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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加快我县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依据县政府《关于加快我县软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设立县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为了规范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09年起三年内,县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对软件产业的引导,推动软件产业快速发展。
第三条软件资金支持对象,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县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软件及其相关企业(单位)。重点支持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游戏及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网络信息服务、软件出口及服务外包、软件产业服务和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等企业(单位)。
第四条软件资金支持原则
(1)产业集聚原则。按照“一园多点、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优先发展重点行业应用软件、重点发展嵌入式软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和游戏及动漫设计,充分发挥软件产业园的集聚、创新、辐射和引领功能。
(2)企业主体原则。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引导促进我县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创业创新、提升素质,做大做强。
(3)创新支撑原则。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推动软件企业成为我县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二、扶持政策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建立软件产业孵化器专项扶持资金,对入驻软件产业园企业缴纳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县财政全额拨入软件产业孵化器扶持资金专户,用于扶持软件园和入驻企业的发展;入驻企业年实缴税金首次达到10万、50万、100万,分别按以上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50%、60%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新入驻软件产业园,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房租费全额补助连续三年;对其他符合条件新入驻企业,第一年享受房租费全额补助,第二、第三年房租费补助根据当年单位面积销售收入确定,每平方米办公场地年销售收入达到2万元、4万元的,分别补助房租费的50%和100%,每平方米办公场地年销售收入低于2万元的,补助房租费的30%;对已入驻新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可再享受房租费全额补助两年。
第七条为入驻企业提供三年免费的网络接入服务和优惠的IDC服务,单个企业年度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软件研发成果产业化的,自立项之年起两年内,软件产业化项目最高按产品销售额的2%奖励,每个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应用嵌入式软件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产品)项目的,两年内最高按该产品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强化招商引资,鼓励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我县,或与本地软件企业联合协作,嫁接并购,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
(1)对未入驻但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享受园区对应的扶持政策;
(2)在我县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设立的软件企业(机构),其办公用房租赁补助、购置补助与企业落户补助按市要求给予配套。
(3)每引进一家软件企业,实到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荐人1万元奖励;实到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荐人1.5万元奖励;实到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荐人2万元奖励;实到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引荐人4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实到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软件出口百强企业或软件上市企业等企业的独立法人子公司,给予项目引荐人10万元奖励。
第十条鼓励软件企业提升素质,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自行研发经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5000元;对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列入市重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列入国家规划内重点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网络信息服务业发展。依托数字电视、移动通信和宽带多媒体等平台,培育以数字内容服务、应用服务和网络增值服务为重点的信息服务企业。对动漫企业进行扶持,凡著作权属本企业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首播的,一次性给予每分钟3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市和省级电视台首播的,给予每分钟1000元和2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每年对已立项并投入制作且与省级以上电视台(含)签订正式播出合同的原创动画片,按照播出奖励标准,提前支付县级部分播出奖励资金。对未按合同播出动画片的企业,由拨付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培育行业网站,推进行业信息化、商务电子化。对我县重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且服务本县企业15家以上的行业网站,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对入驻我县“IT人才驿站”的专业人才,给予房租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0元;对硕士以上学位的IT高端人才,且自带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项目来我县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设立县优秀软件企业奖和软件人才奖,对优秀软件企业奖励5万元,对优秀软件人才奖励1万元。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软件企业聘请的高级软件人才,连续任职1年以上,且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者(其他企业12万元以上者),按其上年度已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年度申报要求、政策规定、申报指南、申请表格另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单位),其申报资料经当地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县信息化办公室。
第十六条县信息化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人员或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按照择优扶持原则,确定并下达软件资金扶持文件。
四、资金的监管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项目属低水平重复、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取消受补助资格。企业(单位)收到财政补助拨款后,应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收回扶持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资金监管办法范文2
第二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和重点水利防护工程治理,并与省、市共同负担跨流域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面筹集:
(一)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
(四)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
第五条按“三税”实际缴纳额1%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六条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就地缴入区级国库,年终按照分成比例通过财政体制进行结算。分成比例按《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每月终了后10日内,地方税务部门在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情况,抄送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
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入库级次,由财政部门划转。
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及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以及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足额计提。
第八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潮堤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应急度汛;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
(四)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
(五)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
(六)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建设;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重大水利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
第十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水务局、发改委、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于每年底编制次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水务局、发改委、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编码为。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政府基金预算支出213类“农林水事务”64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对应的项级科目,支出科目编码为。
第十二条政府负责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财政、发改、水务、城乡建设、地税、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收入,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发改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水务、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科学规划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项目,同时,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将应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资金监管办法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环项目办”)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的收入、拨付和结算等收支活动均在专户中核算和反映。
第四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使用按《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工程施工费、拆(搬)迁补助及设备购置费、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不可预见费。
(一)工程施工费。按照项目预算、结算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及税金据实列支。
(二)拆(搬)迁补助及设备购置费。按项目设计需进行拆(搬)迁的补助支出和项目设备购置支出据实列支。
(三)前期工作费。项目工程施工前选址踏勘、立项审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预算编制和初审等费用支出,按项目工程施工费据实列支。其中项目工程施工费在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8%据实列支;项目工程施工费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7%分段累退据实列支。
