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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协议范文1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维修费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节减行政开支,克服分散维修带来的各种弊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投标标书内容,经协商就甲方统修的车辆现委托乙方为更换轮胎的供应方,丙方为拆装方,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履行期限
协议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暂定一年。
二、甲方承诺
1.甲方将统修的公务用车车辆更换的轮胎委托乙方供货,丙方拆装。
2.公务用车车胎属于正常行驶磨损必须更换的,由统修单位提出,经定点修理厂家同意,附有关中介鉴定书,再经财政局行事科按投标书中标通知认可的车胎品牌确定后进行更换的,可按照投标标书内容另行计算补贴费用。
3.甲方车辆用户凭单位出具的汽车轮胎更换申请表由驾驶员在丙方更换轮胎。(轮胎更换申请表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型号、价格,并加盖甲方公章)
4.甲方将按照交与乙方的有效汽车轮胎更换申请表,一个季度与乙方结清货款。
5.甲方承诺乙方为其招标确定的单一品牌所需轮胎的唯一供应商,其供应品牌为:_________。
6.轮胎供应价为:投标标书中标通知认可的价格,其中轮胎报价中应扣除安装平衡费用_________元/条交给丙方作为安装平衡费用。
三、乙方承诺
1.乙方应按照标书要求提供经营轮胎的许可资格证明,对出售给甲方的轮胎应实行质量三包,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及时提供技术服务或更换新轮胎(以厂家质量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签定书为准)。
2.所供应的新轮胎保证为原厂(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的)纯正轮胎,杜绝假冒伪劣轮胎装车(以丙方收货验证之前为止)。
3.保证轮胎库存充裕,随时供应。不及时提供轮胎,视情处理。
4.每季度在收到甲方货款后五日内结清丙方拆装轮胎费用(拆装费_________元/条,其中_________元由甲方汇给乙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
四、丙方承诺
1.甲方委托车辆在办理汽车轮胎更换申请表审批后,随到随换,且更换轮胎必须在丙方修理厂内更换,不允许在服务门市部进行更换,如有违约,一经查实,且连续违规三次,甲方扣减其事前发生的所有安装费用。
2.保证24小时服务,不分上、下班、节假日,随时有人值班更换;
3.建立用户单车更换轮胎人工和微机两种档案,用户可随时查阅更换轮胎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提供统修车辆更新轮胎有关情况;
4.凭借甲方出具的更换轮胎申请表到乙方领取新轮胎。
5.负责验收乙方供应的新胎外观、品牌、胎号和型号,验收合格收货后,轮胎出现问题自行负责。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按投标标书中内容执行或双方届时另行商定。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经营协议范文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经营面积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乡(镇)___村___组_____亩土地(地名_____面积_____等级_____四至_____土地用途_____)委托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______生产经营。
二、委托经营期限委托经营期限为___年,即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月___日止。
三、委托经营价款委托经营土地的价格为每年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委托经营价款。1、现金(一次或分次)支付委托经营价款的方式,支付时间为___。2、实物(一次或分次)支付委托经营价款的方式,实物为:___,支付时间为___。
五、交付时间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委托经营土地交付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1、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委托经营合同义务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约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承担连带违约责任。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3、甲方有权在委托经营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4、委托经营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委托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合同期满后,乙方有对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投入获得补偿的权利。7、乙方不得改变委托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8、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9、委托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年限。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委托经营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2、乙方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将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______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4、乙方在委托经营期间,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被毁而无法复耕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八、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定或法院判决。
