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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现状范文1
【关键词】银行业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现状;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66-04
1993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规范基础,2003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英文缩写:CBRC)成立,行使从央行分离出来的对全国银行业的监管职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在银行业体制改革、风险内控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客观来讲,中国乃至其他国家一直以来较重视银行业微观审慎监管却忽视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问题。几次金融危机的爆发特别是2006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为各国乃至国际组织银行监管的改革提供了现实基础,各国及国际社会普遍注意到单纯的银行微观审慎监管无法实现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因此应在继续完善银行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注重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措施,并需注意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动态平衡问题。
一、银行业审慎监管相关基本问题介绍
(一)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内涵
“银行业审慎监管”是一个复合性词语,银行业,即银行这一金融领域,界定了监管的领域范围。审慎,汉语意思是指周密而谨慎。在这一词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监管”一词,①监管的全称为监督管理。监督,汉语意思是指察看并督促管理,②汉语意思是指照管并约束,以及管辖和处理。而监管一词并非是监督和管理含义的简单堆砌,它有其特定的含义,广义上,监管含有监督和管理的内容,狭义上,监管指的是监督性管理,英文词regulation。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③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监管是指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运用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采取的控制活动。④监管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应当具备主动干预性,并且这种公权力应受到公法的调整。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主任、研究局局长黄毅认为,监管是指政法专门机构为实现特定目标,依法采取措施对一定领域或行业予以主动干预和控制的活动总称。这一定义体现出了监管权是一项公权力这一基本属性,笔者同意黄毅的观点并认为银行业审慎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监管职权,对银行业金融结构的业务风险进行主动干预和控制的活动总称。
(二)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外延
随着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屡次发生,使国际社会普遍意识到仅仅通过对单个银行实施监管措施并不能保证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健运行,并认为应在逐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措施的同时强调将宏观审慎监管措施与之并重。宏观审慎监管是指针对整个银行业体系乃至整个金融系统作为监管对象,自上而下实施的,以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健运行为监管目标的监管模式,并全面考虑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问题。一般来说,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共同的,都是通过防范风险来保护投资者和维护金融稳定,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冲突。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关系错中复杂,不能单纯的从性质上界定二者的关系,应在监管实施中找出二者的动态关系,并依此为基础制定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以发挥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最大效用。⑤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基本问题除上述介绍外,还有其他问题,例如,宏观审慎监管的主体、对象等问题。但这些问题同时涉及到中国监管实践中的现状及完善问题,因此将在下文详述。
二、中国银行业审慎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业审慎监管现行规范性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银行业审慎监管涉及的具体范围应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贷款准备金、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监管的程序性规定等方面。下面将对我国在以上方面的规范及实践现状做简要介绍。
1.资本充足率
2006年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资本充足率作出规定以控制因资本不足给银行自身及银行业和宏观经济环境所带来的风险。我国关于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也符合《核心原则》16条资本充足率原则,需注意的是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核心原则》第三版在第二版强调资本要求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基础上更加强调资本要求所反应的银行业及宏观经济环境风险,体现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发展趋势,对此,我国在以后的立法及法律修订中应予以重视。
2.贷款准备金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本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贷款准备金的监管标准、管理要求等。体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慎监管理念。
3.资产流动性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2009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引》中规定,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同时,《核心原则》原则24对流动性风险做出了规定。
4.风险管理
2006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指引规定了商业银行合规政策、合规程序、合规指南、合规计划、合规评估报告和重大违规事件的报备、报送或报告的具体要求;明确了银行监管机构为实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监管而进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重点范围。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于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等作出规定。《核心原则》原则15对风险管理体系做出规定,例如监管机构确定银行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管),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和缓解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银行的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相匹配等。⑥此外,银监会制定并引发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力求全方位控制各方面风险,实现银行业审慎监管目标。
5.关联交易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在第二款中规定,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也包括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核心规则》原则20规定了与关联方的交易,包括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按市场原则与关联方开展交易、监测这些交易、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类风险等标准。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
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成立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以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审慎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许多制度性成就,但目前取得的成就与银行审慎监管的目标之间仍有许多差距,仍需致力于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学者专家及立法者、执法者等的不懈努力完善之。具体来说,银行业审慎监管仍存在以下问题:
1.长期以来,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足
中国以及世界上的诸多国家一直以来着重关注微观审慎监管,认为银行业监管要努力实现避免单个银行因各种风险遭受破产,但这样的监管措施无法有效应对周期性的金融危机的爆发,特别是2006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也验证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此外,凡事都有两面性,宏观审慎监管也是如此,一味的强调宏观审慎监管并不能完全避免及有效应对金融风险。微观审慎监管及宏观审慎监管的动态平衡问题也需要相关规范制定者及执行者审慎应对。
