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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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1

(一)外汇保险经营规模小

宁夏共有五个地级市,只有首府银川市发生了外汇保险业务,外汇保险规模较小,位列西北五省区第四位。截至2012年末,宁夏共有保险经营机构16家,全部为中资分公司,其中仅4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且有2家尚未开展外汇业务。2012年,外汇保险经营机构共取得外汇保费收入40.81万美元,向其他保险公司分出保费8.82万美元,自留保费为31.99万美元,赔偿支出6.99万美元,主要为财产保险项下支出。

(二)外汇资金运用渠道狭窄

宁夏4家外汇保险经营机构中仅3家开立了外汇账户,共开立账户4个,分别为3个美元账户和1个港币账户,1家外汇保险经营机构不单独开设外币账户,外币资金收付统一经总公司外币账户进行结算。其保费收入全部或超过限额(限额为1万美元)部分上划至总公司统一管理,剩余资金很少,截至2012年末,保险外汇账户资金余额4.07万美元,全部以外汇活期存款形式留存,外汇资金运用渠道狭窄,配置效率较低。

(三)外汇保险品种单一

当前,外汇局核准可经营的外汇保险种类较多,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险、外汇投资、资信调查和咨询等等。目前仅开展了外汇财产保险业务,高度集中在进出口货运险。

二、宁夏外汇保险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保险机构开拓外汇保险业务缺乏主动性

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外汇保险业务对于宁夏保险机构及投保人来说是一种新兴产品,社会普及度较低。自国家2002年准许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已有10年,辖区经营外汇保险机构均为中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开拓外汇业务没有充分的自,外汇资金运用渠道狭窄,内生动力不足。由于宁夏进出口贸易额度相对较小,单笔投保金额小,费率低,净保费收入少,影响了保险公司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对外汇保险的社会宣传力度较小,缺乏业务拓展的整体规划,外汇保险被视为人民币保险的附属业务。

(二)涉外企业本地投保积极性不高

首先,宁夏深处内陆偏远地区,本地保险费率较发达地区无优势,部分外贸企业选择在沿海港口报关并办理相关外汇保险业务,呈现外汇保险异地化倾向。其次,作为宁夏对外贸易中坚力量的中小企业,在生产成本提高、人民币持续升值和海运费增加、出口利润微薄的背景下,为减少费用支出,大都不愿投保。另外,受传统的贸易定价习惯影响,许多企业出口货物以FOB价格报关而进口货物以CIF价格报关,相关投保事项由外方办理。诸多因素使外汇保险在保险市场所占的份额较小。

(三)商业外汇保险较政策性保险优势不足

与政策性保险相比,商业外汇保险既没有政府支持,也明显功能不足。从政策扶持来看,国家规定相关出口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保险)保费在享受国家财政给予的财政补贴外,地方政府再给予适当补贴,而商业外汇保险没有相关扶持政策。从保险责任来看,出口信用保险既有商业风险也有政治风险,商业外汇保险主要针对商业风险。从融资功能看,出口企业可通过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获取银行贷款,而商业外汇保险大多没有此功能。因此,宁夏出口企业投保时更愿意选择出口信用保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外汇保险的发展。

(四)保险从业人员水平有待提高

保险公司缺乏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专业人才,现有从业人员普遍专业性不强、流动频繁,对外汇管理法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知识了解不深,外汇保险业务操作不熟练,在业务拓展与服务方面较为被动,不能适应日益多样化的外汇保险业务需求。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切实服务涉外主体

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丰富和壮大市场主体的同时,应积极引导保险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全力拓展外汇保险业务,为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区域实施配套的外汇保险规划。各保险机构应深入外贸企业和个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加强与重点企业及中小企业的合作,量身定制外汇保险产品,制定个性化承保方案;组织开展业务推介会,引导进出口企业改变传统贸易价格方式,帮助其树立投保意识。

(二)积极探索创新,丰富外汇业务产品

应加强对宁夏外汇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积极开发设计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地区,具有良好信誉、较高收益的外汇保险产品。针对宁夏“两区”建设大力开拓财产险和人身险外汇业务品种,尝试开展外汇再保险、外汇投资、资信调查及咨询等业务;针对中小企业占比较高的现实情况,着力研究其外汇保险需求,开发符合其业务特点的险种,大力推动保单融资等业务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宁夏对外贸易投资向多元化、多样化方向发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投保

