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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范文1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趋势
1.大规模网上交易的条件日渐成熟。首先是技术的进步,从技术角度讲,网上交易已可以使投资者在时间上领先一步。其次,我国的互联网用户群已呈现几何级数增长势头。三是我国证券市场正日趋成熟。
2.集中式网上交易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证券行业正在向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管理以及规模化和集团化的经营方式转换。网上交易采用这一经营模式,更有利于整合券商的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节约交易成本与管理费用,增强监管和风险控制能力。可见,集中式网上交易模式符合未来券商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
3.网上经纪与全方位服务融合。在固定佣金政策的大背景下,使得国内券商提前从价格竞争进入了服务竞争阶段。通常情况下,这一竞争阶段应该是在充分的价格竞争之后到来。价格竞争的直接结果是导致网上交易佣金费率的降低,当竞争达到一定程度后,仅靠减佣模式已不能维持下去时,全方位服务模式就会出现。这时候,券商的收入将由单一的经纪佣金转向综合性的资产管理费用。
4.速度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在今后几年里,宽带网会获得突破性发展。基于有线电视的CableModem技术、基于普通电话线路的DSL技术以及基于卫星通信的DirecPC技术等典型宽带技术的发展,将使电信能提供逼近于零时延、零接入、零故障的服务。而基于IP协议的交换技术的发展,又将使传统电信业务和网络数据业务的综合统一成为可能。由于互联网协议(TCP/IP)是电信网、有线电视网、计算机网可以共同接受的协议,因此,未来的宽带网实质上就是宽带互联网的代名词。
5.网上证券交易正在进入移动交易时代。WAP(无线应用协议)为互联网和无线设备之间建立了全球统一的开放标准,是未来无线信息技术发展的主流。WAP技术可以使股票交易更方便,通过WAP可实现多种终端的服务共享和信息交流,包容目前广泛使用的和新兴的终端类型,如手机、呼机、PDA等设备。用户通过手机对券商收发各种格式的数据报告来完成委托、撤单、转帐等全部交易手续。由此可见,未来几年基于互联网的移动证券交易市场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6.网上证券交易实现方式趋向于多元化。据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家庭拥有计算机的比例还很低,但电话、电视机,传呼机和手机的拥有量却很高,截止2001年7月底,我国手机用户已达到1.206亿部,超过美国最新统计的1.201亿户,位居世界第一。因此,突破Web+PC的网上交易模式,使投资者可以借助电脑、手机、双向寻呼机、机顶盒、手提式电子设备等多种信息终端进行网上证券交易,这是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必然方向。
7.网上证券交易将以更快的速度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发展。目前我国大多数县、县级市都没有证券营业部,投资者买卖股票需要到地级市,非常不方便。特别是在广东、江浙一带,许多县、镇经济发达,比如在广东南海县,一个县就有500台ATM提款机,却没有一家证券营业部。网上交易的普及,交易网络的无限延伸,将使占中国85%以上的小城市和农村居民变成潜在的股民,使很多没有条件进行股票买卖的人加入到股民的队伍中来。
8.中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面临大突破。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将变成全球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中国的股市会完全国际化,国际上的一些大券商会想方设法进入中国市场。他们不可能一家一家地开设营业厅,其策略一定是在网上,这必将促进网上证券业的发展。另外,根据美国的经验,网上证券交易量一旦超过10%,就会有一个大的突破,中国1999年整个网上交易量不到1%,去年是3%~5%,今年预计会在5%~10%左右。也就是说,近几年内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即将进入最快的发展时期。
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进程与现状
我国券商最早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是在1996年底,此后一年,网上交易一直停留在观望、开发和试用阶段,到1998年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网上交易的业务资格和运作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后,券商的积极性才调动起来。进入2001年以来,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加快了发展速度。截止2001年3月末,104家证券公司中,正式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约有71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68.27%。目前通过证监会网上业务资格核准的已达到45家。各网上券商报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到2001年10月底时,我国网上证券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比例已上升到5.74%;网上开户数31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比例已经达到9.7%。
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进程如下:·1996年底个别证券营业部开始尝试开办网上交易业务·1998年真正开始起步·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1年以来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业务加快发展速度·2001年3月末104家证券公司中,正式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约有71家,占证券公司总数的68.27%·2001年6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为456.19亿元,占沪深交易所6月份交易量的4.63%;网上开户数达271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8.5%·2001年前6个月网上交易累计成交金额为2022.88亿元,占前6个月证券市场的4.07%·2001年7月末网上开户数达28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8.93%·2001年8月末通过证监会网上业务资格核准的已达到45家;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53%;网上开户数达301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22%·2001年9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26%;网上开户数达310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46%·2001年10月末当月网上委托交易量占沪深交易所的5.74%;网上开户数达319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9.7%可见,我国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已经初步呈现出可喜的指数型发展态势。券商对待网上交易的态度由三年前的投石问路,发展到今天的大刀阔斧。目前全国网上证券交易投资者户数已经接近证券市场总开户数的10%,这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个数字在近几年将呈几何级的速度增长。由证券之星联合30多家券商网站对12231名网民开展的一次网上调查显示,87.96%受访者认为网上交易在二至四年内将占主导地位,四年后近八成股民会通过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电话委托、营业大厅自助委托以及柜台委托的比例都将大幅度降低,股民获取证券信息的渠道也将会从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演变。
2001年5月,赛迪资讯顾问公司互联网与电子商务事业部开展了″网上证券交易调查″,共取得有效问卷556份。调查表明共有27.1%的被访者现在已经把互联网作为证券委托交易的常用途径之一。互联网成为继电话和证券公司营业部之后第三大委托方式(见图1)。电话委托已经取代传统的营业部方式成为最普遍采用的委托方式,而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必将以更加先进的技术优势取代电话成为中国股民最普遍使用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由此看来,在日趋激烈的竞争驱动下,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很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到2001年10月底,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渗透率才仅仅5.74%。这一数据表明,网上交易在我国还只是原有委托方式的一种补充,其替代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要加快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速度,我们认为以下关键问题亟待解决:
1.交易费用问题。网上交易投资者要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交易佣金、印花税和通讯费用三个部分。交易佣金居高不下是目前我国发展网上交易的最大障碍。长期以来,国内券商都是根据有关法规,统一按照交易额的3.5‰收取固定比例的交易佣金,国家按4‰的税率收取印花税,因此尚不包括通讯费用的实际交易费率已高达交易金额的7.5‰。而在网上证券交易最活跃的美国,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买卖股票可获得诱人的交易佣金折扣,网络券商Ameritrade甚至推出免费交易网站,不收取任何交易手续费。可以这样说,低廉的交易手续费促进了美国网上证券交易的迅猛发展。我国证券交易实行固定佣金制度,投资者很难从网上交易中获得直接利益,即使部分券商以佣金返还来吸引客户,但毕竟不公开、不规范,并且返还比例还要视客户的资金量、交易量而定,并不是所有客户都能享受到。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客户对网上交易的兴趣,使得网上交易规模难以扩大。
2.网速有待进一步提高。网速太慢是CNNIC历次调查中用户认为最不满意的另外一个主要问题。由于目前上网大都采用拨号方式,线路拥挤带来的不便甚多,网上证券交易难免不受影响。在交易量较大的情况下,无论电话委托或网上委托,都可能发生线路阻塞现象,网上行情与信息的速度甚至可能比实际行情慢几分钟以上,直接影响交易完成的质量,客户可能因为行情阻塞或显示慢,下不了单或下单拿不到想要的价格。随着网上业务的增长,用户对因特网的传输速率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改善目前上网慢的情况,除了增加骨干网的带宽、路由器速度和服务器的处理能力外,更大的困难在于如何提高用户接入网的传输速率。
3.网络安全性与稳定性问题。客观地说,网上交易的安全系数要高于一般传统的委托方式如电话委托等。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客户委托数据在到达券商交易服务器之前的传输过程中是透明可读的,只要截获这些数据,就能够解读并获取客户的密码以及其他的交易数据等信息。而在网上交易中,客户的私有信息以及交易数据都是经过较长位数的加密,只有交易服务器才能正确识别这些数据,而且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获得网上交易资格的券商,如海通证券、国泰君安、申银万国等券商均采用了安全认证(CA)机制,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认证,防止假冒和抵赖现象的发生。迄今为止,尚未出现由于网络安全性而引起的网上交易纠纷。尽管如此,网上证券经纪面临的最大威胁仍然是安全问题。
4.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网上证券交易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涉及到更复杂的利益关系,必须对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规范,这就需要更新原有的法规体系,使其适应证券市场新的发展需要。我国的证券法规本身就有待完善,在网络时代还必须解决好以下新问题:(1)无法可依问题。如网上证券交易需要诸如《数字签名法》的法律,以保证用电子签名代替书面签名的合法性,而我国尚未制定这一法律。(2)管辖权和法律选择问题。由于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不受时空限制,交易者所在地点不再重要,这就对管辖权和法律选择提出了挑战。(3)相关法律的冲突问题。我国新制定的《合同法》已经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且许多交易项目的结算也都是通过电子票据来完成的,而我国的《票据法》目前还不承认非书面的电子票据,所以应对两法矛盾之处进行修改。(4)网上信息披露问题。尽管我国《证券法》对有关信息披露作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对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合法性尚未加以严格确认,对通过网络谣言或其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制裁也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条文。(5)法规上的国际协调问题。网络证券将在Intranet和作为全球交易平台的Internet上进行,这必然会使证券的跨国交易变得普遍,而各国的法律不同,发生纠纷时将存在着法律选择的冲突。
5.网上开户、网上资金划转问题。网上交易的一大优势便是打破了时空限制,这意味着办理开户手续以及资金存取都可以方便进行,只需要到身边的银行即可办理一切手续,这在国外一切都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在国内却没有这么方便,投资者开户必须是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去办理。这就使广大农村居民以及所住地区证券营业网点少或根本就没有营业网点的城镇居民,仍然难以通过网上交易所带来的便利,加入到股民队伍中来。
