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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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甘井子区农村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甘井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和持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已办理完相应手续;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已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或个人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齐备有效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在每季度末,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备查。

    禁止伪造和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中止施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伪造、涂改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办理施工许可或不符合施工条件擅自施工的,予以查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施工、监理单位理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缓审资质、降低资质和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认证和竣工验收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和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或对发证机关的发证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本费标准,按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按照本办法执行。

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文2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三)工程量清单;

(四)明确的标底;

(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

(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

(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

(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补充新的内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工期定额;

(二)依据招标工程的技术资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

(三)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及调整系数。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公告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印鉴和签字。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  定  标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布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开标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印鉴和签字的;

(三)主要内容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者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参加定标的人员,由招标管理机构从评标组织的全部人员中抽签决定;其中招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合理报价,完成时间,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资信、业绩等综合条件,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各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与招标单位按招标文件与标书确认的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招标单位终止招标的,应补偿投标单位的损失。

第三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建筑工程 管理 质量

一、 施工管理及过程方面存在的问题

1、 施工管理方面:

(1) 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一些业主和施工企业法制观念淡薄,逃避政府监管。 部分地方如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逃避政府监管, 不办理规划许可、 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据统计, 因逃避政府监管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占事故总数近 30%;一些施工企业挂靠经营或非法转包,导致企业对项目部失去控制和约束,包而不管的现象严重。建筑市场不规范已成为发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2) 各方主体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特别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不到落实。①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一些企业对 “安全第一” 的认识不足, 没有摆正经营、 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十分普遍, 安全意识淡薄; 安全生产责任制形同虚设, 根源在于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的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不够,致使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企业内控体系薄弱, 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安全奖罚制度等重要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不高, 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三违’ 现象时有发生。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突出表现在忽视施工规律、 盲目赶进度抢时间、 压缩工期; 压价垫资, 致使施工企业得不到合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③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对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对隐患建立整改机制, 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 施工过程方面

(1)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砂浆, 但就是这种对工程质量特别是对结构质量和装饰质量影响很大的建筑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都相当不重视,首先是施工老板和管理人员不按照要求做砂浆配合比, 一个工程一般情况下都有几种不同规格的砂浆, 为了少花钱和减少工作量有时只做其中一个或几个砂浆配合比, 用量少不常见的不做, 拌制砂浆的材料主要是由水泥、 砂、 水、 外加剂等组成, 我用砂石来说明其中的问题。砂的质量是最难控制, 由于砂是自然形成的它的含水率、 粗细、 含杂质量等每个批次多数都不相同。目前工程使用的砂石基本上是从外面买进来就直接使用, 砂场、工地基本没有再加工, 而工地施工管理人员很少对进来的砂石重新测定成份, 工人很少按照配合比拌制砂浆, 就是有配合比由于砂石成分不同、工地缺少做配合比的工具、工地管理人员也很少指导工人用配合比拌制砂浆。由于种种原因施工过程中工地使用的砂浆很难保证质量。

(2) 钢筋加工包括原材料加工、 半成品安装、 钢筋的焊接。这些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普遍存在的一些质量问题危害很大, 易造成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因此,要关注钢筋加工工序中主要的质量通病产生的原因及防治措施。 关于构造钢筋,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建筑工程的安全使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对结构的钢筋构造要求也更加严格。 但是人们受到传统的习惯影响, 对主体结构工程重视, 对构造结构不够重视的现象普遍存在。 人们认为已前没有这些要求或者没有要求这么严,也照样安全没有发生过大的工程质量事故。而且目前工人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读图能力较差, 管理人员责任心也不够强, 再一个是目前钢材价格较高, 为了减少成本也存在偷工减料现象。

3、 砖砌体的质量问题:

砖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前市场上卖的砖许多都存在规格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尺寸偏小,砖的形状主要问题是成形后变形严重, 还有目前较常用的灰砂砖, 由于燃料涨价等原因有部分砖高温养护时间不足, 严重影响砖的质量, 造成砖强度不符合要求、 耐久性能差。 砌筑不规范: 砌筑时砂浆不饱满、 厚薄不一, 砌砖时搭接不规范通缝多等。构造要求经常不能按规范做: 比如砖砌体与混凝土结构连接时预留钢筋就经常不能按规范预埋, 往往是长度不够、间距过大、不做弯钩等。 转角处、 超高、 超宽部分砖砌体按照规范或者设计图纸要设钢筋混凝土拄、混凝土梁的为了省工、 省钱也往往少做或者不做。

