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电力工程总承包模式经济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目前,总承包模式已经为世界范围内成熟使用,代表了现代西方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的主流。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持续提高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在这些大型基础建设项目中,项目的建设模式逐步与国际管理模式接轨。我国工程建设业主负责制已经成熟,规模化的电力工程建设市场正在形成,充分发挥工程管理的前瞻性、战略性,积极适应国际工程管理发展形势,实施规模化、专业化、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尽快积累宝贵的项目管理“代建制”经验,对促进企业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总承包模式的概念

什么是总承包模式呢?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工程总承包是一种以向业主交付最终产品和服务为目的,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整体构思、全面安排、协调运行的前后衔接紧密的承包模式。这一承包模式的出现和应用将过去分阶段分别管理的模式变为对所有阶段进行通盘考虑的系统化管理,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更加符合建设规律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二、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所突出的优点

工程总承包通过签订总承包合同来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筑市场交易与项目组织实施的行为规则和制度安排。

1传统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相比,电力工程总承包通过发挥其制度功能,减少了因多次招标选择承包商而发生的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以及签订合同的成本。

2通过内部协调,降低了协调成本,促进了合作。由最能控制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实现了资源有效配置,并能有效抑制机会主义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监督、制裁违约行为等成本。

3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业主只与总承包商建立合同关系,减少了招标投标和合同谈判次数。在履约过程中,总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负责,克服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相互脱节的矛盾,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机地组织在一起,有序衔接,合理交叉,能有效地对工程进度、建设资金、物资供应、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控制。同时,利干协调各方关系,化解矛盾,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达到业主所期望的最佳的项目建设目标。

实践证明,电力工程总承包制度的实施可以创造诸多经济增长点,充分显示出其较高的制度收益和较低的制度成本。因此,是一种合理的高效率的制度安排。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电力工程总承包已充分显示其优越性,并得到广泛推行和采用。

三、我国电力工程总承包模式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工程总承包已发展到冶金、电力、建筑、机械、建材、石油天然气、铁道、水运、纺织、电子、市政、兵器、轻工等行业和装饰装修、消防等专业的工程。被重视程度得到提高,总承包额不断增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我国工程建设市场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工程占建设活动经济总量的比例远小于发达国家建筑市场近一半的规模,这说明总承包在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中还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优势还远未体现。

1 企业内部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建设企业普遍缺乏设计功能

由于国内市场发育以及资质壁垒等原因,以施工为主体的建筑业企业在国内开展的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一般局限于深化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和采购施工总承包,真正涵盖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的相对较少。

1.2资金运作能力不强

不少总承包企业在一种被动状态下运营,尤其是国有企业在有意无意中培育着别人的实力,自身的发展由于缺乏总承包融资能力而处于一种恶性循环状态,这种状态也更加剧了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操作。

1.3复合型人才的缺乏

建筑业企业普遍缺乏通商务、懂法律、会外语、具有国际工程承包经验的高层次项目管理人才,特别是缺乏设计和专业采购方面的人才已经成为制约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的瓶颈。

2企业外部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虽然近些年来,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政策引导,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但其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其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在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办法中,大都对设计、施工、监理分别进行招标,没有专门对电力工程总承包招标的规定,同时没有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

2.2 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良

二级市场尚未形成,分包主体培育不够。重视程度和宣传工作欠缺,致使作为二级市场定位的分包有形市场发展极不平衡。

2.3改革脚步缓慢

我国电力工程的招投标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目前我国没有电力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只有设计和施工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而政府投资工程的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缓慢,不利于工程EPC 总承包的发展。

四、电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经济性研究策略

1推行总承包模式是要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资源稀缺的客观存在,要求企业必须既追求生产成本节约又兼顾企业生产的社会成本节约,既考虑企业效益又兼顾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使企业单元效益与社会系统效益之和达到最大值。一般的业主在行使工程管理的时候,同时行使社会资源的第一次整合。采用总承包模式后,总承包方在行使电力工程管理的时候,同时行使社会资源的第二次整合。双重地实施社会资源整合,必然促使企业追求社会总体效益的最大值。

2推行总承包模式是要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利用。总承包是在业主行使资产所有权、工程管理权基础上,由总承包商统一组织协调工程建设管理,由各分包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总承包模式充分建立起了统分结合、有统有分的工程组织、管理机制,发挥有限建设资源的最佳效益。

