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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特征范文1
(一)客户经营管理理念与客户需求匹配度不高
当前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仍然以保费规模为主,忽视客户的需求,各种管理、营销创新都是围绕提高保费进行。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停留在传统市场营销观念“为产品找客户”阶段,还没有转变为现代市场营销观念“为客户订制产品”阶段。现代市场营销观念更加注重目标市场,营销活动围绕顾客需求这一中心展开,公司所有部门为满足客户利益服务的同时通过整合营销途径实现公司的目标,在利润追求过程中把获得利润当成整个市场营销工作的副产品。客户关系管理是一种基于客户满意度为中心的现代经营管理方法,在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的宏观形势下,部分保险公司站在业务拓展、竞争者压力、业绩考核等微观环境角度还不能将经营管理理念与客户需求高度匹配。
(二)对客户关系管理缺乏一定的认识
有的保险公司片面地认为客户关系管理就是数据库的管理或者统计模型。事实上客户关系管理是一种经营理念,而不是简单的数据统计和数据库应用。客户关系管理只是借助于这两种方式对统计到的客户信息资源进行分析和总结,从而更好地制定有益于公司发展的营销战略。
(三)公司内部信息系统与客户关系管理适应性较弱
虽然我国当前的部分保险公司正在尝试客户关系的管理,但是其管理手段滞后于保险业务的发展。相对于以往的管理,设立了以提供沟通服务为主的呼叫中心等机构,这类机构更多的发挥了为客户送去生日祝福、续期保费提醒等作用,其他方面的变化不够明显。这种方式在挖掘客户方面作用较小,如果没有挖掘到更多的客户,就明显弱化了该类做法的效果。保险公司需要更多地了解客户财务信息(收支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社会保障信息、风险管理等)和非财务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客户心理和性格特征分析等),由专门的理财师为客户量身定做关于意外保障、健康保障、子女教育保障、养老保障等一整套更能贴近客户保障需求的计划。
(四)客户和员工的参与度不够
客户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在于提高客户的满意程度,因此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以客户为中心。只有与客户建立了良好的服务关系,才能从客户身上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资料并最大程度减少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让员工认识到客户关系管理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并熟知客户关系管理的业务流程。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在这两个方面还有很大空间需要提升。
二、保险经营中客户关系管理实施的对策
(一)挖掘最有价值的客户
要想挖掘最优价值的客户,可以从升华客户关系、巩固客户忠诚度、维系情感等方面着手。首先,如果客户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对保险产品有所认知,在享受保险服务时对保险公司有所好感,保险公司的员工再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强化,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升华与客户的关系。其次,客户忠诚度与客户的满意度是两个概念,满意不代表忠诚,忠诚是持续购买的一种行为。可以通过满足客户附加价值的需求来巩固客户的忠诚度。最后,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除了业务往来之外,还有一定的情感因素。为了与客户保持密切的关系,公司应详细掌握客户的生活品性、理财行为、消费喜好等信息,在日常生活中依据这些信息开展业务来维系与客户之间的情感,如中国人寿国寿鹤卡就是中国人寿与众多商家为客户提供优惠的便捷的消费渠道等。
(二)树立正确的客户关系管理理念
首先必须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统一理念。“顾客就是上帝”、“客户利益至上”等口号体现的正是这一理念。保险公司可以在公司内部从上至下地实施客户关系管理统一理念,对待客户,都需一视同仁,都要提供一样的服务的基础上,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特色服务,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形象,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从而提高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的水平。其次,提高保险公司对客户关系管理理念的认识。客户关系管理是现代管理与信息技术结合的一种新型管理方法,目的在于提高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稳定客户群,扩大客户群。只有保险公司认识到了客户关系管理的内涵,才能将客户关系管理的理念渗入到业务流程当中的各个环节,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客户满意度。
(三)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平台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特征范文2
关键词:保险;声誉风险;衍生风险
一、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背景
(一)监管要求
2016年1月,原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偿二代整体框架由三大部分构成,包括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其中监管要素包含三大支柱,分别为: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包含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包括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包含对外信息披露、市场环境等。其中,第二支柱中的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是指保监会每年对保险公司开展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简称SARMRA评估),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将对最低资本需求直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此外,偿二代亦引入综合风险评级,根据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数的评分,分为a、b、c、d四类。中国保监会将对不符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保险机构和评级为c类、d类的保险机构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声誉风险作为SARMRA评估中难以量化的七大风险之一,属于衍生风险,是指由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1]声誉风险具有持久性、放大性、常态性、复杂性等特点,一旦发生,将带来难以计量的损失,寿险公司声誉风险的管理对公司健康、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二)保险公司发展需要
