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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细则范文1
关键词:施工企业;责任成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她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已到了白热化的地步,在僧多肉少的大背景下,企业唯有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挖潜增效”,加强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本人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就如何加强企业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谈几点浅薄意见,希望与广大同仁共勉。
一、项目责任成本管理体系建设
1.责任成本管理制度。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制定是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前提,制度要以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分级管理、归口组织、分工协作、立足实践的特点,要立足企业现场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度制定前要对企业责任成本管理的现状进行充分的调研,可以适度超前,但要符合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切忌高不可攀、脱离实际。建立的责任成本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全项目覆盖、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成本管理工作机制。
2.加强机构人员配置。根据项目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因素,遵循“精干高效、一专多能”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在重(难)点大型项目上设置专职分管领导,如:总经济师等。
3.职能定位。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分级明确责任成本管理的决策层,督导层和控制层的职能定位,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范围。企业管理层面研究企业战略方向、定制度、出办法;子(分)公司层面建立配套体系,制定实施细则,抓控制;项目部具体执行抓落实。
4.企业编制、下达项目责任成本预算要统一编制原则、编制方法。(1)一是推行项目“零利润”原则。即企业为项目的利润中心,项目部是成本中心,成本中心的预算利润为零。二是企业编制责任成本预算时,要标准统一、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相互复核的原则。三是责、权、利对等原则。即:项目部承担因自身管理、组织不善造成责任成本预算亏损的风险;公司承担前期经营成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利息;项目部实施开源节流措施,实现的责任成本预算节余,属项目部管理业绩。四是责任成本预算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五是及时性原则。责任成本预算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通过后在一定时间内及时下达。(2)编制依据及方法。责任成本预算编制依据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现场调查的成本要素单价、分包指导价(或限价)以及相关定额。采用“制造成本法”编制。
5.落实与修订。企业管理层要抓责任成本管理制定的落实,定期进行考核,研讨、验证制定制定的科学性、适用性,研究市场发展的规律,定期对责任成本管理的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6.理顺内部经济关系。企业对项目管理模式要分级管理,可拟定集团级直管项目、分公司级自管项目。企业、分公司要分别对中标项目下达项目责任成本预算目标或目标利润率,企业领导与项目领导班子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书》,明确各项指标要求,每年考核预兑现,竣工清算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考核。
二、项目生产资源管理体系建立
1.项目劳务队伍资源管理体系建设。企业要建立外部协作队伍资源管理库,对那些信誉好、有实力、长期合作的外部协作队伍,建立外部协作队伍资源管理库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企业要注重的劳务分包模式研究与探讨,拟定适合本企业管理的劳务分包管理模式。
2.物资资源管理体系建立。企业要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归口供应”的物资管理模式。企业要制定和完善物资管理制度,负责主要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和重大物资采购招标,合格供方名录,指导、监督和协调各项目的物资管理。鼓励企业:1)推行区域物资集中招标制度;2)二、三项料网上采购体系建设;3)大力培育长远性、战略性核心分包供应商。这些举措,既保证了物资供应的效率、质量,又挖掘了物资集中管理的综合效益。
3.机械设备管理体系建立。项目部大型特种设备的配置以内部调剂为主,以外部租赁为辅,不足部分再另行购置。企业负责内部大型机械设备的日常管理调剂工作,实行跨区域、跨项目调剂,做到互通有无、有偿使用、循环利用的效果;对于中小型通用设备,主要以市场租赁、外协队伍自带方式解决。
4.周转料资源管理体系建设。(1)企业要建立公司级周转料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周转料配置方案,并经子(分)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周转料配置原则,首先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调配使用,不足部分才可以按流程进行购置或从外部租入。严格控制通用型周转材料外购申请,须事先在公司范围内调剂,无法满足时才允许租赁或购置。(2)项目部层面重点是加强周转料计划管理和现场验收、保管、盘点与核算等工作。
5.企业要制定大型非标设备的成本摊销和费用计提管理办法,规范项目成本的计费标准。
6.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机械设备配置计划准确性不高。一是现场机械设备配置计划受工期、质量以及外界因素影响大,导致现场配置安排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二是设备配置的经济性论证不足,存在超前、超标配置的现象。企业要严格设备配置计划审批制度,杜绝无计划配置,以及先配置后补计划等不良现象,并积极开展设备配置经济性论证,选择适用的机械设备。
(2)设备成本摊销方法与会计核算要求不一致。原则上,盾构、TBM、架桥机、搬运机、提梁机、运梁车、船舶、大吨位载重汽车等大型专用设备应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专用设备为非标设备,无法准确获得其预计工作量,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为确保项目成本费用的真实完整,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用于后续项目的专用设备的折旧费用,企业要规定该类设备处置和折旧标准。