在施工过程中常见的管理方面的问题、不规范的施工做法还有诸多表现,以上只是将目前施工过程中最常见的管理方面的问题和不规范的施工质量问题提出来。我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施工管理部门也早已注意到已上问题的存在,相继制订了许多技术措施和采取了许多有效的行政手段, 取得了显著得效果, 尽管如此管理方面的问题和不规范的施工质量问题在许多地方还是普遍存在,只有在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参建单位针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不规范的施工质量问题上, 加强施工管理工作, 促进施工管理工作和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 才能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

二、 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 也是管理的核心工作。 管理在建筑施工中的作用分析, 工程进度涉及到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利益, 计划是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 也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是保证施工工期的前提条件。工程进度的控制主要是审查承包商所制定的施工组织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当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及时提醒承包商, 帮助分析查找原因, 适时指导承包商调整进度计划, 并监督和促进其采取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产生,除技术因素外,也可能是由于施工组织管理不力而造成的。各工种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好,专业工种之间各自为政的进行施工,结果相互干扰、 相互破坏,影响了工程质量。因此要消除工程质量通病,还要从加强质量管理入手。

(1) 要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所规定的质量验收责任、程序和验收方法进行验收。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并严格履行验收签字程序,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2)要加强对搅拌站和计量器具的管理,严格按制度进行操作和控制,对所有材料都要准确计量,对有试配要求的砂浆、 混凝土等,必须先进行试配,调整合格后方可按确定的配比进行施工。

(3)要加强对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的现场验收。重点检查合格证、 试化验单。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的现场验收一定要履行签字手续,做到责任到人。

(4)要加强对混凝土和预拌混凝土试块制作、 养护工作的管理。 混凝土和预拌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应具有代表性, 要严格按规范要求的组数留置试块,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养护,避免由于试块的制作、 养护及留置数量不正确影响对混凝土强度评价的准确性。

(5) 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将易发生质量通病的检验批、分项工程或节点部位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 纳入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并在施工中进行重点控制。

事实证明,只有对工程进行科学的设计和施工,并加强对工程施工各个方面的质量管理工作, 下决心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和探讨建筑工程中管理与质量通病发生的原因, 从而做好每一个环节上的防控工作,才能有效地预防质量通病的发生,提高建筑工程的建筑质量。

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成本控制

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建筑含孤儿在面临重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大的挑战。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和微利时代的到来,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通过对目前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现状的调查发现,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在项目成本管理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有的问题如不改正,会制约施工企业的科学发展,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败。基于此,充分认识项目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并高度重视,分析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的执行方法确保企业的科学持续发展,保证国家基础设施的完成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1、成本控制的含义和内容

成本控制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进行控制。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成本控制就是对成本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方面进行全过程的控制,包括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日常控制、成本分析和考核等一系列环节。狭义成本控制也称成本的日常控制,主要是对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即运用一定的方法将施工过程中的成本耗费限制在预先确定的计划成本范围内,然后通过分析实际成本与假话成本之间的差异,找出原因,采取对策以降低成本。

2、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性

(1) 企业外部环境发展的迫切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的外部发展环境,主要的表现形式为国家及各个部委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以及建筑工程行业的经营、发展和企业的愿景等。中国加入WTO后,建筑工程领域与世界同行业间在技术标准、管理方法等方面接轨日益完善,在管理体制方面开展并逐步完善实施了工程项目经理法人责任制、重大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施工项目建设监理制。工程项目经理法人责任制的实施,对于明确经理人在工程管理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力以及必须履行的义务、保障经理人的权威性及对其的约束提供了法律意义上的保障;招投标制对于有效的建立建筑施工领域内建设工程的公平竞争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从国家法律层面有效规范了施工企业工程承接的方法和方式;建设建立制的实施加速业主对企业技术水平的重视和现有技术力量的升级改造,从法律的角度避免了个别施工个体在工程进行中存在的降低工程质量、减少工程成本等违法事情的存在,从而起到维护业主正当权益。提高工程质量的效果。施工技术方面突出的效率提高事情是在近几年,计算机软件在工程管理与经济核算成本管理等全过程中的实施,通过使用计算机,项目管理的效率明显加速,数据的准确性提高;成本核算的速度和精准率增强;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微博的流行,加之如雨后春笋般工程材料销售网站的涌现,使工程的施工成本日益走向公开和透明。这些外部环境的发展及存在家具了目前建筑工程市场的竞争。

