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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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办法

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办法范文1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属地管理职责,健全规章规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协调管理职能,健全工作机构

为突出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作用,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经省编办批准,已在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加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增配专职人员,下发了《*教育厅关于*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加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的通知》[鲁教人函(20*)25号]文件,确定了工作职责,负责全省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处理民办教育办学中涉及政策性的有关问题,协调厅机关有关处室管理民办教育工作。同时,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成立民办高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省民办高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由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和组织统战处承担具体工作。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先后制订了《*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选派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全省民办高校党建工作联络员、督导专员工作的实施办法》,分别任命了首批督导专员和党建工作联络员,并已派驻全省各民办高等院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的要求,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机构或在相应科(处)室加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牌子,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协调,做好民办教育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要积极支持、协助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派驻到本市所属民办高校的督导专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开展工作。要参照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的做法,根据辖区民办学校的规模,区别学校层次和类型,采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派出督导专员或督导巡查员、党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管。

二、明确审批权限程序,健全管理职能

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省市共同管理、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要强化属地管理的原则,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招生计划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教育厅,新上专业须征求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他民办学校实行审批管理相一致的原则。民办教育行政管理工作要做到筹建设学、批准成立、挂牌招生、办学培养、违规停招、善后终止、撤消除名等,一律建立健全相关规范程序,限定工作时限、有效年度和相应公开公示制度,协调确定与地方民政部门的工作顺序和机制。设立民办本科及其以上层次高等学历教育院校,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教育部审批;设立民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历教育院校,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济南、青岛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由所在市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权限,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民办本专科院校的管理、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及其以下学校的管理,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省教育厅实施宏观管理。各市应依据其职责权限,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健全审核、审批、备案日常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能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三、突出管理重点,强化工作措施

设学审批和撤消办学是民办学校管理的基本前提和重要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审查举办者的办学资质和办学条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把办学风险评估和学校前景预测作为考察审批民办学校的重要内容。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变更学校性质、法定代表人、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办学范围等,必须经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变更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设立专业,设立、变更或增设电子信息门户网站、网页等对外宣传窗口必须统一规范,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或违规惩处停止办学,必须依照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依法办理终止和注销手续,并予以公示、公告和实时监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民办学校的常规监督和管理工作,特别要把民办学校教学督导和年度检审、学校电子门户网站网页监管、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广告与简章备案、收费与财务管理、学校安全管理、教学质量监督、办学风险防范等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民办学校办学注册资金监管的规定,每年定期组织对所属民办学校进行年检,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办学资金安全情况,防止资金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预防办学风险。要规范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的电子门户网站运行。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抢拉生源;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招生广告和简章前,必须遵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民办学校资产使用、收费退费和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踩踏事故、防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等工作,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教育督导、学校安全、财务审计、校产管理等教育行政职能部门,要将民办学校纳入工作范围,与国办学校统一加强管理。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实际,依法制定办学风险防范预案,对所属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及时查处和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四、加强信息公开,提高服务质量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信息资源库,将所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基本信息资源全部纳入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在学校办学期间和撤消后永久保存。信息内容主要有:一是基本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法人代表、办学层次、联系电话、电子门户网站IP地址和主要名称等。二是办学条件,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备、师资配备等。三是办学情况,包括设置专业、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奖惩情况等。信息资源库要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充分利用网络进行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和管理。各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要依托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建立民办教育专门网页,并与省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网站链接,实现信息共享。网站要设有查询辖区内民办教育学校、培训机构的网页链接、政策法规、工作动态、招生广告备案、民办学校年检等栏目,并设有公示栏、网上咨询、网上投诉等社会互动栏目。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民办学校信息、查处的非法办学单位和不规范办学行为、备案的招生广告等都要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学校审批材料受理、广告备案、社会投诉要在网上办理,要不断完善网络平台功能,建立健全全省民办教育网上监督、管理系统和办公系统。

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办法范文2

【关键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差异扶持;政策探索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2015年度重点课题“引进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政策设计研究”(项目编号:2015EA08)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5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7)04-0046-0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立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的政策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这是新形势下国家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重大政策。分类管理是前提,差异化扶持是手段,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是目的。也就是说,将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性质确定民办学校类型,在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扶持,突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支持的政策导向,引导民办学校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的公益性教育产品和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一、实行分类管理是落实差异化扶持政策的基点

目前国家民办教育政策有三大重点,分类管理、财政资助以及落实办学自,其中“分类管理”最为核心,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实行分类管理,就是要把民办教育重新弄得眉目清晰一些,再给予差异化扶持。要做到分类管理,应解决为什么要“分”、怎么“分”、“分”的依据三个问题。

