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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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建议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建议范文1

一、文献综述国内学者对财险业偿付能力的研究

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从监管角度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优劣进行研究,其二是对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在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研究中,主要的研究成果包括:付倩(2005)从综合性指标、财险分项指标和寿险分项指标的划分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进行具体解析,论述综合性指标下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有待完善、财险公司的“增长率”类指标不能分析再保分入分出业务、人寿公司的“险种组合变化率”未能考虑缴费方式对保费收入的影响等不足。李姗姗(2008)从保险监管时间和财务基本理论出发,对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建议增设“所有者权益与自留保费之比”、增设“准备金变化率”、删除“资产认可率”等内容。候真真(2013)分析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的现状与欧盟偿付能力标准II的框架体系等,在差异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讨论,并结合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规划,提出对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构建的一些具体建议。朱晶晶、吴杰、谢志刚等(2015)认为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具有风险预警和实施监管干预行动依据的特点,并以保险监管为例,通过将实际案例的剖析与国际监管原理进行对照,揭示上述两种职能之间的辩证关系。朱南军、郭楠(2015)从第二代偿付能力体制监管体系的框架、建设的角度出发,论述三大支柱结构所体现出的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和国际可比性特征。分析不同因素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做横向比较分析,论述偿二代将给中小型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资本压力。在对偿付能力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方面,主要有以下研究成果:闫春(2003)通过三种不同的模型比较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不同方法,得到结论是比率模型为最优方法;同时利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影响我国非寿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各种内外部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并确定各影响因素指标的权重因子。尹超(2010)利用logistic模型分析各个指标的显著程度以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大小,建立半参数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得出影响偿付能力程度依次为:应收保费率、认可资产负债率、保费增长率、自留保费增长率、资产认可率等。崔魏(2013)利用综合模型法和因子分析法对影响偿付能力的指标进行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承保管理因子、资产结构因子、稳健经营因子和资本规模因子由高到低对偿付能力具有主要影响。学者对我国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相关研究涵盖了公司规模、经营管理、再保险、资产等诸多方面,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全新的偿二代体系下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的研究较少,本文将选取我国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面板数据,从内部因素角度分析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通过实证分析更有针对性地提供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建议

二、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则要点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含义及影响因素

中国保监会2008年7月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一号)第二条指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理论上讲,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的实际索赔金额总是与期望索赔金额相等,保险公司就足以偿付其全部债务。然而实际损失经常偏离期望,有可能少也有可能多;保险公司为了应付预期的不利偏差,就必须在资产与保险责任准备金负债之间保持一定的缓冲垫,这通常被称为偿付能力边际(SolvencyMargin)。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会受到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双重影响。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内部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资产结构、承保业务水平、再保险、保险投资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等。例如,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增长速度较快时可能造成忽视业务质量、赔付率上升,从而导致营业利润下降、实际资本减少,而且同时法定资本要求上升,最终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产生影响的外部因素也较多,一般说来有自然环境、宏观经济、行业市场环境以及政治环境等方面。例如,整体保险行业的市场供求状况和竞争加剧,可能使保险公司付出更多的市场成本,并导致费率充足度水平下降,进而导致偿付能力的恶化。

(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2012年3月,保监会启动“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2015年2月13日,保监会正式印发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以及过渡期内试运行的方案,保险业进入偿二代实施过渡期。偿二代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要点:定量监管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三支柱框架;同时强调了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其中的主干监管规则文件共17项,构建了标准化的风险管理和计量要求。第一支柱是定量监管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三大类可量化风险。具体包括:(1)保险风险资本要求;(2)市场风险资本要求;(3)信用风险资本要求;(4)宏观审慎监管资本要求,即对顺周期风险、系统重要性机构风险等提出的资本要求;(5)调控性资本要求,即根据行业发展、市场调控和特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对部分业务、部分公司提出一定期限的资本调整要求。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其核心方法是风险综合评级,综合对可量化风险的定量评价和对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主要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和提高透明度的手段来发挥市场监督约束作用。通过强制性公开披露制度、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评级机构,促使偿付能力发挥更大的市场作用。

