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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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权管理办法

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文1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建设,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但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仍旧偏窄。与此同时,在现有运用渠道中,保险资金投资结构也不尽合理,投资行为短期化。据保监会统计,截至2010年8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4.30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占29.7%,债券投资占50.5%,权益类资产占16.9%,其他投资占2.9%。2010年8月初,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险资运用办法》”),又于9月颁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下简称“《险资股权投资办法》”)将险资从事股权投资政策放开,将为强化保险资金运用、实现多元化资产配置起到促进作用。

根据“险资运用管理办法”,可用于股权投资的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随着我国保费收入和保险资产规模的增长,保险资金的运用额度也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截至2010年8月,我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达4.75万亿元,按照这一规模计算,可用于股权投资的保险资金约为2,375.00亿元。此外,“险资投资股权办法”也允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用资本金直接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股权。同时,“险资投资股权办法”也对不同投资方式可运用的资金类型做出了规定。

“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企业股权。所谓直接投资,是指将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间接投资,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下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下称“股权投资基金”)。由于“险资投资股权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参与直接股权投资必须达到“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0%,并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的门槛,将部分中小型保险公司挡在了门外,预计部分大型保险公司将先行获得股权投资资格。

保险公司如果采取间接投资的方式,“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在可选择的股权投资基金方面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例如: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元,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以及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00亿元,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或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亿元。这意味着,在目前国内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情况下,险资若想以间接方式参与投资,可供选择的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机构将相对有限。因此,预计未来一段时间保险资金从事股权投资将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险资投资股权办法”出台后,国内各保险公司纷纷就如何开展这一业务展开了讨论,也对负责股权投资管理的部门设置提出了各种设想,例如:另行设立直接股权投资部、投资公司、或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类似平安保险等已搭建起综合金融平台的公司还可以通过旗下信托、证券公司间接参与。(见表)

虽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方面的政策今年才正式出台,但近年来关于监管部门将放行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消息不断传出,部分大型保险公司于几年前已经启动了对相关业务的部署,开始了项目储备以及制度、流程、决策评价体系、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据知,此前中国人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和泰康人寿等行业巨头都曾向保监会提交成立PE投资公司的申请。但是,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在讲解“险资投资股权办法”时已明确表示,保险公司不能出资设立私募股权(PE)公司,不能对外投资参股PE公司。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始了内设的直接股权投资部门的筹备以及相关人才招募工作。

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文2

2006年12月30日,星期六,入冬以来第一场大雪突临华北,天津迎宾馆仍然迎来了百余位政商来宾。天津市长戴相龙宣布,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正式挂牌,总规模200亿元,首期金额60.8亿元。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亦于同日揭牌成立。

渤海基金出资人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银投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同时挂牌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下称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全国社保基金等前五家出资人各出资10亿元,人寿集团和人寿股份共出资10亿元,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出资8000万元;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存续期15年。

依照国家发改委的批复,渤海产业基金为契约型,基金首期资产委托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委托交通银行托管。按照契约型基金的有关法律规定,渤海产业基金不设董事会,基金持有人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作为资金管理方的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中银国际控股公司(下称中银国际)占48%的股份,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22%,六家基金持有人(人寿集团和人寿股份合并计算)各占5%。目前,渤海基金管理公司还在依照程序进行工商登记。

中国银行行长、中银国际董事长李礼辉与曾任新桥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的欧巍将分别出任渤海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据悉,此前,中银国际及天津方面曾力邀香港投资银行家梁伯韬出面管理这一基金;然而,后来梁伯韬由于身陷电讯盈科收购案的重围(参见《财经》2006年第15期“破解电盈僵局”),最终作罢。

梁伯韬曾向《财经》记者表示,放弃这样一个机会非常可惜。

“渤海基金有些内部的事情还没有做完就挂牌了,主要是想赶在2006年完成。”2007年1月3日,一位天津滨海新区的政府官员对《财经》记者说:“渤海基金获得批复已经有一年了,不宜再拖到2007年。”

博弈与混合

渤海基金备受瞩目的深层原因在于,业内均将其视为发展中国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下称PE)的一次突破。中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即表示,产业基金事实上只是中国的一种特定名称,实质正是PE的一种。

