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类劳动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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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劳动合同

教育类劳动合同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调动企业和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就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加强分类、分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完成就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促进城乡劳动者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持续增长。

二、目标任务

本县全年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15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达到培训人数的60%以上。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人员。

四、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确定,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培训工种和项目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的《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确定。

五、工作机制

就业技能培训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实行政府提供培训服务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相结合,市场配置培训资源与政府有效调控相结合,公共培训服务与社会培训服务相结合,免费培训与直补个人相结合的机制,建立健全统一城乡、统一标准、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的培训机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用、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培训格局,以满足城乡劳动者多样化培训需求和企业岗位用工需求。

六、补贴办法

(一)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企业的办法。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按培训合格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企业实施新录用技能岗位人员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项目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的,按不低于人均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按人均500元给予补贴。培训结束后,企业报送参加培训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培训补贴申请表,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查后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省属企业向所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二)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合格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培训补贴经办窗口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参训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印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填写《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经培训、考核,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在按所学工种(项目)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或窗口)发放培训补贴须在本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个人信息页上加盖“培训补贴已领”字戳;发放鉴定补贴须在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个人信息页上加盖“鉴定补贴已领”字戳。原则上,培训、鉴定补贴要即时审核,即时发放。即时发放的,补贴资金应事先预拨到补贴经办机构(或窗口);采取打卡形式发放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鉴定补贴划入申请人银行卡内。

(三)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面向就业援助对象、贫困家庭子女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申请。按工种补贴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向参加培训的就业援助对象发放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保障措施

(一)实行目标管理。分解下达就业技能培训任务,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完善考核办法,坚持日常考核和阶段性考核相结合。

教育类劳动合同范文2

关键词 高职经管类专业 经济法课程 职业性 凸显和实现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7.01.019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Economic Law

Course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YU Jingwen

(Hubei Polytechnic Institute, Xiaogan, Hubei 432000)

Abstract In the curriculum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how to realize the professional courses, especially the basic courses, has always been a difficult problem for the teachers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our problems in 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major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in the occupation of the occup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to highlight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fessional economic law course in four aspects of training objectives, curriculum content and curriculum from the selection, implementation and curriculum evaluation etc..

Keywords vocational college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pecialty; economics law course; professional; highlight and realize

业性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根本特性,职业教育的基本目标是让学生在校期间初步学会如何工作并为其职业发展奠定基础,这种属性决定了职业教育课程要能将学生的学习和将来的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因此,高职教育的课程的设置、开发和建设彰显其职业性已然成为高职教育界普遍关注和研究的课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经管类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有些专业教学标准还将经济法课程定位为文化基础课),其职业性远没能充分体现,这使得该课程在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高素质高技能型经管类专门人才的作用没有有效发挥。

1 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职业性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职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主要讲述与企业经济管理相关的一些经济法律、法规,以培养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既懂经济又会管理的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然而,在高职教育中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开发和改革如火如荼的如今,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学科课程特征依然明显,课程内容、课程实施及课程考核等都没有或缺少专业职业针对性,具体表现在:

(1)经济法课程仍然带有明显的学科课程特征,缺乏职业的针对性。高职经管类专业涵盖市场营销、物流管理、工商企业管理、会计、财务管理、金融管理、国际贸易等专业,不同的专业面向的职业及其岗位不同,自然对法律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不同,但是在目前许多学校这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所教授的学习内容基本相同或差别不大,企业法律制度、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等面面俱到,过分强调学科的系统性和知识的完整性,与职业教育课程定向性的要求相距甚远;课程内容理论性较强,与职业教育课程的应用性要求相距甚远;而且该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相比具有明显的独立性,造成和加深了与专业课程的分离,不能较好地服务专业知识的学习,与职业教育课程整体性的要求相距甚远。

