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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范文1
随着现代建筑技术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对桥梁工程的安全施工问题越来越重视,不仅影响着施工企业的效益,还严重威胁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因此必须不断的加强桥梁施工企业管理意识,逐步更新安全管理手段,但是,我国桥梁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旧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和国外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对桥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概念和意义进行了阐述,并对桥梁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关分析,提出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为我国桥梁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相关的借鉴。
关键词:
桥梁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引言
随着我国公路事业发展速度逐步提升,桥梁建设项目也随之增多,桥梁建设得数量得到了提升,但是桥梁施工中存在很多安全问题,其中桥梁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问题是关键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当前桥梁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识已经得到提升,但是受到人为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干扰,桥梁工程施工中还是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不仅给桥梁工程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更危及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为了解决当前桥梁施工安全问题,施工企业必须找出有效的安全管理办法。
1安全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学科。桥梁施工安全管理的根本任务就是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要求,基于工程施工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长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采取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前瞻地、科学地、有效地发现、分析和控制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因素,并且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主动的防范、控制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降低危害造成的损失。
2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桥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对大多数桥梁工程施工企业来说,他们关注的焦点往往都集中在工程质量,施工监督和管理的重点都放在对桥梁工程质量上,忽视了施工安全管理,更少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某些桥梁施工单位在形式上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是在具体的施工中并没有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发挥应有效果,导致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威胁着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除此之外,某些桥梁工程施工企业在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中采取一成不变的安全管理制度,一条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的建筑工程,具体问题不能具体分析,而是采取统一的标准,不够了解桥梁工程安全管理的特点,致使各种安全隐患依旧存在。
2.2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不够
和其它一般的工程相比,桥梁工程的建设难度非常大,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机率也非常大,因此要加强对桥梁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然而,当前桥梁工程施工企业对工期压缩的非常严重,工期比较紧张,施工过程中无法进行相应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导致安全生产系数降低。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理解,在桥梁工程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罚,但是处罚的力度非常小,导致很多人对安全施工不够重视,监管单位的监督作用被弱化。
2.3人员素质较低
目前,我国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一线施工人员大多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他们接受的教育很少,施工的技术水平很低,在实际的施工操作中,往往会发生很多意外情况,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在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只关注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他们的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忽视一些基本的安全常识,在进行一些危险的施工时,常常抱着侥幸的心态,忽视安全施工原则,致使安全事故的产生。除此之外,桥梁工程施工人员在接受专业的施工安全培训时,态度不够端正,忽视一些必须注意的关键问题,一旦产生安全事故,不清楚如何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证自身的安全。
2.4设备故障引发安全问题
在对桥梁工程进行施工时,桥梁施工企业的根本目的是获取最大的利润,因此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降低施工的成本,选择老旧的施工器材、不合格的施工材料,然而桥梁施工建设所需的器材和设备又非常多,这些器材和设备所需的费用在桥梁工程成本中占据的比重是非常大的。因此,桥梁施工企业为了节省经费,获取最大效益,往往抱着能省则省的态度,对设备和器材进行管理,大多数设备和器材在达到使用年限时必须进行报废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这些设备进度定期的养护和维修,延长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期限,避免器材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3如何加强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3.1做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在桥梁施工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安全事故,因此,必须在桥梁施工开始之前就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结合实际的工作经验,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指导相关人员处理紧急事件。除此之外,在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紧急救援演练,提高桥梁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自救能力和水平,将事故的影响程度控制在最低范围。
3.2交通安全管理
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陆上交通是最重要的交通安全,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陆上交通施工安全,例如白天施工时,必须安排专人对陆上交通进行指挥和疏导,确保陆上交通安全,晚上施工时,在施工路段的两端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牌,以提示路人注意交通安全。与此同时,在桥梁工程施工时,必须对通车的路段进行及时的清理,避免车辆碾压杂物飞溅伤人,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除此之外,桥梁施工材料进驻施工现场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封锁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防止碾压事故发生,保证施工人员和过往人员的人身安全,做好对过往车辆的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
3.3重点施工环节安全管理
进行缆索吊装施工环节时,必须开展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例如检验索塔、地龙、缆车,检查这些设备是否达到高层作业的基本要求;通过举办技术培训班的形式,加强对吊装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相应的指挥系统,保证整个施工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采取技术交底的形式,进行超载荷试吊操作,确保施工安全;在使用牵引卷扬机的过程中,操作速度不宜过快,因为起重卷扬机不能过快上升和过快下降。因此,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环节时,必须对机械进行上料操作,施工人员不得在铲斗移动区域里停留或者通过;将振捣器的电源线放置与干燥的地点,施工人员必须戴好相应的防护工作装备;对配电箱的箱门及时上锁,避免乱接乱搭电线的情况发生。在安装脚手架时,必须保证打好脚手架,在此之后,再进行模板施工操作,在模板固定后,用撑木进行固定,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防止模板倾倒;凿除混凝土浮浆的时候,桥梁工程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相关安全防护用品;专职安全人员对其进行检查。