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强化相关金融政策与保险业务的顺利衔接,鼓励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抢占海外市场,同时强化商业外汇保险功能,支持企业海外投资,为企业安全收汇提供保障,并在出口融资、信息咨询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产品及中小企业的保费,无论是政策性保险还是商业性保险,都应给予财政补贴,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负担。采取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外资保险公司入驻宁夏,引进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带动和激励中资保险公司改革和创新,为繁荣欠发达地区外汇保险市场奠定基础。

(四)完善政策法规,强化科学服务与监管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2

一、我国企业跨国经营金融支持的现状

从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在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也随着资本项目管制的逐渐放松和支持性政策的完善而不断加强。

1.企业跨国经营外汇管制逐渐放松。1989年至2002年间,我国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还是相当严格的,但其间国家仍对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进行了渐进式的改革,不断放松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从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用汇提供了便利,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从2002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了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24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外汇管制改革,放松了3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审批权,同时允许境外企业保留利润,不必再调回国内。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等两项行政审批,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扩大到全国,地方可审批权限也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境外投资外汇购汇额度,亦从年初核定的33亿美元增加到50亿美元。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由逐笔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改为余额控制,推进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购汇额度的限制,彻底下放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2008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和并购等方式在境外投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等,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以上境外投资外汇管制方面的逐步放松,为我国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的重要基础。

2.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支持不断完善。在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任务主要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支持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性银行,是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成立于1994年,在国家企业跨国经营鼓励政策的指导下,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境外投资融资业务从无到有,发展较为迅速,尤其是进入2003年以来,国家明确对海外投资活动要大力支持,政策的全面“开禁”使中国进出口银行海外投资信贷业务发展势头尤为迅猛。目前发展至今,中国进出口银行已成为仅次于日本和美国的世界第三大出口信用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投融资的主力,近年来在推进国际合作业务方面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到目前为止, 国家开发银行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外金融机构建立了合作联系,同时支持国内一批有实力的企业跨国经营,譬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铝业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于2001年,承接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我国商品出口和海外投资提供政策信用保险业务,成为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机构,目前主要业务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自成立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为数千家企业向160多个国家(地区)的投资提供了风险保障,累计承保金额超过840亿美元,为近百个大中型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与此同时,商业性金融也加大了对企业跨国经营支持的力度。国内几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近几年都加快了海外发展的步伐,建设银行制定了新的海外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了海外业务拓展步伐。据了解,除了分支机构, 建设银行目前还在近13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300多家行。作为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中资银行,截至2009年末,中国银行在31个国家和地区有973个境外分支机构。中国银行已累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175亿美元融资,有效地带动了海外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工商银行早在1993年就在新加坡建立其第一家海外机构。截至2009年末,工商银行已将营业机构延伸至全球20个国家和地区,分支机构总数达162家,并与125个国家和地区的1393家银行建立了行关系。中资银行通过在境外新设网点和开展跨国并购,不仅能够增强海外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战略合作。

二、我国企业跨国经营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

尽管如此,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历史仍然较短,与企业跨国经营相配套的金融支持体系仍存在诸多的缺陷。

1.商业银行全球授信体系尚还不完善。尽管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在海外设立了分支机构,然而,目前尚还不能向客户提供全球性的金融服务。譬如,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尚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全球授信业务体系,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不能利用国内母公司的信誉与授信额度,国内母公司不能为其境外子公司在我国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内保外贷),企业跨国经营形成的资产不能作为抵押担保在境内贷款等。尽管个别商业银行开展了全球业务,然而审批手续复杂,操作时效性差,特别是担保费用较高,增加了境外投资的财务成本。