1. 为什么要分

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5.5万所,专任教师300万人,在校学生4301.9万人。在校生在相应学段的占比约为:学前教育53%、小学7%、初中11%、中职11%、普通高中10%、高等教育23%。民办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已成为一支重要力量。

但是这么庞大的一个办学主体,由于政策法规的缘由,其法人属性一直处于模糊地带,并因此衍生出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又规定,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现实中,民办学校属于非国有资产举办,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而民办学校一般属于非经营性的,不应该登记为企业法人。这种非公办、非企业的“两非”组织属性,并没有真正明确民办学校的身份。

政策的抵牾,造成的后果是没有与之相对应的配套政策,无法落实与公办学校享有的“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有的方面执行了企业法人的政策,如教师养老保险一般执行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的方面执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政策,如融资贷款中资产不得抵押;有的方面又制定了专门的办法,如《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感觉随意性比较大。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这种模糊的法人属性,成为束缚民办教育发展的绳索。民办学校既无法享受公办学校享有的税收、土地划拨、财政补贴等优惠,又要像企业一样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这样就不可避免地抑制了投资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

分类管理是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也是私立教育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现实中,许多民办学校举办者有不同诉求,民办学校发展也呈现不同的趋势,有的学校完成了办学积累,走上了捐资办学之路;有的发展得相当成熟,初步体现了向“公益性”回归;有的还处于滚动发展阶段,尚未脱离生存危机。只有在分类登记、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分别就财政支持、税费优惠、土地政策和投资回报等改革要素制定配套政策,形成科学合理、有区分度的政策体系,才能使各办学主体各得其所。

再者,目前新建的民办学校比较少,实行分类管理主要针对先前多年积累下来的民办学校。当时国家为了弥补公办教育不足,以比较模糊的法律界定民办教育。现在整个教育和产业进行结构性转型,如果不清晰界定民办教育的类别,则前进的路将会没有路标。

2. 怎么分

一般说来,对民办学校,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性质,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分别执行相关政策,接受相应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一般确定为营利性,如要选择非营利性的,由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确定。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没有特殊理由,一般不予更改。这就改变了过去民办学校既享受不到公办学校的优惠政策,又要按企业缴纳相应税费的问题。

这样分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构建民办学校差别化扶持的政策体系,满足教育的公益性属性和多样化需求。二是有利于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管理。过去,由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属性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的,不少教育培训机构在实际运营中,有的变相获取利润,教育管理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分类管理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一般被确定为营利性,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企业法人,改变过去民办教育机构营利和非营利混淆的现状,他们可以光明正大地获取利润。三是有利于对教育信息咨询公司进行有效监管。通过分类登记,把一直从事非法违规办学的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扶正”为正规的教育培训机构。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如果要申请举办营利性的教育培机构,可以在办理教育行政许可后,重新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企业法人,依法理直气壮地开展经营性教育培训活动。

在分类登记的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政策突破。一是选择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在登记中,社会资产的剥离及管理存在困难。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退出办学时,其资产属于社会所有。因此,选择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办理“民非”变更为“企业”的法人手续时,如何切割社会部分的资产,成为一个难以决断的问题,需要政策突破。二是民办学校原始累计投入错综复杂,如何对其产权进行明晰,是个复杂的过程,也涉及举办者的切身利益,需要一项灵活又不失原则的操作细则。三是如何完善民办学校对外投资的财务规范,规避民办学校的办学风险,需要合理确定政府对民办学校财务监管的界限。

3. 分的依据

区分民办教育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是民办教育制度建设的逻辑起点。判断民办学校营利性与否,主要看办学结余资金或净资产的归属。结余资金或净资产全部或部分归属投资者所有,就是营利性学校;归学校法人所有,全部用于教育事业或类似的公益事业,就是非营利性学校。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学校,都要回归教育的公益性属性。

公益性是教育的基本属性。教育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是这类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无论是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课程内容、师资标准、教育质量标准、教育评价方式等都一样;区别在于举办主体不同,公办学校由政府出资举办,民办学校由社会出资举办。举办主体不同,不会改变教育的公益性。同时,无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都不改变教育属于公共产品的属性,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没有矛盾。因此,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满足教育的公益性属性和多样化需求。

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的新形势,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前提是必须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根据民办学校分类性质实行差异化扶持政策

分类管理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根目录”性质的问题。将民办教育分类,是为了在公共资源配置、队伍建设、招生收费、产权明晰、投资融资、财务管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配套有区分度的政策体系。由此,对非营利的民办学校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提升,对营利的民办学校给予更多办学空间。

1. 财政扶持

对非营利性学校,财政可按学校不同的类别,以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等多种形式给予资助;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给予办学效益的专项奖励和教师的社保补助,但是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体现。对因政府投资不足需要向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学位的,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财政保障政策。

2. 税费优惠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市场机制自负盈亏,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5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先征缴后再予以返还地方所得部分。