6.个性化程度低,网上服务未能及时跟上。许多券商只是在自己或是他人的网站上建立了一个交易平台,互联网强大的信息服务功能并未发挥出来。虽然大部分券商网站在构建时也都设置了实时新闻、网上交易、专家在线、CALLCENTER、模拟炒股、虚拟社区、个人定制等一整套非常有吸引力的栏目,但实际运作中,网站提供的服务内容非常有限,原创信息很少,信息重复率高,个性化程度低,对客户的交易决策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因此,大部分券商网站实际上只是为其网上证券委托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证券电子商务有很大差距。此外,网络时代是信息爆炸的时代,各种信息充斥网络,如何帮助投资者有针对性的选择使用网络信息而不浪费时间,这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7.规范和监管问题。首先,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在这一监管架构中,不仅组织结构、参与部门可能会有别于传统的证券监管体系,而且监管工具和手段也会明显不同。其次是监管依据尚不足。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虽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对网上交易的准入和安全问题出台了一些规则,但法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适应监管的需要。有关网上交易的资格审查、网上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技术体制、网上交易的信息资源管理、网上交易的市场监管都还缺乏明确、公开、统一且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网上安全设施也还只是由各个券商自行设定。再者,对网上交易的开放性认识不足,尚没有形成全球化的协调监管机制。
推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若干建议
1.应尽快出台与《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加强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管理,规范市场参与者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证监会已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但从其内容来看,还只是框架性的,尚未解决网上交易所涉及的众多复杂问题,因此应尽快出台操作性更强、更具体的法规条文,完善各项技术和制度规范,保证网上交易安全可靠,为发展我国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网上交易的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陆续对互联网及互联网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了法案。这些法案主要包括:1.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2.网络公平法案(NetFairActof1998);3.电子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PrivacyBillofRightActof1998);4.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Children'sOnLinePrivacyProtectionActof1998);5.纳税人互联网帮助法案(TaxpayersInternetAssistanceActof1998);6.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Mail-boxProtectionActof1997);7.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UserProtectionActof1998);8.互联网上禁赌法案(InternetGamblingProhibitionActof1998),等等。9.数字签名和电子印鉴法(DigitalSignatureandElectronicAu-thenticationLawof1998),本法案旨在许可金融机构使用电子印鉴技术,并相应地对1968年银行法的相关内容做修正。上述法律和法案是确保网上交易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国应加快网上交易的法制建设步伐。
2.加强监管,建立符合网上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网上证券交易在许多方面有别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引发了许多新问题,对原来基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而建立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在网上交易的监管上,一是要加强调研,尽快全面了解新的监管对象;二是要根据新的需要,分步骤修订或补充原来的监管体系,例如统一对网上交易系统认证的标准,对IT公司介入证券类服务的责权进行清晰的界定;三是将券商网上交易委托系统的运行情况纳入对券商的现场监管范围之内,定期进行检查;四是根据互联网技术发展趋势,要求券商及时提高网络运行的安全性;五是教育和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网上证券委托可能存在的风险;六是坚快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活动。此外,鉴于网上证券交易在地域上的无限制性,应该充分考虑到对跨国境证券交易可能带来的潜在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置的复杂性,及早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积极参与在该问题上的国际合作,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案。
3.国家应从战略高度,促成金融证券业与电信、IT业的技术与业务合作,统一规划,分工协作,提高网上交易的时效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大幅度降低总体交易成本。电信行业的发展与合作,对网上交易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从网络数据传输方面看,急需电信部门扩展信道带宽,提高线路传输速率。
网络安全是必须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尽管目前尚未出现安全方面的大问题,不过一旦网络安全失控,不仅会对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甚至对社会秩序也将产生连锁的负面影响,因此其严重性不可低估。目前几乎所有券商的网络操作系统使用的都是他国产品,因此加强国内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意义十分重大。就目前来看,国产网络安全产品发展很快,但券商的网络安全意识优待进一步提高。在系统建设的安全措施方面,笔者认为管理层应在两个方面从严把关:一是根据技术进步和黑客手段的变化,及时修订或提高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二是协调全国网络安全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并强制性规定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国内网络安全技术和产品,不能各行其是。
交易成本问题是另外一个阻碍我国网上交易快速发展的致命因素。这也是一个跨部门问题,需要合作解决。只有大幅度降低电信行业的各项收费,才有利于证券经纪业网上交易的发展。要推动我国网上经纪业务的发展,必须大幅度降低包括投资者上网开户接入费、网络接入费与使用费、上网计时或包月费用等在内的各项通讯费用,并在券商经营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要有步骤地降低网上交易手续费。
4.引入保险机制,保障投资者切身利益。尽管券商的网上交易系统采用了多项安全措施,但投资者对网上交易仍然存有诸多担心。为此,我们应在依靠技术进步,不断强化安全保密手段,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对应的险种,为投资者投保,通过保险机制的配套工程来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树立投资者对网络安全的信心,建立保障投资者的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据笔者所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备案登记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险业务。而国外保险公司早就意识到开拓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包括互联网保险在内的高科技保险业务正成倍增长。英国和美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黑客保险″业务,著名的网上证券经纪商ETrade为每个交易帐户免费提供高达1亿美元的保险,这项措施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通过ETrade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信心。
5.券商应转换经营理念,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互联网的出现使证券服务的方式和服务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高层次、智能化、个性化服务为特征的信息咨询服务巳成为券商之间竞争的关键。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的价格竞争缺乏必要的制度环境,不能公开以降低手续费来吸引客户。因此,跨越价格竞争阶段,提前进入网上服务和差别信息竞争,以客户需要为中心,提供个性化的市场信息服务是必然的选择。以目前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券商不仅在信息咨询上可以向客户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还可以在理财服务上为客户定做产品。如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积极拓展与客户的关系,强化全方位的理财服务。通过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客户关系档案,只要客户一上网,经纪人就可以根据其家庭背景、投资历史品种、财力和投资偏好,为其度身定制一套投资计划或组合;依据网上交易特点对原有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如开拓客户应答中心、24小时全天候服务、实时大势分析;根据客户的不同层次,设计多元化的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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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2-94 -03
一、引言
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和发展都已深刻影响和改变着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并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以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促使传统金融行业与电子商务、通信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不断融合发展,构建出以互联网为交易渠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一国际金融发展的新业态,并在传统金融领域内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交易市场,既区别于以传统银行的间接融资,又区别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交易者形成的海量数据,通过社交网络,形成了对交易者资产信息状况的充分反映,且这些信息的获取成本较低。在方式上,由于互联网络提供了低廉、方便的交易平台,交易者可直接根据对方资信状况而无需通过金融媒介进行交易。从金融实践来看,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模式:电子支付手段、P2P借贷平台、大数据金融。
(一)电子支付手段
电子支付的基本产业链模式是由金融机构-网络运营商-第三方支付构成。而从商业模式推动方角度来看,可以将电子支付手段划分为传统商业银行推动的电子银行服务、非金融机构推动的第三方支付、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的“超级网银”。
传统商业银行推动的电子银行服务,如银行卡在线转账又称“网上银行”,即指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对客户方提供金融服务及一些互联网服务,是互联网对传统银行服务的一种替代。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具有一定信誉保障和实力的非银行机构,借助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与银行签约,在客户与银行之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该模式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支付,而是线上线下全覆盖,其应用领域更为丰富。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的“超级网银”打破了各大银行之间的壁垒,实现跨行转账和账户查询、在线签约等传统网银不可比拟的优势,并对国内的电子支付带来了突破性的发展。
(二)P2P借贷平台
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网络小额信贷模式,指借贷双方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资金借与贷,借贷人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出借方,贷款人通过与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风险,并在所有信息中选择低利率借款。它是民间小额借贷与互联网相结合,资金持有者通过网络信贷平台将资金贷给其他资金需求者的一种借贷方式。目前,在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科技的推动下,这种金融模式逐渐发展成未来金融交易的主要形态之一。P2P借贷平台可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纯线上交易模式,该模式无需线下审核,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完成,不承诺保障本金,以拍拍贷为代表,借贷双方通过平台竞拍交易,若发生违约风险,平台不垫付本金。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然后平台通过所在区域的商,采取线下调查的方式来审核借款人信用,如翼龙贷。第三种是线下交易模式,线上网站平台仅提供交易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由P2P借贷机构和客户在线下完成,以宜信为代表。
(三)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以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大数据金融是指通过对海量的数据进行筛选提炼,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和价值信息,并自动筛选出最需要资金的小风险客户,主动向其定向营销。这种营销模式可以节约大量的广告费用和市场开拓费用,在对客户评估时,还可以加强客户的资信准确度。大数据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是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商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与云计算相结合。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网络银行方面,招商银行在1998年推出的“一网通”是国内首款网上银行支付平台,它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供转账等支付服务。随后,中行、建行、工行相继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2014年,我国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数达到9.09亿户,新增1.5亿户,同比增加19.71%;交易笔数达608.46亿笔,同比增加21.59%;交易总额达1248.93万亿元,同比增加17.05%。截止目前,个人网银、企业网银和手机银行在电子银行整体渗透率已经超过70%。采用网银支付手段的交易正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目前已经成为银行重要的利润来源。
