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许经营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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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许经营案例

企业特许经营案例范文1

Abstract: Franchising is regarded as a domain business model in 21st century, and has widely existed in all fields of tourism. The paper has precisely summarized the main research results about the franchising in hotels, travel agencies and scenic spots in China and abroad. It is a shortcut for researchers to understand the research progress about the franchising in tourism.

关键词: 旅游酒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特许经营

Key words: hotels;travel agencies;scenic spots;franchising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1-0138-03

1 旅游酒店特许经营理论研究综述

1.1 国外研究进展 关于特许经营旅游酒店战略的研究是国外关于旅游酒店特许经营理论研究的重点。马默德(Mahmood A.Khan,2005)以美国饭店的特许经营为例,探讨了服务的国际化问题。他指出,特许经营饭店在进行国际化特许经营业务时,必须要综合一些战略因素,它们是经济因素、政治/法律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技术因素、基础设置等。也有学者从受许酒店的视角出发,探讨了特许酒店的企业战略及其决定性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作者运用结构方程模型(Structure Equation Modeling)研究发现,特许酒店的外部环境,如政府政策、技术、价格战等,与特许经营的企业战略负相关;特许酒店的企业战略,如进攻性的扩张、革新性的特许体系发展、为迎合当地需要的服务修订等,与这些战略措施的功能结构正相关;特许酒店的企业战略的基本价值是预测酒店的财务绩效(Hoon-Ku Sul & Mahmood A. Khan,2006)。

同时,也有很多学者对旅游酒店特许经营的动因展开了研究,威诺(Vera L. Hoover,2003)等人的研究认为,大型饭店企业考虑特许经营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要实现门店管理成本最小化,二是因为资本缺乏。还有学者以美国的连锁经营酒店为例,探讨了在连锁酒店中,哪些是连锁酒店集团确定旗下特许经营酒店所占比例的决定性影响因素。作者列出了规模、与管理成本相关的增长率、品牌资产和风险分担四个影响因素,通过回归分析得出结论:集团规模越大特许经营比例越大;集团增长速度越快特许经营比例越大;集团的品牌资产越大特许经营比例越大;集团的风险水平越低特许经营的比例越大。

此外,也有很多研究成果把研究的重点集中在旅游酒店特许经营的经营绩效上。诺瑞理(Nerilee Hing,1996)就受许酒店(Restaurant Franchisee)在特许经营中的获益和限制进行了经验分析。研究发现,有75%以上的受访者对特许酒店所提供的成功经营模式、知名的品牌、产品的变化和区域的划分“满意”或“很满意”;但是,他们对于特许酒店在维护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免受经营不善的受许酒店的伤害方面“不太满意”,有一些人对他们的保护行为不满意,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人怀疑他们的行为的有效性。Karin Weber(2001)探讨了各类协会的年会规划人员为什么钟情于连锁酒店的问题。他以澳大利亚的连锁酒店为例,发现协会的规划人员喜欢到连锁酒店召开年会,而不愿意去没有加入连锁酒店的单体酒店,这可能是主要因为连锁酒店具有始终保持一致的服务标准和训练的比较好的酒店员工。满意、信任和承诺是导致年会规划人员钟情于连锁酒店的关键因素。

1.2 国内研究进展 对我国旅游酒店特许经营发展现状的研究。鲁敏(2002)认为,我国酒店连锁存在着资本障碍、经济体制障碍、观念障碍、饭店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稀缺等障碍因素,未来的饭店连锁发展模式主要有独立饭店联合体、特许经营连锁等。吕建中、王瑾玮(2005)分析了我国酒店业特许经营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认为我国酒店业的特许经营的现状是以国际品牌为主,国内品牌为辅,经济型品牌开路,中高档跟进;存在的问题是业主缺少选择余地,预定系统不够强大,业主收益难以保证和文化背景差异影响扩张等。梁宇、夏宏胜(2006)指出,我国的经济型饭店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偏小、品牌意识淡漠、市场定位不准等问题,应该由实力强、声誉好的酒店通过特许经营、并购等方式来组建酒店集团,进行品牌建设。

对旅游酒店特许经营模式的研究。张路、张胜男(2012)着力研究了特许经营模式在经济型酒店领域中的运用,通过选取在经济型酒店中具有领先地位并且已经初步进行了特许经营模式探索的“如家”酒店作为研究案例,以及借助一定资料和数据对理论进行论证,结合我国现状最终获得我国经济型酒店在未来经营模式中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方法和依据,我国应鼓励在经济型酒店中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加强对特许人的管理和特许经营法制建设,以及对特许经营人才的培养。

