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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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管理办法

农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1

一、关于我县农业保险基本情况

2019年我县投保的中央险种有小麦、玉米、马铃薯、生态公益林、能繁母猪、育肥猪六项,各险种自开办以来每年各级资金均能按时足额拨付至各承保机构。截止十月底各险种基本情况如下:

1、小麦的主管部门为县农业农村局,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共计四家保险公司。2019年全县共承保小麦面积    亩,保险覆盖率达到100%,保费总额388959元,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农户自缴部分由县财政统一承担,县财政补贴资金占总保费25%,共计97239.75元。

2019年全县承保小麦均受旱灾影响,共计需理赔农户381.2万元,其中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的       乡已全部理赔到户,其余保险公司正在陆续赔付当中。

2、玉米的主管部门为县农业农村局,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共计四家保险公司。2019年全县共承保玉米面积    亩,保险覆盖率达到100%,保费总额    元,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农户自缴部分由县财政统一承担,县财政补贴资金占总保费25%,共计     元 ;

2019年全县承保玉米均受旱灾影响,目前各保险公司正在勘验定损当中,预计赔付    万元。

3、马铃薯的主管部门为县农业农村局,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共计四家保险公司。2019年全县共承保马铃薯面积1    亩,保险覆盖率达到100%,保费总额30913.92元,根据县政府会议纪要决定农户自缴部分由县财政统一承担,县财政补贴资金占总保费20%,共计6182.78元 ;

2019年全县承保马铃薯局部地区受旱灾影响,目前各保险公司正在勘验定损当中,预计赔付4.3万元。

4、生态公益林的主管部门为县林业局,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2019年全县共承保生态公益林面积   亩,保费总额    元,县财政补贴资金占总保费10%,共计60307.73元  ;

5、能繁母猪的主管部门为县畜牧局,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2019年全县承保能繁母猪4128头,保费总额   元,县财政补贴资金占总保费9%,共计22291.2元;

2019年全县承保能繁母猪出险142头,已赔付13.4万元,尚有8头母猪未结案,暂不能赔付。

6、育肥猪的主管部门为县畜牧局,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2019年全县承保育肥猪49060头,保费总额1226500元,县财政补贴资金占总保费9%,共计110385元。

二、管理情况及审核拨付程序

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9】   号等上级文件执行。设置专账管理制度,由财政外金股负责资金的拨付及台账的编制。

各险种承保保险合同签订后,由保险公司报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共同向县财政申请保险保费补贴。县财政局收到保险保费补贴申请后,会同县级各主管部门和承保保险公司共同审核确认,并按比例计算出各级应补贴的保险费,由县级财政局、各主管部门、承保保险公司联合行文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上级保险保费补贴。县财政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的指标文件后,根据财政拨付程序向各保险公司支付上级配套的保费补贴。

三、保险管理工作存在问题

经过深入调研,我们了解到一下一些情况:

1、部分老百姓对自己是否享受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以及政策具体内容不了解不知道,各保险公司各自为政,各自运行。各乡镇各村委之间保险工作进度不一,为此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签订补贴险种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同时各保险公司应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

2、各保险公司理赔周期较长,老百姓不能及时收到理赔款。各农户收到保险补偿款不公开,发放不规范。各保险公司应优化理赔程序,做到老百姓报案及时到访,接案后及时勘验定损,定损后及时赔付。

农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淮河流域 洪水灾害 洪水保险模式

一、淮河流域红石保险的试点:凸现保险保障的社会功能

20世纪80年代,由水利部、财政部、民政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在安徽省淮河流域的行、蓄洪区组织试行的“漫堤行洪农作物保险”①,旨在通过保险的办法来解决行、蓄洪区运用后农作物损失的补偿问题。

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开始在淮河行蓄洪区进行漫堤行洪保险试点工作。保险范围为淮河干流南润段行洪区,区内共有农户4056户,耕地1067.3hm2。保险对象为夏、秋两季农作物。当淮河水位达到或超过漫堤行洪水位(26.28m)时,按规定漫堤行洪时造成农作物直接受淹的损失给予赔偿,保险金额按单位产量和国家收购价核算。夏季作物保险费率为11%,秋季作物保险费率为36.67%。虽然取得了不少经验,但由于行蓄洪区内经济落后,单靠自身投保,保费筹集困难。为此,1988年安徽省政府出台《淮河行蓄洪区防洪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开始对淮河堤防保护范围内的企业和农户征收防洪基金。1991年,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后,此阶段防洪保险试点的保险范围扩大到6个行蓄洪区,共有耕地面积28600hm2。保险期限自1992~1996年,为期5年,实收保险费3123718.77元。保险责任为承担按调度方案行蓄洪后造成秋季农作物的直接损失。年保费规定由农户交纳20%,防洪基金补助80%。

