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参与社会治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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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参与社会治理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范文1

   关键词:养老保险;保险基金;公司治理;形式;资本市场

abstract: because the old-age insurance fund has large scale, the stability, the long-term characteristic, as well as the pursue long-term stability investment repayment's characteristic, is most has the possibility to participate in the institutional investor who the company governs. this article summary analysis old-age insurance fund participation company governs form and barrier factor.

   key word: old-age insurance; insurance fund; the company governs; form; capital market

前言

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帐户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企业年金。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基金累计节余达910亿元,已有11个省市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积累规模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储蓄性资金,承担着对受益人的长期支付责任,这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策略必须具有长期性和稳健性。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规模巨大,难以继续采用“以脚投票”的方式买卖股票,必须采用积极投资、参与管理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活动,形成以参与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本文拟对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及障碍因素作简要分析,以促进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

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大、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属长线投资者,只有参与公司治理才能更好地分享资本市场的发展成果。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措施主要有:

1、沟通磋商。养老保险基金就其关注的公司治理问题可以以信函、电话、私人访谈等非公开形式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碰面,沟通思想,提出建议,尽量避免在年度股东会议上通过提交议案等公开形式发表批评性意见和建议。

2、提出公开批评。养老保险基金往往对公司的不良行为,如冒进扩张计划、管理层不合理的薪酬、不合理的收购行为等予以公开批评,舆论上制造声势,号召社会公众监督,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加压力,迫使公司改善经营。

3、提出议案。股东议案是股东提出的要求管理层采取某些特定行动的简明报告。议案一般只有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议案是否公开取决于股东与管理层的沟通情况,通常机构投资者会私下将议案提交管理层,然后视议案采纳等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公开议案会相应暴光机构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裂隙,往往会引起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

4、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获得更大的影响力。目前证券市场允许股东签署投票权授权文件,授权人代替该股东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替其投票。委托投票程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等股东有机会通过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大大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力。无论何种方式,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合乎现行公司运行规范,既要有一定程度的介入,又要遵循一定边界。

二、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因素分析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其面临的障碍因素有:

(1)优化养老基金本身的治理。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帐户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投资方式,信托投资能有效保障资产的独立性,且能有效的保障投资收益。但是信托投资产生了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而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成熟,委托方与方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易产生过度的机会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2)资本市场的不够完善。当前受托管理养老基金有部分是证券投资管理基金,但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对较差。可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并参与公司治理,它应以开放式的证券投资基金方式直接进入股市,养老保险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作用是相互的.

(3)养老基金过于分散。目前,养老保险除少数省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多数实行市县级统筹,统筹帐户的基金积累额由于现收现付,基金的积累额有限,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相对较小。但个人帐户基金在做实后,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而过于分散的现状导致各统筹地区的基金规模不太。因此应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在省级成立养老金投资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

此外,养老保险基金更注重投资的流动性和短期收益;基金管理公司缺乏足够的监督力量;监督企业的收益不确定而成本较大,以及存在利益冲突等等因素是也是妨碍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的因素。

总的来看,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现有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的,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但目前发展仍有许多障碍,因此这一过程必须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离不开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需要相应的制度及法律环境相配合。

参考文献:

[1]刘子兰.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范文2

三、措施建议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险全覆盖形势下,实现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为加快我国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能力,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整合各级政府和不同部门之间的社保管理服务资源,形成统一经办格局

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管理服务资源分散,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是最没有效率并浪费资源的一种模式。今年初,国务院已经明确了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统一经办和管理。当前,社保管理服务中的资源分散主要体现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散在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分散在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尽快整合这些经办管理服务资源,实现统一经办。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方面,要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尽快实现三项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整个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的管理。特别是新一轮医改明确要求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约束作用、发挥医疗保险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基于上述原因,将现由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划归人社部门管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七统一”,即政策统一、缴费和待遇标准统一、统筹层次统一、基金统一管理、医保目录统一、经办管理机构统一、医疗服务监管和支付办法统一。

从我国社保费征缴流程看,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和基数核定全部由社保机构承担,经核定后由银行托收,按规定分账处理(划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后直接进入社保基金收入专户。目前办理社保费代收的商业银行网点已遍布城乡。税务机构征收增加了基金管理环节,拉长了基金管理链条,完全没有必要。另外,税务代征主要针对正规用人单位,对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是由社保机构征收,税务代收的险种也主要是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随着参保人群中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保人数和居民的不断增加,以及按照社保法规定必须“五险合一”统一征收的要求,税务征收已经不符合我国社保发展的需要。应尽快明确做出规定,将目前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业务归还给社保机构,实现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合并征收。

同时,建议整合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村干部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项目,改变多头管理、重复投入等问题。具体措施,一是将民政部门推动建立的一些地区的高龄津贴等划归人社部门管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二是将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等管理的村干部、老党员养老补贴等并入职工养老或城乡居民养老制度。三是将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发放业务交由人社部门经办,各项养老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同时要梳理针对特定人群发放的各类生活补助,包括社会优抚、被征地人员养老补助、抚恤金、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等的经办业务,使这些管理项目和内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另外,在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内部,也要下决心改革经办体制,整合职能重叠的机构,实现多险合一经办,再造流程。围绕陆续出台的社保重大改革举措,统一设计经办规程,以适应社会保障全覆盖的需要。