保险业基于未来承诺履约,且高度重视契约和信用的行业。保险公司作为具有管理风险功能的特殊金融企业,良好的声誉和公众信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保险公司遭遇声誉危机,不仅会直接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还可能因事件发酵和扩散导致整个行业的公众信任危机。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也逐步被国内外企业、学者所认知。根据2011年由瑞士再保险机构公布的亚太地区和中国风险态度和保险调查,约72%的中国受访者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购买保险,但许多人并未付诸行动。另一个指标,即亚太新兴市场人寿保险的五大障碍,表明“保险公司的声誉”是影响人们购买保险的首要因素。国外学者DinahHeidinger和NadineGatzert(2018)对近年来越来越重要的欧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声誉风险管理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在过去十年中,年度报告中反映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有所提高,与其他风险相比,它变得越来越重要。此外,还首次对声誉风险管理的决定因素和价值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较大的公司,以及位于欧洲并对其声誉有较高认识的公司,更有可能实施声誉风险管理计划。2017年4月24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品牌日”。自2017年起,将每年5月10日定为“中国品牌日”。企业品牌形象建设的重要性得到空前的重视,而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则是寿险公司品牌形象提升和维护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和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将声誉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加强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培养声誉风险管理文化,积极有效地防止声誉风险,应对声誉事件。尽量减少损失和对利害关系方及其自身的负面影响。综上,在公司声誉及品牌效应日益重要的今天,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的重视及优化管理势在必行。
二、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及其管理现状
(一)声誉风险的定义及诱发因素
根据原中国保监会2014年2月19日的《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中对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的定义,“声誉风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声誉作为衍生风险,常与保险公司面临的其他六大难以量化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保险风险、战略风险、操作风险)交织[2],诱发因素复杂,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公司违法违规、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客户管理不当和其他外部因素等多方面。
(二)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声誉风险管理监管处于世界前沿,我国“偿二代”的监管体系经过多年研究及论证,于2016年起开始实施,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一致认可。国外学者Jean–PaulLouisot和ChristopheGirardet(2012)提出位于欧盟的保险公司将会启用“偿二代”监管体系将声誉风险纳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虽然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及监管体系已较为领先,但目前声誉风险的管理在我国保险业仍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各保险企业对该项风险的管理的科学认识和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提升、完善,管理机制和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仍在探索中。
三、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特征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特征
1.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要做好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需要公司管理层的高度支持,以及各单位的通力协作配合,而不是仅由某一部门的单独负责,甚至仅作为某一部门的附加职能。目前,仍有部分保险公司尚未设置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并未将其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也无相应的资源支持,声誉风险的日常管理基本空白。在声誉风险引发时被动应对,声誉风险管理架构有待完善,“治未病”的风险管理思想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2.声誉风险管理手段较为匮乏
目前部分公司对声誉风险的管理尚处于风险发生后的被动应对状态,对声誉风险的整体管理缺乏有效的衡量标准和手段。由于声誉风险有着事前难以识别(即难以“防未病”)、事中难以量化(即难以“数说”)、事后结果难以控制(即难以“划界限”)的特点。实践看来,部分保险公司对于声誉风险的事前监测、事中处置、事后考核,尚未形成有效的管理,使得公司的潜在声誉风险不能得到有效防范,已发生声誉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3.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各保险公司之间,关于声誉风险管理的交流仍有待加强,声誉风险的处置经验分享通道未完全建立,导致同样类型的声誉风险在不同公司重复发生,甚至一家公司的声誉风险引发对整个行业声誉带来影响却没有进行相应的协同应对。
4.专业声誉风险管理人才有待充实
保险业的声誉风险管理作为较新的事物,在近年来逐步得到关注,因此行业内声誉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和队伍仍旧有待充实,关于声誉风险专业管理技能的培训也未得到充分重视。“人”作为工作推进的核心因素之一,专业人才的匮乏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难度。
(二)原因分析
1.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声誉风险的衍生性,该项风险大多数时候并不直接引起公司损失,而是间接、持续地影响公司声誉和长远发展,因此部分公司对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并不高。一家公司对声誉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重视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
2.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投入不足
由于互联网的高度发达,每日海量信息迅速传播。高效的声誉风险管理需要专业的舆情监测软件、充足的人员配备以及有效的公司政策支持。公司对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投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时效性。
3.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考核机制缺失
由于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诱发因素的复杂,需要公司上下的通力协作,因此声誉风险管理的考核机制,不仅针对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更应将公司相关协作单位的配合落实情况纳入考核。部分保险公司关于声誉风险管理考核的缺失,为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带来一定障碍。
四、优化我国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意识
目前,声誉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必须提高保险公司上下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
1.树立正确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
要通过培训、宣导、完善制度等方式,帮助公司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从董事会到各级管理层、再到普通员工,都要充分认识、理解声誉管理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声誉风险管理是公司每一位成员的职责,树立正确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
