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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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保险资金;资产管理;投资

一、引言

入市十年来,中国保险业总资产由2001年的4591亿元猛增至2011年6月末的5.75万亿元,增长了11倍有余,资金运用渠道亦大为拓宽。如此庞大的新增资金需要在现有渠道进行投资并取得理想的收益,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其特别的对资金的管理要求,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的长期性、偿还性,要求保险公司在投资管理上具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除具有一般机构投资的特点以外,更需要注重资产与负债的有效匹配,使投资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以及稳健的收益,这对保险投资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资金运用收益水平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1-9月,保险公司实现资金运用收益1353.8亿元,平均收益率2.7%。随着寿险公司每年续期保费的大量增加,保险业总资产还将快速增长,保险公司面临的投资压力还将更大。

二、目前保险资产管理投资的国内外情况

目前,国内共有11家保险资管公司,从规模来看,3家保险上市公司占行业资产规模超过了6成。截至2010年底,国寿、平安、太保的投资资产规模合计达2.74万亿。保险资管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打理集团内部资产,及管理不具有相应部分资质的中小险企的投资资产和企业年金业务。统观几大公司的资产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其主要资产还是集中在集团内部,相比之下,国外保险资管公司的第三方管理业务占比较高,主要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共同基金等。

目前国际上保险公司普遍采用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化运作的模式。在国外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下,保险集团的资产管理公司被视作投资性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从委托对象看,不仅接受母公司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还为外部客户服务,受托管理其他客户资产。[1]从管理的资金性质看,除保险资金外,还涉及银行、养老金、共同基金、不动产、私募等众多领域。资产的载体基本都是各类信托产品,包括为公司养老金服务的产品;为大型机构委托理财服务的产品;公司型基金产品;零售基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直接投资产品;保险基金产品等。所辖保险基金的投资地区涵盖了包括北美、欧洲、亚太地区以及拉丁美洲等。[2]

同时在投资理念上,国外的保险公司拥有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比较积极,可以说是兼顾了保险投资的收益性原则和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在保险资金监管上国外的保险投资监管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严格型、综合性的特点。以美国为例,在保险投资的比例限制方面,较为严格,如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普通股、合伙股等股权方面的投资占其可运用资产的比例不能超过20%。

三、对于中国保险资金投资的部分想法

结合以上的情况,总结归纳了对于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初步的一些想法

(一)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加大投资产品创新力度

只有创新才能走在同行的前面未来,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提高投资品种、投资方式的创新能力,运用创新方法提高产品本身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在准备金充足、资产负债保持平衡的情况下谨慎选择配置一些相对高风险的产品以提高投资收益,比如地产等基础设施,也可以进入实业投资、期货、甚至权证等领域。目前根据相关规定,已经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有部分放开,保监会在《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中已明确鼓励保险资金投资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计划并且关系民生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保险公司可以借此契机以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参与不动产投资,如环保项目、基金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加快推出国债期货等衍生产品,增加保险资金避险手段,同时完成向资产管理者的角度转变,凭借在投资、精算等方面的人才与技术优势,为社保基金、政府、机构代为管理资产,发起和设立基金,进行投资咨询等。

(二)健全风险管控体系,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根据保监会2010年8月开始实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审慎评估投资风险和人为操作风险,避免意外的资产损失。保险资金的风险管理主要依赖于建立和贯彻有效的总体风险管理制度和实施有力的各投资品种风险控制措施,强调独立托管制度和保险投资体系的前后台分开原则。规范保险资产管理运作流程,完善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涵盖识别、测量、控制等环节的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框架。在放宽保险投资方式的同时,应审慎控制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指标体系,建立并采用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风险资本要求、投资精算师制度等。加强资金运用监管信息的基础建设,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资金运用的分类监管。[3]

(三)完善保险投资运作管理架构

完善保险投资运作管理架构方面,一是要进一步实现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的分离,建立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相对独立的投资管理架构,并实行业务前后台分开、决策与操作分离、人财分离等制度;二是充分利用技术和保险公司人才、技术、信息管理方面的优势,在完善保险业务系统的同时,建立投资管理系统,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开发对未来、资本市场、利率走势等市场因素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工具;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投资管理人才队伍,根据保险投资的要求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引进一批有基金管理、产业投资、债券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背景的专业人士,给予特殊待遇;四是通过规模操作、监控、评估过程,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和投资运作流程。[4]

参考文献:

[1]陈卓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如何持续发展[N].中国保险报,2011-04-26.

[2]鄂庭.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N].中国保险报,2010-06-21.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质异性;股权分置

一、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所付出的成本是指机构投资者在监督公司过程中承担的成本和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机会成本、监督成本和行动成本。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所产生的收益是指由于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而使公司股票的市值增加,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市值也相应增加,从而给其带来的收益。很显然,该收益的大小与机构投资者所持公司股票的多少及因参与治理而使公司股票价格上涨的幅度呈正相关。

任何一个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在决定是否参与公司治理时都会衡量行动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如果参与公司治理所产生的收益超过付出的成本,该机构投资者就可能参与治理;反之,就没有动力参与治理。另外,监督成本内化和收益外化所导致的“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也使机构投资者要仔细分析参与治理的成本及收益,以免为其他股东提供了利益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是决定机构投资者是否参与公司治理及其积极性高低的重要因素。

