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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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外,其施工的发包与承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称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市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承担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未设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

导下进行。

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按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

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八条施工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三)议标:对抢险救灾工程、涉及保密的工程及依附主体结构的续建工程等不宜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选择二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协议定标。

第九条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已依法征用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取得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四)主要材料、设备已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和来源;

(五)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第十条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依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选择、确定投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招标工作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二)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六)向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开标,审查投标书;

(八)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计划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和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现场条件、计划开竣工日期、总工期及工程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办法;

(四)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差处理办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依照评标规则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标准;

(八)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补充的,招标单位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并在投标日期截止前7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招标单位组织答疑后,应将答疑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送达或收取招标投标文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标底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等。

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单位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代为编制。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委托编制投标书。

第十九条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证书,所编制的标底必须附注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编制人员姓名及其资质证书等。

第二十条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定额,确定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期。

一个招标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所编制的标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所有知悉标底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二条实行议标的项目,其承发包价格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可作为投标单位参加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简介;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六)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根据招标公告和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发标会议,并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申请投标的单位认为其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但招标单位不予确认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含有

下列内容的投标书: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工程造价、主要材料用量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说明;

(七)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对施工设计、合同条件等进行修改的,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修改建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启封并公布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标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的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无效投标书由招标单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投标单位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小组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和评价。

评标小组由7至9名评标人员组成。

评标人员由招标单位指派的人员、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担任,其中从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应当占全部评标人员的2/3以上。

第三十三条评标应当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质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安全保证措施、资质等级、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小组的评价意见,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以垫资承包、行贿受贿等形式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

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四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经核备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单位定标核备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由招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违反行政纪律的,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定标结果予以否决,并责令招标单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的文书、合同的标准格式及评标规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制订。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一:《**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实行招标而自行将工程发包的;……

(八)违反规定压级压价、收取保证金、指定承包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的。……

附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有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三:《**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参与编制或确定暗标标底的人员泄露标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2

在建设工程中,招投标管理是一个重要环节,合同管理是为防范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减少工程项目实施中不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而制定的管理制度,二者是建设工程中密切相关。本文从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出发,结合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的措施及手段,希望对下一步的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

1引言

当前,工程建设所实施的招投标制度,是一种较为成熟的、得到广泛认可的、科学合理的的工程承包方式和交易方式,是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的最佳办法。招投标是工程建设合同签订的前提,加强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意义重大。

2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主要包含了招标和投标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这过程中,招标人的主要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从而建设一个合乎规范的工程,但是坚决抵制不合理的低价竞标;而投标人的主要目标是以最小的施工管理成本来完成一个满足招标文件的建设任务,从而完成工程建设,并且获取最大程度上的盈利。因此,招投标活动的实质就是招投标双方为获取自身最大利益而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并不能放任自流,必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是,由于招投标双方在活动过程中并无合同关系,这就要求通过投标保证金等手段来约束投标人,一旦确定中标人,立即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所有投标人。所以说,招投标是工程建设合同的谈判和订立的前提,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也是必要的步骤。它的时间比合同管理的时间提前,但其成果也是合同中的一部分。

3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3.1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市场的初步形成,招投标和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薄弱,不熟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管理力度不强,以致于发生暗箱操作、违规转包、非法分包、串标围标、随意变更、偷工减料等现象。

3.2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激烈,参与企业参差不齐

目前,我国市场准入机制尚不完善,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工程市场的开放性和资格后审招标方式的推行,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对潜在中标人的能力和声誉没有了解,评标过程对投标企业的筛选有一定困难,甚至是出现中标企业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严重后果。另外,个别企业通过围标、挂靠等方式,达到中标的目的,形成“劣胜优汰”的现象,造成施工合同管理困难,工程质量、安全、投资难以控制。

3.3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缺乏力度

我国部分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上缺乏力度,导致招投标管理程序不规范、招标文件不完善、条款不严格或不完整,导致招投标倾向模糊,易引起争执,在招投标和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未能够充分考虑重点、难点以及不确定因素,以致于合同条款存在漏洞,此外部分合同条款制定不严谨,以致于合同双方产生理解差异,进而导致合同执行困难,增大合同管理风险。

3.4专业管理人才匮乏

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应将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有机结合,由专业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工作,以确保整个项目的顺利施行。然而由于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项目众多,既了解政策法规和专业技能,又有实际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非常稀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水平。