3推行总承包模式是要最大限度地节约投资成本。“安全”是最大的成本节约,总承包模式强化了电力工程安全管理,成体系、分系统的总承包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了工程安全工作的可控、在控;“资金”是工程建设发生的最直观的成本,总承包模式为工程资金运作提供了一体化环境,统筹、集约的资金管理确保了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的效率;“工期”是决定投资额度的重要指标,总承包模式的推行,在业主利益主体之下,产生了具有相对集中性质的代表业主利益的二级利益主体。——总承包商,合理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成本,通过两级利益主体的双重努力得到了有效强化;“质量”是建设优质工程的基础,总承包模式为有效提高设备集成能力提供优越条件,设备的成套设计、采购、安装确保了工程质量。

五、结束语

总之,电力工程总承包作为一个外生的变量,要转化为内生的力量,必然要有一个吸收与消化的过程,才能达到发展和成长,这个过程充满不确定性,需要相关的制度环境。所以,在我国,总承包的交易方式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工程建设都是基于经济性的,如果失去了经济考量,投资的可行性就不存在了。电力工程建设通过总承包模式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投资的经济性,并使现代社会的诸多优势得到了集约化的发挥,具有向社会其它领域推广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高英.浅析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J].甘肃科技,2008,(11).

[2] 韩鹏凯.浅谈电力基建工程项目进度管理[J].电力建设,2004,(12).

[3] 钟冬梅,余晓钟.对工程项目管理赢得值分析法的改进[J].化工技术经济,2005,(03).

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 工程;总承包模式

一、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过程存在的问题

1.市场准入问题

我国政府对工程总承包商的要求不仅有一定的施工资质,还要有设计资质,尤其是必须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才有资格进行工程总承包。以国内设计企业之现状,设计水平高的建筑师绝大多数都是独立开业的,他们没有能力为业主提供施工服务,而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建筑公司都没有能力,提供这种工程业主所需要的设计服务。这不但大大提高了工程总承包的入门槛,同时也逼迫设计与施工走向一体化。

2.现有企业资质不适应工程总承包的实际要求

我国2001年第一次资质就位后产生了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由于行业管理体系不健全、政府监管、指导不利,造成了“总包不强、分包不专、劳务市场混乱”等现象的发生。

3.规范工程总承包市场行为方面明显不够

目前在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方面的相关规定都比较完善,出台了一系列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且具备一定的实践操作经验。但还没有出台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这必然会使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工程总承包招投标过程中,缺乏可供操作的政策依据,没有模式就谈不到做法,有做法也注定是摸索,摸着石头过河必然延缓工程总承包的进程。且工程总承包合同也没有专业的示范文本。

4.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对建设部的总承包政策理解不够,认识不统一,对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工作支持力度不够

有的主管部门自己都认识不清,只承认施工总承包,不承认工程总承包,甚至将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混为一谈。对政府自己投资的项目不主动执行工程总承包,倒不如一些外资项目和民营项目的业主,对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认同。朱广喜同志曾经在某篇文章中列举了一个例子非常典型:山西开工建设一条高速公路,牵涉到几个县市,建设单位原准备推行工程总承包,几个地方政府岂肯放弃送上门的“肥肉”,经过一番激烈交锋,建设单位只能把整条高速公路分解成12个标段,面面俱到地去招标。

5.缺乏相应的企业信誉评估、担保制度等政策方面

建筑领域里对企业信誉评估的方式、绩效考核的方法还缺乏可参考的有效模式,一些能评上AAA或AA资信等级的企业还局限于关系或面子的照顾上面,至于企业是否真正具备AAA资信资格,无人过问。同时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于资金的担保方式也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如大量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因银行或担保公司相关政策的不健全,也必然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进程。

6.来自业主方面的问题

业主的专业管理水平太差,有投资实力但不一定有管理实力。随着国内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工程建设市场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工程建设和管理日益走向专业化,工程建设项目由业主自己成立建设指挥部进行管理的传统模式难以实现专业化管理,而且建设项目投资省、建设工期短、技术和质量水平高的压力越来越大。一些业主仍然一味地盲目自管自营,不顾先进管理模式的引进,这无形中加大了投资和建设的风险。

7.来自企业本身的问题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选择工程总承包,是最理想的承包模式。可以解决设计与施工的严重脱节,把不相关的设计方变成了直接的合同和经济关系。但问题是施工企业是否具备了工程总承包的实力,能否取得业主方的认可,这恐怕值得商榷。综观国内建筑施工企业,与真正有资格的工程总承包商之间差距很大,具体体现在:缺乏懂技术、通商务、经验丰富的复合型项目管理人才,且没有建立吸引和招聘社会上优秀人才的机制;国内企业的资金实力严重不足;设计与施工相分离,很难实现工程项目的圆满完成。

