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工会固定资产定义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工会固定资产定义范文1
1.总则中第一条“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度本办法”似有不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工会会计制度》均属行业会计制度,是属于具备不同行业特点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工会是群团组织,经费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虽有一些会计业务的具体处理和行政单位有相似之处可供借鉴,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与《工会会计制度》有区别。
2.—般原则中第十八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此条制度在制定的初期是适应当时会计核算简化工作量的需要,但经过数年的运作,此项规定已不利于现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从会计核算的客观角度出发,用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的会计核算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或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单位的经济业务和收支状况之间的关系。同时,会计科目中“应收上解经费”“应收上级补助”“应付上解经费”“应付补助下级经费”等科目却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设置的,与一般原则相矛盾。因此,笔者认为采用权责发生制应该是今后工会会计核算的方向,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这观点在其他原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行业会计制度中也得以认同,如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就已经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即便是行政单位,在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对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也试行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3.对资产、负偾等应重新定义。现行制度中对资产、负偾的定义过于狭隘,未能充分体现资产的存在形式为一种物质资源,具备获利能力。可以借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偾的含义进行修改。
二、关于会计科目设置
1.现行专项资金占用”科目核算的是工会待核销的专项工程费用,年底转为“专项资金支出”列支同时转增固定资产,笔者认为专项资金”本身含义较广,因此该科目不能准确反映核算信息,若不是工会财务人员,就可能不理解科目核算内容,建议更改为“在建工程”,工程未完工不予核销,待工程峻工决算后核销支出转增资产。
2.建议增设固定资产折旧,现行制度明确规定工会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工会会计制度之所以对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是认为工会不是营利单位,不进行成本核算,但如此核算的资产不能完全反映出真实的市场价值。因此,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考虑有修改的必要。实行折旧管理,可以将资产在受益期间得以补偿体现配比原则。而对于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可不必计提折旧。但在资产负偾表中,应归入固定资产大项下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单独反映。
3.支出科目中其他费设置过多,不仅设置了一个总账科目其他支出”,而且在每个支出项科目下均有设其他费”二级科目,如职工活动费————其他活动费”、工会业务费————其他业务费”、工会行政费————其他费”,容易成为单位巧立名目开支的避风港,同时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随意性,建议调整归并。
4.经费结余”科目的核算应扩大核算内容,现行规定该科目当年不能有变动,仅在年终结账前有账务处理,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列入当年收支,这样处理会影响当年收支的真实性,同时不利于预算控制,建议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列入经费结余,同时在报表中披露。
5.将受灾补助、慰问补助列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补助”,送温暖、慰问支出等列“工会业务费————其他业务费”不妥。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工会保障功能凸显,对保护弱势群体和突发事件的投入在不断加大,已经成为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重大开支,而其他费应是属于数额不大且不易归集的费用,因此,建议单列二级科目用于核算该类经费。
6.大宗印刷费用列入工会业务费————专项业务费”不妥。应根据其印刷费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如会议发生的印刷费就应列入会议费,为某项专项活动发生的印刷费就应列入活动费中。在这些会议或活动预算中就包含了印刷费的预算,如予单列不仅不能全面反映开支情况,还可能重复列支,也容易给会计核算造成混乱。
三、报表方面
1.建议增加折旧等备抵科目栏
工会固定资产定义范文2
财税处理
由于新准则会计科目取消了“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科目,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可以将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业务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将原“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的项目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 科目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账款”科目处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 科目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的“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二、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和新财务通则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新的规范,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而是采用按实列支的处理办法,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而税法上还是按照计税工资的14%在税前扣除,所以汇算清缴时,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企业汇算清缴时按以下规定调整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新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三、汇算清缴时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的
财税处理
新借款费用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建造期较长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4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即税法资本化范围仅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除此之外,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新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7月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已将上述此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协调一致,即2007年汇算清缴时参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四、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应按国家规定,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
2007年汇算清缴时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内资企业: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前提是必须取得工会专用收据);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规定同以往规定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将扣除比例由1.5%提高到了2.5%,体现了“科教兴国”,国家鼓励企业进行在岗教育,提高劳动力素质的思路。
外资企业:工会经费按照工资标准的2%计算扣除(也要求有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标准的2.5%计算得出的金额与实际使用的数额孰小确定。
五、汇算清缴时技术开发费或者研发费的
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这一阶段的相关账务处理为:费用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相关科目;期末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首先在研究开发支出中归集,期末结转管理费用),这一阶段的会计处理为:支出发生时,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税法规定:按照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另外,由于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除据实在税前扣除外,还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进行账务处理时,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年末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加计扣除50%。为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技术开发费抵扣台账”,以保证申报税前扣除的正确性。
六、年末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对于坏账准备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一种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而增加了财税处理及汇算清缴的难度。
