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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方式范文1
【关键词】企业;经营管理;创新
引言
进入新世纪,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化,企业经营管理面临这很多新问题和挑战。如何在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实现自身发展,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成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创新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导性和适应性较强等特征,企业经营管理方式需要不断地进行观念创新、制度和组织创新、管理机制创新、环保观念创新等,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式和需要。
一、创新的概念和分类
创新亦称革新,是指事物和认识向前发展变化的的过程,是我们对事物发展规律认识的升华和深化。创新作为学术概念最早出现在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1912年出版的《经济发展概论》一书中,创新(Innovation)被定义为在生产体系中的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熊彼特将其分为五个部分:新产品的引入、新生产方法的引入、新市场的开辟、新原材料的获得、新组织形式的产生。可以看出,熊彼特在讨论这个概念的时候没有对其内涵进行精确定义,而是很宽泛地在使用这个概念,但是,创新这个概念基本上涉及广义的技术创新和狭义的组织创新两部分。
由于这种概念的定义比较宽泛,在使用的时候经常会出现一些误解。比如有时候会把创意误认为是创新,有时候也会出现偏重组织制度改革,忽视技术创新这种偏见,还会出现偏重技术,忽视技术人才的错误认识。这些问题都是没能全面把握创新概念造成的,也是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认识误区,这是我们在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工作中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创新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类型。创新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比较宽泛的概念,据此可以推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创新应该包括:意识和文化、产品和服务、制度和组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其中意识和文化的创新是整个企业经营管理创新的基础和前提,是指导思想。组织和管理等创新是整个企业经营管理创新的基础和重点,是研究创新方法的重要部分。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为了应对知识时代对技术发展和知识爆炸提出的挑战,应该从产品研制、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制度规章建设、人事培训等方面来提高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创新的内容
从狭义上理解,企业经营管理创新是指企业在现代管理理论和创新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对内外部环境的适应、对资源的配置和整合、对生产要素和生产过程的组合,来提高企业效益、实现企业目标的活动。
企业经营管理创新一般包括渐进式和突发式两种类型,前者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长期过程,需要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对创新因素进行有意识地累积,后者是一个突发式的过程,通常情况下是外部条件的刺激导致内部结构突变,进而产生创新动力,并在此推动下实现创新。
目前我国企业管理的创新经常出现的技术和组织管理两个方面。前者包括成产作业管理、质量品质管理、机器设备改进升级等方面,后者主要包括科学的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理念创新、企业经营战略和理念创新、组织架构和人事制度管理创新、管理沟通和管理架构创新等方面。
在新形势下,我国企业经营管理创新活动不仅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和整体竞争力,还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和经验。
三、企业经营管理创新的重要作用
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创新的成功与否可以从表面上理解为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能够给企业带来较高回报,并使企业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这些目标构成了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同样,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对这些目标的实现也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创新,能保证企业有正确的经营方向,进而采取正确的经营方式和措施来开展经营活动,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如果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向跟市场需求和消费导向不一致,跟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脱节,那么无论企业多么努力都不可能实现经营目标。因此,科学合理的经营方式能保证企业经营的正确方向,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次,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创新,能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方式能够统一经营管理思想,协调企业发展同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步伐,使企业经营和宏微观经济形式相协调,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企业短期发展目标和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因此,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能够使企业内部各个部分和生产的各个环节相互协调,产生协同效应,发挥规模效益,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的运营效益。
再次,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创新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实力的重要方式,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力保障。
因此,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将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重要影响。我们要在现有经营管理模式的基础上,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求,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方法,不断创新经营管理思维,实现经营管理方式的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创新