近年来,像凯雷集团、新桥资本集团等大型PE在国际乃至中国股权市场上叱咤风云,令中国国内的投资界心动不已,2006年相关专题的研讨会从来都是高朋满座。

在国外,PE的组织形式多为有限合伙制,即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一只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过程和结构一般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起,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基金。其中,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也做一定的投资,通常占总认缴资本的1%;其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和相应分红。而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主要承担出资义务,决策权有限,一般只负有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这种安排的优势,是明确了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责任,因而会对其行为形成较好的约束激励机制。

对照国际做法,以契约型为主要组织方式的渤海产业基金有着强烈的实验和折衷色彩,且实际上亦兼有公司和合伙制特征。因而有业内人士指出,渤海产业基金是一个“混合类型的投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安排,又称信托型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按照有关规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运营及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投资者组成的是持有人大会而非股东大会,对投资决策没有太大的影响力。

然而,在渤海产业基金的安排中,由于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中银国际并不承担无限责任,且该基金缺乏公募基金的流动性,各方投资人从投资风险考虑,均有参与基金管理的意愿。因此,渤海产业基金在管理层面上又引入了公司模式――中银国际以大股东身份组建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几家投资机构为了能在基金投资决策时占有一定的发言权,也各自以5%的小比例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这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这一复杂的结构设计既照顾了各方需求,也使大家的利益结合得更为紧密。”一位知情人士此前曾对《财经》记者如是说。

作为中国第一只获准试点的大型产业投资基金,渤海基金早在2005年12月即获得国务院同意及发改委批准。然而,显然是利益相关方的指向各异,最终导致了渤海基金的“难产”。整个安排中最大的受益者当属天津市。

据新华社报道,渤海基金将主要围绕实现国务院对天津滨海新区功能定位进行投资,同时也将支持天津滨海新区以外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路透社引述中国媒体报道称,渤海产业基金目前至少选定了三个项目,其中包括空中客车天津项目;另外两个分别是中石化炼化项目和滨海新区区内交通建设。

对于中银国际来说,则获得了参与管理一家事实上的PE的牌照――这一牌照甚至早于《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并有可能在未来不断扩展这一基金管理的规模。对于各家投资人来说,固然也获得了进行产业投资的机会,但由于相关管理办法和公司构架本身并不成熟,更多地要从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考虑。此前即有说法称,基金持有人、监管层和地方政府对于基金投资方向存在着不同意见。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何小锋对《财经》记者表示,渤海基金这种模式,不应该成为未来中国产业基金发展的主流模式。“产业基金投资者看重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和业绩。因此,不应该先成立基金再来找基金管理人。”何是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外产业基金的运作制度和机制”研究课题小组负责人。

监管分歧犹存

作为试点,渤海基金承载的另一重使命,在于摸索产业投资基金乃至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行模式和监管尺度。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曾对《财经》记者表示,渤海产业基金将边试点,边完善制度建设,从而推动《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尽快正式出台。

发改委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称,产业投资基金是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的集合理财方式。这份文件还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审批与监管。

据悉,正在起草的《管理办法》,将主要是对四类机构参与设立大型产业基金设定审批程序,这四类机构分别是国有企业、社保基金、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由财政部拨款的机构和单位。此外,《管理办法》将可能订立需要审批的产业基金规模门槛,以10亿元单位计,但具体规模仍存争议。

2006年12月初,在北京钓鱼台酒店一个主题为“产业基金和政策环境”的内部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表示,在经济发达国家,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同银行、保险并列的三大金融业支柱,国内发展产业基金的条件已日渐完善。马凯还强调,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需要“从试点起步,从试点中完善制度,逐步规范发展”,试点的原则将是“多形式,少数量,重市场”。

据参加这次会议的专家透露,目前《管理办法》制订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对合格投资者和管理人的界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对欧洲股权直接投资业的考察,商业银行已经成为欧洲地区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的首要资金来源,占24%;养老机构和保险公司分别占22%和12%;个人投资者只占6%。目前中国的金融机构投资产业基金均为个案,需要获得国务院特批。国家发改委官员明确表示,希望商业银行能被允许投资于产业基金,不过这需要得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认可。

