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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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1

[摘要]:建设工程分包活动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运作中经常接触的业务,当前建设工程市场混乱和无序的现状催生了这一领域的立法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分工更加明确,规范有序的分包活动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联系必将更加紧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彰显重要,本文从案例入手,通过对建设工程分包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透过表层,探寻立法及判例投射出的工程分包立法、司法的新动向。[关键词]:建设工程分包发包资质连带责任

一、分包案例

20__年,辽宁省A路桥建设公司在承建南(阳)邓(州)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工程后与河南南阳B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由B公司承包其部分工程,B公司又与C某(包工头)签订了《内部施工劳务协议书》,将承包的钻孔灌注桩工程交由C某施工。C某又与D某(包工头)签订了《承揽钻孔合同》,D某雇佣民工孙某等为其工作。8月,孙某在打工时因他人操作失误被从钻井架上摔下致重伤。后孙某因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同A、B、C、D四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见人民法院网20__年)。

本案涉及到建设工程分包资质及安全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涉案的辽宁省A路桥公司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B公司承包,B公司继而层层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导致生产隐患存在直至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辽宁A路桥公司与B公司、C某、D某是内部劳务关系,后三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辽宁A路桥公司首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或单位进行追偿。

该案例的审判过程中,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__年5月1日施行,下文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笔者注意到,近几年,最高院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对建设工程分包领域给予了极大关注,或直接或间接涉及工程分包的立法密度极大,笔者认为,随着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的加剧,建设市场合法有序发展的目标与不规范现状的矛盾日益突出,工程纠纷与日俱增,国家势必通过加大立法力度来保证该领域的和谐有序发展,从这一点来看,近年建设工程立法、司法领域诸多大的动作当属必然之举。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说,司法领域的这几个新动向是值得予以极大关注的,它将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管理和运作。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力求通过对分包等相关理论的探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来理解立法内涵,探寻司法动向。

二、分包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概念的区别

1、建设工程市场图示

B(分)发包

(分)承包

建设A发包施工总(分)发包专业工程(分)发包劳务分

单位承包承包企业(分)承包承包企业(分)承包包企业

A发包

承包

如图所示,施工企业(也称承包商)与建设单位(也称业主或开发商)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构成建设工程一级市场,在这里,施工企业直接面对建设单位,构成图中的A类合同关系。B类合同关系中,工程承包人面对的是一级市场上的承包人,是施工企业之间基于工程承、发包活动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因此通常称建设工程二级市场,即建设工程分包市场。

建设工程二级市场是相对于一级市场而言的,它包括专业工程承、发包市场和劳务分包市场两块,它们共同构成统一的二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一级市场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统一的建设工程市场。

建设工程分包市场发展具有必然性,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工程建设市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其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则是人们对工程建设市场效率的追求和实现有序竞争的愿望,积极发展建设工程分包市场是加入WTO后工程施工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

2、分包

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这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包的定义。

3、分包同发包(承包)

发包(承包),指建设单位与勘查、设计、施工方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施工方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为此支付报酬的活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是从不同主体的视角对同一法律行为的描述,在这一法律行为中,建设单位是发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方是承包人。

分包和发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主体不同。分包活动实质上是发包(承包)行为之特殊情况,区别于发包(承包)的是在这里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均是建筑业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发包并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发包的建筑业企业是分发包人,相对一方则是分承包人。

交付标的或对象不同。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前者合同之交付标的是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部分。后者合同交付标的是劳务作业。在发包活动中,合同交付标的只能是总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不能成为其交付对象。

4、分包同转包

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对分包和转包的区分主要是看分包合同中是否对全部工程进行分包,如果总包企业承担了部分主体工程的施工,即使只有一项,也应认定 为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行为。

《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此条对非法分包转化为转包行为的规定也是分包同转包的重要区别。

转包行为以赢利为目的,全部转嫁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技术、法律等责任,辜负建设单位对其资质和能力的信任,完全背离了工程招投标活动之原意,因此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三、分包资质管理的规定

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

劳务分包资质

类别

特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工程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类,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分包资质包括分发包资质和分承包资质两方面。建设单位即业主只有通过招标发包工程的权利,不具有直接分包工程的资格,但对非主体的专业工程的分发包,具有决定权;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具有总承包建设工程和对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权利,但主体工程不得发包;专业承包企业既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的专业工程进行承包,也可以分承包总包企业的工程,但其分发包行为仅限于劳务作业部分,否则即构成层层分包行为;劳务分包企业的权利仅限于对工程劳务作业部分的分承包。