三、偿二代下我国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的变化测算

由于偿一代监管体系单独实施到2014年底为止,本文研究选取了自2010年至2014年间可获得的52家主要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所有的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以及上市保险公司年报。根据偿二代监管的计算规则,对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进行测算。

(一)偿二代下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规则及简化处理

在计算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时需要用到公司分种类业务的净自留保费数据,但难以获得分业务线的再保分出数据。本文将利用整体分保比例进行估算,“净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的方式预测。信用风险中利差风险的计算需要考虑资产的修正久期,但由于公开数据中各财险公司投资资产的修正久期难以直接获得或者通过其他数据计算出来,而且利差风险的占比较小,本文仅考虑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计算。

(二)偿二代下偿付能力充足度测算

对可获得的52家中外财险公司2010年到2014年公开披露数据进行整理,并利用以上的简化处理规则进行计算,得到各年份的偿二代下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度。对偿二代下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结果与偿一代下结果相减,可以得到如表2的偿付能力变化结果汇总。

(三)偿二代下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动分析

对所有统计期间的财险公司偿二代规则下偿付能力变化指标进行分类分析。其中偿付能力变化为正的共有101个数据,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很大的有16个,涉及14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都在100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较大的有18个,包括17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200%~1000%之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较小的有67个,包括57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都在0%~200%之间。偿二代下偿付能力充足率相比偿一代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低的有159个数据,其中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很大的有39个,涉及30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1000%以下。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较大的有52个,包括42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200%~-1000%之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较小的有68个,包括59家财产保险公司,变动率在-200%~0%之间。

四、偿二代体系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一)实证模型

财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受到资产结构、承保、再保、投资、经营管理以及公司规模等因素的影响,本文在保证数据准确的前提下,主要从内因选取指标建立实证模型。具体方程如下:(式2)其中,为偿付能力,是资产结构,为承保水平,是指再保分出,为投资水平,是经营管理,为成本率,是公司规模指标,a为常数项,是误差项,i代表公司,t代表时间。本文面板数据从公开可获得的保险统计年鉴中各财险公司业务统计表、损益表,以及财产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年报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选取所需要的数据。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具体包括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太平财产保险公司、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等3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美亚财产保险公司、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等20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

(二)模型估计与结果分析

中资企业和外资之间在投资能力(IVR)上存在较大差距,对比外资财险公司,国内公司的资金实力更雄厚、资金量较大,投资利润是重要的盈利来源。因此,投资能力与偿付能力的相关性很高,投资亏损也是导致国内财险公司偿付能力恶化的主要原因。因此,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对于偿付能力的管理至关重要。经营管理水平变量(PPR)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在中资与外资财险公司中同样重要,单位保费的利润率越高或者综合成本率越低,其改善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效果越显著。经营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综合成本率,是财险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但是,对于外资公司受资金实力和经营渠道限制较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升偿付能力的核心因素更要依靠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资本结构变量(NAR)对所有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均非常显著,增加资本金改善偿付能力的作用毋庸置疑。偿二代支持公司通过增资、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增强偿付能力充足率,还为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提供分级管理和附属资本的渠道,给公司更多资本管理的选项。再保险管理变量(RIR)的影响略有不同,对于中资公司呈现正向影响而对外资呈现反向作用。原来的监管体系下仅关注整体的保险风险而不区分险种风险差异,通过再保分出减少净自留作为主要风管手段。但是在新体系下,外资公司分出比例过高且多数公司与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或与外资再保公司进行大量再保交易,导致其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上升显著,因而造成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

