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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高等院校、各类学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八)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满6个月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四)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六)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生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七)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八)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七)就医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营业期间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信息系统建设、价格收费、财务管理、业务收支、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各科室服务范围及特色和专长,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次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方面的材料。营业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按年度提供;
(九)人员花名册并附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材料;
(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查询);
(十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经办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多方参与的评估规则和医疗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的程序,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可每半年组织评审1次,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管理人员3-7人,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核查人员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表格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医疗机构综合评分R85分以上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综合评分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群的数量、分布、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机构量化评分结果,与具备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发放“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或私营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取得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变更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级或歇业的,应在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30日内持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材料或歇业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级或歇业审核备案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药品目录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用品目录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经申报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药品或变更药品规格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名称、剂型、适应证,合理用药,对症治疗。
(三)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0%以上、中成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药占比达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将备药率、使用率、药占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超出药品适应证和限二线用药范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用药,辅助治疗用药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用药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项目部位阳性率应分别达到R50%、R60%。
(三)参保人员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医疗服务项目,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诊疗项目,辅助治疗项目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项目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法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
(二)严格掌握各种疾病辅助检查的适应证,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转院治疗,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各项收费记录清楚,主要收费项目公布在明显的位置,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以其他名义分解收费项目。
(五)严格掌握各种诊疗项目使用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参保人员1天内接受物理治疗、中医治疗和民族医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4项。
(六)控制乙、丙类医药费(包括乙类药品和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总费用中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甲类医药费使用比例应分别达到60%、75%、85%以上。
(七)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参保人员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端结算软件的数据接口,实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的实时传送、实时审核。按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账目清单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样本总费用中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10%的;
(二)特殊检查阳性率低于规定的;
(三)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提供医疗服务或医师超范围执业的;
(四)由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检查单、医嘱并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
(五)无故未及时传输医疗保险相关信息,或传输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六)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七)拒绝、推诿病人住院的;
(八)医疗保险收费系统未能专机专用的;
(九)未经申请,擅自改变收费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地点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且年内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次及以上的;
(二)虚报医疗费用以减免应由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或以提供现金、实物等经济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