二、应对措施

1.确定战略发展方向

应当抓住现在国内的工程总承包商的项目整体的协调能力还比较欠缺,国际的工程总承包商还没有大力的进入国内市场这个有利时机,在做好做强大型建设项目的基础上,迅速提高资本运作能力、项目经营能力、工程设计能力、建筑产品开发能力。实行纵向一体化和相关多元化,加强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实践,建成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坚持市场导向,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经营创新战略。站稳本地市场的同时,进军国内市场、跻身海外市场。

2.提高总承包管理能力

从应用整合和发挥强大的施工能力的同时着重全面的培养施工总承包管理能力,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设计协调能力是提高施工总承包管理能力的必然要求;(2)形成技术创新体系为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是实现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有力措施;(4)加强施工总承包的信息管理能力是实现施工总承包管理目标的重要环节。

3.发挥总集成优势

施工总承包管理是在总集成的基础上的总管理、总控制、总协调,而总集成正是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根本,是基础,没有总集成,施工总承包管理很难在工程项目中得到顺利的实施。

建筑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在于整合企业的各种资源,以集成管理为主线,在企业内部形成点、面结合的专业化、网络化、系统化的快速反应和决策机制,才能大幅度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外部市场。主要包括社会资源集成以及管理过程参与方的综合集成、公司内部资源集成、管理手段集成等。从项目层面来说,要求工程项目建设各个参与方(投资方、管理方和实施方)团队协作的观点和包括全过程(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管理集成和全方位(投资、质量、进度、合同和信息)管理的集成的集成化观点。通过总集成的观点最大限度挖掘集团层面、公司层面、项目部层面的集成优势。

在工程实践中应努力发挥自身技术领先、资源配套、集成能力较强的优势,提高自己的管理能级,满足社会各方面的业主的要求,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对资源、手段等的集成管理,充分发挥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资源的集成优势,提高集团对自身各种资源有效整合的能力。

4.提升服务理念

许多大型项目的项目管理实践证明,一个项目建设能否成功,能否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及组织协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管理服务的水平。大型建设集团应高度重视和发挥大型集团充分发挥大型建设集团技术力量强,综合优势明显、管理资源较丰富的优势,增强对大型项目实施包括前期策划、深化设计、设备采购,风险控制等全过程管理的能力,积极探索各种既与国际接轨又适应国内市场的灵活多样的承发包模式,以满足业主需要为服务理念,利用专业化施工优势和多样化服务模式最大程度地满足业主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朱广喜.《推行工程总承包缘何雷声大雨点小》

[2]汪文忠.《工程总承包――大型施工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价、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质(资格)等。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审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全文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两条,分别为: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暂扣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取消中标资格和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投标权,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其他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或者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和其他自身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

(六)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

县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受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4

一、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的行为

㈠今年,我市坚持开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的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招标投标实施过程的监管,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及择优”原则落实。

㈡进一步改进政府监管市场的工作方法。强化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联动管理,尽快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既管市场又管现场实行两场联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重点抓好工程中标后跟踪管理工作。今年下半年,我局将会同监察、计划、财政等部门对中心城区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后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特别加强对价低者中标的工程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㈢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镇区招标办作为招标的监管部门,不能作为招标机构。

㈣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大力推进以工程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今年,我市将组织几个试点项目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利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约束业主和承包商的建设行为。

二、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加强专项整治工作

针对目前我市建筑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年重点开展六项专项整治工作:

㈠专项整治业主的市场行为

严肃查处业主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我局继续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招投标等制度,凡有违反的既要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要严肃追究经办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责任。

㈡专项整治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

实行施工许可登记卡制度。今年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凭施工许可登记卡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要求企业法人在工程项目管理时要真正负起企业法人的作用,组织好工程项目班子,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对于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要依法对当事人双方都作出严肃处理。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权,甚至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

㈢专项整治监理市场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根据《*市在建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评分办法》及《关于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组成》要求,保证我市在建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及检查监理企业对“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落实情况,下半年,我局将组织2次建设工程监理检查,随机抽查在监项目执行监理法规及规范情况,检查在建项目是否规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及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年检、升级及准入清出依据。

㈣专项整治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1、拟出台《*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的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和使用。

2、拟出台《*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的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企业资质管理、企业市场准入管理、项目经理资质和项目总监资格管理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市场准入管理以及各类工程评优联系起来,实行联动管理。

