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标线规范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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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标线规范标准

道路标线规范标准范文1

关键词:公路城市化改造;城市道路;交通工程

一、总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取得了飞速进展。公路经济的特点在我国体现尤为突出,老的国道、省道往往带动周边经济迅速发展,而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同时,许多城市在城市规模扩张的过程中都遇到了对原有老公路进行城市化改造的问题。改造工程中,原有公路往往设施简陋,不足以满足城市道路的要求,其城市化改造设计的过程中便涉及到诸多问题,加之不同城市具体情况的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本文拟结合深圳市龙岗区平吉大道(北段)改造项目,简要分析与探讨公路城市化改造工程的设计要点。

二、公路城市化改造工程概述

城市化不断加速加速,城市规模的也在不断扩大,曾经的城市边缘逐渐成为市区,进出城市的公路,由于周边环境的转变和功能的变化,也面临着城市化改造的现实需求。深圳市是我国珠三角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也是我国成长速度极快的新兴城市。随着深圳城市化步伐加快,特区外的干线路网建设也逐渐成为了深圳市城市建设的重点,平吉大道(北段)工程正是这样的典型工程。平吉大道(北段)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全长3.556千米,目前采用城市Ⅰ级主干道标准进行改造,设计车速50km/h,标准断面路幅宽度为60米,设计机动车道为双向六车道。全线建设中包括互通式立交1座,灯控平交路口7处,公交停靠站4对,人行天桥4座。同时,全线均敷设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照明、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等。

三、公路城市化改造工程的设计要点

老公路城市化改造工程的设计过程中,要点在于对旧有设施的改造和完善,补充现代化的城市公共设施。同时要合理预计未来交通状况的增长,在保证满足未来交通状况的同时控制工程规模,做到功能性与经济性相互协调。

(一)交通流量预测

城市道路的建设不仅要满足当前城市交通的需要,更要满足未来交通承载量的需求。交通量预测是城市道路投资和建设的基本依据,也是决定道路设施建设规模的重要前提。在平吉大道北段改造工程中,道路改造设计以现状调查和规划资料收集为基础,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道路本身及周边的路网在未来规划年限所分配的交通流量进行预测。

项目中利用了交通数学模型的预测方法,具体设计中采用了小区道路网络模型、出行生成模型、出行分布模型等方式,对整个道路沿线的交通状况做出了比较完整的预测,预测结果最远达2030年。

(二)确定道路改造等级和道路断面

根据道路交通量预测结果及路网规划,确定道路改造后技术标准、道路等级及车道数。以平吉大道北段工程为例,平吉大道北段原有道路才有二级公路标准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建设,最早采用边沟排水方式。后来由于周边地块的开发较迅速,曾分路段的进行过多次改造,各种管线施工也对路面不断进行重复开挖,造成路面破损严重,道路交通堵塞,市政配套严重不足。

根据路网规划,目前平吉大道的南北向干线交通的功能已由丹坪快速、清平高速等道路所代替,功能定位应该为生活性主干道,从交通量分析的成果计算确定本工程改造的技术标准,采用双向六车道,设计车速50 km/h。

(三)完善城市交通工程

完善的交通设施可以保障交通通畅,是诱导交通、规范机动车与行人的必要措施。在平吉大道北段项目中,城市交通工程的改造主要包括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设施。其中,交通标志、标线依据国标《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进行设置。

在交通标线方面,该工程设计主要包括车行道边缘线、分界线、停车让行线、导向箭头、出入口标线、简化网状线、减速标线、导流线等,用以满足双向六车道改造设计的通行导引要求。同时,在材料的使用上,工程中交通标线均采用反光热熔型涂料。交通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同时根据国际标准进行设置。

城市道路改造所添加的交通设施主要包括安全设施与监控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方面,平吉大道北段普通路段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均有绿化带隔离,路口处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之间在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甲型护栏进行隔离。改造工程中,相交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的平交路口,均设置交通信号灯与监控设施,对交通状况进行监控与调节。