在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领域,我国证券营业部于1996年开始试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2000年,证监会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规范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目前,我国证券业的经纪业务已经通过网上交易和手机证券,实现了网络信息化。网络保险方面,1997年,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正式开通,我国开始出现网络保险,之后,平安、太平洋、泰康人寿等保险公司也陆续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目前,总体上,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已拥有了自己的网站。自2011年到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已从28家增长到60家,保费规模快速扩大,从 32 亿元增长到 291 亿元,3年间增幅总体达到 810%,投保客户数从 816 万人增长到 5437 万人,增幅达 566%。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14年第三季度,共有83家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业务。
第三方支付涉及领域已涵盖企业支付、网购、费用代缴、基金、保险等银行传统领地,包括支付宝、财付通、易宝支付、快钱等在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将银行个人和企业客户服务作为其重要战略业务。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研究数据显示,2014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超8万亿元,同比增长50.3%;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近6万亿元,同比2013年增长 391%,约为2011年交易额的80倍。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移动支付,在2013年、2014年两年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预计2018年移动支付的交易规模有望达到18万亿元。
P2P网贷领域,国内根据借款主体的不同,P2P网贷可划分为P2P(个人对个人,如拍拍贷)、P2B(个人对企业,如爱投资)、P2N(个人对多个机构,如有利网)、P2G(个人对政府项目,如投促金融)等。2007年,“拍拍贷”成为我国第一家P2P平台。近些年来,随着P2P借贷模式逐渐被接受,大量小贷公司开展了线上业务,同时传统民间借贷也向线上进行转移,P2P网贷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据相关统计数据,2012-2014年期间,P2P行业发展迅猛,成交量从212亿元增长至2528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69%。截止2014年底,全国运营平台1575家,P2P网贷领域整体处于快速发展中。根据相关数据的不完全统计,网贷领域总运行平台数量与成交额逐年增加,在2015年10月实现了该行业的第一个万亿元。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和成效,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在总体交易中所占的比例尚小,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公众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认识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见不统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信息安全问题突出
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在给客户带来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2014年中国网民规模6.49亿,手机网民5.57亿。其中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3.04亿,手机支付用户达到2.17亿。这一庞大的互联网金融规模,使得网络信息安全变得至关重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其金融信息的风险和安全问题,主要来自互联网黑客侵袭、病毒木马攻击、系统漏洞、用户信息泄露、安全意识淡薄,虚假金融信息传播、移动金融威胁逐渐显露等七个方面。同时,第三方支付、P2P等互联网金融新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安全管理水平总体上较低。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多的为民间金融性质,在安全防护系统建设方面投入有限,应用信息系统安全和业务连续性问题突出,导致支付出现中断、客户信息流失及信息泄密等问题。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多基于大数据,而数据使用范围和隐私保护尚不明确,从立法角度来看尚无数据安全边界的明确规定。为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避免由于信息安全问题导致互联网交易风险的出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理应得到重视,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监管问题也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监管制度和法律规范尚不存在。目前,我国分行业进行监管的体制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交叉融合趋势,同时,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法规体系有效性降低。对于电子货币监管领域来说,我国对电子货币监管采样统一和标准化等原则,虽然具有提高运行效率及一定程度上避免资源浪费的优点,但其监管的单一化势必会抑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发展往往领先于法律法规的监管,导致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些规定尚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而造成对互联网金融新行态的规范不健全的现象。目前,对于网络融资平台来说,在资金监管、信用管理和业务范围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新型余额增值服务如余额宝、理财通等,其监管问题也有待解决。此外,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些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不利的。如何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灵活性和兼容性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
(三)互联网金融技术有待完善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业务与互联网产生了密切联系,尤其是网络金融服务和第三方支付等金融业务,依靠以互联网平台技术的支持。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互联网金融应用支撑技术较为落后,互联网金融技术的支撑体系的发展速度与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营的发展速度相比不协调,导致互联网金融技术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务的需要,尤其是在信息安全技术的运用方面,相关对互联网金融具有支撑作用的大数据与云计算等新技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目前,尚没有专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缺乏外部监管,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体系亟待完善。其中,以互联网信贷的监管缺失问题最为突出,目前互联网信贷实质处在法律的边缘地带,我国尚未对此业务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因此,需要尽快明确监管责任,从法律法规层面上来规范和约束互联网金融,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发展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的主动防御体系
互联网技术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必须适应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的要求。目前,网络攻击呈现自动化、智能化、手段多样化的趋势,而如何应对纷繁多变的网络攻击需要互联网企业加快主动防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安全风险防范,构建互联网信用网络技术,形成互联网金融的可信网络平台。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创新,采用多种手段和技术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保证互联网金融网络体系的健康运行。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
由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发展时间较短,人才积累较为欠缺,构成相对单一,总体上,具备互联网编程、金融、网络运营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的相对缺乏可能将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重要限制因素。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对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网络技术、保险、证券、基金等)进行复合培养,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储备,弥补互联网金融人才需求的缺口。加快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和研究成果的转化,以适应不断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实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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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范文3
P2P网贷监管管理办法:《办法》主要内容集中在六个方面作为网贷监管的具体细则,《办法》总共八章47条,主要内容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P2P网贷监管管理办法:负面清单、第三方存管、限制借款集中度是主要管理措施业务管理措施是《办法》中的重头戏,也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总结来看,《办法》对于对于网贷的业务管理措施主要在三方面:
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银监会表示,《办法》正式后,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基本上这些措施大都在市场预期之内。很多信息已经被媒体反复解读,业界也早有准备。再加上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预计不会对行业厂商大的冲击。
P2P网贷监管管理办法:网贷负面清单明确若干个不得《办法》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负面清单,作为管理措施的重要内容,相当于为网贷机构设定了禁区。根据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不得从事自融或变相自融。
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线下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
不得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
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也就是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线下不得从事营销活动和虚假宣传。这样的定位正式将网贷与传统金融服务区隔开来。
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不能销售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能做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又进一步将网贷与网络理财、众筹等互金模式区隔开来。这样的规定将网贷机构的定位进一步固定,不能兼营其他互金业务。这应该是管理层处于分类监管的考虑,也防止不同互金模式之间传递风险。
这些负面清单中,不得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线下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等都属于比较熟知的监管规定,早已在业内执行,基本上比较正规的网贷机构不会受到影响,不会有调整压力。
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这一条应该影响比较大。目前的网贷机构对于融资项目大多语焉不详,很难查到融资项目的具体信息。相信此后网贷机构会不得不对项目信息进行更多披露,但具体怎样才算是充分披露,还要看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尺度。
不得拆分融资项目影响会有比较大的影响。这会使网贷机构难以将大额融资标的进行拆分,以满足借款规模上限的限制。当然,也许会有平台将融资项目进行包装,使之成为不同的融资项目,来规避监管。
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则堵住了网贷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路径。当前一些公司已经将信贷产品证券化并在上交所、深交所挂牌交易。网贷机构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则堵住了场外ABS的发展之路,使网贷机构只能做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易撮合,不能做信贷衍生品的交易。