(一)模式的适应

一是建立防洪基金。防洪基金的来源由中央和地方按1∶2承担,地方配套基金的筹集方式是在淮河堤圈保护范围内征收,并成立基金会。二是对低标准的行蓄洪区实行防洪保险,保费由投保户承担20%~30%,防洪基金承担70%~80%,保费每年一次交付。三是投保种类为农作物,在投保期内,若行蓄洪使赔偿金额超过保费,超过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如不发生保赔或赔偿节余,按节余额70%返还给基金会使用。

(二)保险实际理赔状况

1996年7月20日,董峰湖漫堤行洪,保住了其他行蓄洪区。董峰湖行洪受淹后,根据保险协议赔付,解决了农民灾后补种资金和生活困难。同时,根据地方要求,对其他3个未行洪的行蓄洪区也给予了防洪损失适当补偿。

(三)保险试点经验总结

一是对运用保险方式补偿行蓄洪损失进行了有效实践,为进一步地推行洪水保险制度积累了经验。二是是我国初次尝试将保险作为政府参与的措施引入治水,为建立类似的防洪经济补偿机制提供了经验。三是在行蓄洪区开办保险,使农民的损失得到部分赔偿,对保障行蓄洪区及时有效运用,减少矛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减轻了行蓄洪区运用后国家对恢复灾区生产、生活及重建家园的救助压力。四是洪水保险业务的开办,使农民加深了对水患意识的理解,增强了洪灾风险防范意识,也增加了对保险业的理解。

(四)问题所在

其一,对保险认识不足。1988年第一阶段试点结束后,计划继续扩大试点,但由于3年试点中没有发生行洪赔付,地方政府和群众认为不划算,对保险不再积极,配套资金不到位,试点工作中断;1991年淮河发生大洪水,安徽省淮河流域启用了15个行蓄洪区,损失严重,由于保险试点中断无法给予赔偿,给救灾工作造成很大压力。其二,保费征收困难。第一阶段试点中,群众要负担保费的30%,相当于农业税的数额,负担过重;此外,国家财政负担也较重。其三,保险操作不规范。在第二阶段试点中,保险协议应对行洪的董峰湖进行赔偿,而其他几个未行洪的地区也要求赔偿,把保险等同于救灾的做法,不利于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淮河行、蓄洪区的洪水保险试点是一种享有国家补贴的商业性保险。因被保险对象限制在特定的行蓄洪区内,并有一定的强制性,称为定向型洪水保险。除了这种定向型洪水保险外,我国还进行了其他多种形式的洪水保险的尝试。如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商业性的财产保险和防洪工程建设保险,民政部政策性的农村救灾保险等。

二、淮河流域防洪体系中开展洪水保险的模式设计

(一)加强洪水保险的宣传,增强全流域对防洪保险的认识

目前,淮河流域经济还比较落后,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消费层次比较低,农业人口及无职业者占有较大比重,加之灾害频发,历来忍受,习以为常,人们的保险意识还比较淡薄。1991年流域内发生特大洪水以后,人们又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试点工作才得以继续。此外,把保险等同于救灾恰恰反映了人们对保险体制还没有足够认识。正因如此,才导致了洪水保险第一阶段试点工作的中断。

所以要广泛开展保险及洪水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流域内群众的洪水保险意识和对保险体制的认识。要使流域内从上到下都认识到防洪保险是现代文明社会防御洪水、防灾减灾转移风险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大生产中防灾减灾社会化的一种客观要求。从而调动全流域社会成员积极参加防洪保险,支持国家的防洪减灾计划,这对于全流域防洪减灾、减少防洪的国家投入、投保单位受灾后迅速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和保持社会稳定都有积极的意义。

(二)确立洪水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建立淮河流域洪水保险管理局

建议由国家财政部、水利部、民政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设立“国家洪水保险总局”,作为全国洪水灾害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洪水灾害保险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洪水灾害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调拨、赔付审批等。

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分公司、淮河流域水利委员会、淮河流域各级行政区财政、水利、民政等部门联合组成“淮河流域洪水保险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洪水灾害保险的技术规划和洪水灾害保险基金管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作为代办主体,提供保险技术支持,主要是销售保单、灾后定损、理赔。具体操作可由中保集团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洪水灾害保险,但不承担洪水灾害风险,而将出售的保单全部转交给洪水灾害保险管理机构,凭保单数量获取佣金。

淮河流域洪水保险管理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洪灾风险,负责保险金的统一管理使用,独立核算,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

(三)在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实行强制性洪水保险

在商业保险市场上,一项风险必须存在众多独立同分布的风险单位才能被视为可保风险。保险人可以通过将统计上相互独立的风险单位汇集起来集成一个大集合来分散风险,从而降低该集合中风险单位的平均风险。但是,洪水保险不符合这一最基本的要求。因为当发生大洪水时,洪灾区的所有投保人即所有风险单位都会因洪灾遭受损失,此时,这些风险单位就不再相互独立或相关的,在风险单位之间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这对保险市场就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导致保险公司产生重大的财务危机甚至破产。我国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根据分蓄洪区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需要,必须在淮河流域行蓄洪区实行强制性洪水保险方式。

