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经营规定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中药材经营规定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中药材经营规定

中药材经营规定范文1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建立起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使我区市场上常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硫磺熏蒸现象得到根本遏制,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工作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月-月)

组织全区中药饮片生产经、经营企业负责人召开中药饮片无硫化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统一部署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签订《中药材、中药饮片行业质量自律承诺书》(附件1),督促各单位进一步提高自律意识,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尽快整改,确保落实到位。

2、专项检查阶段(月-月)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辖区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和批发、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涵盖《省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要点及无硫化中药材(饮片)品种,同时完成这些品种的监督抽样任务。

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单位:重点检查中药材购进渠道是否合法,建立的供货商档案是否健全,严禁外购中药饮片半成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等行为;检查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全项检验,如有委托检验的,是否到市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中药饮片的生产加工炮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省中药炮制规范》;毒性饮片、口服饮片的生产是否按照GMP规定执行等。督促其规范原材料购进、原材料和成品检验、生产以及销售。

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重点检查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购销渠道、资质审核、贮存保管、合法票据索取等方面。药品经营企业禁止从事饮片分包装、改换标签等活动,禁止从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单位或个人购买中药饮片,督促其规范进货渠道,规范市场行为,从根本上解决购进药材(饮片)把关不严、储存养护不规范、包装标签不统一等问题。

3、巩固提高阶段(月—月)

在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样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推出特色企业或医疗机构,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无硫化中药材(饮片)的认知度。

四、工作要求

1、按照分片综合监管的原则,各业务科队认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本次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对本次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一律记入该单位信用档案,扣除相应的信用分值。监管科做好本次专项治理的牵头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2、按照《年市中药饮片无硫化项目专项监督抽样计划》(附件2)有关规定,各业务科队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完成批次监督抽样任务,并做好相互协调与沟通,确保所抽品种涵盖市局确定的26个品种。根据检验结果和市局公告,对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单位发告诫书,并加强跟踪与检查;对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依法处理。

中药材经营规定范文2

一、中药质量检查方案及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质量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中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中药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和市局的通知要求,制订中药质量检查方案及措施。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中药质量控制行为,提升中药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消除中药质量安全风险;严厉打击中药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掺杂制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我市中药生产经营秩序。

(二)监督检点

1、重点单位:2013年以来抽验不合格的、有来信举报并查实的单位,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和兼营企业、医疗机构自制中药制剂等为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单位。

2、重点环节:

a、具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

b、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

c、中医专科门诊;

3、重点项目:检查购进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制剂的购入渠道以及供应商档案管理情况;购入合同和发票是否与实际购入量和使用量相符合;药品购进验收记录、供货凭证等是否齐全。

(三)职责分工

1、药品监管科负责医疗机构自制中药制剂的监督检查;

2、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和兼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4月30日止,各步骤相关要求如下:

1、企业自查自纠阶段(3月20日-4月1日)

开展宣传动员工作,督促辖区中药经营和使用单位,强化法律意识及质量责任意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依法、依规组织中药经营和使用,确保中药质量。

各中药经营和使用单位要对照药品管理相关法规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排查质量管理过程中的隐患。对于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质量隐患的品种,应主动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2、现场检查阶段(4月1日-4月27日)

组织对辖区重点单位实施现场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整改到位;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3、监督整改总结阶段(4月27日-4月28日)

检查结束后,组织被检查单位质量负责人召开会议,通报检查结果,并对问题较多、较严重的企业进行约谈,确保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单位要高度关注当前中药生产经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度警惕中药质量及安全隐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项检查工作任务。

2、做好结合,注重长效。采用专项检查与跟踪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药品监管、稽查等环节要承担起各自责任,通过对中药经营和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3、搞好记录,及时报告。要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妥善保存相关档案资料。稽查办案和风险排查情况由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汇总,定期上报。

二、检查进度及下阶段计划

从2013年4月1日至4月27日,我局已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10人次,检查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药店55家,批发企业1家,使用中药材、中药饮片单位27家,共抽中药饮片及中成药制剂18个品种已送市药检所检验。

三、下阶段工作计划

(一)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注重与药品安全创建工作相结合,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劣药品专项行动相结合,与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工作相结合,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与药品抽验工作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继续对中药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保质高效地完成专项检查任务。

中药材经营规定范文3

【摘要】中药是中医防病治病的物质基础,在临床治疗中占有重要地位,中药饮片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其临床疗效,本文就目前中药饮片普遍存在的质量隐患及对策进行浅析。