二是对产业基金投资的限制。目前产业基金不能搞负债,不能借贷款,只能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份。实际上,国际上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已越来越多地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然后将上市公司退市,并且越来越多的投资基金开始通过负债形式来获取资金。

三是产业基金是否需要审批。目前创业投资基金只需实行备案制,向国家发改委及省级发改委备案即可,相比之下,审批制使产业投资基金凸显了进入门槛。在国家发改委看来,对于大型的产业基金,如果没有前置审查的话,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可能无法控制。但是业内专家则多认为,投资者的风险不应该由政府过滤,而是应该通过市场中介机构过滤。

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文3

债权可作出资吗?

实践中,台资企业对国有银行以及其他国有资公司的政策性「债转股应有所耳闻,但普通企业的非政策性「债转股能否实现呢?首先,可以明确债权也是一种财权,可以评估和转让,因此,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中关于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的要求;其次,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山东、江苏等省市,其实也早已经出台了《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对普通企业的非政策性「债转股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及要求;最后,《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债转股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了。因此,对于债权可作出资的答案应是肯定的。

所谓债转股,是指债权人将享有的对被投资公司的合法债权转出资,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下文就围绕「债转股办法从适用范围、条件以及实行限制等方面对「债转股这一新兴出资形式进行介绍。

「被投资公司

具体指哪些公司

下面通过一个表格来了解 「债转股办法中「被投资公司的范围,以及与各省、市的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差异。

通过上表可见,在「债转股办法出台前,较多省、市严格地把 「被投资公司限定在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内。而「债转股办法则把「被投资公司的范围扩大了,台资企业也可以采用上述增资方式。

「债转股办法

对企业实施

「债转股

有何限制

1.适用范围限制

「债转股办法明确把「债转股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两种类别、三种情形。第一类是基于公权力生的,包括了根据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公司股权,以及公司破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公司股权两种;另一类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生的,即公司经营过程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生的合同之债转公司股权。

2.允许转股权的债权的基本条件

2.1 必须是公司经营中生的合同之债,公司设立时不适用,第三方债权、金融债权也不适用;

2.2 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3 保证转股权的债权具有真实性,避免因单务合同衍生的虚构债权、虚增注册资本的行,用于转股的债权合同并不包括赠与、借用合同以及劳动、劳务、保险等基于人身依附性合同;

2.4 转股权的债权必须经过法定机构进行评估,履行验资手续。

3.作价金额的限制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债权的评估值。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省、市的债转股登记办法还要求转出资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债权转股权的作价金额还应不得高于该债权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值。

4.出资比例限制

鉴于债权转股权出资属非货币出资,且《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故「债转股登记办法也把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作价出资金额之和限定――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5.表决权数额限制

从「债转股属增加注册资本行的定性来分析,「债主股则应符合《公司法》中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表决权数额要求。在「债转股办法颁布前,各省、市的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与《公司法》中关于增资表决权规定相比,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门槛的规定方面要严格得多,具体要求参考右上表。

「债转股办法中对于表决权的要求只做了一笔带过的规定,即「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章程没有做出更严格规定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一百零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即可,因此,会更有利于「债转股的实现。

债转股协议的要件

「债转股办法并没有对作债转股过程中必须提交《债转股协议》有具体的要求,但根据其他省、市债转股办法,《债转股协议》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债权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住所、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

2.债的生原因、时间;

3.债权总额,涉及多个债权人的还应表明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

4.拟转出资的债权数额及作价方式;

5.协议生效的期限或条件;

6.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文4

中粮地产披露年报。2017年,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40.42亿元,较上年下降22.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45亿元,较上年增长31.27%。年报拟10派0.55元。

阳光股份年报净利实现扭亏为盈

阳光股份披露年报。2017年,公司各项经营工作稳定。全年共实现营业收入53,442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5,236.5万元,实现扭亏为盈。公司年报拟10派0.30元。