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创新有的丰富内涵,对企业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对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创新的方法可以从多角度进行分析。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实力,提升经营管理的理念和措施水平,从而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
首先,创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观念,提高创新意识。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没有一成不变的管理模式,只有改变是永恒不变的真理,所以我们需要用发展的眼观和创新的观念来指导管理,实现以创新应万变,通过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应对市场变化,在不断的发展创新中适应复杂多变的企业经营管理环境。
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是企业面对的主题,也是企业经营管理面对的主要问题,企业要想在竞争激励的市场中生存发展下去,除了能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还要练就一身硬功夫,只有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了,才能保证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只有在创新意识的指导下,才能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其次,创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制度,构建鼓励创新的组织结构。制度是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只有制度允许创新、支持创新、鼓励创新,那么这样的制度才能促进经营管理创新的实现。在鼓励创新的制度下,势必出现相互学习的支撑体系,体系内部的员工之间也会形成相互的竞争机制,通过不断的学习和竞争来实现制度所要求的创新。由此,通过制度鼓励和员工参与,实现制度和创新的良性循环,为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同时,为组织内部提供学习竞争的外部动力,推动组织内部的能力提升和结构优化,推动组织的自我成长发展。这种富有创新竞争意识和创新经验的组织,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也会发挥重要的能动作用,肯定会对企业经营管理创新提供重要的支撑。
第三,创新管理机制,对企业发展战略、内部管理沟通机制、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进行创新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创新要求企业重视发展战略的创新,在经济发展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要格外重视全球发展战略创新,在重视全球资源开发和配置的基础上,对资本、技术等资源要素进行创新配置,基于国际分工体系进行战略调配。同时,重视企业内部信息化建设,利用新兴电子商务平台扩展国际销售体系,适应信息时代对企业经营管理创新提出的新要求。
在内部管理机制上面的创新,要集中在沟通协调和人事管理方面。在部门分工日益精准的今天,企业经营管理的创新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于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人员的管理效率。所以,在部门沟通之间要注重效率和精度,尽量简化沟通环节。在人事管理方面,要尽量使用民主化、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既重视员工的参与性积极性,又关心员工的个人需求和价值追求,正确做到员工追求和企业经营目标保持一致,提高工作的效率。同时,也要通过合理的竞争实现知人善任,让有能力的创新人才得到展现自身能力、实现自身价值的机会。
第四,创新环保理念,推行绿色化经营。当今社会的环保需求日益高涨,企业在经营管理的创新工作中,要不断强化绿色环保理念,通过内部的高度重视顺应消费者对绿色环保的需求,从而占领新兴的绿色环保市场。
五、结语
创新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崭新话题,也是一个不变的话题。企业经营管理自身的特点需要创新来支撑,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也需要创新来不断推动和完善,只有在创新的推动下,企业经营管理才能实现与时俱进,才能不断适应发展多变的市场环境,才能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企业经营管理带来飞跃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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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方式范文2
【关键词】 高校经营资产管理
高校经营性房地产是指高校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正常用房的前提下,用于对外出租、出借或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房屋、土地资源(包括永久性建筑物、简易房和临时设施等)。最大限度地利用学校房地产资源,提高房地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房地产资源优质高效运转,确保国有房地产资源的保值增值,它对于高校实施教学改革、改善高校办学条件,减轻学校债务压力等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目前,高校经营性用房类别多、地域广、分布散,现就目前高校经营用房存在的普遍问题及我校的经营用房的管理方式在这里做个探讨。
1 经营用房管理只注重“宏观管理”,忽视“微观管理”
在目前的经营用房管理中,高校只注重“宏观管理”,忽视“微观管理”。一般只注重经营业户在整体上是否符合学校管理要求,而很少从细节上关注经营业户的经营活动。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在经营用房的管理中,只注重了学校与经营业户的关系,而忽略了学生这一服务对象群体所处的利益位置,忽视了学生作为学校、经营业户服务对象的角色;只注重了经营效益,房租收入,而忽略了风险利润转嫁学生承担。
“宏观管理”易于操作,而“微观管理”易于忽视。但“微观管理”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比“宏观管理”更为重要。近来高校经营场所出现的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学生投诉事件屡屡发生,校园同类经营户之间的恶性竞争打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等问题,充分暴露了在经营用房管理中忽视“微观管理”的问题。
2 高校在经营用房尤其是校内经营用房管理中往往看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造成经营业户整体服务水平普遍偏低
高校在经营商业用房招租中一般只注重租赁者的投标价格,忽略对承租者整体实力的考察,容易造成中标经营户因高房租而没有利润空间,经营户服务档次低、商品质量差,员工素质低,甚至经营亏损时要求更改招标合同的租金价格,造成同类经营户的连锁反应,造成学校的后续管理工作执行困难。目前,高校校内经营用房经营用户在整体素质、经营理念、服务质量等方面与学生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在某种程度上对学校的社会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