总体来说,《办法》对于网贷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全方位界定,网贷今后拓展业务模式受限制比较大。
P2P网贷监管管理办法:网贷借款上限最终落实此前有消息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设置了借款上限。最终颁布的管理办法确认了这一消息,即: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会对一些网贷机构产生不小影响。当前一些网贷平台经常大额借款标的,实现了交易规模的快速做大。
例如,统计显示,红岭创投平台在20xx -20xx年期间,了多笔大额借款标的。20xx年的单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大额标的为63笔;宜人贷官网显示,借款人凭借工资流水,可申请最高50万元借款,凭借社保公积金信息,可申请最高30万元借款;
开鑫贷官网显示,目前正在发售的商票贷、苏鑫贷等贷款标的,金额都在两三百万之间。万科刚刚入股的鹏交所,融资项目金额也多在100万以上。
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新常态;城商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转型
中图分类号:F830.3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5)06-0073-07
自2010年起中国经济增速连续四年放缓,经济发展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阶段,“三期叠加”对城商行造成一定外部冲击。同时,受不对称降息、利率市场化加快、金融脱媒深化、同业跨业竞争加剧以及监管规范增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2010年以来城商行规模及盈利增速明显放缓,尤其是2014年,资产总额及税后利润增速分别跌至19.15%和13.48%,创近8年来新低,城商行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环境,城商行积极应对新常态,主动加快战略转型和创新驱动步伐,将发展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内涵型”。实施业务转型和发展模式再造,重点推进组织架构改革、精细化管理、综合化经营、资本补充机制创新以及零售业务转型,与此同时,把握金融信息化发展浪潮,积极布局直销银行及互联网金融,实现新常态下的新发展。
一、经济金融改革深化背景下的格局与挑战
(一)经济新常态重塑城商行发展格局
城商行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中国经济上行周期以及银行业的整体繁荣。然而,随着中国经济进入“三期叠加”的新阶段,经济实际增速显著下行,限制了城商行规模扩张能力,同时,实体经济去杠杆化及企业信用风险的持续暴露进一步加大城商行资产质量压力。加之城商行经营的地域特性,在经济下行周期中面临更大的持续盈利及风险管理的挑战。如图1所示,2009年以来,城商行规模扩张及盈利增长与中国经济增长之间呈现极强的一致性,2014年成为中国经济及城商行近年来发展新低。
具体来看:一是规模扩张速度创10年来新低。19.15%的整体资产总额增速仅为2010年的一半,也是近10年来(2005―2014年)首次降至20%以下。从个体来看,前几年增速保持在25%以上的中小型城商行,包括威海商行、洛阳银行、桂林银行、青海银行等资产增速均明显放缓,其中,青海银行增速仅为8.45%,其余三家都降至15%以下。二是盈利增速及资产利润率明显下滑。资产扩张能力受限、存贷利差收窄、不良核销及拨备增提,三个因素共同作用使城商行利润增速降至13.48%,比2007―2014年平均增长率低近20个百分点。同期资产利润率由2013年的1.19%降至1.12%。三是资产质量承压,不良贷款明显上升。受经济“三期叠加”等因素影响,城商行资产质量延续近年来下行态势,且幅度也有所扩大,2014年不良贷款余额较上年度增加56%,不良贷款率创5年来(2010―2014年)新高,达到1.16%,较上年度增加0.26个百分点,自2012年第4季度以来连续9个季度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保持“双升”。
(二)金融市场化加速城商行深化改革
2014年11月21日,央行宣布非对称降息并扩大存款利率上浮区间上限至20%。2014年11月30日,国务院就《存款保险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释放了深化金融改革的信号,利率市场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随着存款理财化及同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城商行依靠价格等传统手段进行竞争迫使净利差水平向下限收敛,由此带来利差水平的显著下降,由2013年的2.92%迅速下降至2014年的2.39%。与此同时,金融脱媒形势加快。一方面,直接融资特别是债券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使传统银行信贷受到明显挤压,央行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表明,我国社会融资总量中人民币贷款占比由2002年的91.9%下降至2014年的41.2%,融资市场上的竞争愈来愈激烈,社会融资结构正在发生显著的变化。而这对依靠传统存贷业务、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不高的城商行带来的影响更加深刻。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技术脱媒趋势更加明显,由此带来的第三方支付(以支付宝等为代表)①模式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产生的脱媒作用也更为明显,这对信息科技支撑本就较为薄弱的城商行而言会带来客户资源及存款流失的风险。金融市场化的加剧要求城商行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加快业务转型步伐。
二、适应“新常态”加快模式再造和业务转型
经济增长红利的消失以及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化,使国内城商行传统的主要依靠资本增加、信贷扩张以及增加人员和网点投入拉动的外延式增长模式不可持续。面对2014年以来息差收窄、负债成本上升、收费业务监管从严以及不良贷款加速暴露等多方面的压力和挑战,越来越多的城商行启动新一轮经营管理改革。一方面,随着业务模式的转变,积极推进以提高管理效率为重点的体制机制改革;另一方面,契合混业经营及金融信息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快布局非银行业金融领域及互联网金融。
(一)以组织架构改革红利激发经营活力
尽管过去十余年决策链条短、经营机制灵活的组织架构模式显著提升了城商行的决策效率并使之在激烈的银行业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但是,随着横向推动跨区域经营、纵向推进支行网点建设,城商行逐步确立了相当的市场份额,无论是资产规模还是组织规模都逐步壮大,原先的组织架构及管控模式难以为继。因此,组织架构调整成为国内城商行应对经营挑战、提升竞争灵活性的重要战略选择。
南京银行拉开2014年城商行组织架构改革的序幕。2014年1月,经监管部门批准,在整合总行营业部及南京地区8家中心支行的基础上,南京银行南京分行正式成立。南京分行成立之后全面接管南京地区营运管理工作,形成集约、高效的后台集中作业模式,而总行管理精力和资源从南京地区事务中释放出来,进一步增强战略决策、管理指导和综合服务能力,实现营管分离。南京银行作为上市银行而备受关注,但事实上,同期实现总行地区营管分离的还有营口银行、东莞银行等,其中,营口银行也于2014年初成立营口分行,而东莞银行则于2013年底获批筹建东莞分行,并于2014年11月份开业。其他城商行则随着业务不断做大、异地分行不断增多,通过设立总行属地业务管理总部(比如厦门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阜新银行等)或实行中心(区域)支行管理模式(如青岛银行、福建泉州银行等),开始着手梳理总行属地业务管理模式,明晰总分支机构管理职能,并授予区域机构一定权限,缩短市场反馈链和执行链,防止决策信息在层层下达中衰减,为总行地区释放更多管理资源,做深做透总行属地业务。
除分支机构管控模式的改革外,条线事业部制和专营部门制成为2014年国内城商行组织架构改革推进的重点。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实践已经表明业务条线垂直及专营管理的优势,随着城商行改革的持续推进,这一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也越来越成为城商行组织架构调整的重要方向。而监管部门也提出积极推动银行深化事业部制改革,促进“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转变,推进专营部门改革,实现业务合理集成,提高银行专营化水平。正是结合管理创新需要以及银行业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城商行逐步探索条线事业部及专营部门改革。作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城商行,北京银行是条线事业部及专营部门改革的领头羊,2014年8月,北京银行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设立法人直销银行、信用卡中心及资金营运中心的议案。直销银行从零售条线剥离出来,以准法人形式运营,将极大突破地域限制,推动北京银行零售业务的跨越发展,信用卡中心的成立有助于北京银行进一步推动产品创新发展和提升服务水平,而资金营运中心的设立将统一全行自营投资、做市交易和资产管理业务,成为北京银行业务创新源泉和利润中心。除北京银行外,在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下,城商行积极推进理财事业部制改革,广东华兴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银行、青岛银行等规模较大的城商行已先后成立资产管理事业部、金融市场事业部等条线事业部或专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此外,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或信贷中心仍然是城商行专营部门改革的重头戏,2014年,营口银行、青海银行、郑州银行等城商行积极践行小微金融发展战略定位,成立拥有独立牌照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营管理的自主化水平。
(二)以精细化管理改革突出内涵式发展
随着城商行股份制改造和利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转换经营机制和效益增长方式迫在眉睫。精细化管理的实质在于探索新型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提高城商行资产盈利能力和资本积累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外部资本吸引力,进而建立有效的资本补充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城商行外延式、粗放式的增长模式,实现向现代银行的转变。
2014年,面对利率市场化对城商行盈利和发展空间的强大挤压,城商行更加重视通过低成本、高效益的精细化管理去拓展市场空间,按照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交易成本最低的原则设计、优化流程和管理模式,提高经营效益。一方面,深化资金转移定价体系的运用,搭建起适应利率市场化的产品定价体系。重点推进资金转移定价体系在绩效考核、利率风险管理以及资产负债结构配置等领域的应用,完善市场化价格运用价制,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对业绩进行科学评价,并有效引导资金运营部门及分支机构资金投向,真正发挥政策传导效应推动业务转型,为城商行适应利率市场化发展、提升在市场化背景下的竞争力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建立健全成本管控体系,增强成本控制能力。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张、网点和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城商行以往粗放式的成本管控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盈利管理需要,强化成本管控意识、精细化成本管理迫在眉睫。因此,国内城商行积极推进管理会计工具应用与全面预算管理,坚持费用资源与效益相结合,坚持机构、条线、产品等多维度的目标任务分解及预算控制与分析,将成本管控及降本增效的意识有效传递到每个部门、分支机构及个人,以有限资源实现最大化收益。
以德阳银行为例,2014年按照“复杂力求遵循简单化,简单力求遵循流程化,流程力求遵循定量化,定量力求遵循信息化”的精细化管理总体要求,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通过清晰量化业务操作流程将成本收益控制管理渗透到经营各个环节,并通过与财务管理系统对接进行业务成本收益计价,精确成本管理。与此同时,夯实精细化管理的制度体系。德阳银行对绩效管理体系进行重大改革,以经济利润为导向,辅以KPI(关键绩效指标)和PBC(个人事业承诺)两大考核工具,实现战略目标的层层分解和考核评价,增强员工激励,进一步强化“以利润为中心”的经营意识。围绕新的考核激励机制,德阳银行分别制订了“财务评价管理办法”、“成本分摊管理办法”、“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办法”及“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应精细化管理要求的新的财务评价体系。通过加快建立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管理体系,推动精细化管理迈出实质性步伐。
(三)涉足非银行金融业加快综合化经营
伴随金融脱媒趋势的加快,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端产品对客户的吸引力不断下降,国有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控股保险、基金、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公司,获得金融脱媒所引起的流向非银行金融领域的收入,对冲金融脱媒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快推动单一银行服务模式向差别化综合金融服务模式转型成为商业银行近年战略转型的重要方向②。然而,受自身规模、业务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等资源禀赋限制,除北京银行外,国内绝大多数城商行与综合化经营尚有较大的差距。但在综合化经营的大趋势不可逆转以及监管层的培育推动下③,2014年,越来越多城商行涉足非银行金融领域,加入综合化经营方阵。
从市场规模、增长潜力、盈利能力以及与银行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来看,信托、基金、寿险、融资租赁成为商业银行涉及最多的几大领域。然而,综合考虑进入难度,融资租赁、消费金融及基金是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的三个金融牌照,适合作为城商行综合化经营的切入口,而近两年的实践也表明了这一点。继2013年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及上海银行获批建立基金管理公司之后,2014年,金融租赁及消费金融再次成为城商行综合化经营的突破口。
2014年2月,由北京银行独家发起设立的北银金融租赁公司正式开业,成为国内首家由城商行发起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由此也拉开了2014年城商行加快综合化经营的大幕。2014年6月,由哈尔滨银行发起设立的东北地区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2014年12月,由洛阳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以农机租赁业务为基础业务和特色业务的洛银金融租赁公司正式成立;除此之外,徽商银行、宁波银行先后获批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至此,具备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将增至17家,而城商行占据5个席位。