(二)夯实基础,加紧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一是加强社会保障经办“三化”建设,以参保单位和参保居民对社会保险的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加快制订实施社保标准,全面推行“网上经办”,加快发行社会保障卡,尽早实现参保人员人手一卡,并着力拓展应用;二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队伍建设,以完善岗位规范、严格经办纪律要求、推行文明服务为主要内容推进行风建设,努力实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精心尽心贴心的服务;三是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实现从面向单一人群向城乡统筹经办转变,从专管员制向综合柜员制转变,从单一的大厅服务向大厅和网上共同经办转变,从服务网点集中在城区向街道、社区、乡镇劳动服务平台下沉转变,从经办机构统一经办向多渠道购买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转变,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化。

推行“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意义重大。通过全民参保登记,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青壮年参保率低的问题,与强化激励机制相结合,可以有效解决已经参保的居民缴费选档低、期限短的问题,是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问题的重要举措。

(三)改革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探索建立适应全覆盖要求的社会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和商业机构参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监督”的多元社保服务供给机制

西方公共管理论认为,公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要求政府在理念、功能和组织体制方面进行改革,打破行政官僚体制,建立以民众需要为导向和具有服务理念的管理体制。新公共管理的理论主张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顾客导向”型的主客体关系。社会契约理论也认为,公共服务机构隶属于政府部门,行政色彩浓厚、独立性差,是服务能力功能不足的重要根源。社保经办管理应当改变目前在一些地区存在的命令式、管制式做法,确立与公众沟通式、协商式、治理型管理服务方式,建立一套具有整合能力和迅速回应能力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机构。

社会保险制度启动初期,其经办管理靠行政手段推动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全民覆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供需矛盾的加大,尤其是国家在大力加强公共服务型政府时期,仅靠行政手段是不能满足公众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要求,必须引入公共服务治理机制和服务方式。在机制上,应当改变完全靠政府机构提供服务模式,引入民营服务和市场竞争机制、公众参与的治理机制。在组织体系上,建立扁平化的经办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为了实现我国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要根据社保管理服务内在规律,界定社会保险的服务项目,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部分社会保险经办。具体细化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出哪些业务的服务项目必须由经办机构本身提供,哪些是可以委托外包的服务项目及采用社会化、市场化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便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机构工作效率和能力,防止经办机构的无序扩张和臃肿。实现部分服务外包,引入社会治理和公众参与,参保人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就像商业银行或商业保险公司的经办模式,群众可以就近选择服务好的网点。

在依托社会组织,部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外包方面,有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湖北省对农村基层的社会保险业务交由乡镇政府实行购买服务、经营。从2005年开始改革乡镇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主导、财政保障,市场导向、平等竞争、合同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将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部分业务外包给民间组织,建立了“以钱养事”的管理服务新机制。重庆市利用遍布城乡的商业保险机构网络,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经办管理。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构建起了商业保险机构为主经办农村社会保障的工作体系,探索了多层次经办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又一途径。江苏省江阴市自2006年以来,也实施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经办管理工作。这些实践探索,为我国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新型法人治理结构奠定了基础,应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加快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尽快实现参保人人手一卡,社保卡“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目标,为经办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技术手段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遍应用,将会彻底颠覆传统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模式。应主动适应,积极应对新技术带来的管理服务变革。当前,要以社保卡和“电子社保”为载体,综合、广泛集成各类应用模块,加快推进电子社保。应制定社保卡应用指标体系规范,建立“电子社保”服务基本标准,建设全民参保登记系统和全国个人权益记录网上查询服务系统,以及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异地养老金管理系统。要建设实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四位一体”体系,既社会保险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养老保险权益保障和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平台、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监控平台及管理服务人员教育培训平台。建立“三个机制”,既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多方共担机制、基本医疗保险的供需双方谈判机制和社会机构参与社会保险管理的多渠道社会保险服务提供机制。这些平台和机制的建立,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手少、事务多、经费紧、监督难的问题。

(五)加快制定和实施社保管理标准化,实现精确管理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范文3

【关键词】 新国十条 保险行业 监管

一、“新国十条”概述

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8年之后,2014年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从政策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变化。在“新国十条”中,国务院对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做出了清晰的评价以及对未来保险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指出了我国保险行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国的保险行业要基本建成能够覆盖全民的保险体系,保险产品能够做到对居民的保障基本全面,保险发挥的功能基本完善,同时保险企业自身要做到安全稳健、诚信规范经营。在保险服务行业,能够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同时还要具有国际视野,注重国际发展,努力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行业、保险机构。并且保险还应成为我国无论是居民、企业还是政府进行风险规避、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和基本手段,成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居民福利分配的另一重要手段和有效工具。同时“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要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新国十条”给保险行业带来的重大发展契机