2.对境外投资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服务尚欠完善。政策性金融不能满足企业境外投资的长期稳定资金需求。我国“走出去”政策性金融服务集中在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政策性融资以及融资便利的投向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就行业来讲,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侧重于国家确定的一些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及项目,对其他行业的投入较少,就企业性质而言,对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的支持相对较多,而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活动提供的金融支持偏少。并且目前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条件和程序仍然较为严格,很多有志于海外扩张的企业很难真正享受到上述机构提供的金融支持。但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许多对外投资主体很难找到符合A级以上资质并愿意提供低费用担保的企业,以致再好的信贷扶持政策也难以发挥实效。此外,由于我国政策性银行资本金依赖政府注资或政府担保下的债务融资,单一的资本补充渠道使其资本充足率随着银行贷款规模的增加而降低,直接影响了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3.商业银行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也远远尚不能满足企业跨国经营战略的需求。商业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能力不足,布局不合理。从规模上看,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网点少、规模小,且增长缓慢,目前尚还不具备承担支撑我国境外企业融资的能力;从地区结构来看,我国的银行主要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分行,与我国企业在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增长迅速存在错位。特别是近年来企业在金融资源较为匮乏的非洲、东南亚等地进行资源开发、设立经贸合作区后,这个问题显得更尤为突出;从行业结构来看,境外机构贷款主要分布在消费信贷、房地产等行业,而我国企业跨国投资主要集中在服务贸易、工业生产加工、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业,存在资金分布不合理的问题。

4.资本市场不成熟制约企业跨国经营。跨国经营离开了资本市场,靠单个企业自身的行为往往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我国现行的企业跨国经营活动受到国内贷款额度的限制与审批限制,使不少企业坐失跨国经营良机。我国资本市场结构也不完善,对股票市场过分依赖,债券市场、场外市场发展滞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也仅停留在国际证券市场筹资上,难以为中国企业跨国经营解决融资问题并提供完善的服务。

5.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及对外投资的支持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中国3%-5%,韩国14%,英国45%,日本50%)。由于我国只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事这方面业务,缺乏竞争、非商业化经营,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总体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强,所支持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多,境外投资保险覆盖面较窄,并且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的业务范围狭窄、业务规模较小、保费费率过高,这都制约了其对境外投资提供的金融支持力度。同时,保费费率高,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使企业竞争力减弱,结果是企业宁愿舍弃国际业务,也不承担过高的保险成本,从而使开拓国际市场的规模和力度下降。这也使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难以扩大,信用受影响,单位运行成本趋高。

三、促进企业跨国经营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

1.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的可兑换进程。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逐步推进,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也有待进一步深化。作为“疏导资本有序流出”的主要渠道,境外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相对应,可先行实现境外投资的可兑换,进而推进直接投资的可兑换。在境外投资管理实现可兑换后,管理的重点将放在资金流出入的汇兑环节。可以考虑将具体的业务审核放至银行操作,但在方式上做到有所区别。如对投资前期用汇,可实行比例控制,按照中方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企业前期用汇限额。企业若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用汇证明,则在限额内可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若无法提供有关证明,则应事先报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并应在购付汇后规定时间内将外汇使用的真实证明提交外汇管理局。

2.进一步放宽企业跨国经营的外汇管制。一是放宽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为股东向境外子公司贷款提供便利。与直接投资比较,股东贷款在经营上更灵活、控制上更方便、资源配置上更合理。在审批程序上,可根据境外公司的经营规模,给其国内母公司核定一定的外汇额度,由银行在额度内直接办理资金汇兑,不再设置其他门槛。二是改进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健全境外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入出的统计检测和预警机制。三是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一方面,积极慎重地探索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逐步提高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另一方面,赋予适合条件的跨国经营企业以必要的海外融资权,开拓国际化的融资渠道,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

3.鼓励境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一是加快境内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步伐。建议参照外资银行奉行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的“跟随客户”经验,鼓励商业银行在民营企业对外投资比较集中的区域,尤其是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所在地设立支行或办事处,为走出去的民营企业提供本地化的金融服务。对于那些不确定因素多的国家和地区,可探讨政策性银行先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随后跟进的方式。二是建议境内银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丰富金融产品,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境外资产抵押贷款和项目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后继融资服务。三是修订《贷款通则》中禁止资本金贷款的限制,允许银行贷款给企业用于境外公司的资本金投入,特别是面对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境外并购,探讨为企业提供包括杠杆收购在内的并购贷款。四是探讨企业以境外资产、股权、矿业开采权、土地等作抵押,由境外银行出具保函,为境外企业在国内取得贷款提供担保的“外保内贷”的融资模式。

4.加大政策性银行对企业跨国经营的支持力度。国家政策性银行是国家“走出去”战略的直接实施者,不能仅以效益为导向,应充分体现其政策性、战略性和在战略目标下承担的风险性。一是研究政策性金融的立法问题,出台政策性银行法,将政策、风险、效益统一在实施国家战略上;二是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跨国经营的能力,增加资本金,增强银行抗风险的能力;三是加快政策性银行在境外设置分支机构的速度,特别是在一些市场前景好、潜力大、中国企业开始进入投资、但金融资源匮乏,商业银行不愿意设点的欠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四是创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金融工具,可在政策性银行先行先试。