3. 土地供给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原来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政府应当给出资者以合理的补偿。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则上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原来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对土地价值要进行评估,出让金可以由举办方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留作国有债权保留。

4. 招生收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下的备案制,并通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把收费纳入民办学校信息公开范围,实行阳光收费。

5. 金融信贷

民办学校的收费权、办学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都可以用于质押,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非教学设施可用作抵押,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施可作抵押。

6. 会计制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7. 回报奖励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三、落实差异化扶持政策需要解决敏感性问题

要使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政策落地生根,必须稳妥解决投资者关心的教师社保、产权收益、筹资融资等敏感性问题,使各种利益主体各得其所,各种能量充分释放。

1. 创新教师保障机制

教师参加社会保险“双轨制”一直是困扰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老大难”。目前,公办学校老师属国家事业单位编制,民办学校老师则为企业员工,民办学校老师购买的是企业养老保险,比公办学校老师购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高且退休后工资差别很大。

一位民办教师,在养老保险方面,参加企业社会保险跟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有很大不同?简单算一笔账: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一个老师参保缴费满20年后退休,养老金能拿到你退休前工资的36%;参加事业单位保险,同为20年后退休,养老金能拿到你退休前工资的70%以上。如果缴纳30年后退休,按企业保险的能拿44%,按事业保险的几乎是100%,两者相差一倍以上。

然而,受制于民办学校的身份,现实中民办教育举办者为教师办理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很难。要突破这个难题,改变这种局面,一方面需要国家层面加快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办学校的人事制度改革;另一方面也需要破解公民办学校人事制度的“双轨”制,尽早实现作为学校教师的制度性“并轨”,消除公民办学校教师的制度性不平等政策。也就是说,按照教师的职业身份而非其所供职单位的属性来提供社会保障。不管是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教师不论在哪一种类型的学校教书,都享受事业单位教师的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师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享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具体做法可为:凡取得相应教师任职资格、⒓尤耸麓理、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民办学校教师,均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困难救助等待遇;并提高教师在职期间缴费标准,退休后由社保基金单轨支付退休金,确保实现退休待遇的一致。

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办法范文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

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

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四章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

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四十条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十四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八条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办法范文4

关键词:民办高校 收入分配 合理回报 剩余财产

一、引言

解决影响民办高校生存与发展的各种问题,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各民办高校十分关注的问题,也引起了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2010年5月7日,国务院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同年5月14日,教育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提到“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清理并纠正歧视民办教育的政策和做法……探索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具体政策。健全民办教育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探析民办高校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二、民办高校收入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合理回报与剩余财产分配规定不明确199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003年9月起施行的《促进法》确认了办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国务院至今也没有做出具体解释,《实施条例》也只对出资人的合理回报作出原则性规定: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同级同类民办学校大家互为竞争对手,其收入支出情况、取得回报的比例不会轻易对外公布,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应是用人单位说了才算,并且还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社会检验才会有较真实的结果,显然,这些规定很难进入操作层面。《实施条例》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而在学校章程中未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是不能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一旦在章程中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则牵涉到的纳税问题,税收的增加甚至会使学校难以维持,因此,几乎所有民办高校都声称“不要求合理回报”,这样大部分民办高校实际上无法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获得收益。有关省市对投资的合理回报作出了一些的解释,如《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计提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二个百分点。此规定不但从道理上说不通,而且也没有得到投资人认可,因为投资人是对民办高校投资并非贷款,因此现实中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并没有完全按照规范方式操作。2010年3月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规定: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学校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可以每年从学校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出资人。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出资人的出资数额。该法规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收益分配未做出规定。由于合理回报的取得方法规定不明确或不合理,有些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就通过隐性的方式, 如以合作办学的名义,从学校的办学经费中获得回报,并直接列入办学成本,或以学校的名义为个人购置豪宅、名车等奢侈用品,或者在校舍扩建、设备采购、经营支出等的时候,利用虚开发票、假发票、白条等方式虚增支出,提取现金据为己有,或将办学结余直接挪用于其他方面等手段取得回报。这实际上是采取虚假手段,变相从投资兴办的学校中取得回报,造成民办高校资产信息不实,也无法准确确定办学成本和办学结余,给有关方面监管带来难度,最终会损害教育的公益性。关于剩余财产的分配,《促进法》只是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这意味着学校存续期间,资产不再属于投资者,而是属于学校、社会,这两条规定不甚合理,如张铁明所言:我出资办的这个学校, 是为公共、公益事业服务, 为全社会服务的, 但不等于这个学校就变成全社会的或成了国家的了。这两项规定无疑限制了投资人的积极性,导致投资人不敢继续投资,影响到民办高校的发展。《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终止并进行财产清算时,在清偿“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此既没有明确规定返还出资人的投入,也没有明确规定出资人投入的资产及办学积累的最终归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至今未出台,这个法律空白会影响举办者的心态, 导致他们的短期行为,从而为学校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