3.4完善企业安全保证体系
桥梁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非常复杂,要想做好桥梁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桥梁施工的安全保障体系,并且逐步的完善安全保障体系,项目部必须依据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生产保证的计划,并且做好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桥梁施工项目的安全。
3.5加强对临电相关内容的管理
随着桥梁工程施工机械化水平的提高,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线、发电机等相关物体,以此来满足施工场地生活和生产的基本需求,然而这些用电常常导致安全施工的发生,因此,在建设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必须采取科学的措施,杜绝一切闲杂人等接近用电电脑,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的处理用电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减轻灾害发生的机率,提高项目的施工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
4结语
总而言之,桥梁工程施工对我国的经济建设非常重要,而桥梁施工中安全管理的内容非常多,为了保证桥梁施工的安全,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工程具体分析,找准安全施工的难点,制定出一整套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将施工过程中存在隐患消除,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桥梁施工工程的施工安全,降低桥梁施工企业的损失,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参考文献
[1]张道华.桥梁施工安全管理及存在问题的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11).
[2]林友当.关于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5(2).
[3]安丰金.浅析桥梁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措施[J].科技资讯,2015(5).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范文2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0 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又快又稳,民用工程建设规模也逐年扩大,使得我国的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奥运会与世博会的成功申请,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又迎来了新的契机,进而使民用建设工程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显著增强。随着我国民用建设工程的逐渐兴起与不断发展,出现在民用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建设工程事故屡屡发生,使我们不得不重新重视起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 民用建设工程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法
1.1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问题为何屡屡发生 由于民用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具有高危险和事故多发的特点,所以其存在的安全问题一时很难解决。建筑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和建筑产品的类型多样性与单件性,以及建筑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的难以避免的不确定性。因为施工过程与工作环境具有多变不定的状态,所以民用建设工程屡屡出现安全事故也就不足为奇。另外,露天作业与高空作业在建筑施工中较为普遍,手工劳动和繁重体力劳动也相对较多,并且劳动者的个人素质也不是很高,这些都给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1.2 制定可行且有效的安全政策 劳动者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可行有效的安全政策与其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结合,能够树立起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兴趣和福利。民用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需要投资,因为它也是具有成本的。用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投资所产生的直接效益主要体现在大大地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在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这方面的投资所带来的效益经常会比直接用于市场与销售方面的投资更好。制定可行有效的安全政策对企业的战略、社会责任、人力资源、财政、生产环节、市场、设计与责任、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方面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
1.3 质量与安全密不可分 有效的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在方法上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直接套用质量管理的方法未必在所有的领域中,都能获得良好的安全业绩。然而,良好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原则却是相同的。质量管理的成功需要发展相应的组织文化。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强调所有员工在质量控制过程中的全面参与。在安全管理方面,成功的施工企业也需要付出同样的努力,在同样的基础上建立起积极的安全文化。
1.4 安全的组织管理 安全的组织管理是设计并建立一种责任与权力机制以形成安全的工作环境的过程。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能形成一种企业安全文化。安全组织管理的措施分为以下几点:企业内部的控制方法;保证安全员、班组和个人顺利合作的方式;企业内部交流的方式;员工能力培养。上述因素互相联系并互相依赖,为控制、合作、交流与能力培养所采取的行动都与管理层的理念和意愿有关。通过上述每一个方面的不懈努力,才能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并实现安全目标,积极的安全文化是安全组织管理成功的基础。
1.5 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工作
1.6 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2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制度
2.1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民用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必须要明确,确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同时还要确立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职责分工和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2.2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企业如果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不能够从事建筑施工活动。②建筑企业和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任职制度。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③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凡事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且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⑤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 结束语
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在民用建设工程中是一项极其重要、不能缺少的政策及施工方式,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仅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同时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首要前提与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我国的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代表着我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民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稳定社会全局。
参考文献:
[1]邵长菊,袁征.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j].科技信息,2009(1).