1、保险行业的行业地位与形象通过“新国十条”得到提高与改善

随着“新国十条”的出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已经不再仅仅是行业中某一个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行业的事情,而是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层面,上升为了国家的“意志”,保险行业在“新国十条”中被明确提出要“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这样一个对保险行业评价如此之高的“新国十条”的出台,必然能够改变民众对于以往“保险骗子”的印象,一定程度上消除民众心中“一人干保险,全家不要脸”的看法,可以极大程度的提高保险行业的地位。同时,“新国十条”的出台给保险行业带来了极好的外部宏观环境,使得保险行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存在。作为身处保险行业中的保险公司应该抓住这一契机,大力发展保险业务,并且要适当的拓宽业务范围。

2、拓宽了保险行业的业务领域

在“新国十条”中,明确的提出要建成民生保障网、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经济补偿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来看,首先,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到健康服务业务的产业链整合当中,“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由于我国以前的医疗服务行业是属于国营性质,很多医院都是属于公立医院,我国在对公立医院进行不断的改革尤其是多元化改革,所以鼓励保险行业企业进入到医疗健康服务行业中,一方面是由于未来的发展大趋势必然是民众的医疗服务需求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则是未来保险与医疗服务、健康行业的有机结合。然后,建立财政支持之下的巨灾保险制度,通过财政向保险公司支付服务费来为民众提供巨灾保险的方式。

还有就是在国家现在大力关注的“三农”方面,农业是我国多年以来的发展的弱项,由于改革开放时的优先发展工业、先富带动后富政策,农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付出了许多。但是,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农业的发展相对于工业落后较多,农民的收入也较低,并由此带来了较高的贫富差距。所以,我国要引导保险业向“三农”方向发展,让农民在未来不再只是“靠天吃饭”,在天气不好的年份也会由于保险的存在不致于饿肚子。扩宽保险业的业务领域,也就是一方面国家鼓励了保险行业的创新,不仅仅是已有领域的产品创新,更重要的是向以前未曾接触过的领域发展,向以前不敢进入的领域发展。未来的保险必将是个性化的,是“私人订制”的,每一份保险只为每一位特殊的对象而设计。

所以,在“新国十条”对保险拓宽业务领域方面,保险公司应该抓住机会,积极走进一些以前因为政策或者是利润而不敢涉足的领域,积极发挥自身的创新能力,并在发展业务的过程中建立起行业信誉,培养客户忠诚度。在发展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对风险的控制。

3、深化了保险行业的改革开放程度

在“新国十条”中,反复提到创新以及国际化的问题。我国政府鼓励保险行业的创新,既要创新性的运用保险经济制度也要创新性的开发其未来的产品,创造出适合时展需要的产品。要深化保险行业的改革开放程度:首先是从创新方面进行改革,不仅仅是产品方面,还有健全保险公司的治理以及发挥保险公司的作用在风险事前防范方面,等等。然后是对制度方面的改革。以前我国的金融行业由于具有政府机构的属性,所附加的社会化职能过多,所以经营等各个方面都是完全受到国家政策规定的。在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保险行业才逐渐向着市场化方向发展。深化保险行业的改革开放,一方面我国的保险行业自身要深化改革开放在国内市场积极与国外保险机构进行竞争;另一方面,我国的保险业也要积极的走出国门,积极的在国外市场上拓展业务,与国外保险机构进行竞争,并且在积极的竞争中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治理、风控等各方面水平。

深化改革开放,在“新国十条”,政府鼓励保险行业走出去。一方面是地理上的走出去――国际化的走出去,走出国门,向着世界发展。另一方面就是行业上的走出去,保险公司可以同过股权投资或者战略投资的方式进入健康行业或者是养老服务行业等等。

三、保险公司如何抓住机会进行发展

1、创新是关键

创新不仅仅是技术或者是管理方面的创新,而且是各个方面都需要创新。一方面可通过对保险机制的创新性运用来提供一些新型的公共产品提供方式,比如可以通过政府向保险机构支付费用购买保险公司服务然后再在公共服务的领域对社会公民进行投放,还可以通过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引进股权投资者或者是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或者作为股权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参与到未来的安保业务中去。另一方面,创新性地运用责任保险机制。要通过发挥责任保险机制的作用来化解矛盾纠纷。市场为主的运作,政府为辅的引导,还有通过立法来进行的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可以以此为基础把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又容易存在责任纠纷的事情纳入责任保险制度中,通过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功能,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事前发现功能、事中风险控制以及事后的责任处理等功能。

2、完善商业保险,贴近大众保险需求

在“新国十条”中,有重要的一点是“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说在未来国家对保险的发展目标是要建成以商业保险为支柱,创新性的养老保险为辅结合多样化发展的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必然是保险市场的主力军,要在发展中逐渐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国家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的辅助作用,完善我国的保险体系。所以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完善公司德尔商业保险,并且不断的完善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种类,使商业保险可以不断的完善、更加的贴近大众日常生活的需要。

3、加强保险公司的治理,强化风险意识

在“新国十条”中还提到保险应“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一方面是 “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困难度”,首先是提升居民的保险意识的问题,要提高居民利用保险进行风险规避的作用;要通过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车辆保险等等措施来降低整个社会的风险;对保险公司的规范,公司要通过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性的机制,强化事前的风险防范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在现当下,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变化越来越快,保险公司要在未来发展良好,就必须完善自身的内在治理机制,加强保险公司的治理。同时,未来的金融市场,谁能够对风险控制的好,谁就是王者。所以,“新国十条”也十分提倡强化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强化事前风险防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更加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自身对风险控制的特长,加强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要通过发挥保险费率的杠杆性特点,减轻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加强信息通道的建设,减轻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面临的风险不对称问题,加强风险的事前控制。对于保险公司的事后监督机制也要加强建设,保证赔付的合理性等。