京东方A完成收购SES-imagotag股份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通过下属全资公司与SES管理层指定投资平台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资公司SPV(即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京东方智慧零售(香港)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以每股30欧元的价格收购SES-imagotag公司超过50.01%的股份。上述大宗交易事项触发了对SES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公司及有关各方积极推动相关工作。截至2018年3月16日,SPV共全面要约收购股份3,582,490股。至此,SPV累计持有SES股份10,789,186股,占SES发行在外流通股份的79.94%,支付股份总对价323,675,580欧元,实现对SES合并财务报表。

华业资本放弃收购长城人寿股权

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文5

《财经》记者 陈慧颖 于宁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多方刺激民间投资的旗帜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下称PE)正在试图谋求生存空间。

6月底,历经十载、删改数次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由国家发改委报送到了国务院。在2006年以来进行的先后三批试点之后,人民币的PE基金仍在争取合法的出生渠道。

关于PE的审核与监管,是一个久议不决的话题。

一方面,PE作为一种面向富裕个人和机构募集资金的委托管理机制,原则上应当采取买者风险自担的原则;“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投资者和管理人的关系,不需要施加什么特别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前副行长吴晓灵就曾反复强调。

另一方面,中国的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可谓参差不齐,国有投资者行为受到限制,民间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欠缺,如何有效约束可能的风险,成为了监管层最为棘手的问题。

由于各个监管部门的认识并不统一,在外资PE已弄潮多时之后,人民币基金仍迟迟不能大规模出台。

“金融危机之后,监管层对PE的认识也在变化,新的方向是要加强监管,只是如何管才好并没有结论。”一位国内大型PE基金的管理者说。

数易其稿

PE基金就其实质而言,是投资人将资金交由管理人管理的一种信托行为,而其投资方向基本限定于非上市股权。在成熟市场,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即普通合伙人(GP)作为管理人承担无限责任,收取管理费和分享收益,有限合伙人(LP)不参与管理。

6月10日,在天津召开的第二届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年会上,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曹文炼介绍了《暂行办法》的进展情况。

在他看来,目前各方在PE监管问题上已经达成四点共识。这其中主要包括:一是制定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二是管理办法应尽快出台;三是可以有些弹性,有些地方可以;四是对有些重要的问题应超前考虑,比如PE能不能投资上市企业,能不能发放贷款等。

早在1995年,原国家计委财金司即开始制订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管理办法。十几年间,文件数易其稿,迟迟未能出台。比较新旧各种不同版本,从规范的对象到采用的管理办法都出现了原则性的修订,这反映出监管者对PE行业认识的重大变化。

2006年渤海产业基金获得国务院特批成立,此后又有两批共九家产业基金获得发改委批准筹建。

这些试点基金往往以行业冠名,水务、基础设施、装备制造、船舶、港口等等,不一而足。显然,彼时发改委更多地在寻找将PE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路径。事实上,这也是产业基金主导权落在发改委的最初缘由。

不过,此次的《暂行办法》已经采用了“股权投资基金”的提法。曹文炼解释称:“去年国务院还要求我们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过去这一年行业达成共识,觉得更适合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这个名字更能与国际接轨,更能真实反映这个事物的本质。”

虽然提法有所不同,但规则制定者在出资人和管理人资质这两个环节上的严格要求始终未曾改变,要求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暂行办法》中对单个投资者的出资要求为最低1000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的总规模应该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将合格出资者的范围限定在机构的范围之内。

《暂行办法》对管理者的资质进行了要求,将此作为最重要的“市场准入”门槛。

另外,《暂行办法》还从一些方面限定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比如不能进行二级市场的短期炒作,以及不能使用融资杠杆做大规模等。

“我们规定了出资人和管理人的资质,并且严格禁止使用任何财务杠杆,这就从根本上将股权投资基金投融资行动限定在未上市股权和私募的范围之内,从根本上控制风险。”一位接近发改委的官员如是说。

此外,在地方层面,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都在其管理权限内,颁布实施了促进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并成立了当地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自律组织。

从审批到备案

从PE的历史来看,英美等国家从未有专门的立法对其进行监管,而是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和专业出资人对管理者加以识别和约束。

“在中国,PE需要一个‘户口本’,”一位长期从事PE研究的人士解释称,“比如向国有机构融资,一般都需要有个政府部门背书。”