五、结论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建议范文2

费用分摊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盈利分析

一、创新盈利模式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性

(一)紧跟不断变化的市场节奏

时代在进步,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这不仅仅是指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人们也对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望,但是不管市场如何变化,只有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更加贴心和高质量的服务,才能更好的把握住老客户和吸引新客户,因而,财产保险公司必须全面分析市场、把握市场环境的每一个细微变化,分析哪儿些事客户最迫切需要的服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的良性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每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策略并不完全相同,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也就导致各个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费用率以及综合赔付率都不完全相同。综合成本率是综合赔付率与综合费用率之和,不管其他数据的差异如何大,市场的细化调节让每一个财产保险公司的总体综合成本率都大体相当,保持在百分之百左右。因而,必须建立相应的更加精细化的管理会计模式来更好的分析把握盈利点,增加财产保险公司的利润。

(二)简单介绍财产保险公司盈利内容

所有的单位企业创建和运营的根本目都是为了盈利,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盈利分析可以促使公司加快市场分析的节奏感和紧迫感,紧跟市场前进的步伐和发现市场的变化,更好的评估市场细化的业绩,对不同类型的客户以及产品类型进行归类区分,为公司的销售、市场开拓以及战略企业部门等提供理论依据和市场情况分析,为公司制定正确的决策奠定基础的同时,还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设计不同的方案,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

分析盈利模式以及创新盈利点,要明确销售政策与核保政策之间的互动关系,保证销售政策在系统中的跟单核算情况,建立更加完善的精细化管理模式,更好的改变原有的在费用预算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弊端。研究不同险种类型以及客户经济承受能力,寻找更加恰当和销售方式和途径,更好的降低成本,实现盈利最大化。

二、简单介绍费用分摊的起源与变化

构建新型的盈利分析模式,不仅需要对时间、险种类型、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外,还需要进行合理的归纳分类,于是,这便产生了费用分摊的问题。

2006年公布的《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让费用分摊更加明确化、合理化与科学化,它明确指出,财产保险公司所指的费用包含它正常运转和提供售后服务等方方面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赔款支出、退保金、手续费等等,这些费用的支出会减少所有者的经济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费用分摊可以更好的确定险种类型的价格、各部门业绩考核以及经营管理情况分析等外,还可以更好的推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和制度的创新,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此外,它还表明,它的出现和制定可以更好的为财产保险公司改善分摊程序和标准提供依据,在它的指引下,保险公司可以实事求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更加科学,更加高效的费用分摊模式以及成本核算和管理方法等等,但是,这一切需要报送中国保监会来审核通过后才能实行。

目前,大多数的保险公司的费用分摊管理方式已经获得中国保监会的审批,但是除了业务部门的职责界定以及分摊标准不一样外,其余的内容大多相似或者一样,很少有保险公司可以创新费用分摊管理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

目前保险公司的费用分摊管理模式不够精细,相关的数据也不够准确,无法适应日益完善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因而,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摊模式迫切需要改进,需要注入新的活力和内容,推动费用分摊模式精细化发展的速度。

三、促M费用合理分摊进程来更好的推动盈利分析模型的构建

(一)费用分摊的特点

有的费用可以分摊到各个机构、产品以及销售渠道,比如综合赔款、综合费用、手续费等等,但是,也有一些费用是无法分摊到各个机构、产品和销售渠道的,比如投资收益、汇兑损益、业务以及管理费用等等。

(二)尽可能的推动费用分摊管理办法的改革

社会在进步,费用分摊的模式也应不断得改善和进步,这就需要人们仔细研究《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内容,并寻找其中可以进一步完善的条例和管理方法。比如:

1、进一步提高核算精细化管理的标准和纬度,比如基金以及机构归属等内容,提升专属费用的比例,降低共同费用的开支。

2、科学合理细分各项费用,制定合理高效的费用分摊流程和恰当的费用分摊标准。比如将原先有些繁琐的人力成本、设施折旧以及其他费用等三类费用改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每一类费用再根据自身包含方面的特点进行细化。

3、明确市场的重要性,依据市场来更好的区分险种类型以及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等,优化险种的组合,增加分机构数量以及分渠道的费用分摊效率等等。