(2) 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

纵观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理论和过程,仍旧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其中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核算工作进展不明显,与现代企业的发展不适应。分析其中的原因发现主要是施工企业缺乏战略眼光、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产生的。作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只有在当前的管理中推行项目成本核算战略,建立稳定的可持续的信息资源优势,才能在适应战略管理发展的需要,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成本管理与控制

(1) 材料的控制与管理

材料成本是工程项目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工程施工中材料成本一般要占到工程造价的60%-70%,从某种意义上讲,工程项目成本的控制就是费物资消耗的控制。项目部要想对材料消耗实行有效的控制,就必须抓好物资管理,建立一套具提的操作流程和先进的管理办法。第一,严格把好物资的计划关、质量关、定价关、采购关、验收入库关、出库使用关、限额领料关、余料回收关、材料消耗关、盘点核算关十大关口,要加强全过程控制,有效堵塞漏洞,降低材料成本。第二,要建立材料的“逐日登记”制度,做到日清月结。第三,抓好材料采购管理。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一定要在合格供方中实行招标采购。第四,严格控制材料采购价格。项目上场后要经常对周边材料市场进行调查,了解市场行情,把握市场脉搏,争取以最低的价格采购合格的物资。

(2)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是项目的第一管理这,也是责任成本核算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成本工作负全责;项目经理为组长的责任成本核算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项目部各业务部门的责任成本核算工作应制订出一套突出责任制、奖罚制和责任成本目标控制业务流程图,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工程对和班组的责任成本核算工作工程对是责任成本核算的主体,因此工程对应根据人员状况、人员结构、工程任务和技术含量搭配班组,将成本指标细化到每个成员;通过运用制约和激励机制,发挥全体职工成本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项目经理是责任成本能否推行和推行好坏的决定因素,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各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

(3) 人工费成本的控制

主要可以从工程用工数量方面来进行控制买药根据劳动定额计算出定额用工数量,企业为长期合作的施工人员进行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和班组组织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无效劳动力,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药按合同要求,向工人将清除工作界面,防止工人工作时出现搭接界面责任不清的情况,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对一些单位工程技术含量低的工程,可采取分包的方法,分包给分包商,从而降低工费。

(4)机械费的控制

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减少机械使用费和维护费,从而降低工程成本。

①使用合适的机械设备。根据工程施工项目的工程特点、施工条件。工程量大小以及工期要求,从经济和工程质量的角度出发,做好设备选择。

②加强机械等设备的卫华和保养。定期对机械等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损耗的零件,并对之进行维修或更换,降低机械等设备的损耗;对机械等设备做好保养及时入库,避免暴晒、雨淋、冰冻。

③合理使用机械等设备。根据道路施工的总的程序,结合机械等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性能,优化机械等设备的使用时间和功能的选择,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机械设备使用费。降低机械台班价格,控制油料消耗,控制机械修理费用以及机械租赁费。

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质量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建筑业的生产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就现代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的整体来讲,是一个庞大复杂的工程系统,若在施工中没有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手段,对其中涉及到的所有人、物、材料、机械以及施工技术等进行合理的管理,就会使建筑工程施工成为混乱而无法调解的局面。这样一来,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基于以上情况,管理人员必须提高重视,创新管理观念,灵活运用各种管理手段,促使工程质量的提高,为建筑工程综合效益的提升奠定管理基础。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施工人员施工技术有待提高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当代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方面也开始运用现代科技进行越来越多的运用,在涉及专业方面也变的精细化,这就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施工人员的施工操作都要符合施工要求,还要考虑到和其他施工技术共同施工操作。而目前一些建筑单位没有全面考虑施工问题,尤其在有交叉环节的施工项目上没有充分考虑到,使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出现质量上的问题,任何新技术都存在不可完全预料的质量隐患。

2、安全管理工作不具体

施工的安全性一直都是土建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最重要的管理问题。安全是关系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建设、施工单位的财产安全尤其是现场施工管理,关系到整个工程进程,是做好建筑施工管理的关键。很多人在现场施工不带安全帽,安全措施和意识及其淡薄。这是由于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未能将这一思想意识放在战略高度强调,使得许多施工人员未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安全负责人,有名无实,操作人员缺乏安全保护意思。施工中违章操作,组织者很少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