3 我校经营用房管理体制存在具体的问题
目前,高校经营性用房的管理机制存在多头管理现象,政令不一致。各高校经营性用房的经营管理部门除传统的财务资产部、后勤集团外,还有产业集团、实业总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虽然部分高校直接将经营性资产转交校后勤集团、经营公司等经营管理,能够发挥这些部门的特长,产生效益,但是这种方式极易导致学校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造成管理的标准要求参差不齐,使得经营性用房租户鱼龙混杂,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损害学校利益。我校经营性用房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3.1 经营用房分散经营
其中对公租赁经营用房由校财务资产部直接经营管理(包括银行、通信公司、ATM机、基站等),其余经营用房由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实业总公司等多个部门分散经营管理。而且新校区的建设更是加重了地域管理分散交叉等问题。
3.2 管理方权责不清
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实业总公司等负责的经营用房合同各自保管,没有统一归口校财务资产部,使得我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系统”登陆信息不及时,不完整,经营性资产管理统筹跟不上,财务每年核对各单位的管理费用工作也相对繁琐。
3.3 经营户在营业中产生的公摊维修费用无来源
由于没有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户经营期间产生的公共设施维修费用的来源,造成经营户公摊维修费落实困难,学校需与经营户协商共同出资维修维护,给管理工作设置了屏障,影响了经营户的经营环境,甚而造成经营户合同到期不撤场的冠冕堂皇的理由。
3.4 对经营户监管和执行力不足,合同到期后清场困难
由于个人经营户来自社会,素质良莠不齐,常出现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租或承包他人,合同期内的管理难以责任到人。经营户门面卫生差,摆放物品杂乱无章,甚至占道经营,合同到期不配合学校撤场,严重影响到了校园形象。学校有待于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3.5 经营户经营区域分散,无高校特色
我校需要提前做出符合高校学生、教职工生活、学习需要的前期规划方案,并具有现代高校学生经营创业特色。按项目规划要求招标招租,杜绝杂乱无序的市场现状。
4 高校经营资产管理需要注意的几个方向
4.1 高校对经营性用房建设要有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布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存
经营性用房按照功能定位分区域或集中布局,不仅能够给学校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能够减少学校对其监管的难度,尤其在降低安全事故对师生的危害方面,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校负责对学校经营用房分区分批进行规划,即有利于学生及教职工的生活学习,也有利于建立学校商圈特色,还能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积累创业经验。
4.2 高校要对经营性用房归口管理,实现权责明确,政令统一
设置统一管理机构,有利于加强对经营性用房的集中管理,确保学校管理政策的统一和运行通畅,有效改变在经营性用房管理中存在的“一盘散沙”的局面,既能防止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又能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防止权责不明,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高校经营用房日常管理方根据项目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委托给后勤集团或实业总公司等部门单位,管理方提取一定量的房租管理费用作为学校经营资产的保值资本上交财务,管理方根据经营户的经营效果、学生的反映,考核被委托管理单位,并确定其获得的管理费用。校管理方负责每年向学校汇报经营用房收益、支出明细,并提出第二年的效益预算和支出预算。经营户签订合同时,预留房租的4%作为学校经营用房专用维修、维护基金,由被委托单位提出申请,校管理方核实后由学校财务划拨。
4.3 高校要通过积极的宣传教育与明确的合同条文约束,加强“宏观管理”的力度,积极吸收师生代表参与到经营用房的“微观管理”中来,弥补“微观管理”的不足
要通过积极地宣传教育,提高经营户做好经营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水平。要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文对经营户的经营活动加以限制约束,使其做到令行禁止。只有让师生代表参与到经营用房的日常管理中来,才能切实了解经营业户的服务水平与质量,才能对经营用房进行有效管理。师生代表定期从经营用房的管理、卫生、安全、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员工素质等方面对经营业户进行评比量分,及时通告经营户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把评比结果作为日后经营户合同到期时是否与其续约标准,督促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学生需要。
4.4 高校要积极引进高质量、高档次的经营项目
社会上比较成熟知名的经营品牌如大型连锁的超市进驻高校后,因其有着雄厚的资金支持以及成熟的管理理念、完善的管理机制,不但大大减轻学校管理的难度,还能为师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提升学校的服务水平,增强学校社会的社会影响,达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目的。
5 高校经营用房管理模式的探讨
经营管理方式范文3
【关键词】高校;体育场馆;开放;经营管理
体育场馆作为全民健身活动及体育事业发展重要的物质保证,是大众开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吉林省高校绝大部分体育场馆是不对外开放的,学校场馆部分对外开放的比例较少,体育场馆实现全面开放的几乎没有。近年来,国家及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提高体育场馆的利率,但从我省高校体育场馆整体对外开放情况看,各学校对相关法规贯彻落实不够,不少场地器材经常处于闲置状态,大部分运动项目场馆不同程度地存在利用率低下的问题。从社会体育需要角度来讲高校场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社会功能和经济价值发挥不够的问题。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吉林省白城师范学院是吉林西部唯一一所高等院校,对于白城体育场馆的开放经营模式研究可以起到典型示范的作用,对吉林全省可以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参阅文献资料,了解国内外有关分析报告,借鉴前人的丰富经验。根据研究目的和内容,通过对中国学术期刊网与本研究有关的教育类、体育类、经济类和管理类期刊进行检索,进行必要的筛选,查阅相关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为本研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1.2.2 调查法
对吉林省各高校体育场馆开放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高校体育场馆社会开放形式、经营项目、运营方式,服务和收费的内容和标准、组织与管理等方面情况。通过这些调查活动,获取了相关我省高校体育场馆开放及管理状况的资料。
2 结果与分析
2.1 高校体育场馆利用与开发现状