(2)课程培养目标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有些脱离,职业能力培养明显不足。高等职业教育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课程特别是专业技能课程、专业核心课程的职业性开发和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作为经管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经济法课程开发却明显滞后,绝大多数高职经管专业经济法课程仍主要为专业学习提供基础,即注重经济法律知识的传授,没有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明确课程培养目标,更不可能针对专业所面向的经济管理相应岗位去进行专业职业技能的培养。

(3)课程实施者教师没有企业经济管理相应的职业经历,教学中很难针对职业岗位工作进行有效的工学结合。工学结合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已被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认同和接受,近几年,高职教育工作者在人才培养、课程改革和教材开发中对工学结合进行了深入的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然而,由于经济法课程教师大多由“两课”教师兼任或直接由高校毕业到学校任教,没有企业经济管理相应的职业工作经历,不了解经管专业所面向的职业岗位在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到底需要和具备哪些经济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因此在教学中只能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即使有些实践教学那也只是案例分析等,而针对职业岗位任务的工学结合的“做”则几乎完全没有。

(4)在课程评价上,无论是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还是评价方式都没能体现职业性。目前,高职经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考核评价主体仍然是校内任课教师,尽管有些加入了学生小组评价或学生互评,但没有企业管理人员参与;考核内容仍以知识考核为主,尽管有学习过程性考核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考核,如平时考勤、作业、案例分析、模拟演示、课程结业小论文等,但该“过程”并非“工作过程”,该“应用”并非是基于“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应用。这种无职业性的课程考核评价不利于职业人才的培B。

2 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职业性开发对策

2.1 课程培养目标应服务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遵循职业能力本位原则

高等职业教育鲜明的职业性特征决定了专业课程设置应始终围绕专业培养对象的职业能力这一主题,将课程培养目标与专业培养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单纯追求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在培养学生经济法律基本理论知识、法律素质和经管类专业相关领域工作的岗位能力和专业技能,使学生能胜任企业经济管理岗位或岗位群的工作、具有终身发展能力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我校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主要面向武汉城市圈中小型制造和服务企业,培养从事企业市场营销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掌握从事本专业职业工作所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具备从事本专业职业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养,能胜任企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职业领域的基层管理岗位(或岗位群)工作,具有终身发展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该专业所面向的工作岗位是中小型企业的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职业领域的基层管理岗位(或岗位群),基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相应的就业岗位,其经济法课程的培养目标应该是服务于企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职业领域的基层管理岗位工作所需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使经济法课程成为培养学生综合能力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定位于培养学生懂得一定的经济法律知识,又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的专业基础课程。

2.2 课程内容的选取应遵循职业成长规律原则

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其课程不仅仅是要反映企业岗位工作需要,而且还要遵循学习规律、人的职业成长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律。因此,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的选取:首先要提供职业入门教育,即让学生学习本职业(专业)的基本工作内容,了解职业轮廓,完成从专业选择向职业工作过渡并初步建立职业认同感。如市场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的选取就以完成市场营销工作内容为主线选取:(1)熟悉营销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内容;(2)促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3)完成产品销售中的合同事务的法律,如合同法等内容;(4)维护市场营销秩序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内容;(5)了解营销企业产品销售的税收缴纳的法律,如增值税法、营业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内容。其次,课程内容的选取还要提供职业关联性教育,即让学生对工作系统、综合性任务和复杂工作建立整体认识,这样,市场营销工作人员还要了解营销主体即公司企业的运营管理,还要懂得在营销工作中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防止对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侵害以及经济活动中纠纷的处理等复杂性工作,因此,市场营销专业经济法课程除了选取上述内容外,还要选取公司企业法、知识产权法律和仲裁诉讼等法律制度。以满足学生在职业情景中完成一定难度的工作任务。再次,课程内容的选取还要满足职业资格证的获取的需要和创业的需要。职业教育的就业导向决定其课程还必须帮助学生获取职业入门的资格证和职业发展资格证,如会计专业学生要想从事会计工作,必须获取会计从业资格证,而经济法课程是获取会计从业资格证的重要考试内容之一。除此之外,会计专业学生要想获取初级会计师以及之后获取中级会计师等,经济法课程都是其考试的重要内容。另外,创业教育是高职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学生毕业后创业涉及到如何设立公司或企业?如何对公司企业进行运营管理?如何开展员工招聘及进行劳动关系管理?如何与其他企业开展经济业务联系?如何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等等,要满足以上创业需要,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可选取公司企业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应法律法规。