3、拟出台《*市市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的指导意见》,督促市政、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提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基本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以及企业内部安全监管检查基本要求,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对施工现场桩机、塔吊、提升机、脚手架、用电及安全资料进行专项整治。

㈤专项整治500平方米以下私人民房的建设

将私人民房建设纳入基建程序管理,要求施工必须委托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队伍施工,设计图纸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过程由各镇区建设所(城管办)实施质量、安全管理,下半年我局将组织一次私人民房建设大检查,下大力气杜绝私人民房五无工程及减少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㈥专项整治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问题

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制度》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

三、依法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广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不公正、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货不对板等行为。

四、依法查处勘察、设计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5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竣工决算审计是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发《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进行的,审计内容为(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2)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3)建设成本;(4)交付使用资产;(5)尾工工程;(6)结余资金;(7)基建收人;(8)投资包干结余;(9)投资效益评价。主要审查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人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等。是对所完工程全面和最终的评价。决算审计主要从财务的角度出发来对工程竣工进行的,而财务审计的对象又必须源于工程实体的完成(竣工),这必然涉及到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参数、设计及竣工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对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它是工程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两者之间既有密切的联系,也有本质的区别。由于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本身的特有性,目前电力工程主要以财务审计和工程造价审核相结合的形式同时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作为中介机构也相应安排了财务审计和工程造价审核的两套人马进驻现场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由于电力工程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计划、资金、施工、质量、安全等各方面,加之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如何使在较短的时期内高质量完成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这本身就是个矛盾。个人认为单从工程造价而言,虽然国家和电力系统在工程投资原则和建设任务,工程实施、技资政策、工程管理等方面制订了很明确的各项现行规定和管理办法,但由于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工程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依然会出现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让电力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必要让工程造价审计单独分离出来,全过程地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管理。从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合同的签订、工程造价的约定开始,一直到工程的结算为止,对工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这种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事实上,也就使得工程项目的事后审计变成了工程进行之中的事前审计。这对投资把关、工程量的合理确定和工程造价的合理约定无疑是十分有益的。现在就本人所参与的农网工程和35KV、110KV输变工程造价审核所发现问题,来证实其必要性,

一,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不规范。国家已颁布了招投标法,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电力公司也成立了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规定了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实行招投标。然而就具体的实施来看,部分下级电力公司在工程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在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中简化、弱化程序,甚至跳过程序,形式注重实际,走形式、走过程。这对于国家投资的项目来说显得犹为不规范,未能体现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监督性。如果违反规定出现暗箱操作行为,或出现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将使建设项目从源头上就带来不可预测的损失。建议可以委托工程审计机构参与工程招投标,进一步加大了招标的管理、监督力度,规范了施工招标工作。

二,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合同签订形式不明确。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地位不言而喻。虽然电力工程具有本身的特殊性,但仍应参照和执行建[1993]78号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使之合同文本规范、合同签订形式明确、合同约定更加严密。如有些工程合同应为总承包合同,当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当签订分包合同,且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承包合同为准。但实际中出现了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相互矛盾和不尽合同的地方,甚至未签分包合同,这一方面是由于合同管理的不注视、而从另一方面来设想,如果有分包金额之和低于总承包价款的情况,这就有可能造成有些工程在不超计划资金的情况下,按计划资金上报工程结算金额,而实际工程造价却少于计划投资额的情况。诸如此类的问题,加强合同管理对于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工程造价的确定及控制相对薄弱。电力工程建设是项庞大而复杂系统工程,从工程的立项开始直至竣工运行,中间涉及的环节不可为不多,而每个环节都会影响其最终的投资形成。特别是在工程造价方面,显的犹为重要。对于目前采用竣工决算的审计的方式,中介审计机构也只能侧重财务审计,对于工程造价方面也仅仅是所完工程的结算审核,再加之时间紧、任务重,这对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及控制显然是不够的。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 工程量不实。例如农网中线路工程,工程量主要是依据计划批复、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和现场抽查结合的方式来对结算中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的,就每个县的10KV及以下农网线路少则几十条,多则上百条,如果对每条线路进行实地核实,显然不现实,如果只是抽查,必然对其工程量的真实性不能作出完全的评价。实际审核中仅从资料上就发现某些工程量严重不符实,把不属于农网投资范围的工程纳入结算中,或者虚报完成的投资额,重复申报项目,套取农网建设资金。如果能由工造价咨询公司派员定期、不定期进驻工地,从专业角度出发对所建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将大大有利于工程量合理确定。