三、项目责任成本核算体系建设
企业要规范项目成本核算标准,建立合理的成本核算体系,明确了项目成本核算职责分工,细化了项目成本核算内容、标准及深度,统一了报表格式、时间要求。建立了项目月度重点指标核算、季度全面深入分析制度,分析出的问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四确认”原则整改完善。
四、项目责任成本价格标准体系建设
企业要建立统一的劳务分包价格、机械设备租赁价格、材料消耗量标准等价格标准体系,并定期更新完善。
五、项目责任成本技术标准评价体系建设
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责任成本技术标准评价体系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管理
1.要加强重难点项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经济比选等审批工作。倡导“技术先导、方案优先”的理念,灌输“方案决定工期,方案决定安全,方案决定效益”的思想,将实施性施组和方案优化列为开工前的头等大事,并按照“便于施工生产、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安全质量”的原则进行合理编制、优化。
2.大力推进技术标准化建设,提高施组、方案的编制质量。
3.加强大临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工作。企业要尽早编制《临时工程管理办法》,对项目临时工程的建设标准、临建费用控制要求进行明确限定。规定了项目临时工程管理坚持“先设计、后建设,先定价、后结算”的原则,要求临时工程方案要进行技术经济性比较,以做到经济、适用。
六、项目成本控制效果的主要因素
项目成本管理涉及到全员全过程,所有管理行为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成本,其主要影响因素有:一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方案决定成本,方案的优劣直接决定着项目的成本投入,施组的好坏决定着资源配置的产出比。二是工期。工期与成本之间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工期的长短直接决定着资源要素投入的多寡和现场经费的支出多少。三是安全。不仅直接影响到项目成本,还事关企业的声誉。四是项目成本要素管控模式。成本要素管控模式应与各层级职责定位相匹配,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各做各的事、各管各的家”。五是考核兑现的力度和速度。考核兑现及时、客观、有效,否则会影响承包人的积极性。六是对项目成本管理先进理念和发展趋势掌握不够。七是成本意识淡薄,管理随意性较大。八是项目经理自由裁量权过大。九是成本管理手段落后,没有很好的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七、企业要牵头探索降低项目成本的创新思路、新方法
1.推行项目模拟股份制管理模式(或者集体经济承包模式)。模拟股份制是以项目全员缴纳的股份为模拟总股本,在项目收入分配中,按照参股比例进行分配,对项目重大经营决策,参股人员可以表达意见和进行监督。通过股份制,真正实现全员全过程管控,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主人翁意识,人尽其责,不断提升项目管控水平和管控效率,从而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羸”。
2.推行有限责任项目部。工程项目的一次性特征,决定着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资格,项目发生的亏损、事故、合同纠纷等后果,最终都会追溯到企业法人身上,法人管项目已成为必然选择。因此,按照“企业是利润中心,项目是成本中心”的理念,加大子(分)公司对项目经济行为的干预力度,将项目实施中的合同签订、劳务分包结算、物资采购、机械租赁、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利益分配等重要权利收归公司行使,建立有限授权、有限责任、有限职能的新型项目部,大力推广子(分)公司主导下的集中签约、集中结算和集中支付工作,改进传统型项目部“大而全、小而全”管理格局,建设现代化、信息化的新型项目部。
3.推行资源管理集约化、施工队伍专业化。一是建立主材、周转料、设备、劳务四大内部资源市场,通过集中采购、配送,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二是成立若干专业队伍,“术业有专功”,专司专业工程。
工程管理细则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管理或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停车场、广场、街头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含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隧道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保证其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与市政工程设施相连接的专用道路、桥涵、排水管渠、路灯和各种窨井、检查孔等设施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市政工程设施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和市辖区对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必须保证质量,实行保修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设施技术档案。
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出资或其他方式筹措。
用贷款修建的道路、桥梁、排水及其他大型市政工程设施,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条各项收费纳入市财政专项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贷款修建的工程设施收费,只能用于还贷。其他有偿使用收费只能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制止、检举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和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涵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
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后,按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
施工作业、搭建棚房、堆放物料和其他可能造成道路、桥涵损坏或堵塞排水管渠的,还须同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
占用道路用作停车场或集贸市场的应严格控制。确须占用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需占用的,应重新办理手续,并加收百分之五十道路占用费。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涵不得擅自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应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手续,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和破路修复费后,方可施工。