4、把作业成本法融入到费用分摊模式中,合理归纳各类费用的开支,并以此作为部门职能调整的重要依据和内容,促使分摊结果的科学化和准确化。

总结: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市场细分对提升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增加盈利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市场细分可以推动盈利模式的创新,推动完善费用合理分摊的进程。只有明确费用分摊在财产保险公司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才能创新费用分摊方式,降低开支,增加盈利,推动财产保险公司的良性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2011年8月29日.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建议范文3

关键词 高管审计 增值 途径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保监会自2010年9月起先后出台了有关高管审计的管理办法和指南。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南界定所谓的“高管审计”,是指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审计活动。

高管审计除了具有传统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作用之外,还具有通过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管理目标、增加价值的功能。笔者以中国人保财险监察稽核中心组织实施的高管审计为例,就高管审计的增值功能展开探讨。

一、高管审计为财产保险公司增加价值的主要途径

高管审计主要具有通过提供保证服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领域实现间接增加价值的功能。

(一)高管审计帮助财产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高管审计通过分析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经营目标、重要决策和计划,访谈适当的岗位人员,评价其风险管理目标的合理性;通过对当前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评价其风险识别的充分性和适当性;通过审查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其对经营目标影响程度的评估,以及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评价其风险评估及应对的适当性和有效性;通过对承保、理赔和财务等板块的分析性程序和抽样检查,测试其风险控制活动的有效性;通过访谈适当的岗位人员,控制测试流程,评价其信息沟通渠道的有效性;通过远程审计、持续监控以及后续审计,增强其对风险管理的持续有效性。

(二)高管审计帮助财产保险公司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高管审计通过时刻关注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内部环境发生的变化,特别是管理层建设、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等方面,以及变化后的控制措施和结果,评价其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通过对销售、运营及基础管理等控制活动进行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重点查找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作为内部控制系统的一部分,通过参与内部控制活动,尤其是在反舞弊机制建设上,有责任防止任何隐瞒违规行为造成损失扩大,或内控缺陷得不到及时整改,防范通过隐秘手法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违规行为,同时确保畅通举报投诉等信息沟通渠道,履行监督职责。

(三)高管审计帮助财产保险公司优化公司的治理环境

高管审计通过数据分析核对客观评价审计对象业绩,激励其工作热情,激发其创造价值的潜能,并纠正不科学、不合理的决策程序;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掌握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管理层的道德文化、管理哲学和经营理念等管理基调,评价其恰当性,并分析其对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通过现场观察了解员工行为准则、客户服务标准和企业道德文化等“软控制”,评价其遵守的效果,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同时,作为治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管审计通过宣导合规理念、通报违规行为、宣扬典型事迹等手段,帮助企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通过专项调查、集中问责等方式对违规、舞弊及败德等不良行为予以严厉惩治,同时协助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防范商业贿赂等责任机制,共同维护公司的治理环境。

二、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高管审计增值服务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高管审计自2012年初才起步,目前审计机制还不成熟,增值服务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高管审计的增值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其主要职能为监督,仅提供保证服务,把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作为重要目标;二是高管审计的范围相对狭窄,审计内容主要为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内部控制有效性;三是管理层不够重视,审计成果利用程度不够,尤其是咨询职能的作用几乎未有效发挥;四是高管审计质量有待提高,增值效用方面的工作应更贴近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改进建议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高管审计部门的改革不够彻底,机构设置仍不够独立;二是咨询服务没有得到有效开展,服务未能有效拓展到公司的治理层面;三是缺乏成熟的增值型高管审计规范体系,审计程序和方法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四是高管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业绩指标过于简单,考核面窄,质量考核权重较低且操作性不强,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技术与方法以及后续审计的力度均有待进一步增强。

三、进一步提高高管审计增值功能的建议

从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所开展的高管审计情况来看,高管审计的增值功能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笔者的建议如下:

(一)重新进行自我定位,提高对高管审计的认识

高管审计应当从过去传统的查错防弊职能角色转变为提供增值的咨询顾问,以获取管理层的充分信任,提高被审计单位对高管审计的认识。要实现这一转变,可以做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拓展审计的职能范围,侧重咨询类活动,提供解决问题方案与改进风险管控的建议,并将单的事后监督逐渐转变为事前、事中防范;二是打造学习培训开放平台,疏通与业务部门交流互动的渠道,建立培养公司未来管理层的基地;三是积极向各级管理层宣传高管审计,充分展示高管审计在改进经营程序、增进部门交流、加强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对经营业绩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二)推广实施控制自我评估,参与公司核心流程改造

高管审计可以通过推广实施控制自我评估,积极参与公司各项核心流程改造。这有利于公司管理层承担运行和维持内部控制的主要责任,使高管审计由“独立的问题发现者”变成“推动公司改革的使者”;同时,可以使员工、高管审计人员与管理层共同承担内部控制评估的责任。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公司可以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更加了解自己对内控的责任。由于从一线员工那里更容易发现内控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而且问题和建议由员工自己提出,后续的改进方案更容易推行,公司的内部控制意识、风险意识将得到加强。

(三)加强高管审计的自身建设,提高增值服务质量

高管审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加强自身建设:一是建立符合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的有效的高管审计模式,推广远程审计、非现场审计及后续审计等;二是持续改进高管审计的技术与方法,加大审计系统的开发与使用,逐渐用大数据技术取代抽样技术;三是定期组织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活动,建立与业务部门的岗位轮换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四是充分整合公司内部的所有资源,持续推动审计集中改革,合理利用外部资源;五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充分利用平衡计分卡来衡量高管审计的业绩;六是建立健全高管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保证质量控制的有效、持续执行。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监察稽核中心)

参考文献

[1] 皇甫臣.内部审计的增值目标及其实现途径[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0(10):37-41.

[2] 吕宏灵.内部审计增值功效实现途径[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5):103-104.

[3] 孟建军.论内部审计的增值目标及其实现途径[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4(1):70-71.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建议范文4

【关键词】次级债;融资;互持风险

一、前言

随着我国保险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有充足的资本来支持保单负债,同时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对于投资回报也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但是按照我国偿付能力指标体系,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着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而作为解决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的上市融资又存在周期长、要求高。随着 2004年9《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 次级债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种新的筹资渠道, 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打破了一直困扰中国保险业只能依赖股权融资的瓶颈,提高了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它不仅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高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而且也能够保证业务规模扩大、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泰康人寿于 2004 年首次发行13 亿元次级债后,我国多家保险公司纷纷发行次级债,仅2009年就有10 家保险公司发行了 180 亿元次级债。

二、次级债的内涵

次级债作为一种舶来品,在国内首先开始于商业银行,对其研究也多集中在次级债的于次级债的市场约束作用及次级债定价上。在保险行业,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 年以上(含5 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发行次级债具有拓宽筹资渠道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增强市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能力、增强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等作用。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也基本基于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久期匹配、缓解对冲系统性风险等原因。

三、次级债中的互持风险

由于次级债金额大、期限长、不得转让等特征决定了其投资者只能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又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和其他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持有保险公司的次级债,保险公司也持有商业银行的次级债,两大金融机构大规模互持对方债券,或者保险公司之间互持对方的次级债都将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重大的风险。

(一)相互持有次级债可能引发系统风险。

在金融机构互相持有次级债的情况下,各公司都可能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一旦某发行次级债的保险公司日后偿付能力出现不足,其对应的债权人因为无法收回本金来偿还其所欠的次级债,循环作用就会引发整个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的动荡,甚至整个金融系统的偿付能力危机。形成牵一发动全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 很容易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金融系统风险加大。

(二)互持次级债掩藏了资本不足,但实际偿付能力不断下滑。

互持次级债把一部分负债通过技术手段名正言顺地变为了附属资本,虚增企业的监管资本,在形式上掩盖了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使资本充足率达到形式上的监管要求,而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来增强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的目的却实际没有实现,反而造成企业承担的风险远远超过其与可动用资本相匹配的风险。