(四)业主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2.5%据实列支。
(五)竣工验收费。因项目验收、结算、成果管理等各项支出,按不超过项目工程施工费的2%据实列支。
(六)不可预见费。项目施工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工资及物价水平发生较大变化而增加的费用,按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与拆(搬)迁补助费、业主管理费总额的1.5%核定。
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不得高于控制总额。不可预见费的使用在财务决算报告中必须单独加以说明。
第五条严格项目资金拨付及审批程序。
(一)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计划管理。市地环项目办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每月2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月所需资金计划。市财政按有关程序审核报市领导审批后,将项目资金直接拨入到核算专户。
(二)严格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项目资金支付由施工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付款申请,交工程监理公司核实工程量和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由市地环项目办审批,项目工程款以转账方式转入到合同签订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用现金支付工程款。工程施工费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完成30%时支付工程施工费的10%;工程量完成50%时支付工程施工费的30%;工程量完成80%时支付工程施工费的50%;完成外业工作且初验合格支付工程施工费的80%;提交全部成果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合格付工程施工费的95%,留5%作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工程施工费1000万元以下的,按以上完成工程量的比例少支付工程施工费5%;提交全部成果,验收合格后留工程施工费的10%作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三)严格项目资金使用审批。所有工程款及费用一律实行报账制。资金使用由市地环项目办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项目工程结算。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后,必须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经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确认盖章后,报送市政府指定的工程结算审计机构结算评审。审定批准后交市地环项目办办理。
第七条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格(资质)。
(二)实行专家库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必须建立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适时进行充实、调整。每次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三)地环项目办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项目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会计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发改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四)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管理、投资主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资金监管办法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灾后重建项目是指纳入实施规划、使用灾后重建资金、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项目,包括城镇公用设施、农村建设、基础设施、产业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市场服务体系和生态重建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三条灾后重建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和企业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贴息资金)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利用国外紧急贷款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工商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投资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灾后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灾后重建实施规划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实施规划、重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衔接,严禁灾后重建资金安排实施规划外的项目。
第五条发改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和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实行行政监察。督办室、经委、规划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是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等环节的组织落实和推进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比选)以及竣工验收、项目决算审计和固定资产移交等。
第八条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发改投资〔**〕580号)及市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广发改投资〔**〕137号)的规定,投资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先行核实项目建设性质、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对需报省审批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市县(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灾后重建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要求,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概算投资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第九条鉴于实施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备案,灾后重建项目实施较为紧迫,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应合理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实施规划办理相关手续。
需变更灾后重建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的,应编制项目建议书,由投资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审批或报省发改委审定备案。
对口援建项目的审批,可以参照省发改委、省经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440号)的规定,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其它审批程序由受援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属于港澳援建项目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合理确定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事求是核定项目投资,严禁不切实际、贪大求洋和搞“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凡可研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联合审批。
第十二条对于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设施、乡镇卫生院、计生站、文化站、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劳动保障所、社会福利机构、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灾害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项目,可集中打捆、分类编制可研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应按有关规定从速办理。对原址原规模重建的项目,从简办理国土、环保手续。
第三章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灾后重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府发〔**〕21号)的规定执行。对应急或特殊的建设工程,经上报市审批同意后可采取严格的应急邀标比选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从严掌握不招标不比选应急工程范围。应急工程的确认应严格按照**府发〔**〕21号和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府发〔**〕3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所有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15日内将项目招投标情况通过网络报省发改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各县区发改和招监部门要共同做好信息公开网络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招投标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从重从快查处,确保灾后重建工程建设的质量。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参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安排和分省包干方案的请示》(财建〔**〕701号)的规定,财政会同发改部门应分类研究制定同级灾后重建资金匹配原则和平衡方案。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预算评审。各级财政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财政部门根据评审报告下达项目工程预算。如项目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或使用财政性资金较少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审定额作为招标(采购)最高控制价(标底)和财政拨款的依据。若项目已在实施过程中,对实施内容进行调整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确需超过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要施工合同和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合同在签订前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正式合同在签订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实行“分级负责、专户储存、专帐核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坚持按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通过采购专户拨付。
(一)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款;但一次性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实施规划中中央基金的50%;
(二)对一般维修加固在具备相应资料(维修加固方案及概算等)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三)工商企业恢复重建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97号)的规定执行;
(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累计使用各级政府投资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监管。拨款程序按重大项目拨款程序办理,即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签章,监管员或监管机构核实后,财政部门审核拨款;
(五)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按财政性投资总额15%预留工程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六)工程建设结束并办理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结余资金按照投资来源比例返还投资方。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返还部分要及时上缴财政部门,由发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用于其他灾后重建项目;
