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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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管理制度

保险理赔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汽车保险理赔;骗保原因;教育教学;德育教育

一、汽车保险理赔行业发展现状

汽车保险行业对于维护汽车行业安全发展和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保险具有一定的经济补偿价值,具有很大的金钱引诱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让一些不法分子觉得这是获得财富的便捷之路。所以,近年来保险欺诈、车险骗保的现象越来越多,成为保险行业高发领域并给保险行业带来了致命一击,给社会带来了不良风气,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很多专家针对此现象在保险诈骗的防范,保险工作程序以及保险法律方面的监督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意见与建议,这对于推进保险行业的发展有积极作用。所以,在现代教育教学中,相关课程在传授汽车保险理赔内容的同时应进行德育教育的渗透,使学生在了解保险理赔知识的同时要树立正确的保险理赔意识,并拥有诚信守法,爱岗敬业的优良道德品质。应该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汽车保险理赔骗保现象,并利用法律的力量去禁止此现象的发生。

二、汽车保险理赔骗保原因分析

当今社会的汽车保险理赔骗保现象的发生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并且给国家和人民都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经过初步分析,认为造成汽车保险理赔骗保现象发生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的两个方面原因有行业自身方面和法律漏洞方面。总而概之,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由于汽车数量增多,汽车保险数量也随之增多。以北京市为例,截止到2017年底,北京机动车数量超过530万辆。这一方面代表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间接表现了汽车投保数量的剧增和保险基数额的大大提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是引发汽车保险理赔骗保现象发生并大量增加的客观原因。

(二)相对于其他保险骗保,汽车保险理赔骗保比较容易且处理得快。虽然汽车现在已经安全融入人们的生活和工业生产运输等方面,但是这并没有改变汽车本身是一种高危的事物。因为汽车很容易出现故障,引发交通事故,这使骗保者很轻松地就可以编造或者制造一些交通事故,而且汽车保险理赔的程序比较简单快速,只要没有查证出他们是在诈骗,那么他们很容易得到赔偿金,计划得逞。

(三)车险骗保要求的技术不高,成本较低并且法律责任较轻。如果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轻则车辆损坏,重则造成人员伤亡,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为使他们获益最大,他们往往会昧着良心谎报损失,弄虚作假。而对于汽车修理厂来说,进行骗保操作也比较简单,即使没有成功他们也不必付出多少成本。另外,由于汽车保险理赔金额数目不是很大,不至于构成犯罪,这就导致车险诈骗者经济成本较低且受到的惩罚不重,这也成为车险诈骗活动越来越多的原因之一。此外,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对车险骗保行为人的处罚力度不大,通常车险诈骗者只需承担一些民事责任,不会移交给公安部门,这也就使得诈骗者更加猖狂地实施诈骗。

(四)车险行业内部竞争激烈,放松了对承保车辆的核查,导致增加了骗保风险。根据调查显示,近年来车险骗保案件频繁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保险行业内部竞争激烈造成的。由于竞争激烈,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都会使出一些“特别的手段”。在投保方面,会相对放松对承保车辆的核查,很可能会承担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业务;在理赔方面,公司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会相对地简化理赔程序。综上,正是因为由激烈的行业竞争导致的承保、理赔程序的简化,从而让不法分子有空可钻,导致骗保案件屡禁不止。

(五)对于保险机构来说,其自身保险机构内部防范骗保制度不健全。虽然保监会以及各保险公司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风险管理制度,但是由于保险机构执行力度不高,在制度建设方面严重不足,不能严格贯彻执行制度法规,所以会导致骗保案件难以识破和屡禁不止。此外,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发生事故的车辆和伤亡人员应及时跟进核实真实情况,最大程度避免骗保案件的发生。