2, 缺乏内控制度,物资管理混乱。如自采物资违规加价,某些农网物资(电杆,金具等)普遍加价进入结算,甚至于违反规定擅自定购非中标厂家的设备、材料。在设备、材料采购方面,电力物资的基准价定得并非不合理,按照正常的供货渠道和经营方式来计算,基准价能提供给供应商是正常市场公开价,试想如果某些供应商要绕开基准价,提供廉价的劣质设备材料,由此大大增加了自己的利润空间,而"物资公司经理"们对此也是睁一眼闭一眼。这势必会造成豆腐渣工程。从而使工程造价得不到严格和合理的控制。

3, 竣工决算倒算账,财务账、工程结算资料不对应、失真。核查发现,某些县农网10千伏以下工程决算与概(预)算基本一致,竣工图与设计图大体相同,但与实际情况严重不对应,工程结算资料严重失真,施工费结算缺乏依据,无结算单。

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暂估价;实际性条款变更;审计意见;指定品牌标准

前言

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时而会遇到法律法规体系规定得比较笼统,或各层次、各地方的规定不相统一的问题,界于法律法规体系边沿,如何理解和执行,关系到具体工作的推进及是否有违法规体系,需要结合实际作各方面考虑。但作为长期在项目建设一线工作的我们,更希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寻求更快达成项目建设目标实现的途径,本文意于通过实际工作中类似情况的处理方法,探讨能够两全的解决方式。

1对暂估价的理解和处理

1.1对暂估价的理解

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一词最早出现于2005七部委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而2003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其2013年修订版均没有提暂估价。而后在清单计价规范2008及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3及201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标准及规范层面均针对施工招标提到暂估价,并具体明确为“专业工程、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四个方面范围,而暂估价的出处27号令只针对货物招标,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所以,涉及到“专业工程、服务”等施工招标的暂估价,并没有政策法规层面的依据。

1.2暂估价的确定方式

七部委的27号令是唯一最早提及暂估价并规定确定方式的政策法规文件,第五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而其他标准、规范、办法等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规定各不相同:(1)清单规范2013版的规定①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②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符合下列要求:a.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b.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7版规定①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优先采用由承包人招标的方式,但招标方案及控制价应经发包人批准。②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3)本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2017版规定暂估价规模达到规定招标标准的,应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1.3对暂估价招标的疑问

以上各规定均要求对达到招标标准的暂估价进行招标,但招标的组织方式各不相同。鉴于对以上问题的思考,笔者疑问如下:(1)将包含在经招标确定的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再行招标,存在重复招标的嫌疑,同时与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的违法发包的行为有相吻合之处。(2)招标组织方式中,发承包共同招标或承包人招标的方式,均限制了施工总承包人依法承包暂估价的权利,因为其施工总承包的行业资质必然涵盖了暂估价包含的专业资质(如有)或材料设备的采购资格。而由发包人招标,如总承包人未中标,则相当于工程分包,可能不符合发包人可以分包的范围,并增加总承包人协调分包商的难度;如总承包人中标,又因其对工程项目的了解而使招标的公平性受质疑。(3)施工招标中一般确定了工程计价方式,中标也有下浮率,所以笔者认为暂估价与变更签证、暂列金额的计价方式可以完全相同,并不需要通过再次招标来确定,暂估价单位的选择也应该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的自主权。

1.4实际工作中暂估价的处理方法

综上分析,实际工作中我们尽量避免暂估价的出现,对于在招标时还没有深化图纸的项目,如中水处理系统、外线电缆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等,我们采用固定价格的方法,即在工程量清单中直接列出招标控制价使用的分项综合单价,要求投标人按招标人给出的单价填报以上分项价格,承担不按规定报价的风险。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此类项目的计价方式,并执行投标下浮率。这样既能规避以上暂估价执行中的各种困难,又能保证计价水平跟施工合同相符,还能防止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起到较好的效果。

2招标后涉及实质性条款变更的公平性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均明确要求投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合同双方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现实工作中,往往由于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发包人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度欠缺、或承包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双方在合同谈判中同意了某些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而签订合同,这对未中标人或潜在投标人都是不公平并且有违法律的行为,因为未中标人可能正是为了响应实质性条件而使作出的投标文件未能中标,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因为某些实质性条件无法响应而放弃投标。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合同法》是实体法;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正确、恰当地为实现实体权利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只有通过合法、公开、不受质疑的招投标程序,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才是有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程序先于权利,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这也是为什么要强调招标投标过程所确定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在合同中改变的依据所在。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坚持谨慎编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各项实质性条款,并且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论中标人如何要求,一律不得改变招标合同中的实质性,保证了招标的公平性和严肃性,回避了审计的质疑,也为招标人后续的工程管理竖立了依法依规,不偏不倚的正面形象。