(七)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范灾后重建项目会计核算。对灾后重建资金原则上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项目单位弄虚作假、套取灾后重建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批复,财政部门对灾后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对政府投资重建项目,要统一规划,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第二十七条坚持分类实施。对可以分解落实到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防灾减灾、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和土地整理复垦等重建任务,主要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对交通、能源、重大水利工程和重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县(区)以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技术要求低、劳动密集性的重建项目,要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对拟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尽可能实行集中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同时,要在市县(区)新闻媒体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灾后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发改项目〔**〕718号和**发改项目函〔**〕960号)及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加强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广震监发〔**〕16号)要求,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要根据资金来源优先启动主要功能建设,严禁负债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投资,应严格执行涉及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灾后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项目稽察
第三十三条根据省稽察办《关于加强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项目稽察〔**〕5号)要求,重点对工程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进度、项目概算控制、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检查稽察。
第三十四条灾后重建项目稽察可采取定期稽察或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专项稽察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发改部门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审计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第三十五条项目稽察除正常工作经费外所发生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稽察机构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稽察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稽察结论。对稽察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发改部门下发整改意见书,要求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较严重问题,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同级政府。
第三十七条被稽察单位接到意见书或者整改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发改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发改部门应当督促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被稽察单位报送的整改报告进行复查。
第三十八条对被稽察单位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建设项目或者暂停责任单位新项目的审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权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工程款,冻结、回收国有投资。
第三十九条对在稽察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对责任人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章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估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根据财政部门批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照项目分类实施的规定,分别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对县(区)部分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验收条件,主要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项目建设达到验收标准,应作出验收合格结论;对存在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验收组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申请组织验收。
第四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进行后期评估,必要时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项目审计
第四十五条灾后重建项目必须依法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审计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情况,对以下内容实施审计监督:
(一)对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程序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造价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四)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概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结余资金等进行审计;
(七)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计划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四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审计工作。
有关单位应将灾后重建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规模、工程预算等有关建设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审计申请和报送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经审计机关审核后,由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审计。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交其他审计资料(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九条所有灾后重建项目的标书及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必须经审计机关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财政部门及有关建设单位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财政及相关部门依据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办理结算,拨付工程款项。
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对灾后重建项目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国家、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地震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
资金监管办法范文5
一、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经济相对落后、基础教育薄弱的地区,重点是农村、山区和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区。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和改造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操场和学校浴室等,以及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校园网络建设等。不得用于人员开支、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二、确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学校,要优先安排现有寄宿制学校、乡(镇)初级中学和乡中心小学,且充分考虑当地的筹资能力,确保投入一所,建成一所。项目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且存在D级危房。
2、备选项目校在市县范围内具有较强的辐射能力和示范作用。
3、项目校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初中在校生规模应在1000人以上,小学应在400人以上,项目建设完工后,在校生规模应进一步扩大,其中住宿生不得低于在校生规模的50%。
三、单个项目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总额小学在50万元左右,初中80万元左右,市、县政府要按照不低于中央、省级资金总额20%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张家口、承德两市、县政府可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配套资金。各市、县安排的配套资金要与省下达的资金数额统筹安排,经综合测算后,落实到项目学校,并确保项目学校按时高质量完成工程,不留资金缺口。
四、项目校建设应考虑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当地筹资能力较强、干部群众办学积极性较高的地方也可考虑新建。通过项目校建设和改造,撤并附近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和教学点,扩大办学规模,切实提高项目校的规模效益。并严格按照省有关项目管理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论证、校园规划、图纸设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等重点工作。
五、专项资金按照因素分析法进行分配,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管理,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和讲究效益的原则。中央、省专项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要与危房改造资金和布局调整资金一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户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或委托教育部门设立。资金集中在县(市)级管理,实行报帐制,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学校。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聘请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项目竣工后,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验收。各市财政、教育部门也要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
七、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有关市、县要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监测,项目校预算下达后要按季度逐级上报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次年1月底前要及时上报上年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并写出专题总结报告。
八、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和延误工期的,不按规定使用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中央专项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和省专项资金。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监管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
(二)补助农户标准;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待核销基建支出;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六)财务处理事项;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