2.培育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
要培育公司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声誉风险管理应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通过每年定期的培训及演练,培育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引导员工为维护公司良好声誉而共同努力。
(二)完善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1.明确公司内部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职责
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职责的明确,将极大提高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的落实效率。遵照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确董事会是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发挥作用,公司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声誉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统筹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和分公司积极配合声誉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落实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和工作。
2.合理配置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声誉风险管理资源的配置,包括人、财、物的配置,例如配备一定数量的声誉风险管理岗位,提供定期的声誉风险管理技能培训,采购专业的舆情监测软件,实行日常不间断的舆情监测机制等。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及时发现风险因素,高效处置应对风险事件,最大程度上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
(三)建立规范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
1.声誉风险的事前监测与评估
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重点,应是事前防范,即“治未病”,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因素,将风险因素化解于形成声誉风险之前的萌芽阶段。声誉风险引发可分为外因和内因。即在声誉风险的事前监测与评估过程中,既要关注外界对公司产生负面评价的舆论,也应关注公司内部各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比如公司治理、产品设计、销售推广、理赔服务、资金运用、薪酬规划、人员管理、信息披露等管理条线出现的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2.声誉事件的研判与核查
对于发现的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应及时进行研判与核查,即及时了解事实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多角度全面的预判分析,以提高风险处置的针对性和预见性,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
3.声誉风险的分级分类处置
声誉风险可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与范围,对声誉事件进行相应的分级分类,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声誉事件,可由公司不同层级牵头进行处置,以提高声誉事件处置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4.重大突发声誉事件的应急处置
对于重大突发声誉事件,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流程,每年进行一定次数的应急处置演练,以提升公司对重大突发声誉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5.声誉风险管理的考核
由于声誉风险管理与公司内部各单位均高度相关,因此完善的声誉风险管理考核机制,应将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纳入各单位的考核。而非仅作为声誉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考核指标。通过考核,强化各单位的声誉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动性,提升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落实的有效性。
(四)加强寿险行业的声誉风险管理协作
1.加强同业公司间的声誉风险管理交流
不定期开展行业内的声誉风险管理交流,对声誉风险处置经验进行分享,避免同样风险发生于各个公司、影响行业声誉。
2.建立行业声誉风险管理协作机制
对于可能引发行业声誉风险的事件,各保险公司在必要时应当积极对外寻求帮助,而不是“闭门造车”,协同相关单位共同处置,防止声誉风险的发酵和扩散。各同业公司也应摒弃“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态,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发展。
(五)配备声誉风险管理人才
1.引进声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队伍和人才
声誉风险管理事关公司品牌形象,因此声誉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不仅需对媒体传播的时效和特征有充分了解,还应对公司各条线的业务有一定的了解,以便针对舆论的不同传播特性,针对性进行正面的引导,高效化解风险。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声誉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确保岗位人员胜任该项工作。
2.强化现有人员的声誉风险管理技能培训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特征范文3
一、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
(一)科技风险
科技风险是指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可能性。科技风险由科技研发风险、成果转化风险和市场应用风险三个有机联系的阶段所构成,表现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面临的包括关键设备的风险,关键研发人员的人身安全、流失等风险,研发中止风险,研发失败风险,技术交易风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风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风险等。
(二)科技保险
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以上的科技风险而设置的保险,是对某项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产业化,以保险期内的失败为前提,以等待期内无成功事实出现为条件,以合同商议价为保险金额的给付保险。科技保险也可以理解为: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人力资源、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科技保险与一般保险相比而言,具有政策性、创新性、集成性等特点。
科技保险能使高投入、高风险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赔,能有效化解科技型企业出资人及研发人员的有关风险,成为进行科技风险有效规避与管理的金融工具之一。
二、科技保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
科技保险的政策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供求失衡,对政府干预提出了客观上要求。因此,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建立政策和法律支撑保障体系和政府主导下多方参与的协调机制与运作平台,进而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成为科技保险发展(特别是其发展初期)的关键因素。