强制性洪水保险除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外,还必须辅以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宣传教育手段等。强制性洪水保险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保护区(受益区的单位及个人)和投保户共同负担。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多种形式承担义务,如在分蓄洪区试行洪水保险时,可通过交纳防洪保安费体现;而在整个防洪区全面推行洪水保险时,则应交纳保险费。洪水保险在实施之初,要走低保额、低保费的路子,以鼓励更多的居民参加洪水保险,并从最低层次上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四)应进一步加强与洪水保险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

如:开展淮河流域防洪区尤其是行蓄洪区基本情况调查,建立流域洪灾损失资料中心,编制流域洪水风险图,完成洪水风险的等级划分;同时,制定详细的《防洪涝预案》,明确各级洪水风险。根据洪水风险分布状况和标的状态,编制洪水保险费率,实行浮动洪水保险费率;在初始阶段先统一采用标准的费率,在实际运用中根据灾情轻重逐年调整。制订《洪水保险条例》和《淮河流域行蓄洪区洪水保险办法》等,为开展淮河流域洪水保险提供技术和法律支持。

(五)积极探索洪水灾害风险分散的途径

要改变目前单个保险公司承保的状况,以提高淮河流域防洪工程的投保率和试行开展洪水保险业务。如:建立洪水再保险体系,建立专项的洪水保险准备金,开发金融衍生工具等手段来扩大保险业务,以承保大量的业务来提高抵御大灾或巨灾风险的能力。

注释

①万群志.试论中国的洪水保险.水利经济,2003(11).

参考文献

[1]程兴无,徐珉,申芳.防汛与气象信息的关系探讨-论防汛与非工程措施[C].21世纪治淮和流域可持续发展研讨会论文集.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

[2]程晓陶.论有中国特色的洪水保险管理[J].水利发展研究,2001(4)

[3]王本德,于义彬.洪水保险的理论分析与研究[J].水利科学进展,2004(1)

[4]中国水利学会.蓄滞洪区建设管理与减灾措施咨询研究报告[R].北京:中国水利学会,2003

[5]周光武,史培军.洪水风险管理研究进展与中国洪水风险管理模式初步探讨[J].自然灾害学报,1999(8)

[6]王家先.对行蓄洪区防洪保险的思考[J].中国水利,2004(3)

[7]傅湘,纪昌明.洪水保险的若干问题探讨[J].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2000(33)

[8]刘振胜,杨谦,徐元明.长江流域洪水保险初探[J].人民长江,2000(11)

农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3

介绍了湖南特色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国内主要的农业保险模式;总结分析了湖南省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凤凰模式”、“花垣模式”、“常德模式”;并根据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提出了长株潭、环洞庭、大湘南、大湘西四个区域的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关键词:

特色农业保险;模式;设计;湖南

1湖南特色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湖南是一个农业大省,自古以来就享有“九州粮仓”、“鱼米之乡”的美誉,特色农产品资源十分丰富,全省现有特色农产品资源近百种。湖南也是灾害频发省份,特色农业产业由于受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弱质性。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减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疫病等风险对农业的影响,是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1]。湖南省从2007年起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历经8a的试点摸索和发展壮大,湖南特色农业保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1保险品种不断增加2007年以来,湖南创新农业保障机制,大力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湖南农业保险品种由当初的水稻、棉花、能繁母猪保险3个险种扩大到包括水稻、棉花、油菜、玉米、甘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和商品林等在内的10个险种,还新增了鸡、鸭、鹅、甲鱼、湘莲、烟叶、能繁母牛、柑橘、葡萄和茶叶等10个特色农业保险险种,是全国农业保险品种最多的省份之一,湖南省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从试点初期的51个县发展到123个县市区。

1.2保障程度不断提升农业保险责任既包括旱、涝、森林火灾等常见自然灾害,也包括动物疫病、冰雹等个别地方灾害,基本涵盖农业易发灾害和巨灾灾害。2015上半年,全省农业保险赔付支出2.39亿元,同比增长5.59%。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69.29亿元,受益农户1262万户次。

1.3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2007年以来,湖南先后制定了《湖南省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和制度,建立了巨灾保险准备金制度,保障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发展。截止到2015年上半年,省财政累计安排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82.26亿元,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1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占46.23%。

1.4基层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从2012年起,湖南省全面推广“常德模式”,加快了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截止到2014年,全省共建立乡镇农险服务站2693家,选聘乡镇农险专(兼)职干部2714人,村农险协保员31413人[2],初步建立起了城乡全覆盖、服务无盲区的立体化销售服务网络,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和运行保障。

2国内主要农业保险模式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发挥农业保险“稳压器”和“助推器”的作用,对推进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等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各地区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有效实现形式,目前国内农业保险模式与经营方式主要有以下7种:北京“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浙江“共保体模式”、江苏“联办共保模式”、吉林“安华模式”、上海“安信模式”、四川“安盟模式”以及垦区“阳光模式”。