2.3 课程的实施应遵循工学结合原则

高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基于完成职业实际工作任务而选取的教学内容要满足职业综合能力的培养,其课程实施必须实行工学结合,即由教师和企业相应管理岗位优秀工作人员共同基于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来组织教学,在做中学、在做中教,以培养学生在完成相应岗位工作任务中运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能力。如企业营销管理岗位经常要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并签订经济合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关系管理,建立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等等,都要求学生既需要相应的法律知识,又需要相应岗位工作的实践经验才能较好地完成上述工作,这是仅仅靠学校教师特别是缺乏经管企业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是无法完成相应教学任务的。

2.4 要构建实践性、职业性的课程考评体系

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经济法课程的考核还仍然以知识性、理论性考核为主,与岗位工作任务无关。要使经济法课程真正在经管专业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中发挥作用,课程的考核也必须在实践性、职业性上下功夫。即考核内容要与完成相应岗位工作任务即“做”的内容紧密联系。法律知识只是一种工具,学习的目的在于应用即“做”,所以课程考核的主体应该包括学校教师和企业相应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3 结束语

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决定了高职教育课程也必须具有职业性。高等职业教育中,不管是专业技能课程,还是专业基础课程、文化素质课程,都要紧紧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服务于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的培养,因此,凸显和实现课程的职业性是高职教育课程开发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立项课题“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经济法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一体化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2014B3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 徐国庆.学科课程、任务本位课程与项目课程[J].职教论坛,2008(20):4-15.

教育类劳动合同范文3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社会管理创新;事业单位改革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5-0063-005

一、我国民办非企业发展的现状与特点

民办非企业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发展趋势。根据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个,主要分布在教育、文化、体育、科技、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服务等行业。目前我国民办非企业的发展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从机构数量来看,我国民非持续平稳增长,地区差异较大

在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之前,民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一直被称为民办事业单位,缺乏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条例颁布以后,民政部于2000年在全国60多个市县开始了复查登记试点工作,对民办非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到2002年底复查工作结束时,全国共有11.1万家民办非企业。2002年以后民非的整体增速放缓,但是由于民非能直接为地方提供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有利于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民非的政治敏感度较低,地方政府对民非的发展并无过多的限制,因此民非的数量一直都保持着平稳的增长态势。到2012年底,全国已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家,年均增长率约为7%。(2)

从地区分布来看,全国各地民非的数量分布差距很大。截止到2011年底,民非数量排名前五位的省份依次为山东、江苏、广东、浙江和四川。其中山东省的民非数量达到23725家,占据了全国民非总数的12%左右。的民非数量则最少,仅有15家。从统计数据来看,民非的分布状况与各地的经济总量基本吻合,与各省人口总量的相关度也很高。(3)

(二)从活动领域来看,我国民非为教育主导型,其他类别民非很少

按照服务的主要领域划分,2012年我国民非最为活跃的三种类型分别为教育类、社会服务类和卫生类。其中教育类民非117015个,基本占据了民非总数的一半;社会服务类民非位居其次,有35956个,比重约为16%;卫生类民非有20979个,约为总数的9%;科技、文化、体育类民非共约13%,宗教、生态环境等其他类型的民非数量则极少,这表明我国民非仍然属于教育主导型的结构。