对不同序列,不同级别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均设定了比较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规定了不同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程序。

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__年7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诸如资质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书等证明文件。《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这些规定出于对建设工程市场特殊性的考虑,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市场的有序、规范发展。然而,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工程分包市场的发展,尤其对于劳务分包企业来说,本来就属微利行业,申请资质往往成为空谈,至少目前在劳务分包市场上,此条规定尚停留在纸面。

四、分包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1、分包――并存的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形。

一级市场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资质、能力等条件信任的基础上,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只有承包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完成工作才能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承包方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完成,即属于债务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当然,承包方独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包人不能得到别人的协助,而是指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来完成承包任务,对于合同的辅助部分或次要部分可以由第三人来完成,对于这种辅助工作的转让,承包人应当就转让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人负责,因为这种转让并未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上文已述,《分包管理办法》将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视同转包行为,由此推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合同--特殊的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指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分包合同同承揽合同均是基于双方约定,一方按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交付并负对待给付的合同,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而分包合同中分承包人的工作必须要在分发包人的严格监督管理下进行,不具有独立性。

3、分包合同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责任是债务履行和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担保,是一种法的强制,它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义务的违反为条件,无义务即无责任。因此基于合同义务的规定,建设工程中的合同责任主要有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廉政责任等,由于分包行为之特殊性,分包责任也区别于一般的承包责任,《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第十三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这是分包同一般承发包关系的重要区别,在这里,《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发包方发包工程后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推断,分包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当属必然。

五、分包违法及法律后果分析

1、合法分包的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内容要件、意思表示要件等。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

(2)客体要件。合同之债的客体为债务人的特定交付行为,对分包合同来说,即按时交付合格工程的行为,建设工程本身及为此付出的财物、智力成果、劳务等并非是债的客体而是给付的对象或给付标的。

(3)内容要件。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必须确定且具有实现可能。

(4)意思表示要件。分包合同的确立必须建立在分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真实,不得有胁迫和欺诈的情况,对非主体的专业工程的分包还需要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另外,分包合同还必须具有形式要件,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之一种,属典型合同、要式合同,这是由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建设工程外部管理的需要,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公证或签证程序。

2、合法分包的反面是分包违法,具体来讲包括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违法分包A、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专业或劳务分包)B、总包合同未约定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专业分包)。

(2)非法转包A、全部发包B、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发包C、视同转包(《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A、转让资质B、出借资质C、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后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无效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1)涉及资质A、分承包人未取得资质B、分承包人借用其他企业资质C、分承包人超越资质

(2)涉及招投标A、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B、中标无效的

(3)涉及转包。转包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

4、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违法分包的直接法律后果便是分包合同的无效,由于无效合同多存在欺诈、胁迫缔约,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等行为,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此,法律规定了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其直接后果有三:返还财产、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处罚,对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建设单位或第三人经济或人身财产损失,合同双方负有责任的也应分别或共同承担。

(1)严格讲,分包方的施工行为无效,应当恢复原状,退回工程款,双方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一般情况下,分包的发包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我国目前在司法上没有达到如此严格的程度,在施工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一般不要求恢复原状,但结算不按双方合同进行,而是按照市场价格结算,由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赔偿。

(2)对分包方因履行无效的分包合同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由分发包方和分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办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该条规定排除了雇员和雇主有合法正式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切合目前建设工程市场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之前的立法中,对建设工程分、发包活动多数只有禁止性的规定,而对法律责任的设立则比较模糊,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将分包及其资质问题同人身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这是第一次,在崇尚人权,提倡法律人文关怀的当代,该司法解释对保护劳动者特别是民工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及时和必要的。

(3)对分包方因履行无效的分包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之债,是否由分发包方和发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从法律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将是趋势。

对分包工程发生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既可以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或分承包人进行赔偿后,有权根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向另一方追偿。很显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增大分发包人的赔偿责任,才能促进其履约意识并加强管理。另外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应属强制性规定,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如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约定,则属无效条款。

(4)行政处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除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