目前,我国科技保险工作正在稳步发展,政府在科技保险中的重要影响也是被我国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所证实的。
(二)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需求
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和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占据主导地位,所面临的科技风险更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决定了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需求的必然性。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受到内外部环境、自身的素质和发展水平的影响,对保险的需求具有特殊性,进而从需求角度对科技保险的数量、结构、规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提出要求,成为影响科技保险的根本性市场因素。
在科技保险领域,科技型企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科技保险保费,获得对其科技创新活动的承保。科技型企业除对传统财险和寿险的一般需求外,随着创新活动的增多、创新地位的日益突出,对包括关键设备险、关键研发人员意外险、研发中止险、研发失败险、技术交易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险等科技保险的需求日益提高。
(三)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给
科技保险是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产物,也是保险公司契合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科技保险的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向科技型企业收取科技保险保费,对其科技创新活动承保,对承保范围内发生的科技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具有创新性。由于科技型企业风险较高、专业性强,一般的保险产品无法保障科技企业的特殊风险;同时,科技型企业通常规模较小、资金短缺,常规的市场化保险机制无法推动保险供给和需求的结合。因此,需要科技保险承保人强化保险产品创新及其经营机制创新。科技保险承保人应在科技保险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产品内容和业务模式,通过内外互动、总分联动、试点先行、全面推动的工作方式,为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机制。
(四)中介组织对科技保险的组织实施推动
中介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特殊主体,一般承担着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的相关职能,它通过强大的信息支持系统沟通供需双方,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的价值实现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由于科技保险的创新性、复杂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仅依靠科技型企业和保险公司各自的能力和信息,难以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和均衡。因此,拥有强大信息资源、渠道和配置能力的中介组织的作用凸现出来。
在我国,提供科技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往往衍生出诸如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科技中介组织,成为政府引导科技保险运行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作为保险市场分工专业化产物的保险中介(如保险经纪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需对接提供了更为高效和全面的服务。
(五)其他技术性因素
科技保险作为科技金融创新的工具之一,具有很强的技术要求。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科技风险的评估测算、科技保险保费的厘定、科技保险标的和险种的设计、政府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的制定等等都需要计量统计和金融工程等定量分析技术和模型,所以相应的知识和人力资本基础成为影响科技保险实际操作和运行的重要因素。
三、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策性是科技保险的重要特征。在政策性科技保险的运行中,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财税等工具来搭建科技保险体系,对科技保险政策性业务进行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也可以对规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给予财税支持。
根据政府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险的运作模式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承担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由政府亲自或通过其辅助机构经营。
在市场环境下,政府通过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或科技再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超额赔付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这样,政府既进行宏观干预,提供制度政策
,又参与微观经营管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所以,“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是政策性最强的一种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府参与运营,采取自行经营或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方式,会同保险公司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共同作为供给主体,并面向科技型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在运行过程中,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赔付比例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二)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提供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由政府提供保单和代办费用、委托有经营经验、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积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此过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这种模式政府承担所有风险,代办保险公司只收取代办费用,不享受其他任何利益。
这样,政府进行科技保险的制度供给、产品设计与供给实现,但不参与微观经营管理,通过委托的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营。“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政策性居中。
政府出台政策及制度,并承担补贴资金及代办费用,引导科技型企业参与投保,同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科技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负责具体运行,如统筹收取保费和给予赔付,并将盈余存入准备金或交付政府。
在这一模式中,政府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运作,但政府同时也承担了所有风险。