九、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十、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发包方备案后生效。新晨
十
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委托经营协议范文3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更好地繁荣我国新闻事业,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与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就乙方在由乙方所主办的_________________网(_________)上销售甲方图片之合作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1.合作内容甲方委托乙方独家天府图片网上销售,甲方图片。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选择销售的形式为:
独家委托全面销售(甲方不得将乙方图片提供给除甲方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媒体有偿使用);
独家委托网上销售(甲方可以将乙方图片提供给除甲方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纸质媒体有偿使用,但必须在提供图片时向乙方说明使用单位情况)。
2.2 甲方选择销售图片的提交方式为:
直接上传;
e-mail发送;
邮寄;
直接交送。
2.3 甲方图片必须具有独立版权,并保证其真实性,如果因为版权或新闻真实性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甲方完全承担。
2.4 经甲方委托后,乙方可以进行甲方提供图片的网上和销售,甲方不得擅自将此图片提供给其他网站进行网上。
2.5 甲方有权利对自己委托交易的图片的交易情况进行查询。乙方经营甲方图片时,一经成交应立即将成交结果(包括数量,价格,用途)通知甲方。
2.6 交易结束后,乙方在收到交易收入的一个月之内与甲方结算。双方按照扣除乙方营业税后的收入分成,分成比例为:
独家委托全面销售:甲方60%,乙方40%;
独家委托网上销售:甲方40%,乙方60%。
2.7 乙方在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甲方上月应得稿费。
2.8 乙方在甲方委托的权限内独立经营,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越权经营,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收回乙方越权经营所得收入。
2.9 乙方有责任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甲方委托经营的图片的版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如发生的第三方侵权,对追讨回的收入双方应在扣除甲乙双方为追究侵权责任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后,按2.6款中所列明的比例进行分配。
2.10 甲方收入原则上由甲方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交纳税款。甲方要求乙方代扣代缴相关税款时,乙方有义务代其相关手续,并向甲方提交税单。
2.11 甲方允许乙方出于促销的目的,在印刷样本,出版电子刊物,网络宣传等方面使用甲方委托的图片。乙方将通过对图片的技术处理来保证其版权不受侵犯。
3.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3.1 本协议生效期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3.2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满或在延长期满时有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
3.3 除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协议的执行;
3.4 协议条款的任何补充,须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签定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和理解的精神协商解决;
委托经营协议范文4
经审计,古都饭店曾上交省军区管理费280万元;1998年底其他应收款帐面余额1478万余元。天星公司提出设计费47万元,仅认定9.8万元不当;预提74万元被剔除不当;180万元借款应属新古都饭店的债务。
[争议认定与写法]
本案为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法律关系是清楚、单一的,不存在争议。天星公司与省军区后勤部、玄武区政府之间争议的主要是承包经营古都饭店、新古都饭店期间,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与处理。处理这类案件,属于事实的认定,而不属法律适用问题。只要抓住争议的主要事实问题,通过合法论证是可以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的。制作判决书,关键取决于事实认定的态度和方法。
一、关于审计方法的适用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由于各方当事人就交接结算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天星公司才提起的诉讼。原审期间,根据天星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南京市华宏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古都饭店装修工程造价及新古都饭店1997年9月至1998年12月经营情况进行审计。2002年7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天星公司除提出两点异议之外,对审计报告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天星公司与军区后勤部签订的新古都饭店承包合同、解除合同的交接协议均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签订的新古都饭店交接协议,双方已经协议解除了承包合同。