根据美国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研究的结果,教育是非营利组织最普遍的活动领域。[1]107这通常是由于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很大,而政府提供的教育资源又严重短缺所造成的。此外,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也是促使举办者选择教育类民非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会服务类民非则是得益于政府购买服务以及相关专项政策的支持,不仅在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速,其所占份额也进一步增大。卫生类民非目前主要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由于服务站大多是由个体诊所转型而成,因而基本都登记为个体型民非,并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三)从组织类型来看,我国民非以法人型为主,个体合伙型逐渐减少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非可以登记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组织类型。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的法人型民非约有14.7万家,占据全国民非总量的72%;个体型民非数量持续减少,其所占比例已由2005年的44%下降至24%,约为5万家;合伙型民非则一直仅有几千家,约占4%的份额。这是由于《教育法》规定所有的学校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民办学校又占据了民非的半壁江山,因此民办学校成为法人型民非的绝对主力。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通则》中规定合伙和个体均为营利性组织,投资者在获益的同时需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而民非作为非营利组织,其举办者既不能从中获益,解体时财产也不能私分,还要在资不抵债时以个人甚至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显然有悖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必将会影响个人选择和兴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事业的积极性。然而尽管如此,目前却仍有近30%的出资者选择个体和合伙的组织形式来兴办民办非企业。这其中不排除有人甘愿为举办非营利事业而承担风险,但是更多的人则存在着投资获取回报的预期。

二、我国民办非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根据霍布金斯大学的研究,上世纪末英国、日本等22个国家的非营利组织共提供了1900万个支薪职位,占这些国家非农就业的5%,服务业就业的10%。与此同时,这些国家非营利部门的支出则达到1.1万亿美元,占GDP比重的4.6%。[2]26而我国2011年有20.4万家民非,职工总数为235万余人,固定资产约合1312.5亿元,单位增加值438.8亿元,年服务社会总支出约731亿元。这表明我国民非虽已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并且也提供了较为可观的就业机会,但从总体来看,仍然存在着机构数量较少、经济体量不大、发挥作用有限等问题。

我国目前约6000人才拥有1家民非,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拥有的非营利组织数。民非的职工数也仅占全国非农业和服务业就业的0.47%和 0.86%。而且民非的规模普遍较小,户均单位增加值仅有21.5万元,户均职工人数也只有11.5人,多数个体民非甚至只有1至2名工作人员。虽然政府加大了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通过税收优惠、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改善了民非的财务状况,但是2011年全国民非的支出仅占到GDP比重的0.15%,说明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也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由此可见,已经持续发展了十几年的民非并没有发挥出预期的作用,这是由多种因素所导致的。

(一)政策法律不完善影响了民非发展的外部环境

为支持和引导民办非企业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目前已形成了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涉及民非的登记制度、内部管理、外部监管等基本制度框架,对于培育与规范民非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上述的政策法律层级并不高,而且多是方向性和原则性条文,对于民非的人事、组织、税收、财务、工资、社会保障等内容均缺乏具体的规定。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登记门槛高,监管部门之间责权不匹配,重入口登记轻日常管理,管理法规包容性不足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与滞后,使得民非的管理、规范和发展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制约了民非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当前社会仍然处于深刻变革的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还远未完成,事业单位仍然占据着公共服务的绝大部分领域,民间组织获取社会资源的难度依然很大,社会对民间组织的认可和支持力度仍然欠缺,社会组织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公民意识、参与意识、志愿意识、公益精神等明显不足,民非发展的整体社会环境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

(二)事业单位挤占了民非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空间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以前,民办非营利组织一直被称为民办事业单位。事实上,除了举办者不同以外,民办非企业与事业单位在体制渊源、活动领域、提品等方面并无实质差异。但是经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发生重大的结构性转型,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领域仍然具有绝对的支配性,而民办非营利部门则依然羸弱。[3]84

当前有关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雇员构成、固定资产等很多重要数据并没有公开,但是一般认为全国目前有120多万个事业单位,约3000多万的正式职工,占公共部门就业人数的41%;事业单位还吸纳了60%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分之二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大量的国有土地。[4]而民办非企业尽管已经达到了二十多万家,但是其中近三分之一为个体和合伙制,其数量和规模都十分有限;至于民非两百多万人的从业人数,一千多亿的固定资产更是无法同事业单位相提并论。庞大的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领域占据了民非的大部分份额,压缩了其成长的空间,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我国的民非能否成长为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主体和政府公共治理的主要伙伴,不仅取决于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还在于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和整体进程。