任何立法活动都是建立在一定客观经济基础上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是从实际出发而又带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的活动,其目的在于指导人们未来的日常活动,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维持社会的动态平衡。加入WTO五年来,随着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竞争的加剧,必将推动企业的深层次改革,国际竞争的准则便是分工明确、专业细化,这也必将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因此,加强对分包市场的规制和管理,使其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着力引导的方向。

六、分包管理实务及分析

尽管建设工程分包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探索对建设工程分包市场的科学管理却是近年的事,市场失灵的情形,在建设工程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着。目前,在建设工程二级市场上,具有专业分承包资质的企业数量较少,且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借用资质、借用技术人员等混乱现象,而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更屈指可数。众多的劳务作业甚至一部分极其重要的专业工程也在人情关系和经济利益的作用下被“分包”给了个人。

究其根源,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当前活跃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包工头”、“老板”素质普遍较低,他们大多无能力成立、运作、管理一个符合资质的分承包企业,况且出于利益的驱动,他们也不愿成立企业。那些愿意成立企业的个人往往又被严格的资质申请程序,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挡在了市场之外,他们无实力成立企业。然而,那些有实力、有能力的潜在创业者又多数不屑于工程分包的较低利润,他们更愿意将资金投向购置大型机械设备、提供设备租赁和材料运输等暴利领域,因此,在二级市场上,符合资质的分承包企业,特别是劳务分包企业极其缺乏,在这里,法律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与现实脱节了。

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来说,众多施工队、建筑队等原始的劳动力组合方式充斥着建设工程的二级市场,满足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资源严重不足,在这样的现状下,建设施工企业往往被迫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者自然人签订合同,以求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然而,由于分承包人资质的缺失造成分包合同的无效。目前这仍然是建设工程分包市场之常态,这种状况也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着。

当前,对分包双方来讲,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就业和安全培训力度,排除隐患,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当务之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也是方法之一。当然,这些只是权宜之计,根本上讲是有悖立法之原意的,对分发包方来说,严格对分承包人的审核和管理,剔除无资质的分包企业进入才是符合市场竞争和法律要求的终极选择。

七、分包立法的完善建议

1、《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也作了同样的禁止,此处并未对分包进行定义和分类。前文已述,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如果按其规定,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在分包了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 目后则不能进行劳务分包,必须自行完成所有工作,否则便构成二次分包,如果这样,显然违背了分包行为设立之目的。

建设部《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和《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对此进行了细化和突破,允许专业承包企业在分承包总包企业的专业工程后将其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进行分包,实践中有利于推动企业管理型和劳务作业型的分离,适应专业化施工,劳务分工细化和建设施工企业结构优化的发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合同法》和《建筑法》在此的立法原意是禁止以赢利为目的,层层分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但规定不明确,造成法条竞合。因此,立法上应加以完善,将这一特殊情况排除在外。

2、建议立法中增加对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理内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已成为当前建设工程市场管理之痼疾,依靠行政首长及行政机关的命令来追讨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是法律缺失的表现,建议通过出台相关规定或解释,使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有法可依,步入系统化、连续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资料]: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4月版

2、何伯洲主编:《建设工程合同实务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__年1月版

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__年7月1日施行

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2

一、检查范围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3号令)等法规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接料平台及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

(二)建筑市场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2.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是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初-6月10日)。各地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同时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5日前,将本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报我委安全质量管理科。

(二)全面自查阶段(6月11日-7月10日)。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三)分析总结阶段(7月11日-7月2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工程质量自查情况报市工程质监局,将工程施工安全及建筑市场自查情况报市建管处。

(四)督查迎检阶段(7月21日-9月底)。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委将于今年7月15日—25日组成检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督查结束后,将通报和上报督查结果,并做好迎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7月至9月督查的准备工作。请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检查有关事宜,并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委安全质量管理科。