(二)税收优惠不明晰、各校税务负担欠公平《实施条例》指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现在相关政策还未出台,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和公办学校以及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相同或者有所差别尚不明确。由于各地对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对民办学校的税收征收方法也不尽一致,有的省市考虑到扶植民办高校同不违背政策相结合,对民办高校未制定相关政策,在执行中采取既不说征收,也不说免征的“不核不管不查”模糊政策;有的省市即使是对同一城市实际上是同性质的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一样,各校为了得到税收优惠各显神通;在“福建民办学校第一税案”中,福建省的税务部门认为,民办高校作为民办非事业单位经营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免征的情形如果没有举出免征的证据就需要缴税,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到目前还未出台,所以税务部门只能按全额征收。民办高校可能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关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等,以资产过户为例,要缴纳资产评估费、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公告费、验资费等七种税费,资产损失甚至高达三分之一, 如果营利也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很重,许多学校其收入在缴完各种税费后已所剩无几,无疑会抑制民办教育的发展。

(三)教师薪酬待遇总体偏低 薪酬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包含了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等多种形式的报酬。虽然《促进法》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但事实上民办高校教师的这些权利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如民办高校给教师缴纳的保险金往往按当地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标准执行,与公办高校一般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的保险金水平差异相当大;有的民办高校是依据人才需求情况定薪,同学历同职称甚至是同一学校同时毕业的教师会因来校应骋时间不同而工资不同,后来教师的工资可能会高于先到的;有的民办高校不提供住房公积金;民办高校的教师参加在职培训,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较少,而公民高校一般都有教师定期参加培训与深造的机制;在《促进法》中,虽然指出清偿债务应优先考虑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但没有明确指出教师被辞退后的处理方法,教师与学校之间经常发生劳资纠纷。近年来公立高校教师薪酬和福利水平已得到大幅提升,民办高校教师整体收入水平与公立高校教师相比已经明显偏低,其薪酬待遇对优秀人才明显缺乏吸引力,更谈不上有竞争力,由此造成民办高校师资队伍中退休后返聘的老教师和刚毕业不久的年轻教师比例高, 师资队伍整体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没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就谈不上有稳定的优良教学质量,因此提高教师薪酬待遇,建立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摆在我国民办高校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民办高校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的对策

(一)实现教育公平:政府分担而不仅是免税古希腊的大思想家柏拉图也提出教育公平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则首先提出通过法律保证自由公民的教育权利;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指出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伟大工具,教育公平了社会才能公平。18世纪末,教育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西方国家转化为立法措施,在法律上确定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我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不应受财产状况的限制。教育公平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平,在整个社会公平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石。人们习惯认为,家庭条件好的学生可能为了贪亨受不好好读书而考不起大学,但美国耶鲁、哈佛等名校毕业生在社会机构服务时发现,贫困家庭的孩子考不上大学并非因为他们不想读书,或能力、智力低下,而是因为他们不是在一个上大学的家庭氛围或者社区氛围中长大。而低收入的社会底层又构成社会的主体,过高的学费会使大部分人上不起大学。以广东省为例,2009届文经管二本A学费(含住宿费)是6000元左右,而二本B学费(含住宿费)达到18000元,据华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仅有7.5%的被调查者能够接受大学每年5000元以上的学杂费收费标准。教育不公平使得他们势必处在资源分配弱势的一方,不能给自己创造机会参与财富的分配,造成贫富差距,很可能长期处于社会的底端,没有上升空间和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因此容易形成对社会的仇视,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公平得不到保证,建设和谐社会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教育不公平还体现在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国家财政支持的差异上,公办高校免税,每年还能从国家财政拿到不少钱,而民办高校不但很少得到国家的财政拨款支持,而且每年还要交纳不少税款,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培养一个大学生,每年成本要15000元左右,每个学生一年收18000元,一些民办高校反映,税后即使全拿来发工资,也难以逐年提高教师的收入,这无疑不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可能会造成就读民办高校的学生不但要多交钱,而且还得不到良好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民办高校应与公办高校一样,不仅要免税而且应得到政府资助。与国际比较,美国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的资助力度较大,2001年非营利私立高校的经常帐资金收入的18.33%来源于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投入,即使营利性私立高校,政府对其投入也占其经常帐资金收入5.56%。日本对私立高校的资助更大,1970年至1980年政府对私立大学的经费资助额占经常费的比率平均年增长率为2.27% 。中国的人口多,教育投入又相对不足,教育设施根本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要保证高等教育公益性, 政府不仅是免税还要分担教学成本,这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 也是实现国家职能的政治或法律行为,扩大教育投入是解决教育公平的根本。但是实现教育公平并不意味着高等教育完全免费,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性质和程度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属于公共产品,而后者则是准公共产品, 因而享受高等教育利益的个人支付一些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二)明确合理回报:社会平均利润率我国民办高校是在满足教育多样化需求和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高等教育形式,与国外私立高校不同,我国民办高校难以获得政府资助,所获社会捐赠也微不足道, 邬大光的调查表明, 我国80%的民办高校都是“投资”设立的, 投资办学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 也可以说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本质特征”。根据经济学上的定义,投资是指牺牲或放弃现在可用于消费的价值以获取未来更大价值的一种经济活动,投资收益率即所得回报应该包括资金时间价值、预期的通货膨胀率、预期的风险收益率。追求回报是投资的基本要求,这是由资本本性所决定的。与其让民办高校用“变通”的办法取得“回报”,不如明确规定合理回报的方式、途径和比例。修改《实施条例》,鼓励民办教育举办者的积极性,扩大教育投资渠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了利润率平均化理论,认为平均利润率的形成是行业间竞争的结果,当某一行业的利润率高于其他部门时会吸引其他行业的资本流入,这会使该行业的商品〔或服务〕供过于求,价格下降,从而导致该行业的利润率下降;而其他行业由于资本的流出,商品〔或服务〕变得供不应求,价格上升,从而使他们的利润率上升。资本流动的结果,使不同行业之间的利润率趋于平均.实现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是利润率平均化理论的核心内容,因此民办高校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最高可以达到社会平均利润率,但不应允许获取超额利润。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在高等教育领域应受到限制和排斥。从长远来看,要不断强调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属性并适当降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属性。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即使在美国和日本等私立高等教育非常发达的国家,盈利性的私立高校也不多,大部分私立高校都不是营利性的。民办高等教育按照《促进法》的规定是公益事业,但保证民办高校公益属性,主要应由政府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财政扶持力度,同时也要鼓励社会对民办高校的捐赠,当然民办高校的投资者也应为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作出一定贡献。但对于投资人而言, 投资于高教事业,可以是道义行为, 也可以是追求回报的商业行为,只要其行为不违公共利益, 就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

