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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经营原则范文1
(一)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坚持自主自愿、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低保障、广覆盖,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的保险经营原则。
(二)筹资机制
除中央、省的保费补贴外,建立市、区县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筹资分担机制。以市为单位建立核算账户,强化超赔风险控制。
二、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保险试点品种
保险试点品种目录为水稻、玉米和生猪。各区县原则上应对3种品种都展开试点工作。同时,各区县根据地方特色还可选择目录外的其他品种作为本地财政扶持的农业保险试点项目。
(二)保险保障程度
保险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种植业保险以大灾如旱灾、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风灾、内涝、雹灾、冰冻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分为一般自然灾害和旱灾两类,按低保障原则实行不同的费率和保障程度,由参保者自愿选择。生猪保险以自然灾害和疫病造成生猪死亡为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障。
(三)试点范围
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和荣县(以下简称四区一县)的种植业承保面原则上要达到试点品种种植面积的40%,生猪承保面原则上要达到出栏数的20%,并重点在自然条件相对较好、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实施。
1.种植业:在四区一县中经济条件较好、干部和农民投保积极性较高、产业化程度较高的乡镇、村组实施。
2.养殖业重点范围:全市年出栏20头以上的适度规模养猪户和存栏种猪20头以上的种猪场、户原则上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四)参保对象和方式
加大引导力度,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连贯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以村、组为单位联户投保。鼓励养殖、粮食种植大户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调整鼓励粮食生产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方式,以调动生产者和龙头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五)保险机构
采取政府与保险经营机构联办的合作方式。保险经营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试点阶段我市在省确定的保险机构中选择一家公司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承办工作,今年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办试点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由省统一确定。
(六)保费补贴
1.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对试点品种的保费补贴,除中央补助25%、省财政补助25%外,市财政补助5%,区(县)财政承担15%。也可动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资补贴,以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系。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去年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应于年月日前筹集到位。
2.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财政支付。为承担今后巨灾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超赔责任是指保险赔付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部分而产生的赔付责任),市、区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年预算安排。当年如有结余,不抵减下年度预算,作为保险超赔和巨灾准备金。各级财政部门按保费补贴年度计划,提前向保险经营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
(七)风险管理
在试点阶段,实行试点范围内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市保费3倍以内封顶,并承担在此封顶线以内保险赔付责任的方案。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保险经营机构与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市、区(县)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省、市财政确定。
(八)理赔支付
保险经营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赔付分两次进行:损失发生后,先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的50%的预付赔款;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年全市总赔款后,再进行个案清算。全市全年总赔款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3倍以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3倍,则个案赔款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保费3/全市总赔款),再扣减预付赔款后的额度。在操作中,要在保单中注明“全市全年总赔款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3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3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九)配套措施
四区一县要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要利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接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经营企业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
在加强引导和参保者自愿的前提下,各试点地区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险经营机构拓展相关业务。要积极支持保险经营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分散保险风险。要加强对试点运作及项目的监管,合理控制管理运作成本。要建立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评价预警和运行监控体系。
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构建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承办。四区一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做好宣传发动
四区一县政府要迅速启动宣传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向广大农户详细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特别是参保的各项条款规定及参保后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内容。要统一制作宣传光盘供基层宣传动员工作人员使用,并在试点工作开展区域的场镇张贴纸质标语和横幅标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乡镇有线电视传输系统等宣传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报纸上有文、电视上有图、广播里有声,全方位地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家喻户晓。
(三)细化工作任务
各级财政、农工办、农业、畜牧、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市农工办负责牵头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推广的工作方案。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分别制定种植业(稻谷、玉米)和养殖业(生猪)保险的具体操作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人保分公司牵头负责对四区一县、乡镇相关部门人员的培训工作,测算保险运行成本,在参保乡镇建立“政策农业保险工作站”等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原则范文2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重重困难,在农业保险中大力引入和发展相互制公司的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相互保险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一)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损的需要
防灾减损是保险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自然灾害频发,防灾减损更显得尤为重要。在农业保险中采用相互制的组织形式,可以保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利益的一致性,从而使农民积极地参与防灾减损工作。在灾害发生前,参保农民会积极地联合起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降低灾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灾害发生后,他们会主动集合起来,抢险救灾,减少损失。同时,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也会对农户进行相关的技术指导,更加保证了防灾减损的科学性。
(二)降低农业保险高成本和解决农业保险经营困难的需要
股份制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时,成本很高。过去开展农业保险成本包括营业机构的经营费用、销售成本、定损理赔费用和委托等问题而引发的相关成本。而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简单,经营费用和销售成本较低,避开了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有效降低了委托问题引发的相关成本。
同时,由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致性,比较好地解决了过去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展业、核保、定损、理赔等困难之处,提高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效率。
(三)防范农业保险中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需要