2.1北京“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2007年北京市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3],形成了由农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的4层分散风险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用市场方式选定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公司。

2.2浙江“共保体模式”浙江省成立了农业保险试点办公室,统一协调农业保险工作[4]。按照“分摊保费、分散风险、利益均沾、共保经营”的模式,由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分公司为“首席承保人”,另外几家财产险公司为“共保人”,一起共同组成“共保体”“,共保体”成员共同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其特点是可以有效利用财政补贴,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技能和渠道优势,然而存在“共保体”成员份额悬殊,协调和利益分配困难的问题。

2.3江苏“联办共保模式”按照“政府推动、商业运作、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的原则,江苏省由政府为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政府与保险公司分持保费、共担责任[5]。该模式能有效发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保险公司专业化的风险管控技能,从实践看是最佳的选择模式。

2.4吉林“安华模式”吉林“安华模式”是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实施“一揽子综合运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的经营方式、巨灾风险封顶赔付”,即农民实际平均承担39.50%的保费,地方各级财政补贴4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补贴16.50%。该模式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较强,农业企业及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同时农民承担的保费数额也不小,因此保险持续性存在隐患。

2.5上海“安信模式”在上海,由政府出资成立专业性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实行“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优点是借助政府力量推动农业保险,有利于对农业保险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利于保险基金的积累,以及保险资源的集中配置和合理利用。缺点是运行和监督成本较高,经营管理费用和保费补贴较多,政府财政负担较重。

2.6四川“安盟模式”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四川按照“自负盈亏、险种全面、保费低廉、管理科学”的理念,依靠强大的网络、资金、丰富的农险经验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这种模式是借鉴国外先进农业保险管理经验并应用到国内农业保险的有益尝试。

2.7垦区“阳光模式”该模式又称相互制保险模式,由一部分对农业风险有保障要求的人以互助为目的成立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内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6]。该模式充分利用垦区农业生产者组织性较强的特点,并以此创造了保险公司和各个保险互助社双层经营的管理体制。主要缺点是要求农户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自觉性,适应性较差,操作难度较大。

3湖南典型农业保险模式分析

2007年湖南省开始试点实行“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的农业保险模式。由于湖南省各地经济条件、自然条件和保险意识等因素的差异,形成了财政补贴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政府全额补贴模式、多种交费方式并存模式。

3.1凤凰模式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财政补贴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参保农户的保费由州、县、农户3级负责,其中湘西治州补贴保费15%,凤凰县财政补贴保费15%,农户自负20%,公司以保险条款为尺度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保费补贴的力度比较大,有利于调动农户参保的积极性;参保农户自身需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使得此类保险有别于救济,能够引导参保农户了解保险责任,提高保险意识,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同时,承保公司以保险条款为尺度推进工作,突出了公司的经营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承保企业的积极性。缺点在于由于受小农经济的影响,挨家挨户做工作的难度大、支出成本高;同时,承保企业需承担50%以上的保险金额,保费压力大、人力投入多。

3.2花垣模式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政府全额补贴模式。其主要做法是参保农户的保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50%、州财政承担15%、县级财政承担35%,参保农户不需要承担保费。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全额补贴参保农户的保费,较好地解决了农户的资金压力和“交费难”问题,能有效减轻农户的资金压力,农业保险推行的阻力和难度相对比较小。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容易误导农民的保险观念。参保农户会认为农业保险是一种福利补贴,在心里会将农业保险与福利救济画上等号,不利于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二是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会增加不少的财政支出,同时该模式也仅仅局限于水稻、棉花等纳入中央、省财政补贴目录的大宗农产品,而对于高山刺葡萄、湘西黄牛、猕猴桃等地方特色农产品却没有列入保险险种类别。

3.3常德模式此种模式实质上就是多种交费方式并存模式。其主要做法是:保费采取农户交费与村级组织筹集保费相结合、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筹集保费和财政垫交保费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全面开展。“常德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承保和理赔双到户。该模式的优点是,按照“政府引导、公司自主经营、农户参与”的运营模式,通过层层管理实现保险企业和参保农户信息的双向透明,有利于降低风险、保障参保农户的收益,从而调动参保农户的积极性,扩大承保的范围和参保对象。该模式的缺点是难以精确定损、投保的险种偏窄、垫支垫交存在着违背自愿原则的嫌疑。

4湖南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设计

实践证明,“凤凰模式”、“花垣模式”和“常德模式”都有自身的优点和不足,没有哪一种模式具有普遍适用性。由于特色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率的特点,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支持。因此,必须依据湖南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业风险的特点,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发展水平等因素,设计适合湖南省实际的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4.1长株潭区域—政府购买再保险模式这种模式能有效分散农业巨灾风险,使得政府财政预算的不确定性大幅下降,能有效减轻财政压力,使得资金直接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未来的赔付资金亦可快速到位。该模式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农民保险意识较强、农业保险有一定基础的区域,通过发展农业再保险,建立特色农业再保险共同体,实施特色农产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该模式适用于长株潭区域。重点支持开展特色经济作物、设施农业、农机、农房等涉农特色保险。