(三)剩余财产分配:谁投资积累谁所有公司享有法人产权,股东或投资人享有其投入的终极所有权,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企业的最终财产在偿还各项债务后归投资者所有。投资人对民办高校的投资,其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只有承认举办者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才可以提高举办者精心经营的积极性。因此,在处理剩余财产分配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的原则。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带有盈利性质的民办高校,其产权归属于其出资举办者,投资人享有对学校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对学校的财产拥有出售、转让等处置权利,学校终止后应允许投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全部剩余财产。对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捐资设立的民办高校,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可以对投入学校的各项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或设立人也不能在学校解散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民办高校教师薪酬待遇:高于公办高校的平均水平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可以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对于知识分子而言,其十分重视自尊感、平等感、成就感、荣誉感等高层次的精神需求, 由于民办高校的教师社会地位较低,必须提供略高于公办高校的薪酬待遇。并且教师基本薪酬待遇不宜与学校的经营情况挂钩,否则引起“经营情况差――教师待遇低――教师流失――经营情况更差”的恶性循环。薪酬中的基本工资要随着教师任职年限、职称、学历等的增长相应提高,教师的奖金应与其工作数量、质量相挂钩,要加大科研奖励投入, 鼓励教师科研的积极性,建立学术休假制度,让教职工有时间搞科研,制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让教职工获得进修、提高的机会,另外,民办高校要通过假期慰问金、旅游考察等福利措施,体现学校对教职员工的关怀,同时国家也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如制订民办高校教师最低薪酬标准等。通过上述措施,增加当前民办高校的就业吸引力,以稳定民办高校教师队伍,最终确保学校教学质量,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卫星:《周亚君.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研究》,《财务与金融》2009年第4期。

[2]张铁明:《中国民办学校举办权的现实诠释与突破》,《教育发展研究》2008年第5期。

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办法范文5

关键词:民办高校;外部制约因素;对策研究

在结束不久的全国两会上,民办高等教育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民办高等教育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民办高等教育在中国高等教育迈向大众化的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民办高等教育不再是公办高等教育的一个补充,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纲要更明确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一、中国民办高校发展现状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至今,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办学特色等都取得长足发展。具体来说:一是办学环境明显改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使得民办高校的办学有法可依。为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和谐的政治和舆论环境。二是基础设施大大加强。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实训中心、图书等基础设施不断加强,校园环境更优美。三是办学规模快速发展。200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民办高校658所(含独立学院322所),在校生446.14万人,其中本科生252.48万人,专科生193.66万人,全日制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在校生数已经占到全部高校在校生总数的 20.8%。四是办学层次不断提升。2005年以来,相继有一批专科院校升为本科院校(三本),个别院校由三本升为二本。五是各项制度更规范。很多民办高校内部已经建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六是学科建设趋于完善。民办高校专业设置几乎遍布各个学科,部分民办高校已有重点学科。七是发展模式多样化。按办学的运行机制,将民办高校划分为以下四种发展模式,注入式、改制运作式、附属再生式和滚动式。八是融资渠道单一。目前中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主要还是学费,大部分民办高校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九是师资队伍建设趋于合理。由早期的哑铃式师资结构,已逐渐演变为倒立金字塔式师资结构。

