向开放性监管。
二、分层监管和单层监管:国外实践
1.美国的分层监管模式。美国在1999年之前实行个别立法、分业监管的体系。《服务法案》颁布之后实行横向综合性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错综复杂,既包括基于联邦法设立的监管机构,也包括基于州法设立的州政府监管机构,而且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又分别设立监管机构,这样美国的监管体系包含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三个层次。对银行的监管有四个独立的机构:美联储(FRB)主要负责监管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1999年之后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职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所有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货币监理署(OCC)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贷监理署(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
由于美国上实行联邦制,因而金融监管也采用联邦法和州法双轨制度。对银行监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外,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监管部门,通常称之为DFI,主要负责对本州注册的银行,尤其是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的监管。这样美国的银行同时处于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双重监管之下。
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规定的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业务实施监管。由于《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废除,美国确立金融持股公司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机构、证券与保险三者的监管关系上,根据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因此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其它监管机构之上。另一方面,当各领域监管机构断定美联储的监管制度不恰当时,可优先执行各领域监管机构的制度。美国的新监管体系将存款机构、证券、保险融为一体,体现了功能性监管的特色。
2.欧洲的单层监管模式。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这主要是由于德国长期实行全能银行制度,银行可以同时兼营证券和保险业务。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和美国都属混业经营,但两者却存在很大差别,德国是基于银行内部的综合经营,而美国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的混业经营,这是导致两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差异的一个直接原因。德国实行单层的综合金融监管制度,早在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了《银行法》,授权建立联邦银行监督局(隶属于德国财政部),统一实现对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务的监管。
但银监局并非德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与此同时,银监局自身缺乏分支机构,必须借助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机构和网点,因此德意志联邦银行被要求参与银行监管。两者具有明显的职责分工:银监局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监管的规章制度,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报告进行,进行日常的监管活动。银监局的主要职责是防止滥用内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监管信息以及监督重大的股权交易等。在涉及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重大政策上,银监局需征得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国还专门设立“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 (证监局)”负责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因此德国的金融监管以一架飞机作比喻的话,就是以银监局为机身,中央银行与证监局作为两翼的综合监管模式。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与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相对应,实行分立的金融监管模式,即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一些自律组织分别对三者实施监管。80年代以后,随着混业经营的,分业监管已逐渐不能适应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国“金融大爆炸”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部门、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并于2000年通过《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上确认了这种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
从欧美监管模式可见,无论是美国的分层监管还是德国的单层监管,都是一种基于混业经营的功能性监管。美国、德国采取综合监管与专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而英国、日本则采取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各国的监管体系都是根据现实的国情传统与变革相结合的产物。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一局两会”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1984至1993年,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和所有金融监管于一身,是一个超级中央银行。在此之后中央政府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作出严格规定,与之相对应,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实行银行、证券与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分业监管体系。根据199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1999年的《证券法》,我国的金融监管形成三足鼎立之势: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负责证券公司的监管。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防范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情况下因混业经营而产生的金融风险。从金融深化的程度来估计,我国只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就走过了发达国家用上百年才能走完的路。
但这种中央银行统一执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的需要。特别是在银行呆坏帐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对央行监管不力的批评渐趋增加,单独设立银行监管机构已势在必行:(1)呆坏帐对金融体系产生了极大冲击,设立单独的监管机构有利于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中央银行承担救助银行的职能,会对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干扰。 (3)在寻租行为普遍的情况下,单独的监管机构有利于降低道德风险。
当前,银行监管与其它金融机构监管之间如何匹配,如何构建我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是我国当前加强金融监督的最重要。一般来说,一个合理的金融监管结构应在既尊重传统与现实、又考虑未来金融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符合成本一收益的经济学原则进行构建。这是指导我国金融模式政策选择的一个根本原则。有鉴于此,以下几个因素不得不引起我们关注:
1.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我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如果把现有的相互独立的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管局,实行对银行、证券及保险业的监管,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我国现阶段监管水平低下,统一监管会使得监管机构的目标变得不明确。同时,统一监管本身可能由于管理不善或有被化的可能,导致无法预料的结果。
2.从国内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应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实施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1)我国当前银行、保险与证券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逐步增强,使得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另外,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成立,集团控股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已经造成了混业经营的“既定事实”。这样,如果我们还继续实行分立监管,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也可能导致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2)从外部环境来看,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中国,它们在境内也会从事混业经营,即使我国采取限制性措施,这些机构也会绕过管制。这将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严峻挑战,也会对金融监管带来难题。因此,从未来发展的角度看,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也将是我国的必然所趋。
3.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结构应具有前瞻性,能够估计到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金融形势与交易结构的变化,同时也能使监管当局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在现阶段,我们宜选择一种过渡性、折衷性的替代方案。借鉴西方金融监管模式,我国未来一段时间金融监管的组织形式应兼顾当前现实与未来发展趋势而选择中间道路。从今后的发展看,我国混业经营的趋势最大可能就是采取金融集团的形式,这与美国金融控股公司非常相似。与之相对应,金融监管也可选择综合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的“一局两会制”: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实施对银行的监管,同时又超越于其它专门性监管机构,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总牵头人。同时,保留证监会与保监会(另外也可考虑设立诸如信托管理局、信用社管理局等机构)对于主业优势明显的金融机构实施功能性监管(见图1)。
从时间安排上看,建立我国全面的监管框架大致需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于我国分业经营的格局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扭转,因而金融监管局可暂时考虑设在人民银行之下,其主要任务还是实施对银行的监管。这时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特征比较明显。第二阶段,我国需综合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以及收集信息、调动监管资源。因此待时机成熟,国家可制订横向联合立法,让金融监管局从人民银行独立,专门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与人民银行并级直属于国务院,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总牵头人。第三阶段,从长期来看,我国必定走向全面的混业经营,因此等市场成熟,金融监管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可考虑把证监会与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并入国家金融监管局,由后者成为金融业唯一的监管机构。
主要:
1.米什金:《货币金融学》,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2.陈志:《银行监管、货币政策与监管改革路径》,《金融》200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