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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1
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税收种类的中的第一大税,地按照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消费型和收入型三种。从全球范围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择的都是消费型,只有极少数国家选择的是生产型。
一、我国的增值税转型及意义
我国1994年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的征收,是与当时的经济发展环境分不开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增值税必将转型。我国近期的增值税改革方向是生产型增值税的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从优化税制的角度出发,消费型增值税无疑是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最佳选择,它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2004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东北地区扩火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我国增值税转型的试点改革率先在东北展开;2005年3月,转型试点从增量抵扣到全额抵扣再回到增量抵扣;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将增值税试点又扩大到中部六省的26个市,同时也扩大了高新技术产业范围,体现了增值税转型按区域和行业递进的重要原则。
研究表明,增值税转型自2004年在东北地区八个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始试运营后,产生了较好的影响,促进了固定资产的投资,使东北企业的税负大大降低,现金流增加。
增值税转型意即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在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分J二与协作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市场机制下的税收中性。但是增值税抵扣制度的不同,造成投资者的实际税收负担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增长。在国内生产总值、法定税率、年折旧额、年存货增加额和年固定资产增加额都一样的情况下,增值税的类型不一样,造成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不一样。相比较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投资越多,实际税收负担率越低,投资越少,实际税收负担率越高,投资增加对增值税税收负担影响的程度最高。生产型增值税对增值税税收负担影响的程度最低。收入型增值税因投资的改变而造成的税收负担水平处于中央。这样随着投资的变化,当投资增加或减少时,税收负担率不同,从而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
1.增值税转型后促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除了上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固定资产的投资创造了条件,鼓励了企业增加机器设备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带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增大。
2.降低了企业的负担,增强了出口产品竞争力
我国采取的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质是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在购进环节发生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在增值税计算时就不抵扣固定资产部分,在退税金额中自然也不包括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外购的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金。这样一来,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我国产品在进入国外市场时背负了比国外同类产品更高的增值税。而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实现彻底退税,降低内在价值,更真实地反映产品的价格,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
3.增值税转型后,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基础行业、高科技企业有较好的促进作用。特别是资本密集程度较高,且附加值较低的传统行业,而高科技企业中,由于其大量的成本用在研发和人力资本支出,不能得到增值税抵扣,因此增值税转型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影响不大。至于劳动密集的加工工业,它本来从生产型增值税中受益较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也没有失去什么,还能从消费型增值税所带来的生产设备成本的降低以及投资与经济增长中间接受益。
4.增值税转型促进了税制的合理优化
增值税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同一商品税负的一致性,即增值税的征收不因生产或流转环节的变化而影响税收负担,同一商品只要最后销售的价格相同,税收负担始终保持一致,显然消费型增值税更符合此特征。
5.增值税转型增加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压力
生产型增值税下,资本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占比重比较大,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大,因而税负重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从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优势消失。因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在同样的生产水平下,企业更倾向于使用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而不是雇佣工人,这就必然造成资本流向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进而造成劳动岗位的减少,失业人员的增加。尽管从长远角度看,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但是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后短期内出现的就业压力增大现象亦不容忽视。
二、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三种类型是基于对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不同而分,因此,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就主要集中在了固定资产的核算上。
增值税转型前后,对于会计核算有如下不同:
1.对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处理
在生产型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中,对于购进固定资产(含自建)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即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不允许单独核算,一起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后,在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中,不需要区分是一般货物的进项税额还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样允许抵扣,相对应地在会计上就是购进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就和购进一般货物一样,不需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允许单独核算。
增值税转型后,按照消费型增值税的性质,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将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账户,一次性抵扣完毕。可按如下分录: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例1:甲企业2009年1月1日购入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不需安装,价格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银行存款支付,按照增值税转型后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待抵扣增值税)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2.固定资产清理时的会计核算处理
在生产型增值税模式下,销售固定资产一般免增值税,所以在会计处理时候,只涉及固定资产清理,没有涉及增值税;在消费型增值税模式下,销售固定资产就理应与销售一般货物
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在会计处理时候,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就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
例2,上述例子中甲公司在2009年6月1日把其购买的该设备以90000元出售,设该设备已折旧5000元,则会计分录应如下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 95000
累计折旧 5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银行存款 105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15300
借:营业外支出 5000
贷:固定资产清 5000
3.对建造领用一般货物进项税额的处理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按照生产型增值税模式下的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会计核算中,该类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必须转出;消费型增值税中,对于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处理,就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样,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会计核算中该类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不需转出。