二、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外部因素分析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各省市针对民办高等教育扶持政策的实施,民办高校得以快速发展壮大。然而伴随着公办高校不断的扩招、国家加大对公办高校支持力度,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法人属性的模糊、产权不明晰、合理回报、资金短缺、民办教师流失、良性社会环境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处理,民办高校前景令人担忧。

1.法人属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事实上由于法人属性的模糊,带来的是民办高校在税收、经费支持、招生、学科建设、教师的社会保险和其他待遇等诸多方面的不公平待遇,难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地位,从根本上制约了中国民办高校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目前,公办高校的法律定位是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高校的法律定位是民办非企业法人。这个好比“知道我们不是什么,但是不知道我们是什么”。实际上大部分民办高校是双法人:民办高校举办者多是企业(或个体)法人,它们以营利为目的,而民办高校定位为非企业性质法人,是公益性的。于是产生了资本的逐利性与教育的公益性冲突。

2.产权问题。民办高校的产权问题,一直以来是投资人、举办者关心的焦点问题,产权问题已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合理界定产权,规范并保护各产权主体的地位与权能已迫在眉睫。中国民办高校多为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既为投资办学,就应该明晰产权。然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高校的产权并没有予以明晰。产权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产权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二是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落实不到位;三是民办高校财产权的最终归属不明确。

3.公益性与营利性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本身就具有矛盾性。中国大多涉入民办高等教育的企业,并非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这些企业更多是抱着“投资”的心态举办民办高等教育,由于法规中未明确取得合理回报比例问题,取得多少算是“合理回报”?很多出资人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通过暗箱操作方式想尽一切办法取得利益回报,其结果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

4.资金短缺问题。资金短缺问题始终是制约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可靠稳定的资金来源是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国家政策允许民办高校在学费收取上高于公办高校(民办高校通常选择上限标准),然而,民办高校为此也付出了代价,较高的收费标准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部分生源。中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都是滚动发展模式,学费是民办高校的主要经费来源,大部分民办高校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然而,民办教育所需的土地、教学仪器设备、校舍、教职工的工资福利与培训费用、教学和科研经费和学校日常运行费用等是一笔笔巨额费用,显然,单纯依靠学费,是难以持续发展下去的。单一的筹资方式和有限的资金额度,严重影响到学校硬件设施建设和优秀人才的引进,降低了中国民办高校抵抗风险的能力。另外,银行业对民办高校贷款的严格审查,使得民办高校贷款艰难。而获得银行贷款的民办高校无法享受无息、低息、贴息的优惠政策,高昂的利息无疑对民办高校来说是雪上加霜。

5.民办教师流失问题。师资队伍建设关乎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是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源泉。民办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就是师资。然而近年来民办高校教师因社会观念、工资福利、培训进修、社会保障等原因流失比较严重。据统计,民办高校教师年流动率在10%~20%之间,在流失的民办教师中多数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其中研究生学历约占70%、中级以上职称所占比例约80%,严重影响民办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内涵式建设的发展。而造成民办高校教师严重流失的主要原因在于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引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以社会保险为例,公办高校执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民办高校则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缴费基数、比例和核算公式不一样,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与公办高校教师形成很大的差距,差距在1~5倍,产生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显然,对于民办高校教师很不公平。6.社会观念问题。人的观念往往直接影响人的行为,要克服传统观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一些民众眼中,民办高校就是“差、赚钱”的代名词,是不得已时的选择,必要时宁愿选择复读。近年来,大批高考生选择复读,在某种程度上证实这一观点的存在。民办高校虽历经三十年发展,然而,“公办”二字在思想观念中仍占主导地位。社会民众对民办高校的认可度仍不高,目前,社会尚未形成有利于民办高校发展的良性社会环境。这也成为阻碍民办高校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民办高校发展的对策研究