除融资租赁这一与银行业务协同效应较高的非银行金融领域外,消费金融在2014年也成为城商行综合化经营的重要突破领域。特别是2013年9月,银监会进一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增加武汉、重庆、青岛、南京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城市城商行便开始积极申请筹建消费金融公司。2014年12月,湖北银行主发起设立的湖北消费金融公司、重庆银行战略投资的马上消费金融公司分别获银监会批复筹建,标志着继北京银行、成都银行之后,消费金融领域再添城商行新军。与此同时,徽商银行与合肥百货联合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杭州银行与生意宝等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杭银消费金融公司也正在积极筹备当中。
从基金公司到金融租赁公司,乃至消费金融公司,城商行综合化经营的意愿在2014年显著增强。这既是城商行应对金融市场多元化新挑战的必然要求,也是自身深化战略转型、重塑发展模式的重要途径。国内城商行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综合化经营,力求走出一条符合城商行自身客户定位和地域特色的综合化经营之路。
(四)创新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在利润增长明显放缓、信贷资产扩张以及融资渠道有限等多重因素影响下,城商行面临长期资本补充的压力。2012年12月,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对合格资本工具明确做出界定,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包括发行优先股、创新二级资本工具等在内的新型资本工具成为国内城商行拓展有效资本补充渠道的重要方向。
2014年1月24日,锦州银行正式发行15亿元的二级资本债,成为国内第一家发行符合二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资本债的城商行。在利润增速下滑、内源性资本补充愈显乏力的新情况下,通过二级资本债券方式补充二级资本成为当下城商行短期内获取资金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不但可解决长期资金的来源问题,而且将直接作用于下一步的业务和资产规模扩张,这对于城商行持续发展尤为重要。因此,自锦州银行成功试水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之后,减记型二级资本工具的试点进一步扩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末,共有包括杭州银行、盛京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在内的16家城商行发行了二级资本工具,发行总额近400亿元,其中,仅江苏银行一家发行规模就达到120亿元。随着发行的常规化,二级资本债券将逐渐纳入绝大多数城商行的中长期资本管理方案当中。
而宁波银行的资本补充方式则更显综合化、立体化。2014年,宁波银行在10月份完成一笔定向增发后,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支持业务持续平稳发展,计划通过发行优先股以及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债继续补充资本。其中,发行优先股0.5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50亿元,用于补充一级资本,发行不超过70亿元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债,用于补充二级资本。宁波银行通过上述三种渠道共可补充一级资本不超过80.76亿元、补充二级资本70亿元,能够有效支持新增网点业务发展及新型业务的增长。
伴随资本工具的不断创新与实践,国内城商行资本补充渠道不断拓展,一方面,可以根据监管规定和资本市场状况,合理选择普通股配股、公开增发(针对上市城商行)和非公开增发等方式融资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或者发行符合监管要求的资本工具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另一方面,通过发行合格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债等资本工具补充二级资本,降低资本补充的融资成本,完善融资结构。
(五)探路直销银行,加快布局互联网金融
如果说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2014年可谓是金融互联网的新起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强大竞争压力,国内城商行积极转变思路、主动拥抱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化的步调大大加速。而建设直销银行成为多家城商行布局互联网金融的共同选择。所谓直销银行是指不通过传统营业网点和柜台,而是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来提供银行服务的一种方式。直销银行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欧美国家,伴随利率市场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金融产业竞争的加剧而发展起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直销银行实现了快速发展。2013年9月18日,在与境外战略合作伙伴ING集团研发筹备多年后,北京银行直销银行服务模式在北京正式开通,标志着国内第一家直销银行破土萌芽。
由于突破了地域限制以及无网点成本,直销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存贷款价格和更低的手续费率,因此,国内城商行期望抓住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机遇,通过网络技术提升个人客户服务能力来弥补自身短板。2014年,国内城商行密集布局直销银行即是佐证。包括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重庆银行、包商银行、珠海华润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兰州银行、台州银行、攀枝花商业银行在内的11家城商行纷纷于2014年上线直销银行,积极布局互联网金融。与此同时,各家城商行均重视打造自己的直销银行品牌。其中,北京银行打造“更惠存”(存款)、“更慧赚”(理财)、“更会贷”(贷款)、“更汇付”(支付)四大品牌;包商银行着力打造其独立研发的“小马bank”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上海银行的“上行快线”直销银行在初期引进“智惠保宝”四个系列产品,涵盖存款、理财、基金和保险等诸多金融产品。除上述品牌外,还有广东南粤银行的“南粤e+”、南京银行的“你好银行”、攀枝花商业银行的“芒果银行”、兰州银行的“百合银行”。
然而,由于监管原因,目前国内直销银行还无法提供如国外直销银行那般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只能作为商业银行的一个业务补充渠道进行经营,而无法作为独立实体以市场化的利率和手段与传统商业银行进行竞争,因此还不能称为纯粹的直销银行。此外,多数城商行直销银行业务集中在储蓄、汇款、理财、基金以及日常缴费等几个方面,业务及产品趋于同质化。因此,未来如何立足自身定位,走差异化直销银行发展之路是城商行直销银行业务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六)深化改革转型,城商行布局“大零售”
一直以来,零售业务是国内城商行发展的一大短板。截至2013年末,国内城商行储蓄存款占比仅为29.24%,较银行业平均水平低近15个百分点。然而,相对国有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在客户资源、网点数量、资金成本以及品牌知名度等方面处于劣势,这就决定了城商行要想在零售业务方面有所突破,必须破除思维定式的困境,走差异化、特色化零售业务发展道路。2014年,城商行持续加大对零售业务的资源投入,从组织架构改革、网点转型、产品创新、品牌打造等多维度推进零售业务转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组织架构改革。国内城商行深入推进以零售条线专业化运营及营销组织体系优化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强化总行零售业务经营管理中心、营销服务中心、产品及制度研发中心和考核激励中心的职能建设,实行专业化的经营和条线管理。以大连银行为例,2014年4月,大连银行打破原有零售部门分割局面,重新按照前、中、后台进行职能上的整合和流程上的梳理,成立零售银行总部,设置了市场与客户管理部、渠道与服务管理部、零售风险管理部三个一级部门,推进“大零售”改革的落地。二是网点转型。以社区支行为物理载体的发展策略成为2014年城商行网点转型的重要着力点。国内城商行积极、稳妥推进社区支行建设,不断延伸社区金融服务触角,在践行普惠金融的同时推动零售业务经营模式转型。以温州银行为例,2014年倾力打造的首批20家“温州版”社区银行全部获得监管部门开业批复。三是产品创新。产品是业务发展的重要载体,2014年,城商行围绕客户需求及市场定位积极推进零售业务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客户零售金融需求。以广东南粤银行为例,围绕有贷款购房需求的客户推出市场首创的“蓄利宝”产品,加强客户分层经营、精细化管理服务,与此同时,面向草根级小微企业主推无担保贷款特色业务,通过产品创新逐步在总行所在地建立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四是品牌打造。品牌是业务发展的灵魂,依托品牌优势做大做强零售业务成为城商行零售业务发展的重要策略。2014年,城商行强化对零售业务品牌建设的重视,通过整合产品线、有效植入企业文化打造各具特色的零售业务品牌。以德阳银行为例,2014年积极推进大零售战略品牌建设,围绕客户需求、主攻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品牌与贵宾管理服务两大核心业务品牌,并于2015年初成功推出“幸福与远见”两大零售业务品牌。
随着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以及金融互联网化的快速发展,促进零售业务深度发展成为商业银行转型的重要方向。尤其在对公大客户议价能力降低、小微客户风险加大的背景下,零售业务以其低资本消耗、低风险权重的特点成为城商行未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城商行发展零售业务要着眼长远发展及基础能力提升,明确零售业务作为发展转型重点及盈利的重要来源,加大投入,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为零售业务长期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三、城商行“第二季”的发展故事更精彩:反思与展望
2014年,城商行开始大规模启动发展模式再造、深化改革转型,无论是组织架构优化、精细化管理、资本补充机制创新,还是涉足非银行金融、布局直销银行、推进大零售转型,城商行都在为“第二季”的精彩蓄势。未来,城商行发展需要新的理念,需要进一步培育与“第二季”特征相适应的新动力。适应中国经济新常态及金融市场变革,以制度创新激发业务及经营活力,城商行应着力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要速度还是要质效。伴随经济金融新常态,城商行依靠规模增长一味做大资产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从规模速度粗放型增长转向质量效益集约型增长是新常态的政策导向和发展要求。因此,城商行的业务扩张和盈利模式要遵从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律和运行基调,不应集中于短期当期收益;理性设定发展预期,进一步细分市场、细化客户定位,为不同客户提供差异化金融解决方案,在结构调整中基于差别化竞争力形成特色溢价。
二是要政策还是要制度。过去城商行依靠宏观经济及监管政策红利获得较长一段时间的高速增长,在激烈的银行业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未来,伴随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加剧,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金融跨业竞争、互联网金融等多重因素叠加,城商行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以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制度红利,才是城商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为此,城商行需要转变经营理念,在管理、人才、系统等方面提前做好准备,因势转型、以金融模式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迎接金融新常态。
三是跟潮流还是造趋势。传统业务发展依托存贷款获取存贷利差收益,并通过提供支付结算、银行卡、电子银行服务获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然而,随着客户行为互联网化、行业跨界合作化、商业运营平台化以及盈利机会数据化的发展(阎庆民,2014),城商行传统盈利模式面临挑战。在此背景下,城商行需要科学把握发展机遇,在不断变化发展的金融环境中进行提前布局与应对。一方面,继续立足实体经济,紧跟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为新兴产业、服务业及小微企业提供更加多元化、个性化、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尤其是要主动适应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趋势,综合运用金融市场和同业业务运作平台,开发跨市场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另一方面,要善用互联网思维做金融,城商行要抓住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机遇,进一步拓展、优化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包括建立网上商城、将传统的银行业务互联网化,并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及整合,为客户提供集支付、融资、现金管理等为一体的整体金融解决方案。
注:
①以支付宝等为代表。比如阿里巴巴已开始涉及担保、保理、信用贷款传统银行业务领域,这不仅分流了银行客户资源,也在加剧吞食银行的传统业务领域。
②据统计,截至2014年末,我国共有21家商业银行投资设立了14家基金管理公司、17家金融租赁公司、4家信托公司、7家保险公司、6家投资银行和4家消费金融公司,而其中五大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据了多数席位。
③《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对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采取了一手抓落实、一手防风险的策略,而随着北京、上海、宁波、南京4家城商行获批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层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城商行综合化经营采取了更为积极态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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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范文5