对旅游酒店特许经营发展战略的分析。洪颖(2004)指出,特许经营是旅游饭店在进行跨国经营时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战略选择。也有学者指出,通过签订协议组建战略联盟,是我国经济型酒店集团化的有效形式。吕建中、王瑾玮(2005)认为针对我国旅游酒店特许经营所存在的问题,应对策略主要有创建中国特色的特许品牌,开发和升级网络系统,严格控制质量和特许的重点放在经济型市场等。程旭东(2004)提出,要通过创建中国特色酒店品牌、建立预定销售系统、注重人力资本开发和加强对酒店特许市场的法制管理等措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特许酒店经营模式。李金美、高鸿(2006)则通过分析特许经营在国际著名酒店集团的使用情况从而得到启示,认为我国饭店集团也应该采用特许经营模式,以改变单一的扩张模式,并建议采用健全相关法规、实施品牌战略、建立特许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完善特许经营契约等措施来保障特许经营的顺利、健康实施。邹统钎(2003)经过研究发现,特许经营是世界各国经济型酒店普遍采用的扩张方式。贺小荣、罗文斌(2012)通过对特许经营与管理合同进行比较发现,国家风险、教育水平和经营规模对旅游酒店在进行国际扩张时选择特许经营具有正向影响。

2 旅行社特许经营理论研究综述

2.1 国外研究进展 国外关于旅行社特许经营的研究十分少见。通过对《旅游业研究年刊》(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旅行研究杂志》(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旅游业管理》(Tourism management)等几种主要的国际权威的旅游专业刊物的数据库检索和 Google 搜索发现,国外对于旅行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旅行社的规模经济效益方面的分析和对大型旅行社市场份额的比较分析上。布隆松和摩根(Bronson and Morgan,1998)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从事特许经营的旅行社比单体的普通旅行社的效率更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规模经济。在国外的研究中,专门的针对旅行社的特许经营研究几乎没有涉及。因为国外的旅行社行业分工体系已经成形,即已经由市场内生而成较为成熟的垂直分工体系,因此对影响旅行社分工体系形成的分销模式研究不多(部分学者认为特许经营也算是分销模式的一种)。从实践上看,特许经营在国外一直是旅游批发经营商控制销售渠道的一种手段,实行特许经营的旅游批发商承诺只通过有特许经营权的旅游零售商出售旅游产品,拥有特许经营权的旅游零售商可以分享旅游批发商的市场营销资源,并利用批发商品牌在市场上立足。这种方式在德国旅行社业使用较为广泛,并逐渐在美国、英国等地得到推广。虽然国外旅行社对特许经营模式的应用较为广泛,但仍然不够成熟,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特许社与受许社在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尚未找到双方利润的真正平衡点;部分特许社特许经营系统不健全,转让使用价值低或对受许社的控制力差;特许经营总部与加盟社之间缺乏足够的交流,导致信息不对称,造成损失;缺乏处理特许社与受许社之间纠纷的专门机构及专业人员等。

2.2 国内研究进展 在我国目前的旅行社特许经营的研究成果当中,关于特许经营是否适合于旅行社、是否适合于我国的旅行社的研究是我国旅游理论界研究的重点。潘永涛(2006)认为,特许经营模式既有利于我国大型旅行社在网络建设上的快速布点,又可带动中小旅行社的快速发展,推动我国旅行社产业形成科学、合理的垂直分工体系。我国的大型旅行社已经具备了开展特许经营的相应的主体条件,而且拥有了信息技术和法律支持,因此,我国大型旅行社实施特许经营是可行的。赵纲、蒲江(2003)通过对特许经营的含义和特点的分析,以重庆旅行社的特许经营情况为例,认为重庆旅行社的特许经营存在品牌特许和经营模式特许两种特许经营模式,虽然存在各个方面的问题,但他还是认为,特许经营是旅行社的一个可行的选择。有的学者通过对特许经营的内涵和优势的分析,认为我国旅行社发展特许经营是必要的,旅行社的特点比较适合开展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是我国旅行社扩张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关于旅行社特许经营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旅行社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渠道,因为特许旅行社凭借既有的优势产品、商标或技术,聚集众多的独立旅行社作为销售终端,构筑网络化营销体系,属于旅行社经营的营销管理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认为旅行社特许经营是一种扩张模式,通常是大型旅行社与有资本实力、资源优势的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合作,实现双赢,属于旅行社战略管理的范畴;第三种观点认为,旅行社特许经营属于一种以特许权转让为核心的契约关系,因为大型的特许旅行社与受许旅行社之间仍然是一种商业合作的关系,虽然特许旅行社处于强势,但合作双方在基于特许经营协议所界定的法律地位上仍然是完全平等的。

关于旅行社特许经营发展策略的研究。曹青、王建喜(2010)认为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经营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受到瞩目。国外大型旅行社通过采用此模式均取得了巨大成功,而这种成功的现代商业模式在我国旅行社业中应用尚未成熟。应该采用标准化与创新产品同步推出,整合供应链条实现产业延伸,以及引入跨文化管理理念等策略,做大做强我国旅行社特许经营模式。郭鲁芳、孙春华(2009)则以浙江省为例,主张浙江的旅行社主动实施包括特许经营在内的连锁经营战略,采取实施品牌扩张、开展便利连锁,转变思想观念、培育专业人才,农村包围城市、渗透强攻结合的发展策略。