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3

一、施工企业分包的概念和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可分包工程范围

1.建立完善的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保证工程分包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一是明确工程分包管理部门及职责。从公司到项目经理部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通过分包管理体系的建立,明确分包工程范围、分包方式、工作量大小,使分包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避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制定规范有序的招投标操作流程。明确工程分包的策划、审批程序,以避免项目部的违规、违纪分包。明确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审批程序,以保证所签分包合同的质量。三是建立效能监察机制,保证整个分包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操作。加大工程分包招投标过程的监察力度,及时发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分包管理制度体系得到落实的前提下,促进分包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整改和完善,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确定可分包的工程范围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的规定,转包是明文禁止的,合法分包是允许的。合法分包必须做到: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如果不属于主体工程,进行工程分包还必须得到业主认可;不能整体肢解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是合法的,其涉及对象是劳务,劳务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务资质;分包来的工程不能再分包。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分包合同归于无效。通过如此划分,企业在实施分包时,才会有条不紊,不至于误包而违法。

三、把好分包队伍选择关

分包方选择的好坏,对分包工程质量和施工中的管理有重要影响,而且《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规对分包方的资格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开展分包工作时,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应作好以下工作。

1.切实履行工程分包商资信评审制度,建立完善的合格分包商名录

实施工程分包,选择好分包队伍是关键,各项目部要优先从公司的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对分包商要进行资质、业绩、资源、资金、诚信等的综合考查,将施工合作中信誉不佳、履约能力差、施工能力弱、抗风险能力不足的分包商清理出合格分包商名录。

2.严格考察分包单位实力和信誉

在坚持从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队伍的同时,认真考察候选分包单位的资质、设备、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防止引入没有实力的“皮包公司”。对多次合作、互相了解、信誉好的分包单位适当放宽条件;对不了解的分包单位,谨慎合作;对已经知道信誉不好的分包单位,坚决予以排除。

四、规范分包合同管理,公开透明办理工程结算

1.规范分包合同文本。依据分公司下发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劳务分包、工程分包、设备租赁等合同协议报分公司审批,以提高合同起草、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防范不必要的合同风险。

2.规范分包合同的订立。限额以上的分包合同,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合同条款和程序订立分包合同。限额以下的,采取比价或议标方式订立分包合同,实行合同会签制度,根据合同的类别和性质,除起草部门拟稿、领导审批外,在签订前还必须经过工程管理、技术、财务、质安等部门的会签,分工负责,尽可能地从各个方面堵住漏洞,防范分包合同风险。

3.重视合同履行期的管理。一是实行合同交底。二是坚持合同履约的评审制度。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对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审视,检查内容包括项目部和分包单位有无违约,违约原因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三是加强合同管理台帐的建立与完善。四是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材料核销工作。

4.按合同办理结算和支付。分包结算支付是与分包单位建立良好信任合作关系的重要环节,在这一方面,我们既做到严格管理,又做到诚信守约。严格管理就是要求项目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结算工作职责和结算流程,确保对分包单位工程款结算的公开透明,严禁对分包单位进行超量、超价、超前结算;诚信守约就是严格按合同办事,实事求是地给分包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在结算后,按分包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

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4

电建; 安全; 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45.6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8500(2012)12-0002-01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运用安全科学的原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和落实《中国电建电力工程事业部项目管理手册》,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稳步持续发展。

1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执行行业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覆盖生产管理、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分包管理、危险作业、应急管理等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做到生产范围内规章制度下的管理不留死角,凡事遵照执行,有规定、有依据,全员遵守一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以企业安全发展为理念,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一岗双责”

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以强制原理、责任原理,加强人员的管理。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实行各级人员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将责任贯穿至生产领域的各级人员。全体人员必须明白安全是生产的组成部分,必须清楚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做到违章有人管、有人纠。全面的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管理。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

当前,在行业生产方式和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时,施工队伍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运用人本原理、安全科学原理,建立本企业的安全文化,以预防事故的“3E对策”——安全工程技术对策、安全教育对策、安全管理对策和激励理论,认真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价值观,全面提高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让大家懂得安全是企业发展和家庭幸福的保障,增强主动防范安全风险的能力,提升施工队伍安全素质。

对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常识、事故案例、安全工作规程等,及生产技术提高对安全可靠性的要求进行学习讲解,统一思想意识,全员守法,对其自身的安全负责,对其他员工以关爱、和谐为出发点进行帮助,全员通过考试合格后方允许上岗。

同时,对生产人员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有针对性的学习《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各项内容,做什么学什么。

班组每天组织站班会,针对作业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的安全技术交底,在过程中完善培训,用强化理论实现提升人的安全能力的培训目标。杜绝粗放型的班组管理,只安排任务,不讲工艺程序、质量标准、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4实行预控管理