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之一是以个体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因而在实际经营中面临着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农业相互保险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困境。首先,农户之间及其生产活动彼此都非常熟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二为一的特性使信息不对称程度最小化,有效预防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其次,农户作为投保人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的控制权,完全解决了公司的经营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将农户投保的道德风险隐患彻底消除。
二、相互保险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的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发展农业相互保险的社会基础优良
首先,思想观念基础浓厚。我国农村有互助合作的传统,因此相互保险很容易被农民所接受。相互保险公司是投保人之间的互助机构,它不以盈利为最终目的,农民之间互助互济,直接地体现了损失分摊的共济原则,符合我国传统的互助观念。
其次,我国相互保险组织已经有了较好的发展基础,例如职工保险互助会、船东互助协会等相互保险组织已经开展多年。股份制保险公司不大愿意承保农业保险,为了规避农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更应该组织农业相互保险,它可以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使农业保险得到快速发展。
(二)属于政策性保险的农业保险更适合发展相互保险
一般来讲,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领域,但是,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是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经营者,其目的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这和政策性保险的初衷相违背。然而,相互保险公司则把保险人和投保人统一起来了,是参保农民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合作建立的,实现了公司、客户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在实现保险人利益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发挥政策性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的社会效益。从其社会使命来看,它并不局限于其成员的利益,与国家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相吻合,维护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三)在经营管理方面具备较好的经验和技术
虽然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的发展刚刚起步,其与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相比,在企业性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在保险开发、定价及准备金的管理等技术方面有高度的相似性。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经营以来,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经营管理技术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所以,现阶段建立农业相互保险制度需要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条件我们已经具备。
三、相互保险在我国农业保险中的适用现状
我国不少地区曾经开展过农业相互保险的实践:河南新郑县的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太原地区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广州地区的农村保险合作社等。目前以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做法最为成熟。
(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实践
2005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成立,它是全国首家相互保险公司,10年来它的经营取得了巨大成功。其主要做法是:第一,保费来源由农垦总局、农场和农户三方承担,保费收入则公司留50%,保险社留50%;第二,以农作物和家畜为主要承保对象;第三,以生产成本确定费率和保额;第四,业务管理实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和理赔到户的“三到户”和承保内容公开、损失测定方法公开和理赔兑现公开的“三公开”原则;第五,核灾定损由定损员、保险社和公司共同参与。
(二)阳光模式成功的原因
阳光模式成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相互制符合当地农业生产的特点;第二,现代公司制在人才、技术和设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三,政府相关部门在人、财、物和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农业保险经营原则范文3
关键词:农业保险问题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于1982年正式恢复,由于缺乏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主要走商业化的道路,在经历了几年运行之后,不断萎缩。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全面铺开,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农业保险公司相继获批成立,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2006年,全国多数省市区采取多种模式和渠道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中央财政注入10亿元资金于首批被列为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的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六个省区。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仍是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突出,正式制度的创建问题并没有解决。
二、部分省市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与问题
(一)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及经验
1、“以险养险”的大农险模式
保险公司不但经营农业保险,而且经营农民健康保险、农民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一系列事关“三农”问题的保险业务,在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实现以赔付率较低的险种(如住房险)养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如种植业险)。这种模式以上海、吉林为代表。
上海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上海模式是目前运行较好的农业保险模式,但这种模式其它地区很难复制。
2、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黑龙江省的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质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在日常运营中较重视投保人的利益,且名义上不通过公司的对外经营获取利润,所以保险公司的规模和资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现灾年,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较多,而且需要得到赔付通常都是参保的农民。只靠参保农民之间筹措的资金,明显不足以满足高赔付资金的要求。资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险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弱的原因。
3、以“共保”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经营”两种模式。共保经营是主体模式,由省内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共保”模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应对罕见巨灾和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公司承保的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时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试点的区域过小,无法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问题。
4、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四川省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自办的代办模式。试点地区政府均采取以财政奖励代替补贴的政策,即农户可在投保后可持相关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保费补贴,为保费补贴的及时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种模式实施中,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意识较浓。保险公司一方面愿意积极参与试点,把试点作为抢滩农村巨大市场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试点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客观上造成了保险产品单一、条款不尽科学合理。
(二)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补贴问题
从长期来看,要发展农业保险,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农险模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补贴,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资金雄厚,而农业占地区GDP的比重较小,无论采用“共保体”模式,还是实行“大农险”模式,政府补贴充足,能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农民购买力与购买愿望较低的问题
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农业风险无法分散的问题
