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范文1
关键词:核电工程;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行为评估
中图分类号:TM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建安承包商)应按照合同期限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建设单位(发包人)交给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履约时间长,耗资大,涉及面广,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还包括与此相关的勘察、设计、物资供应、运输等环节,发包人就需要对承包商的合同履约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承包商按工程承包合同完成工程产品的建造任务,督促承包商加强管理力量和提高管理的有效性,以使工程能健康、平稳、有效地推进,从而达到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特别是对核电项目来说,加强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是核电站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选择可靠的承包商并进行有效的管理是核电厂安全运行的保证。
2建安承包商监督管理的机构及职责
2.1监督管理机构
目前,总承包商与建安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建安承包商在项目现场接受总承包商的统一管理,对总承包商承担分包合同内规定的责任并履行相关义务,总承包商控制合同管理、建设资金的支付,控制工程安全质量和工程进度等,建安承包商处于被监督管理的状态。在核电工程中,作为总承包商的工程总承包公司,项目管理的矩阵模式是被广泛采用的。项目实施中的技术责任以及其他带有共性的活动由设计、采购、建造等技术职能部门承担,项目的计划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安全质量和接口控制等则由项目管理部门承担。在现场项目部设立施工管理部、设计管理部、HSE部、QA/QC部、项目控制部、合同部、材料管理部、信息文档部等相关部门实施对施工承包商的监督管理。同时,这些项目部现场业务部门也接受公司相关隶属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里以一般核电工程公司的普遍做法,即建安合同处作为公司负责项目建安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归口负责各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合同部作为负责项目建安合同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归口负责本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2.2相关部门和职责
责任部门:建安合同处,归口负责各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为项目部合同部对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监督、指导和支持,负责定期对各项目部承包商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评估,负责各项目部承包商合同执行重大商务问题的协调解决。
项目部:项目部负责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监督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项目部合同部:归口负责本项目部施工承包商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包商合同的开工管理、分包管理、日常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合同业务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以及合同结算、关闭。项目部其他部门:在各自相应职责范围内对承包商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3核电工程建安承包商项目定期行为评估
3.1合同开工前监督检查
3.1.1施工前启动会
在承包商开始工作之前,合同管理人员应组织与承包商之间召开一次施工前的启动会。会议的长度、参会者、议题、工作的场所、承包商往往根据工作内容而定。施工前的启动会要在人力动员之前、合同谈判结束且合同授予后进行,启动会应该在合同签署后(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启动会的首要目的是向参会人员明确现有的信息和条件,便于承包商提交其现有的人力动员计划。潜在的矛盾问题并不在会议上说明,而应该在启动会之前的单独的会议上讨论处理,这是因为开工会议的主调应该是积极主动和专业的,如会议充满了分歧和矛盾,举行开工会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3.1.2开工所需工作清单和合同开工令
1)合同管理人员应为每个合同提供一个落实内容清单,这个清单帮助项目管理人员收集跟踪承包商在合同授予后直到合同关闭时应提交的工作清单。合同管理人员可以从合同的范本里优化形成自身需要的个性化清单,一旦个性化清单生成,针对于各个合同可作适应性修改。该清单为合同开工流程的一部分,适用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应由合同经理准备。合同开工令由项目现场总经理签发给承包商(详见表1-1)。
表1 -1承包商合同开工令
(根据需求可用额外表格)
每份合同必须要求有1-7项。其他项根据项目机构决定选用,8-16项是样例,可以添加其他项。
承包商凭此文件开始在现场施工
合同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管理工程师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2)此表的目的是提醒承包商在现场开始实际工作之前应该完成落实的项目和活动。详细的清单内容根据不同的合同会做适当的删减优化,一些诸如保险证明,安全计划,QA/QC程序和计划需要得到相应批准。在所有事项得以批准且文件收集完整后,由项目部合同经理进行审核,项目部现场总经理负责联署上述文件。这份联署的文件连同授权现场实际工作开工许可的正式信函将发至承包商。承包商在收到此完整的、经过联署的、由项目部正式发出的开工许可之前,不允许开展任何现场实际工作,包括材料和设备进场。
3)上述需要落实的项目由项目部各相关部门负责跟踪,由于涉及到承包商的责任范围,应认真对待处理。以下方面是工作开始前应予落实的或开始后需要尽快落实的内容。
保险:在承包商出具合格的保险证明,即保险公司证明合同里要求的保险条款均已生效之前,承包商不允许开展现场任何活动,包括人力动员。此保险必须包含“此保险在得到项目部书面通知之前30天不能被取消”的规定。
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信用证:项目部合同管理员确认承包商及时提交的满足合同要求的各种担保。
安全:在承包商人力动员之前,项目部对承包商的安全工程师的简历进行审核,并作面试,批准。如果任何安全工程师没有被项目部批准,承包商须提供其他符合要求的安全工程师,因此产生的计划延误责任由承包商承担。在项目部对承包商提交的安全计划和安全程序审核批准并确认无误或者没有反对意见之前,承包商不能开展工作。
质保大纲:根据合同条款,承包商应该提交完全满足要求的质量保证程序。在质保部门审核批准承包商所有提交的质保程序之前,承包商不能开展工作。
设计信息和材料提交需要项目部审核:合同要求承包商提交设计信息和制造厂数据信息供项目部审核批准。未经项目部审核情况下完成的工作,存在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
计划及其关联信息:根据合同授予日期与要求承包商进场日期的时间间隔,密切跟进承包商需要落实的项目,包括:动员计划(人员和工机具)、采购信息、大件吊装/起重。
需提交的付款文件:商务条款里应明确规定进度/里程碑付款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3.2日常执行监督管理
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建议
1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保持了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但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状况,与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并提出对策。
1.1建筑安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目前,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对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而对全国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监管下作未完全到位,也未全面有效地履行对建筑业和各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我国建设工程安伞管理工作月前仍处于分散管理的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