天星公司要求军区后勤部返还投资款、库存物资、开办费、利息和补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天星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玄武区政府不提出诉讼请求,玄武区政府应退出本案诉讼。遂判决驳回天星公司对军区后勤部的诉讼请求。天星公司仍以原审时的几点理由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原审法院审理中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是本案得以顺利解决的关键。法官不是会计师,一般情况下不能经审查认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经营事实、会计帐目所载情况的最终汇总结论。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的权利,也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委托鉴定和审计的职能,这恰恰是解决当事人之间依靠辩论所不易解决争端的合法、最佳途径。只是委托审计过程中,需要对以下几个问题引起重视:
(一)委托时间的确定
这类涉及施工工程、会计账册的审计,应由当事人在原审中即应提出,应当在审计初步结论得出之后,由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对审计结论提出质询意见,并由审计、会计人员当面予以解答,问题确实复杂的,可择期由审计单位作出专门解释。以上程序结束后,则由审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至少一式四份,法院、各方当事人、审计单位存档,不可回避给当事人的送达。当某方当事人对审计结论仍持异议时,则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提交审计单位,对该问题作出补充审查,正式答复委托法院,由法院将进一步审查结论反馈异议人。
当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二审法院发现本应委托审计原审法院却未委托,或当事人未曾提出申请,二审中法院既可依当事人委托,亦可依职权委托审计。对于审计工作量不大的案件,可以待得出审计结论后径行作出终审判决;对于审计工作量较大、难以短时间内得出审计结论的案件,则可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委托审计并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不应以原审中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以放弃诉讼权利为由拒绝接受申请或拒绝加以委托。
(二)受委托机构的确立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原审法院未依法委托或依公平原则委托。例如:1、接受单方申请,未征求对方意见,委托某一机构审计;2、不征求当事人意见,委托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资质等级较低的机构审计;3、有的法院委托不具有资质或与委托业务无关的机构审计;4、有的法院所委托事项不是当事人争议的内容。之所以出现委托不当的问题,主要在于法院对委托审计业务重要性把握不准,司法能力有明显欠缺,少数法院是因案件审理中受到案外因素干扰,不能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关于确定受委托机构,应重点把握这样几个界限:
1、考虑资质等级上的差别,尽量委托资质等级较高的机构审计。2、为避免委托上的不公平待遇,对于当事人均为同一地域的,可委托共同上级行政区划内的具有较高资质的机构审计;对于跨省、市、区的案件,除非当事人认可,应委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无行政区划同属关系的机构审计。3、为避免审计出现明显误差,应委托与案件争议同行业的机构审计,不可委托跨行业其他机构审计。4、对于当事人申请审计的,原则上应经各方当事人认可,以确定审计机构;法院依职权委托,也应尽量委托资质等级较高、资信较好的机构审计。
本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2000)苏经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最高法院以(2001)民二终字第9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该院作出(2001)苏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天星公司两次提起上诉,主要针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原审法院重审中委托鉴定,对该问题已作出明确结论。最高法院二审认定解除承包合同的交接协议对天星公司的投资和结算问题作了处理,天星公司要求军区后勤部返还投资款、往来款、借款利息、设计费和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等上诉请求的事项均已列入审计报告中并予以认可,其向后勤部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上诉。一、二审判理均是充分的,紧紧围绕审计报告展开,突出了案件审理重点,因而是正确的。
二、关于破产等问题的认识
原审判决在事实部分查明,玄武区政府接收新古都饭店后,对饭店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显然是单方、单独委托审计),发现已经严重资不抵债,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新古都饭店破产还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日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02年7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经破字第4-2号民事裁定确认新古都饭店清算组提出并经债权人大会通过的清算方案,限定清算组在一个月内执行分配方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既然新古都饭店已进入破产程序,作为债权人之一的天星公司,应当依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恰恰由于其在与省军区后勤部签订的新古都饭店交接协议中所签内容有模棱两可之嫌,后来的备忘录也未明确天星公司在新古都饭店中所应当享有的权益,也直接导致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如实申报债权;而天星公司依企业承包协议及交接协议也无法得到经济利益上的补偿。主要表现在:1、企业承包合同1996年签订,待新古都饭店建设施工完成后,方于1998年2月开始试营业。1998年11月7日,根据国家有关军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签订了交接协议,原承包合同即行废止。天星公司未能与发包方如期履行合同,虽已投入部分资金,却并未使新古都饭店步入正常运营,缓冲期尚未完成,合同即告终止,天星公司的权益难以得到正常体现。2、承包经营期间,天星公司向省军区支付280万元往来款,实为承包金,离每年700万元距离较大,而这也是天星公司在未取得经营收益的情况下的支出,是否应在破产债权中加以适当的体现,值得研究。一个新的企业前3年的经营多半为负债经营,而企业负债经营是为实现期待权利——企业步入正常运营后,能够回报正常的预期利益,而本案是因国家政策调整所致,与发包人、承包人均无直接关系,双方均未得到政策性补偿;接收人玄武区政府也是为甩掉包袱,根本未对新古都饭店作出调整、挽救姿态,直接将其作出破产处理,其社会效果究竟如何,也是值得考虑的。