保险的大数法则,即投保主体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的风险也越低。农业风险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就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跨区域的保险对象同时受灾。因此,要想分散农业风险,就必须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然而由于国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尚未大面积铺开。
4、农业保险法和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
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但仍缺少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或相关的保险的实施条例。农业保险体制相关规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了在实际运营中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很难实现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农业再保险缺失的问题。一旦巨灾发生,农业保险公司由于面临巨额索赔而存在破产的风险。国家在农业再保险领域和农业风险基金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三农”政策和新农村建设不相称。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的发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农业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国家财政支持、商业化运作,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即:政府对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农业保险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大数法则,通过各种方式扩大承保面,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在各地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建立相对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农业保险经营原则范文4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 发展 思考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推动,财政给予保费补贴,以引导广大农户参与到农业保险中来;同时,政府对涉及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税收上的优惠,提高这些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从而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供需不足的现象。自2007年起,我国开始推行由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金额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农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逐步得到发挥。政府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旨在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筹集补偿资金,稳定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是支农,惠农,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健康发展,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促进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推动,鼓励农户和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利用市场机制分散农业经营风险。一旦农险发生后,赔付工作主要涉及相关的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户。只要市场是有效的,双方就会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使得灾害赔付以最快的速度到达农户手中,使农险得到及时控制或利于趋好。这种补偿机制不仅减轻政府的责任,提高灾害救助体系的运作效率,还可以引导农户利用现代金融手段提高农业的抗御风险能力,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利益诱导,将大量社会资金吸引到农业保险中,增强了农业风险管理的经济实力,可以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供需双冷的难题。
第二,与其他保险一样,是一种经济合同行为,保险公司必须根据保险单和条款的规定,及时地精确地赔偿,能以利益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农业新技术、促使农业生产集约化、商品化。
第三,促进农业防灾防损体系的建设、保障投资安全,一方面有利于农户增加农业投入,扩大再生产,从而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更放心放贷给农户进行农业投资,从而有利于农村金融环境的改善。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予以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机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和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严重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农业保险具有风险集中度大、高经营成本、高赔付率及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低、商业保险机构因利润低而不愿涉及的特点,因没有立法支持,一些地方政府以及保险公司对各项支持政策的持续性也存有疑虑。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分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村防灾防损能力的长效机制方面,力度不足。
(二)保险费率、赔付率、保额及政府补贴的制定不完善
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地区差异性,不同地区的农民往往会面临不同的农险。保险费率、赔付率、保额及政府补贴的制定理应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户所面临的农业风险的大小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策略。但现有的做法并没有体现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农作物保险费率、赔付率和保额普遍存在省内“一刀切”的现象,这不仅有悖于保险经营的风险一致性原则,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保积极性。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主要采取“政府财政补贴+保险公司商业经营+农户自愿参保”的模式,政府在提供补贴时,难以确定合适的补贴额度,难以科学评价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的绩效。
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涉及财政部、保监会、农业部门等多个部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强有力的监管制度和体系,最终可能会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必然难以持续。
(四)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和农业再保险机制的缺失
农业生产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且易形成农业巨灾。如在2010年,发生在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5省(区、市)的重大旱灾,据国家防总办公室统计,截止3月23日,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236.6亿元。而这次罕见旱灾再次暴露了我国巨灾风险分散体制的不到位。在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下,既缺乏巨灾赔偿准备,也无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这无疑使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望而却步”。
(五)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
不少农民缺乏主动防范风险的意识,缺乏参保的主动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了解少,意识不到农业保险是防范和转嫁农业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甚至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存有疑虑。国家取消农业税后,政府给予农民的直接补贴越来越多,农户的依赖思想加重,直接削弱了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
三、促进农业保险进一步完善发展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由政府推动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其发展的好坏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密切相关。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进程,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以及在农业保险中政府的职能作用;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组织机构与运行方式、经营主体各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数额及运用;明确各级政府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明确给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贴标准;明确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确立农业巨灾再保险体系及巨灾发生时的赔付和处理方式;明确农业保险与农业再保险的功能、作用、监管及运行方式;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应要做到:第一,奖惩分明,能有效地阻止和防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如通过立法形式将最大诚信原则和可保利益原则作为政策性保险的基本原则固定下来;第二,条款明细,具有规范、指引、可操作性,如明确政府补贴的长效机制。