一、中药饮片质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中药材种植隐患同一种中药材产地众多,不适当的引种使许多药材不具有地道性,如:牛膝、白芷等。药材的生长活动与自然气候、地理环境息息相关,特别是土壤成分对中药内在成分影响极大,我国的道地药材就是中药品种与生态环境的最佳统一。由于近年来对一些中药材的过度采挖,很多优质品种的野生资源急速减少,一些野生中药材资源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甚至濒临灭绝,如:野生的天麻、三七、冬虫夏草、肉苁蓉等。由于药农缺乏药学知识,在药材栽培中随意使用农药,为了增产随意使用化肥,在药用动物的养殖中使用激素等,从而影响到中药饮片的质量。

2药材的采收时间不当俗话说:“三月茵陈四月蒿,五月六月当柴烧”,同一植物仅采收时间不同,对质量影响很大。不少药材未到收获季期或者最佳收获期即被采收入药,如:薄荷应在花期采收,此时发油含量高,而有人为了药品的产量偏在果实将成熟时采收,又如杜仲一般种植10年才开始采收,但药农为了早点获利生长2~3年就采收销售,由此可见药品的质量会大受影响。

3炮制规范不统一,质量标准不完善目前,《中国药典》、《全国中药材炮制规范》和地方中药材炮制规范共同形成了中药饮片的三级标准,《中国药典》2000年版中收录的534种中药材,有379种需要切制或者炮制后方可入药,对于这些品种均应制定饮片质量标准,但实际上仅有20种有质量标准单列,《中国药典》2005年版也仅是新增和修订了3个饮片品种的质量标准,1988年出版的部颁标准《全国中药材炮制规范》,只收集了554种常用中药材的炮制规范,但全国药用资源共一万二千余种。其中在市场上流通较大的品种就有数千种。目前我国的中药饮片还没有统一的炮制规范,饮片生产基本上还是以地方炮制规范为主,其名称、制法及操作工艺各地差别较大,况且,绝大多数饮片质量标准只是外观质量性状和简单的物理化学鉴别描述,相当数量的品种无专属性鉴别,更无含量测定,还缺乏对有害金属、坤盐的限量要求。这种现状,给药品检验、监管带来很多的困难,饮片质量难以保证。

4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问题依然存在目前而言,我国中药饮片的突出问题就是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问题,具体表现形式有:(1)伪品、混淆品时有出现。如红枣皮冒充山茱萸;小平贝混充川贝母;理枣仁混充酸枣仁;赤链蛇加工后冒充金钱白花蛇等。(2)人为造假。如法山甲用明矾浸泡增重;海马内灌水泥;全蝎用盐水浸泡增重等。(3)药渣回用。如丁香、檀香提取挥发油后供药用;(4)人为掺杂。酸枣仁、柏子仁掺果壳;菟丝子拌沙子等。

5生产不规范目前我国药监部门规定中药饮片的生产必须是正规的饮片生产企业生产,并且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但从实际来看,目前我国的中药饮片生产加工还是十分复杂,虽然在中药饮片的包装上贴着某某企业生产,但实际上很大一部分中药饮片都是在小作坊生产后加贴正规企业的标签。

6购销渠道混乱当前违规经营中药饮片的情况还比较普遍。据业内人士透露,在安国、亳州等地的药材批发市场,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由来已久,饮片来源稳定,销售客户稳定,加工、批发、分销形成网络,虽然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整顿,但始终割不断其利益链条。这些饮片都不是正规的中药饮片加工生产,他们的生产条件简陋,生产工艺简单,饮片质量无保障,只是靠价格低廉来占据市场。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某些单位从无证经营者、个体户或集贸市场等非法渠道购进质量差,价格低廉的中药饮片,使得部分劣质的中药饮片进入了医疗机构的药房。

7贮存保管不善有些医院或药库等单位没有足够空间存放中药饮片,只能简单的堆放在一起。众多的中药品种所含成分各不相同,有的怕热、有的怕潮,若贮存不当,饮片即会发生霉变、虫蛀、变色、走油等现象,致使中药饮片变质,失去了应有的疗效。

8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中药人才缺乏中药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人才缺乏是目前较为突出的问题,现在从业中药的人员,还有很大一部分都没有专业技术知识,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或者学习,特别是在农村的涉药单位,他们的知识面窄,识别能力差,工作只是凭感觉,缺乏为中药饮片实施严格把关的业务技术水平和能力。