(三)相互持有次级债会引发道德风险。

目前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而互持的次级债,往往只是一种账面上的数字游戏,金融机构之间根本不需要发生实质性的资金转移,不涉及真正的利害关系,因此投资者不会过多关注对次级债募集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状况进行系统分析,购买次级债后,也不会继续关注募集人的业务结构和偿付能力情况。次级债发行者也不注重自身发展和风险控制,引发了道德风险。

四、防范次级债互持风险的对策建议

过度相互持有次级债会使得整个保险体系,甚至金融体系蕴含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对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在允许其互持一定比例下,为避免过度互持的潜在风险,还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相互持有次级债的管理。

(一)规定互持次级债的上限。

我国银行业次级债系统风险管理中,为控制银行次级债的互持风险,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次级债券冲抵其自身通过发行次级债券所增加的附属资本,不冲抵部分再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保险公司也应该规定次级债的冲减标准,持有其他保险公司次级债超过一定额度时,要直接冲减自身通过发行次级债所增加的附属资本。

(二)增加认购主体。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的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而要真正提高保险市场抗风险能力,还需要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外的投资者持有次级债,相对于未来次级债巨大的潜在发行规模,单靠保险公司和银行是无法完全吸纳的,而且,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之间互持次级债也带来了保险业的潜在风险。为此,需要拓展其他潜在的投资群体,比如企业年金、实业企业、社保基金、邮政储蓄等,这些机构资产规模庞大,现金流量充足,同时对长期固定收益产品有着良好的投资意愿。

(三)推动保险次级债的公开发行与流通。

若保险次级债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必要求次级债募集人定期向外公布财务和经营信息,有助于消除保险次级债募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发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状况都会从其次级债的收益率变动反映出来,从而使发债保险公司处于市场的持续监督中,有效的防范了互持中引发的道德风险,使得公司在发行次级债的决策上更加慎重。

参考文献:

[1]高洪忠.保险公司次级债风险及监管研究[J].保险研究,2011,(1)

[2]承铁梅.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研究[D].四川: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

[3]巴曙松,王文强.次级债市场发展与中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结构调整[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1)

[4]许敏敏.论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J].会计之友,2007,(10)

[5]黄仟奇.严防保险公司次级债务导致的系统性风险[J].经营管理者,2010,(4)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建议范文5

【关键词】 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建设 对策

一、内部控制概念及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是管理的关键部分。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公司发展的目标实质上是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强调内部控制的建设与完善,实际上就是强调保险公司应该在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自身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公司的快速、健康和稳健目标。为此,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应该始终与整个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目标保持一致,而且要始终围绕公司的发展目标来设计内部控制的具体目标。因而,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既要体现保险公司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和内部控制建设的理论原则,具有一定前瞻性,又要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现实需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既要反映对保险公司“风险点”、“问题环节”的重点控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又要体现对保险公司整个经营管理过程的全“面”控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

内部控制体系主要由以下五方面的基本要素构成:

第一,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构成要素,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平台和其他控制要素的基础,它随着内部控制理论和实践而不断演变和丰富。

第二,风险识别与分析。风险的识别与分析是指寿险公司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的过程。

第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指确保企业指令得以贯彻实施的政策和程序。控制活动通常包括两个要素:政策和程序。

第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完整准确及时地获取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使用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

第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在一定时期内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估的过程。

本文以大众保险公司为例,研究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1.控制环境

公司认识到内部稽核的重要性,建立健全了纪检监察和稽核审计机构,修改完善了有关内控制度。大众保险审计部门实行双重领导的审计管理模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所在公司,由总稽核或副总经理主管内审工作,同时接受总公司审计部的双重领导。

2.风险识别与评估

公司管理委员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时设立风险管理部,同时大众保险公司建立了一套与风险评估工作相关的制度和流程,规定了风险评估的频率、风险评估的要素,并采用多种方法定性和定量分析风险。