1.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明析法人属性。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明确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性质,是纠正“民办非企业”这一另类法人定位的前提。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登记为事业单位,参照公办高校,核定教师事业编制,在编教师可享受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障和退休待遇。对营利性民办高校登记为企业单位,教师实行人事,并参照公办高校教师的相关政策落实社会保障和退休待遇。事实上,近年来,湖南、四川、宁波等地方突破体制性障碍,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民办高校是“民办事业法人”并给予民办高校教师以事业单位编制,在制度层面上开始清理和纠正有碍民办高校发展的各类歧视政策。

2.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明晰产权。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产权问题是民办高校发展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可依据《物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行政法规方式明确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同时也要明确出资人的财产权。如果仅仅明确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而不明确出资人的财产权,那么投资就等同于捐资,将不利于鼓励社会资源涉足民办高等教育,民办高校资金短缺问题更甚。

3.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机制,解决民办高校公益性和营利性问题。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按纲要要求尽快构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标准和管理办法,取消合理回报规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性质由出资人自愿选择确定,并依据不同性质,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执行各自的运行规则。具体而言,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参照公办高校享受税收全免,接受社会捐赠,所得利润与举办者无关,用于高校自身发展,实施教授治校;对于营利性高校,按市场机制运作,参照《公司法》对其进行管理,进行必要的课税,所得利润股东分配,加强监管,限制营利范围,确保不失教育公益性本质特性。

4.制定完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政策,解决民办高校资金短缺问题。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从根本上解决民办高校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具体来说:一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高校日常运行管理和对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二是以公共财政支持民办高校加强对教师的培养与激励。政府以公共财政建立民办教育教师培训体系;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在现行缴费比例基础上,政府补贴一定比例的缴费额度。三是政府协调地方商业银行,加大银行对民办高校的贷款支持。政府对贷款民办高校的办学信用、办学实力、办学效果、负债率和发展潜力等予以考察,并依据考察情况衡量贷款额度的最高限额。四是有重点的资助教改和教研突出的民办高校。对教学质量高、办学实力强、办学效果和发展潜力较好的民办高校,给予教改和教研经费资助,促使民办高等教育整体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五是发行教育福利彩票。参照中国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教育彩票,借助社会力量通过教育彩票筹集资金。

5.落实教师平等法律地位,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解决民办教师流失问题。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依法落实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一是落实待遇上的平等政策。民办高校教师享受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待遇,对于热门专业教师和优秀骨干教师,必要时给予高于公办高校教师的待遇,留念人才的同时,刺激人才的引进。二是建立民办高校教师编制政策。参照公办高校教师编制管理办法,实施民办高校教师编制制度,享受政府补贴。三是建立民办教师培训和进修政策。除以公共财政支持民办高校加强对教师的培养与激励外,民办高校自身要完善教师培训进修体系,对培训、进修的教师给予宽松的政策,从而培养并稳定一批民办高校的优质骨干教师队伍。四是建立完善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出台地方法规或政策,民办高校教师参照事业单位缴费。

6.正确引导,清理并纠正各类歧视政策,为民办高校创造良性发展环境。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一是政府加大舆论引导。传统或错误社会观念需要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正确引导。只要能认真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的学校是就是好学校。二是清理并纠正歧视政策。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在民办高校的进一步发展上给予大力支持。三是注重内涵式发展,注重品牌战略。民办高校应注重内涵式发展,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和办学模式,不断地自我完善、自我规范、自我净化和自我提升;同时注重品牌战略,塑造学校的形象,积极主动地争取自我发展环境的改善。

与历经百年文化沉淀的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尚处于青少年时期,还不成熟,但有活力,有拼搏、创新变革的意识,哈佛、耶鲁、麻省理工和斯坦福等世界著名民办大学是他们追逐的目标。无论是国家、出资人,还是民办高校自身,都不希望这个正茁壮成长的民办高等教育,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但是前行道路依旧坎坷,民办高等教育需要社会给予创造快速成长的良性社会环境,需要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需要民办高校自身的不断创新改革。相信在高等教育国际化、市场化、大众化趋势日益凸显的时代,中国高等教育“民办化”将会是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42~44条[Z].

[2]200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第27条,第3条,第51条[Z].

[4]李琼.民办高校发展态势探析[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10,(3):82-84.

[5]巩丽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研究——基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10,(18):42-46.

[6]徐绪卿,王一涛.当前民办高校产权问题研究与实践的思考[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0,(3):1-4.

[7]李望国.资本的逐利性与教育的公益性——民办高校的“非营利性”探讨[J].中国高教研究,2010,(10):46-48.

[8]周亮梅,罗运阔.民办高校教师流失问题分析及其对策[J].高等农业教育,2010,(2):48-51.