投资规模和持股比例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成本与收益。投资规模较大、持股比例高的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更大。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分析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需要一定的方式或手段。这些方式的使用是有一定步骤的,当前一种方式没有发挥作用时,才会使用后一种方式。

目前来看,国外机构投资者行使积极股东权利的手段或方式主要有:委托投票权征集、股东提案、私下协商、提名上市公司为治理目标、股东诉讼、机构投资者联合行动等几种。

另外,机构投资者采取积极主义行动最便宜的方式是投反对票或者拒绝投票,并给公司的总裁或者董事长写一封解释函,公司一般会考虑机构投资者的合理建议。

在常规情况下,治理行动一般包括选择目标公司、提交股东议案、与公司沟通、达成协议以及监督协议的执行五大步骤。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分析

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问题,耿志民(2002)提出了相机治理观点。所谓相机治理,是指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状态安排企业所有权。它要求当企业的现存状态被打破时,就必须有某种机制启动,自动地赋予谈判力强的一方以企业控制权。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治理应采用相机治理,也就是治理行为要视企业的状态而定。机构投资者平时主要作为董事会成员对企业的财务、人事、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施加影响,只有当企业陷入困境时才会采取非常措施,如替换经理、改变企业的经营方针,直至将其转让、清算。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相机治理,对双方都有利。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理财能力要优于治理能力,前者是主业,后者是副业,如果投入过多精力参与治理,将会荒废主业,甚至两者都做不好;对于公司而言,相机治理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又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提高企业创业的积极性,增强其抗风险的能力。

万俊毅(2006)通过分析国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案例指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表现出一系列的适度性。这种适度性体现在目标公司的选取上、介入时机的选取上和介入手段的选取上。在目标公司的选取上,机构投资者并没有将所有绩效差或治理有问题的公司都列为治理目标,而是从中筛选出几家绩效很差或治理混乱的公司作为重点介入对象。如全世界最大的私人养老基金TIAA-CREF就是每年找出投资对象中的10-20家回报表现最差的公司作为治理对象。在介入时机的选取上,机构投资者也不是在公司业绩一出现滑坡就积极行动,而是等公司的问题发展到较为严重而其自身不能解决的时候,才有可能介入治理。在介入方式的选取上(如前“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方式的分析”所述),是有步骤地展开的。由温和的方式逐步到严厉的方式,只有当前一种方式不可行时才会使用后一种方式。最后,在行动取得成效后,机构投资者往往会功成身退,不再继续干预公司治理。

总之,无论是“相机治理”还是“行为的适度性”。都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提供了新思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无须有太大负担,只需适时的相机治理,治理行为只需适度即可。

(四)机构投资者内部的异质性分析

机构投资者之间有异质性。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和性质不同,导致其投资理念、投资行为、投资策略有较大的差别,因而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问题上具有不同的动力和意愿。找出最理想的监督者将有利于从整体上促进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股东积极性。

Coffee教授(1991)指出,分析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发挥监督作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应当遵循三项标准:一是利益冲突标准,机构投资者与公司之间没有特殊的利益关系,不会影响其监督的公正性;二是持股量标准,机构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足以合理化其监督成本支出;三是长期持股标准,机构实行长期投资,公司治理的改善能为其带来长期收益。依据Coffee教授的标准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析,可以判断最理想的监督者。

1 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开放式基金类似于国外的共同基金,其特点是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出资人被赋予了在任何时候按照当天价格赎回基金份额的权力。在赎回的数量和时间问题上,投资经理没有任何发言权。由于随时都可能被要求赎回,共同基金经理对长期的、战略性的投资很少抱有兴趣,他们更关注短期的价格投机。这说明,共同基金的持股行为不符合Coffee教授的“长期持股标准”。相对共同基金来讲,封闭式基金的流动性较弱。wind数据显示,2007年末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的资产净值为22205.12亿元,封闭式股票型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迭2 362.74亿元,股票型基金的资产净值总规模达24 567.78亿元,约占沪深股市流通市值的27%。由此推算,封闭式股票型基金仅为流通市值的2.6%左右。这样的规模难以对公司治理起到作用,即不符合Coffee教授的“持股量标准”。

证券公司是一级市场主体,主要从事证券的承销、自营以及经纪业务,高额的固定佣金费率使其有强烈的经纪业务偏好。证券公司在自营和经纪业务中,其流动性是弱于开放式基

金的。其自营业务没有短期收益的压力,经纪业务主要服务于一些大型上市或非上市企业,类似于私募基金,要求获取短期收益的压力也不大。但由于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是服务于一些大型上市公司,违背Coffee教授的“利益冲突标准”,因而证券公司也无法真正起到积极的股东主义作用。

2 保险资金和银行。保险资金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长期性。保险资金从诞生之日起直到永远,都要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要保证永远的充足的偿付能力,就必须具有长期而稳定的收益,而不是短期投机性的收益。因此,保险资金有一种天然基因,厌恶短期波动,追求长期稳定收益。虽然保险资金使用期限长,但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保险公司和所投资的公司之间有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如保险公司通常会拥有所投资公司的债券;保险公司通常通过提供保险产品,或帮助履行公司养老基金产品的义务,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建立或希望建立商业联系。因此,它不符合Coffee教授的“利益冲突标准”,它会更倾向于支持管理层的决定,而不是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但保险资金与所投资公司的这种关系只是一种可能,如排除这种关系,保险资金也应是一个理想的监督者。