3对审计意见的不同看法及理解

某住宅项目,共58万m2,两层连通地下室,地上12栋独立住宅楼,由于规模过大,建安工程分为六个施工标段,每个标段各承担2栋住宅楼及相应范围地下室,招标时图纸未完善,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了下浮率中标方式。为能有效控制招标形式所带来的风险,并使各标段使用的材料设备标准统一,合同中对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等材料工程采用了甲指乙供、指定分包的方式。以下是审计单位在结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及我们的不同看法:

3.1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的认定

审计对甲指乙供材料做法认为违反《建筑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意见)、《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但是,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及招标要求、合同条件等,认为审计的意见有断章取义之嫌,甲指乙供的做法虽然存有瑕疵,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可否认它是发包人控制材料标准及价格的有效手段,以下就审计指出的问题一一反馈:(1)违反《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反馈:本条第一句话“按照合同约定…”引出了本条成立的前提条件,而本项目的《施工合同》多处约定了发包人在涉及外观、使用标准、装饰材料选定上有通过发包人程序确定材料及供应商的权利,所以,本条审计意见与事实不符,引用法律有误。(2)违反《意见》第一条四款:“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反馈:①《意见》日期在本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之后,无追溯力;②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有明确约定在先,不符合以上条款前提条件;③所有的甲指乙供材料及供应商的选定均按照发包人事先确定并公开的流程,邀请承包人推荐,通过公开竞价、内部议标等方式从中择优选出供应商,由各承包人与公开选择的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以统一整个项目的品牌、质量、价格,此程序与上条款中“购入其指定的”实质不相符。(3)违反《通知》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反馈:①《通知》针对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与本项目中的材料供应不相符;②审计摘录条款不全,本条款中另一句话:“建设单位需要自己定货采购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并未摘录,而本句话是发包人采用甲指乙供方式的依据,审计存在以偏概全错误。

3.2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的审核

审计对指定分包总承包服务费由约定的8%核减为3%,理由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参照《清单计价规范》(规范)(2008)4.2.6中参考范围3%~5%确定。反馈:①“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具体法律条文,3%的审计审核数据按《规范》总承包服务费的参考范围内的一个值作为依据,很不严谨;②《规范》中总承包服务费是定义“招标人进行发包”的范围,而本项目是定义“发包人参与选定的由承包人发包”的范围,两种总包服务费的定义与实质完全不同;③《规范》第4.3.6中:“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我们按本项目总承包服务的内容确定为8%,并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经过严谨的审批程序;④确定程序通过“工程联系单”往来于各参建单位,已形成了合同组成文件,审计的审核有违合同及审计要求。

3.3审计对总价合同的核减

本项目室外配套工程以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签订,审计对总价合同擅自进行核减,并认为借总价合同逃避审计,使投资增加。反馈:①室外配套工程经公开招标流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依法合规形成,受法律保护,审计审核没有依据。②《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③本项目非属须政府审计范围,审计权利源于我们的委托而赋予,逃避审计的说法没有依据。④固定总价合同在所有合同形式中,最能保护发包人利益,承包人承担大部分的风险,所以不存在为此增加投资的说法。通过三个回合的意见反馈和调整,审计最终出具的报告均采纳以上意见,使建安工程核减率从初稿的3.63%下降至终稿的0.64%,发包人的结算控制效果明显。

4指定品牌标准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会涉及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并出现参考品牌,但是,这一做法常受到微词,理由源于:①《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②《建筑法》第二十五条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在实际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技术标准是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的一项重要条件,事关工程项目的各种材料设备使用的品牌档次标准以及控制价编制中材料设备价格取定的依据,否则无法保证控制价的价格水平及要求与投标人报价及实际采购相吻合。所以我们在材料设备技术要求中设置了参考品牌,但采用了“相当于”的字眼,品牌也一般有三个以上,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一是方便招标人确定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标准及根据标准确定招标控制价,二是方便投标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设备的技术标准,准确地报出投标价格。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对上述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解释:“应当使用技术经济指标体现使用性能质量需求,必须使用品牌体现性能质量需求者,使用“相当于”某品牌,且保证足够的竞争投标人”,所以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