4.2环洞庭湖区域—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这种模式可将区域内的大量同质风险集聚起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和风险,对特色农业的发展有较强的针对性。该模式适用于在环洞庭湖区域。环洞庭湖区域属国务院批准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家重要的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具备开办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的基础和条件,重点发展水产养殖、特色纤维等具有湖区生态特色的农业保险。

4.3大湘南区域—共保体模式这种模式在政府尚无足够财力来为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全面支持的情况下,将各家商业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联合经营,可以减轻政府弥补巨灾亏损的负担。该模式适用于大湘南区域。大湘南区域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湖南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门户,是对接珠三角经济区的桥头堡,适合发展共保体模式的特色农业保险。重点发展丘岗山地特色农业和外向型农业,着力发展烟叶、特色蔬菜和畜禽养殖等特色农业保险。

4.4大湘西区域—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为政府不直接经营特色农业保险业务,但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经营主体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保险公司,由市、镇、村农业互助保险社组成,经营主体为被保险人自己,该模式能够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较好地控制核保理赔中的道德风险,适合低收入农民的保障需求,并且可以大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该模式适用于大湘西区域。大湘西地区是典型的贫困地区,国家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的重点片区,社会经济欠发达、自然条件落后,但农业资源丰富,特色农业产业开发初具规模,适合发展该种模式的特色农业保险,重点发展道地中药材、特色果蔬、特色畜禽等山地特色农业保险。

参考文献:

[1]王若懿.湖南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模式选择[D].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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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小跃.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2):62-64.

[4]王慧敏,龙文军.浙江省“共保体”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探索和思考[J].中国保险,2013,(4):46-49.

[5]刘妍.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共保”模式探讨——基于政府、保险公司与农户的行为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0,(8)73-76.

农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三农”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妥善、有效地解决好农民困难,缩小日益加大的城乡差距,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成为21世纪中国经济社会能否跨上新台阶的关键。毫无疑问,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举措。

一、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及其所取得的成就,受到世人瞩目。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GDP数值的不断增长的同时,中国区域间发展的差距也在日益扩大,这尤其表现在城乡之间的差距上。城乡差距拉大、贫富不均的结果,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影响社会的稳定,进而影响中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保证;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是适应新型农村社会结构的迫切需要。

二、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国际研究

从4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在世界范围内上基本形成了四种社会保障模式:

1.“投保资助”型

这是一种“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在四种社会保障模式中最早出现。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都采用这种模式。它的特点在于重视保险中权利与义务的密切联系,强化自我保障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效率原则;同时,保险基金在成员间统筹使用,符合大数法则原理,也体现保险互助互济的宗旨。

2.“福利国家”型

采用这种社会保障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发展成为面向全体社会成员、高福利化、统一管理体制、为公民提供“一揽子”预防性保障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是众所周知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

3.“国家保险”型

“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险模式最初由前苏联创立,这是一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模式,具有如下主要特点:受保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保险待遇偏高,如退休金一般在原工资的70%以上;保险待遇与劳动贡献挂钩,而不与缴费多少相关联等。

4.“储蓄保险”型

这是一种个人缴纳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为代表。这种制度的特点是把个人享受的待遇和自己的努力与存款的多少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

三、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之路

1.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

(1)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经济保证。(2)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3)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资金来源。

2.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之路

(1)扩大覆盖面。社会主义社会的财富分配要求消除两极分化,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作为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安全网”、“减震器”,社会保障制度唯有最大限度地扩大其覆盖的范围,才能更好地发挥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功能。

(2)适当提高保障水平。要发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就需要使其达到一定的保障水平。要做到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则破坏市场机制的作用,过低又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安全网、减震器的作用。从目前的保障水平情况来看,主要是解决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的问题。但同时又要考虑到社会保障刚性规律,防止潜在的财政支付危机。因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保障水平,并逐步实现农村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

(3)建立真正统一的社会保障框架。以苏州为例,《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5号,2003年4月30日实施)、《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苏府[2002]1236号,2003年1月1日实施)、《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实施)三大政策的出台,标志着苏州大市范围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框架的基本形成。近几年,苏州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方面举措不断,但是各县市差异较大的具体措施仍旧存在,这种局面不利于大市范围内真正统一的社会保障框架的建立,也给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设置了人为的障碍。因此,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地区范围内有必要统一。

3.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其建立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因而它的保值、增值也就成为关注的焦点。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拓展投资渠道。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方式,来取得最满意的回报。

4.规范用地管理,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困难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各级开发区建设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占用。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一个常提却常存的难题,甚至在某些地区还演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这要求我们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要依法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加强政策执行监管,加大征地补偿力度,拓宽补偿渠道,帮助失地农民将失去土地这一重要保障后可能遭遇的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苏州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农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5