[2]张彦超.浅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0).
[3]杨存志.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重要性[j].现代农业,2009(6).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范文4
1.1管理方面
近年来,我国政府增加了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这对企业的安全管理非常有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但是,施工企业对项目的安全管理意识只在政府突击检查时才会有所提高,在日常的施工过程中监督管理仍然是企业施工的薄弱环节。安全管理具有法规性、复杂性、流动性和渐进性等特点。监管力度薄弱,监管体系脆弱,资金落实不到位等,导致企业在实际中实施规范的安全管理比较困难。此外,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存在蛮干抢工和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等问题,过于重视经济利益,经常出现不按照安全规章制度施工的情况,所以建设施工的安全问题频出。
1.2人员素质方面
由于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大多的劳动力来自于农村,他们接受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对于安生施工的专业知识不够了解,因此,他们的安全素质普遍较低。此外,在项目安全管理过程中,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人数偏少,尤其是一些有经验的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更是偏少,导致在安全管理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企业在今后要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1.3安全技术方面
近年来,施工项目的难度不断加大,给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难题。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力度不够;施工员的安全防护装备配置不足,使用不当,质量不合格,安全事故的预防水平较低;安全救助措施和管理不到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造成人员伤亡,企业的损失较大;项目分包作业多,不同施工队伍之间的安全文化背景不同,较难实现统一的安全管理,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业主和建筑各方的关系。除了上述的几方面问题,施工作业非标准化、作业强度大、作业环境条件差、高处作业、交叉作业也非常容易造成项目安全问题。
(1)施工作业非标准化。工人散布在工地上工作,作业环境变化很大,难以规范全部操作行为,标准作业技术难以制定,提高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的难度,易发生安全事故。
(2)作业强度大。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大部分为手工作业,湿作业多,如浇筑砼,劳动强度大,施工人员容易疏忽,造成安全事故。
(3)作业环境条件差。工程项目施工80%以上为室外作业,工作条件很差,甚至在夜间和雨雪天也会进行施工,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4)交叉作业、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一般指施工高度距离地面两米以上的作业,而现在建筑高度最高的多达几百米,所以,工程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很多都是高处作业,比如建筑物内外装修施工作业、管道施工、基坑施工、模板施工。除了高处作业之外,还存在着地下工程作业,最深的离地面有几十米的距离,并且存在着同一施工部分,多个班组和工种同时施工的现象,这种交叉作业危险性大。
2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对策措施
2.1制定对策措施的指导思想
一定要制定安全对策的指导思想,提高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其指导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①贯彻“安全生产”及“以人为本”的理念。②贯彻“两个责任”和“两个主体”的基本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如果想要项目工作管理人员尽职尽责,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要素及生产制度,就必须责任到人。这样,才能在根本上提高他们的安全责任意识,除了企业落实好主体安全责任之外,相关的政府部门也要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为生产主体,政府为监督主体。在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要正确把握“两个主体”的地位,相互促进。③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涉及的要素较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如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等,具有动态性、相对性、综合性及整体性的特点,并涉及到政府监管、业主、社会组织等,关系十分复杂。因此,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时,一定要从各方面综合考虑。
2.2加强教育培训,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班组安全活动
项目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基本的安全技能和知识比较缺乏,时常发生“三违”现象。因此,工人进入工地之后,先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之后才可上岗。此外,还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可能同时在几个工地流动作业,这也制约了工人的安全培训。所以,我们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教育培训措施,做好班组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2.3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灵活运用规范标准,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建筑施工现场是一个动态复杂的工作现场。不论项目部对安全多重视,在日常的施工作业当中依然会存在许多安全隐患,所以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十分必要。相关人员必须每天对现场进行细致的检查,发现隐患后应立即“按规定”要求提出整改,整改要求应根据有关规范标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避免出现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况出现。
2.4定期做好现场安全考核工作
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考评小组,根据工作人员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评,考评成绩与物质奖励挂钩,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班组也可进行相应的考核活动,能如实的反映被考核班组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罚。目的在于对班组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增强其安全管理班组作业人员的意识,作业班组整体安全意识,减少“三违”现象发生。