高校体育场馆使用率低的原因是体育场馆资源的开发程度低,形式单一, 只局限于简单的场地出租和训练。在承办大型体育赛事和体育场馆无形资产的开发上远远够。目前已开发的场馆无形资产类型主要有场馆冠名权、场馆广告权、场馆品牌开发以及场馆特许经营权(如各子场馆设施的经营权、体育用品经营权、体育健身相关配套服务经营权)等。吉林省高校体育场馆开发程度和利用率以及体育场馆在开发和经营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远远不能满足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日益增长的需求。
2.2 高校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方式
目前高校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分以下几种方式:(1)租赁和经营。(2)个人与私企联合经营。(3)学校体育部门全权负责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和使用。吉林省高校的体育场馆由学校体育部门(院、系)主管,管理方法都是各校自己研究决定,除了一些简单的体育场馆使用外,基本上没有系统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管理方法。人才是制约高校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因此,吉林省高校体育场馆管理系统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专门性的场馆经营管理人才匮乏,导致体育场馆资源开发和产业化经营管理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
2.3 高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的可行性
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身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参与体育锻炼也越来越普遍。在大力开展全民健身的社会背景下,由于社会上体育场馆设施的严重不足,社会人群的体育需求得不到满足,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带来的情感失衡,精神紧张,压抑等不良情绪需要释放和宣泄,而参与体育运动是他们最佳的选择。高校体育场馆对社会有偿开放,可极大地满足人们健身娱乐的需求,这也将成为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对象。
2.4 高校与社会之间资源共享和资源开发
高校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可以实现与周边社区、企业、单位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和资源开发。高校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不但满足了这种需求,还可以为自己创造经济效益,为高校的体育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2.5 高校具有高素质的体育师资队伍,充足的场馆和体育器材
体育锻炼要有科学的锻炼方法,体育锻炼需要专业的训练场地。高校里有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更具有完善的健身场所和健身器材。这些资源在完成了教学任务之后就被闲置起来,没有发挥更多的作用。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为高校提供了机遇,利用高校先进的体育设施和师资力量为社会群众提供健服务,这样不仅充分的利用了学校资源,为学校创造收入,也无形中促进了全民健身计划的发展
2.6 探索建立校园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和组织管理模式
2.6.1 高校校园体育场馆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
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是一件长期的工作,目的是通过有序、有度、有法、可持续的开放,真正方便群众健身,提高场馆的利用率。高校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有很多工作要做,也将遇到很多的困难和矛盾。应通过试点,努力探索和建立一套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开放补偿机制、安全保障机制、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从而促进开放工作长效机制的形成。应通过试点,研究制定开放工作的具体办法,适时总结经验,并且加以推广。
2.6.2 高校校园体育场馆社会开放的组织管理模式
在组织和管理方面。目前国内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组织和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学校自主开放的模式,即学校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开放、管理、协调。这种模式又可分为免费开放和适当收费两种形式。二是依托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模式。天津的大多数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就是采取这种模式。三是依托社区体育俱乐部开放模式。四是委托经营单位的开放模式。广州的许多学校就是将学校的体育场馆委托给企业来经营,双方签订相关的协定,明确责任。受委托企业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训练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管理。这几种模式都是各地在开展开放工作中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3 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
吉林省高校体育场馆开发程度和利用率,以及体育场馆在开发和经营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远远不能满足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日益增长的需求。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是一件长期的工作,目的是通过有序、有度、有法、可持续的开放,真正方便群众健身,提高场馆的利用率。高校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有很多工作要做,也将遇到很多的困难和矛盾。应通过试点,努力探索和建立一套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开放补偿机制、安全保障机制、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从而促进开放工作长效机制的形成。
3.2 建议
发挥高校体育场馆优势,建立专业化的场馆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协调好教学训练和对外经营的关系,同时加强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吉林省高校应该以学校体育场馆为基础,组建体育俱乐部,为会员提供一个健身交友娱乐的平台,提供会员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和健康咨询等配套的服务;不仅要重视给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体育场馆等硬件设施,而且要给其提供更多所需的相关服务;不仅让顾客满意,而且更希望使顾客达到愉悦,觉得物有所值。在有限对外开放的经营时间内提高利用率,取得最大化的经营收益。
【参考文献】
[1]李志实,梁林.学校体育设施[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0.