三、课程教学中的德育渗透

汽车保险理赔骗保案件最重要的问题根源是诚信问题。学校不仅是向学生们传播知识的地方,它更应该是教会学生们做人的地方,教导学生们应该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所以,在现代化教育中,应该将德育教育融入到课程教学中,并结合实际的骗保案件举例,让学生们意识到此诈骗事件的危害性和诚实的重要性。教师应该以身作则,并且做一个有心人,有意识地去启发和开导学生,使学生在耳濡目染下达到“诚信教育”的目的。避免保险诈骗事件的发生,最大的要求是双方要诚实和坦诚,遵循诚信原则,这应该充分体现在合同上并在合同上清楚表明双方的行为责任,避免后期纠纷。因此,企业应该加强保险工作人员的诚信建设,学校在教育中应该让学生了解经济利益与道德的冲突并很好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求学生在将来的工作中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此外,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传授相关的车险内容和理赔知识,而且要让学生们认识了解到法律的力量,充分掌握法律知识。这样学生将来步入社会中,时刻保持着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对提高社会风气,抑制骗保等诈骗行为有着很大的积极作用。

四、结语

保险理赔管理制度范文2

您好!我是客服部保险理赔员,主要负责××市寿险理赔工作,下面是我的辞职报告。

作为一名理赔员,主要的日常工作内容,

1、调查取证,收集、整理并审核查勘定损资料;

2、接到查勘定损通知后,组织客户及有关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

3、接见客户,检查确定财产权利的有效性,查找警察和医院记录,确定责任;

4、检查索赔形式和其他记录确定承保范围,对职责范围内所有赔案、算赔案进行赔款理算;

5、向客户及人合理地解释理赔结论,处理客户反馈的有关查勘定损意见和理赔意见;

6、理赔文件整理归档,建立、维护理赔业务数据库和客户风险档案,分析客户风险分布状况,提出风险管理对策,确保理赔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

7、研究理赔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和实务流程,提出拟定以及修改意见,不断提高赔付的质量和效率。

工作内容很多吧,可是我的待遇却不能跟我的工作内容相匹配,也向公司提过了很多次,然而总是未果。还有就是经常加班,应付各类的检查是,享受不到应有的五天八小时,法定节假日。

保险理赔管理制度范文3

这已不是新华保险志愿者第一次来到韩秀坤老人家了。自从2011年5月新华保险成立理赔关怀公益志愿服务会以来,像叶、韩二老一样得到公益关怀的客户越来越多。

在开展“理赔关怀”公益服务的同时,新华保险还推出了新一代移动理赔平台,为客户提供更为便利的理赔服务。

率先发起“理赔关怀”

2008年,叶、韩二老的儿子购买了新华保险产品。2012年3月,二老的儿子不幸患病去世,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剧让二老陷入悲痛之中难以自拔。本来就因病住院的叶昌老人病情也随之加重,韩秀坤老人又不慎摔倒骨折,接二连三的不幸让二老的生活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得知此事当天,新华保险就开通了绿色通道,将理赔款送到了二老手上,并第一时间将他们列为理赔关怀公益志愿服务对象,在理赔服务之外送上更多人文关怀:新华保险志愿者看到两位老人手中还有其他公司保单不知如何处理时,主动帮助准备理赔资料、联系理赔事宜;由于二老年事已高,对独子生前的银行账户无从记起,新华保险志愿者积极与银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沟通协商,帮助二老解决了难题;新华保险理赔志愿者多次登门探望二老,平时更通过电话嘘寒问暖。由于病痛和丧子双重打击,不久之后叶昌先生也离开人世,留下韩秀坤老人孤苦伶仃无人陪伴。新华保险的志愿者们几乎每周都去探望老人,以期能给老人饱经伤痛的心带来一丝慰藉。

据新华保险运营总监、理赔关怀公益志愿服务会总会长陈正阳介绍:“在人们的印象里,保险公司的保障和服务从理赔款交给客户之后,就画上句号了。实际上,这些发生过赔案的客户,或许正是格外需要关爱和帮助的群体。因此,我们在业内率先发起理赔关怀公益志愿服务,针对理赔过的特定客户群,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对象进一步延续保险保障结束后的关爱,从点滴微公益做起,持续体现新华保险‘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战略,彰显保险行业弘扬大爱、提倡互助的社会责任感。”

新华保险理赔关怀公益志愿服务会的服务对象为在新华保险购买保险并理赔给付结束的客户群体中,仍需社会扶助的符合特定条件者。特定条件主要界定为罹患重大疾病、慢性病、身体伤残,或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等。服务会志愿者由新华保险的理赔查勘人员、自愿加入的新华保险在职业务员、其他岗位员工或社会人士组成。活动形式包括一对一的服务行动和团体主题活动。