根据电力建设系统性强、功能齐全,自动化程度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特点,对构成职业健康安全的各要素构成一个完整的、动态的、持续改进的系统基础进行管理。运用预防原理,在运行过程中结合施工项目特点,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通过预控来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顺利。

施工前,按施工项目的作业程序步骤进行分解,对危险源按施工步骤进行辨识,从而提前对生产过程中“人、机、料、法、环”的安全隐患实施预控。

对分包项目的管理,严格事前控制。按照《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分包管理的若干规定》,合法分包,杜绝转包,严格控制借用资质进行承包工程。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件上岗。

对特殊方案,申请专家论证。

项目预控管理,从施工程序、方法、步骤所涉及的全方位进行控制,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有效运行和改进,实现安全、优质、高效的目的。

5严格过程控制

项目施工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部是安全管理的主体,管理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是围绕生产的一切相关因素的控制,它不仅是人的意识、安全技术,还包括制度建设、工程技术、专业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各种关系的谐调等,因此,各级管理工作者的素质直接影响安全工作的好坏。

加强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部与各级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作为所在岗位的一个必要条件,每个职工都必须对此负责。 管理人员应对预防伤害负责,对工人遭遇工伤事故的后果负责。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是法规的要求、职责所在。

对分包项目的管理,除严把入门关外,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规范分包的项目管理,各级各职能部门均对分包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及任务目标交底。明确劳务分包队与专业分包队具体事务的工作职责分配,彻底消除工作推诿、“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做到与在岗职工的“无差别”管理。

加强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费用投入和安全设施配备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施工组织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及安全施工监督管理职责履行等工作均落到实处;在防止施工方案不完备,以及交底不充分、执行不严格等问题方面容易引发安全事故,进行强化管理;施工现场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对“三违”监督整改及考核;加强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大风险作业,深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保证施工过程的执行。

在加强全方位、全过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情况下,采取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等技术措施,杜绝高空坠落、落物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坍塌、火灾等事故发生,使项目施工生产工艺技术在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与安全工作规程获得最佳契合,在安全的前提下,保证满足各项技术指标,取得项目建设赢利最大化。

6结论

将安全管理原理与运用,纳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实例中,全面地做到科学管理,实现人的本质安全、物的本质安全、系统的本质安全,才能防止、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从根本上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为企业安全稳定发展和员工及其家庭带来平安和幸福。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机电工程》;

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5

主题词:建筑工程 项目 专业 分包管理

Abstract: the present stag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China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the existing problems, measures and trend

Keywords: building 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subcontract

中图分类号:TU198+.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随着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改革的推行,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现代化项目管理的不断转变,将更加深入化、科学化、广泛化。建筑工程逐渐向更高层次发展,建立完善的专业分包体系,将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现阶段,建筑企业由于受到市场竞争的刺激,以顾客为核心的管理观念将更加的突出。以顾客为核心的市场需求,更加促使了建筑工程的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的分包,随着市场开放性程度的提高,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建筑工程的分包体系,必将会把我国的建筑行业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一、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概念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承包人。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部分, 发包给一个或者几个分包人,并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向发包人负责。

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二、我国建筑工程现阶段项目分包管理的特点

1、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也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它们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主体,它们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筑市场管理活动的纵向的行政关系。

2、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承、发包范围内的专业性建筑产品或建筑劳务。交易客体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或者从反面理解,交易客体不得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分包的部分。

3、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它根源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地位平等。但不平等的情况现实存在,不过这也恰说明,我们需要发展分包市场并对其引导、管理和监督。

三、项目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市场的日益竞争,多元化,促使承包商在承揽工程项目时,必须降低利润,使利润最小化。在这种情况下,分包价格也同比下调,逐渐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较低的合同价格直接造成分包工程质量差,分包队伍素质难以提高的局面,同时劳务市场技术工人紧缺,劳动力素质不高,与成本形成显明的对立。因此,现阶段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总包商回避责任,分包商只顾自身施工管理,忽略项目的整体系统性;

2、分包商聘用素质较低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施工;

3、分包商为降低成本,材料以次充好;

4、工程施工降低标准,施工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设计文件要求;