5.建立对外产业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建立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对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专业化投资。一是针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股权融资的需求,充分利用国家充足的外汇储备,根据民营企业的特征,针对特定的区域(国家)、特定的市场设立若干类似中非发展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直接对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和公司进行股本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国家、企业、银行、专业投资机构相结合的股权设计,实行商业化操作。二是设立对外并购基金(VC或PE),专门通过股权并购,在国际上获取知识产权、品牌、市场份额和资源。基金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以民间资本为主,商业化运作,这种民间组织方式对国际的资源和敏感行业企业的并购也会比较容易被东道国所接受。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3

保险外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1、三大保险公司海外上市的融资;2、外汇保单业务收入;3、合资公司的外汇资本金;4、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境外投资者后获得的外汇资本收入,这其中以三大保险公司的海外融资为主(三家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集资约60亿美元)。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统计,目前保险业有大约100亿美元的外汇资产,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境外投资条件的保险公司约在10家左右。按投资总体80%比例的限制,可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约在80亿美元。

从单个公司来看,中国人寿通过IPO筹集到的外汇资产价值31亿美元,按照去年的年报显示,中国人寿可投资境外的保险外汇投资额度最高可达24.2亿(约188.7亿港元),占全部保险外汇投资资产的四分之一,为单个公司最大投资规模,其资金运用形式目前主要以存款形式存放在商业银行。平安保险是首家获准进行海外投资的保险公司,2005年1月10日,该公司率先获得境外投资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其17.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

由于人民币的小幅度升值,中国人寿因此对相关资产计提了人民币5亿元的准备,平安保险也为此计提了人民币3亿元的准备。同时投资收益率也一直是困扰保险资金投资的难题。从2001年到2004年期间,保险资金年投资收益率分别为4.3%、3.14%、2.68%和2.4%,保险投资收益近年来一直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意义

结合保险资金的投资现状,笔者认为,此次开放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开放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有利于开辟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使保险资金在更宽的范围、地域和币种上进行组合投资,为保险资金提高收益水平、分散投资风险创造条件。

2、开放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也是我国保险业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保险资金率先进入全球化的国际金融市场,为我国保险业走向世界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

3、这项政策的出台是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外汇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的,有利于缓解央行人民币外汇占款的压力。

4、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制度确立了国际化的全托管模式在风险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作了明晰的界定,在风险控制方面为保险公司开展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5、有利于保险机构在现有的政策规范下,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向国际大型资产管理机构学习先进经验,培养相关专业人员,从而提高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的整体水平。

三、《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的比较

总体上讲,《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资格的申报管理,包括对委托、托管等相关事项的规定;二是对投资品种的界定,包括具体的投资比例,及对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规定;三是对投资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的投资主体、投资流程、投资品种等进行总体上的规范,而《实施细则》则是对《暂行办法》的重要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具有比较强的操作性。

(一)《实施细则》与《暂行办法》相比的变化

1、明确投资暂行办法中的具体品种及投资比例、信用评级

《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总体上的分类,新颁布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和解释,其中比较大的变化包括允许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的股票,可采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参与市场,债券方面允许企业投资有政府信用担保的MBS产品。

2、对具体的投资品种明确相应的投资比例和信用等级

对于每项具体的投资产品,《实施细则》也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规定了相应的投资比例和信用等级,比如结构性存款余额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5%,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总额按成本价计算不得超过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的信用评级必须在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等。

3、具体交易币种进行明确

为防范汇率风险,《实施细则》还对委托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币种的配置做出了相应的界定,要求限于美元(USD)、欧元(EUR)、日元(JPY)、英镑(GBP)、港币(HKD)等币种,这样的币种配置,与我国现行人民币汇率机制所参考的一揽子货币的币种基本吻合。

4、对托管、委托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暂行办法》的颁布明确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共管的框架,即委托人是钱的所有者,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意愿,在它的指引下进行投资,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监督职能,没有投资操作权,这样达到互相监督、各司所职、相互制衡的机制。而《实施细则》对委托、托管相关具体操作程序,托管银行、受托人的资质条件,以及投资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使规定整体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二)托管与委托