国税发[2003]45号文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款余额的5‰。
由于以上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就形成了“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
七、汇算清缴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
财税处理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主要核算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自2007纳税年度起执行。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资产存续期间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未实现的损益,税法根据“实际发生”的原则,对于未实现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未实现的收益也不作为应纳税所得。企业也不必为此浮盈缴税,解决没有现金流出的问题,当然,浮亏也不能税前扣除。这样处理,无疑使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增加,加大了企业2007年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八、汇算清缴时限额扣除成本费用项目的
处理
关于限额扣除成本费用项目,企业2007年汇算清缴应关注以下重点: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目扣除的计算基数统一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不再进行还原计算,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前置条件、内资企业计税工资一律为1 600元,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4%的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基数一致。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费应据实列支,但企业以劳动保护支出的名义发放现金的,应一并计入工资总额等。
九、汇算清缴时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而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因为开办费不符合新准则下资产的定义。
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由于以上财税差异,2007年汇算清缴时开办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十、资产减值损失的财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从2007年开始,凡是在资产减值准则界定的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而以下资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转回的,如应收账款、持有到期投资、存货等资产。
工会固定资产定义范文3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制度;协调
一、新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差异的原因
(一)经济体制的转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决定会计,即“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在资产、负债、收入以及费用等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相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通过市场手段,必要时辅之以计划手段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环境的变化使会计的目标发生了变化,即如实地反映和监督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收的目标仍是为了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以及调节经济活动,并且税收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费用,与企业的收益存在此消彼涨的关系。为了实现各自的目标,会计和税收朝着不同方向发展,导致二者产生差异。
(二)二者的指导思想不同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以美国会计准则为蓝本制定。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对投资决策有用的信息。面对具体的经济业务时,会计人员应根据会计准则的精神以及经济业务的实质从众多的处理方法中选择一种最能反映经济业务实质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的实施为会计人员发挥职业判断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是为了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上缴。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事项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金额以及纳税方式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三)会计与税法遵循原则不同
会计与税法遵循不同的原则,会计重视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运用,税法突出强调确定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则。因此,会计对于收入的确认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对成本费用的确认很大程度依靠会计人员主观估计;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侧重于经济业务社会价值的实现,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在企业会计准则下,这些原则的运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使会计与税法差异出现了若干新变化。例如:会计计量属性的多元化挑战税法历史成本基本准则规定,会计计量属性的多元化同税法历史成本之间的矛盾,将扩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二、新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差异的具体体现
(一)固定资产方面的差异
(1)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差异分析
资产初始计量是指取得资产时确认其入账价值。企业购买、自行建造取得的资产,其入账价值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产生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借款购建存货上。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俨,可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而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件可以资本化。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比会计准则规定要窄。对于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销售的大型机械设备,会计准则规定在符合条件下可以将借款费用资本化,而所得税法不允许将借款费用资本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借款购建存货的入账价值,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产生了差异。
(2)资产的后续计量方面的差异
①折旧范围。会计准则规定,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其它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②折旧方法。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在所得税优惠条款中,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无形资产摊销差异分析
(1)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应能够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可以选择直线法、生产总量法,也可以选择加速摊销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只能选择直线法。
(2)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内,采用合理的摊销方法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收入确认的差异
(1)收入口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口径大致存在两个层面上的差异:第一层面是收入含义上的差别,会计上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建造合同收入四类。企业所得税法未对应税收入有明确的定义,只是笼统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九类。第二层面是销售额的差别,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税销售额一般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从总的方面看,税法中收入的含义要宽于会计收入。
(2)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收入会计准则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强调以下基本原则: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同时强调: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并结合具体的结算方式进一步规定了应税收入确认的时间,如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入确认的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因此,“收到货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手续”、“开具发票”等形式化的条件或手续成了确认销售成立的关键。
(四)成本费用类差异
(1)会计准则规定可全部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仅允许部分扣除