2.5营造现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施工现场要搞好安全管理工作,也需要在平时抓好安全生产氛围的建设工作,既要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月等形式进行常规性的安全教育,又要充分发挥安全会议、违章曝光栏及警示牌等多种途径的作用,强化宣传效果,营造出“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氛围,使现场的作业人员逐步形成“我要安全”的思想。
3结束语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范文5
关键词:农村公路 安全管理 难点 对策
一、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的特点和难点
1、建设环境复杂,施工条件差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往往远离城镇,甚至地处高山河谷,受地形、地质、水文、气候影响大,环境复杂,条件险恶,安全隐患多,加上暴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安全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
2、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动态变化
农村公路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尤其是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随着工程形象速度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给安全防护带来很大困难。
3、安全事故诱因复杂
农村公路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施工现场,但事故诱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涉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有时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设备供应等各个环节、各个方面。
4、主体从业人员是农民工,流动性大
交通建设行业属劳动密集型行业,入行门槛低,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三违”现象严重,他们往往既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又是事故的直接受害者。
5、安全事故特点突出
农村公路工程作为条状工程,一个项目短则几公里、长则上十公里易发、频发安全事故。特别是桥梁工程施工中,作业集中,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二、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现状
1、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些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度、效益、安全发生冲突时,注重进度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抱着侥幸心理抓安全,甚至弄虚作假,应付检查。一些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比较重视进度和质量监理,忽视安全监理。个别建设单位认为安全生产是施工单位的事,安全管理是监理单位的事,往往把本该自己承担的安全职责转嫁给施工、监理单位。
2、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执行不到位。有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导致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落实;有的项目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仅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造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无专人负责。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主体从业人员(农民工)安全意识淡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自觉性差,“三违”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缺乏基本的安全作业技能、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4、安全经费投入不足
一些施工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压缩安全投入,以获取最大利润,这种现象在一些低资质等级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特别是处于原始积累阶段的个体私营企业身上表现得更为突出。
5、安全管理不到位
一些施工单位没有摆脱个人管理或“家族式”管理模式,在安全生产上既有重视不够的问题,也存在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
一些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检查不细、不严、不全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或隐患的督促整改不到位。
部分农村公路(如村通畅、村通达工程)没有聘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管,直接由建设单位进行管理,专业力量不足。
三、对策和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决克服忽视、轻视、侥幸和麻痹思想,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言危思进、常抓不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职责到位,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从业人员。
3、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只有教育培训到位,才能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从本源上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把握好培训对象、内容、形式、效果等4个环节,切实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对象的层次性和培训形式的多样性,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性。
4、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检查
(1)严格农村公路市场准入管理
严禁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好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消除安全管理以包代管、管理缺位等隐患。
(2)严格安全生产准入管理
严把农村公路市场安全准入关,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严格执行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持证使用的规定,认真核实相关证书。“三类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设备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牌照或登记标志后方可使用。