事实上,很多PE从业者都希望政府部门――无论是哪个部门,尽快制定规则,以获得一个“身份”。

在中国,获得“身份”的路径有很多。从中国大型PE的设立和融资实践看,渤海产业基金获国务院特批成立,另有九只产业投资基金获得发改委特批;而鼎晖、弘毅和另外七家基金管理团队是注册成立之后再到发改委备案。另外,还可以采用信托、直投的模式从银监会、证监会处获得许可。

今年4月,发改委给七家基金管理团队进行了备案。

其具体操作过程是,管理团队首先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之后提交相关的资料至发改委备案。备案完成之后,基金管理团队开始募集工作,并且在完成募集之后再将基金的情况报送至发改委备案,实际上是两次备案。

发改委最后上报的《暂行办法》中采用的是备案制,其程序与前述七家基金备案的方式一致。但本着抓大放小的思路,备案对象仅限于融资规模达到5亿元的基金,没有备案的则不可冠名为“股权投资基金”。

目前,市场上大多数PE都达不到5亿元的资金管理规模。

发改委的这一思路也是几经调整,发改委内部对到底实行审批、核准还是备案,都有过不小的争议。

在2007年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时,各方关注的焦点仍然在于金融机构、社保基金的资金能否进入产业基金,以及相应的审批程序应如何设计。

“当时人民币基金刚刚起步,从发起设立到资金募集,都存在重重困难。发改委和PE界人士,均希望能够通过规则的制定,将这些问题一并解决。”一位在2007年参与过调研活动的人士对《财经》记者说。

参与研讨各方形成的想法是,由发改委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资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组成一个指导小组,由后者审批基金的成立,并对基金管理人资格等进行核准。

这意味着,对产业基金的监管权,将由发改委一家,转至多部委的指导小组,且对于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审批将并重进行。

上述政府部门和业内人士进行了多番研讨,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这种思路也被实践否定。一方面,“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对其下辖金融机构是否应该以及如何进入PE领域态度不一;另一方面,政策制定者发现,PE的融资瓶颈从根本上说在于出资人。

“发改委特批了九家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上千亿元,但经过近两年时间,绝大多数基金尚未融到资金。可见在大型基金的融资问题上,出资人对基金管理者的制约力量比行政审批更大。”发改委的有关人士曾表示。

备案何为

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就是采用备案制的办法。

其中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截至2009年4月,各地共有409家创投企业在发改委备案。业内人士分析,创投企业的备案动力主要在于,国税总局对创投企业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而享受这些政策的条件之一,就是要在发改委备案。

本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要求基金管理人根据工商注册的属地原则向各地的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则到发改委备案。

《暂行办法》何时能够出台并不明确,但是寻求在发改委备案已经成为人民币PE基金的一个新趋势。这趋势背后的动力,来自PE基金对政府背书的渴望。

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4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的10%。

在缺少合格机构投资者的中国PE行业中,在发改委备案进而谋求来自社保基金的投资,几乎成为管理人募集大型人民币基金的必由之路。

“社保需要发改委备案,其实是希望在程序上免责。他们在投资的时候其实是按照非常严格的程序进行尽职调查,这种典型的机构投资者作为PE出资人,有鉴别和辨识能力,并且做好了承担风险的准备。”一位正在谋求从社保募集资金的PE管理人说。

他表示,“发改委曾经想过要通过制定这个政策协调大型国企和金融机构对投资PE的政策,但现在看来这并不现实。”

经过几年的观察,“一行三会”对下辖机构进行PE投资的态度已经明晰。《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银行不可以进行股权投资。

虽然各家银行在香港的机构已经开始涉足股权投资领域,但此前工行、建行和中行曾计划取道各自在香港的投资机构入股京沪高铁项目,被银监会叫停。银监会态度之严厉可见一斑。

证监会也积极推动券商直投业务,取得资格的券商可以将一定比例之内的资本金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

保监会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未上市股权,但会以试点的方式谨慎推进。保险业正等待相关细则的出台,目前透露出来的消息是以自行管理投资基金为主。

发改委的相关人士则表示,《暂行办法》并非旨在为大型PE融资助力。各家机构投资者如何评价PE这种投资类别或是如何甄选投资管理人,都应该自主决策,有无备案并不是投资的前提。