新华保险理赔关怀公益志愿服务会建立了规范的培训和管理制度,制定《新华理赔关怀公益服务志愿者行动指南》,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坚持“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特别是吸纳了热心志愿服务的业务员群体,强调服务的公益性质,有助于提升保险从业人员道德水准,积极传播回归保险保障本原的从业理念,消除销售误导。

据初步统计,服务会成立以来,在第一阶段试点期间共有1083名新华保险员工和业务员自愿加入,覆盖受益群体2544人次。后续新华保险将组织向全系统推广。

移动理赔平台二期上线

继年初推出3G移动理赔服务平台后,新华保险持续研究通过智能手机及通信技术与核保核赔业务对接,进一步延伸理赔服务内容,提高理赔效率。近期,移动理赔平台二期已按计划上线,并相比一期项目新增三大特点,新华保险VIP客户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更易、更快、更关怀的理赔服务。

第一个特点是大额也能赔,移动理赔二期平台上线后,理赔金额将不再局限于2000元以下,责任清晰、材料齐全的大额理赔也可以通过手机短时内赔付。客户吴先生就对此深有感触。吴先生的父亲于2009年9月购买了新华保险红双喜新A两全分红保险,不幸于今年9月14日因病身故。得知消息后,新华保险理赔人员迅速上门慰问,并协助客户收集理赔材料。通过3G移动理赔电子手机办理理赔后,6400余元理赔款迅速汇至了吴先生的银行账户。从理赔员上门到汇款到账,整个过程仅用了27分钟。吴先生惊讶地赞叹道:“新华保险的理赔速度远远超过了我的想象!”

保险理赔管理制度范文4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工程保险制度和工程风险控制制度。

工程保险制度,是指工程参建单位通过与保险公司订立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将建设工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约定责任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进行转移,根据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

工程风险控制制度,是指工程参建单位和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为降低和避免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质量监管和对事故预防预控的制度。

第三条按照“共同投保、共同保障、共同控制、相互制衡”的原则实施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

共同投保,即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共同投保建设工程保险,确保工程建设和竣工后一段时期内的安全质量事故和缺陷损失能获得经济补偿。

共同保障,即由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共同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质量风险管理,共同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并按保险合同约定对出险给予及时理赔。

共同控制,即共同投保单位和共同保障单位,共同参与建设工程现场安全质量风险控制。

相互制衡,即引入保险制度,通过经济手段将部分的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转移至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对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和质量控制行为形成第三方制衡机制,互相制约,共同规范市场。

第四条选择本市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或者政府主导的公共建设工程开展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通过政府工程的示范效应积极引导其他建设工程参与试点。

第五条**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的综合管理,并成立**市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具体负责试点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试点工作,减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对试点企业给与必要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风险管理参与主体

第七条由建设单位牵头,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组成共同投保体投保建设工程保险。

第八条经认定的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试点。

对于投资大、风险大、行业特殊、理赔要求高的工程可由几家试点保险公司实施共同承保。

第九条风险管理机构受保险公司委托,对建设工程潜在的安全和质量事故损失风险因素实施辨识、评估、控制、处理,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减少和避免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参与风险管理制度试点的风险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甲级监理资质;

(二)具备施工图审图资格;

(三)具备工程检测资格。

试点期间,尚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以监理公司为主采取委托形式联合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审图机构和检测机构,共同参与工程风险管理。

鼓励现有的工程监理、设计审图、检测等机构通过改组、合并等方式发展成为风险管理机构。

经认定的风险管理机构可以参与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

第十条安全质量鉴定机构负责鉴定建设工程保险期内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保险责任事故。

经认定的安全质量鉴定机构,不得与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项目参与各方存在任何隶属或者关联关系,单位的员工也不能在安全质量鉴定机构中兼职。

第十一条试点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时,资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第三章工程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伤害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三个险种。

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共同投保体单位将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本体的物质损失和约定责任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的经济行为。