国内的机构投资者初次到海外去投资,对海外市场并不熟悉,在人员、操作流程上都没有优势,对海外的交易所、银行结算等操作也不熟悉,因此需要一些成熟的国际机构帮助其做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协助他们做好专业上和后台上的处理。鉴于这种必要性,《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对委托与托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对委托、托管概念上及流程上的明确是非常重要的。《暂行办法》与《实施细则》中有关托管与委托分布在各个章节之中,且经常交错在一起,难以分辨,本文拟用图示的方法(见附图1)将大致的投资前的准备工作进行说明。

此外,委托/托管的操作模式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外汇资金的委托比例,外汇资金的委托比例是指委托给境外专业投资机构的外汇资金额占我公司外汇资金总额的比例。笔者认为该比例的确定应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a.保监会相关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b.保险公司整体业务对外币资金流动性的需求;c.对利率(或汇率)及拟投资品种未来走势的预期;d.受托机构的资产管理能力及历史业绩。

四、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运用的一点思考

1.首先是加深对保险业务性质和保险资金运用性质的了解。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的经济活动,而现代保险业的功能正在由专门提供保障服务转为既提供保障服务又提供资金管理服务。而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两大支柱之一,通过保险资金的运用,来创造最大价值,以弥补单纯依靠保险业务而可能导致的偿付能力不足,同时在当前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格局下,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正愈来愈多依赖投资业务。因此毫不夸张的说,保险资金运用正在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经营的生命线。

2.其次是做好资产负债匹配,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匹配工作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重大。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思路正在从对静态的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向对动态的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转变。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顺应这一监管趋势,外币资产的配置应首先建立在对外币负债的详尽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外币负债的期限、币种等因素进行安排,在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收益。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4

总的来看,我们认为,为了建设功能健全的金融支持政策,未来政府可能会从如下几方面着手推动改革。

第一,完善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支持。预计政府将不断强化银行信贷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模式。一则,虽然目前央行已经放弃信贷规模控制,但仍然通过窗口指导等多种方式来影响银行信贷规模和结构,将来为了满足国家战略需要,预计会鼓励银行增加对特定企业“走出去”的信贷支持,如矿产资源类企业等。二则,现有银行监管的制度体系,还不完全适应“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信贷提供,因此预计在信贷准则、项目评审原则等方面,会对企业在境外的贷款需求给予更多的特殊待遇。三则,未来将会继续推动商业银行自身的全球化,使其能够在全球范围内更加有效地对中国企业提供支持,同时督促银行进行授信制度、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以适应海外企业的融资需要。

第二,强化政策性金融支持。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的政策性金融改革思路发生了重要变化。在此之前,国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方向,是逐渐推动市场化,弱化政策性金融功能。而受到危机过程中各国政府积极干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影响,目前政策层又重新考虑适度强化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问题。其中重点发展的方向,就包括农村领域、住房领域和企业“走出去”方面。可以预计,面对企业“走出去”的需要,将来一是会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跨国经营的能力,增加资本金,增强银行抗风险的能力;二是会加快政策性银行在境外设置分支机构的速度,尤其是在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区域设置机构;三是会开发出一些能够适应企业海外需要的新型金融工具,并且优先在政策性银行先行先试;四是为了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同时避免政策性金融直接支持带来的问题,可以预计会以招标等方式,来吸引商业银行完成特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且提供相应的补偿或者支持。

第三,调整股市融资政策。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股市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场所和途径。一方面,目前国资委开始进行中央国有企业的重组整合,重点打造一批核心的大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虽然政策层一直否认以股市进行“圈钱”的思路,但可以预计,近期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重点之一,就是服务于核心央企的上市融资,其目标就是把相关的融资用于企业“走出去”和全球战略发展,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家冠军”企业。另一方面,虽然国内一直在强调发挥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功能,但在现实中效果并不太好,在支持创业和企业创新方面,国内的创业板与纳斯达克之类的市场还差距甚大。在此情况下,随着许多中小企业积极到海外证券市场进行融资,预计各级政府或监管部门也会出台一些实质性的支持手段,为中小企业海外融资提供技术支持或国际合作。