(三)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
这种模式下,政府进行制度供给和险种设计,提供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支持,但保险产品的供给(如何供给以及供给多少)则由商业保险公司决定,在市场机制引导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
这样,“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中,政府行为离市场微观运行距离较远,主要起到设计和引导作用;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利与责任实现有效匹配保证了保险公司产品供给的积极性与有效性。
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科技保险的供求对接与均衡,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契约合同和价格信号等市场手段,进行科技保险产品的选择和有效配置。
在此基础上,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为依托,建立包括科技厅、保监局和财政厅等政府部门,以及科技型企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银行、风险投资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协调合作机制小组,以及由审计、财政、科技、保监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管体系。
四、结论
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需要科技创新的动力支持,而其中所面临的科技风险又需要科技保险这一金融创新工具来规避和分散。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特征范文4
根据对保险资金运作各环节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的判断、归类和性质鉴别,保险资金运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针对不同的风险必须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
1、资产负债管理
利率风险是保险资金投资运作中的最大风险,市场利率的变化,将对资产、负债的现金价值有不同的冲击,打破资产、负债间原已实现匹配的均衡状态,或使未来的资产、负债特征变得不对称,而给未来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风险。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在充分考虑资产和负债特征(期间、成本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制定投资策略,使不同的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性质、成本收益双边对称、匹配,以控制风险,谋求收益最大化。持续期管理是进行资产负债匹配的有效方法。
2、总风险限额限制
总风险限额反映保险公司可承受的最大资产损失的大小,一般由保险公司可承担投资风险资本乘以百分比确定,百分比的大小由保险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实力及经营管理状况确定。可根据一定评估周期,运用在险价值法对投资组合的在险价值进行计算、监控,并将之与公司规定的最高风险限额进行比较,对投资组合中高风险资产给予调整,减少高风险资产投资比例,加大低风险资产的投入,直到符合公司政策要求为止。
所谓在险价值,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给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或证券组合在既定时期内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大小和可能遭受的潜在最大价值损失。
在险价值法(Value-at-Risk)是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市场风险测量方法。该方法由J.P摩根公司首次提出,目前,该方法已被全球主要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广泛采用,许多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和法规制定者甚至将这种方法当作风险度量的一种标准来看待,在保险资金运作中同样也是度量风险的有效手段。
3、投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
科学、高效的投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可以过滤掉大部分的操作风险,道德风险。
组织架构的设置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投资管理“三权分立”。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部门与资产所有人、资产托管部门分设,投资部门的运作受资产所有人、托管部门的监控;投资前台与后台分开,后台对前台操作情况进行实时评估、监控,同时,投资部门接受稽核部门的监控;战略性资产管理、战术性资产管理、证券选择相互监督、制约;核算部门独立于投资运作部门之外,负责资产及汇报的记录和复核。
4、投资决策管理系统设计
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资金投资管理的核心。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层级的不同,将投资决策划分为为三个层次,即战略性资产决策、战术性资产决策、证券选择。投资决策中,一般首先由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负债特点及可投资资产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对公司可投资性资产在各投资品种上做战略性资产分配,并制定中长期投资政策,设置最高投资风险限额;然后,再由投资管理职能部门的决策小组根据战略性资产分配政策,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制定中短期政策,战术性资产分配比例,及各投资品种仓位策略,并负责日常现金管理等,最后由投资品种部门根据战术性资产管理政策,进行市场研究,并选择具体证券实施投资。具体证券选择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被动式投资或主动式投资方式加以实施,良好的应用主动式投资策略可提高收益,但同时也加大风险。一般而言,主动式投资应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
当然,实施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管理,并不意味着实行投资决策层层审批制,因为这将导致更大的风险,僵化的层层审批制将极易贻误战机,最终影响投资绩效。一般情况下,在公司投资政策指导下,投资组合经理、品种经理都拥有一定的自,自范围内可自行决策,而且在其中部分决策层面,当遇有对投资业务正常运行有着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可启动例外管理条款,提议召开特别决策会议加以处理,如果由于特别原因无法召开特别会议时,则相关负责经理可自动获得相应授权进行决策,操作后当天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5、交易流程控制
交易流程的有效控制,同样是防范、化解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手段。应严格遵循以下三原则:严格的授权;交易指令及时复核,交易结果及时反馈;交易操作及时存档记录。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特征范文5
一、保险公司管理的特殊性
(一)风险的集中性。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物质和利益损失风险。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活动,集聚了大量风险,这就需要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技术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的分散化处理。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形式,积聚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在保值增值的运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管理和运用风险。这就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成本的后发性。除了管理费用之外,保险业经营的最大成本是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据以收费的价格(费率),是根据大数法则,由保险标的过去的损失概率作为基本依据(即纯费率),加上一定的趋势修正系数、营业费用率和预期利润率(即附加费率)确定的。采取的是收费在先、赔款在后的经营方式。因此,建立在历史统计分析基础上的定价,与保险责任期满之后的实际损失赔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一特点,客观上既要求保险公司具备较高的精算(损失率成本预测)管理水平,也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承保风险标的的同质性选择管理水平。