1.2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分开管理
我国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是分开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由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分离,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双方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导致双方各自在发挥工伤预防作用和利用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方面都显得力不从心,使管理效果受到削弱。
1.3安全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建筑法》中有关建设管理和责任主体各方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定位、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缺失;部分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缺乏强制性、可操作性,难以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和办法等等。这些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都急需修订以适应当前建筑安全管理的需要。
1.4建筑安全政策法规尚未完全落实到位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意识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中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落实不到位;部分监理公司忽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理;有的设计单位对安全标准和规范重视不够,造成一些工程存在安全设计的缺陷。
1.5安全教育培训滞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民工大量涌向市场进入“门槛”低的建筑业。目前,建筑业从业人员达4 、5千万人,其中80%为农民工。不少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因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往往流于形式,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
2对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几点建议
2.1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的统一监管
建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实施统一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对建筑安全实施监管的惟一机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各自的建筑安全研究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建筑安全卫生、工伤保险的法规、标准的制定和执法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其他如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等行业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成立行业建筑安全研究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2修订、完善建筑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建筑业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实际,加强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安全标准、规范的修汀、制定工作。当前应加快《建筑法》的修订,增加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丰体地位及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定位,补充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规定,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规定的处罚办法、建筑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及建筑事故死亡、伤害的经济赔付标准等。
2.3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监控体系
加快建筑安伞监控保障体系的建设。建筑安全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保证安全监控正常运行,必须辅之以组织、制度、设施等保障体系。一旦发生事故而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失,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治疗、善后处理及恢复等措施,这也是建筑安全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高新技术手段进行监控预警可以有效地抑制事故的发生,目前发达国家几乎全部拥有以计算机为中心的综合监控系统,而国内利用计算机进行安全监控尚未普及。
2.4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强化建筑安全管理,推动我国建筑安全形势的稳定与好转,关键是要有一支业务熟练、作风过硬的安全监管队伍和一个安全意识强、操作技能高的建筑工人群体。因此,应对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要求、培训教育、考核方式等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或政策,特别是提高农民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是当务之急。
2.5建立面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系统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一个庞大的、向全社会开放的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已成为可能。该系统应由全国性的行业管理机构建立并控制,将全国所有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企业一旦发生了事故,就将该事故的前冈后果以及最终责任认定等情况录入系统并进行曝光,从舆论上监督所有的施工企业狠抓安全管理工作;对在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也录入该系统,供其他施工企业借鉴学习,以提高整个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2.6规范建筑防护用品管理,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
有关专家指出,国内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市场秩序混乱、产品质量低劣,已成为导致建筑安全事故多发的元凶,规范市场、提高质量迫在眉睫。目前我国个体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和普通两种,对特种防明护用品是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而对普通防护用品则是进行一次性质量检测管理。建议对建筑防护用品管理全面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以遏制假、冒、伪、劣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的泛滥。
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范文3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设工程不仅是人们生活的基本条件,而且是各类产品生产活动的场所。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轻者造成返工和经济浪费,影响建设工程产品的正常使用功能;重者危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减少或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一直是建筑业以至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相关政策和法规还不完善