第四,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估计将来决策层会把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重点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在活跃国内金融市场的同时,也作为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途径。其中,一是可能针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股权融资的需求,充分利用国有企业经营收益、外汇储备等资金来源,根据不同企业的特征,针对特定的区域(国家)、特定的市场,设立若干类似中非发展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直接对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和公司进行股本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国家、企业、银行、专业投资机构相结合的股权设计,实行商业化操作。二是推动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更多的引导基金,开展与市场化创投机构和投资基金的合作,设立更多的对外并购基金(VC或PE),专门通过股权并购,在国际上获取知识产权、品牌、市场份额和资源。

第五。扩大债券融资支持。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开始加速,债券融资规模和种类不断增加,但仍然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预计将来会把加快债券市场发展与企业“走出去”更好地的结合起来。一方面,会加快利用外币票据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例如,境内美元中期票据的发行将为企业进行海外扩张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也有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外汇储备的运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就于2009年5月11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10亿美元中期票据,成为中国首个发行外币票据的企业。另一方面,中国债券市场分割为发改委主导的企业债与证监会主导的公司债,前者占据了绝对的规模优势。在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19号文出台后,长远考虑,国家发改委的想法是把城投债慢慢引导转变为市政债或准市政债,并且围绕市政建设项目已经进行了很多试点。与此同时,为了巩固企业债的战略地位,也不排除未来会更多地允许依据海外投资建设项目发行企业债券。

第六,不断完善担保和保险体系。政策层已经逐渐认识到,大多数中国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不熟悉,据统计当前我国95%的出口均是在没有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和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外贸企业国际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远远超过发达国家0.5%的水平,而这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因国家风险而造成的。对此,一是预计会加强政策性的信用保险支持,不断强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我国惟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地位,面向外向型企业提供短期险、中长期险、投资保险、担保等多种产品。二是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国外保险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保险机构的力量,在全球范围内完善企业“走出去”的风险保障机制,扩大保险规模,增加险种,拓展担保范围,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有可能会允许成立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业务品种上、区域上与政策性保险公司有所区别,从而构建多元化的保险体系;四是大力推动担保机构的支持。2010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简化了对外担保管理程序,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境内机构“走出去”,有助于境外投资企业更好地获取境内信用支持,有助于提高境内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5

据外交部网站消息,在外交部举行的吹风会上,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就首尔峰会经贸议题提出三点看法:

第一,高度重视“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框架”。第二,在实现平衡增长中,迫切消除南北发展不平衡。第三,关于推动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目标:一是继续坚决抵制贸易保护主义。二是主要储备货币发行国保持汇率相对稳定。三是发达国家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限制,推动更加平衡的国际贸易。四是发达国家切实兑现承诺,加大对发展中国家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通过南南合作,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基本药物目录价格调整将推迟至明年公布

据悉,一直被各界关注的“新的药价政策”将推迟到明年出台。这比原定10月底出台的时间至少推迟2个多月。

事实上,国家发改委9月已经对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以及部分已规定最高零售限价的药品开展出厂价格专项调查,调研工作结束后,在征求企业意见过程中,部分企业有不同意见,导致有关方面不得不延期公布药品价格调整文件。

据了解,未来国家对基药价格的调整,将不会单纯只做降价,高于市场中标价的药品价格有降价空间,而市场价已经较低的药品价格不会再降,部分独家品种的价格还会上调。

银监保监严打银保乱象 银保驻点销售揽客被叫停

据悉,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的监管,切实保护银行客户权益。

银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商业银行应向客户详细如实地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另外,在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方面,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

质检总局:车用汽油一成不合格

11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2010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车用汽油抽查一成不合格。

本次共抽查了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60个加油站销售的360种车用汽油产品,包括90号车用汽油、93号车用汽油、97号车用汽油。天津市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津蓟高速加油一站、承德市成运加油站等被抽查单位的37种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农业部:中央财政155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到位

据农业部网站消息,截至10月31日,中央财政155亿元农机购置补贴全部实施到位,共补贴各类农机具约525万台(套),受益农户近400万户。农民和企业普遍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是党和国家一项强农惠农的好政策,使农民得实惠、企业得效益、政府得民心、事业得发展。

外汇局:“筑坝拦水”

外汇管理局11月9日下发《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贸易、外商直接投资等渠道的资金跨境流动。当前,“热钱”流入风险加大背景下,进一步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资金流入和结汇。