(二)强制性农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目前,我国农村仍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经营模式为主,农户经营规模小及土地分散,农业收入低,加上农户对农业保险意识淡薄,这直接降低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林、牧、渔产品的主产区实行适度的强制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第一,利于将各种支农优惠政策、农村金融信贷政策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结合起来。例如规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或者参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享受信贷优先、利率优惠等政策。这样既能规避农户的逆向选择行为,又可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第二,利于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广大农村,农业出现“兼业化”、农村出现“空心化”、农民出现“老龄化”的现象严重。因此,通过以行政村为单位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一方面,便于对行政村的主要农产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专业化管理;另一方面,可使保险理赔规范性操作,降低理赔的难度和成本。第三,利于扩大农业保险的承保面,降低保费率,避免逆向选择。第四,利于有效地防止农户“搭便车”的行为发生。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和准公共性特征,受农业经营者小农意识和低文化素质的影响,农户完全实行自愿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强制性才能使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在更广阔的空间范围内充分分散风险。
通过对农业主产区的主要农产品进行强制性保险,并充分发挥这一政策支农、惠农的作用,以带动农户自愿参与其他农业保险,使农业保险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打好坚实的基础,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
(三)保险费率、赔付率、保额及政府补贴应具有差异化
依据保险风险一致性原则,在厘定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时,要进行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使他们的保险费与自己的生产状况联系起来。同时,在补贴标准上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办法,各级政府要结合保险险别、险种、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有所区别,给予各地区不同的保费补贴和分担比例。对财政困难、农业产值比例大的省、市、县适当提高财政补贴比例,以缩小省、市、县差距,增强地方政府和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促进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应纳入财政预算,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并可把各级政府的部分救济基金转移到农业保险做巨灾准备金。
(四)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监管
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农业生产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农业灾害的区域性很强,不同地区的风险种类和风险大小不一样。为了科学合理地厘定费率,进行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在现阶段主要采取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情况下,依据保险的大数法则原理及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具有地域性和高度集中性,易形成巨灾风险),建议在省(区)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有利于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商业农业保险公司或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农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如图1所示。
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中央财政与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出资构建,出资比例依据各省(区)农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对国计民生影响程度等方面,如对经济欠发达、农业占国民经济比重大的农产品主产省(区),中央财政应予以倾斜。
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其功能主要:一是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品设计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如对保费补贴发放与监管,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等农业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财政补贴行为的监管,对费率、险种开发的监管等;二是主要为监管区域内的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
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体系可由国家政策性农业风险管理办公室、省(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各市县农业风险管理办公室组成,如图1所示。
国家政策性农业风险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审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监管、审批政策性农业保险人的设立与监管;依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人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省(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主要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各险种条款的制定,如定损标准、费率厘定;建立农作物保险数据库;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研发;负责预测和计算各种农产品的价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初步审核;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再保险;负责对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负责防灾防损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
各市县农业风险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政策性农业各项条款,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协助省(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发放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辖区内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管。
(五)完善巨灾风险基金和农业再保险体系
农业保险风险的发生具有地域性和高度集中性的特点,很容易形成巨灾风险,一旦出现了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很难单独承担起赔偿责任,甚至吞噬掉农业保险供给主体的所有准备金和资本金。巨灾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极大的危害性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相当大的不稳定性,危及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而化解农业巨灾风险,并非单个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力所能及的,也不是单纯通过再保险安排就能够解决的。因此,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供给主体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将是维系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如图1所示。
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是利用市场手段化解农业巨灾风险,旨在建立多层风险分担机制,由政府、保险人、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农业巨灾风险。
全国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的筹集可以考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如可降低农业直接补贴,增加农业保险支付,有利于形成农业保障的长效机制)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相互筹集,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由财政部监管,逐年滚存,运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具体动作机制可设计为:由保险公司承保农业巨灾风险后,分保给国家巨灾保险基金,再由该基金将一部分业务转分保给其他再保险公司,其余的可采取风险证券化或自留,分担农业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同时,健全巨灾保险法律体系,明确不同巨灾发生时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承担比例,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通过政策上的支持,如对农业巨灾风险再保险业务进行政策性补贴。鼓励中再保险公司或其他专业性再保险公司给其他涉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业务。一是使农业风险在国内外得以最大程度地分散;二是运用市场机制,差额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财政负担。
(六)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
增加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对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选择,应主要选择实力雄厚、网络健全、信誉良好的一些保险公司来承担。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率,树立正确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导向,给农民灌输正确的农业保险消费理念,提高他们的农业保险意识。让每个农民都明白,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他们防范风险的坚强后盾,从而提高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断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总之,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有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就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来看,笔者认为采用如图1所示的机制比较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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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经营原则范文5