例3,乙企业以10000元买价购入原材料,用于设备建造,则转型后的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4.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固定资产的待抵扣税款的转出
如果固定资产为应缴纳消费税的汽车、固定资产转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均不能抵扣,一旦抵扣,纳税人应在当月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先抵减待抵扣税款余额,或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例4,甲企业,将2009年7月15日,将本年1月1日购买的设备转用于非应税项目,设已提折旧为6000元,则该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不该抵扣的税额应为(100000-6000)*0.17=15980元,则会计分录应计为:
借:固定资产 15980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2
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1]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出售一台于2009年10月购入的已使用过的机器,原价为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元,售价为81900元(含增值税)。由于购入机器时间为2009年10月,因此在2010年10月出售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
累计折旧2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81900÷(1+17%)]×17%=11900(元)
借:银行存款 81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0
结转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假定该机器购入时间为2008年10月,并假设A 企业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其他条件不变。则出售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下: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81900÷(1+4%)]×4%÷2=1575(元)
借:银行存款 819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3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75
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325
贷:营业外收入 325
二、固定资产视同销售业务
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都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税,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视同销售计算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某公司于2009 年12月以一台设备捐赠给向A企业,该设备于2009 年2月购入,原值480000元,已提折旧40000元,未提取减值准备。公允价值400000元,增值税率17%。由于设备是2009年1月份以后购入的,因此该设备对外捐赠时增值税应按适用税率17%计算,并且公允价值可以确定,应以公允价值为计税依据。故增值税额=400000×17%=68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0000
累计折旧 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
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6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确认捐赠额
借:营业外支出 50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8000
假定本例的设备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其他条件不变。该设备对外捐赠时增值税应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并且公允价值可以确定,应以公允价值为计税依据。故增值税额=400000×4%÷2=8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0000
累计折旧 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
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00
确认捐赠额
借:营业外支出 44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48000
假定本例的设备对外捐赠时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其他条件不变,则增值税的计算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增值税额=440000×17%=74800元。会计分录如下:
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0000
累计折旧 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
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74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4800
确认捐赠额
借:营业外支出 514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14800
假定本例的设备对外捐赠时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且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其他条件不变。则增值税的计算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且按4%征收率减半计算。增值税额=440000×4%÷2=88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0000
累计折旧 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
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8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800
确认捐赠额
借:营业外支出 448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48800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转出固定资产业务
新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视同销售处理,应计缴增值税。以非货币资产交换为例,应税增值税的固定资产的交换,首先要区分交换的固定资产的取得时间,如果交换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含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2008年12月31日前在转型试点期间取得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额;如果交换的固定资产是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只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4%的税率减半计算增值税额。其次要区分交换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及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或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3]A公司以2009年2月5日购入的一台机器换取B公司2008年1月18日取得的一台设备,A公司机器的账面价值为19万元(原值20万元,累计折旧1万元),公允价值为15.21万元(含增值税),B公司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4万元(原值16万元,累计折旧2万元),公允价值为17.55万元(含增值税),A公司支付了2.34万元现金,不考虑其他税费。A 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其取得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应视同销售按17%的税率核算销项税额。B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是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其取得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时,应视同销售按4%减半核算销项税额。由于B公司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A公司换入B公司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A公司的增值税额=15.21÷(1+17%)×17%=2.21(万元)
B公司的增值税额=17.55÷(1+4%)×2%=0.3375(万元)
假定本例交换双方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且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则非货币资产交换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A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15.21+2.34=17.55(万元)
B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17.55-2.34-2.21=13(万元)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90000
累计折旧10000
贷:固定资产――机器200000
借:固定资产――设备175500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0
银行存款23400
B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40000
累计折旧20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160000