(3)加强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重点加强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工程和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找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确保安全生产。
5、与时俱进,持续改进安全监管方式
(1)、从以往重点对施工过程实体安全的监督检查,转变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与运作状况的监督检查,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控能力。
(2)、从以往重点以告知性的检查,转变为随机抽查、暗访及巡查为主,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成为企业安全员的不正常现象。
(3)、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农村公路安全监督管理数据库,健全完善交通建设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和信用信息系统,定期通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促进施工企业自我约束。
四、意见及建议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基本途径。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结合农村农路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研究和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
1、加强农村公路各项安全标准、规范、规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尽快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的农村公路部分等。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范文6
Abstract: Due to the complexity and unpredictability of project in the process of coal mine construction, how to joint security and promote the production for technical management is described, and forward—looking and preventive features of technical management in safe production are summarized. Security must be respect for science, adhere to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and seeking to development for enterprise, the important part of its development are the technical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关键词: 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矿山建设
Key words: technical management;safety production;mine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TD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8—0121—02
0 引言
由于矿建工程的特点,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有非常高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而技术管理则体现了企业的正规性与科学性,同时技术的严肃性又要求科学管理,以科学的管理方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企业的安全快速发展。从矿难事故来看,有很多事故本可以避免发生的,但是却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而这些事故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技术管理不到位或出现漏洞而造成的。如何处理技术、安全、生产之间的矛盾便成为技术人员的首要思考问题。
1 技术管理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技术管理具有超前性、规划性、科学性和指导性,结合矿建工程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恰好说明了技术管理在矿建工程中的重要作用。安全和生产是矛盾统一的结合体,技术管理则是其中的调和剂,每个工程,安全与生产都必须要统筹兼顾,不能因噎废食,根据矿建工程的特点和技术管理的特点,技术管理在安全生产中起冲锋作用,生产前技术人员根据各种技术资料,提前对生产中所可能遇到的隐患等作出科学的解决措施,用技术的方法确定如何生产,以技术指导生产,现在煤矿企业瓦斯抽放、探水、探构造等各种技术措施,都是用技术管理的方法促进工程的安全生产,只有科学的管理,才能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在技术指导安全生产的同时,安全生产可以根据在实际工程中技术存的不足与缺陷及时反馈给技术管理人员,从而进一步提高工程技术管理水平。要做到矿建工程安全生产,就必须综合地运用多种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因此,我们必须把技术管理看成是矿建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矿建生产管理的全过程,以技术指导生产,促进安全,使矿建生产的各个环节在科学的管理下,相互配合,相互适应,避免因某一环节发生故障影响工程的安全生产,对员工和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 煤矿的合理施工生产安排主要取决于技术管理
在矿山建设中,施工方案的合理确定往往是项目成败的关键,要在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尤其是地质、水文条件下,通过不同方案的的比较和合理评价,确立最为合适的施工方案。矿建生产涉及到机电、通风、运输等各部门的相互配合问题,如何使相关部门成为统一的有机体,必须在工程中予以科学的管理和安排,防止某个环节出问题影响整个全局的安全生产,同时也要考虑工、料的供应与工程进度之间的关系,使生产正常接替,杜绝由于人员窝工或欠工、材料供应不足或挤压等现象的发生,同时技术人员应编制详细的生产计划及材料、设备需求计划,通过技术管理的方法确保工程有序安全生产。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技术人员要不断探寻先进工艺流程和科学的施工方法,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为安全生产提供平台,加强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尽量减少不科学的管理对安全生产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及时跟进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先进的管理理念,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素养,使安全与生产双向快速发展。同时在方案设计中,应贯彻集中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各系统的设施和设备能力与安全生产和经济合理性寻求交点,做到安全与生产双丰收。
3 技术管理是查处和治理矿建事故隐患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