人身伤害保险,是指共同投保体单位将项目从业人员在直接从事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引起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将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外来从业人员因住院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转移给保险公司的经济行为。凡已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人身伤害险保险费率按比例降低。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是指共同投保体单位将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质量隐患在工程竣工满一年后引发的质量缺陷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的经济行为。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不设置免赔额。保险期从竣工满一年后开始起算,最低保险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险期限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评审后,建设单位根据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偿付能力、信誉水平、类似工程保险经验、风险管理服务水平、基本费率,通过比选等方式自主选择试点保险公司,并签订保险意向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后,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等具有风险评价能力的单位实施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价,并出具风险评价报告。

风险评价包括共同投保体风险评价和工程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所确定的共同投保体风险系数和工程风险系数作为确定工程建设保险费率浮动依据。

第十五条风险评价完成后,由共同投保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费率、保险期限、被保险人义务、风险控制、保险理赔等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保险采取浮动费率机制,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共同投保体风险系数和工程风险系数实行相应浮动。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保险费=建设工程合同价×[建筑与安装工程一切险基本费率+人身伤害险基本费率+质量保修保险基本费率]×(共投体风险系数×65%+工程风险系数×35%)+附加风险管理费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再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已投保设计职业责任险的设计单位,在实行工程建设保险和风险管理时按具体工程情况适当减少保费。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保险的保险费根据共同投保体成员的责任实行分担制,其中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建设单位一般分担80%左右,设计单位一般分担20%左右。人身伤害险,建设单位一般分担30%左右,施工承包单位一般分担70%左右。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单位一般分担20%左右,施工承包单位一般分担80%左右。附加风险管理费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提供保单、保费付款凭证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统一理赔标准、缩短理赔周期的原则进行建设工程保险理赔。

第四章工程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共同投保体成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合同的要求,对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进行自控和预防,并积极配合风险管理机构的现场风险控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现场进行风险控制。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比选等方式选定风险管理机构,并与风险管理机构签订风险管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机构的风险控制应从项目初步设计起贯穿到竣工后满一年止的工程建设全过程。

风险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具体特点,以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和风险管理委托合同为依据,编制风险管理大纲、各阶段风险管理实施方案和程序、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的预控和预警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风险指导和质量预控,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风险管理机构建立风险预防清单,确定风险控制对策,及时建立视像监控平台和信息处理平台等技术监控手段,通过现场跟踪管理,实现风险动态管理和节点控制。

风险管理机构认为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产生工程安全和质量隐患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对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质量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风险管理机构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风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工程评估报告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风险管理费=设计阶段质量风险管理费+施工阶段和竣工后一年的安全质量风险管理费

设计阶段质量风险管理费,施工阶段和竣工后一年的安全质量风险管理费,试点阶段参照沪建监协字(2001)第20号《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市行业指导价标准的通知》中设计、施工、保修三个阶段的监理取费标准再增加10%安全管理费。

第五章各方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共同投保体成员应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试点工程中,建设单位可以不再委托监理机构实施工程监理。

共同投保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保险费。

在发生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时,共同投保体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建设工程在竣工后一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保险责任负有经济赔偿义务。

保险公司收到共同投保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及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对应理赔的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赔案,在赔偿限额内应及时预付赔款。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委托合同向风险管理机构支付风险管理费。

保险公司应制定工程防灾防损制度、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损失报告制度、预付赔款制度和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制度。

保险公司应对建设工程保险单独核算,对出险和赔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市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上报当年的赔付情况。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机构应对工程安全质量承担监督和控制责任。

在风险发生时,风险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已发生和还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风险管理机构不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风险控制义务,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对工程现场检测对象负责,加强对现场材料和重要试块、试件的现场取样,对样本的生产厂家和代表性进行确认。