借:固定资产――机器1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100
银行存款234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75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32125
如果是债务重组,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债,则债务人应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相应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此时,对于应税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项目,如果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额;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等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
[例4]A企业于2010年1月5日销售给B公司一批商品,价值20万元(含增值税),按规定B公司应于2010年5月5日前付款。但由于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未能付款。经协商,A公司同意B公司以一台设备偿还债务。B公司设备取得时间为2008年2月18日,设备的原值24万元,已提折旧6万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4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的取得时间在2008年12月31日前,因此按4%减半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增值税额=140000×2%=2800元。债务重组利得=200000-140000-2800=57200元;资产转让损失=(240000-60000)-140000=40000元。
B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000
累计折旧60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24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00
借:应付账款200000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28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7200
四、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
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主要要分析是否有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不能抵扣。由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因此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固定资产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且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或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但固定资产的购入时间是在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由于其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计入了固定资产成本,因此固定资产发生盘亏和毁损,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如果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且固定资产的购入时间是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期间,或者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就要区分固定资产的类别,如果是机器设备且是非正常损失或管理不善造成的,发生盘亏和毁损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果是机器设备且是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或是房屋、建筑物不属于应税增值税范围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例5]2010年9月30日,企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一台机器毁损,该机器于2009年9月15日购入,买价为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运输费5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不考虑净残值。毁损机器的残值3720出售(不含税)。由于例5中的固定资产购入时间是2009年9月15日,这时就要计算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笔者认为,如果运输费金额很小,按此公式计算对企业应交增值税额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如果运输费金额较大,按此公式计算会使企业多交增值税,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买价、运输费等部分分别计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运输费等资料可以从固定资产卡片中得到)。同时,毁损的机器如果尚有一部分转让价值,那么这部分价值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可以抵扣的,不需转出。但由于发生损失时,究竟尚有多少转让价值一时很难确定,因此建议在发生损失时先不转出进项税额,待确定实际损失时,再按实际损失数来确定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 = 500000+5000×(1-7%)=504650元; 已提折旧=504650÷5=
100930元;固定资产净值=504650-100930=403720元。
当发生毁损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3720
累计折旧 100930
贷:固定资产 504650
出售残值:
借:银行存款4352.4
贷:固定资产清理37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2.4
确认净损失:
净损失=403720-3720=400000
买价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500000÷504650=99.08%
运输费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1-99.08%=0.92%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400000×99.08% ×17%+400000×0.92%÷(1-7%)×7%=67374.4+276.99 =67651.39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经批准转销时
借:营业外支出467651.39
贷:固定资产清理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7651.39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3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固定资产 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0-0025-02
2009年1月1日,财政部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作出了调整,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的转型,使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变化,对企业财务报告也产生了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增值税转型前即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修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增值税转型后即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额(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而是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某企业以银行存款购入不需安装的设备一台,价款60 000元,支付增值税10 200元。
增值税转型前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70 200
贷:银行存款 70 200
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 200
贷:银行存款 70 200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采购工程物资发生的成本需通过“工程物资”账户核算。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工程物资”的成本包括取得工程物资时发生的增值税,当剩余工程物资转为原材料时,需将原计入“工程物资”成本的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领用原材料,应将材料成本连同增值税一起计入工程成本,即与原材料相关的增值税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购入工程物资发生的增值税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工程成本。当发生工程物资转为原材料,或将原材料用于工程物资的业务时,均不涉及增值税的调整。
例2:某企业自建一项工程,购入工程用物资50 000件,单价100元,增值税17%。工程实际领用物资40 000件,领用原材料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分配施工人员工资60万元。剩余的工程物资全部转为原材料。
增值税转型前的会计处理:
(1)购入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5 850 000
贷:银行存款 5 850 000
(2)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4 680 000
贷:工程物资 4 680 000
(3)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1 170 000
贷: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000
(4)分配施工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 6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 000