四、结论

2006年随着“国十条”的颁布,我国的保险行业走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从国家统计局的网站数据可以看到,我国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在2004年的时候为4318亿元,2005年为4932已,2006年5640亿,2006年“国十条”出台,到2007年,我国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为7036亿。保费收入的增长率在2006年“国十条”出台之前稳定在14%左右,但是到2007年一跃增加到20%左右,所以,从数据可以看出,2006年的“国十条”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一个春天。2014年,“新国十条”的出台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如何现在我们还无法用数据进行说明。但是,从“新国十条”对保险行业大大利好的内容以及2006年“国十条”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影响可以合理的预测:在“新国十条”的影响下,我国的保险行业必将迎来又一个快速健康成长的“春天”。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S].2014.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范文4

[关键词]保险 社会管理

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就其属性和功能看,其触角渗透到经济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深入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是稳定的“晴雨表”、安全的“稳定器”、发展的“助推器”。保险的天然属性,决定了它的社会管理功能。首先,通过保险制度的安排,应用大数法则和概率原理,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建立雄厚的保险基金,对约定的灾害事故或意外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几年来普及的投连、分红型寿险产品,有很好的“积谷防饥”功效;其次,通过其资金融通功能,一方面为国家经济建设筹措大量可用资金,另一方面,通过资金运用手段,达到升值增值的目的,从而强化保险社会保障功能;第三,是应用其责无旁贷的社会管理功能,参与到社会安全管理、社会救助活动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环节,为国家经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服务。

根据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的理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及社会管理等三项功能,其中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又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及社会信用管理四个方面的功能。从本质上讲,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通过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来推动经济发展的。保险业通过集聚风险补偿基金提高了社会的资本积累率,同时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特有的交换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本配置效率,客观上起到了“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双重作用,为社会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持。保险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务平衡表,还为经济活动和长期增长提供其他有力支持。美国保险学者小哈罗德・斯凯博在1998年就曾指出,保险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诸如替代政府安全保障、推动贸易和商务、鼓励减损、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等七种重要服务。现代企业理论的利益相关者学说也为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理论支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股东、债权人、职工、管理人员、关联企业和顾客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共同组织,是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一组契约的集合体。因此,现代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必须考虑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实施有效治理,这种理论强化了企业的社会管理责任。保险企业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时应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整体进步。反过来,社会经济的进步又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二者存在相互促进的客观联系。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得到不断加强,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已经验证了这一点。

具体来说,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体现于以下几点:

1 分担国家的社会保障负担。保险虽然是一种商业行为,但是,在客观上,它能够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从而减少政府在这方面的费用。保险业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途径来聚集资金,并通过“今天为明天、多数人为少数人、健康人为病患者”的资金使用机制来为投保者提供社会保障。

2 加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风险管理是金融业最核心的一项任务,更广义地讲,我们整个社会管理的职责就是要发现风险并管理风险。对于社会稳定和社会管理来说,如果存在这样一类机构,它们不要国家拿钱,但却非常主动、自觉、仔细地去研究风险所在,它们对社会管理的贡献肯定是非常大的。保险业就是这样一类机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大大提高了我们认识和管理风险的能力。

3 提供处理社会应急事件的手段。任何社会都会产生一些意外事件,因而,都须掌握一系列处理意外事件的手段。而保险,正是一种强有力的应急手段。

4 作为稳定金融体系的真正的机构投资者。从根本上说,作为稳定市场中流砥柱的机构投资者,必须与散户有不同的资金来源,有不同的投资目标,对资产负债表有一套不同的管理理念。这样看,唯有保险公司及养老金之类的机构,才会有不同于散户的行为。像保险公司这样的机构,它可以而且必须考虑一个长时期的事情,必须在很长的时间跨度上考虑问题,可以不因市场的一时一事的变化而改变自己的投资行为,从而才能真正发挥稳定经济、稳定市场的作用。保险所以有这种功能,基本原因就在于它有相当稳定并可长期使用的资金来源。这也是它发挥稳定经济社会功能的重要原因。

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保险理论界要加强研究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保险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理论研究者必须用发展与开放的眼光来审视保险功能的内涵,深化对保险功能的认识,将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紧密联系起来,并以此来指导和推动保险实践的创新活动。

政府要积极协调,政策扶持,创造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良好环境。应积极主动地为本地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可能的政策法律支持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良好的社会氛围和丰富的保险资源等。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范文5

一、精准扶贫的动态治理机制

动态治理主要强调在治理的过程中依据内外环境的变化,不断地调整策略,要求治理者在能动认知基础之上,将新认识、新反思和新知识融入到治理的规则、政策和结构之中,以更具适应性和操作性回应社会公共需求。动态治理视角下的精准扶贫就是依据不同的贫困原因制定差异化的帮扶措施,培育贫困者的可持续脱贫能力。实现精准脱贫,需要建构一套动态治理机制。