保险理赔管理制度范文5

市场行为监管大幅度退出的条件还不成熟

有观点认为,保险公估应及早脱离保险监管,归属各自技术主管部门。考虑我国实际,作者认为,大幅度放开保险公估监管的条件还不具备。原因有二:一是未来《资产评估法》的监管框架要求,各种类型的评估机构除了受到《资产评估法》的统一监管外,一般由其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具体监管职责,这使得保险监管机构必须依法对保险公估实施监管。二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在遇到理赔纠纷时,消费者至少可以在四种救济中选择,即保险公司内设部门、保险相关行业组织、保险监管、仲裁或诉讼。其中,保险监管对前两种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起着关键作用,是消费者信赖的国家层面的保护,相比仲裁和诉讼,更为平易和迅速,切合了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的处境和需求。在当前我国自律文化和机制尚不发达、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不高的情况下,保持监管的有效性非常必要。放开保险公估监管之辩关于保险公估是否纳人保险监管,国际上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英国以自律和市场监督为主。保险公估人只是保险合同辅助人,业务往往也会延伸到非保险业,因此保险公估不纳人保险监管之列,而是受到普通法(包括一般当前保险公估监管的改进方向建议进一步完善现有监管体制,在放开公估机构名称、逐步培育和发挥公估行业组织基础性作用两方面进行改革,积极创造和积累未来改革的有利条件,待《资产评估法》出台后,择机推进市场准人制度改革。一、允许和鼓励具有特色定位及名称的公估机构发展一是关于特色定位。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至少可以从三个纬度来考量:一是根据委托方不同,单一代表某一方特别是代表消费者的定位;二是根据行业分类、业务专长,选择自己重点业务领域;三是根据是否将保险赔款评估功能剥离,仅仅从事损失核算业务的定位。关于第一个纬度。理论上讲,委托公估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共有权力,然而,现实中多是保险公司委托公估人,这容易使得被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美国的理赔机构中有一种叫“公共理算人”,专门受聘于被保险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代表被保险人利益参与理赔,并按照最后的赔偿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英国也出现了一种基于被保险人利益的公估人(assessors),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保险估价和索赔工作,并尽可能扩大索赔的数量和范围。近年来在深圳、山西、浙江等地出现的“索赔公司”与美英的机构有几分形似,反映了市场处于一定发展阶段的内在需求,然而由于存在风险隐患,有关部门意见尚未统一。此类公司处于监管盲区反而带来了监管风险。我们认为,发展代表单一被保险方利益的公估机构非常重要。建议加快研究,在制订相应规范的基础上,对此类机构予以支持,规范其名称、合作模式、禁止行为和盈利模式等,使其内部管理制度透明,引导其规范发展。关于第二个纬度。在保险公司垄断力较强、注重大而全,保险公估资源少、话语权较弱、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公估机构根据自身优势,集中优势资源,专注个别领域,选择专业化发展是一个可选方向。关于第三个纬度,中国保险报《我国公估业应尽早脱离保险系统》提出,为防止理赔道德风险,事故损失检验和赔款评估应该由不同公司完成。我们调研认为,当前在水险市场上,由于保险标的较大且技术复杂,两项环节一般由不同技术人员进行,并且,客户一般都是机构,具有较高的技术能力和要求保险公司复检的话语权,道德风险得到较好的控制.在车险市场上,保险标的小、案情简单,而且,随着市场化的发展使得买方力量不断增强,特别是,45店和修理厂会根据修理费用要求对损失进行判断,这些都较好地抑制了公估机构的道德风险。因此,特意分开检验和赔款评估无疑会提高理赔成本,并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然而,此建议在一定领域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妨允许和支持此类机构的建立和发展,让市场去做出评判。二是关于名称的选择。定位是名称的基础,特色定位是市场发展的方向,这就要求放开名称限制,同时也可与未来具有开放性特征的《资产评估法》的主动对接。建议在总体采用“保险理赔评估”的情况下,允许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定位选择类似“保险检验”、“保险理赔”、“理赔评估”、“理赔咨询”等名称。新申请机构名称中原则上不再使用“公估”字样,考虑到历史因素,原有机构可以保留原有称呼。

引导和鼓励保险公估行业组织

保险理赔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农业互助保险 再保险 保险合作社

农业互助保险的优势

农业互助保险,是指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保险组织,自愿参保、自主经营、民主管理,为其成员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一种农业保险模式。农业互助保险模式的优势在于:

(一)有效降低组织成本和经营管理费用且保险费率低

农业互助保险的运营成本远低于普通保险公司。以农业保险中数量庞大、必不可少的基层机构为例,农业互助保险的基层机构主要为农民自己组织的保险合作社,一般委托社员代表担任相关工作,不需要全日制工作人员和专门办公场所,可以节省大笔开支。在理赔工作的进行过程中,由于互助保险的参与者都是农民,对农业生产规律和灾害损失特点比较熟悉,因此可以便捷地承担小额保险理赔工作,一方面解决了农业保险理赔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节约了专业理赔人员的工作费用,大大降低了保险的运营成本。除此之外,农业互助保险的特点为互助合作,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产品价格中不含利润部分,自然也能够直接降低费率。