市人民政府命名的“文明大道”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前款规定办理手续。
自来水、煤气、通讯等地下管线急需抢修的,可先行破道,但必须在二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挖掘、修复城市道路、桥涵的,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悬挂挖掘许可证;
(三)破路原则上应采取半幅施工,回填后再施工另半幅;
(四)主干道路面修复工程五日内完成,其他路面修复工程七日内完成;
(五)回填土必须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六)施工中挖掘到地下管线或文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及时清运物件和垃圾,保持市容整洁。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对城市桥涵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加强养护维修并设置限载标志。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桥涵上建筑房屋、设置仓库、放置废弃物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二)装载超长物件,拖刮路面;
(三)在城市主要道路、桥涵上焚烧物品、拌和砂浆;
(四)在城市道路上排放废水、抛撒物品及其他污染物;
(五)在桥涵周围保护范围内挖石取土、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六)损坏道路、桥涵设施。
第十四条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车辆不得在有水泥混凝土或沥青铺装的路面上行驶。
确需通行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凡纳入年度计划的新建、扩建和大修的道路工程,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有关单位需埋设管线的,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道路新建、扩建工程竣工五年内或大修工程竣工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桥涵上下架设管线及修建其他设施,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超过桥涵限载的车辆需要经过桥涵的,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在指定的时间通过。
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设置的各种窨井、检查孔及其他设施,必须符合道路、桥涵的设计要求,不得妨碍道路、桥涵的正常使用和交通安全。
设施丢失或损坏的,产权管理单位必须及时补充或维修。
第十九条在道路、桥梁上设置或跨路悬挂的各类广告牌、宣传牌,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排入管渠的水质进行监测,建立健全污水水质档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到险情需要抢修时,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疏通或抢修。
第二十二条排水用户修建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预交设施损坏赔偿押金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入水井、窨井丢弃火种、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掩埋、堵塞和压占、移动排水设施及标志;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保护范围内种植、挖砂、取土、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穿通城市排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排放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等物质的污水,由排放单位采取措施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的方可排放。
第四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桥涵,建设单位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立即排除,恢复照明。
因其他事故损坏照明设施的,责任人应配合抢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
(二)在路灯线杆上悬挂有碍照明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擅自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四)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迁移安装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在市政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违反本条例进行施工作业的,及其他正在进行损害市政工程设施或严重影响市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的,可以扣押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和器材,责令其纠正后予以返还。
第三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或者擅自堆放物资,影响市政工程设施的运行和养护,在限期又不清运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行拆除或强行运出。强行运出的物资,由物主在三日内领回并缴纳运输保管费。逾期不领的,按无主物资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至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第二项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或限期清除。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和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和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可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限期修复,可并处修复费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市政工程设施的;