3 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理论研究综述

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的本质实际上是出让景区的经营权。因此,国内关于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的理论研究成果也主要集中于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方面。当前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经营权能否转让(谢茹,2004)、景区经营企业能否上市(张凌云,2000)、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的制度安排(谢茹,2006)、经营权转让的模式构建(郑向敏等,2005)和经营权转让后的效应评价等几个方面。虽然有不少学者反对出让景区经营权,但更权威的观点是持肯定的态度,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张广瑞教授就认为,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本身并不一定会带来景区环境破坏,只是经营方式的转变。

近年来,有关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的研究逐渐走向深入。保继刚、左冰(2008)以西部A地招商引资为案例,从中分析得出在当前经营权转让的旅游资源开发模式中,存在地方政府支付了高额的社会成本,而企业获得了高额的回报的现象,使得地方政府引进外部资本发展旅游的努力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林传红(2008)阐释了我国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剖析了其制度功效,提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系统应具备的结构及各子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张皖婷(2011)对美国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研究及美国约塞米蒂国家公园案例的研究,获得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成功经验借鉴。然后再挑选国内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案例千岛湖景区进行分析,得出在我国实行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优劣,并在两个国家经验的对比下,提出加强政府规制实施中国特色政府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是改革的基本方向,管理体系和相关法规的健全是改革的基础,兼顾社区经济发展程度,设置独立监督职能是确保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1]Hoon-Ku Sul and Mahmood A Khan, (2006), Restaurant Franchisees’View of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the Determinants of Franchisors’Entrepreneurial Strategy Processes. Journal of Hospitality and Tourism Research, Vol.30:427-451.

[2]Karin Weber, (2001), Association Meeting Planners’ Loyalty to Hotel Chains. Hospitality Management, Vol.20:259-275.

[3]Mahmood A Khan, (2005),Internationalization of Services: The Global Impact of US Franchise Restaurants. Journal of Services Research, December, Special Issue, Vol.27:187-215.

[4]Nerilee Hing, (1996),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Benefits and Limitations for Restaurant Franchise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ospitality Management, Vol.15(2):177-187.

[5]Vera L Hoover, David J Ketchen, and James G Combs,(2003),Why restaurant Firms Franchise: An analysis of two possible explanation.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Vol.11:57-71.

[6]保继刚、左冰.旅游招商引资中的制度性机会主义行为解析——西部A地旅游招商引资个案研究[J].人文地理,2008(3):1-6.

[7]曹青,王建喜.我国旅行社特许经营策略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9):96-97.

[8]程旭东.探讨中国特色的特许经营酒店模式[J].商场现代化,2003(10):29.

[9]董莉莉,黄远水.旅游景区经营权的有偿转让问题研究[J].开发研究,2004(4):57- 59.

[10]郭鲁芳,孙春华,浙江省旅行社连锁经营策略探讨[J].改革与战略,2009(2):117-119.

[11]贺小荣,罗文斌.特许经营或管理合同:酒店国际化扩张的战略选择[J].旅游学刊,2012(12):54-59.

[12]林传红.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1):54-55.

[13]刘诚.南湖国旅特许经营发展模式设计[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14]谢茹.国家风景名胜区经营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53.

[15]余一明,潘文燕,黄静茹.创设旅行社“第二代”特许经营战略模式[J].昆明大学学报,2007(2):79-82.

[16]张凌云.关于旅游景区公司上市争论的几个问题[J].旅游学刊,2000(3):25-27.

[17]张路,张胜男.我国经济型酒店特许经营模式研究——以“如家”酒店为例[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科版),2012(2):79-86.

[18]张皖婷.我国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改革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企业特许经营案例范文2

关键词:特许经营 盲目扩张 知识产权

我国逐步取消对于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限制,加快了其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在我国的商贸流通行业、餐饮服务行业等服务产业,特许经营已经成为主要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在我国受到极大的欢迎,也引起广泛的关注,在多个领域中都有众多成功的特许经营企业的存在。但是我们也经常听到一些开展特许经营企业的失败的案例。笔者认为,这些特许经营企业的失败原因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内的特许经营商陷入了经营误区。

误区一:盲目追求扩张速度

特许经营企业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其能够拥有一整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如享誉全球的麦当劳、肯德基等特许经营企业的成功都依赖于其长期发展中所形成了一整套的运营模式、工艺流程,以及拥有大量建立在以上商业资源基础之上品牌形象、忠实顾客等。而我国的一些特许经营企业往往在成立之初,就大量的吸引受许人加盟,盲目追求扩张,希望能够借助广大受许人的力量,在短期内将自己的企业扩展到更大的地区,尽可能的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影响力。然而其产品工艺、供货流程及至经营模式只是在小规模的企业中,或小范围的地理位置中得到成功应用,还都不足以支持一个大型的跨地区的特许经营企业的运营。这就可能导致其不同经营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无法保证,物流效率下降,特许人管理中枢对于不同受许人的管理能力下降,最终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直至破产。

在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受许人数量的增加,特许人对于受许人的管理,受许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原料及产成品在不同经营机构之间的运输调配的难度都会上升。新设特许经营企业由于缺乏处理以上问题的经验,就会遭遇发展中的困难,只有在长期的业务发展中,逐渐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才能最终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经营模式与管理制度。盲目追求速度,超过自身能力过度吸纳受许人,只会增加自己经营中的困难,使自己陷入困境。