1我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良性互动发展的现状

20世纪70年代,受到经济增长速度普遍放慢和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的影响,西方各国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均面临严峻挑战,其国家财政都已无力承担社会保险的巨额支出。实践表明,单一的传统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已无法解决日趋复杂的社会保险保障问题。世界各国纷纷掀起了以建立多支柱、市场化为方向的社会保险制度变革浪潮。在这场变革中,商业保险开始深度渗透到社会保险的管理中,并由此形成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险方面,形成了政府主导、责任分担、具有一定市场化运作机制的社会化保险体制。到2010年底,参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25673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000多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3376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43亿人,社保基金总收入18646.4亿元,累计结余3835.5亿元;在商业保险方面,形成了市场体系较为完善、竞争较为充分、产品较为丰富的市场化保险体制。截至2010年底,保险行业管理的资产总量达到5.04万亿元,资本金超过4000亿元。保费收入的国际排名上升到世界第6位,保险公司数量从2002年的42家增加到目前的146家。我国的商业保险一直重视发挥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必要补充作用,积极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参与新农合、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疗、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养老保障项目的经办管理工作。同时,商业保险参与基本保障经办项目,不仅创新了运行机制,提高了服务水平和保障质量,节约了政府运营管理成本,还为保险业拓展了服务领域,在许多地方形成了政府、群众、商业保险公司多方共赢的局面。

2我国商业保险当前发展面临的历史机遇

2.1宏观经济企稳回升奠定良好基础从发展机遇上看,中国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因素不断增多,经济企稳回升势头逐步增强,总体形势积极向好。宏观经济的快速复苏,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商业保险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2.2新医改方案创造前所未有的机遇首先,在制度设计上,新医改方案明确了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总体思想,将商业保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最重要的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有助于推动医疗服务体系的健全与规范,商业保险通过参与经办,建立社保与商保互动互促关系,加快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积累精算数据,从而更好地管控医疗费用上涨风险,提高各项资金的利用率。其次,在运行机制上,强调引入市场机制参与资源整合和服务管理,通过竞争提高医疗卫生行业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社会公平。这十分有利于商业保险开发与医疗改革方案相对接的产品,占领更为广阔的保险补充市场。最后,在实现方式上,明确了商业保险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途径,提出了积极发展商业保险,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投资医疗机构,完善医疗执业保险等多方面的政策措施。

2.3诸多保障需求提供广阔空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保障需求不断增强。从人口结构看,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非常明显。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已近1.6亿,占总人口的12%,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将进一步释放出对商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从医疗支出看,城乡居民的医疗保健支出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09年,中国医疗保健总费用约为1.3万亿元,个人直接支付的比例约50%。广大居民具有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转移医疗保健费用支出的强烈愿望。

2.4监管政策不断完善营造良好环境保监会高度重视商业保险发展,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商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商业保险管理办法》和商业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统计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商业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根据国家民生保障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保险业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等配套文件,为商业保险参与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3在全民社保背景下商业保险发展战略分析

3.1创建互动模式,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中运行,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为:第一,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承担起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商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偿损失,维持人们的正常经济生活,为此,在新产品的创新上,应以保障为基础。通过产品设计和产品功能的差异化,最大限度地节约顾客的投保费用。实现商业保险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从优化产品结构和提高服务质量入手。保险业密切关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注重开发“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要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开发个性化产品,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把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拓展增值服务。第二,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运作功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对保险公司聚积的资金进行管理和运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投机过度,分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通过鼓励消费者购买作为一种储蓄替代品的寿险产品,而改变整个社会资金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比例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轻国家货币信贷压力,支持货币政策的有效操作。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数量较大,且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对金融市场来说是一种稳定的支撑力量。对数额庞大的保险资金进行高效管理并运用于社会保障的过程中,既可以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又为全民保障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第三,利用产品创新、服务争优等效率优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规范化。面对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保险产品应向多元化、差异化、个性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不同人群保险意识的差异、不同民族风俗习惯的差异给保险公司开发产品、销售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新课题。在产品开发和设计过程中,要提高技术创新在产品中的附加值,把高技术含量充分体现在客户服务上,转化为客户的效用增值,做到推出的产品是客户需要的,是正确的;保险公司在提供服务时,要考虑到保险服务的长期性和持续性,保险企业在保险合同签订以后,要利用各种方式与客户保持联系,实现服务的延伸,一方面经常了解顾客的实际需要和潜在要求,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调整、改善和创新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保险企业通过获得信息反馈,有利于进一步发现并引导新的需求,以此提高服务创新在产品中的附加值,如为客户提供保险责任以外的附加服务,甚至是提供与传统保险业务无关的服务等,达到最大限度地增加顾客使用产品的效用的目的。#p#分页标题#e#