(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在桥涵上超载行驶,向窨井丢弃火种及擅自接用城市照明电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产权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或挪用专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中所列的道路占用费、排水设施使用费、偿还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贷款收费的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条凤台县县城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工程管理细则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2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Ⅲ等(堤防3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五)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三)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工程管理细则范文4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前款第一项中的主要一级支流和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第三项中的主要支流以及第四项中的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的名录和范围由水利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第六条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审查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
审查签署机关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自受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4月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五条审查签署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工程管理细则范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XXXXXX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试验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与采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合同要求,严格现场施工控制,降低消耗及节约成本,适应公司质量体系要求,特制订本《工程试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试验管理是企业质量体系的重要内容,试验工作是实现质量保证的重要技术手段,必须确保试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严禁任何行政或其它利益对试验工作的干预。
第三条 试验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积极完成《质量手册》规定的试验内容,确保试验结果准确可靠,提供的试验数据力求科学、经济、合理。严禁过程检验出现量差,产生漏检和缺检。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一条 试验室负责试验鉴定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合同要求,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选择、填料鉴定、标准击实。混凝土、砂浆试件强度试压、抗渗试件性能测试等。负责对全管段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对各施工队试验工作进行监督抽查指导。
第二条 进货检验、试验与正确使用,按标准、规范及规程要求进行检验、试验,做好试验过程控制,保存试验资料记录。做好计量试验仪器设备周期检定和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积极开展试验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设计和施工提供试验资料和技术依据,积累试验成果。
第四条 各级试验人员必须遵守条规,服务工程,处事礼貌,尊重领导,尊重监理。各工程队试验人员应配合项目检测员负责本队的施工控制(检查试件制作、编号、送试件、路基密实度检测等)、原始资料填写,向试验室及时申请本队检测项目,配合试验室人员检测与取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技术要求
第一条 试验室,设主任X人,副主任X人,试验员X人共编制X人。
第二条 各拌合站、工程队设专职试验员1名。试验人员必须按有关标准、规程和工作程序文件完成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条 所有试验人员必须经过本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确认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章 试验机构及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试验室职责
1、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试验施工细则、承包合同和工作程序文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施工,并做好有关记录,如实向本级和派出机构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2、制定本试验室试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本级试验管理,提出本试验室试验设备的购置、送检、校验和维修报告。
3、参加所属工程原材料产源调查和选择,取样鉴定试验;指导原材料正确保管与使用,熟悉试验状态标识。
4、按时完成试验工作,及时解决试验中的问题,做好试验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按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总结上报。
5、监督指导按规定的原材料和配合比、其它施工参数和方案进行施工,做好施工控制。
6、参加有关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7、全面了解所属工程的试验要求,对不能承担的试验项目提出委托申请或请求协调指导建议。
8、监督检查指导队级的试验业务工作,必要时予以适当培训。
9、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二条 试验室主任职责
1、贯彻执行试验工作有关的政策、法令条款和制度,负责本室试验工作计划编制,并负责检查、落实和总结。接受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做好本室职能范围的全面管理,对所属试验业务进行检查和指导,协调安排有关工作,解决试验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4、了解有关工程质量的情况,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参与有关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5、办理试验室设备的申购、维修、封存和报废事宜。
6、掌握日常工作情况,审核并签字发送试验报告。
7、检查落实本室有关制度和ISO9002标准的执行情况。
8、做好所属工程计量工作,对本项目部试验室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试验检测人员工作职责