(三)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保险产品和服务就其形式而言,不具有核心技术的独占性,也不受专利保护,极易模仿。任何一个新的产品和服务举措,只要竞争对手愿意,都可以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引进、移植或改造。因此,由产品的差异化入手打造公司的差异化,在保险行业是极其困难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化特征,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异化形成法人行为的差异化,进而通过其理念传播、组织效率、员工行为等方面综合表现出来。
(四)经营的广泛社会性。有风险就有保险。保险公司的客户遍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其经营也随之带有较为广泛的社会性。客户类型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同时又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显然,这一特殊要求不但是对公司综合管理能力的一个巨大挑战,而且也是对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经营和服务素质的巨大挑战。
(五)经营管理活动的较大弹性。如前所述,由于保险服务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事故损失情况各不相同,加之我国现行监管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在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保险标的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损失金额鉴定等主要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弹性,使得保险公司在定价管理、成本管理、人员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上难以全面实现标准化。同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点多面广,管理幅度大,管理层次多,客户及其风险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异,这也拉大了保险公司管理的弹性。
二、保险公司管理创新的重点
(一)建立健全与公司目标高度一致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基本保证。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创新,必须坚持为公司目标服务的方向,保持与经营目标的高度一致性。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目标,较为适当的定位重点,是在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综合经营、全面发展,而不是急于强调市场细分、精耕细作和品牌战略,必须重点关注以下三个环节:
1.关键业绩指标体系建设。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关键业绩指标体系的建设上,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主要表现在“核算方法不尽合理,财务统计指标所反映的情况与实际经营状况脱节,盈利能力评价指标缺乏应有的准确性;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缺位,短期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有针对性地探索建立符合公司目标要求的关键业绩指标体系,是国内保险公司改善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来看,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盈利能力指标,包括利润率、赔付率、费用率等;二是发展能力指标,包括保费收入(销售额)、市场份额及其变化趋势等。需要完善的重点在于使其符合保险经营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完全对称的特点,消除会计年度与业务年度的不平衡性,使大数法则在时间上的影响得到合理体现。
2.关键行为标准建设。加强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和引导,是公司内控前置、确保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一环。找出关键行为,制定行为规范,实施标准化管理,无疑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达成目标的一个有效手段。同时,对执行关键行为标准情况的评价,也可以成为我们区分员工、评价干部、衡量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重点加以约束和调整的关键行为,主要集中在承保和理赔环节上。标准的制定,则主要应集中于有关行为在程序上的合规性,以及在结果上的有效性。
3.公司价值分享机制建设。保险公司以信誉为支撑,其经营具有永续性,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二者都不可或缺。因此,其激励和约束也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特点,把公司经营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同经营管理者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使其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目前,国内已有许多保险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了年薪制,但限于公司股权结构或资本市场发展水平,国内保险公司至今还没有一家上市,国际通行的以期权期股为重点的长期激励制度尚未建立。总体而言,处于短期激励尚可,长期激励欠缺的局面,而且短期内还难以改变。在此情况下,有必要从滚动养老年金、任期综合奖励等方面研究实施符合现阶段实际的长期激励制度,建立健全公司价值分享机制。
(二)构建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公司是否能够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织结构是否合理。保险公司的组织管理模式,必须符合保险业的特点,从现实的情况出发,我国保险公司组织结构创新的重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大区执行管理模式。即由总公司在各大区设立总部派出机构或事业部,把原属总公司的部分执行、监督职能前置下移至各大区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此举似乎有增加管理层次的弊端,但也有管理幅度适中、执行监督到位、分类指导有效等优势。如果职责划分得当,应当不失为一个有利的选择,值得深入研究探索。
2.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这一模式虽已被国内保险公司广泛采用,但集中的程度和效率却各不相同。其中的差异,主要在于科技应用水平和制度安排适应性不同,组织管理模式已不再是主要问题。
3.以渠道管理为主导的销售组织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尚未得到普遍认同和广泛采纳。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基本采用了按团体、个人、银行等渠道管理为主线划分的销售组织管理模式,但财产保险公司却仍然习惯于主要按产品区分部门,渠道管理职能重叠,效率偏低。由于多数保险消费者在保险需求上都具有综合性,同一个客户往往要购买多个保险产品才能满足其风险保障需要,因而,为了提高销售效率和客户满意度,销售组织结构必须有利于销售活动的多产品并举。同时,各个分销渠道所针对的目标客户群一般都具有特定性,抓住了渠道,也就等于抓住了特定的客户群,其作用和地位不容忽视。以渠道管理为主线组织管理销售活动,既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各个险种的联合销售,又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不同渠道的分销效率进行评估,研究制定不同的分销策略,提高销售组织绩效。因此,销售管理创新在保险公司不仅必要,而且大有可为。