(三)身份待遇的巨大差异导致民非专业人才的匮乏

一直以来,由于民非自身法律地位的模糊与不当等原因(4) ,不仅其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偏低,而且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现有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32244元,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平均工资仅为29561元,比机关、事业和企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都要低。(5)自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联合发文要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来(6),大部分地区都将民非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纳入了企业范畴,这一举措虽然暂时解决了民非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问题,但是其各项待遇仍然远低于同行业中的事业单位。

巨大的差别待遇使得社会组织很难吸引高层次专业化人才,而且也加剧了求职者对体制内就业的狂热追求。应当说,民非所拥有的专业人才比社会团体及基金会要较多一些,这是因为民非多为实体性组织,其组织运营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例如民办学校与医院,不仅需要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还需要具备专业资格的教师和医务人员,因此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人数往往较多。但是即便如此,从总量上来看民间组织的专业人才仍然是十分有限的。这不仅影响了民间组织服务项目的扩展、服务范围的扩大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而且也影响了民间组织自身能力的提升,成为制约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对民非的促进作用有限

有关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问题,近年来饱受诟病,各界关于“简化登记程序,取消业务主管限制”的建议一直呼声不断。不少地方政府也因此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有的直接登记,有的改采登记备案双轨制,还有的改变了原来的业务主管部门。[6]29 在今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又明确规定“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这一规定为大批“被非法”的社会组织赋予了合法的身份,是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突出进步,释放出强烈的社会改革信号。[7]9-10

不过尽管中央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各地的试点改革也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样本,但是由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基本法规尚未修订,在实践中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登记政策已相当宽松,在登记问题上进一步放宽政策的空间也很小,因而想通过登记政策的改革来扶持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很难实现的。此外,我国的民非70%左右为教育类和卫生类,即使实行直接登记,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举办民办学校和私立医院仍然需要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双重管理体制并未发生实质的变化。因而有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创新的受益者主要是社会团体和少数民非,其对民非整体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三、加快我国民办非企业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落实政策法律规定,改善民非外部环境

从长远来看,民非的发展首先需要一部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但是由于立法的程序极为严格,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在推进的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利益考量和博弈,远非一家社会组织主管部门所能主导和左右。[8]5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虽已经连续数年被列入国务院修法计划,却一直未有实质进展,因此寄希望于立法与修法来解决民非当前的发展问题是不现实的。

从破除民非发展障碍的现实操作来看,各级地方政府在直接登记、双重管理、税收优惠、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和成熟的经验。例如北京市民政局2011年宣布为社会组织人员建立独立的编制体系,在工资福利方面统一进行规定以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9]97而安徽省委省政府最近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则明确提出,要加大财税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学校、医院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当然尽管落实政策法律、改善外部环境比立法修法更能解决实际问题,但是通过完善立法来培育和规范民非的发展,仍然应是今后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释放民非发展空间

鉴于事业单位有着官僚化公共部门的通病,近年来事业单位一直在进行着各种改革,虽然其中的市场化探索备受诟病、聘用制合同形同虚设、养老保险企业化改制陷于停顿,但是正在全力推进的分类改革仍然为事业单位提供了继续改革深化的方向。而民办非企业的从业者与研究者则一直希望能和事业单位同等地位同等待遇。这为我们提供了两种不同的思路:是事业单位民营化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化?