银行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是一种早已成型的公司治理模式――日德式公司治理模式,也称为银行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下,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治理有一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会损害小股东的权益。而且,作为大股东的银行在公司中肩负着各种角色(股东、债权人、董事会代表、其他的商业合作伙伴),各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目标约束,这些利益冲突,显然也不符合Coffee教授的“利益冲突标准”,不是理想的监督者。

3 社保基金。社保基金符合Coffee教授制定的三项标准,是最理想的机构投资者。(1)符合“持股量标准”。据世界银行预测,中国社保基金总额到2030年可以达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基金。随着社保基金规模的扩大,其投资股市的规模必然也会不断增加。(2)符合“长期持股标准”。社保基金是一种负债性质的待用基金,先收后支,收支相分离并且延续积累。这决定了社保基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3)符合“利益;中突标准”,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社保基金一般不会受到商业利益的冲击。掌管社保基金的社保基金理事会属于政府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利益冲突较少。

综上所述,社保基金是最理想的监督者,其次是保险公司和银行,而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监督的积极性最低。机构投资者的异质性分析结果提醒我们,在对机构投资者的积极行动进行研究时应区分不同性质的机构投资者,而不应将他们视为一个同质的整体。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不足,很大原因在于我国机构投资者中最不积极的监督者证券投资基金所占比重过大,最理想的监督者社保基金所占比重偏小。而国外机构投资者的构成中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约各占1/3,其中养老基金所占比重最大。因而,如果提高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在证券市场的份额,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应该是可行的。

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

(一)法律制度

我国政府层面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是大力提倡的。中国证监会曾明确提出“超常规培育机构投资者”的政策导向,并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指出,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从实践中看,近年来管理层也大力支持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希望为我国证券市场增加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机构投资者力量,但是影响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和法律空白仍同时存在。

从法律障碍来说,例如,对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有一定约束:19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只可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而且不允许某一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独一只上市交易股票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也不允许同一个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独一只上市交易股票超过证券的10%。当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不允许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或者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再如,对于保险基金持股的限制:在《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30%”。对保险资产投资股票的规定远比对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规定宽松。但这些都必然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也会影响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从法律空白来说,例如,迄今为止我国法律体系中仍然缺乏有关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的具体方式以及程序的规定。在后股权置时代,国有股部分退出资本市场,绝对的“一股独大”减少了,但相对的“一股独大”仍然存在,机构投资者仍寄希望于通过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来实现与大股东的抗衡。

另外,与机构投资者内部治理相关的法规尚需完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由发起人、托管人、管理人三者共同管理,相互制衡;而开放式基金出现之后,在“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发起”的规定下,基金管理人就完全等同干基金发起人了,造成事实上的投资者利益代表不明确。

(二)证券市场

2006-2007这两年时间里,我国证券市场走出多年的低谷,指数屡创新高,股民热情高涨。证券市场的晴暖天气吸引了大量资金。一方面,新股不断上市;另一方面,开户数不断增加。证券市场在不断“做大”的同时,基金也在不断“做大”。基民们远比股民们疯狂,乐观情绪难以抑制。为了抑制可能要产生的股市泡沫,管理层多次出台“利空”政策,如2007年一年间6次调高利率,但这些对于证券市场的作用好似“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证券市场的异常火爆为部分股民带来了利益,年底盘点几乎所有的机构投资者都有很高的收益。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火爆也导致了流动性过剩。这种高流动性下所创造的高收益,无疑给了机构一个暗示――流动才有收益。另外,亚洲最赚钱的公司――中石油回归A股。却遭遇“腰斩”的下场,无疑让坚信价值投资理念的人心寒。似乎,中国的股市更适合于价格投机而非价值投资。这样的市场环境对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是不利的。

(三)双重委托关系下原始投资者的态度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存在着双重委托关系。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基金发起人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凭证,汇集不特定多数且有共同投资目的的投资者的资金,交给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经理人代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并最终向基金受益凭证持有者分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行为,基金的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体现着比较

典型的委托―关系;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又形成了委托-关系。双重委托关系中,基金的持有人是原始投资者,是资产的所有者,是真正的委托人。双重委托关系的存在,增加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

作为委托理财中介,机构投资者的任何行为都受到背后委托人的约束。如果委托人并不认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机构投资者也只能放弃。以美国来说,在行业发展的早期。机构投资者同样持有大股,但由于委托人和全社会都给予机构投资股东消极角色的定位,极少有机构投资者触犯众怒去行使股权之“手”。而随着美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数量越来越多,“用脚投票”的成本高于“用手投票”,其积极股东行为才被寄予厚望。

在我国,双重委托关系中存在着较多问题。众所周知,在“上市公司股东一上市公司经营者”这一层关系中广泛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同样,“原始投资者一基金管理人”这层关系中也存在这个问题。在我国,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多为同一机构担任,原始投资者的利益代表者不明确,而基金管理人又多为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经营者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原始投资者有理由担心,在双重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与上市公司共谋,侵害原始投资者及小股东的利益。我国开放式基金更受原始投资者欢迎,也从侧面说明了原始投资者是不信任这种委托的。基金的开放式使他们可以随时赎回自己的投资,可以随时终止这种委托关系。原始投资者这种可能随时离场的态度,迫使基金管理人不能长久地保持与某一公司经营者的委托关系,只能追求短期收益。因而,原始投资者的态度成为基金管理人发挥积极股东作用的障碍之一。

(四)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内部治理尚不完善

一个机构投资者从产生到运行,存在四个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即原始投资者;基金发起人是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我国的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当事人的划分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并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防止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那么,这四个当事人中究竟应由谁来行使积极股东权益?