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由于政策和法规不够健全,变动周期短,变动范围大,缺乏连续性。首先,监督管理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所参照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差别较大,缺乏适度可行的处罚依据。其次,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于相应的新规范和新标准还未出台,使得质量监督标准没有及时跟上形势的变化。最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建设和施工企业变动性和流动性增强,缺乏有效措施,质量责任难以追究。
2、质监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现有质监人员的素质,人才结构有缺陷,大多数质监机构直接招聘应届大学生充实队伍,表面上人员的学历层次上了好几个台阶,但因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人并未发挥出与其学历相适应的作用。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尚未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
3、监督管理机构自我定位不明确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说到底是一个行政部门,它的职责在于对建设工程在质量方面的问题予以杜绝,同时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而很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时经常性地与施工单位、监理部门的质量责任相混淆。对于很多监督管理工作,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合格的工程监督站进行执行。而在这种复杂情况下,很多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无法很好地定位自己究竟是政府雇员还是技术执行人员,监督站究竟是执法单位还是一个专业的技术部门,而由于自身的行政职能还不是很完善,所以很多情况下我们看到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只能是责令其进行整改却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这种不明确的定位也造成了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的无法统一,从而使监管的效率严重低下。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
1、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2、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人员素质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法律、技术、经济和行政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属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因此,监督队伍素质的高低,执法能力的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监督管理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及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还要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调整自身定位,转变监督模式
目前部分地区工程质量监督还沿袭着以前的做法,实行以工程为终端的点对点的监督模式,这样的监督方法容易导致监督工作的片面性和主观性,不利于发现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采取小组监督模式,并结合不定期的巡查督察模式,这个监管方法和工作思路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文件精神是一致的,既保证了执法的规范性,又能够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最重要的是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去发现工程管理和工程现场所存在或潜在的问题。通过不定期的巡查督察又能够及时地发现监督小组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做到及时指出及时改正。
4、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考核合格后,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标志等方法,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越级、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业务行为;挂靠承包、转包、非法分包行为;同体监理行为;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5、加快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实施信息化管理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是今后监督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工程质量监管领域全面引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管的全过程实现有效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可使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处于可控可有效监管的状态,实现监管工作的透明化及监督信息的动态、准确、实时采集,并在各相关部门间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并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时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效率。
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制度
传统的三到位(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监督)质量监督模式,不仅与监督检查随机性、动态性的根本要求相矛盾,而且容易造成因停工待检而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彻底加以改进。建立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巡查、抽查制度,把施工前预控、施工中检查与竣工验收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随机抽查,事先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可以避免受检单位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更容易看到真实的情况,通过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控制,有效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从而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同时,可以更加灵活、合理地配置监督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督工作量不断增大与监督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提高监督效率。
结束语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在不断的完善,随着不断的推行相关的制度,依据先进的技术,创新管理的方式,提高管理的水平,进行长效管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进行修订,提升工程质量的意识,强化管理的力度,为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张俊立等.关于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22.
[2]周斌.新时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创新管理措施的分析与思考[J].中外建筑,2010,(08).