误区二:对立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关系

国内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误区则是在于其将特许人与广大的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搞得过于对立。特许经营企业的母公司与加盟商具有同一个目标——追求市场的利润的最大化,如果二者的关系协调好,就完全可以达成双赢。如果广大加盟商的经营业绩提升上去,那么作为特许人,也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如果特许人的一些总体经营战略取得成功,其品牌影响力上升,忠诚顾客的数量增加,也会促进各加盟商的经营业绩的上升。但是在经营业绩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二者的利润分成又是此消彼长的,如果双方都希望以一定的手段来降低对方的份额,从而增加自己的份额,对只会把二者的关系搞得僵化,从而导致二者之间的协调产生问题,那么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特许经营的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造成企业的经营业绩的下降。

在特许经营中,母公司在与加盟商签定加盟合同时,一般都会对加盟商的经营进行一定的限制,如规定特定的进货渠道,统一的产品销售价格,限定某个销售区域等。从母公司的角度,一方面它必须通过这些合同条例,协调其所有的加盟商之间的经营,避免其加盟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其产品的市场形象,确保其产品质量,也有必要对其加盟商的经营予以标准化。但是,也有一些特许经营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市场效益,可能会人为的提高其对加盟商提供的原材料价格,如果母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价格大大高于市场的同类产品价格的话,显然会引发加盟商对母公司的冲突,从而激化二者之间的矛盾。一些加盟商,出于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的考虑,也希望突破母公司对其在价格与销售区域上的限制。协调好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的关系,是特许经营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

对于一家特许经营企业,作为特许人在具体经营中推出一些总体经营战略时,如推出新产品,进行价格调整时,应该广泛征求众多受许人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受许人的意见的基础之上,达成一个能够让特许人与受许人都可以接受的总体策略,这才可以消除二者之间的冲突,有助其在利益上最终达成一致。

误区三:忽视本土化

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误区则是在其扩张过程中过于强调其产品的标准化特性,却忽视了其产品或者服务的本地化。很多特许经营企业者已经把其经营业务扩张到了一个很大的区域。问题是在其业务扩张过程中,各加盟商一般都是运用母公司的运营模式进行经营的,特许人要求各受许人承诺按照统一的管理制度,经营方式,以同样的品牌,同样的生产工艺,向市场提供同样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

为了保证其品牌的市场形象,保证其产品与服务的质量的可靠性,特许人要求受许人按照标准化的方法提供标准化的产品是无可厚非的,甚至可以说,标准化的品质是特许经营赖以发展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商务领域,各地之间由于其传统文化,民间习俗的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禁忌或喜好。那么特许企业的标准化的产品很难符合所有市场中的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在这种情况下,特许经营企业如果想把其业务扩到更广的市场,那么在业务扩张的同时,也有必要根据不同地方的习俗,对其经营方式、产品结构进行一些小的调整,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在这方面,著名的国际性特许品牌肯德基就相对做得比较好,其主要产品是全球统一标准的鸡肉、汉堡等,但是其位于世界各地的加盟店也会针对当地的独特口味,在产品上进行一些小小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小小变动,很可能就在市场上对顾客产生极大的影响,增强顾客对于此类产品的亲近感,增加市场销量,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因此,特许经营企业也必须注重其经营与产品的标准化与本地化之间的协调问题,在保证生产工艺、品牌形象的统一的基础之上,进行技术创新,针对不同市场的顾客的偏好的差异,对于产品作一些细微的改动,从而赢得消费者。

误区四:缺乏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任何一家特许经营企业来说,其特有的运营模式、管理制度、专有产品、商标标识等核心商业资源都可以视为其知识产权。对于这些核心商业资源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好坏,对于保证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维护企业的效益会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家特许经营企业在通过授权经营的方式引入加盟商的同时,也就伴随着其运营模式,专有产品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如果没有做好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那么其加盟商很容易就学会其核心技术,并可能将其泄露出去的话,一方面特许人对于广大加盟商的控制力将削弱,另一方面,市场上也会出现大量提供相同或者相类似产品的企业,市场竞争加剧,企业效益就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也很难得到长久的发展。近些年,在我国有许多曾经红火一时的一些特色菜馆,在选择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扩张业务后,其专有技术就被流传到了市场上,短时间内市场上就出现了众多类似的菜馆,从而使该企业失去市场竞争力。因此,对于一家特许经营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在转让其技术、经营模式的同时,还能掌握一些核心的技术要素,从而在市场上保持其特色,维持其竞争力。

对于特许经营企业来说,加强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就应该及时把其每一项技术创新成果以申报专利的方式确定自己的合法地位,从而在市场上出现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可以依法得到相应的保护。其次,应该联合一些消费者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法律部门等相关单位,经常调查业内市场,及时察觉任何一起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法律保护,惩罚侵权者,从而给市场中的侵权人敲响警钟,减少其侵权动机。