(5)工程完工
借:固定资产 6 450 000
贷:在建工程 6 450 000
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处理:
(1)购入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5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000
贷:银行存款 5 850 000
(2)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4 000 000
贷:工程物资 4 000 000
(3)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1 000 000
贷:原材料 1 000 000
(4)分配施工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 60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 000
(5)工程完工
借:固定资产 5 600 000
贷:在建工程 5 600 000
3.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以接受捐赠、接受实物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转型前,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增值税转型后,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
4.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增值税转型前,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09年,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两种情况做了规定:一种情况是2009年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条规定与转型前的规定相同。另一种情况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以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3:某企业于2008年12月20日出售一台于2006年12月10日购入的设备,当时的买价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五年,残值8.5万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售价46.8万元(含增值税)。
由于企业是在增值税转型前出售设备,因此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85 000
累计折旧 200 000
贷:固定资产 585 000
(2)收到价款时,计算应交增值税=[46.8÷(1+4%)]×4%×50%=0.9(万元)
借:银行存款 468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5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000
(3)结转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74 000
贷:营业外收入 74 000
例4:如果上述企业是在2011年1月20日出售了2009年1月10日购入的设备,其他数据不变。那么企业购入设备的入账金额为50万元,设备计提的折旧为16.6万元[(50-8.5)÷5×2 ],设备出售应该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34 000
累计折旧 166 000
贷:固定资产 500 000
(2)收到价款时,计算应交增值税=[46.8÷(1+17%)]×17%=6.8(万元)
借:银行存款 468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3)结转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66 000
贷:营业外收入 66 000
二、增值税转型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转型不但影响企业增值税的计算,还影响到固定资产入账成本的确定、累计折旧的计提以及出售固定资产时损益的结转等。因此,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均会产生影响。
1.增值税转型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较高,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增值税的转型,要求将取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账户,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减少,导致企业资产总额减少,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则有所提高。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4
一、增值税变革的意义
增值税转型的核心之处就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变革为消费型增值税。就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税收情况来看,其主要的作用就是可以进一步的促进我国对外的贸易发展,提高整体的经济收益水平。而变革转型的最终目的就是避免重复征税的可能性,让企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可以更加的具有协调性。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增值税税收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所以也就直接的导致了投资者所负担的最终税款会大不相同,这种情况就会影响部分地区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拉低我国整体的增值税税收金额。
根据笔者的调查显示,当企业之间的生产总值、年度折旧金额、年度存货增加额以及年度固定资产增加额这些数值都一样的情况下,如果所缴纳的增值税类型不同则会有企业最终盈利不同的情况出现。针对消费型增值税来说,投资金额越多,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对较低;而投资金额越少,最终所要负担的税款也就越高。相比较消费型增值税来看,收入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对于最终税款金额的影响程度要较低一些。
对于我国来说,增值税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东北的老工业基地作为现行实验点,已经初步的掌握了一些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一些问题,例如是否能够按照计划顺利进行、针对不同地区是否需要制定不同的工作方案以及企业需要做出什么样的准备措施等等。
二、增值税的变革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财务指标分析
(一)增值税的变革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现金流量分析
固定资产投资的现金流量对于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假设先将货币的升值、贬值空间以及会计政策的变动排除在外,在生产型增值税税收的制度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定义为是含进项税额,而在消费型增值税税收的制度下则被定义为不含进项税额,这样就会出现折旧金额以及现金流量每年都不同的结论。
当增值税进行转型之后,生产型增值税将比消费型增值税的初期固定投入要多,单单从现金的流量来看,生产型增值税的固定投入之所以高于消费型增值税,是因为其固定资产的原本数值较大的缘故。由于折旧的税收会起到一个阻碍的作用,以至于企业在缴纳增值税之前的经济收益会较缴纳之后有所减少,而每年的现金流量则会逐步的增加。这也得出了如下的结论,当增值税转型之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现金流量会根据固定资产的价值而出现常量性的增加。
(二)增值税的变革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报酬率分析
企业的投资报酬率会受到增值税变革转型的一定影响,是由于企业针对固定资产所投入成本的进项税额会在生产型增值税或消费型增值税的制度中出现改变,从而形成让报酬收益发生偏差的情况。
(三)增值税的变革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风险分析
根据上文中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并不是旱涝保收的,也会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风险。那么由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不确定因素,也就代表着成本投资的金额越大,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高。
(四)增值税的变革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能力分析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能力高低的判断是要根据年度利润金额、年度纯利润金额以及年度现金流量数额等指标来进行的。如果通过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能够直接的影响到这些数值的变化,那么就说明投资是能够带来正面的经济收益的。那么,在生产型增值税或者消费型增值税的制度中,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成本以及折旧金额也会各不相同,这也就代表着增值税的变革转型会让企业的投资能力出现一些不同程度上的改变。
根据这些分析我们能够得出如下的结论:增值税的变革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是具有一定的规律的,并不会带来大幅度的增量。如果单从现金流量的角度来进行分析的话,固定资产的基础数值同现金流量的增加数量是成正比的;而从固定资产投资的报酬收益率来分析的话,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同报酬收益率的差异金额也是成正比的;最后,从固定资产投资能力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能够影响到各种投资金额变化的主要原因则是的固定资产的起始投资金额以及折旧率这两个方面。
三、增值税变革转型的影响
(一)增值税变革转型对固定资产投资起到了促进性的作用