1、熟悉有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性能,严格执行产品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确保在试验设备和环境条件正常状态下进行试验。
2、按照标准对试验项目(参数)做出结论,并提出试验报告。
3、掌握仪器设备精度和计量周检情况,负责自校设备的检验工作。
4、熟悉所属施工队试验情况,并进行帮助、指导、抽查。
5、负责工程材料、试件样品抽取、保存、试验项目的检验工作,收集整理测试资料并归类。
6、对本试验室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检测工作负责联系或对外的委托试验。
7、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施工,必要时做好有关记录,如实向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试验员职责
1、了解试验工作的基本任务及试验材料的用途与性能。
2、熟悉本专业各种试验仪器的用途、性能、操作方法和维护方法。
3、负责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和试验仪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清洁工作。
4、完成本专业的试验和施工控制任务。
5、根据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本专业的设备,做好计量器具的周期送检和试验设备的校验。
6、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生产。
7、完成材料的加工,制作及试验,并提出完整的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五章 试验设备管理
第一条 试验室配置的试验仪器设备,应基本满足工程项目对试验检测参数的要求,试验设备配备率不低于90%,完好率达到100%,且应具有数据准确、性能可靠、速度快捷、轻便灵活及环境适应性强的特点。进行计量器具标识,仪器操作规程上墙,保持室内仪器清洁,每天清扫擦拭,每周彻底清除实行包干责任制。
第二条 试验设备的管理按《检验和试验设备程序》执行。试验仪器按《工程试验专用仪器校验方法》TXG001-086-2008(铁路)进行校验。
第三条 各工程队应配置试验用房不少于10m2和工作台。各施工队应配置必备的试验仪器。
第六章 施工控制
第一条 试验人员要严格进行施工控制,有关的施工工序应有施工工艺、试验参数、配合比等资料,按规定对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样检验或复检,并收集质量证明书。
第二条 为有效地控制生产产品质量,材料(砂、石土料场)料源由试验室会同物资设备部联合调查。各队根据施工具体要求,由试验员和物资采购人员按试验要求取样送检,经试验室鉴定后再确定。
第三条 原材料进场,由物资设备部向试验室填写《材料试验委托单》后,试验室试验人员应及时对原材料按规定的频率取样进行试验,并及时向物资设备部发出《材料检验反馈单》。室内样品要进行标识。
第四条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规程、配料和施工技术要求及施工参数,配料计量误差不得超过规定,每个混凝土搅拌点按要求制作《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配料标识牌》每次混凝土施工时,在混凝土浇注前应进行砂、石含水量测试,并按《砂、石含水率测定记录》进行记录,填写《混凝土(砂浆)施工配料通知单》填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配料标识牌,如砂、石含水变化较大时,及时测砂、石含水量,调整施工配合比,通知班组施工,重新填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识牌,做好记录。要严格按配合比进行原材料计量(采用质量比)。
第五条 积极推广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外加剂,掺用前应经试验,以确定其性质、有效物质含量、溶液配置方法和最佳掺量,在掺用过程中应搅拌均匀,并定期检查。
混凝土施工中,各队必须严格按配合比施工,派专人掺配各种外加剂,特别是针对水泥、各种外加剂、外掺剂的用量,项目部每月将进行复查、核对,如发现有偷工减料者,项目部按配合比进行换算,除按标准扣除节省材料费外,将另给予2000——5000元的罚款,严重者将清退出场。
第六条 砌体工程所用水泥砂浆,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砂浆应具有适当的流动性和良好的和易性,以保证砌缝充分填满和压实。
第七条 建筑钢筋必须在屈服点、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冷弯合格的情况下才能用于施工;钢筋焊接检验样品应从成品中切取,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钢筋取样方法,原材去掉钢筋两头置少50cm,
拉伸试验:长度等于5d+200mm,二根在同批量中的不同根数中切取。
冷弯试验:长度等于5d+150mm,二根在同批量中的不同根数中切取。
第八条 填土施工控制应以土工试验为依据,其内容包括填料复查、填料试验、掌握填料使用情况以及压实施工时检验填层的含水量及密度。
第七章 取样与试验
第一条 对工程材料应坚持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未经试验和经试验为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暂时来不及试验而施工急需的原材料,在确保能够追回和更换的情况下,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按《程序文件》作紧急放行处理。
第三条 在工程使用中对外观有变质迹象的材料应进行复检。
第四条 按《建筑工程样品抽样方法》规定取样数量和检验频率,做好检验试验工作,试验工作检测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当需对外委托送检试验时必须详细填写委托试验申请单,送受委托单位。
第六条 对各工程队来样检验时,应由专人负责收样,按要求保存样品。所有来样逐项验收,并作好《试验收样记录》、《样品登记记录》分类存放。
第七条 应保存好所有试验原始记录和报告,以作为不同试验状态的材料或产品标识的依据。
第八条 按规定随机取样进行试验,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物资设备部和安全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
第八章 试验资料、报表和总结
第一条 各种试验资料、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所有报告采用铁道部或业主统一制式表格,应填写完整,签名齐全,文字简洁,字迹清楚,应按规定复核,复核者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产品试验经历,复核后签名认可,报告经技术负责人签名后,加盖检测公章、“CMA”章方能生效。
第二条 各种报告由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审核范围包括报告外观质量、数据及结论的准确性,在审核中发现错误,由原填写人重新填写,任何人不得重新更改。
第三条 报告应按《技术文件和资料发文登记簿》登记发送。
第四条 每月截止25日,按《工程试验工作报表》统计当月的试验资料;每年截止12月25日将统计当年试验资料、计量试验仪器设备、试验人员动态等情况、试验工作总结。
第五条 单位工程竣工后,各种试验报告、质量评定、原始记录必须分类分项目,分别装订成册。
第九章 试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制度
1、试验室主任编制试验检测计划、按照计划安排工作。