参考文献:

企业特许经营案例范文3

关键词:特许经营、应用现状、发展对策

特许经营的概念及特征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并给予人员培训、组织结构、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可见,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其本质特征是知识产权的转让及运作,通过转让,使得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得以体现。

特许经营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特许人对双方合同涉及的授权事项拥有所有权及(或)专有权,而受许人通过合同获得使用权(或利用权)及基于该使用权的收益权;

2.独特的商业特权——授予的商业权利必须具有独特性,与竞争对手相比有明显的优势。特许经营中的授权是指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利用权),而非有形资产或其使用权;

3.缴纳费用的义务——受许人有根据双方合同向特许人缴纳费用的义务;

4.统一模式的商业活动——统一经营模式是特许经营的最基本特点。加盟者必须按照盟主的规范去执行,受许人应维护特许人在合同中所要求的统一性。

5.培训、支持及监督——盟主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协助;监督和控制整个连锁体系的营运标准和形象标准。

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历程

1.1986~1992年为萌芽阶段。以麦当劳、肯德基等在80年代中后期陆续进入我国为契机,引入了特许经营这一新的经营手段,当然由于政策规制以及市场问题,它们主要以建立合资企业而不是出售特许权的方式进行,严格意义上的以出售特许权为特征的特许业务基本上不存在;同时以北京全聚德、天津狗不理包子、上海荣华鸡等一些餐饮老字号企业普遍采取联营、输出品牌技术等带特许性质的经营方式来拓展自身规模,这可以说是我国特许经营的发端,为以后的经营中采纳了一些与特许经营相类似的做法积累了经验。

2.1993~1996年为起步阶段。有了前期的经验以及国外的模式参照,中国企业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现代特许经营活动。

3.1997年至今为推广与规范阶段。这一时期国内企业开始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发展分店。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02年以来,我国特许经营在多个行业又有了快速的发展,目前特许经营体系已超过1000家,所涉及的行业超过50个,除传统的餐饮、零售、个人服务业外;其他新兴行业,如教育文化、商业服务、家庭服务、汽车服务、IT业等的特许经营也在快速推进。

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潜力

作为一种先进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有别的商业模式难以逾越的优越性,我们有必要通过对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条件和潜力进行分析,以进一步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特许经营体系。

1.发展我国特许经营的必要性

(1)对特许企业而言,首先有助于缓解一些企业的意图扩张但资金缺乏的问题。我国很多名优企业都碰到资金不足的问题,导致无法扩大生产规模,效益下降。而特许经营则无需投入太多的自有资金,它是依靠自身无形资产的扩张,并可收取被特许者交纳的各种费用,所以,只要保证自身的核心无形资产,并谨慎选择、管理好加盟者,企业就可以实现低成本低风险的迅速重组和扩张;其次是有助于企业开拓市场,由于特许经营具有极强的渗透性,企业可以通过特有的经营机制、扩张功能和网络体系向各个地区扩展。一些企业已把零售和服务网络从中心城市周边城镇拓展;第三,鼓励国外特许人进入中国开展特许经营,有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如果加以吸收和转化,必然将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管理水平。

(2)对于受许人而言,特许经营是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渠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我国的中小投资者逐渐增加,希望通过投资使自有的资本增殖,但又不具备自我创业能力。而通过加盟特许经营,在支付一定加盟费后,就可以经营一个知名品牌,并长期得到母公司的指导、管理监督和配套服务,为中小投资者带来较好的发展天地。

(3)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有利于提高生活水平。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多元化,消费者在购物中更加注重商品品牌,由于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大都具有知名品牌,产品服务的质量好,因此能为消费者提供高质、可靠的商品与服务。

2.发展我国特许经营的可行性

(1)特许人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我国有很多老字号企业,它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传统经营特色和高超的服务技术,另一方面,90年代后涌现出如上海华联、全聚德烤鸭、李宁服装等一批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经营规范的特许经营企业,为我国特许经营业许人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我国涌现出相当数量既有一定经济实力又有市场经济观念的中小企业与个人。他们构成了潜在的受许人市场,这也为发展特许经营业务提供了人力资源基础。

(3)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法律环境已经初步形成。我国在90年代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特许经营的法律,还制定了《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十多条法规。立法的加强为我国发展特许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4)我国加入WTO,也为我国特许经营提供了极广阔的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深入。特许经营是一种回报较高的营销方式,它对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资金、管理水平等要求都很高。然而,有些企业品牌知名度并不高,在没有形成自身品牌的基础上就忙于发展,追求数量而忽视了效益,结果随着规模的扩张而导致效益下降。而有些特许经营体系扩张过快,不考虑自身的后续服务能力,这就出现培训不力、服务不到位、现场指导不充分、合作性降低等一系列问题。

2.投资者不够理性,跟风冒进。而很多投资者在对特许者的品牌、管理经验等一知半解的情况下,不对目标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盲目加入体系,导致自身投资的失败。