5、分包商放缓施工进度,拖延工期。

四、加强完善项目分包管理的措施

1、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发展方向,提高分包商的专业化程度,增加项目管理的灵活度,逐渐淡化管理界限,进一步规范管理,适应我国的国情,增大分包商权力,提高授权度。总包商的工作重心要转为向业主提供更周到的服务;分包商的工作重心则是提高自身的管理。灵活组建项目团队,工程总包项目团队分化出临时性小组,来处理相关的任务;分包商参与总包项目团队的工作。规范合同、项目正式信息沟通渠道等,使工作程序更加专业、规范和严谨。总包商用合同约束分包商,广泛使用项目补充协议,使各方更趋于平等合作的关系。工程总包后,具体施工任务要寻找分包商来完成。分包商必须拥有专业的施工队伍、管理人才、自购设备等。分包商要专注于提高其专业的核心竞争力,一些不重要的辅工作要再外包给更专业的分包商来完成。

2、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分包体系。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强化专业化技术水平,以适应市场专业化的分工;提高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分包水平,是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途径之一,企业必将走上专业化的道路;在国家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进一步促使专业化分包管理体系的完善。

3、提高建筑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专业施工能力是专业分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行项目分包,才能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利润;项目分包是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的需求。

五、我国建筑工程分包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

1、专业化程度将更加具体化,细分化,总包向管理方向分化,分包商则向专业施工分化。总包对分包的依附性程度增加,更多的具体施工任务要由分包商来实现完成;分包商将更多的参与总包项目的团队工作,加强其专业施工任务的协作力,分包商的一些不紧要的布施性工作将会外包,由更专业的分包商来实现。

2、协调管理多面化,组织界限将模糊,总包项目团队也将出现分解,针对具体任务的性质,总分包将组成针对性的团队来实现完成工作任务。灵活的组建项目组织,分包商会更多地参与总包的项目团队工作,合同的协做使各方更趋于平等合作的关系。

3、管理将更规范化,标准化,凸显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完善项目信息之间的沟通,更加规范工作程序。

4、总包商会逐渐将为业主提供更周到的服务放在首要工作上;分包商授权将逐渐增大,权利更高,完成更多的具体施工任务,善于加强自我管理的分包商将更加受到欢迎。

随着我国市场竞争的加剧,建筑工程项目将会变的越来越专业化,对质量和服务水平的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为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建筑企业会逐渐压缩企业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更有效的利用资源,将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管理,专业化施工。综上所述,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逐渐形成现在的分包管理体系是建筑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然趋势,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是适应社会竞争的需要,将更适应国情、更科学合理、更专业化。

参考文献:

[1]白思俊,现代项目管理(中册)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09.

[2]成虎、丛培经.工程项目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11.

[3]毛佳平,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1.

建设工程分包管理规定范文6

一、检查目的

通过自查和检查达到发现问题、举一反三、及时整改、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深入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之内,促进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按照建设部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质量。

(二)安全生产。按照《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79号)、《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外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77号)部署,重点检查模板工程、外脚手架、临边围护。

(三)防火安全。按照市建设与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30号)、《市区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的通知》6号)的要求开展建设工程防火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阻燃安全网使用情况和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年度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四)起重机械。按照《市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52号)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部第166号令、省厅和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规定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

(五)文明施工。《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109号)、《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城市建设战役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化建设与整治工作的通知》17号)的要求开展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检查,重点检查场地硬化、食堂、宿舍、厕所卫生整洁。

(六)人员到位履职。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和《市区建设局关于开展施工及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专项检查的通知》51号)开展施工、监理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到岗履职情况检查。

(七)劳务管理。按照《市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26号)文件要求开展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三、检查时间

(一)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即日起到10月11日,由监理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建设、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检测单位、劳务单位联合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报告送区质安站。

(二)10月12日至10月20日我局各检查组开展大检查。

(三)为整合提高监管力度,将邀请区安监局、区执法局、区人劳局、区消防大队联合检查。

(四)我局将在第三季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形势分析会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检查程序

(一)各检查组分别听取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二)各检查组检查内业资料和项目备案人员到位情况。

(三)各检查组检查现场。

(四)各检查组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五)各检查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

五、其它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建设、施工、监理、劳务及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施工单位要组织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检测单位开展自检工作,并通知各单位到位积极配合我局检查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