2.宏观审慎监管主体选择问题
从宏观审慎监管要实现防范及控制整个金融业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业稳定的监管目标中,可以看到宏观审慎监管主体要负责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等整个金融领域的监管。由此引出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的选择问题,并且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确定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业甚至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宏观监管主体问题的规定,为了将宏观审慎监管落到实处,因此笔者认为国家相关部门需谨慎处理宏观审慎监管主体问题。
3.监管的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
201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开展了对中国的金融部门评估规(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 , FSAP),201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披露了中国FASP核心原则评估报告。报告指出,尽管银监会有着清晰的审慎监管目标,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受到国有银行体系服务于经济增长目标的影响,监管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FASP评估团特别指出,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和实现其他目标之间的矛盾,在很多国家都存在,但在中国尤为突出,主要是因为中国在很大程度上通过银行体系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⑦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但是在在监管实践中,银行业监管机构常常行使超法定监管职权外的其他职权。同时各级政府也常常将银行业监管机构作为银行业的主管单位而不是监管单位,并要求银监部门承担法定之外的职责。⑧以上这些都影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
三、完善中国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建议
(一)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足的建议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关注点是不同的,前者强调对整个金融业风险的防范及控制,后者强调对银行业中单个银行风险的防范及控制,为应对长期以来中国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足问题,中国在以后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制定中应在强调微观审慎监管措施的同时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措施,执行者应在执行过程中应积极探求能有效防范、控制微观风险及宏观风险的措施。即,微观监管措施与宏观监管措施之间并不是毫不相关的关系,笔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是交叉的关系,例如相关调查权的行使必定同时涉及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的有关资料、人员等的审查,这无疑是对微观审慎监管目标及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的实现都是有利的。同时,在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动态平衡问题上,审慎监管的相关规范制定者及执行者应经常关注经济学领域关于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关系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不是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同时采取就能有效应对风险、维护银行业稳定。胡利琴、彭红枫及彭意三人在研究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问题时,通过同时引入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变量,分析两者对监管目标的作用方式,若对监管目标的影响是同向的,则说明两者是协调的,否则说明两者在当前监管环境中是冲突的。⑨他们通过研究得出了我国当前阶段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并不完全协调,从以微观审慎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过渡到两者配合的审慎监管形式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阶段。因此需要在逐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构建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协调的宏观审慎监管措施体系。
(二)宏观审慎监管选择主体的建议
目前,学界针对银行业审慎监管主体问题上莫衷一是,具体来说,有学者主张有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业审慎监管主体,主要理由是:1.央行的目标之一是避免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本条是关于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法律规定,所以央行拥有宏观审慎监管权有法律依据。2.由央行作为监管者能有效避免多个部门合作应对危机的低效及处理不利。3.央行作为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者身份使其更合适作为银行业监管主体。另有学者认为应遵照中国以往做法另设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主体,主要原因有:1.央行作为宏观审慎监管主体会使其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权力间相互制衡;2.使央行在应对系统性危机时因同时处于不同身份而无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在央行下设立一个专门的宏观监管部门,国务院选任宏观监管部门组成人员,此部门在组织上隶属于央行,但独立行使职权,其职权行使行为受央行监督,宏观监管部门监管决策理念应与央行宏观经济政策相适应,宏观监管部门作出任何监管决策时应向央行备案。当宏观监管部门监管决策与央行宏观经济政策相背离时,由国务院裁决该监管决策是否实施。这样即避免宏观监管者因不了解央行宏观经济政策而无法实施高效益监管,又避免了由央行充当宏观监管者而导致权力集中问题。但我国具体由谁充当宏观监管者角色更适合需靠实践考验。
(三)完善监管独立性的建议
银行业监管的独立性是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前提,也是监管机构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针对第二章中影响监管独立性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1.成立自律组织
成立银行监管协会性质的自律组织,该组织由金融消费者、经济学家、律师、会计师等人员组成,该协会应倾听社会对银行改革和监管的政策意见,回应社会对银行业监管的诉求,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的公正性,以增强银行业监管的独立性。
2.扩大PCA的适用
PCA指“立即干预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指商业银行出现某种情况时,监管机构应自动采取相应的干预和处罚措施。目前PCA主要应用于资本监管中。应扩大PCA的应用范围,增强监管技术上的独立性,例如,对于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立即自动采取处罚措施,提高审慎监管程度。
3.组织专业素质培训
监管机构应经常组织进行专业素质培训,提高监管专业水平、明确监管职责范围,按照监管法律法规行使监管职权。
此外,笔者认为影响监管部门独立性改革最根本障碍是中国国有银行体系服务于经济及社会目标的体制,而改善这一问题需要中国长期的努力。
四、总结
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后危机时代,中国及其他国家普遍意识到完善银行业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需考虑到风险从宏观角度上对整个金融业的影响,所以宏观审慎监管是与微观审慎监管处于同一层次并需要给与关注的监管措施,目前我国已开始了对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实施,并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在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动态运作及宏观审慎监管具体运作模式等方面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在全球化及我国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背景下,我国应在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各国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合作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监管措施,以促进银行及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注释:
①⑥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12)[M].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45.
②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出版社,1979:539.
③黄毅.银行监管法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2.
④赵锡军.论证券监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2.
⑤⑨胡利琴,彭红枫,彭意.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协调问题研究[J].管理世界,2012(11).