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办法范文6

一、抓项目,实施学校布局优化工程

1.编制学校(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根据各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镇建设规划,科学预测学龄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以县(区)为单位编制学校(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进一步优化中小学(幼儿园)布局,整合教育资源,适度提高办学集中度。

2.抓好教育项目争取工作。把握教育项目的政策取向,增强教育项目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充分做好项目可研、建设用地、校园总体规划、建筑设计等前期准备。重点抓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工程、农村学前教育工程、职教基础能力建设等教育项目及资金争取工作。

3.抓好教育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对长期保留的学校,按照规划的规模,坚持“够用、实用、安全”原则,配套建设,完善功能。项目建设相对集中投放,努力做到建一所成一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强化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质量等重点环节监管,确保教育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并发挥最大效益。

二、抓培训,实施队伍素质提升工程

4.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按照创先争优对党员“五带五争”的要求,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深入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师德师风评议活动试点。评选师德标兵,开展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宣传。

5.做好两支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培训工作,提升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强化学前教育队伍建设,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提高幼教师资素质。抓好职教专、兼职队伍建设,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继续开展第二批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做好高中课改教师第二轮岗前培训和后续培训,全面完成年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国培、省培”任务。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现代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和教师讲师团讲学活动,完成6000-7000名中小学教师现代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任务。

6.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相关工作。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做好非义务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相关工作,确保人事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三、抓供给,实施学前教育推进工程

7.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若干意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摸清学前教育家底,编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今年多渠道筹资新建一批城镇幼儿园,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12所。

8.强化管理,规范发展。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落实幼儿园办园标准,严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推进幼教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落实学前教育人员配备标准,充实幼教师资队伍。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的保教方法,纠正“小学化”倾向,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落实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和年检公告制度。

四、抓机制,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工程

9.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加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关注弱势群体就学,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大救助力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10.创新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坚持城乡一体,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统筹兼顾安排教育项目,大力推进生源拥挤学校及薄弱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提高学生的实验操作水平。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推动教育现代化。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图书装备水平、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音体美等器材配置水平。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任职交流。加大城乡教师交流的力度。全面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城乡办学共同体。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的规定,继续实施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比例定向切块分配到农村初中的做法,进一步解决择校问题和大班额问题。积极开展义务教育示范县(区)创建工作。

五、抓内涵,实施职业教育强基工程

11.全力做好职教招生工作。继续开展招生督查和招生情况通报,严查违规招生。完成中职招生22500人。

12.狠抓基础能力建设。职教新增投入8000万元。创建1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优质特色学校”、1所省级中等职业教育示范校。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实习实训基地项目各1个。指导华达、县竹编艺术学校新校区建设。指导县实施“省新型农民培养”项目。完成职教中心一期、县竹编艺术学校一期和县职教中心、华达改扩建工程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专业建设,创建一批重点专业。

13.推进职教集团建设。推广校企一体化建设经验,支持、指导区域性职教集团、科学技术学校和新科中职校、电子职业学校跨区域连锁办学职教集团建设工作。

14.强化技能本位,提高育人质量。职业教育的工作重点从规模扩张转向内涵提升。扎实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全面提高学生素质能力。举办“市第三届‘文轩杯’中职生综合素质表演赛”。积极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岗前岗后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各类非学历培训6万人次,农村实用技术培训6万人次。抓好集团人力资源招募工作。加强藏区“9+3”学生管理,确保“9+3”免费教育教学工作平稳推进。

六、抓投入,实施教育技术装备工程

15.实施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在推进校舍建设的同时,把包括信息化建设在内的教育技术装备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教育规划纲要》编制,落实教育技术装备经费投入办法,加大经费投入。制定实施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按照“总体规划、分期投入、分步实施”的原则,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目标。

16.建设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市教育网、学籍信息化管理和教学资源库等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中小学数字化教室建设,推广现代化教学手段。推进建设数字图书馆和高中通用技术实验室、数字化探究性实验室,促进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七、深化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17.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以建党周年纪念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等宣传教育。强化国防教育。以抓校风建设为突破口,强化中小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18.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全面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进一步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抓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推进工作。积极适应课改新要求,优化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构建课改专业指导队伍。加强教学质量监测的研究,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综合评估机制,认真规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法,完善中考实施方案和学科考试办法。深化考试(评价)招生制度改革,继续做好中考命题、阅卷、分析、评价、总结等相关工作。

19.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相关规定。抓好课程计划落实工作,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精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认真执行每天锻炼1小时的规定。组织开展好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省第七届中小学生优秀艺术人才大赛等活动。做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和上报工作。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坚持依法治教,提升管理水平

20.抓好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全面加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着力做好行政决策、公共服务、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化解纠纷等依法行政的规范化建设。强化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创建市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10所。建立完善中小学信息公开制度,制定《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办法》,推进全市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城市”创建活动。

21.依法健康发展民办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依法健康发展民办教育。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根据教育需求独资兴办民办教育,或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创新学校办学体制机制。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民办学校监管机制,依法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推行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公告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的监管,制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