3.2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保险服务是与保险公司及其产品联接在一起的,同时也是建立在产品的开发、定价等基础之上的。一是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与功能,努力为客户提供一流的产品。要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开展竞争,而不能以价格战和违规经营为手段,盲目扩大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二是要建立“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的营销理念,通过优质服务,充分体现高品质、专业化、人性化和全方位的特色,从而为客户提供准确、快捷、优质、安全的服务。三是要以客户为中心,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前提,以建设诚信机制为手段,创建个性鲜明的价值特色,最大程度地保持品牌的忠诚度。

3.3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远远高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安全生产事故居高不下,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群体性突发社会事件的次数、参与人数呈上升扩展态势。随着突发公共事件扩散力、传染力的增强,突发公共事件波及范围及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这种危害增大不仅表现在直接的生命、财产损失,也表现在引发社会恐慌心理,给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巨大心理创伤更是难以估量,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并把责任保险纳入我国公共安全责任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3.4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当前,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供给短缺”和“有效需求不足”的双重问题,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为了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款或补贴方式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加强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农业保险管理办法范文6

文化水平与技能培训方面,仅有初中学历的农民工人数占61.1%,没有参加过农业技术和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人数占68.8%。就业行业方面,农民工从业仍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其占比分别为36.0%、17.7%和12.2%。劳动时间方面,高达84.5%的外出农民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2]。可见,近年来农民工“年长化”,文化程度依然较低,技能培训相当有限,工作又苦又累而且工作时间偏长,这一切都可能导致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增多,对于工伤保险的需求更为紧迫。外出受雇农民工的居住负担方面,有高达41.3%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不给予住房补贴。2011年,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2049元,比上年增加359元,增长21.2%。其目前的收入水平显然难以靠自身能力应对重大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预防与康复功能严重不足

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尚未形成“预防重于赔偿”的理念,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使用与管理办法尚待研究出台。而许多农民工用工单位也没有重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没有推行科学的安全管理,没有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风险。很多地区的参保企业对工伤康复的认识严重不足。同时,由于我国康复医学起步较晚、起点低,康复人才、技术和基础设施等资源都相对匮乏,社会康复资源远远不能满足受工伤的农民工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工伤康复机构的定位与相关经费支出安排也尚没有成熟的经验。

2、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结余未被充分利用

截止2012年底,全国已基本实现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但是只有8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抗风险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由表1可知,近几年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每年增长约70亿元,基金没有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人社部未对基金结余进行合理的规划安排和充分利用。3、行业费率划分不科学,浮动档次太少我国行业划分依据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层次较少,只有风险大、中、小三类企业,没有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大小进行详细分类。全国除大连市采用19档费率外,其他省市的工伤保险的费率档次均未超过8个,浙江省、陕西省和云南省所采用的7档费率算是数目较多的,各档次之间的差别一般仅在0.3%左右,显然没有做到风险与费率相匹配。因此,我国迫切需要研究并修订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细化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档次,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三、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面临的阻碍

1、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很低

2010年以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略有提高,但仍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据国家统计局报道,2011年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3.8%,比2010年提高1.8%。分行业来看,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占73.6%,从事制造业、服务业、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分别为49.6%、61.4%、64.6%和60.9%。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为23.6%,比上年略降。随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工伤发生量逐年增加,特别是建筑类、装卸搬运、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高危行业发生工伤事故率明显偏高。因此,只有迅速提高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的比例,才有利于工伤保险业务的操作与推广。

2、农民工流动频繁

农民工流动频繁也是其参加工伤保险率较低的原因之一。很多农民工深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以及不同行业工种季节性(如水产养殖业)的影响,需要经常根据行业情况和自身经济、体力等情况更换工作岗位,甚至跨城市流动。特别是建筑业的农民工,随着工程项目的迁移一年可能奔走于几个单位之间。有些企业认识不到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渭南市临渭区人社局的调查结果显示,各类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参加工伤保险“不够本”和“不划算”的错误认识。有些企业只顾眼前既得利益,“节约”企业成本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般拖延、拒绝向农民工支付补偿、医疗救治等合法费用。

3、农民工赔偿程序复杂,申请赔偿成本较高

2010年我国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农民工维护权益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赔偿程序复杂且漫长,申请赔偿成本较高。赔偿程序需要经过劳动认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赔偿四个阶段,特别是当农民工用工单位不服有关认定、不服行政复议或者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情况下,农民工维权将旷日持久,十分艰难。按照现行规定,从工伤认定到诉讼结束,整个程序持续的时间在360-510天之间(不包括农民工获取证据和需求法律援助的时间)[4]。因此,有的农民工选择“私了”来处理工伤事故,这显然不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四、优化工伤保险以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建议1、扩大工伤保险对农民工的覆盖面为扩大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人社部需要进一步加强与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健全考核制度,加大政策宣传,优化经办服务,合力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减少不签合同、不参保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从发生工伤的行业来看,建筑、装卸搬运、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高危行业发生工伤事故率较高,因此各省份应大力推进这些行业农民工的参保工作,将尚未参保的各类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纳入工伤保险。同时继续推进商贸、餐饮、住宿和家政服务等服务企业的农民工参保工作,加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力度。通过专项检查,调查各单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尽快为未参加者办理缴费参保。对一些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不承担医疗费、不赔偿的用人单位,将其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存入其诚信档案,在单位资质认定、招投标、行政许可、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相应制约。值得推广的经验是河北省为企业建立了参保登记与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的定期比对制度,以及不同险种之间的信息比对制度,从而督促应保未保人群和单位依法参保登记。今年将重点推进中小微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经济等组织和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2、大力提升工伤保险管理的规范化,力争及时赔付