银行业现状范文2
【关键词】金融 银行 经济 转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迅猛,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因此,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推动了银行业的快速发展。
一、银行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7月底,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212.72万亿元,负债总额196.40万亿元。从机构类型看,资产规模较大的依次为: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分别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的份额36.6%、18.8%、13.5%和11.9%。其中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迅速,2016年各月总资产以及总负债增速与上年同期增速率均在16%。然而近年来,不同于以往的高速增长,我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进入相对稳定的发展状态。在新常态的背景环境下,我国银行业整体规模稳中有升,但规模增速也有所放缓。
(一)利差空间逐步压缩,积极转变盈利模式
从银行收入结构而言,存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2015年我国银行业利息净收入占整体收入的57.7%。其中企业贷款一直在商业银行贷款中占据着主要部分。然而,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持续推进,在流动性改善以及市场竞争加剧的环境下,商业银行的利差空间被逐步压缩,银行净利息收益率平均水平持续下降。面对经济新常态,存贷利差收窄的趋势,我国银行业积极进行调整,积极转变盈利模式,正在经历着一系列变化,如依托电子科技技术,由传统物理网点向智能化、轻型化网点方向转型。2015年,银行业离柜交易达1085.74亿笔,离柜交易额1762.02万亿元,同比增长31.52%,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网上银行交易额分别同比增长了122.75%、171.64%、195.67%、28.18%。
另一方面,在传统贷款业务方面,公司贷款持续增长,贷款投向不断优化,“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增长较快,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小微企业新增贷款2.11万亿元,增量占同期企业新增贷款的38.1%;同时,随着我国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及消费观念的转变,个人金融产品和服务也随之持续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2年我国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消费贷款余额为104,357亿元,2014年为189,520亿元,2012-2015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2.01%,增长显著。此外,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以16家上市银行为例,2015年共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7461亿元,同比增长15%,新型中间业务收入贡献度显著上升。
(二)市场结构日益丰富,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从各类银行发展情况来看,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日益丰富,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中小银行市场份额迅速提升。2016年第一季度末,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类金融机构总资产占比同比分别提高0.35、0.9和1.68个百分点,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占比下降2.9个百分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进程加快,进一步实现了业务结构综合化、客户结构均衡化和收入结构多元化发展。另外,我国银行业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5年末,总计22家中资银行开设了1298家海外分支机构,覆盖全球59个国家和地区。
从银行资产情况来看,收到近年整体经济下行的影响,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普遍出现“双升”的情况。
二、我国银行业发展趋势
从国际上来看,全球经济尚未脱离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和发达经济体与新兴经济体的结构性问题将继续影响全球经济复苏。从国内经济状况来看,经济总体仍将处在去产能、去库存的过程中,从投资和出口导向型的增长模式向消费和创新驱动的增长模式转变。随着经济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形势也日趋复杂,一方面是供给侧改革将促进部分行业、企业产能出清、提质增效,但也会对银行资产端产生一定冲击,银行业需要不断提升防风险能力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服务水平;另一方面,银行业高利润增长的时期接近尾声,在改革、创新和竞争加剧的背景下,银行业自身发展转型的任务更为艰巨。
(一)调整收入结构,探索新盈利模式
在银行的利息收入增长普遍乏力,净利润的稳定主要依赖非利息收入的快速增长的情况下,银行业将呈现净利息收入占比持续下降、非利息收入占比持续上升的趋势。在利率下行的环境下,各银行通过业务联动、产品创新、渠道创新、协同发展等途径探索新的盈利模式。
另外,随着商业银行向轻资本模式的转型及不断深化集团内协同效应,以、私人银行及资产托管为代表的及管理类业务将呈现较为突出的发展势头。
(二)结合信息技术金融创新,提高服务效率
信息科技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为传统银行业带来新的挑战与机遇。互联网金融注重客户体验、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的特点。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视客户全方位数据特别是非结构化数据的收集,并据此分析和挖掘客户习惯,预测客户行为,有效进行客户细分,提高业务营销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用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增强用户黏性。客户需求已部仅限于快捷的贷款,更包括结算、理财、咨询等在内的金融服务,未来银行业应满足这些金融需求,同时打造线上线下服务的一体化。
(三)继续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小微和“三农”发展
目前我国服务大型机构的体系比较完备,但在服务小微和“三农”领域存在明显的不足。在农村金融政策频出的支持下,银行在“三农”领域的布局也正加速推进。预计未来银行业将跟随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绿色化、精品化的发展趋势,以规模种养农户、农机大户及国家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重点,积极增加信贷投入,提供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投资理财、外汇结算、农户便捷交易等综合服务,以此为新增长点。