证券电子商务是证券行业以互联网络为媒介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全新商业服务,它是一种信息无偿、交易有偿的网络服务,它是运用最先进的信息与网络技术对证券公司原有业务体系中的各类资源及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使用户与内部工作人员通过互联网就可开展业务与提供服务,目前我国比较典型的证券电子商务领域集中体现在证券电子商务促进证券经纪业务的拓展和延伸。
一、电子商务和证券经纪业务"联姻"所体现的优势
1、近几年证券电子化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交易撮合"无纸化"和证券交易"异地化"。
一方面,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完成由手工竞价到电脑自动撮合、由分散过户到中央登记结算、由实物交收到电子簿记的过渡,实现了证券交易方式从"有纸化"向"无纸化"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在效率方面发生了"质"的飞跃,也为我国证券电子化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交易所建成的"卫星证券通信网络",使得在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都可利用该网络实时接收两个交易所和行情等交易信息,全国范围内的证券交易市场随即形成。
(2)交易席位"无形化"和资金清算"电子化"
其一,"无形化"的交易方式代表着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交易所开发的"无形化电子交易系统"提高了证券市场交易的效率;其二,"证券资金法人结算"制度标志着证券资金清算进入全新的"无纸化"时代,而且对整个金融业的电子化进程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影响较为深远。
(3)委托方式"多样化"
我国证券交易委托方式从传统的柜台填单委托,发展到条码委托、电话委托、远程终端委托、网络委托,方式日趋多样化。最近券商借助电信、电视等现代化媒体,将电子商务的概念引入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手段又在不断创新。
2、现阶段证券电子商务显示出诸多优势,拓展和延伸了证券经纪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电子商务能为投资者提供国际经济分析、政府政策分析、企业经营管理分析、证券板块分析、证券静态动态分析等方面服务;能够以每日国内外经济信息、证券行情、证券买卖、投资咨询、服务对象的辅助决策分析及提供特别专题报告等方式为投资者服务。具体来说,对证券市场各方主体有如下影响:
(1)对于券商,它是巨大的远程市场,可以打破时空界限,快速信息传递,使网上交易在开发客户资源上体现出竞争优势,无限地扩大客户资源;并大幅降低交易成本,降低券商固定资产投入,为券商进行低成本扩张大开方便之门;且还可提供个性化的资讯服务,以满足客户不同的信息需求,券商辐射范围加大;
网上交易仍是券商经纪服务的一种延续,它实质上是使投资者有一个较好的顾问,并以较为低廉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来完成的一个完整的交易,集中做好网上经纪服务管理工作将成为券商竞争的重要手段。
(2)对于投资者,可以排除空间、时间的障碍,方便地查询行情、委托,获取投资公共资讯及私人资讯,投资者能够随时随地参与交易等,实用性高于其它方式;
(3)对于证券监管者,网上证券交易有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不充分,抑制市场投机,可以扩大投资者队伍,倡导技术革新。
二、新形势下证券经纪电子商务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证券经纪电子商务大量体现在网上证券经纪服务,近期中国证监会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它的出台为所有证券电子商务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政策指引,堪称中国证券电子商务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也意昧着券商围绕网上经纪业务的争夺大幕已经拉开,已逐渐形成一种新的经纪业务发展趋势。
随着证券电子商务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证券市场将逐渐从"有形市场"过渡到"无形市场",现在的证券交易营业大厅将会逐渐失去其原有的功能,远程终端交易、网上交易将会成为未来证券交易方式的主流。这一切都对证券经营机构经纪业务的发展理念产生重大影响。
1、证券经纪经营理念的变化
未来的证券公司靠富丽堂皇的营业大厅吸引客户、靠铺摊设点扩张规模的经营方式已显得有些不足,相反应当依托最新的证券电子化成果,积极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代客理财、资产管理、网上经纪等金融服务,努力建立和扩展庞大的客户群体将成为其主营目标。网上经纪交易将给传统业务带来极大的冲击,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实力机构可以依托有形网络的优势提高网上交易额,造成与有形网点争夺客户的局面,使客户量向网上流失,传统营业部的交易量下降,收入减少。因为互联网的在线交易多了,证券营业部的数量、经营面积、计算机LAN工作站数量、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数量都将减少,高层次的证券经纪投资顾问人员将增加。网上信息资源的丰富、专业,将使传统的经纪人受到一定的冲击,没有深入研究、高深专业知识的经纪人将会被淘汰。
随着证券电子商务化程度的进一步深化,证券电子交易场所中的"虚拟证券营业部"出现,将迫使证券从业人士的服务方式和内容都作出重大调整。因为在网上交易模式上交易席位已经具备"无形席位"的全部特征,导致投资者有可能越过券商直接入市,在这种趋势下,交易者对券商的依赖则可能更多的是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服务而不是。经纪人和利润将有可能不再以代为撮合成交赚手续费为主,而是变为以向提供咨询服务为主。网上证券交易可以不需要中介方而使证券业的非中介化和网络化越来越明显,许多传统经纪人、投资专家、造市者、券商面临失业,要生存只能采取网上券商、经纪人、分析家的方式。
2、证券经纪营销方式的变化
未来的证券公司的市场营销将不再依赖于经纪营销人员的四面出击。而将集中更多的精力用于网络经纪营销。通过网络了解客户的要求,并根据客户的需求确定经纪营销的策略和方式,再将自己的优势和能够提供的经纪服务通过网络反馈给客户,从而达到宣传、推销自已的目的。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证券经营完全可以借助各种高效的通讯介质、技术与手段走向新的高度。更多的证券投资者将可以不再受地域的限制而自由地投向他们所欣赏和信赖的、且可以指导他们有证券投资上带来回报的券商;换言之,能很好地给投资者提供投资指导并为其带来较好收益的公司会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青睐;反之,则势必"门庭冷落车马稀"。同时随着投资者对于个性化服务的要求不断增强,经纪人制度、投资理财服务等新业务也将成熟并大幅扩展客户面;开展证券电子商务可使投资者与经纪人方便地进行交流,让经纪人更快捷地为所经纪的客户提供更为专业、个性化的投资指导。
3、证券经纪经营策略的变化及中小券商的历史机遇
在未来的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信息社会里,由于单一传统的经纪业务组织方式受到挑战,证券公司将不再单纯依靠自身力量来发展网上经纪业务,而是利用自身优势与银行邮电、IT计算机技术公司、网络公司、信息公司等的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网上交易和移动交易全面冲击传统交易方式,各行业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前提下联手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立体证券经纪交叉服务。如网上交易委托和手机短信息交易、手机上网交易(WAP)、掌上交易器三种移动交易等,这种合作会给各方带来证券经纪成本的降低和客源的增加,从而达到增收节支、扩大业务的目的。
未来证券业在经纪业务上的竞争必然加剧,作为只允许经营经纪业务的中小券商,现在应该考虑在经营中对传统、单一的证券经纪业务模式做根本性的变革,才能抗争来自那些实力雄厚、存在规模优势和集团效应的综合性券商的压力。就网上经纪业务而言,网上经纪业务比传统业务的压力小得多,大家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也就是说,在强手如林的券业竞争中,网上交易为小券商带来了极大的机遇。网上经纪业务为网点少、综合实力弱的国内中小券商的发展带来了新希望,网上交易将通过改变经营模式,打乱原有的竞争格局,使市场资源重新分配,这样网络证券商正从传统证券商那里不断夺得市场份额。从我国的证券商经营来看,最近我国券商进军网络交易的势头十分迅猛,平安、青海、中信、西南、华泰等券商欲投入巨资发展证券电子商务,并将此举看成与传统大券商抗衡的重要途径。青海证券认为在未来的证券经纪业务中,提供优质服务将成为证券公司之间竞争的主要手段。通过其建立起来的数码证券网,青海证券将在大幅度降低服务成本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主动性、个性化、及时的服务,力求为中小券商闯出一条新路。
4、入世后我国证券经纪网络业务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1997年通过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使各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大以及世界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进一步加强,提供交易、支付和结算"一条龙"服务的金融机构正在出现,为网上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对于券商的入世前景,一般认为:国内券商在市场占有率、市场熟悉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方面具有优势,国外券商则在金融创新、风险控制和运作技术方面具有优势。显然,国内券商拥有的优势一种静态优势,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优势可能消失殆尽。与此同时,国外券商拥有的动态优势将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竞争力。
证券电子商务就是证券活动各个环节(信息采集、、检索、交易、支付、清算、交割等)的网络化。因此,WTO时代意味着证券网络经纪业务的竞争不仅仅来自国内。随着入关时刻的日益临近,中国的证券市场必将全方位的对位开放,来自国外的金融机构很可能以网上交易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突破口。
三、国内券商开展网上经纪业务的几个关键性竞争因素
国内券商开展网上经纪业务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证券网络经纪市场方面的要求。
1、具有下单方式多元化的电子网络交易平台
证券电子商务不仅仅是简单的远程委托:它应当是一种大规模、全方位、体系化、新型的证券经营模式。将来证券投资者应该可以在远离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任何地方通过电话、移动通讯(WAP)、寻呼机、传真机、电话、WetTV(顶置盒)和互联网(INTERNET)等信息终端在远程完成一切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工作。
中国拥有全球最先进的电脑主机自动撮合系统,所有的证券营业部都拥有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电子交易平台。电话委托和自助委托已成为主流交易方式。在此基础上,可以更进一步将电子交易平台延伸到家庭、办公室(通过有线电视网、国际互联网)乃至个人(通过无线网络)。通过各处信息终端(电话、电视、台式电脑、寻呼机、手机、掌上电脑等),使投资者能够随时随地进行证券交易。如此一来,在证券电子交易领域,国内券商就能够整体领先国际水平。
2、以网络模式使客户拥有的服务价值得以最大化为导向
长期以来,我国股市基本上以散户为主的市场,个人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和投资水平都较低,迫切需要投资咨询,这是开展网上经纪业务的基础。在现阶段条件下,网上交易的根本就是提高券商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实质上是使投资者(特别是非现场交易者)有一个较好的投资顾问,并快速便利地以相对低廉的交易成本完成完整的交易。搞好服务管理将成为券商竞争的重要手段,现阶段的证券行业已进入一个服务竞争的新阶段。
网上经纪业务的要点是提供大量及时、周到的投资讯息,能够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使客户通过网络所得到的服务价值争取达到最大化。经过近十几年的发展,国内券商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满足投资咨询的能力。因此,国内券商目前所要做的就是借助网络,将各种新名词分门别类地及时送达给客户手中,比如,通过电子邮件将投资组合建议发送给客户,通过寻呼机警示客户所持股票已到止损点等。
3、建立起网上经纪的品牌和商誉
随着电脑的普及,网上经纪将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网上经纪将主要以信息、咨询、研究优势争取投资者,券商在开展网上经纪业务的同时必须建立一个强大的网上经纪业务的同时必须建立一个强大的网上资讯查询平台,这对券商的信息与研究者提出了很高要求。由于硬件条件的差别较小,网络经纪的竞争只能依靠软,网络跨跃时空的能力会将这种优势服务的能力无限放大,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在网络经济模式下更是一条不变的规律。而且在证券电子商务中,技术构成了服务与业务的基础平台,任何一种新的业务思想或技术很快能被对手所仿效,券商只能靠服务与业务的创新对能保证竞争的优势。开展网上经纪业务争夺市场,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必由之路,为此券商必然高度重视信息与研究工作,加大对信息与研究工作的投入。
网页创作优良、信息内容丰富是成功开展好网上交易的必要条件。网上交易对投资者而言,一个很大的优势就在于能够排除空间、时间障碍,方便地查询行情、委托,获取投资公共资讯及每家券商独特的资讯。因此,券商网页创作优良、快捷、方便,信息内容丰富就成为吸引投资者很重要的方面。当然这对券商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大的研究力量将成为券商网是交易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大部分券商网站都在向"大而全"靠拢,放弃了证券行业最宝贵的"特而专的专卖店"概念,如果某家券商网站能够形成自已的独特性,内容服务形成品牌优势,这样的网站就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样的证券电子商务--网上经纪交易才会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只要券商网络经纪在投资者中建立起良好的资信和品牌,客户会主动选择服务好、信誉高的券商,客户的范围会遍布全国各地。
4、最好拥有自主开发的INTERNET专门网站
目前"摆地摊"已经成为证券公司发展网上交易的主要模式。所谓"摆地摊",就是由网络或IT公司负责开设网络站点,争取客户,为客户提供投资资讯,而证券公司以营业部的身份在后台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的通道。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此种网上交易还处于尝试阶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这种方式最大的
缺陷是营业部放弃了对自己客户的直接服务,将自己的客户拱手让给了IT公司,如果今后若干年国内券商的制度保护壁垒被打破,这些券商将会变得一无所有。有鉴于此,目前国内一些大券商开始设立自已的网站,并纷纷开通本公司的内部广域互联网,然后再与互联网联结,客户委托直接通过内部网络到营业部交易系统,不再经过IT公司。相比较而言,这种模式比较科学,是券商开展网上交易方向。