(三)因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问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四)将科(诊)室或分支机构以合作等方式对外出租或承包,并为承租(包)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五)冒名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报医疗费用、转嫁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利用医保专用读卡器、计算机及线路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代非定点医疗机构套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有效证件未通过年度校验仍提供医疗服务的;
(八)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者擅自生产、使用未经批准制剂的;
(九)不配合、拒绝甚至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十)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
(十一)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自终止定点服务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原则上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医疗费用结算、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质量保证金兑付和下年度签约的依据。
卫生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范文2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参合缴费标准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2010年之前,江西省参合农民个人的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2010年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2012年每人每年50元,2013年每人每年60元。近年来,特别是最近两年,参合农民个人年度缴费标准提高过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如江西省上犹县,2011年度的参合率为98.16%,2012年、2013年则分别下降到97.18%和95.8%。
2. 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患病入出院把关不够严,或多或少地存在浪费医疗资源和新农合基金的现象。近年来,从住院人次、住院总费用和住院补偿金额等情况来看,每年的增幅都较大。以江西省赣州市为例,2010年、2011年、2012年的住院人次分别为19854、20972、30955,住院总费用分别为5349.35万元、7432.65万元、10561.65万元,住院补偿金额分别为2512.86万元、4336.63万元、6029.23万元; 2013年,住院人次、住院总费用和住院补偿金额均呈较快增长势头,仅1―9月的住院人次、住院总费用和住院补偿金额就分别达到27875人次、10010.65万元和6049.55万元,分别是2012年全年的90.05%、94.78%和100.34%,住院补偿金额已超过2012年全年的补偿金额。从各地情况看,并非只是上犹县存在这一情况。虽然提高住院补偿标准是参合农民住院人次和住院补偿金额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增加自身收入,对参合农民患病入出院把关不够严也是住院人次和住院补偿金额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3.住院补偿标准和门诊费用补偿比例的确定,未充分考虑到基金的筹资规模及其支付能力,基金支付风险加大。自我国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筹资规模不断扩大,住院补偿标准和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也不断提高,但补偿标准的提高未充分考虑到基金的筹资水平,即基金的筹资规模与支出规模不同步,从长远看,基金的支付能力将受到较大影响。以上犹县为例,乡级、县级、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从2007年的65%、55%、35%和25%,提高到2012年的90%、80%、50%和35%,住院补偿封顶线由2007年的每人每年1.2万元提高到2012年的每人每年8万元;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70%。从基金筹集情况看,2010年、2011年、2012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总额(含上年结余)分别为4680.78万元、7544.36万元、9776.88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4.86%、61.18%、29.59%;从基金支出情况看,2010年、2011年、2012年当年基金用于补偿支出分别为2988.87万元、5368.54万元、7753.24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3.6%、79.62%、44.42%。特别是2013年,该县仅1―9月的基金补偿支出就高达7074.78万元,占2013年1―9月已筹基金6772.15万元的104.47%,占当年预计筹资总额8731.64万元(不含上年结余)的81.02%, 2013年该县当年筹集的基金收入(不含上年结余)可能不足当年的补偿支出。住院补偿标准和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基金的支付压力将逐步显现,一旦以前年度结余的新农合基金用完,将出现较大的支付风险。
4.监管体制问题。目前,我国大部分地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指导、日常检查和监管仍旧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局)的下属单位―农医局负责。由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农医局和定点医疗单位都同属于卫生系统,特别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下属单位(包括农医局和下属定点医疗单位)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农合监管职能的发挥。
二、应对措施
1.参合缴费标准应适度提高,以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确保农村居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平安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刺激农村居民参合的积极性和提高农村居民的参合率,国家对农民参合缴费标准不宜提高过快,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2.改革现行的新农合监管体制,强化监管职能。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节省其运行成本,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势在必行,届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能和人员统一并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医保局进行专门管理,也符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的改革思路和目标。
3.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加强检查,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把好参合农民入院治疗和出院关。在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机构之前,新农合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接收参合农民患病入院治疗的审核程序,杜绝定点医疗机构接纳不需入院治疗的患者住院治疗;对经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应及时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同时,新农合监管机构必须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与事中和事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整改。
卫生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范文3
卫生室自查报告范文(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卫生室建设标准,我校对卫生室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卫生工作。学校把卫生工作列入学校工作日程,卫生工作有长远规划,有具体措施,有检查,有总结。学校配备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支持卫生技术人员业务进修。把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开课率达到100%,做到有教材,有教师,有教案,有评价。认真对照设置标准,努力创造条件,切实加强卫生室建设。积极筹措资金,增加经费投入,努力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卫生器械设备配备目录》配备卫生器械设备,提高卫生器械设备的质量和使用率。保证卫生专项经费,努力改善卫生基础设施。鼓励卫生老师参加业务培训,并提供时间与经济等各方面的方便。