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的阶段的同时,传统的银行盈利模式已不可持续,银行业也被推到了转型的风口浪尖上。在政策的推动下,不少银行在积极挖掘已有市场与客户的同时,也在开拓新的市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兴起,信息技术和其他新兴技术的应用不仅能极大的解放传统银行服务过程中的低价值、重复性操作工作,各种散落的数据也将重新被识别、收集、整合和挖掘分析,为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提供了新的可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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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现状范文3
关键词: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营销机制
21世纪第一个10年已经过去。其科技化、信息化的特征也逐渐融入到人们的生产及生活方式中,反映在金融领域中,最为突出的创新即网上银行的出现。自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商业银行以柜台为主的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顾客的需求,在此背景下,与互联网结合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逐渐形成网上支付、在线理财等一系列网上银行业务。
一、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现状
(一)网上银行的概念
网上银行(Intemet Banking)又称为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银行借助网络和其他电子通讯手段,以传统的银行柜台业务为基础,为客户提供综合的、实时的金融服务。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网上银行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大部分国家已经开始了本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探索。并已形成了自己比较独特的业务体系。培养了广阔的受众群。网上银行业务已经成为银行间竞争的焦点。
(二)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现状
第一。数量持续增长。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不断加快。网络技术也逐渐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这就为网上银行不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1998年招商银行一家独自试水网上银行业务。而现如今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等均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数量持续增长。
第二。业务量不断增加。随着各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大范围推广以及人们对于网上银行认知程度的加深。我国网上银行年交易额从2003年仅仅二十几亿到2009年已超过了400亿,7年间增长了超过15倍的交易量,而2006-2007一年的时间增幅就超过了100%,这一组组数据都充分证明了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同时用户数量也从当初少有人问津到如今已过亿。
第三。业务种类逐渐丰富。形成自有品牌。10年间,我国商业银行紧跟时代潮流。不断研究市场的需求。过去网上银行业务种类单一、有限。而如今业务种类丰富、服务品种繁多,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独有的品牌。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的金融@家,招商银行的“一网通”。中国建设银行的“e路通”。都在客户中间有良好的口碑。
第四,外资银行已经开始进入我国网上银行领域。在中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也开始关注并涉足中国网上银行,目前已有汇丰银行、花旗银行、恒生银行等十几家外资银行面对我国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并和国内银行展开竞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加深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深化,未来将会有更多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网上银行业务领域。
(三)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首先。缺乏个性化服务。网上银行的优势之一就是可以向客户提供“点对点”的服务,而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时。多数业务仅仅是柜台业务的复制,并没有深入挖掘客户的信息,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群制定差别服务。同时,不同的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种类有明显的趋同现象,服务差异化程度低,缺乏独特的市场定位以及对市场和目标客户群的选择、定位,没有充分利用网络及时地收集客户的信息,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其次。行业环境。目前。我国的网上银行都是各商业银行自己的系统,而业务一般也仅限于一个银行的系统内部,这虽然防止了客户流失。但跨行间支付这种银行间的互通互联的业务才是网上银行发展的趋势。
第三,营销机制不完善。个人业务中,客户群细化程度不够。都市白领及受过良好教育的新锐人群收入较高、经常网上购物、乐于接受新鲜事物,成为个人网上业务中的主要客户源,对于此类人群的业务也日趋完善。但同时,银行不应忽略未成年和老年人,针对他们的网上业务并没有大力扶持的趋势,网上银行助学贷款及一些夕阳理财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屈指可数,这就白白的流失了潜在的客户源。企业业务中,虽然B to B以及B to C模式已在中国发展多年,但其网上业务成交量规模小,始终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严重限制了网上银行企业间电子业务的发展。
第四、网络安全威胁依然存在。尽管网络已经普及,网络技术也快速发展,但从技术层面看仍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网络安全。一些不法分子和黑客利用人们薄弱的安全意识、网络技术的漏洞以及银行管理的不规范。盗取客户的帐号、密码及其他信息,给客户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客户继续使用网上银行的信心,不利于网上银行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然网上银行已经进入我国十余年,但是立法方面的工作依然相对滞后。直到当前。国家依然没有更新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仅仅是由《网上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多年前出台的文件在维护网上银行的正常进行。因此我国继续出台一部全面规范网上银行的法律。明确规定在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的过程当中。交易规则。各方享有的权力、履行的义务。违规时的处罚等。