网上证券经纪交易的硬件形式很容易被模仿,关键就在于是否设有公司专门具有特色化的网站,内容服务是能否形成品牌化优势。这不仅包括对投资者的信息服务,还包括围绕网上交易的优势,对原有网站的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如开拓客户应答中心、24小时全天候服务、实时大势分析,同时根据客户的不同层次提供个性化服务等等。
【国内实例】中信证券宣布将与国内最大的财经类网络技术公司和讯推出网上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使投资者在能进行网上交易的同时,提供最新财经信息,及基于和讯网的实时专家点评等个性化理财服务;又如,青海证券组织了一批优势的专业技术人才,利用国内外最先进的网络技术,逐步实施其全面转型计划。公司不仅设立了数码证券网站,自主开发并开通了网上证券交易,还设立了公司的专家服务中心和电话理财中心,把自身培育成具有证券行业最宝贵的"特而专的专卖店"之特色,形成自已网站的独特性、内容服务品牌化优势,使其从传统型券商向基于互联网的新型网上券商全面转型。
【国际实例】美国第一大互联网证券经纪商Schwab成功经验可以成为例证。Schwab实际上是服务个人财务的全能证券型超市,形成证券行业最宝贵的"特而专的专卖店"之特色。它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和提供财经资讯,包括零售经纪、共同基金和独立经理支持服务,同时提供给投资者网上交易、电话交易及店面交易,客户可选择自已所需要的模式。在Schwab网站上,不仅可看到即时行情、新闻、历史财务数据,也可以制定个人主页,查看自己的帐户,编制自己的资产投资模型;而且Schwab通过加强尽可能详细可靠的信息服务,并使其与多种产品结合起来,能得到更多的资产委托,获得客户的长期信赖等等。它注重通过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其通过有效利用技术来降低成本,改进服务,提供创新的业务模式是它的主要经营特色。
四、证券经纪网络电子商务未来发展前景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说过: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将使中国继续扩大现有网络规模,提高技术层次。预计到2003年,中国的电话普及率将从12%增加到22%,移动电话的用户将从890多万户增加到2000万户左右,由此可见随着通信、计算机设备的性能价格提高,通信成本会越来越低,通信质量越来越好,互联网络客户也将越来越多,这些都给发展证券电子商务带来了机会。尤其对我国来说,与其它行业实施电子商务相比,证券业的各类交易信息容易数字化和传输,不存在实物流的配送,同时企业的信息化基础也是最好的,所以首先在这个行业进行电子商务的改造比较容易成功。因此其发展前景是光明的。
1、政府态度和具体政策的推动
证券行业的进入壁垒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上交易的直接竞争。证券业是国内和新兴行业,近几年才明确它的发展定位,所以它是政府重点监控发展的行业。近期中国证监会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它的出台为所有证券电子商务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政策指引,堪称中国证券电子商务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而且今年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关于为电子商务立法的提案引起了共鸣。可以预计,随着证券立法和互联网立法的双重保障,政府主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在规范网上证券交易的同时会更从政策上鼓励更多的券商参与网上交易,促进网上证券交易的飞速发展。
2、证券经纪电子商务与电子化银行合作化趋势
促成商业银行与证券商合作发展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的前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随着网上银行转账业务的发展,投资者迫切需要通过网上银行一次性办妥证券买卖业务;二是随着股民保证金账户与证券公司的彻底分离,银行成为证券公司资金流的唯一运行机构;三是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在混业经营、信息技术和个人金融服务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对国内商业银行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国内银行与证券公司的网络合作技术和客户群体优势则是应对挑战的一项重要举措。如果银行业和证券业加强合作,进一步统一交易结算方式,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我国的证券网络化交易将会获得更加快速的发展。
3、线上"金融百货商场"模型的出现
随着信息产业向各个领域的渗透,网上银行、网上保险与网上证券交易将有可能促进打破现有的金融分业管理格局,促进三业融合发展,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全球信息产业与证券市场结合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来看,互联网正通过名牌效应、客户关系和金融信息内容服务改变着证券服务业的现状,一些新的网上市场正在兴起,每个网上金融服务机构的最终目标是要成为金融枢纽网站,即"网上金融百货超市",投资者未来除了股票交易外,亦可经由同一网站获得配套金融、保险、资产管理等各项服务。因而随着高速简洁、双向互动的互联网委托管理系统的出现,诸如经纪业务、理财业务、基金业务、财经信息、投资银行业务、B股承销推介、债券业务等都可纳入证券网上交易系统。
4、网络化的虚拟券商时代的来临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网络化的虚拟券商将是未来券商的的主要模式,券商的各项业务基本上都将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国内券商必须对此早作准备,制订出可行的战略方案。虚拟券商将不再有实体上的营业部,通过银证转账系统,券商今后与银行的合作会越来越密切。券商有必要与银行结成战略联盟,为断地在网上交易业务中推出新的业务。
五、证券经纪电子商务体系的开发及经营模式
证券公司在开展证券电子商务经营时,进入证券电子商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客户的计算机技术和证券业务的的指导问题,以保证证券经营的安全、稳定与高效。
1、硬件环境的完善
证券电子商务有三方面的网络问题:互联网的安全、网络稳定可靠性和网络速度。互联网的安全不仅是证券电子商务所关心的,它更是整个国家的安全问题,特别是象金融证券这类国家支柱产业的互联网络,更要严格使用国产关键技术,以确保安全性。如我国《网上证券委托暂行办法》规定,有关系统传输安全、系统及维护管理等需经过这家权威机构测评和认证。因此,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起公司级的技术风险控制能力。一方面证券经营机构在网络经纪硬件设备方面要采用计算机网络安全关键技术和产品,这里涉及的东西包括:实用非否认协议、智能卡软件安全规范、智能卡安全集成平台、Internet安全集成系统、Internet网络安全监视器、防火墙系列产品、"黑客"入侵防范软件、网络安全教育等。而且随着我国电信网络和有线电视网络技术的提高,网络稳定可靠性和网络速度会进一步增强,网络阻塞现象会减少;随着新技术将不断应用于证券行业,并提供可靠的硬件支持,从而能保证证券信息系统安全、高速、可靠的运行;另一方面,证券经营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量和风险承受能力限制每位投资者通过网上委托的单比委托最大金额以及单个成交日最大的成交总金额,以防范经营风险。
2、证券经纪业务的电子商务化的设计
新一代证券电子商务系统,应构建于"一个网络,两个中心"的理念之上。
广域网平台上的一个共享系统(提供信息平台、证券交易、资讯、个人理财等全方位服务)
券商经纪系统内部网络中心
1、证券公司总部对各营业部的业务流程监控、公司各部门的报表传递;
2、证券公司总部市场研究部门的研究成果在系统内的各营业部;
3、系统内的各分公司将各自拥有的信息、资讯、分析进行传递及交流;
4、公司系统内各营业部之间实现席位合并、实现公司系统内通买通卖;
5、在总部和各营业部之间建立两套帐务系统,实现交易业务集中式处理;
6、公司内的办公会议及员工培训,实现移动办公功能等等(达到最大限度共享系统内资源,将潜在资源转化为现实效益。)
证券经纪客户服务中心(有形网点+网上交易两者之间优势互补)
具体指通过各种信息技术将电脑系统、人工座位代表、信息、电话线路等资源整合成统一、高效的服务工作平台:
1、声讯网建立声讯电话委托和声讯投资指导系统;
2、和网络接入服务商或自设网站建立网上经纪服务系统,有专业特色服务;
3、和银行联网建立银行证券电话划帐系统;
互联网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范文6
一致性和整体功能,增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以监管促改革,实现改革与监管的相互促进
长期以来,国有银行在银行体系中占据垄断地位,同时运行效率低下,风险不断累积,是制约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为积极配合国有银行体制、农村金融体制重大改革战略的实施,银监会自成立伊始,坚持改革与监管并举,提出了“抓两头带中间”的银行业改革思路,即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此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进程。新一轮银行业改革重点是要从根本上转变经营机制。财务重组只是为改革创造必要条件,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机制的转变。必须把财务重组和全面改革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机制残缺和内部管理软弱的问题。为此,监管当局应从两个方面推进银行业体制改革,努力塑造银行体系稳健发展的微观基础。
推进管理体制的转变
实现体制转变的重点是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改革银行产权制度。非国有股权资本的参与,有助于国有商业银行明确经营目标,抵御可能发生的行政干预,有助于通过股东利益机制和审计监督等制约机制扭转国有商业银行多年来形成的非市场化经营方式。
为指导商业银行引进合格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银监会出台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按照自愿和商业的原则,参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与改造;并放松国内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资的规定,鼓励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银行业改革,促进所有权分散化和合理化。
为加快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银监会印发了《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了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三种产权模式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等新的产权组织形式,体现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改革原则。截至2005年末,全国共组建农村银行类机构72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12家,农村合作银行60家,另有9家银行类机构批准筹建;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机构519家,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整合后减少了5835家。
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变
为确保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实效,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在中央政府决定对中、建两行财务重组不久,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明确了股权多元化、战略投资者引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战略目标、风险管理体制、用人和薪酬制度改革等十个方面的改革要求,并参照国际大银行先进经验和先进指标,确立了国内外普遍认同的可量化的三大类七项考核指标,包括:(1)经营绩效类指标,包括总资产净回报率、股本净回报率、成本收入比;(2)资产质量类指标,指不良贷款比例;(3)审慎经营类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集中度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2005年末,银监会在总结国有银行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该指引的出台不仅意味着对国有大银行公司治理监管有章可循,也标志着我国对于如何健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制度的探索达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指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监管当局又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规范股份制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特别是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及稳健运行。
目前,新一轮银行业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正在向预定目标稳步推进。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都完成了财务重组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实现了股权分散化,初步构建了科学合理、相互制衡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内部风险管理、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先后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已转变成为公众持股公司。
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在国际化的环境中实现银行体系稳定发展
当今世界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无视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实现银行体系稳定运行必须基于国际化的经营环境。银行业对外开放是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促进竞争性银行体制的形成,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经营管理技术和经验,也是实现我国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近几年来,在切实履行我国加入WTO银行业开放的承诺的同时,监管当局坚持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遵守规则与运用规则、开放市场与保护产业、扩大开放与维护安全、放松准入和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高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