由我国基金当事人目前的情况可知:首先,基金管理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又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重叠,导致基金托管人名存实亡,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的作用无人发挥了。基金管理人通常是基金的发起人,因而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往往决定着基金托管人的去留。其次,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新的表外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银行托管人为抢占市场份额,在利益驱动下,有可能纵容、迁就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其监督效果。最后,基金持有人无力监督。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以致基金持有人大会往往流于形式。只有当基金管理人出现严重失职或违法违规时,基金持有人大会才能以多数决议将其撤换。因此,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事后的、有限的,带有极大的滞后性和软弱性。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国,只有处于超然地位的基金管理人才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但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在投资理财,还是行使积极股东权利方面,都有可能出现利益驱动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例如,在刚刚开始实行的基金专户理财业务中,基金经理可利用自己同时管理普通基金组合和专户基金组合便利,进行反向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以助专户基金提高收益,从而提高自己的收益。这种行为无疑会损害普通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而。基金管理人代表机构作为监督者是不适合的。究竟由谁来行使积极股东权利是基金内部治理问题,也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一个隐蔽的程序上的障碍。

三、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适合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的法律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1 逐步削减我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障碍,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逐步增加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更适于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直接入市的资金份额。同时,适时控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

2 建立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要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减少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为基金管理人代替机构行使积极股东权力创造条件。

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财务监督提供翔实的信息披露,以便在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董事会的情况下。监督行为依旧及时、可靠。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各种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虽然都按时披露了,看上去件件都很合规,甚至很“耀眼”,但各种信息披露不过是“形式合规”而已,事后却频繁暴露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内部人侵占挪用甚至卷款潜逃、公司内外勾结编造巨额虚假利润等等事件。因而,我国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创建各种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专业援助

单个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如话语权力量不够、理财是专家而公司治理能力有限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发展一些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美国就有一些机构投资者的团体性组织,如机构投资者理事会(The Council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C11)以及机构股东服务公司(1nstitutional SharehoIderServicesInc,ISS)。机构投资者理事会主要负责立法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游说,以强化股东介入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机构股东服务公司则负责向机构投资者在履行投票表决时提供建议和咨询。我国也应创建类似机构,一方面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沟通、合作的场所;另一方面也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各种帮助。

(三)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有效市场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范文3

2500亿元整装待发

2010年9月份,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放开保险资金参与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早在2006年,保监会就已允许保险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及参股商业银行;而本次《暂行办法》的出台,则对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的方式及资金规模做出详细规定。至此,保险公司参与PE投资正式开闸。

对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比例,《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含直接投资及间接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按照保监会公布的2010年年末保险行业资产总额50481.61亿元,则保险资金参与PE投资的总额将超过2500亿元。

梳理目前已独立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10家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2010年年末资产,得出各家公司可用于PE投资的资金规模。其中,中国人寿集团以888亿元居各保险公司之首,其次是平安保险集团和太平洋保险集团,可投资PE资金规模分别达到586亿元和238亿元。此10家保险公司从事股权投资资金总额达到2371亿元(见图)。

险资PE政策缓慢开闸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柜关金融产品。此前,在国务院及保监会试点政策引导下,保险公司在这两种股权投资方式上也已有所探索。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成为保险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之滥觞,其后,保监会相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为保险公司参与股权投资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政策依据(见表1)。

2006年,中国人寿入股广发银行,平安集团于2006,2007年相继入股深圳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其后,人保集团、太保集团、中再集团也相继对未上市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基础设施方面,2008年6月平安集团旗下平安资产管理公司牵头其他三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了“京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这4家公司的母公司作为委托人,将募得的160亿元投资入股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间接股权投资即投资PE基金,目前仅披露中国人寿集团及平安集团各投资过两只基金,中国人寿分别投资了绵阳科技城产业基金及渤海产业基金,平安集团则分别投资西部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及长江产业投资基金。可以看出,目前保险公司所投基金均为具有政府背景的产业基金,目前仍未有纯市场化的PE基金获得保险公司注资(见表2)。

投资平台趋于多元化

《暂行办法》提出,参与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其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对于保险公司参与PE投资,业界普遍认为专业人才及团队的缺乏是主要瓶颈之一。而对于团队及投资平台的搭建,各保险公司进度不一。

目前,平安集团依托其“保险、银行、投资”的金融全业务战略,在股权投资方面走的最远,平安信托旗下子公司――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平安集团主要的股权投资平台,而平安资产管理公司一位内部人士表示,平安创新资本与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同一支股权投资团队,团队规模在50人以上。

中国人寿集团也在其资产管理公司之外另设了投资平台――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是中国人寿集团旗下的专业另类投资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养老养生投资及资产管理等领域。人保集团则成立了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旗下专门对系统内外的保险及非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交易业务的专业化运作平台。

其他保险公司目前则均以旗下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权投资平台,多数已设立股权投资团队。如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设有一支超过10人规模的股权投资团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有非上市股权投资部,其业务包括收购兼并、战略投资,成长性和财务性投资等多个方面;太平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投资业务设有“股权投资计划”,是以发起股权投资计划或直接投资等方式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此外,中再资产,新华资产、华泰资产等公司也均设有股权投资业务,但目前并未设置独立的股权投资部门,而是作为创新业务部或者综合投资部门的一部分。对于团队搭建,上述公司人士表示,在资产管理公司之外,保险公司内部还设有股权投资团队,在分工方面,保险公司团队进行项目挖掘并做投资决策,而资产管理公司团队则提供技术支持。