(四)给排水工程

给排水工程的设计是公路城市化改造设计中的另一个要点。在工程项目的设计中,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根据城市建设远景发展,合理确定方案项目,同时要考虑近期建设的需要,满足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城市给排水工程管线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在平吉大道北段的改造工程设计中,设计单位从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三方面入手,分解并解决问题。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项目位置位于热带,每年会有一定概率出现极端强降水天气,因此要考虑防洪问题。在项目中,采用了量化的雨水计算和防洪指标计算,得出了相对可信的数据,使得设计能够满足防洪要求,同时尽量保证环境友好。

(五)电力电信工程

电力电信工程好比城市道路的血管和神经,在公路城市化改造的设计过程中,也占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工程设计中,电力电信工程的设置往往和管线设置密切相关。在平吉大道北段改造工程的设计中,包括了电力电信工程,和电力照明工程。在具体工程设计中,平吉大道道路东侧靠近设计终点处规划有110KV变电站,在现状富安路相交路口西南侧已经有110KV变电站,考虑10kV电缆通道,十三号路至设计终点段动力电缆沟规格依据规划设计为2(1.2m×1.2m);设计起点至十三号路段动力电缆沟规格为1.2m×1.2m。动力电缆沟为隐蔽式电缆沟,布置在道路东南侧,在规划路口处改为管群敷设。沿途路口均按规划设置不同规格的电缆沟。同时,电力系统的连接根据规定,电缆沟每隔200m左右设一组6Φ150砼包封动力横过管,管口末端设接力井。在改造方案中,原有沿途10KV架空线改为电缆落地。

在电信工程改造方面,根据规划于平吉大道与富安路相交路口的东北角规划设置平南电信局,通信管道按要求沿路设置通信横过管,通信横过管与动力横过管尽量集中统一过路,每隔150~200米设置一处。对于原有管线,在实际工程中尽量就地保护,不宜就地保护的,将迁移至新管内。

(六)燃气工程

在公路城市化改造的过程中,燃气工程的改造设计也非常重要。在平吉大道北段改造项目中,遵循深圳市市政管道布置原则,燃气管道均应布置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人行道内。另外,深圳市政燃气供应为天然气,因此燃气工程的设计也有其专有的设计要求与规定。在平吉大道北段改造项目中,根据《深圳市中部物流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布吉、平湖、横岗]》的燃气工程规划图,道路全线设计一根主燃气管,相交道路管径DN150至DN200不等。设计道路根据在富安路至十号路之间现有的燃气管,结合规划,设计中对满足规划管径的管道予以保留,不满足的予以废除,充分展现了灵活实用的设计态度。另外,对燃气管道的保护应当提起设计者的注意。在本方案中,燃气管道上方均设可探警示带,在警示带上方铺设一层卷状塑料保护盖板,以加强对管道的保护;在管道各末端均设管帽封堵,确保管道供气安全可靠。

四、公路城市化改造工程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在公路城市化改造工程的设计中,比较常见的问题主要集中围绕原有公路设施不够完善,改造项目沿线的限制,以及合理预测未来交通流量,制定合理的改造标准。另外,由于我国目前城市规划存在一定滞后性,因此在老公路城市化改造中管线设置的设计也常常出现一些问题,现结合平吉大道北段工程讨论上述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工程沿线控制因素

工程沿线的控制因素主要指工程沿线的相互交错的道路以及重要的社会经济部门和设施。在平吉大道改造工程中,原有公路基础上主要控制性因素为:相交道路、平南学校、华南城、新木河、机荷高速修建中的互通式立交和10千伏架空线等。

在对工程沿线的控制性因素处理方面,道路改造设计中应当体现灵活的思维,同时充分考虑各个要素对于改造设计的限制。以本工程为例,在途经沿线学校的道路上,应设置保护步行学生的交通表现和交通标志等。另外,道路沿线有一条10KV的架空电线沿原有的平新北路西侧布置,但其位于改造规划中道路拓宽后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上,需进行迁移和改造。

(二)管线设置

在公路城市化改造工程的设计中,管线的设置是比较常见的问题。总体来说,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根据城市建设远景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容量,同时考虑近期建设的需要,满足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具体工程,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另外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使规划更趋科学合理。

在平吉大道北段的改造项目设计中,工程管线采用了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中,尽量减少转弯,同时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另外,项目充分考虑到了对建筑物安全的保障,也注意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同时在设计工程管线时,遵循了以下原则:

第一,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第二,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第三,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第四,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第五,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五、结语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对原有公路进行城市化改造是我国很多规模正在不断扩大的城市都将面对的问题。老公路所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不足以满足日渐增长的通行需求,更在城市辅助设施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对原有公路的改造,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原来道路的拓宽,增加绿化景观等表面文章之上。在路面以下,还隐藏着更加复杂的城市设施;在道路周边,还有着多样的城市环境,这都需要设计者认真调研并作出合理的规划。深圳市龙岗区的平吉大道(北段)改造工程是老公路城市化改造的一个典型范例。对其设计与施工过程的研究,对于日后相关工程的设计与实践都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总结来说,公路城市化改造的设计要点主要在于,全面把握现有条件,找出主要矛盾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解决。只有善于研究、总结与分析,才能抓住规律,解决问题,丰富公路城市化改造的理论与实践,为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做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蒋新春.原国道改线后的道路城市化改造方案[J].中国市政工程,2010,(4).

道路标线规范标准范文2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

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具有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公

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作

业车辆和机具应当开启黄色示警灯。

通过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避让作业车辆、机具和人员。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

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改正。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

爆破、钻井等作业;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前款规定事项的许可权限依照《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

定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补偿。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持有异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当事

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听取的意见、协商、论证的情况和听证笔录,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及隧道等相关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高速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公告标志。对违法超限运输的

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通行。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内,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过往载货车辆应当按照

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

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在高速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应当与高速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对应进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

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其现场调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损坏行为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三条 在建高速公路适用本章有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标志设置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辆;

(三)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

(四)未安装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安全带和未配备警告标志牌以及尾灯损坏的机动车辆;

(五)超载车辆;

(六)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员及专用车辆、机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和装有安全带座位上的乘车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系上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 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连接出口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的,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

第二十七条 车辆行驶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驶入相应的车道。

第二十八条 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车的,车辆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适当距离,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驾驶员和其他乘车人员不得

任意下车。

第二十九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

(五)非因发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停车;

(六)试车或者学驾车辆。

第三十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转向、照明、信号装置故障,或者发生其他故障而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车尾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确实无法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

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车道上检修车辆。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通行车辆超载,或者运载危险化学物品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养护等施工作业需要封闭1个车道以上,并且作业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或者在夜间进行作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

当事先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路段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和疏导措

施。除紧急情况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前5日通过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车辆。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组织和调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可以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时,应当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将车辆拖至距离始拖地点最近的出口处或者经与车辆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处理地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制定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组

织演练。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应当与地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前款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遇有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限制通行、临时中断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有

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意见后决定和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堵塞时,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突发性事件消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实施交通管制,对关闭的高速公路应当立即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气象等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实现网络共享,并向社会提供高

速公路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

第五章 收费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

算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 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建设。

第四十一条 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统一结算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查询有关自身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四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车辆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

经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车辆当事人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给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凭证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损坏、丢失通行卡的,应当

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配备相应的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向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提供车辆加油、维修和人员休息、餐饮等服务。从事各项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服务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服务区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建、处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所需拆除费用由建

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业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擅自从事有关行为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所需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退还所收拖曳、牵引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xx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

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

理机构可以指定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并可在车辆通行费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专供机动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绿化、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建筑

物、构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无隔离栅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50米、匝道外缘起100米以内的范围。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的功能公路运输具有门到门直达运输的灵活性,尤其适宜于客运和鲜货、集装箱的零担运输。这种功能,高速公路更为突出。有些发达国家在较长运距的运输中,公路比铁路的效率高、运量大、成本低。据统计,1970~1972年有19个发达国家的公路与铁路客、货运输周转量年平均值之比分别为9.2:1和2.9:1。

高速公路在运输速度方面有很大的提高,如日本名神高速公路建成后比原有公路节约旅程时间约75%。高速公路比其他公路肇事率和死亡率也低得多。各国高速公路里程一般只占公路总里程的1~2%,但其所担负的运输量占公路总运输量的20~25%。 高速公路造价高,用地多;但行车速度高,通行能力大,交通事故率小,故其投资费用一般只要7~20xx年即可由于其所节约的行车费用(包括燃料消耗、轮胎磨耗、汽车修理和养路费支出等)和运行时间以及所减少的行车事故而得到回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