4.以产品为主导的内部经营管理模式。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各险种的特点划分不同类别,以相似的类别为基础建立管理职能部门,从而对各类产品的适应性、盈利能力进行评估、精算,进而作出恰当的计划、控制、调整决策,并适时提出产品开发需求。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主要对象是各销售部门和销售人员,主要任务是在控制整体风险的前提下,促成公司经营目标的达成。随着保险产品体系的不断丰富发展,各险种的专业化程度也日益提高,客观上也需要保险公司在专业化管理上不断创新,以产品为主导划分管理组织,应该是一种有利于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的选择方向。
5.以项目管理为主导的研究发展管理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富有效率,便于核算。在产品开发、技术创新这类任务明确、阶段性强、涉及面广的活动当中,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因此,在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应用开发及其管理方面,应当逐步推进项目管理制。
(三)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不断改进业务流程
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改进业务流程,要求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设计上,不仅要考虑自身提高效率、防范风险的需要,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客户的需要,其本质都在于提高保险活动的效率,对双方都是大有裨益的。保险公司业务流程的变革创新,重点在三个方面:
1.提高信息共享水平,是改进业务流程的基础。在客户和保险标的基本情况、当前和历史投保情况、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及其变化情况、出险索赔情况、产品实际经营状况等信息管理方面,我们改进工作的余地还有很多,通过技术创新推进流程创新的空间仍然很大。
2.整合客户服务部门和流程,是改进业务流程的关键。整合面向客户的部门和岗位,本着内繁外简的原则调整其工作流程,建立集中统一的客户服务平台,既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又有利于提高客户服务效率。一方面,在良好的信息技术平台上,通过建立集中的承保理赔审核处理中心,可以把管理和服务活动变分散为集中,变多层为单层,变无序为规范,从而提高服务和管理质量;另一方面,引入网络数字化管理手段,通过建立无边际标准化服务网络终端,可以增强大量一般标准业务处理的快速通行能力,进而大大提高客户服务的快捷性。
3.“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历来是企业管理追求的一个理想运行境界。目前,在国内保险公司中,基于机构和人员行政职级的授权比较普遍,而基于具体业务操作人员技能、操守的授权授信制度则普遍缺失,造成“外行拍板、内行经办,责权错位、以政代专”等现象大量存在。这既是授权不当的突出表现,也是用权无度的制度根源。要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建立类似“文官制度”的技术管理队伍,并使之相对独立于行政管理序列,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相对稳定的业务技术管理人才。其次,应当合理调整授权对象,使行政管理授权与业务管理授权适当分离,把各种管理职权授予具有相应技能的专业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业务处理流程的进一步畅通,才能充分保证公司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基础的稳固。
(四)持续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
1.要从内部组织结构的标准化抓起。如前所述,不同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确定的不同目标,选择不同的组织结构模式。但同一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则不宜再以“因地制宜”为理由,各自为政,各搞一套。否则,组织内部的协调性、一致性必然受到严重削弱,公司目标的实现就会失去有力的组织保证。
2.要从行为规范入手。正确的程序,是获得正确结果的前提。新的《保险法》颁布实施,对保险公司的诚信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员工服务行为管理、提高诚信服务水平已成为当务之急。在行为管理方面,尤其要抓住销售服务行为、核保核赔行为、理赔服务行为等与公司经营目标关系最为密切的重点环节,尽快实现统一化和标准化。
3.不能忽视标准本身的简洁性和兼容性。近年来,多数保险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建立健全了标准化管理制度,不少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甚至通过了ISO认证。但从实施情况来看,普遍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所制定的标准缺乏简洁性和兼容性,掌握执行困难,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贯彻精简的原则,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大力加强和改善人力资源管理
1.职业培训管理。培训是满足公司人力需要的最有效的手段。训练有素的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资本。目前,舍得培训投资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但“投资”针对性不强、系统性不高、规范性不够却是效果不佳的症结所在,尤其是产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就更多一些。要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应当尽早摒弃“师傅带徒弟”的员工培养模式,着力提高新人培训的标准化和全面化水平,尽快形成合格操作人员的快速培养机制;其次,要把员工培训当作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员工的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
2.绩效评估管理。员工绩效评估,是公司建立共同价值观、引导人才发展、进行人才筛选的重要基础。保险公司员工门类多、专业广,岗位评价和绩效评估比较困难。从当前的条件来看,比较实际的思路是:全面引进岗位评估和绩效评估的理念;积极训练各级管理人员,使其尽快掌握绩效评估工具的应用方法;按照行政管理、技术管理、业务管理、业务销售等类别,分别建立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分别实施绩效评估。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特征范文6
2005年是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第一年。保险业全面开放,不仅是因为“入世”过渡期已经结束,更主要的是因为中国保险业已经具备了国际化的四大特征。
特征之一是保险公司的国际化。一方面,主要跨国保险金融集团和保险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均已进入中国。目前,名列《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的40多家境外保险公司,已有27家在中国设立了营业机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经达到41家。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28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92个代表机构和办事处。
另一方面,我国几个大的保险公司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上市,已成为国际化的公众公司。另外,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都引进了国外战略投资者,资本构成开始国际化。