例如: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计提比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和2.5%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允许扣除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工会经费必须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营拔缴专用收据》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会计准则可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可以加计扣除
例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应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未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新准则与所得税制度差异的协调
(一)加强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管理层的合作和配合
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订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于这两个政府部门的具体目标不同,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难避免不会出现冲突,但两个部门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一些暂时性差异可以通过二者的沟通来协调。在制度层面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可以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同时也是加强反避税立法建设,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重要途径。
(二)会计与所得税二者信息实现互助
目前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主要是所得税)信息比较少,披露不足,不仅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发生困难,而且由于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为了增加涉税信息披露,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中补充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不仅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而且有利于政府宏观管理目标(包括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缴)的实现,明确指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政府税务部门;二是在基本准则重视会计信息对税收支持原则的指引下,相应的在相关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或者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涉税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规则》,以确保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三)所得税法应向会计准则靠拢
纳税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制定应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扭曲作用,应尽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纳税调整事项的繁简反映了市场行为主体活动受扭曲的强弱。国家与企业在市场中处于不平等地位,通过所得税法赋予税收管理机关纳税调整权力防止税款流失固然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实现,但往往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最终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实现。尽量减少纳税调整项目,使所得税征税对象真正建立在企业纯收益的基础上,企业所得税收入暂时会减少,但企业会扩大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培植新的税源,从长远看为财政收入的实现提供更坚实地保障,实现企业发展与税收收入增长的双赢。
参考文献:
[1]王玉娟,试析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协调,商业会计,2009年第7期
[2]王琦,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金融经济,2009年第2期
工会固定资产定义范文4
一.实验的必要性以及实验目的
21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经济的信息化关键是企业的信息化,而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90%的信息来源于企业的会计信息,企业的会计信息绝大多数是由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在会计中的广泛应用,会计工作经历了从手工会计电算化再到会计信息化这一发展过程。会计信息系统的建设将为企业的经济管理、控制决策和经济运行提供充足、实时、全方位的信息。
此实验旨在通过各小组成员分工合作,达到熟练掌握会计信息系统应用软件操作方法的试验目的。
二.各系统功能描述以及分工合作的情况
1.固定资产系统
(1)核算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管理好固定资产卡片;
(2)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汇总和分配折旧费用;
(3)分析固定资产利用效果;
(4)实现与相关系统的数据传递。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应在完成固定资产核算后自动生成转账凭证,并传递到账务处理系统中。
2.出纳
出纳在整个系统看似微不足道,但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出纳主要负责现金日记账,出纳签字,银行对账单,ufo报表等。
3.总账系统
账务处理系统是利用计算机完成账务处理工作的系统,无论是企业内部管理所需要的会计信息,还是企业外部有关决策者所需要的会计信息,都必须由账务处理系统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加工处理后才能取得。
主要可以有以下用途:系统设置;凭证管理;出纳管理;帐表管理;期末处理。
4.应收应付系统
应收应付系统,主要是当企业发生购货与销货业务时,进行销售发票与购货发票的开出,与业务凭证的生成。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收回与冲销,票据贴现等业务的处理。
5.工资管理系统
(1)收集、记录和存储有关人员和工资数据;
(2)计算汇总工资、分摊工资费用、完成工资核算处理;
(3)生成工资发放表、处理银行工资业务;
(4)产生各种所需的工资报表并进行分析;
(5)实现与相关系统的数据传递。工资管理系统应在完成工资核算的账务处理后自动生成凭证,并把有关转账凭证数据传递到账务系统中,实现相关数据的自动传递。
三.实验的收获以及实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实验收获
1.会计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科目,会计信息系统的实验课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应用的平台。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们增强了动手能力,对会计信息系统以及相关的会计知识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
2.此实验是四个人分工合作,在此过程中大家团结协作,增强了我们的责任感和团队意识。
(二)实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在自己做单个实验的时候,除了工资系统出现了问题我们不能自己解决,其他都可以自己解决。但在做综合试验的时候,我们遇到的问题大部分自己解决不了。
我们总结了一下几点:
1.四个人对软件的不熟悉,造成我们的配合不是很默契,有时候我们感到很盲目,不知道自己应该干什么。
2.应收应付系统在做业务题时,有时候不知到在哪操作,结果反反复复,制了很多张单,造成很多麻烦。
3.就是根据所给资料录入公司相关数据,要注意的就是要保证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还有各项目的公式定义必须在完成了各项数据完整录入之后才能进行,不然会成灰色。
4.记账后发现有些凭证有问题,以至于无法结账,这是我们遇到的最大的问题。
5.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很多以至于实验为能按时完成,出纳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我们知道这是个人对软件的不熟练造成的,以后应该加强练习,争取能够熟练应用用友软件。
四.对软件运行环境及软件功能的改进建议
对于会计信息系统的相关软件之中,用友可以算得上是比较普遍及通用的,但是仍然存在以下一些不太完美的地方:
用过用友的朋友都知道,安装用友先得安装数据库,接着安装u8,然后重启,才能安装成功。这其中就存在很大的不便之处,如果你电脑安装了还原功能,特别是网吧的电脑,就安装不上了,还得先卸载还原精灵,如果上次你安装过用友,卸载不完全,也会导致安装的不成功。
用友的卸载不管你在控制面板里面卸载还是用它自带的程序进行卸载都卸载不干净,这就导致下次的安装不成功,还有增加文件的堆积。不过可以在网上找到专门的卸载软件进行卸载软件运行速度有点慢,而且容易出现异常任务,然后软件的序时性太强,这对业务出现错误时再进行修改造成很大的不便,希望以后能有所改善。
五.结束语
通过会计实验课的学习,我们全方位地了解了企业会计的工作程序及会计体系,将过去所学习的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进行了有机地结合,对我们所学的课本知识有了更深的理解。
工会固定资产定义范文5
【关键词】职工薪酬准则 社会保险 职工福利
一、新准则中职工薪酬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和影响
1、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定义和内涵。新准则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即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以及辞退福利,共计八项内容。与以往相比,职工薪酬的内涵大为增加,涵盖了企业给以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它相关支出。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更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新增加的职工薪酬形式。
2、统一了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新准则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会计的处理原则。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还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予以分配。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无形资产成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利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新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融合了所有与报酬有关的项目,据此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不论是否支付,工资总额和全部薪酬都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这就使得单位的薪酬和福利的核算更为完整、集中和透明。