3、缺少质量监管

资源配置不充分、管理职责不落实等问题存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质量目标的需要对于分承包队伍的评价管理和选择是不能满足实现。与职责不落实密切相关的不合格项在实物质量不合格和大部分质量管理上出现,会导致各类安全问题、质量问题的出现。同时,施工项目的监查不到位,表现形式下的管理工作,严重影响着工程的有序开展。并且,管理的监查缺乏完善的体系,各监查部门的职能不明确,监查工作无法落到实处,最终造成监管缺乏有效性。

4、成本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

项目成本管理主要是依据财务部门的决算报告,缺乏成本管理中的事前预测和过程控制,只能被动监督。从成本管理方法来看,事前事中和事后成本管理相互脱节。许多企业的成本管理只有事后的成本核算和简单的成本分析,缺乏科学的事前成本预测和决策,缺乏严格的事中成本控制和事后成本考核。一旦反映在财务账面上成本失控,已是既成事实,无法发成本管理的作用,不能及时收集、传递、处理、储存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数据信息,不能及时准确的发现成本管理中所存在的根本问题及原因,难以对症下药,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成本,使效益大量流失。

5、材料管理问题

由于施工过程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在这个过程中材料的价格也会出现相应地波动,为了更好地防止价格波动对于材料的价格、供应等方面带来的影响,施工单位需要与相关的单位签订长期合同,并对价格变动方面做出相关的说明,防止材料降价对施工成本造成影响。施工现场存在着大量的材料,其中炸药、易碎材料在进行运输的时候需要遵照一定的规则。在施工阶段,如果存在土石方工程,就需要利用炸药,而炸药的运输就需要格外的小心,不但要保证车速,还需要防水、放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材料运输过程的安全。为了保证材料的供应,施工现场往往会存放一定的材料,诸如钢筋、混凝土材料,这些材料如果不对其加以养护的话,很容易造成材料的损坏,其质量难以保证,进而影响到工程的质量。

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改进方法

1、培养高素质的施工人员,强化安全意识

要体现对不同工种施工人员的分层安全教育,要体现差异,最终提高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达到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的目的,并让施工人员认识到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科学施工、避免违规操作的重视性。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措施来增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标准,安全生产、安全作业能够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增加,让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使职工的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2、制定管理制度

制定详细完善的工程管理制度,为管理工作创造便利条件遵循工程管理原则中的超前谋势,强化预防原则,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置。首先,设计施工现场布置图,根据施工阶段不同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整;安排施工设备、材料堆放地点,不允许出现乱堆乱放现象;施工现场道路要畅通无阻、整洁平坦;施工场地要平整做好排水设施;施工现场水、电线路妥当;在有要求时要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围墙;施工现场卫生及生活区卫生要有专门人员负责,保证清洁卫生;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火防盗措施合理可靠;现场模板、钢材、配件分类堆放,做好防腐保护;木质材料要做好防雨防火措施。对于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明确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责任所在,并与考核制度挂钩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3、加强各专业之间的相互配合,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

建筑工程管理人员要转变管理观念,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从思想上给予重视,认识到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在学科合理的管理模式下对整个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就要求管理者做好施工中的协调工作,使各部门各专业间相互配合有效的顺利的完成施工任务,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消耗,节省施工时间保证施工质量。首先要进行技术协调也就是图纸会审,在会审图纸时一定要严密完整,将不同专业间交叉点作为重点,找出问题及时解决,这样保证了各专业施工分工不清,工序混乱,减少问题或是沟通不及时发生的施工质量问题。

4、控制好施工的进度

建筑工程施工,除了要保质、安全、经济之外,还要保证工程施工按时、有序完工,这就需要工程管理人员对施工进度划分需要保持预见性,考虑到影响因素对施工带来的影响。建筑工程项目部进行施工时,项目领导的施工进度责任需要明确,根据细分后的阶段性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选择适宜的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与新材料,对施工质量做到层层控制。根据合同的要求严格执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不要因为赶工期而忽略了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按照施工计划进度协调施工人员、施工设备以及施工材料,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进度总目标的顺利实现。对工程的分段控制需要细分到月计划、周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提前完成,可以为以后的施工计划留有很大余地。随时监控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以便避免进度偏差,延误工期,从而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结束语

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要求着工程管理人员改变传统的管理观念,优化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结合建筑工程实际施工情况,严格落实施工质量管理,可以使施工的过程规范化,做好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提高施工水平,使质量管理工作在技术力量上有保障,保证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