经营管理方式范文4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经营活动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房屋、工商、计划、规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符合本条例有关资质的规定。
取得营业执照和经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 设立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五千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四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二十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近三年累计竣工建筑面积三十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五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第七条 设立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二千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十五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近三年累计竣工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三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第八条 设立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八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总工程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累计竣工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第九条 设立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到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初审,然后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章程;
(二)验资证明;
(三)企业发起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专职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五)企业办公地点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申请后十日内发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到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资质申请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定资质等级申请后三十日内,核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建设部审批发证;二级和三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四级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开发经历和经营实绩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降低一级的资质审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一)一级:各类居住小区。
(二)二级: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
(三)三级: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
(四)四级: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可承担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本市范围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的次年起,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在规定时间内持下列资料参加年检: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五)资质年检申报书及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降低一级资质。不合格的,不得承担新的开发项目;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或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注册资本和主要技术、经济负责人,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统计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及市场需求,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提出的下列建设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列入《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项目意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项目意见书规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建设: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建设质量等级要求;
(七)有关税费的解缴要求;
(八)其他需要提出的建设条件。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开发建设项目之日起五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将主要事项如实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手册记录的内容进行检查,并作为资质审查和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四章 房地产项目经营
第二十八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并明确告知购房者;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进行抵押。
第二十九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预购人出示预售许可证,对预售资金的使用必须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该商品房的建设。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预售情况记录在项目手册中。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签定书面合同。合同应载明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价格及其所包括的全部内容(含代收费)、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违约责任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面积的计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时,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向购买人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房购买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为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让人持有建设、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等管理部门批准项目的有关文件;
(二)转让人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转让人已支付应缴纳的前期税费;
(四)转让人已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五)受让人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六)受让人具备项目剩余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持转让申请书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转让申请。经建设、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等管理部门联合会审批准后,方可进行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持转让批准文件和转让合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受让方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领取项目手册。
未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已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对可能出现的遗留问题,应明确责任方。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联合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联合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的联建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联建文书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假借项目联建,变更项目开发主体,变相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可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资质证书或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不参加资质年检或不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投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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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经营管理;新时期背景
一、当前房地产发展现状
从2014年开始我国社会对于房地产的态度已然已经悄悄的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随着各大银行纷纷暂缓部分房地产授信业务,房地产开发贷款一时间成了敏感话题。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政府政府针对房贷进行了数次政策上的紧缩,这给中国房地产业带来了不少的压力。这一压力除了来自于政府,更是来自于市场。其实从2013年开始,中国房地产泡沫危机就已经开始显现了,二三线城市的房地产泡沫率先破裂。
2014年下半年,有关于中国楼市楼价将大跌的传闻不断传出。从去年统计局的数据来看,我国大部门城市住宅价格均有所变动,新建商品房价格出现一定幅度的下跌。其中浙江杭州市部分楼盘价格大幅下跌。在这种情况下,众多房地产商纷纷下调楼盘价格,试图通过降价达到提量促销的效果。
当前,中国房地产行业不再像前些年那样好做,经济的放缓、融资成本的上升以及流动性偏紧给原本火爆的房地产市场泼了一盆冷水。二三线城市房地产过剩、高空置率无一不显示着房地产行业经营与管理风险的加大。探索出一套适应于当前新时期背景下房地产经营管理的策略显得非常的重要。
二、新时期背景下房地产经营管理策略
(一)打造房地产品牌
本人认为品牌永远不过时,不管是哪一个时期,品牌永远都会受到大众的欢迎与认可。新时期背景下房地产的经营管理应当建立在良好的房地产品牌这一基础上。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已经趋于饱和,市场竞争已经达到了白炽化状态,房地产企业必须打造属于自己的战略品牌,同时不断的优化自身配置,提高标准化程度,增强品牌意识。只有打出了属于自己的房地产品牌,才能最大程度的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才能吸引消费者,才能扩大市场占有率。
(二)提高物业管理效率
在新时期背景下,房地产经营与管理很大程度上在其软实力与硬件上体现出来。房地产物业管理是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提高物业管理效率能够有效提高房地产企业市场竞争力。
本人认为,房地产企业应当依照企业制度以及相关房管部门的要求积极进行物业管理的改革,在最大程度上做好住宅小区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满足住户对于物业管理的要求。物业管理效率的提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构建一支优秀的物业管理队伍,提高物业管理与服务的水平;二是加强物业管理内部制度建设,做到对内的严格要求,将服务住户的物业理念时时放在心中;三是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员工服务意识,提高物业管理效率。
(三)强化房地产营销管理技能