当企业参加了增值税转型之后,通常都会出现实际税收金额降低的情况,此种情况的出现也就说明了这次变革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调查数据可知,除去高新技术行业以及石油化工行业以外,在增值税变革转型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或多或少都有了一些增长。例如位处于东北老工业基地内的一些企业,在增值税变革转型之前,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中规定了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够抵扣,以至于直接导致了一些陈旧的设备无法更新换代,严重的制约了当地的企业的向前发展。而当增值税进行变革转型以后,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进行抵扣,这样就从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当地企业的税收负担,让他们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硬件设备的更新得到了有力的支持。而也正是由于这种情况,让东北地区的投资规模进一步的扩大起来,从而建立起良好的生产、投资、发展的良性循环链条。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影响不显著
伴随着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出台,我国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并未受到明显的影响,而出现这种情况也是让大家始料未及的。笔者认为,由于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行是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的,它无法同增值税改革一样让企业的固定资产得到显著的改变。但换一个角度来进行思考,这也直接表明了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加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增值税的变革,而并非因为其他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变革转型对固定资产投资形成了“良性洼地效应”
在东北优先实行的增值税转型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企业在相关制度的影响下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我们换一个角度来进行分析,当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后,让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此年度的增值税税收金额降低,而现金流量相对增加;与此同时,企业固定资产则会以不包含税收的成本金额为准,从而出现此年度以后的折旧金额减少,现金流量减少。这也就代表了企业能够优先的将现金进行回收,从中获得时间差异中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根据这种情况来看,增值税转型改变的核心之处就在于企业的现金流量,而现金流量恰恰是决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最重要因素。因此,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对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所带来的积极作用要远大于生产型增值税制度。
如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外来投资商将目光锁定到了东北,在这种动向之下,东北本地的企业也做出了一系列的动作,这也就形成了良性的“洼地效应”。这种“洼地效应”的出现让东北的经济体系已经逐步的形成,并且将外商以及民办企业推向了主导地位。当民间资本越发的雄厚以后,同外来的投资商就会产生一定的竞争力,这种竞争力的出现会进一步的吸纳更多的资金,从而避免同一地区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情况发生。
(四)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的产业结构所带来的影响
笔者详细的翻阅了关于增值税改革所撰写的相关文献,大家的普遍观点都是,对于不同领域内的企业来说,增值税改革所带来的影响也是大不相同的。其中影响较大的有高科技企业以及资本型企业,影响较小的为劳动型企业。根据对数据的研究分析可以得知,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中得到较大经济收益的普遍是产品附加值较低但是资本密集程度交稿的传统类型企业,我国目前尚处于发展中国家,尤其在东北等地区中,中小型的企业数量偏多,所以这种增值税制度对于我国的整体发展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说,由于其对于固定资产的投资主要用于技术人员的薪资待遇以及相关的研究经费,所以增值税的改革不会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这就需要国家对于此种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以保证技术型的企业能够积极的响应号召,不会出现发展落后的情况。笔者认为,高科技类型的企业如果想要从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中收益,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就必须要在技术的更新与研发上进一步的加大力度,以保证企业所生产出来的高科技产品可以紧跟住市场的脚步,供应出适合当下所使用的产品。不过这个过程是非常漫长的,它不仅需要过硬的技术,同时还需要长时间的经验积累,所以切记不可操之过急。
那么针对于劳动型企业来说,由于在增值税改革之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之下就已经得到了不小的经济收益,所以当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后也并未对企业本身带来什么负面的影响。除此之外,劳动性企业还可以在消费型增值税的制度中享受投资成本降低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并且在经济不断增长的过程中让企业内部的硬件设备进行更新,所以,增值税的变革转型对于劳动型企业来说也是具有一定的正面效应的。
四、结语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5
【关键词】固定资产;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范围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固定资产的视同销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二)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另外,新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实质是将换出资产和用资产抵债视同销售,将换入资产和取得抵债资产视同买进。因此本文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固定资产和债务重组中用固定资产抵债视同销售,如果换出或抵债用的固定资产是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在计算相关的交易对价时考虑增值税的核算。
二、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该视同销售行为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中,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及其他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企业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新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或者固定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时,固定资产净值等于其账面价值。虽然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包含了加工成本,其本身存在内在的增值因素,但是,按照账面价值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意味着在视同销售的环节没有实现新增加的价值额,即增值额,不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所以,笔者认为,企业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时,固定资产流出企业,流入市场,应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即公允价值计税,从税收的角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销售和税负转嫁;对于无法确定销售额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1:2010年11月10日,甲企业自制的一台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企业将该设备用于厂房的建造。设备的生产成本为80000元,市价1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该设备使用寿命3年,无残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会计处理如下:
甲企业将自制的固定资产用于建造厂房(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110000×17%=18700元。
借:在建工程 98700
贷:固定资产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
(二)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按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对于无法确定销售额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计算出销项税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2010年6月10日,甲公司将2009年购入的一台生产用设备无偿捐赠给乙企业,该设备购买时的价款为30万元,已提折旧5万元,公允价值为23万元,增值税率17%,另外支付清理费2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将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为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230000×17%=391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9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1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借:营业外支出 291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91100
例3:2009年6月1日,甲公司购入一批电脑,购买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00元。2009年12月10日,公司决定将这批电脑分配给股东,已计提折旧1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额无法确定,增值税税率为17%。
会计处理如下:
将购入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为视同销售。固定资产账面净值=100000-10000=90000元,增值税额=90000×17%=153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借:利润分配 105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5300
注意,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自己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自己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自己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中固定资产的视同销售
例4:2011年6月1日,甲公司用所生产的一批钢材与乙公司的一台生产设备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入的设备用于生产钢材。乙公司换出的设备于2009年1月10日购入,原值400000元,已提折旧300000元,公允价值130000元,甲公司钢材成本130000元,公允价值160000元。双方没有关联方关系,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另付补价35100元,不考虑其他的税费。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换入钢材的入账价值=130000×(1+17%)-160000×17%+35100
=160000元,换出设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0×17%=22100元,固定资产处置利得=130000-(400000-300000)=3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累计折旧 300000
贷:固定资产 400000
借:原材料 1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
银行存款 35100
营业外收入 30000
例5: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应收款项为117000元,已计提坏账10000元,2010年3月1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乙公司以一台生产用设备抵债,该设备成本100000元,已计提折旧50000元,公允价值60000元,甲公司将取得的该设备用作生产用固定资产。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附加税。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用设备抵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元,债务重组利得=117000-(60000+10200)=46800元,固定资产处置利得=60000-(100000-50000)=1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468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利得 10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6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企业固定资产 会计核算与管理 对策
一、我国增值税转型概况
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是顺应国际税制发展趋势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定。虽然增值税转型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国家财政收入,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我国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2015年元月1日开始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固定资产费用所含进项税金可以进行抵扣。其次,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例外情形,即小汽车、游艇以及摩托车购进的应征消费税不在政策优惠之列。再次,对以往实行的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取消。最后,本次增值税转型明确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税率优惠政策,同时将矿产类产品增值税由原来的13%提高至17%。
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与管理的影响
(1)对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影响关于企业在国内采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应严格按照供应商提供的专用发票明确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如果存在国内采购固定资产涉及运输费用支付时,则以7%的扣除率来计算运输费用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即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与此同时,按照发票上标注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最后,依据应支付或者实际支付的数额贷记相应科目。应当指出,如果采购固定资产后发生退货现象的应做相反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在采购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抵扣,但相关固定资产并没有用于非应税项目尤其是国家不允许的企业福利以及不动产项目,必须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并借记有关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对企业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影响在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前凡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缴纳增值税时应当按照企业售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新税法要求,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缴纳增值税。一是凡是销售2015年1月1日以后采购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二是凡是销售2014年12月31日以前采购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且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没有被纳入增值税抵扣扩大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应当依据4%的税率进行减半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三是凡是销售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被纳入增值税抵扣扩大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销售自己采购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当依据4%的税率进行减半缴纳增值税;凡是销售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被纳入增值税抵扣扩大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则按照使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对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影响。按照我国新税法规定,凡是企业采购的固定资产且已经做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的用途发生了变化,必须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转出。一是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消费、集体福利等。凡是企业采购的固定资产且已经做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发生以上几种情形,则需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并借记有关科目,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二是企业报废或者损毁固定资产的情况。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发生报废或毁损行为,则应将原来已经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金额转出,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或者“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三是企业盘亏固定资产的情况。企业固定资产盘亏实际上也是一种内部经济事务,不过在发生盘亏以后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就不复存在,因此需要将原来已经抵扣的税额从进项税额中予以转出。
三、企业应对增值税转型的对策建议和路径选择
(一)加快企业设备更新提高资本有机构成
我国本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是站在时展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安排,它着眼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转型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因此,我国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要紧紧抓住这一政策机遇,切实加大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能力,并以此为基础着力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对于那些固定资产投入较多的企业以及资本密集型的企业,更要抢抓机遇,不断提高企业的科技附加值。广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利政策积极进行固定资产的普查和摸底,制定严密的固定资产升级或改造优化方案,紧紧扭住目前国家关于机器购置可进行税收抵扣的有利政策,提高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从而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