不过,细数目前国内的大型人民币基金,不是经过发改委特批,就是在发改委备案,这种“路径依赖”的现象一旦形成,也很可能会影响日后中国PE行业的发展方向。

“未来PE行业发展了,备案与否也许不再直接左右融资结果,但《暂行办法》也许真的会成为行业标准。”一位曾参与《暂行办法》制定的人士这样说。

风险与监管

如果说备案制以一种市场化的方式解决了PE的出生问题,那么PE生长过程中的风险如何监管,与之相关的争论仍未停歇。

新一轮争论的导火索,是红鼎创投和汇乐集团涉嫌非法融资的事件。

今年5月,浙江红鼎创投董事长刘晓人因涉嫌非法集资数亿元、无力偿还而主动自首。天津德厚资本执行合伙人、上海汇乐集团董事长黄浩也因涉嫌“非法集资诈骗”,在5月上旬被警方批捕。

针对这种情况,7月16日,发改委网站“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条款,并要求强化执行力度。

“中国的投资者教育还没有到位,利用基金名义进行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和成熟市场不同,对监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位长期从事PE研究的专业人士称,《暂行办法》里,非法集资问题是交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而这一协调机构的执行力有得检验。

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根据性质和渠道不同,分别由证监会和银监会负责处理。

《暂行办法》的覆盖面有限,只是管理融资规模5亿元以上的基金,并未涉及PE行业的风险,也没有针对风险监管提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事实上是有赖于各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事后监管。

对此,有业内人士提出,如出现风险,相关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因而“谁的孩子谁抱”,即对PE实行分业监管的呼声亦时有耳闻。

令监管者棘手的另一问题在于PE出资人的真实身份,在国企改制等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利益输送相当普遍,这也成为PE上市退出时的监管机构检查的主要环节之一。

保险股权管理办法范文6

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上最大规模的一宗股权交易。

6月27日,A股市场上最炙手可热的公司之一――中信证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030)宣布,规模达5亿股、金额总计46.45亿元的定向增发圆满完成。由此,中信证券资本金突破100亿元,市值蹿升至500亿元。

此次中信证券增发的巨额股票,全部由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2628,下称中国人寿)及其母公司中国人寿集团公司认购;这也是坐拥5000亿元保费收入、年新增资金1500亿元的中国人寿迄今最大的一笔投资。

不过,相信这一纪录很快就将被打破。中国人寿在基建设施、能源、金融方面的直接投资计划已经越来越清晰。此间的市场消息表明,在包括广东发展银行、南方电网等大型项目的谈判中,均可以看到中国人寿的身影。事实上,作为中国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中国人寿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在投资领域不断扩张,已成为股票市场和私人股权投资市场的一道风景。

“在投资方面,中国人寿现在可以说是从沉睡中苏醒了。”花旗美邦董事总经理、中国研究主管薛澜这样向《财经》记者评价。

“闪电”介入

中信证券的增发,启动于今年“五一”长假前后。5月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次日,中信证券便召开了董事会,根据《办法》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增发股票的预案。预案指出,G中信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机构投资者,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信证券常务副总经理程博明会后向《财经》记者表示,这毕竟是《办法》之后的第一笔增发,当时中信证券对于融资的前景并没有太多的把握,“公司的考虑首先是怎样把事情做成”。

根据这个思路,公司的定价紧守《办法》所规定的融资底线,即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也就是每股8.37元。与中信证券上市三年间约为每股7元的平均股价相比,已经有一定溢价空间。

按照最初的设定,中信证券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机构投资者。据程博明表示,寻找和确定战略投资者,一方面是要实力雄厚,另一方面双方对金融有着共同的理念,能够带来同业机会和管理经验。按照这个条件,中信证券内部考虑过市场上潜在的合作伙伴,其中包括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是从中信证券预先的询价中得知增发消息的。根据中信证券的设想,构投资者最低认购额不应低于3000万股,然而,中国人寿方面的反馈超乎了他们的预期。

双方的结合无需太多的铺垫和过渡。仅一天之后,中信证券便收到了中国人寿方面的答复――明确表示希望全部买下5亿股。其中,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认购3.5亿股,中国人寿集团认购1.5亿股,认购价格为每股9.29元,高于最初设定的每股8.37元。