据悉,本次外汇局加强外汇流动监管主要是在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外汇局称,将严格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另外,严格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和对外担保余额管理,并加强对境内机构和个人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管理,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出资的管理,并将加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的真实性审核。

国务院:规定重大责任事故将问责至行政首长

国务院日前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意见强调要强化行政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指出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证监会:严打基金私募对倒 整治违规交易

据悉,监管层已发现数只股票可能存在公募基金和私募“对倒”的违规交易行为,对此,监管层主要依靠交易所上报的可疑信息,例如:某只股票连续数交易日内,一半甚至绝大多数成交量来自固定数个交易席位,那么交易所相关部门会进一步核查相关信息,如果发现这期间数个交易席位的交易双方是某私募和基金,可能就需要监管层更深入调查。除约定交易之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同样是近期基金监管的重点内容。

央行:不会放任通胀形势加剧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范文6

[关键词]上海;航运金融;融资租赁;航运保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3-0062-02

2009年3月,国务院提出要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航运中心”。随着上海市“两个中心”的建设进程逐步推进,加快发展航运金融业已成为我国航运界与金融界热议的话题,航运金融对于上海“两个中心”建设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上海航运金融发展需要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来继续推动。金融创新涉及到金融业务、货币形式、金融市场、金融监管、金融机构、金融体制和金融理论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本文将从金融机构创新角度,探讨如何加快发展上海航运金融业。

一、航运金融概述

航运金融通常指“航运企业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融资、保险、货币保管、兑换、结算和融通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一系列与此相关业务的总称。航运金融主要包括船舶融资、航运保险、资金结算和航运价格衍生品四个方面”。船舶融资就是对航运企业构建船只过程中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包括在建船舶的融资和构建船只的融资。航运保险主要包括船舶险、货运险和保赔险。资金结算业务指对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航运企业开展货币保管、兑换与结算等业务。航运价格衍生品是指航运指数期货/期权、运费期权以及远期运费合约,是航运业及与海运相关的石油和钢铁等行业规避海运价格风险的工具。

二、上海航运金融业最新发展

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升温,我国航运金融发展步伐加快。上海航运金融业也取得了新发展,具体表现在:

1.多家银行成立航运金融部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先后组建航运金融部,成立国际航运金融服务中心,创新航运行业产品和服务模式;工商银行也正积极筹划建立专业航运金融平台,拟联合总行航运金融产品设计及工银租赁等部门,在沪打造专业航运金融服务团队;上海国际货运行业协会联合深圳发展银行合力打造“商运通”供应链融资平台,针对货代企业经营特点,为货代企业量身定制供应链融资方案。

2.中行等发展助力资金结算业务

2010年10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助力航运企业转型,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2011年3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航运交易所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成为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首批结算银行之一。2011年4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及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同时与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机构签定关于共同推进“航运金融”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研究建设全国性国际航运结算中心。

3.航运价格衍生品相继涌现

上海航运交易所继1998年、2001年和2005年先后了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CCFI)、中国沿海(散货)运价指数(CBFI)和上海地区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SCFI)之后,又于2009年10月推出新版SCFI;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通过长期跟踪航运市场变化,比较国内外对景气指数的研究和实际应用,推出中国航运景气指数(CSPI)、中国航运信心指数(CSFI)、中国航运预警指数(CSAI)和中国航运景气变动指数(CSCI)四大指数,一举结束了我国航运业长期以来无景气监测预警体系的局面;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联合上海交通大学专家于2010年3月成功推出上海航运指数(SSI);2010年3月上海浦东国际金融航运双中心研究中心了全球国际航运中心竞争力指数(GSCI),这也是国内编制的首份国际航运中心指数。

4.太保、人保相继成立航运保险营运中心

2010年末,经中国保监会批复,中国太平洋产险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和中国人保财险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先后在上海揭牌成立。太平洋产险和人保财险占据着上海航运保险业务的“大头”,有望进一步发挥“领头羊”示范作用。

三、上海航运金融业存在的问题

1.航运金融业实力弱,占全球市场份额少

据统计,全球每年与航运相关的金融交易规模高达几千亿美元,其中伦敦控制了全球船舶融资市场份额的18%,油轮租赁业务的50%,散货租赁业务的40%,船舶保险业务的23%和船东保赔协会保费的67%,而上海占全球航运金融市场份额不足1%。