2、试验工作必须按国家、铁道部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
3、试验过程的每道工序必须申报监理工程师旁站
4、试验工作完成后,由检测人员将检测结论报告交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二条 标养室管理制度
1、保证不停电,项目部驻地房管部门已备有发电机,一但停电,在半小时之内可送电,以保证仪器的正常工作。
2、标养室已备有水池,自来水一停使用备用水。
3、钢架放置试件,摆放整齐,块与块、组与组之间间距2cm。
4、进出标养室人员必须随手关门,非试验室人员不得入内,确保恒温、恒湿。
5、工作人员进入要穿水鞋,带胶皮手套,以防触电。
6、每天做好温、湿度记录,看与控制箱温、湿度显示是否相符。
7、加温、加湿箱每天要检查水位(早上7点、下午14点、晚上21点),以防停电停水,烧坏加热器。
8、每星期做卫生、安全检查。
第三条 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试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事故处理。
(1)试样丢失或损坏。
(2)检测报告丢失,原始记录丢失或失密。
(3)由于人员、试验仪器和设备、检测条件不符合检测工作要求;检验方法错误;采用错误判断标准等造成的检测结论错误。
(4)混凝土试件不满足设计要求。
(5)检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事故等级按有关文件分类。
一般重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项目部。
对混凝土试件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在二日之内,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逐级上报。并采用回弹法或钻孔取芯法进行复测。
第四条 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1、技术资料由专人保管。
2、应长期保存的资料有:
(1)国家、行业和地方各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验收标准、产品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和参考标准。
(2)试验检测规范、规程、细则、操作规程和方法(含国家和自编规定)
(3)计量试验设备档案(按《检验和试验设备控制程序》办理)。
(4)产品图纸,施工图、工艺文件及其它技术文件。
3、应定期保存的资料有:
(1)各类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的报告(按《程序文件》规定办理)
(2)样品委托申请单、收样记录,报告发送登记,保管期不少于三年。
第五条 样品保管制度
1、样品上有明显的标识,分门别类存放确保不错样、不混样、不丢失、不变质、不改变其性能。
2、样品保管应作到帐、物相符。
3、样品检验后处理:
(1)破坏性样品不保存。
(2)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安全管理制度
1、试验检测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违章作业。
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加强防火、防毒、安全用电和人身安全教育。经常检查安全操作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杜绝机械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3、试验室内应备有灭火器具,任何人不得挪动位置,并定期检查。对易燃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应有隔离防护措施,指定专业人员妥善保管。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 奖励
工程试验人员及试验仪器设备的管理过程中,对试验仪器设备、人员的素质、检测工作的质量、施工控制过程的质量、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环境条件的保证等方面进行年度检查评比,并对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第二条 处罚
1、工程试验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和检测程序进行检测,施工控制不严,工作不认真,对造成质量检测事故和严重质量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罚,调离工作岗位。
2、对各工程队的试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不及时,造成设备的锈蚀、丢失和损坏情况,应按仪器损坏情况的大小,给予原值的80%——200%罚款处理。
3、对不按规定制作试件和填土密实度的单位和试验人员,按试件组数和填筑层数进行罚款,单位罚款1000元,试验人员罚款50元。
4、计划部及财务部对以上的奖罚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 附 则
工程管理细则范文6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gradually enters the line of sight of people. But, the project management of case is gradually increased, admittedl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ecause of its period is longer and vulnerable to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complex geography and the restriction of ambient conditions and make the project can't finish, also or in normal construction condition, the contract one refused to continue the performance and cause related loss. This needs through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means the victim to maintain their own legal right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ecause it involves a great deal of money of, so for its use, and the related more cautious in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So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claim of engineering management, improve myself for that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consciousness, improve the claim rights consciousness. This paper pilot of engineering management claims in th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are discussed, in order to help project managers.