二、改进建议与对策

2.1统一和完善质量标准研究与制订全国统一的中药炮制规范及中药饮片质量标准,明确其产地、生长周期、药用部位、规格、色泽、水分、卫生学、显微鉴别、有效成分含量测定、毒性成分和农药残留、重金属测定及其指标控制,使饮片的质量评价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从客观上量化指标,为饮片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逐步实现中药饮片的批准文号管理制度,彻底改变中药饮片良莠不齐、优劣混杂的状况,提高中药饮片的质量,促进中药饮片产业现代化。

2.2加快建设符合GAP规范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中药材种植资源和优良品种的选育是保证中药材生产的基础条件,规范中药材栽培和加工技术是保证中药材质量的关键环节,降低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是保证中药质量和用药安全的重要条件。而中药材GAP是控制影响药材质量的多种因素,规范药材生产的多个环节乃至过程,从而达到药材安全有效,质量稳定可控系统的质量管理规范。因此,要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在野生资源日益缺乏的今天,必须尽快建立符合GAP要求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

2.3规范中药饮片的加工炮制抓好中药饮片的加工炮制工作,依法加工炮制,严格控制饮片质量对中药治病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中药材净选加工、饮片切制、炒、炙、煅、蒸、煮等加工炮制方法的管理,提高中药饮片质量。中药饮片的加工炮制直接影响到中药饮片的质量,所以,中药饮片的炮制必须严格按照炮制规范进行。

2.4规范中药饮片的购进渠道从合法的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是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我国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实施GMP,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是规范中药饮片质量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其目的就是杜绝假劣饮片的流通,净化中药饮片的市场。所以,我们涉药单位购进中药饮片,必须从有资质的合法企业购进中药饮片,不能贪图利益从非法渠道购进劣质的中药饮片。

2.5重视业务培训,培养中药专业人才中药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的更新,技术的发展,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做好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有计划地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培训班,提高广大从事中药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老一辈中药人员的传统经验,使其有识别中药真伪优劣的能力。积极利用中医药专业院校的力量,加强后继中药人才的培养。促使从业人员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并掌握中药发展的新动态,了解伪劣中药饮片产生的原因,增强识别中药真伪优劣的能力,提高业务素质,适应中药现展需要。

【参考文献】

1全国中草药汇编.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2.

中药材经营规定范文4

根据《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中药质量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中药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查处中药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中药产品质量安全,决定开展区中药质量集中检查,方案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充分认识加强中药质量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把中药质量监管作为年度监管工作重点之一,严格贯彻国家局、省局文件要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中药生产流通秩序,严厉查处中药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中药产品质量安全。

二、检查对象

辖区内的中药饮片经营企业(辖区内无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三、检查范围

重点查看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经营活动。重点查看经营企业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材、中药饮片,是否留存检验报告书等。

四、检查步骤

1、将国家局和省局《紧急通知》的各项要求迅速传达到辖区内所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企业,督促企业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

2、组织相关企业自查自纠。药品经营企业填写《药品经营企业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管理自查表》(附件1)和《承诺书》(附件2),报辖区局备案。

3、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认真填写《药品经营企业中药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情况表》(附件3)。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不少于30%。

4、要认真做好检查的汇总分析工作,并针对性地提出本地区下阶段的监管对策。于4月20日前完成对中药经营企业的集中检查工作,并于4月25日前将集中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情况表和《省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对应条线部门。

五、检查要求

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通过跟踪回访,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跨区域违法违规案件,要认真组织协查。所查办案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要依法依职责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中药材经营规定范文5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5月24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自今年10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吉林省的药品监督和管理从此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药品安全事件不断催生法规的产生

随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药品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我省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尚不能完全满足我省规范药品生产行为的需要。比如药品生产过程中,企业所使用的原料药质量,是否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处方成份和处方量投料,细贵中药材是否监督投料等;二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尚不能完全满足我省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的需要。比如对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销售药品、在未经批准的药品经营场所销售药品等;三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医疗机构药剂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对医疗机构内设单位私设药柜、医务人员私自销售药品或者制剂没有规定;四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许多空白,不能完全满足我省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需要。比如,“齐二药事件”所涉及的擅自使用辅料生产药品的问题,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都没有规定;五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广告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的监督未能完全到位。鉴于上述问题,制定一部符合吉林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2005年年底,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形成条例初稿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政府法制办多次组织对本条例草案的内容进行修改。2006年12月25日,本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1月10日、5月22日分别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严格按照原料药的检验及按处方成份和处方量投料

原料药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药品的质量,而是否按处方成份和处方量投料也直接影响着药品的内在质量。为切实保证药品生产质量,条例规定对原料药在生产前必须进行检验,且生产药品应当按处方成份和处方量进行投料。条例第八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使用的原料药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检验,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料。”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处方成份和处方量投料,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