其次,对于网上银行的监管还不到位。由于网上银行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考虑到它各方面的特殊性,对其的监管也应该不断探索、完善,形成比较个性化的监管。而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乏以及管理经验的缺乏。近些年来对网上银行的监管不尽人意。给某些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网上银行淡化了国界,其业务可以延伸到全世界各个国家,所以对于跨境的各种交易必将涉及到国家与国家的往来,这就要求监督部门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国家间对于某项业务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甚至出现跨国犯罪时立刻出面给与协调。而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二、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对策
(一)加强商业银行自身建设,提高网上银行业务水平
银行业现状范文4
关键词: 区域经济 银行业交叉销售客户关系
中图分类号: F83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8-054-05
交叉销售是以企业与客户的现有关系为基础,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满足客户多种需求,销售更多的产品的营销方式。早在1965年,交叉销售的概念就出现在国外银行业,目前是跨国银行获取盈利的重要方式。北京作为我国的政治经济中心,基础设施完善、技术发展迅速,同时还是金融服务发展最快的区域,但竞争也最为激烈。北京地区的银行业不仅要面临着众多国内银行业的激烈竞争,而且还要应对国外强大竞争对手所带来的威胁。因此,伴随北京地区金融需求的增长,促进交叉销售对北京地区银行业来说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一、银行业开展交叉销售的利益
银行业通过实施交叉销售可以为自身带来多种利益,尤其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交叉销售能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
交叉销售是关系营销的体现,通过对同一客户销售产品使得银行能够更好的理解客户、搜集到客户的有用信息,并从中分析客户的行为模式和购买规律,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随着购买产品的增多,银行与客户之间越容易建立信任和依赖关系越强,客户越不容易流失,银行也就有更多的信息和机会交叉销售其他的产品和服务。研究表明,如果顾客在银行中只有一个支票帐户,银行留住顾客的概率为1%;如果顾客在银行只有一个存款帐户,留住顾客的概率为0.5%;如果顾客同时拥有这两个帐户,则银行留住顾客的概率会增加到10%;如果顾客享受到3种服务,概率将会增大到18%;而如果顾客使用4种或更多的产品和服务,则银行留住顾客的概率将会增大到100%。
(二) 交叉销售能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由于金融资产的同质性,交叉销售使顾客资源、信息管理、经营管理、技术开发、营销渠道等等方面产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尤其是由一个整合后的金融集团提供一整套金融服务,可以比由专业金融机构分别提供一种金融服务的成本更低、利润更高。美国管理科学院的一项研究表明,开发一个新客户的费用是保持现有顾客的6倍。而且,将产品或服务推销给原有顾客的成交机会比推销给新顾客高出很多。从成本方面来考虑,交叉销售是建立在现有顾客基础上的,随着银行与顾客关系的深入,向顾客销售的边际成本也随之降低。据美国西北银行估计,对顾客销售2个产品,每年可从他身上获利22美元;销售数增至4个,获利增至113美元;销售数增至6个,获利额将跃升至147美元:一旦销售数达9个以上,获利额将激增为391美元。
(三) 交叉销售能获取协同效应
通过交叉销售可以获取以下几种协同效应:第一,运营管理的协同,即在多种产品上共享资源,如共享销售渠道、信息平台、管理和研发人员等;第二,客户或市场协同,即向老客户销售新产品并提供一体化服务,能够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客户稳定性,如银行拥有庞大的客户群和营业网点,利用营业网点和现有客户群实施交叉销售的边际成本很低,边际收益却非常高;第三,财务协同,即在金融控股集团层面,实现资本和规模优势,使经营风险和资金成本降低,通过对财务资源进行统一规划使用,产生正向现金流的业务可支持产生负向现金流的业务,使内部资金运用更有效率;总而言之,通过交叉销售可以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减少重复的岗位,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拓展市场增加利润。
二、 北京地区银行业交叉销售现状
北京地区的经济、金融的发展水平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市场竞争的激烈与未实现的客户需求缺口同时并存,为交叉销售提供了机遇与挑战。
(一)北京地区银行业实施交叉销售的SWOT分析
北京地区的银行业的分析有两个参照点,一是外国先进水平,二是全国平均水平。从SWOT分析可以看出,北京银行业交叉销售既有广阔的前景,也面临制约:
从内部看,北京地区银行业的优势主要来自银行业的信誉与基础设施,尤其是以银行网点为代表的销售渠道极为广泛,是零售业务开展的绝佳条件。就外部的机会来看,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集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于一身,市场潜力巨大,相对全国水平来说,客户经济实力较强、金融需求多样化。2008年北京地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488亿元,全市人均GDP达到63029元。2008年北京地区银行营业网点3379个,存款总量达3.77万亿,贷款总量达1.98万亿,分别占全国存贷款总量的9.4%和7.2%,实现各类证券交易额9.98万亿,保险收入498亿,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分别为5.5%和3099元,居全国首位。2008年年底,北京共有A股、B股和H股上市公司139家;同期,北京市在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取得的总市值占全国A股市场总市值的53.4%,总资产占全国上市公司总资产的68%。
北京银行业的内部劣势主要来自分业经营制度、市场定位重叠、产品差异不足,尤其是信息技术的使用虽然领先于全国水平,但远远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所面临的外部威胁主要来自缺乏对交叉销售的法律支持、地区市场竞争激烈等方面,尤其在跨国银行大举进入的情况下,高端客户容易流失。还面临高端的企业客户“脱媒”,以直接融资替代银行间接融资,如2007年,北京企业集团发行1390亿元短期融资券,发行期数和发行额分别占全国的22.9%和43.2%。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一些企业集团的直接融资规模超过了银行贷款,降低了对银行信贷渠道的信赖程度。
因此,北京地区银行业实施交叉销售,既面临机遇的诱惑又面临强烈的挑战。
(二) 北京地区银行业交叉销售形式多样
随着国内银行业营销意识的觉醒,北京地区银行业占据得天独厚的条件,交叉销售的开展形式日趋多样。在我国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除了银行业内部产品的销售外,跨行业的交叉销售也较为丰富,如银行代销保险、银行代销基金。针对公司客户和零售客户,交叉销售的内容不一样,并且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之间还可以通过私人银行、保险、信用卡等进行互动交叉销售,如向企业的股东推销私人银行、向员工推销保险和信用卡等。
(三)北京地区跨行业交叉销售模式正从初级阶段向更高层次过渡