以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待遇问题为例,[10]109-110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将民办学校定性为民办事业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畴。另一种则是将公办学校新聘教师全部纳入劳动合同管理,招聘教师的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人事档案转入人才市场。分析第一种做法,可以看出简单的定性改名并不能消除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事实差异。至于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由于其所需费用是由民办学校和个人自理,因此其实施效果令人生疑,毕竟能像浙江宁波这样对民办教师购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进行高额财政补贴的地方政府还是极其有限的。而从当前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现状来看,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改革已经基本实现,分类管理的时间表也已确定,养老保险改革虽是阻力重重但终是大势所趋,因此事业单位民营化更能顺应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趋势,应进一步予以改进和完善。

(三)加大登记改革力度,简化民非管理方式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民非的监管职责为:(一)负责民非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非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非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职责为:(一)负责民非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非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非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非的清算事宜。

从上述规定可见民非的成立、变更、注销以及年检均需由业务主管单位预先审查,民非的登记管理机关除了复核以外并无其他专属性职能。从稳定社会、维持学校办学的角度出发,除非有重大违法行为,民政部门一般不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法律主体资格进行直接的干预,更不要说注销其主体资格,因而民政部门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

目前社会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等民非已经改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而对于学校、医院等实体性公共服务机构来说,由于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又服务于不特定的多数人,民政部门对其通常缺乏实质性监督管理的业务能力,《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都特别规定了前置许可制度,因而逐步取消民政部门作为此类民非的登记管理机关,由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直接登记,同时报民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是完全可行的。这样既简化了程序,减轻了民非的负担,避免了双重许可登记之间的冲突,又加强了管理效果,提高了监督效力。

(四)应对政府管理困境,完善民非监管体系

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当民非在举办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违法行为时,吊销许可、撤销登记是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所能采取的最严厉行政管理措施。但是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必须同时承担起清算民非资产的重任。(7)由于违规的民非基本都存在着产权不清、财务混乱、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面对清算中所涉及的各种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可能陷入的诉讼,相关部门表现出的多是一种避之不及的态度。被立法者与研究者寄予厚望的年检制度,也由于管理体制、监督成本等原因,不仅在实践中存在着内容程序缺乏规范性、不同部门重复年检和形式审查等问题,而且以检代罚、滥用年检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因此,随着当前改革和取消社会组织双重登记管理制度的推进,如何在本就缺乏有效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来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将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重大挑战。

政府应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的“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由以审代管转为“宽准入严监管”,由重行政命令的硬性管理转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柔性化管理,探索构建一个以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多主体综合监管模式[11]28,最终形成一个包括登记管理、培育扶持和综合监管三方面内容的完整的全过程管理体系。

注释:

(1)为行文方便,文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为“民办非企业”或“民非”, 涉及到的法律均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2)如无特殊说明,文中数据均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与《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3)2011年全国经济总量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河南,人口总数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广东、山东、河南、四川、江苏。

(4)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法律创设,其非事业单位非企业的特性令其自身也存在合法性问题。

(5)《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

(6) 2009年全国企业、事业、机关就业人员的年均工资分别为31302元、33352元、36468元。

(7)《民办教育促进法》58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资产由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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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劳动合同范文4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 就业 高校毕业生 滨海新区

[作者简介]陈媛(1978- ),女,江苏无锡人,天津科技大学应用文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物流工程。(天津 300450)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5-0106-02

随着滨海新区的开发与开放,重大项目纷纷上马,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可以说,就业市场形势良好。但是,在现阶段,滨海新区在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企业招不到人的矛盾比较突出。

一、天津滨海新区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

1.天津滨海新区高等教育发展迅速。滨海新区作为天津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教育质量在近几年获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尤其在教育手段和就业质量等方面,在我国国民教育序列中处于重要位置的高等教育发生了质的变化,取得了飞跃性的发展和提高。目前,滨海新区已经拥有天津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天津滨海职业技术学院、天津科技大学开发区校区、天津南开大学研究生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开设了物流工程、电子商务、金融保险、国际贸易、航运管理、会展策划等近百个专业,在校生人数已达近10万人。