4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合同管理的措施和手段

4.1增强法治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招投标阶段中,应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增强各参与方的法制意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和实施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筑法》。在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部委下发的一系列有关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办法,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4.2建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体系

合同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以制度规范组织人员行为。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相关人员对合同管理的职责,让合同管理覆盖到工程管理的方方面面。由合同管理部门牵头,由合同专职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监察审计人员、技术管理人员、造价工程师等组成管理网络,以此为平台开展合同管理的工作,从而贯彻落实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制度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①通过对工程总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的系统分析,选择工程项目施工的结构、空间和时间等多维关系中的最佳切合点,科学合理的对工程整体进行分标与合同类型策划,保证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获得优质的施工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及造价,以确保能够实现工程项目目标。②招标前详细勘察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收集水文地质资料以及施工现场的综合概况,收集整理后以书面专业材料或报告的形式上报,组织专业人员严格审查施工中所需的图纸的设计,总结工程项目的施工难点、重点,明确制定工程的质量、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工艺特点和用材要求。③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着重关注合同实质性条款和专用性条款内容的设置,明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编制原则。根据工程具体要求,明确潜在投标人的要求,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评标方法。着重关注招标范围、质量要求、技术要求、投标有效期和工期等需要投标人实质性描述的条款,保证清晰无争议;招标文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部分就是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它是合同造价控制的核心文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明确编制引用定额和取费标准,且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内容清楚,尽量做到既不多算,也不少算,既不漏项,也不留缺口,从而做到平衡报价。④贯彻落实招标文件和合同审查制度,召集监理、设计、施工技术及造价工程师对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会审,以保证逻辑严密,语言表述精确,条款和内容无歧义、无漏洞、无矛盾和无争议。

4.3重视外部中介力量的运用和自身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由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涉及的法律面广、专业性较强,因此对专职管理人员的要求高,然而目前企业中在这方面的人员配备较少,人才较为匮乏,这就要求在重视对人员的培养和管理的同时,针对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预决算、招标等专业性强的工作,可充分利用社会中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力量,以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5结语

在建设工程中,合同管理是一项规范化、系统化的工作,只有完善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才能保障建设工程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操作中,须将招投标管理与合同管理整合协调,实现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的一体化运作。因此,企业应根据项目具体的实际情况,注重自身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和法治意识增强的同时,合理利用社会中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力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工作的科学、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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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梁小艳.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J].山西建筑,2013,39(14):241~242.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建设工程 工程招投标 投标报价 工程造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招投标价格运行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外的工程承包企业要进入国内市场,与我国的工程承包企业展开竞争,而我国的工程承包企业也同样要到国外的工程建设市场上谋求发展。因此我们要总结过去国际国内承包工程建设经营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充分了解工程招投标中价格形成机制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充分利用好社会资源和企业资源,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既能保证招投标价格运行的可靠性,又能保证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工程招投标价格的形成体系

1、我国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特点

由于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建立起来的,以前忽视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地位,国家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直接制定和控制构成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设备材料出厂价、采购保管费、运杂费、工资、间接费、管理费和税金等,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际国内承包工程的投标报价工作。我国施工企业也很少有自己的企业定额,这给国际承包工程投标报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虽然近几年各类工程咨询公司纷纷出现,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竞争、项目管理制度,但是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面,定额、取费标准仍然由政府制定、管理并作为有权威性的指导价格。因此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轻决策、重实施,轻经济、重技术的现象难以改变。

2、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工程计价依据的特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及时、准确地捕捉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是业主和承包商保持竞争优势、控制成本、取得盈利的关键,是工程招投标价格计算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还要加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改革力度,在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遵循商品经济发展的规律,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即实行量价分离,改变计价定额的属性,定额不再作为政府的法定行为,但是量要统一,要在国家的指导下,由有关的、大型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协会制定消耗量定额,定期通过权威刊物向社会进行,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持社会生产力平衡发展。价格要逐步放开,先由定额法定价向指导价过渡,再由指导价向市场价过渡,与国际市场接轨。这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公司人员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资质、经验和社会信誉制定企业自己的定额与取费标准。在具体某一项工程的投标报价计算时再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的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工程质量、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价款支付方式等因素,按照国际惯例、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由企业灵活、自主报价。