(一)瞄准机制

弄清扶贫的对象是扶贫工作的首要任务。精准扶贫改变了以往以片区为主要扶贫对象的目标定位,转而以贫困户或者个人为主要对象。在充分利用前期扶贫资料、建档立卡的基础上,参考民政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及“五保”供养者等信息实现精准识别。通过分析得出贫困的原因,为下一步开展帮扶工作做好准备。

(二)帮扶机制

不同的贫困个体存在不同的贫困原因。对因病致贫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托底功能的完善,提高保障水平;对缺乏技术和资金等原因,政府要因地制宜加大投入,使之就地脱贫,如在一些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个体等多元主体的合作,通过产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从而实现脱贫致富。在扶贫中要调动贫困者的积极性,增强脱贫意识使其主动参与到扶贫的项目中。

(三)退出机制

精准扶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应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贫困退出机制需要坚持科学有效的退出原则,避免为了完成政绩目标而认为的假脱贫。第一,通过建档立卡的信息,观察贫困者在帮扶后的变化,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进行比较,是否已经摆脱了贫困的指标。第二,关注现有脱贫的能力是否具有可持续性。避免出现财政投入停止后又陷入贫困,重新回归贫困的行列。

(四)监测机制

为防止再次返贫的发生,有必要建立跟踪监测2017.04机制。随着“互联网+”的推广,为构建监测系统营造了良好的氛围,由于我国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结合不断进步,数据挖掘分析技术支持与环境支持逐步完善,这就在技术层面上保障了监测系统及时观察到脱贫者的生活状况,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在监测方式上可采取PPP模式,实现政府、企业等主体的合作。政府可将数据收集及技术操作承包给市场及社会组织等,政府发挥监督作用,参与主体多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减少成本损耗。

二、精准扶贫动态治理机制运行的基本原则

(一)扶贫对象的选择性原则

基于福利资源的有限性,福利的给予应坚持选择性。以普遍关怀为目标的福利构建者认为,国家提供的福利应坚持普惠性。社会福利是一种人人享有的权利,无需进行家境调查。这种思想随着福利资源的巨大浪费和财政的压力加大而逐渐被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对扶贫对象的选择性。这就需要对目标进行定位,目标定位成为进行改革和削减财政支出的重要政策工具。精准扶贫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把需要扶贫的个体都要瞄准到,不能有遗漏;二是把不需要扶贫的对象剔除在扶贫之外。这需要我们对扶贫资源按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标准进行分类,以往扶贫的大水漫灌,并没有过多考虑到个体的差异,造成了部分扶贫资源的浪费。因此,在精准扶贫过程中需要坚持选择性的原则,使扶贫资源用到真正需要者的身上。要防止选择性的执行导致对部分贫困者的排斥。精准扶贫由以片区扶贫为主转向扶贫到人或者户,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为了减少到户或者到人的数量,出现将一些群体排斥在精准扶贫之外;有的地方为了快速实现政绩,将一些贫困者排斥在外,而这些贫困者在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处于劣势地位,本身的利益诉求就得不到表达。还有些地方出现非贫困者对贫困者的取代,引发对资源的争夺。有学者用“精英捕获”来解释这一现象,阐明本应该惠及大众的资源被少数群体占有,从而导致在政治和经济上权力较弱集团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1]瞄准到户到人机制,要求地方政府及村干部发挥重要作用,落实驻村帮扶制度,多渠道地了解贫困者的实际情况,防止真正的贫困者被排斥在外,也严禁非贫困者占用扶贫资源。

(二)扶贫措施的差异性原则

以往一刀切的扶贫方式忽视了致贫原因的不同,经济、环境、自身能力等都是致贫的原因,贫困者的异质性特征决定了扶贫措施的差异性,当前扶贫措施要由“无的放矢”转向“有的放矢”。随着贫困类型逐渐由以往单纯的经济收入或者生活必需品的短缺到个体权利、自身发展等领域的贫困。不同的贫困原因必须对应不同的脱贫措施。精准扶贫要注意差异化的成本无限扩大化的问题。一方面要正确认识帮扶手段主要是让贫困者拥有摆脱贫困的可持续能力;另一方面帮扶措施要考虑成本和效益。对那些自然环境极其恶劣的地区,即使投入大量的资金也未必能取得应有的效益。可以考虑通过搬迁的方式让贫困者离开恶劣环境,从而脱离贫困。差异化帮扶的目的是培育贫困者脱贫的能力,依靠自身的发展实现脱贫而不至于再次陷入贫困。帮扶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和效益应有科学严谨的预测,做好短期和长期的规划。

(三)脱贫能力的可持续性原则

脱贫的主要目标是追求脱贫的可持续性,让贫困者拥有可持续生计,即可行能力。可行能力主要是一种预存能力,即能够自由从事创造性活动的能力。[2]可行能力与可持续生计理念源于20世纪80年代人们对贫困理解的深入,包含诸多原则,如动态性原则,外部帮助必须认清生存战略的动态属性,随着人们境况的改变而变化,应考虑较长远的支持。[3]扶贫措施不是让贫困者短暂地脱贫,而是让贫困者拥有可持续生计,实现自我摆脱贫困。贫困者可以依据现有的扶贫资源选择适合自己的脱贫道路。以往是政府自上而下的推行扶贫工程,现在需要的是贫困者主动地参与到扶贫项目中来,提升自己抗击风险的能力,降低自身的脆弱性。