3.控制活动

大众保险公司在业务控制领域,对产品的开发、销售、核保核赔、再保险、单证、印鉴、档案等业务都有严格的控制。此外在公司财务方面也建立了财务会计、核算、管理等相应制度。

4.信息沟通和管理报告制度

大众保险构建了地市业务处理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了区域性的业务处理机构,积极稳步推进业务的集中管理,实现了大多数分公司业务处理和服务后台集中到省一级,通过服务网点实现省级范围内的无缝服务。

5.内部监督

大众保险公司各部门经常对业务及财务系统数据进行核对,月度经营分析会成为核对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种机制。同时,各个事业部设有专人负责与IT部门、财务部门每月进行核对,并对差异进行跟进。

三、大众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公司相关制度

1.管理制度和规章

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和标准,是内部控制的依据,既为经营活动设计了空间,又确定了限制。大众保险公司制定了《实务手册》、《核保手册》、《保全手册》、《理赔手册》、《咨询手册》等业务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实行了“展业、核保、契约管理、保全、理赔”分工协作的标准化、专业化管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对业务综合处理系统的数据集中、财务管理系统和办公自动化进行规范化管理。通过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加强了控制和降低经营成本。处置了一部分不良资产,建立了实业投资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物业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和运用进一步集中化、制度化、规范化。

2.岗位职责

公司设计了以市场为导向的职责分明的公司组织架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的组织机构图及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权限和工作关系,从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方面识别并规定质量活动相关岗位的能力要求,在各岗位的《岗位说明书》中加以规定,并通过教育、培训和定期的考核,确保所有人员能够胜任各自岗位的工作。

(二)存在问题分析

1.控制环境问题分析

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保证。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包括大众保险,都是按行政区域设置,形成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实行多级管理,对内部控制的敏感度较低,并且各职能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分工不明确,以至于总公司对分支机构不能够有效的控制,内部控制也因此存在交叉重叠与盲点。并且公司还没有建立起符合当代保险业发展的合理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之相适应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2.控制活动环节问题分析

大众保险公司制度制订很好,但执行力较弱。简单的认为内部控制建设就是等同于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汇总,而没有把内部控制建设作为内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以重视,把管理和内控建设混淆,认为做了整章建制就等于建立了内控机制。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有了规矩,如果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即使内控制度再好再完备,也只是纸上谈兵,制度本身的约束力大打折扣。

3.问责制度执行缺位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主要执行部门是财务部门及相应的管理部门,内部控制的工作程序、结果都需要监督。

由于保险公司的特殊性质,外部公共部门对保险公司也进行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公共部门中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的。公共部门不能直接和完全参加保险公司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依据通常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报告,使监督不能深入,导致一些监督活动有效性低。

此外大众保险公司缺乏完善的有操作性的问责制度,问责追究流于形式。要尽快建立和落实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问责制,也就是对有制度、有要求而不执行的,要追究执行者责任;对有制度而不要求、不坚持的,要追究管理者责任;对于有问题该查未查或未查出的,要追究检查者责任;对于查出问题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要追究领导者责任。

四、加强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策略

(一)控制环境优化建议

首先,进一步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应注意积极推进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使股东之间的监督制约作用多元化。对股份制保险公司,要注意控制素质较差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发挥国际资本的监督作用;推进保险公司规范上市;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使公司与员工的利益紧密结合。其次,加强董事会的功能。强化董事会董事的义务、责任,使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责应分开,董事长负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总经理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发挥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

(二)控制活动环节优化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尤其重视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应当包括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在总公司一级设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在分支机构设立二级机构审计部。

其次,注意转化内部审计的职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的职能,改变过去只重视监督职能,忽视服务职能的习惯。

第三,加强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人员。不能仅凭公司规模来决定审计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量确定人员编制。这需要公司对内部审计的职能、目标、具体工作细则有清晰的把握。

(三)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审计监督在内控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如果缺乏审计监督或者监督不力,对于内控体系建设方面,就缺少了推动作用。因此,保险公司需要首先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在次基础上还要充分发挥审计功能,提高审计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参考文献】

[1] 黄涛.浅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05).