两审法院对企业承包合同纠纷的认定和处理均是正确的,但对新古都饭店作破产还债处理是否妥当,则值得研究。一件案件的处理,法律效果重要,其社会效果同样重要,社会效果欠佳的案件,可能在程序或实体上是有考虑不周之处的,需要在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的过程中不断加以思考和改进。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委托南京华宏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古都饭店装修工程造价及新古都饭店1997年9月至1998年12月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确认天星公司在承包新古都饭店期间的投入为新古都饭店装饰工程造价加上经营净支出共计为26578038.92元,新古都饭店进入破产程序后,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确认的债务数额为28679600.87元,该债务是天星公司承包新古都饭店期间产生的债务,在破产还债程序通过拍卖新古都饭店资产按比例清偿,天星公司也不必对上述债务再承担偿还责任。天星公司主张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不依法通知天星公司参加诉讼,而且还以江苏新古都饭店破产与天星公司无关为由,拒绝上诉人要求参加破产诉讼”的主张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
天星公司主张的往来款280万元,该笔款项在《审计报告》中确认为1997年9月至1998年12月新古都饭店财务明细帐记载的上交军区后勤部的管理费用。该款实际是天星公司按照《新古都饭店承包合同》的约定,在新古都饭店试营业后向军区后勤部交纳的承包金,是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已经履行完毕的义务。同时,双方在解除承包合同的交接协议中对已交承包金没有约定返还给天星公司。因此,天星公司要求军区后勤部返还承包金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天星公司主张的其与南京罗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签合同约定设计费47万元的问题,原审法院认定南京罗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实际履行施工合同,新古都饭店的装饰工程由上海市云峰装饰工程公司、江苏建华建设总公司、广州阳鸿装饰公司等单位履行,并且这些施工单位均已向新古都饭店破产清算组申报了债权。天星公司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天星公司与南京罗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约定设计费47万元,由于签订装修合同的签约主体不具备装修及设计资质,不能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费用或者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设计费用,审计报告根据新古都饭店实际支付的设计费认定9.8万元以及原审法院以实际付款认定设计费用并无不当。天星公司上诉主张的新古都饭店装饰工程设计费人民币37.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天星公司上诉主张的欠华诚财务公司借款利息74万元,华诚财务公司已将该笔借款本息转让给南京市旅游实业公司,该公司已向法院申报债权。由于该笔借款的本息南京市旅游实业公司已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审计中剔除的预提利息以及原审法院认定天星公司不必支付该笔借款的利息,并无不当。因此,天星公司与华诚财务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消灭,天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天星公司主张的承包合同履行后可得利润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新古都饭店交接协议》约定:“从1998年11月8日零时起,新古都饭店由省军区接管,原承包合同即行废止。”“承包人邹洪刚在饭店的投资,待决算报告出来,经审计后报江苏省移交办公室,由省移交办公室明确接受单位予以结算。”天星公司与军区后勤部已经协议解除承包合同,新古都饭店已经移交玄武区政府,天星公司不能再依据承包合同向军区后勤部主张并未实际发生的承包利润。
综上所述,天星公司与军区后勤部签订的新古都饭店承包合同、解除合同的交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签订的《新古都饭店交接协议》,双方已经协议解除了承包合同。解除承包合同的交接协议对天星公司的投资和结算问题作了处理。天星公司要求军区后勤部返还投资款、往来款、借款利息、设计费和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等上诉请求的事项均已列入审计报告中并予以确认,其向军区后勤部的主张,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天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委托经营协议范文5
xx 身份证:xx
xx 身份证:xx
乙方:xx 身份证:xx
x年x月x日甲方与x有限公司签订一份《xx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承包经营xx等事宜。合同签订后,甲方依据《xx租赁合同》投入资金进行经营。现就甲方将其经营权的51%转让给乙方以及甲乙双方共同经营xx项目等事宜,即甲方在x年x月x日与xx有限公司所签订的《xx租赁合同》中内容所包括的甲方享有的权力和义务乙方同等享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日的财务状况资料显示,甲方已为经营项目投入资金人民币xxx万元,经营项目总资产为xx元,总负债为xx元。具体见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资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