3.特许经营的运作不规范,国际著名的特许经营企业都有高质量的加盟手册、运营手册等使它们在各地的店铺尽可能保持一致的形象风格。然而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99年对32家特许经营企业调查,发现近30%的企业没有加盟手册,20%多没有运营手册;有手册的企业也没有很好的贯彻与执行。有些店只是统一了店名和标识,但实际仍是单店操作、各自为政,这就很难进行统一采购配送,更无法统一的核算和管理。

4.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从国外实践来看,特许经营事业的健康和迅速发展,一定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特许经营方面的主要法规是199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1999年内贸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的通知》。前者是部门规章,内容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后者仅是一个通知性文件。这两个文件对加盟总部的后续服务、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程度等具体经营环节都未作详细规定。因此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虽然是有法可依,但却还不完备。

发展我国特许经营的建议

1.加强理论指导,正确宣传,提高经营者的素质。由于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还不长,人们并不十分了解,有些经营者虽已经采取这种方式经营,但对特许经营的实质、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的运行机制等也还不很明确,因此,各种纠纷不断出现。舆论媒介及理论界应介绍特许经营方面的相关理论和知识,让更多的企业和经营者了解特许经营的实质、特征及其优越性,宣传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案例,进一步认识特许经营的必备条件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等等,以帮助企业和经营者转变观念,开阔思路,提高自身经营素质。

2.政府合理引导,确立多元化、多层次,渐进式的发展格局。我国发展特许经营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催化,强制特许。这样,既可以控制特许发展的盲目扩张行为,又可以缓解各特许让之间的过度竞争。应当要综合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形势,不须强求统一,更不能搞一哄而起。在所有制形式上,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多渠道共同发展,除继续发展国有企业的特许经营,还要注重对非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的引导,还可以有选择地与国外著名特许企业合资经营,或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特许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以提高特许经营整体企业的组织化和经营的规范化程度。在地区选择上,可先从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等有市场需求的地方起步,探索经验,培育优势品牌和龙头企业,再逐步向区域性和全国的特许网络发展。在业态选择上,我国除继续发展超级市场和餐饮店的特许经营外,还可以发展大型百货公司、洗染店、冲印店、加油站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特许经营。

3.对于企业来说,需加强特许经营企业的规范化运作。加强规范化运作,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企业内部运作规范化,包括严格的统一管理、采购、陪送、核算以及定期的人员培训和服务质量检验;二是外在的标准化,包括店铺结构、促销手段、操作规程和企业形象设计的标准化。在规范化经营的同时要强化总部职能,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专业化的职能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并制定一套较为成熟的管理制度和调控系统,以明确各项职能部门的职责。

企业特许经营案例范文4

关键词: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结构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公共资源类景区简称公共景区,指的是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旅游资源为依托的自然景观类旅游景区和文物景观类旅游景区,不包含主题公园、人造景点等主题景区。具体而言,我国的公共景区包括市政公园、博物馆、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各级风景名胜区等社会公益性很强的公共场所。这些景区是我国旅游景区发展的重点。

一、研究缘起

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结果是由制度产生出来的,要处理好景区的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先决条件是要有一个好的经营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国公共景区管理制度的供求矛盾不断激化,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共景区事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公共景区为了获得开发和保护资金,纷纷转让景区经营权,实行企业化运作。但现实中,这些运作可谓好坏参半,其中不乏成功案例,但也有沉痛的教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旅游资源的破坏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为过渡时期公共景区的市场化运作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所谓制度安排是指对某些具体行动或关系实施管制所采取的规则,它包括基础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

黄进曾分析了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公共景区事业是我国重要的公共事业,关乎公共利益。其本身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纯粹利用市场或政府机制配置资源将会产生严重的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为了让市场和政府更好地各司其职――政府负旅游资源保护和监管之责,而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之功能,特许经营是一条门路,这样一种混合目标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政府和企业目标。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经营,企业在政府的监控下开展经营活动。那么,这种制度到底具备什么样的特征和功能,它的结构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作一个简单探讨。

二、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特征

本文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将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定义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共景区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公共景区内某个项目或者整个景区的制度。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就是政府对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事务实施管制所采取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一项能有效平衡公共景区开发和保护的制度安排,是支配公共景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具有如下特征:

1、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

2、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为政府,被特许人为私有企业,特许双方是一种行政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

3、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景区投资者,被许可方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双方要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合同标的是景区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特许经营反映在政府规制行为上,是一种“以合同方式进行管制”的方式。

5、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有一定区域、范围、期限和限制的。北京大学谢凝高教授认为,特许就是特别允许,要有许多限制条件,对经营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有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景区的规划来办事。景区不是经济开发区,目前景区的乱建项目太多,应在整治的前提下特许。

6、特许企业作为被许可方要交给许可方(政府)一定的费用。

7、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以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前提的,它要遵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不利于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行政机关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权,必要时可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强制或制裁。

三、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功能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确保企业在资源和环境有效保护及再生产的承载能力限度内对景区进行建设和经营。景区资源经营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和景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以实现公共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其功能如下:

1、特许经营能够实现公共景区管理中的政企、事企分开。景区资源的保护、管理、监督由政府承担,相应的经营项目(根据待特许的公共景区的特征及双方协议确定是单个项目还是整体特许)则由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来负责。