3、工程招投标价格的确定

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表现形式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标底的计算主要体现在三个阶段: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以概算定额为基础;施工图设计阶段,以预算定额为基础;项目实施阶段,以施工定额(企业定额)为基础。我们知道许多工程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招标,因此用预算定额为基础编制标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漏项或重复计算的差错,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但使用的预算定额必须准确、有效。为了适应招投标的需要,目前各工程咨询公司、专业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国家“全统定额”的基础上将某些子目合并归于主要的子目中,编制预算定额或消耗量定额。

另外,为了提高工程招投标价格的竞争力,结合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的先进生产技术也是关键。招投标价格的运行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体现的企业自身技术实力、设备选型、劳动力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技术要素为主导,充分考虑降低工程施工间接、空闲的时间,减少和消除设计变更、施工错误导致的返工损失,避免施工机械的无效闲置,减少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减少库存,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等等,在招投标价格计算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招投标价格的管理

1、进行优化设计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来说,在其投资建设初期涉及到设计、物资采购和施工管理三个方面。工程投资效益的好坏,工程造价的高低,起决定作用的是设计。工程设计阶段是形成工程价格的首要阶段,在这个阶段节约投资的机会多、金额大、付出的代价小。工程质量、建设周期、项目功能、项目寿命和项目投资回报率等都在设计阶段以技术和投资费用的形式表现出来。以前,概预算管理往往只重视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而忽视设计阶段和物资采购阶段的造价管理,出现概算超投资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目前,在工程招投标机制下,工程设计工作的特点是技术决定经济,经济制约技术,因此要做好工程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必须进行优化设计,即实现对设计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深度、设计功能、工程数量与最大投资额等各个方面的比较和分析来确定最佳投资,即理想造价。

2、开展财务决策和分析

对于一个大型建设项目,财务决策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从财务角度对企业经营决策方案的评价和选择。在国际工程投标价格计算中,要想工程中标并有盈利必须有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务机制相伴随。它的主要任务是提供企业资金动态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做出前瞻性预测分析,为企业投标报价提供决策依据。目前,对于一般性的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在这方面的环节是做得相当薄弱的。

招投标价格的计算与概预算管理不同,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计算事先就要考虑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因素,考虑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的变化因素。要了解工程的地理条件和工程范围,要了解项目运行的全过程、项目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资源管理、合同管理。要研究和计算使用机械的停滞台班与折旧、施工措施周转材料的租赁与摊销,要分析和控制项目风险。还要与采用的施工方案、标准规范、选用的施工机械、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等相结合对投标价格进行分析,对资金的使用价值进行研究,做出财务分析,这是一种动态的价格管理。

因此我们应将“控制”立足于事前,在标底控制时就要主动进行财务决策和分析,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中标和企业盈利。

3、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有利的合同价格形式,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动态管理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签订合同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业务活动,而且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是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来管理经济的一种措施。合同价款与支付条款是经济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在合同谈判、签订、执行、管理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因此招投标合同价确定下来以后,可以改变过去重进度和质量控制,轻成本控制的思想。对于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设计部门、施工企业、物质供应部门可以按各自的承包范围,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从头到尾一次包死。对于跨年度的较大工程或设计文件不完备,工程量不能固定的工程,可以采用单价合同。对于价格变化趋势不清楚,不能一次包死的工程,可以按国际惯例,有所包死,有所不包。我们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价格调整范围以及价格调整计算公式,以减少风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招投标不仅仅是一个定价的问题,而是要把设计文件、合同条件、文本管理和招标、投标都结合起来。不仅仅要算准工程量,还要报出合理的有竞争性的标书价格。为此,除了在竣工结算中采用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和调值公式法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外,笔者认为,对于有经验的发、承包方在招投标过程中也可大胆借鉴并引申此种方法来预测某建设工程的标底或投标价格,这样估算和分析比较捷径简便。

(1)类似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是指发、承包双方采用以前类似工程的结算承包价,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造价管理机构或咨询公司所公布的工程造价指数,对当前招投标工程的标价予以调整,重点调整由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不同部位增加的费用。即:

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价格=(类似工程承包价×当前工程造价指数+不同部位增加的费用)×完成当前工程所需人、材、机上涨(下跌)系数的预测值

(2)类似工程调值公式法:一般包括固定部分、人工部分、材料部分和风险部分。固定部分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代表为准备、实施并完成某建设工程所需的全部措施费(在国际招投标上称为开办项目费),此部分一般为包干使用,不可调整;另一方面代表除人工、主要材料之外的各项费用在平时的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重,不能调整,一般视工程具体情况在15%~35%范围内取定。