2.缺乏相关航运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国际网络少

目前上海亟待发展保险公估机构、海事法律服务机构、船检机构和诉讼仲裁机构。就保险公司而言,国内保险公司国际网络少,国际认可度低,缺少遍布全球主要港口的服务网络,也缺乏与国际公司之间的合作,航运金融业务外移现象明显。

3.航运金融创新能力不足,衍生服务功能滞后

上海对金融、保险及航运衍生服务等方面的相关金融产品开发滞后,航运企业即使实现了本外币资金的集中管理,也因缺少适合投资的产品,难以规避风险和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航运金融衍生功能滞后,融资渠道单一,上海港口及船舶企业以证券市场作为募集资金的主要渠道,其他融资渠道较少;航运金融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欠缺,中资金融机构贷款过度集中于大型企业及大型项目,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

4.专业化程度低,缺乏复合型航运金融人才

作为航运金融服务人才,必须同时精通航运、金融及法律等多方面知识,不仅要具有坚实理论基础,还必须具备丰富从业经验。目前上海航运金融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航运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中复合型人才较少,无法满足航运金融服务业务发展需要。而伦敦、纽约金融从业人员占就业人员的比例均在11.5%以上,香港为14%,上海则只有2.2%,达到国际水准的金融人才不足1万人,熟悉并能参与运作航运金融市场的专业人才则更为稀少。

5.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国际上几大航运金融中心都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享有高度自由和监管完善的法制环境。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税收制度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均存在着不利于航运金融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由于外汇管制等原因,船公司的国际结算中心皆设在境外;由于税收制度的制约,中资船舶大量境外注册,其中绝大部分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同时,我国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也不利于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四、提升上海航运金融行业竞争力的建议

1.组建专营航运金融各类核心业务的大型公司,提升上海航运金融业核心业务的竞争力,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如:由政府协调,联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各主要商业银行,成立一家以国有资本为主导并吸引部分大型船运公司及一些社会资本参股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太保与人保等可以联合成立航运保险公司,合力专营航运保险业务,增强实力拓展国际业务,建立并完善遍布全球主要港口的服务网络,参与国际航保公司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提高上海航运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2.成立各类提供专业性航运金融服务的航运金融业务机构,构建完整产业链,加强国际合作。如:成立一批上海亟待发展的保险公估、船舶交易、航运咨询、海事法律服务、船检和诉讼仲裁等机构;根据核心业务发展的需要,成立类似航运企业资信评估机构类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立航运企业信息资料数据库及相应的航运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方便融资租赁公司及航运保险公司开展相关航运金融业务。此外,上海航运金融机构还要不断加强与国外航运金融行业相关公司及机构的合作,以适当的形式组建合作部门,拓展并推广新的航运金融产品与服务,如:与当地保险机构合作,建立航运保险营业点;在组建全国性航运结算中心的同时,联合国外当地同行业机构成立专门从事航运金融结算的相对独立的航运结算部门,为上海航运金融业提供便捷准确的国际结算服务;或者采用外包形式承接伦敦等航运金融中心的部分航运金融外包业务,同时也可以将一些公司目前无力经营的业务(或非核心业务)外包给其他专业机构来经营。

3.明确产业链上各公司、机构的专业分工与合作,鼓励产品及服务方式创新。产业链上各公司机构既要明确业务分工,在各自的核心业务范围内提供专业航运金融服务,明确产品及服务的需求状况,又要加强彼此之间的业务合作。只有实现各公司、机构在本产业链上合理的专业分工与合作,才能更加充分地利用当前的人力、物力与财力,积极创新和拓展融资租赁的方式与渠道,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及新服务形式。

4.建立并完善人才引进及培养机制。航运金融企业和管理部门一方面既要留住并聚集国内相关专业的优秀人才,又应不惜重金从国外适度引进高端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并完善人才考核、培养与激励机制。

5.政府从政策上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上海应借鉴世界其他航运金融中心的发展经验,加大对航运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如:适当降低银行船舶贷款业务及保险公司海上保险业务的营业税等;继续推行特殊扶持政策,支持航运金融公司引进有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经验的中高级人才,支持航运金融机构对内部员工的培养;继续推行各类相关产业政策,吸引更多国内外航运金融机构积聚浦东,形成航运金融产业聚集效应,逐步建立完善的航运金融产业市场体系。同时,要逐步建立一套系统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航运保险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为上海航运金融服务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