二、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给乙方的51%股份按每股人民币xxxxx元的价格结算。乙方所购买的51%股份分别由xx出让20%、xx出让18%、xx出让13%构成,即乙方应分别向xx、xx、xx支付xxxxxx元、xxxxxx元、xxxxxx元,共计xxxxxxx元。该款项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80%共计xxxxxxx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付清剩余的20%共计xxxxxx元。
三、甲方应自行处理好本协议签订前经营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该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保证自己先期投入的款项有人民币772499元可以用于抵扣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上缴xx实业有限公司的承包金。否则,应由甲方单方面全额负责支付该款项。
五、双方同意甲方原交给xx有限公司的20万承包押金,属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合同到期后按本协议签订后的股份比例退回给甲乙双方。
六、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签署后按xx20%、xx17%、xx12%、xx51%的比例经营《xx租赁合同》所涉项目(下称xx项目)。
七、合作期间,全体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八、合作期间入股、退股及股份的转让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全体股东协商解决。
九、全体股东决定,委托xx经营项目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经营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3、 支付项目经营产生的债务。
十、股东权利及义务:
1、项目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项目经营活动由全体股东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享有经营项目利益的分配权;
3、分配经营项目利益以股权比例进行,经营项目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全体股东共有;
4、退股的权利;
5、维护经营项目的整体利益;
6、分担项目经营的损失。
十一、财务与盈余分配:
1、甲方委托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经营项目的出纳,乙方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经营项目的会计,如果被委托人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原因所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则由委托人全权负责(以委托书为准)。经营项目有关费用的开支须甲方一名股东确认和乙方签名方才有效。
2、乙方作为项目负责人,每半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向股东报告项目经营情况。每月向各股东上报财务报表。
十二、除乙方担任项目负责人外,甲方派一至二人担任副职职务,共同经营管理本协议所涉项目。
十三、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股东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xx地区的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另行协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各股东各执一份,见证单位和经营项目分别存档一份,各股东签字并由xx有限公司见证后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经营协议范文6
受委托方:
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经协商,就产品质量检验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负责对委托方生产的产品依据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或相关的标准的规定,对出厂检验项目委托部分进行检验。
二、委托检验产品:双方协商确定委托检验的产品及品种为 ,委托方生产的每个批次的产品送到受委托方检验合格后出厂。
三、检验费用及交付方式:
协议签定后,委托方以现金或支票方式向受委托方支付检验费。本协议期限为 年,检验费为 元/(半)年,委托方按一年或半年支付检验费用。
四、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方:
1、如实向受委托方介绍本协议所涉及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情况;
2、按约定的检验频次,将样品及时送受委托方检验,并保证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
3、依法使用检验合格标识,不得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合格标识;
4、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纳检验费用;
5、及时改进受委托方检验报告明示的质量问题,并将改进结果告知受委托方。
(二)受委托方:
1、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检验费用;
2、保守委托方生产经营和技术秘密;
3、按约定对委托方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检验报告,并保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4、根据检验结果,帮助、指导委托方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方一份、受委托方一份,自双方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公章) 受委托方: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