在分业经营的制度下,只有光大、中信、平安这样的金融控股集团可以在集团层面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的业务互动来实施交叉销售,如2008年上半年中国平安产险业务保费收入的14.0%、银行业务新增对公存款的9.1%及新增信用卡的55.8%、年金受托业务新增规模的12.5%及投资管理业务新增规模的12.7%来自交叉销售。但是,绝大多数银行是通过兼业的形式销售保险、基金、信托理财等产品,此类代销协议往往是短期的,主要目的是利用银行的网点、客户资源来销售产品,银行收取一定的费,属于交叉销售的初级阶段。随着金融市场、政策法规的变化,以股权合作为特征的更高级形式逐步出现,如2008年《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允许银行投资保险公司,使进一步的银保合作、交叉销售成为可能。
(四) 银行在金融行业交叉销售中扮演“被动”主导角色
银行借助其优质的信誉、广泛的客户资源、营销渠道,在金融业交叉销售扮演着主导角色。但是,通过分业经营下的代销业务,保险、证券、基金借助银行的网络优势和信誉扩大了客户基础和市场,银行虽借此可获取一定中间业务收入,但主要是为其他金融机构“打工”,而所销售的投资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人寿保险等同时具备了储蓄、投资、保险的功能,因而对银行的储蓄、基金、国债具有较强的替代性,而非互补性。交叉销售的利益主要是从银行流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到银行的利益流向较少。现实上,银行在交叉销售过程中存在被动的一面。
三、 北京地区银行业交叉销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分业经营成为交叉销售的制度障碍
分业经营限制了银行向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其影响在批发业务方面更甚于零售业务。大部分银行只能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交叉销售协议的方式来进行,这种方式属于交叉销售的较低层次,较容易产生不同利益体间的利益冲突。如银保间交叉销售协议中,银行由于其相对强势地位,不断提高利润分成,导致其代销保险的手续费由一开始的0.3%不断上涨到5%-6%,挤占了保险公司的大部分利润。银行与证券间的交叉销售也因利益冲突的存在而难以深入,如银行需要证券的支持来开展理财业务,而证券业完全有能力自行帮助顾客理财、因此不愿银行分享自己的利润。
(二)基于交叉销售的资源共享层次较低
实施交叉销售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由于目前的兼业的交叉销售模式的资源共享多体现为营销渠道共享上,而产品设计、信息平台、后台服务、组织协调、流程优化方面则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在客户信息资料方面,数据平台不统一,客户信息难以做到切实共享。绝大部分的银行与证券、保险公司没有数据互通。
(三)各类银行目标市场重叠、产品单一
虽然北京集中了全国的金融资源,金融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金融机构数量位居全国首位,但北京地区银行业所能提供的产品依然单一,营销意识仍然停留在以产品为中心上,以顾客为中心的营销流于形式。各类金融机构云集北京,但各自的市场定位并不明确,造成了同一客户群、同一市场中竞争激烈。而针对特定市场开发新产品的经验和技术不足,营销模式仍为大量营销,一对一的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营销依然停留在口头上。
(四)交叉销售的管理比较落后
北京地区银行业对于交叉销售的管理方式上还是较国际水平相对落后的。就交叉销售的四个环节:整合客户信息、识别交叉销售机会、实施交叉销售、评估交叉销售绩效来说,首先,客户信息集中、整合的能力差,难以运用CRM系统识别交叉销售,我国银行业实行实名制还不到八年时间,也就是说银行的历史数据中有客户信息的并不多。实施实名制后,客户信息也也仅限于姓名和证件号。在不同系统中存储的客户信息彼此是矛盾冲突的, 无法全面反映真实的客户信息。因此,北京地区银行业大多依赖柜员推荐、销售人员自身发现交叉销售的机会,实施成功率低。在营销渠道方面,仍以银行营业网点为主要平台,网络平台、呼叫中心、直邮营销渠道的利用率低,尤其是网络平台的交叉销售功能不强。呼叫中心是目前的一个新兴的识别机会方法,但是顾客的接受程度,以及真正能够为银行业带来多大交叉销售机会还有待考察。
(五)交叉销售带有盲目性
交叉销售的直接评价指标为交叉销售率,但根本目的却是提高银行业的利润,然而,迫于竞争压力各大银行的交叉销售存在着盲目性,忽略了获利能力这一根本目标。例如,北京地区信用卡市场如今成为各大银行较量的战场,北京市银行卡发卡市场继续保持增长。截至2009年4月,全市共发行银行卡9898.85万张,较去年同期增加1218.12万张,同比增长14.03%。其中,发行贷记卡1581.44万张,较去年同期增加509.69万张,同比增长47.56%。但实际使用信用卡的用户数量大约只有这一发卡数字的三分之一。大多数银行的做法是将信用卡交叉销售给自己企业客户下属的员工,但这些信用卡是否被使用、是否能给银行带来增量的效益则没有评估。这种无利可图的交叉销售越多给银行带来负利润越多,因此,营销成本和顾客赢利性是交叉销售必须考虑的因素。通过赢利性分析还可以使得企业在交叉销售的实施过程中正确地分配营销资源。
四、 若干策略选择
(一) 不同银行确立不同的交叉销售目标市场
为了提高交叉销售的效率,不同层次的银行需要根据自己的资源优势,依托核心竞争力,确定交叉销售的目标市场。在推进其他业务的同时,深度发掘目标市场,提高交叉销售的精度。
(二)从银行整体上真正实现“以客户为中心”
1. 从组织结构上保障以客户为中心
为了提高交叉销售效率,促进银行利润提高,应当在组织结构上进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改革,优化流程、全面推行扁平化管理;建立起包括市场部门、业务支持和管理部门以及保障服务部门三个层面的组织机构,将所有的营销资源集中于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按授权管理原则,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流程的无缝衔接,全面提高部门间协同工作的能力和效率。同时,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引导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人员之间的协作,使各部门自觉地将利益同银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建立不同部门之间、不同员工之间的交叉销售的利益分配机制,进而调动各个客户经理及银行内部各个部门之间开展交叉销售的积极性,从而顺利实现交叉销售。
2. 从产品的设计上满足客户需求
2008 年北京市银行业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分析发现,北京市消费者对银行业服务的满意度指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北京地区银行的服务与客户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不同客户的需求是不一样的,而我国银行业的金融产品存在严重的趋同化现象,加剧了同业间的盲目竞争。因此银行一方面要对已有的金融业务品种、功能进行整合完善;另一方面要根据市场定位,在深入分析顾客需求的基础上,加快产品创新步伐,开发出个性化产品,把细分市场做深做精。
(三)建立有效的客户数据库、利用CRM发现识别客户实施精准营销
在建立客户信息为中心的综合业务系统平台之后,需要建立统一的业务应用平台,实现经营模式由以“账户”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因此在CRM建设中,银行应将原始数据转化为策略性的信息,为商业银行提供准确、及时的业务和管理信息,更能对信息进行功能性的查询、分析和决策建议,为营销活动的开展提供详实的信息支持。并且要进一步切实落实银行的交易系统对接信息管理功能,及时更新和完善客户信息。使银行的信息建设充分与业务接轨,使IT投资产生具体的业务价值。
(四)充分利用各种营销渠道,拓展网络银行的销售功能