4月20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涉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由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意味着今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可以设立自己的子公司,此举或将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旗下设立专门的股权投资平台。

小型险企渴望变身GP

面对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两种不同投资方式,各保险公司也有不同的选择。对于平安集团、中国人寿集团、中国人保集团等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及完备投资团队的公司而言,直接投资是其首要选择,尤其是平安集团在“全金融”体系下,可灵活应对保险资金投资的政策限制。

对于直接投资的投资策略,各保险公司的选择基本上趋于一致,即倾向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制造业、医疗等行业的成熟企业,其投资方式多是上市前投资或者并购整合相关投资。不过,《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投资策略有明确的规定:“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

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不得投资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因此,采取间接投资方式将是摆脱行业限制的有效手段。另外,资产规模相对较少的保险公司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也更倾向于间接投资。中再资产管理公司人士即表示,考虑到再保险资金特点,其投资主要考虑风控,因此更倾向于间接投资:对所投资基金的选择,也将主要倾向于成熟基金,其中母基金会是相对理想的选择,但目前国内可选择的基金数量有限。

对于保险公司投资PE基金,《暂行办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管理资金余额不得低于30亿元:具有10名相关专业人员;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基金规模不得低于5亿元且保险公司认购不得超过20%: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以此标准来看,目前国内PE市场上可供保险公司选择的基金数量较为有限。因此,目前一些保险公司也开始探索以基金管理者的角色参与PE投资,即保险公司作为GP发行股权投资产品(基金),进而突破其股权投资资金规模占总资产5%的限制。2008年,平安集团等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次采用了股权投资计划模式投资京沪高铁,并有其他三家保险公司参与认购,其计划即具有一定的基金属性;但之后并未出现其他此类模式的尝试,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发行股权投资类金融产品也并未表达明确态度,因此多数公司仍处于观望阶段。

对于一些资产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而言,如果不能作为GP发行产品,其投资空间将十分狭小,比如本次排行榜中资产规模最小的华泰保险,其可用于股权投资的资金仅有7亿元。华泰资产管理公司一位内部人士即表示,希望通过发行股权投资产品参与投资。据了解。华泰资产市场化程度较高,其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仅有1/3来自华泰保险内部,其他2/3来自第三方。因此,以GP身份参与股权投资对其意义重大。

进一步放开影响有限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范文4

从总体上看,全国的养老金有少部分盈余,但这部分盈余大多积累在人口结构相对年轻,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而在那些老工业基地,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却存在着巨大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但如果将一个地区的社保基金结余调配到其它地区,又与“基金积累”的制度目标相冲突。

对社会保障基金存在地区结构性的巨大缺口的问题,中央有关领导提出要减持部分国有股,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来补充社保基金的思路。但是,由于国有股一直处于不能流通的状态,且所占的绝对数量巨大,操作中必须考虑诸多难点。

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入市实现保值增值

一方面是国有股流通缺乏相配套的资金流入,另一方面以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形式存在的“保命钱”又因投资渠道受到限制而难以实现保值增值。

据世行预测,到2030年,我国的养老基金总额将达到1.8万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基金拥有国,如何让养老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实现保值增值是将来社会保障体系和证券市场改革的一大课题。

新近出台的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基金间接地参与股票投资,投资股票的资金总额上限为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10%。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基金均为封闭式基金,存在着不能随时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限制、交易价格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分割的双重风险和对基金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缺陷,保险公司投资的基金的资金总额实际不及许可限额的五分之一。尽管现在我国保险业尚未进入偿付高峰期,但投资渠道受阻已经显现出保险公司未来偿付能力不足的隐患。

两种“保命钱”亟待增值的需要要求为两金打通一条进入证券市场的通道。而这两种基金的共同特点是对投资的安全性要求极高。相对而言,开放式基金存在着更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一些优势,可见,让社保基金和保险基金入市也可以通过设立开放式基金为中介。设立多个“保险基金”,发行基金股份或受益凭证。募集社会上的养老保险资金(包括各省市县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基本养老基金和各企业工会组织管理的企业补充养老基金,甚至个人的储蓄养老资金)和保险资金,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组合投资。设立多个基金并委托多个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目的是在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投资者在不同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自由地转移,以竞争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和保险资金的安全保值增值。

国有股与入市的“保命钱”以限制

开放式基金为媒,实现双赢目标

变现国有股为社会保障募集资金是证券市场上可供流通股份的供给增加,社会保障基金这一巨大的场外资金投资证券是证券市场上对流通股份的需求的增加,而处理这两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关键都是要尽可能性地减少对市场的冲击,实现平稳达渡。由此,我们可以设想成立这样的若干个指数基金,在此暂且称其为“国有股变现基金”,将部分国有股组合到指数基金中,向公众出售受益凭证,并优先向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配售,委托有实力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经营管理,这样国有股就变成了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据二级市场的走势情况分批、分阶段出售持有的国有股,并进行新的投资组合,随着时间的推移,基金初始时持有的国有股会自然与社会流通股混合并轨。这样,不但可以解决国有股流通中的市场资金承受能力问题,指数基金的长期成长性也为两大基金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有利于降低两个基金入市的操作成本。在此,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关键问题:

1、基金应采取一种限制开放的形式。虽然开放式基金更有利于两大基金安全性投资,但“国有股变现基金”的投资组合中的国有股受到分阶段流通的限制,流动性较弱,这不符合一般开放式基金为了应付随时可能的赎回请求而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高要求,所以不适宜设立完全开放式的基金。另一方面,目前存在的全封闭式基金因前文提到的种种缺陷又缺乏对广大投资者的吸引力。港府在出售官股时,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盈富基金以封闭式基金的形式存在,但提供了一种特别赎回功能——只要投资者持前基金单位在100万份以上,就可以随时赎回相应的恒生指数。这样,对养老基金和保险基金这样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可以根据基金经理人的业绩决定是否赎回基金份额,同时,基金存在市场价和赎回价(以股票计)两种并行的价格,当基金单位的市场报价与指数之间存在折扣或溢价时,机构投资者就可以获得套利的机会。套利功能的设计有助于基金的交投活跃,反过来,又提高了个人认购者投资于基金的流动性,增强了个人投资者的兴趣。

2、基金的发行价格和初募发行量应由市场决定。与众不同的是,这样的“国有股变现指数基金”是先有投资组合后有基金公募发行,投资组合是以未流通的国有股为主体,没有市场价格作为基金的净资产价值的参考依据,基金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量就是基金投资组合中国有股的价值总量。

关于国有股的变现价格,证监会公布的国有股配售方案曾规定国有股的配售价格将在净资产值之上,市盈率10倍以下。而按市场经济原则减持国有股,市盈率应根据股票的成长性决定,成长前景好的股票,市盈率高一些也无妨,而成长性差的股票,10倍市盈率已经过高。有观点认为,国有股变现就应以净资产价值为基础,但在此何为“净资产价值”,是以历史成本法计量还是重置成本法计量?选择过程中显然也存在难以消除的人为因素。

由此,笔者认为由市场的认购者竞价投标的结果决定的基金发行价格和初募发行量是最符合“公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范文5

1我国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良性互动发展的现状

20世纪70年代,受到经济增长速度普遍放慢和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的影响,西方各国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均面临严峻挑战,其国家财政都已无力承担社会保险的巨额支出。实践表明,单一的传统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已无法解决日趋复杂的社会保险保障问题。世界各国纷纷掀起了以建立多支柱、市场化为方向的社会保险制度变革浪潮。在这场变革中,商业保险开始深度渗透到社会保险的管理中,并由此形成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险方面,形成了政府主导、责任分担、具有一定市场化运作机制的社会化保险体制。到2010年底,参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25673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000多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3376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43亿人,社保基金总收入18646.4亿元,累计结余3835.5亿元;在商业保险方面,形成了市场体系较为完善、竞争较为充分、产品较为丰富的市场化保险体制。截至2010年底,保险行业管理的资产总量达到5.04万亿元,资本金超过4000亿元。保费收入的国际排名上升到世界第6位,保险公司数量从2002年的42家增加到目前的146家。我国的商业保险一直重视发挥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必要补充作用,积极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参与新农合、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疗、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养老保障项目的经办管理工作。同时,商业保险参与基本保障经办项目,不仅创新了运行机制,提高了服务水平和保障质量,节约了政府运营管理成本,还为保险业拓展了服务领域,在许多地方形成了政府、群众、商业保险公司多方共赢的局面。

2我国商业保险当前发展面临的历史机遇

2.1宏观经济企稳回升奠定良好基础从发展机遇上看,中国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因素不断增多,经济企稳回升势头逐步增强,总体形势积极向好。宏观经济的快速复苏,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商业保险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2.2新医改方案创造前所未有的机遇首先,在制度设计上,新医改方案明确了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总体思想,将商业保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最重要的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有助于推动医疗服务体系的健全与规范,商业保险通过参与经办,建立社保与商保互动互促关系,加快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积累精算数据,从而更好地管控医疗费用上涨风险,提高各项资金的利用率。其次,在运行机制上,强调引入市场机制参与资源整合和服务管理,通过竞争提高医疗卫生行业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社会公平。这十分有利于商业保险开发与医疗改革方案相对接的产品,占领更为广阔的保险补充市场。最后,在实现方式上,明确了商业保险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途径,提出了积极发展商业保险,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投资医疗机构,完善医疗执业保险等多方面的政策措施。

2.3诸多保障需求提供广阔空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保障需求不断增强。从人口结构看,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非常明显。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已近1.6亿,占总人口的12%,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将进一步释放出对商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从医疗支出看,城乡居民的医疗保健支出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09年,中国医疗保健总费用约为1.3万亿元,个人直接支付的比例约50%。广大居民具有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转移医疗保健费用支出的强烈愿望。

2.4监管政策不断完善营造良好环境保监会高度重视商业保险发展,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商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商业保险管理办法》和商业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统计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商业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根据国家民生保障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保险业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管理等配套文件,为商业保险参与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3在全民社保背景下商业保险发展战略分析