即:C=Cs+C0β(a0+a1P1+a2P2+a3P3+a4P4+……)

式中C―预测工程招投标价款(期望值);Cs―为准备、实施并完成某建设工程所需的全部措施费(在国际招投标上称为开办项目费);C0―类似工程结算价款;a0―除人工、主要材料之外的各项费用在类似工程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重,不能调整,一般视工程具体情况在15%~35%范围内取定;a1、a2、a3、a4……―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钢材费、水泥或商品砼费、成品或半成品构件费)在类似工程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重。式中a1+a2+a3+a4……=1;P1、P2、P3、P4……―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上涨或下降的价格指数;β―风险系数,β≥1,一般取1~1.05,视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而选定。

工程招投标结束以后,采用以上方式通过招投标所形成的价格,也可以通过合同价款的形式来约定,以控制期望的招投标价格。

4、改进物资采购管理制度,逐步与市场接轨

在建筑安装工程中,材料费大约占建安工程费的70%左右。在安装工程中,设备费也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影响工程招投标价格的另一个因素就是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要想真正使得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得以有效运行,就要有相适应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采购物资,都要在投标报价或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范围内实行限额采购,努力降低设备材料费。比如,实行比价采购管理,要货比三家,采购价不能高于预算价、成本价;另外还要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审核制度,实行决策、审核、采购三级管理等等,从而尽有可能地在招投标价格实行有效控制。

5、工程索赔是招投标价格控制的又一项重要工作

工程招投标价格控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工程索赔管理。索赔是法律和合同赋予的正当权利,我们应当树立起索赔意识,重视索赔、善于索赔,建立健全索赔管理机制。目前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中,结算常采用合同包干价+设计变更价+签证价的做法,是一种事后算账的做法,而招投标工程中价格要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设计变更、超合同范围的工作量、不可预见费、暂定部分、预留部分、不可抗力部分以及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则要通过索赔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招投标工程的索赔有其独特的规律,是一种先算账后干活,算好账后再干活或边算账边干活的动态管理方法。这样,要求承包商具有很强的经营意识,从合同的缔结直至履行完毕,始终追求扩大经济效益这一根本目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实现这一根本目的。承包商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是等到亏损了再来想办法,而是要把索赔当作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在事件发生前就考虑应采取的措施,走在时间的前面,积极主动地研究、利用和控制风险的办法。对于招标人或业主方,要求最大限度地缩小竣工决算造价与招投标价格的差距,从而实现招投标价格的有效控制。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4

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

市招投标监管模式按照"管办分离"原则,为"一局、一中心"模式。"一局"为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挂靠政务服务中心,赋予监管职能;"一中心"为市招投标中心,隶属于市政务服务中心,赋予服务职能。

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对原有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于2007年3月成立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正县级建制。内设业务科、督查科、综合科。主要履行八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

1、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土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制定建设工程招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

3、审核建设工程招标、国土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对此活动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备案,对交易后合同的鉴定和履行结果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并对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4、建立并管理各类评标专家库,建立中介机构、供应商备选库,建立建设工程招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参加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5、受理有关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并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6、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实行托管并对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7、对市招投标中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招投标中心为副处级建制,设督察室和建设项目招投标、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4个部。由市招管局进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监管。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有形市场交易管理制度;负责维护招投标中心的市场秩序,协助职能部门监督交易双方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并全过程进行市场监督。

2、负责收集、审核、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负责为交易各方和各职能部门进场活动、监管提供场所和服务。

3、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受政府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组织招投标交易活动。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各类评委专家库,承担专家库专家的随机抽取工作。

二、任务完成情况及主要做法

2012年1-6月份,市招管局(招标中心)共受理项目210个,工程造价257624万元,公开招标项目178项,工程造价141442万元,邀请招标项目32项,工程造价116182万元,工程项目全部由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完成。

近年来,市招管局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推动招投标市场的规范运行。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制度建设方面。

市招管局成立之初,坚持制度先行,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先后制定了全市统一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制定了招投标责任追究制办法。市招管局结合当地招投标活动实际,研究制定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运行程序》、《评标专家抽取管理规定》、《评标区管理制度》、《市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

(二)业务环节方面。

1、资格审查。提倡一般工程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防止业主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发生。