2、特许经营制度在选择被特许方时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使有资质的企业获得经营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地政府的寻租行为,并把没有实力的企业挡在了外面,防止因无力开发保护而给公共景区带来破坏。

3、特许经营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在公共景区保护的前提下规范管理者(特许者)和开发、经营者(被特许者)的行为,利用法律文件规定双方的资源保护责任和经济收益分配方式,把权利和义务规定的非常详细,以便于操作。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能够较好的兼顾公共景区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对于资源管理部门,这种制度有利于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管,从而保障人类对于这些珍贵遗产的永续拥有和享用。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可以选择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员以合同的方式完成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经营等业务,同时得到部分使用费和税收,同样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于景区而言,专业公司的经营,能够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摆脱其经营困境。同时,特许经营也能使游客获益,通过竞争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能够兼顾游客利益,提高游客服务质量,这是无论政府垄断资源或者单个企业垄断所不能带来的。

四、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结构

制度安排是一系列子制度系统的集合,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建设、特许经营主制度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三部分。

产权改革、组织架构、立法建设共同构成景区特许经营的制度前置(或制度环境),景区特许经营要想成功推行,必须先疏通制度环境,进行这些方面的改革或建设,它是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主制度得以推行的前提。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主制度包括特许边界限制制度、特许费用制度、特许合同制度及特许经营程序制度。公共景区特许边界限制制度主要包括特许客体的选择(景区特许经营的供给边界)和特许企业的选择两部分内容;公共景区特许赞用制度主要解决特许费用的评估指标体系的确立和特许费用的确定问题;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合同制度约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问题;特许经营程序制度是对公共景区特许前、特许中和特许后的一系列工作的规定。

企业特许经营案例范文5

会展背景

在我国近4000家化妆品企业中,有15%左右的企业走主流卖场销售路线,更多的企业采用流通、专柜、品牌专卖店、专业线、专供大型百货或零售集团及OEM贴牌等通路和方式进行运作,而以特许连锁方式进行企业扩张和产品宣传的方式日益成为整个美容化妆品行业的一个新的经营模式。美容化妆品连锁特许在国内刚刚崭露头角,其发展趋势已锐不可挡,同时也蕴含着无限商机,连锁加盟和特许经营模式已成为未来美容化妆品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十三届上海连锁加盟展览会与《中国化妆品》杂志社携手推出“2008上海美容化妆品特许加盟展”,以展中展的形式,将美容化妆品特许品牌融入到连锁加盟形态的专业展览会中。

与专业美容化妆品展会不同的是,第十三届上海连锁加盟展览会力求运用连锁加盟和特许经营的成功运营模式,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者关注美容化妆品行业,从而拓展更广泛的加盟市场,并将目前国内先进的美容化妆品管理模式和品牌特色推向投资加盟者,从而推动美容化妆品行业特许经营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也给观众展示美容化妆品品牌特有的魅力和精彩!?

展会宗旨

本次展会专为美容美发.化妆品特许项目打造,专为连锁经营企业、投资人、创业人提供贴心、具公信力的服务和引导,帮助广大投资者及专业观众接触和了解美容化妆品行业,吸引更多的投资关注。

主办方将继续秉承政府赋予的“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职责功能,坚持贯彻“为企业搭台、助创业者唱戏、对政府负责”的思想方针,以服务和负责的精神打造国际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一流国际连锁加盟展会。

展会特点

展商: 美容美发化妆品制造商、商,美容保健品及美容美发器材连锁店;美容美发、专业美甲连锁店,专业塑身、瘦身SPA连锁机构;美容美发学校及培训连锁机构。

观众: 美妆行业特许加盟投资者、美妆行业外的社会投资人群。

服务: 展会现场提供特许备案、银行投融资受理、特许经营法律咨询、特许人才招聘、商铺门店信息、特许经营成功案例讲习等特许经营一站式专业服务,展商共享展会投资观众数据库

优势: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权威机构主办,上海连锁加盟展是上海及长三角地区颇具规模、具影响力的投资加盟专业展会,《中国化妆品》、《中国科学美容》等业界权威媒体鼎力合作,三十余个业态、超百家特许企业与美容化妆品特许品牌同台竞技。

参展联络

上海伊比逊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南路1558弄5号楼2106室

电话:021-51699160-806

传真:021-51699160--6分机

联系人:宋琦、孙靖翳

企业特许经营案例范文6

    论文关键词 自然资源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权

    一、关于特许经营权

    近代特许经营(Franchise)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在其诞生之初,动因在于维护作为统治者的英国王室的经济与政治利益,因此,在早期,特许经营是以行政特许为主要形式,但是发展到当今,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已经发展为最主要的形态,各种企业以特许经营为载体,大大提升了其企业的影响力和辐射面。

    因此,可以认为,现代商业上的特许经营主要是指一方许可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商标、商号或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由另一方支付相应特许经营费的合同关系。