这意味着,中国人寿系统将拥有超过16%的中信证券股权,成为仅次于中信集团的第二大股东;中国人寿将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并将对中信证券有着明确的财务指标压力。

对于这样一个“超级买家”,中信证券此前并未有太多的思想准备。据称,中信证券董事长王东明思考了很长时间,最终接受了这一安排。根据中信证券方面的正式说法,此后的认购虽然相当踊跃,但由于与中国人寿业务上的互补性和未来合作的可能前景,二者最终走到了一起。

中国保监会则特批了中国人寿和中国人寿集团的这一股权交易。由于中国人寿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还分别持有867.45万股和460.71万股随时可以变现的流通股,两公司最终合并持有中信证券5.13亿股,占总股本的17.22%,分别为中信证券第二大股东和第五大股东。在定向增发前,中信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是中信集团及其子公司,持有9.8亿股,占比39.49%;发行后,中信集团继续保持第一大股东位置,占比下降为32.87%。

中信证券本次募集46.45亿元,公司股本增加到29.815亿股;增发后,中信证券净资产突破100亿元。消息公布后,中信证券股价一路上涨,截至7月7日,中国人寿的股权投资已经获得了30多亿元的账面盈利。

各取所需

尽管双方的结合来得有些突然,但中国人寿和中信证券的联姻已经赢得了不少掌声。

在中信证券方面,资本金约束已经成为发展的瓶颈。2005年迄今,中信证券运作的一系列收购消耗了大量资金,继收购和重组中信万通证券公司后,中信证券在2005年出资16.2亿元,全面收购原华夏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后斥资5.7亿元发起设立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参与创设建投中信资产管理公司;斥资7.81亿元收购金通证券;2006年出资3.3亿元收购华夏基金等。收购支出已超过43亿元。

中信证券增发前净资产为56亿元左右,可用资金规模有限。截至2005年底,中信证券首发的筹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当时由于再融资尚未开闸,增发未能正式提上日程。公司董事会秘书谭宁表示,公司现金流已面临一定的压力,若不及时补充资本,新业务的拓展将受到制约。

与证券公司恰恰相反,保险公司最为焦虑的,是不断增长的投资压力。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国人寿的投资资产为人民币4943.56亿元。近几年中国人寿保费收入增长迅速,每年新增保费收入约1000多亿元需要进行投资;连同滚动产生的保费收入和以往投资收益,中国人寿股份公司每年的新增投资额度约有1500亿元之多。随着保费的正常增长,这个额度仍有上升空间。

从资产配置看,中国人寿资产固定收益类投资占据绝大多数,股票投资比例偏低,投资品种单一。2005年中国人寿新增投资1000多亿元,其中股票权重仅占1%,共约40多亿元。此外,购买基金的比重达到100多亿元――绝大部分资金仍为银行存款和债券,目前债券比重已经超过银行存款,占50%左右。

与之相应,2005年,中国人寿投资收益率为3.86%,虽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却难以构成盈利的坚强支柱。

“以前银行比较欢迎大额存款,通过协议存款,中国人寿获得的利率也比较高。但是今天的情况是流动性泛滥,银行并不想扩大存差。存款到期之后,如果再想获得相同条件高利率的安排已经很难,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寻求收益率更高的投资机会。”花旗美邦中国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薛澜认为,中国人寿拥有巨额资金,不会满足于小型的二级市场投资。其进入中信证券,扮演的是所谓“战略性财务投资者”角色,即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业绩,谋求较高的回报率。

高华证券一位分析员也表示,由于市场流动性过剩导致债券收益率普遍偏低,必然会对保险公司的整体收益能力造成影响。寿险公司一般希望有4%以上的投资回报率,仅靠存款和债券将很难保证。

“在这个时点投资中信证券,对中国人寿是一件好事。我们认为,中国证券市场今年是转型之年,中信证券跟随大势最近,将来在融资融券、IPO、经纪业务等方面的增长前景都比较好。投资券商不但可以改善回报,还可以分散风险。”摩根大通中国研究主管龚方雄如是说。