3.1创建互动模式,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在我国现行的制度中运行,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为:第一,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承担起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商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偿损失,维持人们的正常经济生活,为此,在新产品的创新上,应以保障为基础。通过产品设计和产品功能的差异化,最大限度地节约顾客的投保费用。实现商业保险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从优化产品结构和提高服务质量入手。保险业密切关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注重开发“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要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开发个性化产品,满足多层次的保险需求。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把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拓展增值服务。第二,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运作功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对保险公司聚积的资金进行管理和运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投机过度,分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通过鼓励消费者购买作为一种储蓄替代品的寿险产品,而改变整个社会资金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比例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轻国家货币信贷压力,支持货币政策的有效操作。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数量较大,且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对金融市场来说是一种稳定的支撑力量。对数额庞大的保险资金进行高效管理并运用于社会保障的过程中,既可以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又为全民保障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持。第三,利用产品创新、服务争优等效率优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规范化。面对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保险产品应向多元化、差异化、个性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不同人群保险意识的差异、不同民族风俗习惯的差异给保险公司开发产品、销售产品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新课题。在产品开发和设计过程中,要提高技术创新在产品中的附加值,把高技术含量充分体现在客户服务上,转化为客户的效用增值,做到推出的产品是客户需要的,是正确的;保险公司在提供服务时,要考虑到保险服务的长期性和持续性,保险企业在保险合同签订以后,要利用各种方式与客户保持联系,实现服务的延伸,一方面经常了解顾客的实际需要和潜在要求,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调整、改善和创新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保险企业通过获得信息反馈,有利于进一步发现并引导新的需求,以此提高服务创新在产品中的附加值,如为客户提供保险责任以外的附加服务,甚至是提供与传统保险业务无关的服务等,达到最大限度地增加顾客使用产品的效用的目的。#p#分页标题#e#

3.2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保险服务是与保险公司及其产品联接在一起的,同时也是建立在产品的开发、定价等基础之上的。一是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与功能,努力为客户提供一流的产品。要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开展竞争,而不能以价格战和违规经营为手段,盲目扩大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二是要建立“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的营销理念,通过优质服务,充分体现高品质、专业化、人性化和全方位的特色,从而为客户提供准确、快捷、优质、安全的服务。三是要以客户为中心,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前提,以建设诚信机制为手段,创建个性鲜明的价值特色,最大程度地保持品牌的忠诚度。

3.3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远远高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安全生产事故居高不下,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群体性突发社会事件的次数、参与人数呈上升扩展态势。随着突发公共事件扩散力、传染力的增强,突发公共事件波及范围及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这种危害增大不仅表现在直接的生命、财产损失,也表现在引发社会恐慌心理,给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巨大心理创伤更是难以估量,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并把责任保险纳入我国公共安全责任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3.4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当前,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供给短缺”和“有效需求不足”的双重问题,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为了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款或补贴方式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加强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办法范文6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阐述及影响

所谓后金融危机时代是指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世界经济金融波动性恢复,处于下一次金融繁荣之前的一段特殊时期。为了应对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给我国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造成的打击,中央政府决定推行宽松货币政策,保证了我国经济稳定增长。在2009年底金融危机影响逐步消除的同时,我国因前期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高通胀成为了首要解决的问题。在应对通胀的政策方面,中央政府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息和适当控制银行信贷总量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手段。为应对本轮通涨,央行已经在2010年六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和两次加息,对于以贷款建设发展为主的合资铁路公司面临融资困难和支付高额财务费用的双重压力,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继续接受艰难的生存考验。

二、合资铁路公司经营状况

合资铁路公司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固定资本占公司资本总额比例较大。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初始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相对较长的特点。目前大多数合资铁路公司的发展策略基本上定位于“负债经营、滚动发展”,主要是通过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来提升运力,增加运量,补足资金流动性,维持公司生存和发展。通过经营来收回铁路基础设施建设巨大的投入需要很长一段过程,以广西境内铁路建设为例:正在规划建设中的南宁至钦州北高速铁路工程概算93.3亿元,总长99公里,平均造价为9450万元/公里;黎塘至钦州铁路复线工程概算31.2亿元,总长119.5公里,平均造价为2610万元/公里;按开通运营后每年增收6~8亿元测算,仅收回建设投资就需要16~25年的时间,期间还要承担贷款利息支出的巨大压力。根据2010年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半数以上委托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处于亏损状况,如浙江省沿海铁路2009年9月开通,当年即亏损3.77亿元,2010年预亏11.89亿元。石太客运专线2009年亏损8亿元,2010年预亏9亿元。京津客运专线每年亏损额达7亿元。由此可见,合资铁路公司的发展正处于步履维艰的境地,基础设施投资大,回收期长,债务负担重,严重制约了合资铁路公司的发展。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合资铁路公司现金流困境

随着近几年来铁路建设的全面展开,投资规模扩大,铁道部负债越来越高。2008—2010年末,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6.81%、53.06%、57.44%。这使得银行对铁道部的还款能力产生了担心,银行信贷的投放对铁路运输企业保持谨慎态度。2011年部分银行对铁道部的贷款利率由原来的基准利率下调10%已经上调到基准利率,对铁路建设相关的贷款审批也会更加严格。对于和铁道部有千丝万缕关系的合资铁路公司来说也深受其影响。目前我国的合资铁路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靠自身经营收入维持日常经营成本支出;二是依赖资本金投入和银行贷款进行有线的扩能改造和铁路新线建设。各地方的合资铁路建设均存在资本金出资不到位和工程造价高的情况,铁路建设进度滞后,不能很快提升运能,增加资金流入,加上合资铁路公司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效益不佳,自身现金流偿债能力令人担忧,银行信贷资金不愿投放给合资铁路公司,这对负债经营的合资铁路公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现金流已经成为合资铁路公司的“救命血液”,由于货币紧缩政策外部“输血”不给力,加之本身“造血”不强,现金流不足成为各合资铁路公司生存、壮大和发展的拦路虎。如何走出后金融危机时代现金流困境,是摆在经营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四、后金融危机时代合资铁路公司融资策略