(四)多元主体的协作性原则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社会治理延伸至政府的各个领域,影响政府的行为。“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指出,鼓励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扶贫开发[4],这是中央扶贫工作理念的重要转变。随着贫困的复杂化和不确定性增强,政府独立完成扶贫工作的难度增大,需要多元主体的协作。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为扶贫的多元主体参与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鼓励企业参与扶贫工作中来。个体作为扶贫的重要力量,无论是贫困者本人还是非贫困者,都是扶贫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扶贫的多元主体参与有利于扶贫工作的开展,能够起到有效的减贫效果。[5]多元主体的协作需要克服合作中一些困境。各主体首先要有合作的意识。主体越多涉及到的利益也越多,各主体要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要有一定的规则来规范各主体的行为,实现平等合作,达到互利共赢。

作者:雷咸胜 冉密 单位: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参考文献]

[1]左停、杨雨鑫、钟玲:《精准扶贫:技术靶向、理论解析和现实挑战》,《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

[2]虞崇胜、余扬:《提升可行能力:精准扶贫的政治哲学基础分析》,《行政论坛》2016年第1期。

[3]MarthaG.Roberts、杨国安:《可持续发展研究方法国际进展——脆弱性分析方法与可持续生计方法比较》,《地理科学进展》2003年第1期。

保险参与社会治理范文6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质异性;股权分置

一、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所付出的成本是指机构投资者在监督公司过程中承担的成本和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机会成本、监督成本和行动成本。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所产生的收益是指由于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而使公司股票的市值增加,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市值也相应增加,从而给其带来的收益。很显然,该收益的大小与机构投资者所持公司股票的多少及因参与治理而使公司股票价格上涨的幅度呈正相关。

任何一个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在决定是否参与公司治理时都会衡量行动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如果参与公司治理所产生的收益超过付出的成本,该机构投资者就可能参与治理;反之,就没有动力参与治理。另外,监督成本内化和收益外化所导致的“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也使机构投资者要仔细分析参与治理的成本及收益,以免为其他股东提供了利益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是决定机构投资者是否参与公司治理及其积极性高低的重要因素。

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成本与收益。投资规模较大、持股比例高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更大。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分析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需要一定的方式或手段。这些方式的使用是有一定步骤的,当前一种方式没有发挥作用时,才会使用后一种方式。

目前来看,国外机构投资者行使积极股东权利的手段或方式主要有:委托投票权征集、股东提案、私下协商、提名上市公司为治理目标、股东诉讼、机构投资者联合行动等几种。

另外,机构投资者采取积极主义行动最便宜的方式是投反对票或者拒绝投票,并给公司的总裁或者董事长写一封解释函,公司一般会考虑机构投资者的合理建议。

在常规情况下,治理行动一般包括选择目标公司、提交股东议案、与公司沟通、达成协议以及监督协议的执行五大步骤。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分析

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问题,耿志民(2002)提出了相机治理观点。所谓相机治理,是指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状态安排企业所有权。它要求当企业的现存状态被打破时,就必须有某种机制启动,自动地赋予谈判力强的一方以企业控制权。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治理应采用相机治理,也就是治理行为要视企业的状态而定。机构投资者平时主要作为董事会成员对企业的财务、人事、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施加影响,只有当企业陷入困境时才会采取非常措施,如替换经理、改变企业的经营方针,直至将其转让、清算。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相机治理,对双方都有利。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理财能力要优于治理能力,前者是主业,后者是副业,如果投入过多精力参与治理,将会荒废主业,甚至两者都做不好;对于公司而言,相机治理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又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提高企业创业的积极性,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

万俊毅(2006)通过分析国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指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表现出一系列的适度性。这种适度性体现在目标公司的选取上、介入时机的选取上和介入手段的选取上。在目标公司的选取上,机构投资者并没有将所有绩效差或治理有问题的公司都列为治理目标,而是从中筛选出几家绩效很差或治理混乱的公司作为重点介入对象。如全世界最大的私人养老基金TIAA-CREF就是每年找出投资对象中的10-20家回报表现最差的公司作为治理对象。在介入时机的选取上,机构投资者也不是在公司业绩一出现滑坡就积极行动,而是等公司的问题发展到较为严重而其自身不能解决的时候,才有可能介入治理。在介入方式的选取上(如前“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方式的分析”所述),是有步骤地展开的。由温和的方式逐步到严厉的方式,只有当前一种方式不可行时才会使用后一种方式。最后,在行动取得成效后,机构投资者往往会功成身退,不再继续干预公司治理。

总之,无论是“相机治理”还是“行为的适度性”。都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提供了新思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无须有太大负担,只需适时的相机治理,治理行为只需适度即可。

(四)机构投资者内部的异质性分析

机构投资者之间有异质性。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和性质不同,导致其投资理念、投资行为、投资策略有较大的差别,因而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问题上具有不同的动力和意愿。找出最理想的监督者将有利于从整体上促进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股东积极性。