中图分类号:TL37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建筑工程由于其特殊的行业存在形态,即其以特定的方式对外部环境进行改造以满足人类的需求,所以建设工程不仅受环境因素诸如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条件的影响,人为因素如对工程设计考虑不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亦或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存在各种缺陷,给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风险,这些均可能导致工程索赔案件的发生。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承包商的施工索赔与业主的反索赔意识逐渐增强。因此加强对索赔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在现实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何为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 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 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 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 而且实际已经发生了损失, 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08年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我国工程管理逐步与国际接轨大背景下, 工程索赔成为土木工程建设领域中一种正常的经济活动,其是发包人、承包人之间一项经常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工程索赔不只是发包商的权力,同时也是承包商的权力。例如承包人可以就不利的自然条件、工程中人为的障碍、物价的上涨、相关法律合同等变更等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发包人也可以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质量缺陷、超额利润等进行索赔。大量事实证明, 健康的索赔对于培育和规范我国建筑市场、提高工程建设者的管理水平, 进而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 . 索赔的原因
在综合近几年的工程管理索赔案件中,我们可以将索赔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2 . 1 工程设计存在漏洞
(1)当承包商已按照工程图纸进行施工亦或是进行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诸如原材料的准备、人员的召集、设备的准备等,但是因为施工图纸本身的设计存在漏洞或者图纸因临时的需要而被变更等原因, 需要将前期的准备工作进行修改甚至是停工停料、延期开工、改换设备等各个方面的损失。
(2)因工程建设中前期提供的地质资料、环境因素、政策法律等不完全符合施工现场的现实情况而造成的损失。
(3)工程设计中预定使用的材料在实际施工中因种种原因而无法使用,亦或是根据特殊需求增加新材料、特种材料等增加的费用。
(4)设计图纸的说明或表明不清晰,致使 施 工 者 的 理 解 与 设 计 者 的 意 向 产 生 误差,造成工程施工的损失。
2.2 业主的原因
(1)由于业主在招标过程中提供的实际情况不符, 故意隐瞒显示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而造成施工方中标后的实际施工费用远超过标书中的数额, 给施工方造成了损失。
(2)由于业主的施工计划因特殊需求而临时变更或者其他原 因 造 成 的 工 期 停 滞 、工 期 延 后 、材 料 积压、物资倒运、租赁设备窝工等, 给施工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3)工程是分批承包的,即工程实施的是分段施工、分项承包的方式,但是不同的工段、项目互相造成干扰, 造成费用增加。
(4)业主未能及时结款造成的利息损害或者其他损失等。
2.3 现场条件原因
(1)因场地狭窄或按要求定点取土、弃土、堆置材料亦或是其他建筑废弃物而发生的多次倒运或超运距费用。
(2)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环境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措施费。
三. 如何进行索赔
3.1索赔依据
工程索赔要有理有据,以法律为准绳。 完整、真实的工程项目资料是索赔的主要依据,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经得起对方的推敲。否则,索赔难以顺利进行。索赔工作是业务性很强,也是很细的一项基础工作,为了确保索赔成功,工程过程中必须保存一套完整的工程项目资料以备查阅。同时严格合同管理,认真研究合同,了解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条件和方法,为索赔提供充分的依据、论据、数据。
3.2 索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