二、卫生室建设与管理。配有专门的卫生室,卫生室有良好的办公环境,桌面、地面、墙面洁净,窗户玻璃明净。办公物品齐全摆放整齐、美观,室内体现人文精神和健康向上的卫生特色。有良好的办公设备,桌椅橱柜七成新以上,配有专用电脑。备有各种常用药品10种以上。有过期药品处理登记本。规章制度健全并悬挂。各项生长发育统计资料及时归档并上墙。健康档案立卷归档,有专用档案橱,分类放置,标记清楚,便于查阅;有规范的卫生器材明细账和药品明细账。
三、疾病控制。搞好健康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建立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疫病传播,杜绝食物中毒。加强饮食卫生监督工作,按规定按时向配餐、供水单位索要卫生许可证、检测报告等,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对学生近视有防治措施,定期检查学生视力,严格控制新发病率。对沙眼、龋齿、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等学生常见病有防治措施,利用卫生大课、宣传栏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力求发病率逐年下降。对于流感、肝炎、麻疹、风疹、水痘等传染病,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消毒工作,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建立传染病登记本。
通过自查,我们也发现了存在的问题。由于条件所限,卫生室的房间面积少于40平方米,并缺少上下水管道及取暖设施。卫生器材的配备没有达到60种(本年度有报损)。没有专职的卫生技术人员,常备药品的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我们将努力创造条件,按照各项要求进行整改,力争达到规定的标准,为学生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卫生室自查报告范文(二)xx村xxx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评分标准进行详细而认真地自查,现将自查报告结果报告如下:
1、证件资格:证件齐全,并上墙公示。
2、经营场所:经营地址稳定,面积合适,布局合理,卫生整洁。
3、医疗设备、科室设置:严格按照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设置,科室完全符合医疗要求,诊疗科目、床位有批准文件,诊疗项目及床位满足定点服务要求。
4、从业人员:医护人员配备情况与级别设置要求相符合,执业地点在本医疗机构内,技术人员在岗,经营管理人员到位。
5、执行医保政策情况:不存在医疗违规情况,按规定执行医疗费用结算规定。
6、上半年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情况:诊治参保人满意情况良好,处方管理、诊疗常规符合上级要求。
7、收费、支出情况:药品满足医保要求,按标准收费,价格公开,经营正常,收支不能保持发展。
8、信息网络建设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上网结算服务,上传医保系统的费用信息与医疗机构一致。
9、社保制度情况:掌握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严格执行卫生、药品物价法律法规政策,配合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
10、周边定点情况及优劣情况:周边200米内无定点医疗机构,周边参保人员分布较集中,潜在服务人群较多,本机构资质、技术、设施等方面优势明显,服务有特色。近二年内单位或工作人员未获县级以上奖励或技术成果。
卫生室针对自查出现的问题及不足,及时进行了整改。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查。
卫生室自查报告范文(三)兖州市新驿镇高吴桥一村卫生室按照省级卫生室建设规定及新驿卫生院要求,深入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几年来,不断改善基础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通过几年努力,达到规范管理、完善功能、确保质量、高效运行、科学创新、发展事业的总目标,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要求。
就当前的工作自查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法律法规
1.我室设置符合当地区城卫生规范要求。
2.按要求接受新驿中心卫生院一体化管理。
3.我室医疗机构标牌、标识符合统一规范规定。
4.我室独立设置诊断室、观察室、治疗室、理疗室、药房、医生值班室。
5.我室无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
二、基本标准
1.机构与执业:
单位全称“兖州市新驿镇高吴桥一村卫生室”,位于兖州市新驿镇高吴桥一村,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具有兖州市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号PDY*****737088212D****,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我室举办主体、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明确,产权明晰职责明确、运转规范、独立核算、依法执业、管理有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法、有效,按时校检,并悬挂在诊断室醒目位置,乡村医生无超范围执业。
2.房屋建设与布局:
我村卫生室面积为120㎡,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药房建设符合标准要求,药柜规格统一,整齐美观,房屋外观整洁,室内摆置规范、墙白地平、光线明亮、窗明室净、通风干爽。
3.人员管理:
我室配置乡村医生3名,每人每年参加新驿中心医院组织培训学习2次以上,县级培训1次,省级在岗培训2次,乡村医院统一着装,并配带统一胸牌。
4.药物与设备配置:
我室采购药品,无假冒伪劣过期药品,药品配备150种,其中急救药品5种,中成药45种,西药100种。配备医疗设备及设施: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出诊箱、压舌板、身高体重称、污物桶、换药盘、观察床、诊断床、诊断桌、药柜、资料柜、治疗台、高压灭菌锅、输液架、氧气瓶、小型器械包、紫外线灯、针灸、火罐、电脑、电视机等。
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协助新驿中心卫生院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做到健康档案立卷归档,有专用健康档案柜,分类放置,标记清楚,便于查阅。本村规范建档率超过省当年标准30%以上,掌握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对象,按时下发接种通知单和督导接种,并作登记。开展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宣传,掌握本村孕妇人数,出生人口情况和孕产妇围产儿、新生儿人数情况并按照要求准时上报,协助新驿中心卫生院开展孕产妇与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落实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传染病漏报率为零。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到位。配合新驿中心卫生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系统管理,本村系统管理率95%以上,协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
6.基本医疗服务:
坚持24小时应诊和首诊负责制,做到随叫随到,随到随诊,电话: 。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对急危病人做好转诊和诊治登记,熟练掌握常见抢救原则和安全注射技术,具备过敏抢救药品,并集中放置便于紧急使用。门诊日志、病历、处方等文书必须规范书写,不潦草、不缺项。处方合格率100%,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正确配制和使用消毒液,规范使用高压消毒锅,紫外线并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并执行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正确处理一次性医疗用品及废弃物。一次性医疗用品及废弃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密闭运送,包装物与容器标识明确,医疗废弃物暂时储存设施符合国家要求,医疗废弃物暂存、运送登记完善,资料齐全。
7.统一规范管理:
我室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制度、处方制度、消毒制度、传染病登记监测报告制度、药房管理制度、医疗废弃物处理制度、安全注射工作制度、乡村医生职责、村级保健员职责、免疫运转流程图、儿童免疫程序等11种制度,并熟练掌握,做到收费有凭证、进药有票据、收支有账目,严格执行医疗收费价格和药品价格政策,公开收费标准和常用药价格,建立由新驿中心卫生院统一、规范制作的健康教育宣传内容。建立卫生室卫生信息化管理终端,实施运转门诊登记、新农合费用核算、传染病病情上报、计划免疫、妇幼保健、慢性病管理等6项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乡村一体化网络信息流通和信息共享。
三、存在的不足
1.我村卫生室房屋、设备集体投入为零。
2.部分医疗设备不能满足临床需求。
3.医疗文书的书写有待进一步规范。
四、改进措施
1.政府集体应加大房屋、设备投入力度。
2.加大就医环境改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