Coffee教授(1991)指出,分析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发挥监督作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应当遵循三项标准:一是利益冲突标准,机构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没有特殊的利益关系,不会影响其监督的公正性;二是持股量标准,机构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足以合理化其监督成本支出;三是长期持股标准,机构实行长期投资,公司治理的改善能为其带来长期收益。依据Coffee教授的标准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析,可以判断最理想的监督者。

1 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开放式基金类似于国外的共同基金,其特点是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出资人被赋予了在任何时候按照当天价格赎回基金份额的权力。在赎回的数量和时间问题上,投资经理没有任何发言权。由于随时都可能被要求赎回,共同基金经理对长期的、战略性的投资很少抱有兴趣,他们更关注短期的价格投机。这说明,共同基金的持股行为不符合Coffee教授的“长期持股标准”。相对共同基金来讲,封闭式基金的流动性较弱。wind数据显示,2007年末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资产净值为22205.12亿元,封闭式股票型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迭2 362.74亿元,股票型基金的资产净值总规模达24 567.78亿元,约占沪深股市流通市值的27%。由此推算,封闭式股票型基金仅为流通市值的2.6%左右。这样的规模难以对公司治理起到作用,即不符合Coffee教授的“持股量标准”。

证券公司是一级市场主体,主要从事证券的承销、自营以及经纪业务,高额的固定佣金费率使其有强烈的经纪业务偏好。证券公司在自营和经纪业务中,其流动性是弱于开放式基

金的。其自营业务没有短期收益的压力,经纪业务主要服务于一些大型上市或非上市企业,类似于私募基金,要求获取短期收益的压力也不大。但由于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是服务于一些大型上市公司,违背Coffee教授的“利益冲突标准”,因而证券公司也无法真正起到积极的股东主义作用。

2 保险资金和银行。保险资金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长期性。保险资金从诞生之日起直到永远,都要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要保证永远的充足的偿付能力,就必须具有长期而稳定的收益,而不是短期投机性的收益。因此,保险资金有一种天然基因,厌恶短期波动,追求长期稳定收益。虽然保险资金使用期限长,但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保险公司和所投资的公司之间有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如保险公司通常会拥有所投资公司的债券;保险公司通常通过提供保险产品,或帮助履行公司养老基金产品的义务,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建立或希望建立商业联系。因此,它不符合Coffee教授的“利益冲突标准”,它会更倾向于支持管理层的决定,而不是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但保险资金与所投资公司的这种关系只是一种可能,如排除这种关系,保险资金也应是一个理想的监督者。

银行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是一种早已成型的公司治理模式――日德式公司治理模式,也称为银行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下,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治理有一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会损害小股东的权益。而且,作为大股东的银行在公司中肩负着各种角色(股东、债权人、董事会代表、其他的商业合作伙伴),各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目标约束,这些利益冲突,显然也不符合Coffee教授的“利益冲突标准”,不是理想的监督者。

3 社保基金。社保基金符合Coffee教授制定的三项标准,是最理想的机构投资者。(1)符合“持股量标准”。据世界银行预测,中国社保基金总额到2030年可以达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基金。随着社保基金规模的扩大,其投资股市的规模必然也会不断增加。(2)符合“长期持股标准”。社保基金是一种负债性质的待用基金,先收后支,收支相分离并且延续积累。这决定了社保基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3)符合“利益;中突标准”,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社保基金一般不会受到商业利益的冲击。掌管社保基金的社保基金理事会属于政府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利益冲突较少。

综上所述,社保基金是最理想的监督者,其次是保险公司和银行,而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监督的积极性最低。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分析结果提醒我们,在对机构投资者的积极行动进行研究时应区分不同性质的机构投资者,而不应将他们视为一个同质的整体。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足,很大原因在于我国机构投资者中最不积极的监督者证券投资基金所占比重过大,最理想的监督者社保基金所占比重偏小。而国外机构投资者的构成中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约各占1/3,其中养老基金所占比重最大。因而,如果提高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在证券市场的份额,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应该是可行的。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

(一)法律制度

我国政府层面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是大力提倡的。中国证监会曾明确提出“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导向,并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指出,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从实践中看,近年来管理层也大力支持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希望为我国证券市场增加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机构投资者力量,但是影响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和法律空白仍同时存在。

从法律障碍来说,例如,对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有一定约束:19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只可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而且不允许某一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独一只上市交易股票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也不允许同一个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独一只上市交易股票超过证券的10%。当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不允许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或者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再如,对于保险基金持股的限制:在《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30%”。对保险资产投资股票的规定远比对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规定宽松。但这些都必然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也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从法律空白来说,例如,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体系中仍然缺乏有关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的具体方式以及程序的规定。在后股权置时代,国有股部分退出资本市场,绝对的“一股独大”减少了,但相对的“一股独大”仍然存在,机构投资者仍寄希望于通过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来实现与大股东的抗衡。

另外,与机构投资者内部治理相关的法规尚需完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由发起人、托管人、管理人三者共同管理,相互制衡;而开放式基金出现之后,在“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发起”的规定下,基金管理人就完全等同干基金发起人了,造成事实上的投资者利益代表不明确。