特征之二是保险业务的国际化。目前,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基本放开。外资寿险公司可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业务范围已经与中资寿险公司完全一致。外资非寿险公司可以开展除法定保险以外的全部业务。
此外,我国商业再保险业务向来重视在国际市场分散和转移风险,国际化程度一直较高。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已经承诺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2005年,国家有关部门允许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提高了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国际化水平。
特征之三是保险市场的国际化。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的地域限制已经取消。入世前,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城市只有五个;入世后的过渡期间,开放城市陆续扩大到15个;从2004年12月11日开始,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任何地区提供保险服务。
特征之四是保险监管的国际化。中国保监会认真借鉴和吸收国际保险监管的先进经验,使中国保险监管逐步朝国际化方向接轨,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制定,成功获得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6年年会的举办权,提高了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保险业是最先全面开放的金融行业。三年的过渡期和一年的全面开放,给监管者带来了以下几点经验:
第一是推动中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共赢。保险业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开放的严峻形势,提出了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的战略目标。迄今,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步伐已经大大加快,竞争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都有新的提高。
在《财富》杂志评选的2005年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排名212位,比2003年前进了78位。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全球著名的财经杂志《欧洲货币》评为2005年全球新兴市场最佳保险公司治理第三名。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保持了市场份额的基本稳定,预计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仍在90%以上。
与此同时,支持和引导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中资保险公司股份,积极拓展中国保险市场。鼓励外资保险公司与中资公司在客户、产品和渠道上进行差别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使外资保险公司在分享中国保险市场快速增长成果的同时,避免与中资保险公司的恶性竞争,实现中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共赢。
第二是促进中外保险公司的优势互补。中资保险公司的本土优势和网络优势在对外开放中继续发挥,进一步拓展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辅助社会管理的内在功能,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险的渗透力得到提高。
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向我国保险业的薄弱环节和领域发展,并且充分发挥其在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经验和技术优势,以及在公司治理、经营理念、信息技术和产品创新方面的示范效应,形成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内外合力。
第三是做到“走出去”和“引进来”的相辅相成。“走出去”战略是应对我国保险业国际化和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中资保险公司走向国际资本市场,在境外上市筹集资本,增强了资本实力。比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海外上市,基本解决了偿付能力不足问题,两家公司偿付能力分别达到监管标准的1.9倍和5.6倍。
在对外开放中,对国外保险业的经营管理制度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非常重要。我们应当学习和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的成功做法和新鲜经验,鼓励引进国外保险精算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提高中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是搞好对外开放和风险控制的统筹协调。中国保险业注意树立信守承诺的良好国际形象,认真履行入世承诺,坚持安全可控的开放政策,充分考虑中国保险市场的可承受程度,防止国际化和国际竞争对国内保险市场造成大的冲击。
中国保险业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构筑了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实现了对外开放的速度、广度、深度与风险可控程度的统筹协调,较好地防范了国际化和国际竞争带来的风险。
到2006年底,中国金融业入世过渡期将全部结束,中国保险业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突出表现为国际金融保险集团综合经营的绝对优势,与中国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的矛盾。尽管面临竞争的压力和挑战,中国保险业将在国际化和国际竞争的道路上知难而进,勇于迎接挑战,保持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的对外开放要坚持以下四点政策取向:
一是坚定不移,继续推进保险业对外开放。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发展,继续发挥全面开放对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促进作用。继续认真履行对外承诺,维护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把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是突出重点,优化保险市场开放结构。引导外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我国需要重点发展的养老、健康、农业和责任保险等四大领域。支持外资保险公司在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拓展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中资保险公司引进国际著名的金融保险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充分发挥外资战略投资者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是加强监管,提高监管的国际化水平。完善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根据金融综合经营的新形势,创新保险监管制度,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监管交流,加强与外资保险公司总部所在地监管机构的协调,强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区域性保险交流合作,加强对跨境保险的监管。积极参与国际保险规则和监管原则的制定,建立与国际保险组织和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人员等方面交流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