2、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帐方式,并实行投标报价风险差额保证金制度,对于一些投资较大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防止围标、串标、挂靠和低价抢标等恶意竞争。

3、招标文件编制。为防止招标和评审过程中"量体裁衣"现象的发生,市招管局统一组织编写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试卷式的暗标评审方式,规范招标文件条款设置和评标的公正性。

4、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针对目前标后监管较薄弱的情况,为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发生,根据招投标工作实际,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提倡投标人合理报价。对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进行着重评审,对投标人未给予合理解释的,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据初步统计,进入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被淘汰率约占60%。

(三)行政监管方面。

市招管局成立三年来,严抓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查处力度,坚持依法受理,依法处理。共受理各类投诉和领导交办的争议事项73起,件件投诉均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合法回复。其中,查处串标案件2起,涉及投标企业10家,对规范招投标市场不正当竞争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四)业务开展方面。

1、深入开展调研,不断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三年来,市招管局不断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经验,先后就招投标交易履约、城市资金支出管理等方面开展调研,为市领导决策提供咨询。

2、在招投标活动中积极牵头推行"敞开城门大建设"。去年在合肥召开的大建设招投标项目推介会,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邀请我省50强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有效扩大了大建设的影响。

3、市县级招投标工作联动方面。针对目前市、县级招投标监管机构无行业管理联系的现状,一是涉及招投标方面的文件,主动要求传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定要传达到招投标监管机构,二是市招管局依托各行业协会,加强业务培训、评比,不断提高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诚信意识,传达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提高市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围标、串标,挂靠问题仍然严重。

围标、串标,挂靠投标一直是招投标活动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缺乏明确的条款界定。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说明。

2、查实后处罚措施较轻,较低的违规成本和有限的查处手段难以彻底遏制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现象的发生。

3、挂靠投标现象突出。为争取较大工程项目中标,常常本地施工企业挂靠外地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中标后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二)特殊专业评标专家较少。

市招管局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建设工程类评标专家人,但对于特殊专业如园林、绿化、消防、暖通等专业方面的专家极为缺乏。为解决评标过程中的这类问题,经常是市招管局到省招标办抽取,不但来回接送,有时还因为某些原因专家不愿前往。极大降低了评标效率。

(三)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难以鼓励企业争创优质工程。

由于目前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普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即可中标,在这种标准下,用最少的资源完成项目要求即成为投标人的最大目标。但对于一些技术要求高的项目,特别是创优工程,施工单位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无形中会增加企业成本,即在投标中表现为工程造价的提升。但目前这种相对追求低价的评标办法难以提供优质优价的投标空间,制约了投标企业争创优质工程的积极性。

(四)投标人诚信信息相对缺乏。

一是市招管局只能根据投标人在本地的招投标活动的参与情况,查询投标人本地的诚信信息,对投标人在外地的工程业绩难以掌握。二是查询途径相对缺乏,仅仅是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市场监管网站进行查询,并且这种信息查询较为被动,往往是不投诉、不调查难以核实真实的投标人诚信信息。

四、工作意见和建议

根据以上调研情况,经总结市招投标监管工作,主要做了以下4个方面的突破:

1、针对目前市、县招投标监管机构分别由各级政府设立,业务开展相对独立的情况,报请市政府下文,市招管局对县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具有业务指导职能,以此增进业务联系交流。

2、针对标后监管薄弱的情况,已报请市政府同意,由市招管局起草文件,落实标后监管责任。计划由市监察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将各自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目前文件正在讨论中。

3、主动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市招管局自成立之初,就通过市建委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请求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在传达建委的同时也一并传达到市招管局,共同做好市招投标监管工作。

4、根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报请市政府赋予市招管局对于评标专家管理考核职能,可以更直接有效地监督评标专家的业务开展情况,规范评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

针对市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针对当前评标专家相对数量较少,评标过程中"专家不专"的现象,因采取以下措施:

1、多吸纳特种专业的专家评委入库,弥补某些项目缺少评审专家的现象。

2、目前省直及合肥市专家人数相对较多、专业相对较齐全。建议由省招标办在合肥建立远程评标场所,利用高科技手段解决专家因某些原因难以去评标的现象。

3、开展评标专家业务培训,特别是招投标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家评标质量。

(二)规范招标行为,多角度防范围标、串标现象发生。

严格查处招标机构为招标人规避招标、肢解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行为;查处招标机构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查处招标机构擅自越权,对报名企业人为设置障碍,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同时要加强机构考核。针对部分招标机构签订合同不规范,档案管理较为混乱等问题,制定、出台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考核办法,加强工程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对其资格条件、市场行为、执业质量状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量化考核,规范市场行为。