根据国外研究,不同销售渠道的销售效果是不一样的,三种营销渠道――零售营业网点、呼叫中心、直邮交叉销售的成本由高到低排列,但营业网点的预期回报率最高、呼叫中心居中、直邮最差。根据2008 年北京市银行业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结果,北京地区有53.56%的消费者选择自动存取款,有34.78%的消费者选择到柜台办理一切业务,有5.93%的消费者选择自动缴费,有5.14%的消费者选择网上银行,只有0.59%的消费者选择电话银行。这意味着北京地区的营业网点仍然是与客户接触的主要渠道,也是实施交叉销售、建立客户忠诚度和深化客户关系的最佳选择。因此,在营业网点现有的交易服务功能基础上强化销售和咨询功能非常重要。另一方面,以ATM为代表的自助终端、在北京的普及率非常高,但是主要限于存取款功能,没有实施销售功能的附加,随着网上银行的迅速发展,银行不但需要继续增强网上银行的交易与结算功能,同时需要拓展网上银行的销售功能。
(五) 加深银行业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
目前, 北京地区的银行通过代销各种集合理财计划、基金产品、保险产品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产品线, 但在与证券、保险公司的渠道共享上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从银行与保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合作模式上看, 按照整合的程度,自低而高分为普通关系、排他关系、战略联盟关系。可考虑通过与证券、保险公司相互渗透的联盟战略, 将银行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 并通过客户资源整合与销售渠道共享, 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结论
综上所述,北京地区银行业在交叉销售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既面临机遇又遭遇挑战,需要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进一步通过市场定位、组织结构改革、流程优化、产品设计、信息资源集中等措施来提高交叉销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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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现状范文5
1、“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和《商业银行法》(1995)确立了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原则,1998年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开始建立分业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省级分行,成立跨省区分行,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至此,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在我国形成。
2、较为完善的监管法律框架。《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金融监管的权利,人民银行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金融行政法规和规章,出台了《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明确了金融监管和金融业务的具体内容、操作方法和程序,建立和完善了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
2003年修订了《商业银行法》(1995)并出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2004年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
3、不断明确的监管目标。《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指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是对金融机构监管的目标。《人民银行法》(1995)规定“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提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它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监管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监会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4、较为全面的监管内容。(1)市场准入监管,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2)业务运营的监管,包括对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业务范围、盈利能力和内部控制;(3)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和市场退出的监管,主要方式是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如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关闭了5家城市信用社、1998年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16家城市信用社和广东省恩平市18家农村信用社。
5、直接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大力加强现场监管。2004年银监会先后组织开展了四次大规模的检查活动,对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汽车等行业贷款实施专项检查,对电石、铁合金、焦炭等行业贷款开展专项调查,对在建和拟建项目固定资产贷款予以全面清理,配合查处了江苏铁本、宁波建龙等案件的银行贷款违规行为。据银监会统计,2004年全系统共派出现场检查组16700次,检查各类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74911个,检查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金额5840亿元,提出整改意见58247项,处罚违规机构2202个,处分相关责任人4538人,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244人,发现涉嫌案件274起。
在非现场检查方面,我国已建立了监管报表的报送、分析和信息披露制度,改进了银行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考核指标,按照金融机构的属地原则建立了至上而下的非现场检查责任制,确立了对非现场监管的报告制度。2004年,在不良贷款反弹压力加大和高风险机构支付风险逐步显现的不利形势下,各级银监机构实行了不良资产按月监测分析制度,督促银行加强对已核销贷款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不良贷款继续实现“双下降”。截至2004年12月末,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减少3946亿元,比例较年初下降4.56个百分点,已降至13.2%;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下降544.64亿元,比例较年初下降6.27个百分点。
6、不断加强的监管国内和国际合作。2004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及联席会议机制。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国际合作,陆续建立了双边及多边合作机制。2003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已同美国货币监理署、英国金融服务局等分别签署了“监管信息交换协议”和“双边监管谅解备忘录”,成立了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邀请国际知名专家和经验丰富的监管人才担任委员以强化银行业的风险监管,为实施有效金融监管创造了条件。