铁道部已经着手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探索,宣布铁路建设、铁路运输、铁路运输装备制造和铁路多元化经营四大领域向非公有资本全面开放。为解决后金融危机时代铁路运输企业现金流短缺的困境,合资铁路公司应抓住铁道部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契机,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融资渠道,及时解决原投融资体制中的投资主体单一、筹资渠道单一、融资方式单一、投资管理方式单一等诸多弊端。通过多样、有效的融资手段补足现金流血液,以保证正常的经营和生存及发展。

(一)拓宽融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

为加快铁路建设的进程,解决筹资渠道单一、融资方式单一制约企业融资需求规模弊端,合资铁路公司可利用关联企业战略合作投资铁路、融资租赁、利用保险资金、铁路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融资、建立铁路产业基金、把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融资模式等多元化融资方式引入国内外社会资本,有利于提高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1.引导关联企业战略合作投资铁路

对于一些需要铁路运输配套的大型企业,投资铁路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应加以引导、鼓励、吸引这些有实力的关联企业积极参与投资铁路。广西沿海铁路公司与中石油广西分公司共同合作出资建设铁路专用线,双方实现共赢取得良好效益,为其他合资铁路公司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提供了借鉴经验。中石油广西分公司在钦州港千万吨炼油厂建成投产后,急需通过铁路输送外运燃油产品,广西沿海铁路公司利用自身技术力量帮助其修建铁路专用线,并从中受益一举三得。一是对方提供资金修建线路,节约了投资支出;二是2011年收取燃油运费1.5亿元,完全投产后每年增收近4亿元;三是每年可增加代维修线路费用1200多万元收入。

2.融资租赁

又称设备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对于合资铁路公司来说,可以通过利用与铁道部、其他兄弟公司的合作关系,以支付租金方式融资租赁机车和大型养路机械设备等生产急需的固资,可以减轻一次性支付购这些设备大额投资支出,缓解现金流出的压力。

3.利用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2008年的金融“国九条”为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2010年9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签订《关于平安———赣铁集团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根据合同,江西省将引进保险资金19亿元投资沪昆客运专线杭州———南昌———长沙段等铁路项目。这是保险资金债权投资省部合资共建铁路全国“第一单”合同。因此,积极引入保险资金的债权性融资,是拓展合资铁路建设资金的可行方式之一。

4.铁路资产证券化

合资铁路公司上市融资符合铁道部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铁道部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积极探索运用铁路优质存量资产改制上市,以存量换增量,实现资本市场融资的新突破。合资铁路公司应积极实施和策划上市工作,将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线路及运营组建成独立运营和核算的股份制铁路公司进行市场融资,一方面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化改造,另一方面以私募形式招股和公募形式发行股票上市筹集资金,将筹集到的资金再用于铁路新项目的建设,实现滚动发展。

5.发行债券融资

合资铁路公司可以通过发行中期债券进行融资,到期一次偿还本息;同时,债券融资成本均在税前列支,较股票融资能够起到避税的作用,而且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股份的方式调整公司自身结构。

6.组建铁路产业投资基金

组建铁路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弥补铁路建设资金缺口,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铁路建设项目,是当前各省合资铁路公司开展铁路建设股权性融资的主要途径和现实方式。以地方财政用于铁路建设的资金为引导发起资金,由地方铁路投资集团作为主发起人,选择若干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的机构投资者和企业共同参与发起,争取组建一定规模的产业投资基金。地方政府应在相关法律、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加以扶持,推动地方合资铁路建设,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7.TOT模式融资

近年来,TOT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是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合资铁路公司TOT融资模式的主要思路是:一是对有吸引力、营利能力强的客货运线路经营权,可借鉴公路、航空的做法公开招标出让,盘活存量资产。二是对一些产权明晰、经营方式清楚的闲置设施,如货场、仓库等,转让给民间资本进行物流、仓储项目经营,取得资金后再进行新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存量资产换增量资产。

(二)加强资金预算分析,融资服务于生产需求

为保持正常经营,尽可能减少融资成本压力,合资铁路公司必须加强资金预算分析,按照经营需求进行融资活动。合资铁路公司主要投资重点是固定资产投资,因此,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是合资铁路公司融资需求的最核心部分。财务人员和企划人员应该根据国家铁路发展规划、中央政策和国际经济环境,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战略,在充分考虑融资成本、还贷支出、贷款周期组合的基础上、根据经营性现金流和投资性现金流的需求,编制公司长期的融资计划,确定融资总额。

(三)优化融资结构,平衡资金动态

合资铁路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主要是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而投资活动现金流主要是长期大额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以长期为主,所以合资铁路公司融资需要短期、长期相结合。长期和短期贷款相结合,长期贷款主要用于固定资产购置,短期贷款主要用于日常经营需求,贷款期限的选择要根据实际资金流动需要进行,在考虑当期经营需要的同时,对于后期偿还贷款的压力也应该做充分的考虑,避免产生还贷过于集中的情况,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同时,为了能够使贷款与资金使用相配套,尽可能选择分期提款,在与金融机构协商贷款合同的过程中,可以按照全年预算制定一个相应的提款计划,依照资金需求提取贷款,不仅能够保证资金流充足,还能够减少一部分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