(三)完善评标办法,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本意是为招标人选择最好的合作伙伴,这个合作伙伴要向招标人提供价格最低,质量最好,速度最快的工程项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将鼓励建筑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写入其中。因此我们要不断完善评标办法,采取正向激励的措施提高投标人在科技进步和创优质工程这个方面的积极性,在评标办法中将建筑企业获得的鲁班奖、黄山杯加分,采用高新科技在住宅产业化的做法等,应在评标办法中予以体现,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road construction industry developed rapidly,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emergence of a large number of high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 relevant managers face of the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of problems, how to build a more orderly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is a priority of things. This paper highway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importance of reform points to be discussed.

Keywords: the high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reform

中图分类号:DF4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迈入了一个高速运行的新时期。我国公路行业的迅速崛起是人们的共识,公路网的建设不再停留在理论层面,保证公路的便捷与畅通是经济高速运行的有力保障。现今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事业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管理者面临严峻课题,即要建立一个更加有序的建设管理体制,使整个公路工程建设的过程规范化、法制化。下面就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改革要点予以阐述。

一、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为人民做些实事,一定要落实好整个公路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出现错误是人们所不愿看到的。怎样从根本上抑制这些不良现象的发生,是我们的建设部门真正应该重视的地方。要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好工程建设的每一环节,以形成一种严格的工程管理模式。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是十分重要的,因此要落实好项目法人的责任体制、招投标全过程的规范化、工程监理制度的规范力度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二、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深入改革要点

(一)严格落实项目法人的责任体制

若要从根本上将项目法人的责任进行规范化,则一定要将该制度的约束力能彻底得到落实,明确细化相应部门的权、责、利安排,从而是项目的建设效益稳中有增。近些年不断有新颁法律的涌现,其中在 2006 年颁布的一项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的规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该法中就对项目法人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如项目法人对公司项目的建设决策与规划、所需资金的筹措与债务的偿还、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生产营运等的整个项目建设全过程要负总责。

(二)加强招投标全过程规范化

我国目前的招投标过程还存在许多问题,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是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招投标过程的不规范导致了许多不法建设趁虚而入,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一定要加强对这个阶段的规范工作,减少不合要求的施工队伍的出现,堵死不法施工队伍钻空子的途径。当然,招投标过程不规范的责任不完全归咎于施工方,业主为了减少建设成本,会选择成本价更低的投标文件,到施工阶段时,往往出现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因此偷工减料在所难免,这是工程建设质量部高的根本原因。因此,应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把控,在法律的监督下,遵守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尽量将应公开的项目明细透明化,属于商业机密的明细要做好保密工作。与此同时,要找到真正满足要求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做项目承建工作,要做到以下三点:单位基本人员素质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作用十分明显,要把控好人员的选择;搞好工程建设工作,要有优良的机械设备;调查清楚承建单位的业绩信誉。

(三)加大对工程监理制度的规范力度

国家近些年一直引进和效仿国际上的 FIDIC 条款,目标就是要吸收国外的管理经验从而创建富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工程中存在监理职责的人员一般有项目总监、高级驻地监理、专业监理以及现场旁站等几类,针对相应的工程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以满足对工程彻底监督管理的目标。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一些监理人员不能够按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进行监理工作的相关事项,而是私自受贿滥用监理的职权,是工程中的一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从而损坏业主或施工方的利益,这都是没有职业道德的体现。所以,以便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对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培育是十分必要的。这对加大工程监理制度规范化的有序开展有着重要作用。

(四)做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1.重视公路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的拟定与分析

在合同文本的形式上, 应该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工作中, 因为使用不同格式的合同而产生经济纠纷的例子并不少见。因此, 应该尽量使用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特殊情况下, 所使用的发承包双方自行拟设的合同文本格式和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采用合同示范文本, 此举可以有效防止所拟定的合同出现缺项、漏项及不平等条款。同时, 也有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督, 有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及时裁判, 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公路工程有着许多不易被人发现的工程部位,为了使合同具有较强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在拟定合同文本内容时,合同管理人员要对工程现状作出深入调查分析,在准确预测和分析了所有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后,再进行合同拟定,而后要对合同条款进行细致分析, 避免所拟定的条款出现歧义。