2.高校毕业生在天津滨海新区的就业率稳步上扬。从天津高等院校就业率的情况看,高职院校人才培养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从2002年到2011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得到稳步提高。尤其突出的是高职毕业生在2007年的就业率达到89.85%,历史上首次超过本科毕业生,全市200万产业大军中的40%是来自职业院校的学生。可见,虽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还比较困难,但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前景看好,许多学生还未毕业,用人单位就下了订单。从滨海新区多所高校举办的供需对接会上得知,拥有较强专业动手技能的2013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一开始就呈现出了火热的态势,有的甚至提前一年就被企业“抢购”。20余家颇具实力的企业纷纷前来“圈人”,其中不乏三星、一汽丰田、摩托罗拉、松下、中兴通讯等国际知名企业,提供20个以上岗位的企业就占到一半,用工量在百人以上的有3家。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教育质量有了一定的提高,毕业生能基本适应企业需求;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天津高校的人才培养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岗位的需求,学生能较快适应工作。同时,毕业生的就业趋势也对高校的发展起到指引作用。

3.人力资源供给总量缺口较大。目前,天津市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为40%,与我国发达地区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低(北京为67%、上海为56%、美国接近80%)。针对天津市劳动力市场供需的调查显示,天津劳动力市场上,年度总体求人倍率是0.72,其中,技师年度求人倍率为1.83,高级技师年度求人倍率为2.09。也就是说,天津市普通岗位求人倍率均小于1,处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态;而具有较高技能的劳动力求人倍率都比较高,都大于1,有的甚至大于2,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根据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滨海新区对于技术人员的需求在未来几年还很旺盛,但由于新区技术人员的主要输送院校招生数量日益萎缩、部分毕业生职业素养不合格及外地毕业生回家乡就业等情况的存在,具有专业操作技能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的数量远远达不到滨海新区发展的需要,供需缺口仍然较大。

4.高校教育与社会需求出现结构性失衡。针对滨海新区人才需求情况的分析发现,目前新兴产业的技术人才需求不管是在量的方面还是在质的方面都明显高于传统产业的需求,第三产业在用人需求方面也明显高于第二产业。但是,区内几所高校在专业设置上,与企业需求真正对口的专业还不多,如没有满足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技术需求的具有冶金、焊接、轮机制造、材料控制、材料成型等专业技能的毕业生。

在宏观方面,由于生源素质降低及师资力量的能力欠缺,高职教育目前还不能培养出专业技能型的应用领军人才,而继续教育体系的不完善又给培养重点在应用技能方面的高职院校为本科院校输送学生进行深造的道路上制造了困难,妨碍了高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在微观方面,高等院校的自身规划缺乏科学性以及前瞻性,对就业市场不能开展深入的调研,专业设置无法适应滨海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于课程的设置缺乏定位培养的考虑。从高校走出来的毕业生不能满足企业之所需,因而人才市场仍存在严重的需求错位和结构性失衡。

5.高校毕业生就业素质有待提升。为了适应企业的需要,现在的技术型员工不仅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操作技能,还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快速应变能力、发散思维,并能熟练应用涉外工具,掌握相关国际知识。经过几年的建设,滨海新区在职业教育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在人才培养质量,尤其是学生综合素养、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上,还有所欠缺,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现代企业的需求。

二、制约滨海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因素

1.就业人事制度过于形式化。现阶段,为了保护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政府规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时必须签订三方协议,报到时需带有派遣函,户口和档案也要迁到就业单位,而非公有制企业出于节约人力管理成本的考虑,一般只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不接受员工户口及档案的迁入。这种情况导致高校毕业生不愿意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而为滨海新区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的恰恰是非公有制企业。因此,政府必须在人事制度上进行调整,既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要满足企业的用工需要。

2.高校的职业教育运行模式过于刻板化和封闭化。运行模式的优劣直接影响高校职业教育的生机和活力。现在,我国大部分的高校在教育模式的选择上仍然沿用普通教育中的定时、定点、定序、定课的学历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秩序性较强,妨碍了在教育类型中与经济联系最密切的职业教育的灵活性,显得过于刻板和封闭。