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范文4
【关键词】社保基金;管理;监督
我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广大群众争取合法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基金体系是为了让这一目标更快更好的实现。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也是为了让社会保障基金顺利的运行,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的规模越来越壮大,而其中的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和困难,怎么样才能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断壮大的同时保证其规范性和稳定性是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去思考的问题。
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管理
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引入财政部门编制财政保险费支出预算机制,把本地区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年度内扩面任务指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清欠指标等基本数据摸清做实,按照可靠性,真实性、统一性的原则,编制社保基金收入预算,而不是简单的按照上年收入实绩递增一定的比例和幅度编制。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企业和工作人员本身,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很少,尤其和其他国家相比,更是不足。因此,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规定的列支范围的标准,编制支出预算,既不能遗漏,也不能超出。预算执行是整个预算工作程序的重要环节。年度预算方案一经批准,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就必须依法足额的征收应征收的预算收入,同时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的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二、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的工作力度
我国的社会开始逐渐的走向老龄化社会,每年都有几百万人进入退休职工的行列,被征地的农民群体数量也已经扩展到4000多万。监管工作要变得有作为、有作用必须建立在足够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基础上,因此需要去不断的扩大保险的覆盖范围。劳动部门要能够积极主动的去执行自己部门的职责,联通财政部门一起,做好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积,加强社会保险的征缴和清欠力度,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准,搭建一个健全完善长效的社会保险机制,和其他相关部门一同努力协同工作,要积极争取审计部门在审计社会保险时,向缴费单位延伸审计,督促单位参保缴费;并且要能够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来扩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影响力,让能够接受社会保险的群体都不要遗漏。
三、加强内部制度的建设和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搞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改进管理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办事程序、议事规则、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数据信息和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每年制定社会保险稽核审计工作方案,规范业务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构筑起社保基金运行的安全网,提高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基金管理的风险。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要从业务经办控制、财务会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稽核监督控制等方面人手,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堵塞漏洞。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根据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规定来落实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不随意挪用。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各司其责,相互之间要由紧密的联系,这样才能够起到互相协调的作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建立在长期有效的机制之上,这样社会保障基金体系才更加的牢固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账户只具备临时中转的作用,依据规定来对需要缴付社会保险费的群体进行经费缴收。财政专户、支出户都要按规定及时结转、解缴资金,严禁坐支。对于剩余的资金要存入国有银行或者购买国债以帮助其增值,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一经确定就不能进行随意的更改,各项支出都要有理有据,不能够增加支出项目或者是提高支出标准。
五、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应该分成两部分来完成,一方面是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职能,通过其职能特征来发挥出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是社会的监督作用,让社会群体来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这样有助于肃清社保基金管理队伍,建立一个专业高效的队伍。检查制度要符合国情和当地情况,各项流程要规范,既要对现场进行监督同时还要对非现场进行监督。监督活动可以定期开展,然后将监督的结果以报告的形式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确保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确实有用,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和支付都是社保基金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对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的评价标准,所以将这些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能够让主管部门对这些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直接的了解;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倾听他们的一些建议和评价,然后不断的去完善监督工作。强化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增强社会监督的作用,以各种媒体作为媒介来将社保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公布给群众,社保保证了社保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也能够彰显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两者并用的决心。
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范文5
【关键词】基金的财务管理 基金的监督管理 基金的非现场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及通过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国家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是保证社保基金安全和社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手段。
一、规范财务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包涵广泛。财务管理人员要依法筹集和使用,健全财务制度,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收支状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为保证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有权规定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社保基金设单独的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的预算工作,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分析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问题,对基金实时监控,合理使用社保基金。
基金的筹集,按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杜绝擅自截留和减免应缴的保险缴费。细化各险种收入,对产生的利息、财政补贴、转移、其他等收入按项目规定进入各险种专户。缴存时,经办机构按凭证记账。对所管辖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料要存档,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稽查。
基金的支付根据社保统筹范围,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支出,不得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社保基金支出包括养老支出、失业支出、基本医疗支出、工伤支出、生育支出等。设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明确用途。基金节余就是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不得擅自动用。
严格管理社保各险种的基金收入、支出帐户。根据原始凭证入帐收款和付款。做好的基金决算,编制基金报表。
二、财务监督管理。
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分不开。加强基金管理的监督工作,执行社保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行政监督办法、审计规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加强经办机构学习各法律法规的力度和学习范围。改变管理理念,提高创新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