3、改变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处理方法。新准则规定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计算。要确认为应付职工福利的负债,并计入相关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用则冲减企业职工福利费负债的余额。而以往则是各类企业不尽相同,有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并保留余额,有的则据实列支不留余额,新准则统一了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
4、新增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即当职工终止为企业提供服务时,职工薪酬无法按受益对象进行分配时,辞退福利费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科目。
5、信息披露的变化。新准则统一了关于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首次明确规范了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即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以及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同时规范了对于因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计划建议的职工数量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新准则的一些规定对企业的当期利润会产生影响,有可能会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手段。比如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再比如职工薪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二、新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账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账务处理的变化比较大,下面我们主要以市某公立医院的相关数据为例,具体进行说明。
1、社会保险费的账务处理。关于企事业单位当期社会保险的计提与会计处理,现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例加以说明。该市某公立医院2008年1月份职工工资状况如表1所示。
假定医院按照当期工资总额的22%计提养老保险费,则编制计提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表,如表2所示。
财务部门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医疗支出――养老保险费594000元;药品支出――养老保险费49280;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66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养老保险费709280元
假定医院按照当期工资总额的12%计提医疗保险费,则编制计提医疗保险费计算表,如表3所示。
财务部门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医疗支出――医疗保险费324000元;药品支出――医疗保险费26880;管理费用――医疗保险费36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医疗保险费386880元
2、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账务处理。假定人民医院按照当期工资总额的2%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则如表4所示。
财务部门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医疗支出――失业保险费54000元、工伤保险费54000元、生育保险费27000元;药品支出――失业保险费4480元、工伤保险费4480元、生育保险费2240元;管理费用――失业保险费6000元、工伤保险费6000元、生育保险费3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费118480元、工伤保险费118480元、生育保险费32240元
3、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企业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和1.5%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依据计提的金额,财务部门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4、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住房公积金住房的核算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上缴和使用。医院2008年1月31日职工工资和计提住房公积金情况如表5所示。
财务部门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医疗支出――住房公积金189000元;药品支出――住房公积金15680元;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21000元;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2568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住房公积金451360元
此处借方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25680是指工资内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2008年1月31日计算应付职工工资时:
借:医疗支出(人员支出)――工资2700000元;药品支出(人员支出)――工资224000元;管理费用(人员支出)――工资300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3224000元
2008年2月15日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3224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25680元,银行存款(库存现金)3249680元
2008年2月20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住房公积金451360元
贷:银行存款451360元
三、职工新酬准则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尽管新准则在建立完整职工薪酬概念、统一会计核算等方面与国际准则接轨,具有积极指导意义,然而受我国劳动工资立法相对滞后,尤其是对工资方面的立法滞后的影响,当前职工薪酬存在会计核算、劳动工资、统计等三者之间不一致的地方,新会计准则的职工薪酬核算仍然有局限性,需要在今后的修订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协调,并予以完善。
1、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辞退福利的核算。新准则及应用指南对辞退福利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仍然不足以涵盖所有的辞退福利,如在一定条件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相关福利(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存在不同标准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相关规定),还有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对经济补偿金、工资、福利等支付标淮产生劳动争议,引起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而须支付的辞退福利。本文认为对于终止补偿可与解除补偿一样作为辞退福利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而对于存在劳动争议,尤其是大宗、团体性的劳动争议,引起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即以预计负债或或有负债进行确认、计量与披露。
2、建议规范非货币福利的计量。虽然新准则明确规定了非货币福利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但如何确定非货币福利的价值没有统一的标准,会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带来困难,因此要更加规范非货币福利的计量必须统一计量标准,才能达到恰当规范非货币福利的会计处理。
3、建议增加企业预支待退休和退养人员等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鉴于初级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国存在待退休和退养人员等职工薪酬的问题,因此建议增加对于企业预计支付待退休和退养人员等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即企业与职工协议停止其服务,但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直至职工法定退休,企业承诺按期支付给这部分职工在停止服务日至法定退休日这一期间内的每期工资,并为其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此项职工薪酬己构成企业预计负债应予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若企业已提取专项款项,可作为一项基金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年金》进行单独核算。
【参考文献】
[1] 任冀波:新会计准则下职工薪酬福利会计处理探讨[J].财会研究,2009(2).
工会固定资产定义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
(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非营利组织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非营利组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二条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三)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包括短期和长期)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委托贷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五条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存货,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