3.职业教育课程过于学问化和知识化。课程是触及职业教育核心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职业院校的生存大计。目前的职业教育课程内容中,普通文化知识、理论知识的比例普遍偏高,即便是在专业理论知识中,也存在偏向难度较高的基础理论的倾向,这些导致了职业教育课程内容与岗位职业能力的严重脱节。在课程安排中,实习往往安排在最后一学期,有些学校甚至不干预实习的过程,完全由学生自行安排,有些学校实习设备有限,平均每个学生的有效实践时间仅1~2个小时。

4.教师师资结构失衡,质量参差不齐。从总体结构构成来看,高校师资来源虽然已经放开,不再是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单一局面,但来自于生产一线的技术骨干教师以及有工作经验的教师比例仍然偏低,大部分教师是毕业后直接进入学校,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师资结构比例严重失衡。来自企业一线的技术骨干虽然具备很强的理论与实践能力,但在教学方面缺乏专业性,教学手段及方法单一,大部分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知识传授,教学质量参差不齐。

5.高校毕业生自身存在不足。有很多的高校毕业生好高骛远,自身定位过高。有相当比例的毕业生囿于自己的小天地、小圈子,对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跨所有制的新岗位抱有疑虑。一些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读期间只满足于专业内的一般课程学习,不注重知识的积累与系统,也不注重锻炼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动手操作的能力以及与人交往的能力。不少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想到成功,而没有做过失败的精神准备,对求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挫折没有估计,也没有承受挫折的能力。

三、推进滨海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举措

1.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留住更多的职业人才。从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可以看出,其发展需要大量的既具备扎实理论知识又具备较强动手能力的高素质的劳动复合型人才。通过学校有针对性的培养及自身的努力,有很大一部分专科层次的毕业生符合新区的人才需求,具备相应的能力。但是,由于滨海新区仍然依照天津市的人才迁入规定,毕业生不仅能力要符合学历也必须达到本科层次,才能在滨海新区落户。针对这一情况,滨海新区可以利用国家对新区的功能定位,在户籍管理上进行改革,把符合新区需要作为落户的准入标准,不再将学历作为进入的敲门砖,这样不仅可以满足新区的发展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还可以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新区人口的综合素质水平。

2.改革福利待遇政策,吸引更多的人才充实到高校的教师队伍中。人力资源是高校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教师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每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在决定进入本行业之前,都会将本行业的收入、福利待遇与其他行业进行比较。教师也一样,在进入教育行业之前也会将福利待遇、工资水平作为进入该行业的重要决定因素。为了将更多的人才吸引并充实进教师队伍,新区政府应充分利用其区域优势,采取多项措施,在工资待遇、住房条件、办公环境、家属安置等方面给予政策方面的照顾,为人才的落户创造有利的条件。

3.优化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开展订单式培养。为了满足滨海新区的需要,避免教育资源的浪费,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各高校应坚持“以就业为导向,适应滨海新区经济发展的需求,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教学理念,密切关注新区经济的发展,通过调研和系统的分析,对专业设置进行合理的调整,重点围绕滨海新区的多个重大工程项目,帮助职业院校与滨海新区的大企业、大公司联合,建立能够为企业发展提供直接服务的定向培训基地,解决技能人才短缺的问题。

4.根据就业情况,对毕业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全面就业指导。对学生来说,大学生活的开始就标志着人生职业生涯的开启,因此,对于学生的就业指导应从新生入校开始贯穿其整个大学学习生活。新生报到后,应对新生进行入学指导,针对所学专业的特点及就业情况向新生进行专业性的介绍,使其对未来所学专业有直观的认识及初步的了解,建立初步的职业观。在开始专业学习以后,应结合学生自身特点,帮助其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不断完善自我,提高自身能力。在学生毕业就业阶段,应及时向学生提供就业的相关信息,传达相关政策,进行面试技能的培训,发现和挖掘学生的优势和长处,引导学生自我分析,做好心理定位,克服自卑心理,指导学生选择合适的就业岗位,并帮助学生成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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