打造房地产品牌以及提高物业管理效率是对房地产软实力的拔高,而强化房地产营销技能则是从外部提高房地产经营管理效率。
房地产行业最为重要的目标一个是服务,另一个就是销售。本人认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强化离不开营销管理技巧的提升。房地产项目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地产销售工作的成绩。情话房地产营销管理技能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销售业绩,是房地产经营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首先房地产营销管理人员应当积极进行有关房地产营销技能的培训,主动掌握当前当地产行业动态,学习新的营销技巧;其次,创新房地产营销管理办法,根据不同的客户群体制定针对性的营销方案,提高营销成功率。
(四)注重财务风险的控制
财务风险是房地产经营管理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在新时期背景下,房地产企业想要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财务风险的规避。经融危机以来,我国不少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因对财务风险不重视、或是财务风险处理不当而倒闭。
新时期背景下,楼市泡沫不断破裂,国家针对楼市的政策不断紧缩,市场环境险象环生。在这种情况下,注重财务风险的控制显得更加重要。
本人认为在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首先就必须企业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从传统的事后控制转移到事前控制上来,这就需要在财务风险控制过程中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其次就是在工程项目加强成本的控制,尽可能地对现有的施工工艺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切实加强新工艺技术的应用,并紧密结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可行性论证,才能更好地促进整个工程安全高效的完成;最后就是在整个项目完成之后,切实加强对其的维护管理,切实提高自身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三、小结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背景下强化房地产的经营管理显得非常重要。打造房地产品牌,不断的优化自身配置,提高标准化程度,增强品牌意识;提高物业管理效率,在最大程度上做好住宅小区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满足住户对于物业管理的要求;强化房地产营销管理技能,提高营销成功率;注重财务风险的控制,提高房地产企业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对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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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超文.浅议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分析和控制[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09)
[3]彭伟清.房地产建设项目质量成本管理与控制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09)
经营管理方式范文6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法》和本条例。
第四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土地、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实施。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定期信息,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城市房地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
(二)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
(三)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办理纳税登记;
(六)到所在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各地不得再要求办理其他市场准入的证照。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或不参加资质核定的企业,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省外企业到我省进行房地产开发,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并在一个月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屋和基础设施连同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是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进行交易活动的场所。
设立房地产交易市场,需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市场登记,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办理登记、验证、评估等有关手续,并签定书面合同,按规定缴纳税、费。
房地产交易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先取得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房地产交易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房地产交易时必须进行价格评估。
其它房地产交易,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评估或交易当事人委托评估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由依本条例规定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成交价格是缴纳税费的依据,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价格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它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它合法方式指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已出租的房屋进行转让前,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若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原租赁期继续有效,但承租人应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重新签定合同。
第二十六条 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改变原规定土地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的,按《城市房地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及其再转让按《城市房地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人凭有效证件,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抵押合同生效。
第三十条 抵押人对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处分该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房地产抵押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按抵押合同和抵押顺序偿还债务;
(四)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设定抵押,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所得价款应在先缴纳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按《城市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
房屋出租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属于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租赁期满,继续出租的房屋,应重新办理租赁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第四章 中介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指在房地产交易中,以营利为目的为当事人提供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城市房地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当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给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
设立土地中介服务机构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四十四条 省外入黔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和资格审查,并到经营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可以收取经营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省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四十七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按《城市房地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发放房屋产权证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件。
第四十八条 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应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变更,应按《城市房地产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房改中出售的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确认产权属性和比例后,由出售单位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十条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指以经营方式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成片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环境容貌、安全保卫等进行维护、修缮和管理的行为。
城市人民政府应倡导和推进物业管理。
第五十二条 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条例第十、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其人签订书面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有偿提供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配套服务。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的收费,属事业性的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属服务性的由双方商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规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合同,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质量无保证的;
(二)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三)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有关规定义务的。
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阻碍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实施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应使用按国家规定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收据。
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国家法律有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执照后的一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