包括各类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资助项目成本等。
(一)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二)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三)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十七条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有关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二节受赠资产
第十八条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例如,某资产提供者向某非营利组织提供一笔资产用于某项研究开发活动,并保留研究开发结果的所有权或优先权;或规定实验的具体规则,使得研究结果的公共效益从属于资产提供者的个人利益。
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交换交易,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二)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三)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非营利组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
(一)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二)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处置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一)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自用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存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
2.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3.对于受赠的无形资产,应转入无形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应将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资助项目成本。
(三)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以接受捐赠为主的非营利组织,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可变现净值,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设置备查账,进行数量登记。
第二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
当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四)长期委托贷款应视同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结转。
第二十七条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长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
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
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二条非营利组织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非营利组织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三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非营利组织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三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六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非营利组织开始开展业务活动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第六节资产减值
第四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非营利组织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非营利组织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结余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非营利组织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非营利组织自行确定。
非营利组织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非营利组织所在地。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等,债务人死亡、失去偿付能力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对于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非营利组织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受赠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如由于受赠资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受赠资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受赠资产成本的部分,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个受赠资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受赠资产具有类似用途,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受赠资产,可以按受赠资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一)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
1.受赠资产陈旧过时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2.受赠资产临近过期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3.其他足以证明受赠资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下时,应当将受赠资产账面价值全额转入当期费用:
1.已霉烂变质、毁损的受赠资产;
2.已过期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3.业务活动中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第五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一)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二)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非营利组织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非营利组织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冲回上期未限定用途净资产,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结余处理。
第五十三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应当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负债
第五十五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业务活动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五十六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债务。
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应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收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赠,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三)预提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预提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七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长期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专项应付款,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入的专项设施建设拨款而形成的负债。专项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于专项设施完工后予以转销。
(四)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章净资产
第五十八条、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十九条、以捐赠业务为主的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应按捐赠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净资产、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一)不受限制净资产,是指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以外的其他净资产。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未受限制结余转入的金额。
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赠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暂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暂时限制的净资产。
捐赠人的暂时性限制包括:
1.时间限制。即要求在以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捐赠资产。
2.目的限制。即要求将捐赠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比如接受捐赠的赈灾物资,在灾害尚未发生之前,就形成一项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3.时间限制和目的限制两者兼具。
例如,捐出方要求将捐赠资产进行投资以便在某一特定的期间提供收入,并且这些收入要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
(三)永久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永久限制的净资产。
包括:
1.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例如土地和艺术作品,接受捐赠时以专门用途、保存和不得出售为条件;
2.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捐赠的条件是将它们进行投资以提供永久的收入。
后者来源于产生永久性捐赠基金的赠与。
第六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在限制失效期间,确认捐赠上所附的捐赠人限制的失效,将受限制净资产转为不受限制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制失效了:
1.当规定的限制时间消逝时;
2.当捐赠资产特定目的实现时;
3.以上二者兼具时。
第六十一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包括业务发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业务发展基金,是指非营利组织摇拥有的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基金。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结余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转入的资金。
其中,从暂时受限制捐赠收入转入的金额,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赠出方捐入的基金,该基金的本金不能动用,只能动用本金产生的收益。
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视作留本基金核算。
第五章收入
第六十二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例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民办学校的学费等。
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可以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也可以在实际发生时时确认。
捐赠收入应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业务收入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咨询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览收入、专项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确认。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三)政府资助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政府无偿给予的各类补助,如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政府资助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政府拨入的专项拨款,作为负债核算,不作为收入处理。
(四)投资收益,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委托贷款收益和委托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处置财产物资取得的净收益和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三条、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非营利组织发生的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包括基本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六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基本业务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基本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社会团体利用会费开展活动发生的支出,基金会发生的资助项目支出,民办学校发生的教学支出(如支付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等)。
非营利组织对外资助项目发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归集,待资助项目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转入当期资助项目支出。
第六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业务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他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举办培训活动发生的诸如租用教学设施、支付劳务费等培训费支出,出版物发生的印刷费、稿费、审稿费、编辑费等出版费支出,等等。
第六十六条、其他支出,是指非营利因处置财产物资发生的净损失和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其他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十七条、管理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
非营利组织的工资应比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应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1.5%、2%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耗用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和劳务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印刷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招待费等。
办公费,是指非营利组织订阅书报杂志、购置或领用一般性办公用品(如钢笔、铅笔、公文夹、订书器、电话机、档案袋、信封、账表、纸张、计算器、计算机软盘、硒鼓等办公用品)支出。
专用材料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购置或领用不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如胶片、录音和录像带、专用工具和仪器等。
印刷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印刷资料发生的费用。
劳务费,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
物业管理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办公用房、高层设备(如高层电梯等)的物业管理费。
交通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国内外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辆用燃料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行车安全奖励费等。
差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工作需要开支的杂费等。
维修费,是指非营利组织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效能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
租赁费,是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场地、车船等的费用。
会议费,是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等。
招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招待费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的标准开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医疗费、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等。
医疗费,是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住房公积金,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比例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住房补贴,是指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支出。
补贴标准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助学金,是指给予学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五)其他,包括应收款项和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财产损失等。
第六十八条、非营利组织应从严掌握费用开支,并按本制度和有关税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报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结余及结余分配
第七十条、结余,是指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七十一条、以接受捐赠业务为主非营利组织的结余应按捐出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一)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除暂时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根据不受限制收入减去有关成本费用计算。
不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不受限制净资产。
(二)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暂时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三)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第七十二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收支结余可以不划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的金额转入业务发展基金,按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金额转入留本基金。
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收支情况说明书的非营利组织除外)。
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非营利组织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支出明细表;
(五)其他有关附表。
第七十七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非营利组织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收支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
(二)结余和分配情况;
(三)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