针对震惊全国的“齐二药事件”,还对辅料的使用作了禁止性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过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辅料或者未经批准的辅料生产药品。”

对细贵中药材的投料进行监督

条例对使用细贵中药材生产药品监督投料以及履行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之所以设立这条规定,一是因为细贵中药材是否投料事后难以监督,而且国家药品标准也没有相应的检验项目;二是因为目前的技术水平难以检验出药品是否含细贵中药材;三是监督投料是多年形成的药品监督管理惯例和成熟经验;四是我省制定的一项规范性文件(包括细贵中药材生产药品监督投料)运行近二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收效。综上,在条例中对使用细贵中药材生产药品监督投料进行了法律升华。第十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使用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的细贵中药材,投料前应当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并签封。药品生产企业在投入细贵中药材三日前,应当通知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在投料期间派出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到生产现场监督投料,并做好现场记录。”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细贵中药材投料,不仅要做好现场监督,而且应当逐步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实行在线监测。因而在第十条中增加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大投入,对药品生产进行在线实时监测。”

加强对药品经营的管理

条例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实际监管需要出发,本着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目的,结合我省实际,对向无证者销售药品、超范围销售药品以及在未经批准的经营场所销售药品等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销售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举办药品交易会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剂的管理力度

对药品的监管主要是四个环节,即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前三个环节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与药品经营企业相比较,对医疗机构药剂管理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而实际上80%的药品是通过医疗机构使用到患者身上的。因此,加强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十分重要。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用药,条例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第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设置药房或者药柜,应当符合有关药品购进、验收、储存的规定。

医疗机构内设科室不得私设药柜,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出售药品或者制剂。”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进货渠道的混乱,不给假劣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的机会。

第二,为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条例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并将处方保存二年。”

严管药品广告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药品虚假广告横行,害人不浅,而条例草案中涉及药品广告管理的内容不多,应当加强。根据这些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药品广告与价格管理单设一章,涉及药品广告的内容由原来的一条增加为四条。

为彻底根治违法广告,条例从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对药品广告的进行了具体规定:本省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广告,应当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需在我省的省外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广告,在前应当向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广告及附随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和促销宣传等书面声明,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不得超出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范围。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公众人物、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并对违反规定药品广告的,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对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一年内不予受理,已经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予以撤消;二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药品价格进行规范

中药材经营规定范文6

中药炮制是根据中医临床医疗需要,对药物在应用前或制成各类剂型前,采用传统经验技术,对中药材进行修治、整理及特殊加工处理等不同的炮制方法,调整药物的偏性,充分发挥药物疗效及有效降低药物毒副反应,以期适应辩证施治、灵活用药的要求。

长期以来中药饮片的加工炮制除部份产地加工及饮片加工厂加工外,医疗机构所用饮片多数是根据本地区用药习惯及本单位中医处方用药的特点对中药材进行临方加工炮制。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初召开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供临床应用,医院药房不再进行中药材饮片的加工炮制。

但由于生产中药饮片的加工企业受经营成本、产品收益率及市场秩序等诸多因素影响,不按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要求进行炮制,致使医疗单位购进的很多中药饮片品种达不到配剂要求,以至于必须炮炙后才能用于配剂的却只采取简单的净选处理或分装处理后,就销售给使用单位,如:豆蔻应煨炙去油却仅净选后分装销售的生品;甚至于某些品种连简单的净选 处理也不做就分装销售,如蝉蜕的泥沙都未除、黄连饮片中的非药用部分超过规定、黄芩热处理不足导致饮片泛绿及含泥沙、地鳖虫体内含芒硝等晶体、密闭包装内饮片含水量超标引起药材霉变(槟榔片、全草类、密炙品种等)等,不胜枚举,给中药的临床调配使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鉴于中医组方遣药的选择性及临床配剂的特殊性,常需对药材饮片按医师处方的配剂要求进行临方炮制,使中药饮片临方炮制的重要性显得更加突出;过去长期中药饮片的炮制加工多由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药饮片加工质量尚能满足临床医师处方的配剂需求,而近年来由于规定医院不再对中药饮片进行加工炮制,所购进的临床配剂用中药饮片质量每况愈下,临床用药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一方面,医疗机构从事中药饮片炮制加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发挥其技术专长、无事可做而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中药饮片炮制加工企业所提供的中药饮片质量又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在此作为一名专业人员提出一点建议:恢复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临方炮制加工,保障临床调配用药的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