充分挖掘和发挥人的潜能,调动创造性、积极性和自觉性,是做好社保基金管理的保障。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搞好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检查工作,找出问题,改进工作作风,形成对社保基金全面、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制度,研究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办法,控制社保基金的风险。
转贴于
三、非现场管理及监督。
社保基金非现场管理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开展非现场管理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对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工作。确定出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制定数据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发了社会保险管理软件。基金监管应用系统,要从数据采集起步,实现对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分析。
进一步完善规范数据指标、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工作,实现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网络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在实施非现场监督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本着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要充分利用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的养老保险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开展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非现场监督。在国家统一制定下开发社保基金监管指标体系标准后,要按照统一的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监督内容,扩展所需的监管数据指标。实施符合非现场监督的技术要求规范的统一的数据库。在数据中心生产区建立集中的社会保险业务、基金财务数据库,为基金监督提供准确、及时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并以此为依托,按照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指标体系的要求,从生产区采集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在交换区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数据库。依托金保工程网络。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进行基金监督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省级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部里传输监督数据、接受地市监督数据的功能。地市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应具备向省里传输监督数据、支持区县级基金监督机构开展本级基金监督工作的功能。逐步实现与财政、税务、银行、邮局、公安、工商、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网,并通过网络获取有关监督数据。建设满足需求的应用系统。逐步升级财务管理软件,实现财务管理软件与业务管理软件的无缝对接。设计规范统一的非现场监督工作流程,确定指标需求,建立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并完善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实施有效的监控、分析和评估。切实加强对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在基金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政府以及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非现场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全国统一的基金监管指标的要求,规范核算管理方式,细化核算内容,满足非现场监督的需求。提高质量,掌握实情。要监控从生产区数据库转入交换区基金监管数据库的数据信息,确保其准确、及时和完整。审核、分析各项数据指标及其变化,对波动异常、结构不合理以及相关数据不匹配等情况,应进一步访问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应用系统,并运用查询、传输等功能查明数据指标形成过程、影响因素,与财务、业务原始数据进行核对,及时发现疑点问题。必要时可通过询问、函件、咨询以及实施现场监督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对非现场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被监督单位沟通,反馈监督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按月、半年、年度编写非现场监督报告。非现场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基金管理总体情况,征缴、待遇支付、结余基金管理以及运营等情况,基金管理水平和制度运行状况评价,存在的问题,潜在风险的分析预测,整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等。非现场监督报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突出量化分析,做到问题清楚,依据详实,观点明确,情况完整无误。配备硬件,加强培训。配备必要设备,为非现场监督提供物质条件。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丰富计算机、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提高基金管理监督人员业务素质,胜任非现场基金管理监督工作,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运行做出应有的贡献。
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范文6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管理服务考核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11个方面36项规章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管理体系。实现了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的管理机制。三是建立医疗管理体系,遏制医疗保险费用不合理增长。强化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两定单位”责、权、利,不断细化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在服务协议中制定了10项管理指标,作为处理双方关系、考核“两定单位”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制定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目标,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单病种结算、项目付费、大病审批等综合性的结算管理办法;在协议中对医疗费用进行量化,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基金支付指标根据基金增长,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历年、上年费用具体情况测算确定给付标准,签订协议时增加总量控制内容,通过对医疗费用的量化管理,增强了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医疗费用的意识。从2008年到2009年我市连续两次提高医疗保险待遇,统筹基金支付提高26%及去年住院患者增加近60%的情况下,人均住院费用增加幅度基本持平,基金略有结余。四是建立分析预警制度管理,提高自我调控能力。在不断完善协议管理的同时,实行医疗费用和监督管理定期分析制度,每月初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进行分析,对费用异常增长超出费用控制指标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分析预警报告书面告知,并责成定点医疗机构拿出行之有效的控制费用的具体措施;对每月监管资料进行分析对带有普遍性和个性问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采取措施、完善监管程序,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沟通解决。
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的重要工作,在确保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和保证基金安全中起到重要作用。随着参保人员增多和医保消费数量的增加,我市在医疗保险监督上进行探索和实践,建立了“三监督”工作机制。一是对住院患者实行全程监督。实行了定点医疗机构专管员管理制度,对每个定点医疗机构派驻专管员,随时了解掌握参保患者住院和出院情况,改变了过去“事后”监督为“事中”和“事前”监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核查办法,加强对住院患者在院情况的监管。对外伤住院、重复住院等情况,实行24小时申报制度,特别是对交通肇事、打架斗殴、自杀等非医保负担的,采取事前核实、事中稽核、事后定论的监管办法,对重复住院采取三级审批制度,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在24小时内提交重复住院审批单,医保经办机构监管科室负责核实,分管领导审批。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我们采取统一体检、专家确定治疗方案、集中审批的监管制度。二是对参保患者结算费用全程监督。医疗保险启动初期我们就将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纳入了全市“金保工程”建设,实现了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网络管理和网上结算,设立了网上查询服务项目,利用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对参保患者结算过程进行全程核查,月末结算实行三级审核、审批的结算方法,提高了患者就医结算的准确度和透明度。三是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药品、项目收费和定点药店进行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监督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对定点药店实行灵活多样的监管方式,通过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以药换物、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等不合规行为。通过建立“三监督”机制,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监管力度,使我市医疗保险违规案件和人次逐年减少,由2009年违规涉案35人次,降低到2011年的18人次,降低近35%;违规金额也由2009年41万元减少到2009年的25万元,下降39%。保证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保护了参保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