(二)证券市场

2006-2007这两年时间里,我国证券市场走出多年的低谷,指数屡创新高,股民热情高涨。证券市场的晴暖天气吸引了大量资金。一方面,新股不断上市;另一方面,开户数不断增加。证券市场在不断“做大”的同时,基金也在不断“做大”。基民们远比股民们疯狂,乐观情绪难以抑制。为了抑制可能要产生的股市泡沫,管理层多次出台“利空”政策,如2007年一年间6次调高利率,但这些对于证券市场的作用好似“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证券市场的异常火爆为部分股民带来了利益,年底盘点几乎所有的机构投资者都有很高的收益。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火爆也导致了流动性过剩。这种高流动性下所创造的高收益,无疑给了机构一个暗示――流动才有收益。另外,亚洲最赚钱的公司――中石油回归A股。却遭遇“腰斩”的下场,无疑让坚信价值投资理念的人心寒。似乎,中国的股市更适合于价格投机而非价值投资。这样的市场环境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是不利的。

(三)双重委托关系下原始投资者的态度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双重委托关系。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基金发起人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汇集不特定多数且有共同投资目的的投资者的资金,交给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经理人代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并最终向基金受益凭证持有者分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行为,基金的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体现着比较

典型的委托―关系;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又形成了委托-关系。双重委托关系中,基金的持有人是原始投资者,是资产的所有者,是真正的委托人。双重委托关系的存在,增加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

作为委托理财中介,机构投资者的任何行为都受到背后委托人的约束。如果委托人并不认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机构投资者也只能放弃。以美国来说,在行业发展的早期。机构投资者同样持有大股,但由于委托人和全社会都给予机构投资股东消极角色的定位,极少有机构投资者触犯众怒去行使股权之“手”。而随着美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数量越来越多,“用脚投票”的成本高于“用手投票”,其积极股东行为才被寄予厚望。

在我国,双重委托关系中存在着较多问题。众所周知,在“上市公司股东一上市公司经营者”这一层关系中广泛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样,“原始投资者一基金管理人”这层关系中也存在这个问题。在我国,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多为同一机构担任,原始投资者的利益代表者不明确,而基金管理人又多为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经营者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原始投资者有理由担心,在双重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与上市公司共谋,侵害原始投资者及小股东的利益。我国开放式基金更受原始投资者欢迎,也从侧面说明了原始投资者是不信任这种委托的。基金的开放式使他们可以随时赎回自己的投资,可以随时终止这种委托关系。原始投资者这种可能随时离场的态度,迫使基金管理人不能长久地保持与某一公司经营者的委托关系,只能追求短期收益。因而,原始投资者的态度成为基金管理人发挥积极股东作用的障碍之一。

(四)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内部治理尚不完善

一个机构投资者从产生到运行,存在四个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即原始投资者;基金发起人是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我国的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当事人的划分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并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防止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那么,这四个当事人中究竟应由谁来行使积极股东权益?

由我国基金当事人目前的情况可知:首先,基金管理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又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重叠,导致基金托管人名存实亡,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的作用无人发挥了。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的发起人,因而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往往决定着基金托管人的去留。其次,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新的表外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银行托管人为抢占市场份额,在利益驱动下,有可能纵容、迁就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其监督效果。最后,基金持有人无力监督。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以致基金持有人大会往往流于形式。只有当基金管理人出现严重失职或违法违规时,基金持有人大会才能以多数决议将其撤换。因此,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事后的、有限的,带有极大的滞后性和软弱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国,只有处于超然地位的基金管理人才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但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在投资理财,还是行使积极股东权利方面,都有可能出现利益驱动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例如,在刚刚开始实行的基金专户理财业务中,基金经理可利用自己同时管理普通基金组合和专户基金组合便利,进行反向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以助专户基金提高收益,从而提高自己的收益。这种行为无疑会损害普通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而。基金管理人代表机构作为监督者是不适合的。究竟由谁来行使积极股东权利是基金内部治理问题,也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一个隐蔽的程序上的障碍。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适合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法律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1 逐步削减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逐步增加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更适于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直接入市的资金份额。同时,适时控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

2 建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为基金管理人代替机构行使积极股东权力创造条件。

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财务监督提供翔实的信息披露,以便在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董事会的情况下。监督行为依旧及时、可靠。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各种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虽然都按时披露了,看上去件件都很合规,甚至很“耀眼”,但各种信息披露不过是“形式合规”而已,事后却频繁暴露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内部人侵占挪用甚至卷款潜逃、公司内外勾结编造巨额虚假利润等等事件。因而,我国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创建各种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专业援助

单个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如话语权力量不够、理财是专家而公司治理能力有限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发展一些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美国就有一些机构投资者的团体性组织,如机构投资者理事会(The Council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C11)以及机构股东服务公司(1nstitutional SharehoIderServicesInc,ISS)。机构投资者理事会主要负责立法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游说,以强化股东介入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机构股东服务公司则负责向机构投资者在履行投票表决时提供建议和咨询。我国也应创建类似机构,一方面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沟通、合作的场所;另一方面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各种帮助。

(三)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有效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