(二)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几率

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专业知识及信息方面极其不对等的农业保险中,由于投保后的懈怠和投机心理,投保人往往会减少对农业生产的必要投入、不积极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使得农业保险事故的发生几率大大增加。同样,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问题也可能比其他保险都要更严重—在所有农业项目中,农民会选择其中高风险的项目进行投保,而这种细微的风险差异作为保险人而言很难观察和了解到,因此最终会形成“赔付率上升—费率提高—保险萎缩”的恶性循环。

在农业互助保险中,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几率可以被降到最低。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互助保险的每一个投保人都兼有保险组织成员身份,投保人与保险组织具有经济利益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参加者都是本地农民,具有共同地缘和业缘的参加者相互之间比较熟悉和了解,容易产生共同的利益趋向(亨利·汉斯曼,2001),进而实现彼此之间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

(三)容易获得农民的认可和信任并可扩大保险覆盖面

按照保险“投保越多、费用越低、保障越足”的大数法则,投保人数越多,保险越能进入良性循环。而我国农业保险长期以来发展不够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农民参保热情不高。很多农民在面对完全不熟悉的保险公司和复杂的保险条款时,有警惕和畏惧心理,这种心理再加上“靠天吃饭”的侥幸和“国家救济”的习惯,直接导致很多农民抗拒农业保险。而农业互助保险是以农民为主体组织起来的,投保人可以亲身参与保险的组织和运营,甚至于理赔事项也都是由自己或身边熟悉的人共同处理,农民的对保险的信任感和可控感会大大加强,自然容易接受。

(四)有利于实现农业防灾减灾

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投保人兼有保险组织成员身份,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防灾减灾,在增加保险组织赔偿压力的同时,也降低了农民从保险组织中获得分红的可能。因此,身兼两种身份的参保农民会主动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的发生几率。一方面,参保农民会在自身农业生产过程中加强农业管理,降低风险几率;另一方面,他们也会积极推动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利用其生产经验及其掌握的资源优势,进行成规模的防灾、减灾工作。从国际上来看,提供防灾、防损工具,进行防雹增雨,防治病虫害,进行植物保护,组织家畜家禽检疫防疫,推广优良品种以及农业新技术都是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常见的活动。这种方式相较一般农业保险单纯的“投保——灾害——理赔”模式,无疑更具优势。

农业互助保险制度构建基本原则

(一)民主管理与合作实施原则

在我国建立农业互助保险制度,无论在理论、立法还是实践中,都属于新鲜事物。由于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合作制的原则,使农业保险组织缺乏起码的民主管理制度和实施机制,地方政府干预过强。这种情况使得参保农民体会不到互助保险中“投保人即所有人”的主体感,农业互助保险的优势自然无从发挥。因此,在我国建立农业互助保险的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强调参保农民的主体地位,注重保护其民主管理保险组织和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同时,政府在农业互助保险中的定位必须明晰——政府可以运用法律、政策及经济方式对农民参与农业互助保险进行鼓励和引导,但不能用行政命令方式干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正常运行,这是我国建立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最重要、最基础的原则。

(二)国家责任原则

1.立法规制。引入农业互助保险制度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包括其特殊的性质、设立程序、条款设计、管理制度、财务流程、监管方式、税收待遇等,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法律上的规定,才能规范我国农业互助保险的基本制度,为其推广奠定基础。具体来讲,可以尝试制定《农业互助保险条例》,对农业互助保险的基本性质、运作管理模式、设立、合并、解散、清算程序以及国家补贴等内容进行规定,待时机成熟时,进一步将其上升为法律层次。

2.国家补贴。在我国当前农民收入低,保险参与意愿不强的情况下,通过保费补贴、保险组织经营费用补贴以及税费减免等方式降低农业保险产品费率,吸引农户参与农业保险是必须的。同时,这也是稳定国家财政支出,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灾后救济”模式、促进农业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法定再保险原则