利用部际“工伤保险部门协调机制”工作平台,加强政策研究,编纂参考性案例,指导各地实践工作。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工伤保险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工伤认定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提高工伤认定的质量和时效。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间的功能衔接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联网上报数据的质量,推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网上申请管理服务模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完善农民工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系转移和工作续接机制,使其不因工作流动而难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当定期或不定期展开工伤保险宣传活动也有利于推广该保险制度。例如,2013年4月下旬宁夏、银川市人社部门联合开展了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周活动。工作人员在银川市人流集中的场所设宣传点,发放材料,解答群众咨询;有的则直接到企业中为农民工提供面对面帮助。最多的一天全区人社系统共出动宣传人员800多人,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万多份,解答群众咨询2000人次,效果十分明显。北京、上海、黑龙江和广西等省份也开展了类似的宣传活动。又如,2012年8月河南省基本已实现了网上查看工伤保险档案。工作人员可以随时查阅100多万名参保人员的档案信息,700多家参保单位可在网上借阅本单位电子档案,参保人员也能通过查寻机输入身份证号码,查看自己的档案信息。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了工伤农民工能得到及时救治与保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工伤保险案例数据库,对同类型的劳动以及工伤保险争议案件进行模块化处理。第二,应该由工伤保险机构先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继而取得代位求偿权,就给付金额向加害人追索赔偿。目前工伤保险覆盖率极高的德国和日本都是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在德国,工伤事故发生之后不考虑雇主是否向同业公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伤残人员或遗属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日本,如果工人在未缴纳保险费期间发生了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一方面支付给员工保险金,另一方面向雇主征收同额或部分“特别费用”。第三,对建筑行业试行相关创新举措。建筑业的农民工流动性特别大,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农民工权益难以维护。可以采取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不计名和不计人数方式,直接根据建筑工程总价,按一定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把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企业申办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监督手续的前置条件。如果企业没有办好工伤保险,就不得开工建设。

3、创建预防、补偿与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是法制国家的主导理念,例如新西兰进一步将工伤预防与康复的重要性置于赔偿之前。根据国际劳工组织预测,每年大约234万人死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从全球角度来看,每年大约发生1.6亿个新职业病案例。只要职业病导致工作能力下降,它就会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大挑战。调查表明,非致命工作场所事故发生率(包括接触致癌物、石棉和二氧化硅等)正处于不断上升趋势。因此获得工伤保险支付的被保险人需要进行相应的体检,并组织对职业病工人的持续跟踪,通过扣减工伤保险费率提供奖励,以便激发雇主采取预防措施的积极性[8]。工伤预防方面,我国需要监督用人单位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强化农民工维权意识,通过各种手段,强化农民工技能和安全培训工作,以优化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证据收集、工伤赔偿程序为重点,提高农民工安全防范和维权意识。近年来,甘肃大力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农民工为重点保护对象,加大对采矿、化工、水泥生产企业等重点行业的职业卫生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职业病发生率得到了有效遏制。在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下乡镇、进社区的过程中,甘肃省卫生、安监、人社等部门将农民工群体作为工作重点,除了对农民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外,还要求用工企业定期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预防措施做得越好,越能减少工伤事故,从而降低保险赔偿率。工伤康复方面,我国应加强对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尽量着力于消除或者缓解工伤对农民工工作能力和社会生活的影响,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康复体系[10]。各省份人社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康复管理办法和评估办法,细化与康复机构签订的协议内容,探索工伤康复费用结算方式,确保工伤保险基金顺畅与安全运行。各地可以探索选择适合农民工工伤康复制度的运作模式:有的城市(如广州、南昌)采取政府直接兴建工伤康复专门机构的模式;有的城市(如乌鲁木齐、肇庆和郑州)则利用社会资源合作兴办工伤康复机构;而北京、深圳等地则委托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4、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合理使用基金结余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尚有待持续提升,统筹层次越高,农民工参加该保险的可能性越大。尚未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区域内基金收支和结余不平衡问题。由表1可知,我国工伤保险基金每年收入大大超过支出,基金累计结余快速增长,可以考虑从中分别提取10%作为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基金和康复基金。另外,探索各统筹中心工伤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在注重安全性的前提下,通过债券投资、协议存款、购买保值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5、实行更科学的行业费率和更有效的浮动费率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