银行业监管的差距
银监会根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进行的自我评估表明我国的银行业监管离《核心原则》要求有七大差距:
1、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受内外部环境的制约较大。从外部环境看,评估小组认为我国宏观经济从总体上看稳定性和持续性在增强,但仍存在结构失衡等影响持续性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制约着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从银行监管的内部环境来看,主要存在监管者责任不够明确,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制约,银行监管法规框架存在缺陷,监管支持系统还较薄弱等。
2、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还不够规范、高效和透明,现行法规规定的有关发照标准存在缺陷,没有制定明确的细则;对商业银行新业务的准入设限不科学,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也影响着银行监管有效性的提高。
3、还没有建立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的监管法规体系,法规的制定、修改还不够及时;对商业银行资本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的监管存在诸多缺陷;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尚没有提出一整套有效的办法等。
4、持续银行监管手段如现场检查尚未实现制度化,缺乏计划性、连续性;非现场监测的风险识别、分析和预警功能较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有机结合不够;对商业银行特别是国际活跃银行的并表监管能力不足。
5、监管信息的统一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性方面尚需花大气力改进。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信息的连续性和相关性、银行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都急需加以调整、改进。
6、是目前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由此导致监管机构对有问题银行处置不及时,成本高,也影响了监管的效率。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着监管者权威不强的问题。
7、对商业银行境内外并表监管的能力严重不足;与一些东道国监管当局信息交流的范围和深度十分有限等等。
提升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对策
1、监管处罚的范围应包括与银行违规经营案件有关的企业单位。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表明:需求决定供给。目前我国的银行违规经营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些不法企业不法分子勾引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所导致,但在检查出问题时处罚的主体是往往是银行工作人员,那些不法分子与不法企业却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应当从源头上堵住银行业的违规经营的诱因,建设诚信企业和诚信经营,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贯彻并改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提高资本充足率。资本监管是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状况离巴塞尔协议的8%的资本要求和核心资本4%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3年末,中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1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严格贯彻实施将促进银行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产的质量,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但该办法未对操作风险进行量化,缺乏有效的风险评级模型,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比尚有一定差距,是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
3、进一步明确今后一段时间监管的工作重点。(1)促进银行继续降低不良贷款比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积极催收,采取多种形式处置,最大限度回收,减少损失。要通过加强内控,完善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制度,健全贷款评审决策机制,严格控制发生新的不良贷款。(2)深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要完善银行内控机制,加强管理,改进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在此基础上,实行彻底规范的重组和改造,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其他商业银行也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3)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整顿农村信用秩序,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
4、建立银行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根据我国的实际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制定详细可行的银行金融机构市场推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机构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退出市场,及早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系统的安全。
5、加强对外资银行机构的监管。随着全面履行入世协议,外资银行机构进入国内金融市场的越来越多,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应全面研究借鉴发达国家并表监管的经验和资本账户开放趋势下的银行业监管问题,提高监管的技术水平,维护金融安全。
银行业现状范文6
【关键词】银行业 监管现状 发展 趋势
一、我国对银行业监管的现状
1.利率政策
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 农村 、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但是
二、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 法律 体系的相关思路
我们正处于一个 金融 市场迅速创新、竞争不断加剧的年代。这对我国银行业的 发展 和银行业法规建设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监管部门应当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明确相关政策法律改革调整思路,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