顺应银行业对外开放形势的发展,为各类银行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制度条件,监管当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监管规章,并降低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的要求。将外国银行分行对各类客户(包括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最高一档由目前的5亿元人民币降低为4亿元。将外资独资、合资银行在华分行对各类客户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由目前的3亿元降低为2亿元。在支持外资银行业务发展的同时,监管当局加强了对外资银行风险监管,防止银行业风险的跨国传导。截至2005年末,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177家银行在华24个城市开设了240家代表处,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国银行在华23个城市设立了254家营业性机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共184家,占营业性机构总数的72%。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资产总额为876亿美元,占我国银行业总资产的近2%。为提高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我国监管当局与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签署了双边监管备忘录,加强对国际大银行的跨境监管合作。
为规范中外资银行股权合作,监管部门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投资入股的条件与程序加以适当的规范,改变了以往外资入股需要逐个请示上报的做法,减少了个案之间的差别与不确定性,提高了政策透明度和行政效率。为扩大战略投资者参与对中资银行的积极效应,2005年银监会又公布了合格战略投资者的五条具体标准,包括持有股份最低比例、银行经营管理的参与度、最低持股期限等。截至2005年末,共有21家外资金融机构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股17家中资商业银行,银行业吸引境外直接投资总额超过140亿美元。中外商业银行的股权合作,有利于中资银行实现股权分散化、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强化审慎监管,逐步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银监会成立以后,严格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我国银行监管进行全面评估,查找银行监管弱点,并制定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的中长期规划。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借鉴其它国家审慎银行监管的成功经验,监管当局了一批促进银行业审慎经营急需的法规,完整的审慎监管规章体系已见雏形。审慎监管法规的有效实施,有助于控制单个机构和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推进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构建规范、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管理体系。银监会成立初期就了《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市场准入审批效率。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要求,2006年初,银监会公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同类金融机构采用相同的准入标准,突出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策略、公司治理、资本状况、股东资格和管理能力的审查,明确了审批、核准的界限、范围以及时限要求,进一步压缩审批范围,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审慎监管,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银监会成立三年来,先后了二百多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金融机构及业务市场准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诸多方面,其中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审慎经营规则占相当一部分。这些法规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为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奠定了制度框架。如,2004年2月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提高了资本监管制度的审慎性和完整性,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重新确立了“清偿力”标准,该《办法》与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共同构建了一套相对完整信用风险审慎监管规章体系。在风险管理方面,监管当局先后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四十多件风险监管规章。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对加强银行风险管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实现分类风险监管,具有重大意义。
推行良好银行业实践,促进银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建设。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薄弱的现状,监管部门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良好实践,指导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不断完善指引性文件建设,针对商业银行所面临市场风险逐渐加大,监管当局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检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业务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上安全、稳健经营,以确保自身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为加强对银行授信工作的引导,银监会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该指引明确了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的责任,为规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和防范化解信用风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助于商业银行有效管理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实施规范了银行外部营销业务,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助于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鼓励金融创新,在促进发展中实现金融稳定
银监会成立伊始就明确提出,良好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努力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推进金融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关系到银行业稳定发展和对经济增长贡献度。银监会始终坚持银行监管不应限制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放松管制,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推动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开展小企业贷款服务不仅是商业银行转换经营战略的需要,而且有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有助于商业银行拓宽市场空间,有效分散信贷风险,促进信贷结构调整;小企业的整体发展可以进一步推动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强银行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在广泛吸收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监管部门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开展小企业贷款服务的“六项机制”,即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通过业务培训和引导,银行逐步转变了以“大公司、外资企业、上市公司”为目标客户的信贷经营战略,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状况有所缓解。2005年末,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2.68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057.36亿元;授信总额3.26万亿元,比年初增加5070.68亿元;授信小企业数量为485.53万户,比年初增加1.72万户。
鼓励银行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创新。为推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稳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促使商业银行提高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控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提高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为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确定了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银监会配套制定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参与证券化交易的市场准入、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管资本等监管要求。围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会计处理、税收管理、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也逐一出台,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针对我国电子银行业务迅速发展的实际,银监会制定并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各项银行业务的创新提供了制度保证。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为妥善处理好理财业务发展中的问题,银监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并有效控制相关风险,改善业务结构,拓宽收入渠道。
推进金融组织创新,拓展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货币经纪公司是在金融市场上为媒介金融产品交易提供信息、促成交易达成的专业化机构。货币经纪公司已成为世界各主要金融中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005年,银监会制定了《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引进货币经纪制度提供了法律保证,并已经批准了货币经纪公司筹建。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银监会先后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促进了汽车消费市场业务主体多元化和汽车金融服务专业化,更有效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并推进中国汽车
产业的发展。
银行监管政策发展的进一步展望
总体上看,近年来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审慎性、完整性、一致性明显增强,覆盖面也逐步扩大,推动了商业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风险不断降低,经营状况持续好转。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防范风险能力、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改进。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从2003年的17.2%下降到8.9%,首次降到个位数;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商业银行由2003年8家上升到53家,达标银行的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重由2003年初的0.6%上升到75%。
尽管我国银行监管制度日趋完善,银行经营和监管外部法律环境在逐步改善,但仍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一是健全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在内的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二是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律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接管、关闭、撤销、破产等方式退出市场过程中的资产清算、债务清偿以及程序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有序退出。三是培育全社会良好的信用文化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制度。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细化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等。四是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规则方面还存在一些空白点,如操作风险管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等。五是部分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经营目标不够明确,有关市场公平竞争法规还有待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