    作为特许经营的核心内容,特许经营权具有非绝对排他性、权利内容的开放性、权利行使的依赖性以及权利转让的非自由行等特征。简单来说,就是特许权人可以将特许权再授予除特许经营人之外的经营主体,任何一个特许经营人都不具备对特许经营的真正专有权;而权利内容的开放性是指特许经营人经授权,获得的是一种概括的经营资格,是包括运营、管理、人员服务等内容在内的一整套经营体系,当特许权人的这一体系中的任一内容发生变动时,特许经营人将根据特许协议,自动获得对变更后经营模式的使用权;权利行使的依赖性与非绝对排他性紧密联系,特许经营人必须按照特许权人的质量标准出售商品或服务,遵从特许权人关于经营的各种标准或模式,而不具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由于特许经营权是特许权人经过认真选择,基于特许合同而授予特许经营人的权利,因此,一般情况下,特许经营人单方面转让特许经营权是不被许可的,但是在经过双方充分协商或其他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时可以有条件转让的。

    二、关于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指客观存在于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自然因素,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等。

    在中国,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之外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法律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主要涉及自然资源权属、流转、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关系等方面。在我国,自然资源大部分属于国家所有,为国有财产,其所有权无法转移,因此,法律对自然资源的规定,大部分都是涉及自然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方面。

    三、关于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

    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是实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为自然资源的市场化创设基础的手段。自然资源的市场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出让市场和转让市场。出让市场是作为自然所有者的国家和取得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转让市场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的横向法律关系,前者一般涉及公法,而后者则由私法解决。

    商业特许经营权源于经营者之间基于协商而形成的契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权利;而自然资源特许经营则因为其客体所有权的特殊属性,授予主体为政府,而带有行政公权力的性质,并不属于完全意义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从而区别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但是,与此同时,不管是商业型的特许经营,还是带有行政型的特许经营,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两者都以使特定企业获得经营特种商品或服务的资格为目的;在两者经营过程中,特许权人须自主安排、自负盈亏,并不具有国家特权的色彩。

    《物权法》第119条规定,我国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而第122、123条的规定,则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滩、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归为了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一类,并赋予其法律保障。

    《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安息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等,同时第53条规定:实施本法第12条第2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第66条: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由此可见,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的获得须受行政许可法调整,其取得源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授权,且须经申请-审批-登记发证等法定程序方能获得,具有公法性质,但是,从权利内容上看,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具有私权的效力,因此,可以这样认为,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权。

    四、国内保护区特许经营制度的案例研究

    2004年,贵州首例特许经营权转让项目——“马岭河峡谷枣万峰湖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首府兴义市签约,将该市唯一的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整体转让给浙鸟集团。该景区由万峰林、万峰湖、马岭河峡谷三部分组成,属于喀斯特地貌区,具有很高的旅游价值和可靠价值,为保护景区的资源、改善基础设施等,政府对该景区的投资累计达到3200万元买,其中还包括二期国债2300万元。

    根据当地市政府与青鸟集团签订的协议,青鸟集团将获得50年的景区特许经营权,而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支付标准为:马岭河峡谷、万峰景区分别按照当年实际门票收入的10%和8%缴纳;马岭河漂流项目按当年实际收入的16%缴纳,但该协议中没有涉及景区债务的处理问题,对于风景区自然资源的如何保护、怎样保护的问题,也没有涉及。

    协议签订后,主要还有三个遗留问题待解决,一是关于景区的债务问题,首先就引发了来自景区债主-银行的争议,后以青鸟集团提前支付三年基础设施有偿使用费150万元,使景区管理处得以清偿预期的贷款,至此,债务问题解决;二是关于景区的自然资源保护及管理的问题,景区每年树木病虫害防治、护林等费用至少需10-20万元,将景区经营权转让后,景区管理处已无经费开展资源保护和景区综合整治方面的工作,只能依靠每年青鸟集团交付的资源有偿使用费来履行其管理职能,导致景区管理处的工作经费将会随着景区门票收入而不断处于变动状态,不利于景区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开展。同时第三个问题也随之产生,根据协议,青鸟集团支付的有偿使用费是按照当年实际门票收入的定额百分比来计算的,门票的价格与销量直接影响到有偿使用费,因此,门票如何定价,由谁来决定门票定价就成为了重要的问题,门票定的高,将会直接影响旅客流量,定的低,则有刻意流失国有资产的嫌疑。

    门票、特许经营使用费、管理费,是自然资源特许经营中的关键问题,直接关系到保护区的经营与管理。自然资源特许经营一方面需要满足特许经营人的盈利需求,另一方面也要做到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不能过度开发,因此,如何维持经营与管理的平衡,成为目前需要探索的重点。

    由此可见,资源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自然资源也是。景区特许经营,应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放在第一位,首先要保证保护区内保护经费,同时,要建立对景区环境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无序或不按规划开发的企业追究法律责任,至于景区特许经营的方式,除了通常的年限制以外,还可以采取股份制开发的模式,政府以自然资源出资为国有股占一定比例,同时引入公司进行经营。此外,加强保护区特许经营立法,用法律来规范特许经营,保障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