2.建立健全公路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环节较多, 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责任分解、履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建设单位要规范本单位的合同管理, 必须针对合同管理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其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合同管理制度, 加以运用, 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三、结 语

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建设工程人员需要解决的首要任务,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现如今要贯彻实施好每一步计划,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要实施法制化管理,将各项管理规程纳入其中,使在工程实施全过程各方单位的建设工程参与者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把公路建设市场的规范和标准落到实处,从而高效地管理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各项可预见风险。

参考文献:

[1] 周平. 高速公路建设管理问题分析与探讨[J]. 科技资讯. 2010(06)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作用机制;影响;分析措施

1 建筑工程招标

1.1 招投标的含义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平台,投标人根据企业实力自主投标报价,它包含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及规费、税金。其主要由两大要素构成:工程量清单和计价单价。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些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开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在建设工程招标人或委托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报价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自主化,定价权回归企业,提高招投标透明度及科学性等优点,但该计价模式对许多承包单位和招标单位来说却是一种新的模式,对它缺乏更多的认识和了解,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及在该模式下的招投标过程的过渡时期出现各种问题。

1.2 工程招标

招标时工程量清单项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多,不便于施工中工程量变化或工作内容变化导致的综合单价的调整。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而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重要依据是工程图纸,因此工程图纸设计的正确性、完整性直接影响到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投标人报价所依据的工程数量不一致,即有的投标人考虑工程量偏差,有的直接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报价。这种结果使得招标投标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条件。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所考虑的工作内容或工程内容不同而使综合单价失去了可比性。因为签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和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等为主要依据,那么这时依据这样的招标文件及其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在执行中会产生很多的纠纷和矛盾,给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障碍。

2 招标的分析

2.1 招投标内在作用假设条件分析

资源的有限性,由自然、前人或他人所提供的能满足其需要的资源,随着不同需求的增加产生了资源的稀缺性,有限的资源面对无限增长的需求使得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的效率受到关注。工程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个中资源最终都反映到资金这个要素上,而资金在经济发展中是极有限的资源。因此,工程承包方的选择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其主要的目的是对有限的资源使其使用效率达到最大化。以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为后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机制。建好集中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完善有形市场,领导是关键。要加强对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及领导遵守执行招投标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招标方通过招标选择合理的低价中标单位,以最小的投资使项目产生最大效益,而对于承包商而言以合理的报价(含应得的利润)取得工程承包达到目标利润同时满足承包合同的要求。综上所述,招投标作用下的主要机制为:成本机制、选择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

2.2 完善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如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对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对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的建设项目,可实行综合评分法。虽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报价所包括的内容仍然沿用了地方定额或行业定额的规定,但是,运用自己的企业定额资料去制定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时,在用工消耗、材料消耗、机械种类、机械配置和使用方案、管理费用的构成等各项指标上,基本上是按本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的,与地方定额或行业定额相比,表现出了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上的个性特点,提高了竞争力。所以,施工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定额,使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先进性。

3 对策建议

3.1 健全建筑市场担保制度

长期以来,招标人凭借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主动地位,利用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的特点,建设市场担保均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然而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人不诚信的现象也屡屡出现,我们应以增强招投标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开性为方向,健全完善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机制。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修订、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定,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以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为重点,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了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让其得不偿失,感到预期风险大于预期效益。

3.2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是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要建立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制度,对有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明示或暗示设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严肃查处。招投标中的失信行为,其实质是违反工程建设法规的问题。无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还是建设工程其他法律法规,都有对违反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处罚规定。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笔者认为,这与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力度不够有关。因此,各政府相关部门应该思考深层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将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各主体将严格执行建筑法律法规成为自觉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

4 结束语

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可以制定相应的对策,并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当前市场的情况来加以解决。招投标专业管理和服务机构要致力于管理措施与管理制度的结合,为投标人构建阳光平台,创新机制,消除串通行为对招标结果的影响,保证企业能够同条件入围、同规则竞标、中标者无愧、未中者无怨,只有这样,建筑市场秩序才是真正规范,才能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参考文献:

[1]宋春岩,付庆向.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吴周赞.浅谈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招标投标[J].浙江水利科技,2009,(6):8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