[2] 梁丽.探讨中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财经界(学术版),2016(03).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建议范文6

(一)关于保险监管失灵的解释

根据契约理论的分析思路,保险监管失灵问题实质上是契约激励性的扭曲,即保险监管“契约”在设计过程中没有考虑信息约束,由此导致了保险公司激励性的失衡。信息不对称以及保险监管任何良好的愿望与理性都具有一定盲目性,以此为基础所采取的手段也就不能弥补市场缺陷,便产生了保险监管失灵的现象。

(二)我国的保险监管失灵风险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牢固树立了与时俱进的科学监管理念,初步确立了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但保险监管失灵的条件在我国还依然存在。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我国的保险监管失灵风险首先来自于是否遵循了保险运行的基本规律。任何片面夸大保险监管的主观能动性或者否认保险监管的主观能动性的行为,都会造成保险监管失灵;任何不遵循市场规律和监管规律的保险监管实现机制,也同样会造成保险监管失灵。其次,组织结构的缺乏弹性、保险监管工作重叠资源浪费等因素依然是我国保险监管失灵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监管效率

(一)监管效率的涵义

狭义的保险监管效率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发现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并合理处置这些问题的监管工作效率;广义的保险监管效率则包括保险监管机构在维持金融市场尤其是保险市场稳定中所发挥的作用。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是适度和可行的,即实现保险市场的收益与成本差额实现最大,使保险市场效率达到最优。从兼顾市场公平角度讲,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能够维护保险市场公平有序和适度竞争,实现保险监管“公平、竞争、稳定、高效率”的监管 目标。

(二)保险监管效率分析

保险监管效率分析包含两部分: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管效率和监管对象即保险公司的运营效率。保险监管机构本身应具备以下特征:机构设置合理,部门之间能够协调各项工作,监管框架和监管法律、法规充分、适当和透明,不仅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兼顾投保人的利益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监管者的监管效率主要表现在监管者是否能通过选取适当的指标恰当地审查各家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采取的监管手段和运用的分析方法是否能够有效地判断和发现问题。同时针对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出台相应的措施,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防范。对被监管的保险机构效率评价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潜在的保险负债的能力。保险公司作为保单持有人资金的管理者,其资产的绝大部分是用于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这就需要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以保证保险公司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最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2、对经营业绩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经营业绩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保险经营管理的几项重要指标是否得到有效改善和保持相对稳定,如承保能力、盈利能力等。有效的保险监管将有助于保险公司业绩改善和提升。如果业绩得到有效改善,应该可以确定保险监管是有效的。足够的承保能力是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实现保险公司发展战略的前提条件。决定承保能力的主要因素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自留风险能力和获得再保险的能力。盈利能力通常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收益数额的多少及其水平的高低。通过对盈利能力的分析,可以发现经营管理环节出现的问题。

三、规避监管失灵、促进有效监管的策略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近年来己经取得了积极进展,制度体系已经基本搭建。下一步的关键是补充、完善和落实。(1)要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公开披露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切实保障保险投资人和保单持有人等相关利益者的知情权,从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2)要动态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提升偿付能力的动态监测水平。积极引进现金流量测试(CFT)或动态偿付能力(DST)测试,实时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保险公司未来财务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影响,提高保险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会计和精算标准,加快保险会计和精算标准的国际化进程。

(二)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1)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2)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在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前,要严把入口关,确保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可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在经营管理中,要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不得利用大股东的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3)提高高管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其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同时还要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督促保险公司建立经理人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引入适度的监管竞争

监管法制化和规范化是保险监管机构在社会公众监督约束下的自我完善。事实上,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加,保险产业链条的不断裂变、衍生,当过去严格或者放松的监管无法进一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而风险开始积累时,原有的监管边界就不再合理有效。因此,需要寻找一种更为合理的方式解决监管范围和监管方式问题。从国际经验看,一种可能的解决方式就是引入监管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