农业保险的特点在于,一旦发生风险往往是大范围、高损失的。因此,对于农业保险而言,风险能否有效分散是其良性运作的关键,而再保险就是分散风险的最有效手段。所以,外国在开展农业保险过程中,往往将再保险制度的建设作为核心和重点。目前,我国并未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农业再保险机制。在再保险提供不足的情况下,农业互助保险的发展只是表面现象,一旦发生大规模灾害,就有可能对现有的农业保险组织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建立法定的、国家投入充足的再保险体系是农业互助保险良性发展的必需。

(四)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是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共同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推行强制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培养农户的投保习惯;第二,最大限度地体现保险的“大数法则”,降低保费、降低风险。当然,为了避免强制保险带来投保人的抵触和保费负担加重,国家有义务为投保人提供较大幅度的补贴。我国农业生产主要由农户自行进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农民并未形成为农业生产进行投保的习惯。如果在农业互助保险中完全采取自愿原则,将直接导致农业保险推广缓慢,影响整个农业生产的良性发展。因此,应根据国家农业保险发展计划和各种具体农业生产特点,结合保费补贴、保险信贷挂钩等手段,实现农业保险的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对此,可以参考日本成功经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如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进行强制保险;对其他农作物和牲畜实行自愿保险。当然,强制的方式、程度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我国建立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初步构想

(一)农业互助保险的基本体系构建

我国各省之间农业生产状况和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再加上我国分税制的现实,农业互助保险以省为单位进行组建较为适宜,其性质应确定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初步可以考虑:在乡镇一级设立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由参保农民组成和进行管理,其职能在于:直接面向农户提供保险服务,具体包括收取保险费、办理入保手续、进行理赔核赔以及相应的农业技术支持。在县级设立农业互助保险合作联社,该机构的职能在于为合作社提供再保险,同时,联社对合作社有业务指导、监督的权力。在省级设立农业互助保险合作总社,总社的工作范围包括:为联社提供二次再保险,根据本省情况科学设定保险合同条款、费率以及再保险的成数等,同时负责对全省农业互助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和稽查。

以省为单位建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并不意味着中央政府在农业互助保险上无所作为。中央政府应建立全国性的中央农业再保险机构,为各省农业互助保险总社提供超额赔款再保险,一旦发生超出省社自负额的重大农业灾害,可以迅速调集资金进行应对,我国农业互助保险基本体系如图1所示。

(二)两级农业保险基金的设立

由于农业互助保险的政策性特点,按照国际惯例,政府应提供足额资金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支农支出由中央和地方分担负责”的精神,农业保险所需资金应由中央、地方政府分别承担。因此,可以考虑在中央和省级分别设立中央农业风险基金和各省农业风险基金,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注入资金,作为农业互助保险的资金依托。平时,农业互助保险机构应当向农业保险基金依法缴纳风险金,在农业灾害发生时,农业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向农业互助保险机构进行紧急支付。除此之外,按照国际惯例,农业保险基金还应负责对农业互助保险进行补贴,具体包括:针对投保农户保费补贴以及针对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行政管理费补贴。

除了由农业保险基金为农业互助保险提供的充足资金扶持外,各级政府亦有义务为农业互助保险提供发展支持。其中较重要的一环是针对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全面免税,这也是推动农业互助保险发展的国际通行做法。

(三)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的建立和运作

在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建立过程中,应采取由政府倡导和出资,农民自行组织的形式,既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又要避免可能伴生的过度介入现象。在已经组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地区,可以以现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依托进行构建。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是农业互助保险的基本细胞,也是其生命力所在和取得成功的关键,因此,其内部机构设置务求严谨。具体来讲,合作社内部可考虑建立社员大会、日常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参保农民组成,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决定合作社的合并、解散、清算以及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可按照章程每半年或者一年召开一次。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如保费收取、保险签单、理赔等,可以按照合作社规模,设立理事会或者选举社员代表负责进行,规模较小的合作社,可以只设主任及少数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为了监督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应当选举社员代表组成监督委员会,一旦发现合作社工作有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之处,可以提出质疑意见、要求改正,或者召集临时社员大会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李勇杰.论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的构筑[J].保险研究,2008(7)

2.[美]亨利·汉斯曼著.于静译.企业所有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郭建军.我国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情况及存在问题[J].决策咨询通讯,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