中国人寿投资券商,很自然地引发了市场关于“混业经营”的遐想。事实上,中国人寿和中信证券只是签定了合作备忘录,尚未就业务融合创新方面有具体安排。不过也有分析认为,在中国人寿大量的资金管理、财务顾问业务方面,中信证券将会拥有更多的市场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寿关于“混业经营”的策略,并不同于几乎拥有全部金融牌照的平安集团。“我们的策略始终会以主业为主。至于进入其它金融领域,更多地会采取参股的方式。”中国人寿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刘乐飞称。

投资转向

恰在中国人寿与中信证券宣布增发成功的前一天,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其中,对于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不动产和基础设施,都以国务院层面的文件作出了肯定。这对于中国人寿而言,无疑是对其自2005年以来扩宽投资渠道努力的一支“强心剂”。

自去年5月杨超接替王出任中国人寿董事长以来,一方面,积极推动政策面对于投资渠道的放宽,从境外投资H股、基础设施到不动产,均得到了来自保监会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也完成了对公司内部投资架构的部署。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招纳了一些投行才俊,同时任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缪建民兼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使股份公司投资部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的衔接更为顺畅。

2005年以来,中国人寿也成为红筹国企中最受追捧的股票之一,从每股5港元左右飙升至目前的12港元,按总市值计算,已位列全球第九大保险公司。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人寿的投资动作更为积极主动。去年11月,建行在香港上市;中国人寿最终获得特批,动用2.5亿美元境外外汇资金,认购4亿股建行H股。

今年6月,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保险公司均跻身于IPO行列。中国人寿集团公司、中国人寿股份公司获批以购汇方式,认购中国银行在H股市场的IPO股份总金额达23.5亿港元,共获配78842万股,这是中行12家基础投资者中入股最多的一家。6月29日,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又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人寿有意入股农业银行。

中国人寿投资策略调整的轨迹,从其今年5月公布的2005年报之中亦可窥见一斑。业绩报告表明,公司增加期限较长的债券投资,减少协议存款,采取积极稳妥的股票投资策略,优化外汇资产结构,延长资产久期,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

除了在股票市场上的投资,中国人寿投资部门的一举一动,已经越来越像一家大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除了参股中信证券,中国人寿还曾试图在中行、工行等上市前的引资中分一杯羹,惜乎未果。

“中国人寿今后大约会把总资产的10%左右放到直接投资里来。从海外经验看,这一比例并不算高,尤其在欧洲,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比例要大大高于美国。”中国人寿一位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我们的直接股权投资才刚刚开始”。

目前看来,中国人寿的投资重心主要放在了金融、消费品、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等领域;在提高回报率的同时,也势必对中央和地方的国有企业改革以及证券市场的收购兼并行为起到推动作用。与其它进行直接投资的资金一样,中国人寿谋求的是投资对象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中国人寿的进入,还可以为国有资产管理形式进行有益的探索。中国人寿参股其它国有企业,既可以维护一些战略企业国有控股的地位,又可以更多地引入市场化因素。”刘乐飞称。在一个资金多于项目的环境下,中国人寿正在试图将自身的优势最大化。比如作为财务投资者,中国人寿试图与外资组成投资团,对国有企业进行收购,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外资进入时引发的矛盾。

中国人寿风生水起的投资,在业界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如何控制和管理投资风险的问题也被更多地提及。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基本上都是自行运用,而国际大型保险公司则往往需要分散风险,特别是将相当一部分资金交给市场上的基金进行管理,这样,也可以为保险公司的内部回报率建立一个基准(benchmark)。与此同时,如何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而不是将所有责任一力承担,也是保险公司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刊记者王虎对此文亦有贡献

保险资金投资演变

200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2003年6月,保监会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今后中国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企业债券比例由目前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2004年10月,保监会颁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直接投资股票。

2005年2月,保险资金可以独立席位直接进入股市。

2005年8月,保监会颁布《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新增加企业短期融资券,保险公司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券、次级定期债务、企业债、可转债及短期融资券。同时,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余额占保险公司总资产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

2005年9月,保监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在境外运用,并可适量投资红筹股。

2006年3月,保监会颁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规定保险公司可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目前先从试点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