为增强我市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推动我市农业生产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及筹资机制
(一)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坚持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低保障、广覆盖,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的保险经营原则。
(二)筹资机制
除中央、省的保费补贴外,建立市、区县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筹资分担机制。以市为单位建立核算账户,强化超赔风险控制。
二、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保险试点品种
保险试点品种目录为水稻、玉米和生猪。各区县原则上应对3种品种都展开试点工作。同时,各区县根据地方特色还可选择目录外的其他品种作为本地财政扶持的农业保险试点项目。
(二)保险保障程度
保险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种植业保险以大灾如旱灾、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风灾、内涝、雹灾、冰冻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分为一般自然灾害和旱灾两类,按低保障原则实行不同的费率和保障程度,由参保者自愿选择。生猪保险以自然灾害和疫病造成生猪死亡为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障。
(三)试点范围
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和荣县(以下简称四区一县)的种植业承保面原则上要达到试点品种种植面积的40%,生猪承保面原则上要达到出栏数的20%,并重点在自然条件相对较好、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实施。
1.种植业:在四区一县中经济条件较好、干部和农民投保积极性较高、产业化程度较高的乡镇、村组实施。
2.养殖业重点范围:全市年出栏20头以上的适度规模养猪户和存栏种猪20头以上的种猪场、户原则上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四)参保对象和方式
加大引导力度,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连贯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以村、组为单位联户投保。鼓励养殖、粮食种植大户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调整鼓励粮食生产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方式,以调动生产者和龙头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五)保险机构
采取政府与保险经营机构联办的合作方式。保险经营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试点阶段我市在省确定的保险机构中选择一家公司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承办工作,今年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办试点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由省统一确定。
(六)保费补贴
1.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对试点品种的保费补贴,除中央补助25%、省财政补助25%外,市财政补助5%,区(县)财政承担15%。也可动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资补贴,以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系。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去年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应于去年8月10日前筹集到位。
2.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财政支付。为承担今后巨灾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超赔责任是指保险赔付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部分而产生的赔付责任),市、区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年预算安排。当年如有结余,不抵减下年度预算,作为保险超赔和巨灾准备金。各级财政部门按保费补贴年度计划,提前向保险经营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
(七)风险管理
在试点阶段,实行试点范围内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市保费3倍以内封顶,并承担在此封顶线以内保险赔付责任的方案。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保险经营机构与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市、区(县)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省、市财政确定。
(八)理赔支付
保险经营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赔付分两次进行:损失发生后,先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的50%的预付赔款;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年全市总赔款后,再进行个案清算。全市全年总赔款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3倍以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3倍,则个案赔款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保费3/全市总赔款),再扣减预付赔款后的额度。在操作中,要在保单中注明“全市全年总赔款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3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3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九)配套措施
四区一县要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要利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接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经营企业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
在加强引导和参保者自愿的前提下,各试点地区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险经营机构拓展相关业务。要积极支持保险经营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分散保险风险。要加强对试点运作及项目的监管,合理控制管理运作成本。要建立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评价预警和运行监控体系。
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构建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承办。四区一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做好宣传发动
四区一县政府要迅速启动宣传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向广大农户详细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特别是参保的各项条款规定及参保后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内容。要统一制作宣传光盘供基层宣传动员工作人员使用,并在试点工作开展区域的场镇张贴纸质标语和横幅标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乡镇有线电视传输系统等宣传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报纸上有文、电视上有图、广播里有声,全方位地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家喻户晓。
(三)细化工作任务
各级财政、农工办、农业、畜牧、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市农工办负责牵头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推广的工作方案。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分别制定种植业(稻谷、玉米)和养殖业(生猪)保险的具体操作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人保分公司牵头负责对四区一县、乡镇相关部门人员的培训工作,测算保险运行成本,在参保乡镇建立“政策农业保险工作站”等工作。
农业保险经营原则范文6
【关键词】内蒙古农业保险;政策性保险
位于祖国北部边疆,是一个农牧业大省(区),农牧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对内蒙古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内蒙古正处于提升农牧业产业化水平,构建现代农牧业经营体系,建设现代农牧业的关键时期。农业保险推动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农牧业产业升级所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内蒙古开展的农业保险以政策性保险为主。
一、推进内蒙古农牧业保险的必要性
首先,推进农牧业保险发展,是降低农牧业风险、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需要。内蒙古气候受蒙古和西伯利亚冷空气影响很大,西部地区是我国沙尘暴的发源地之一,十年九旱、风雹洪涝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频发的自然灾害对农牧业生产稳定和农牧民收入增加带来严重影响,因此,构建完善的农牧业保险体系,建立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分散转移分摊机制,是提高农牧民抗御风险能力、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其次,推进农牧业保险发展,是现代农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内蒙古的农牧业正处于向现代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通过政策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将农牧业保险与金融信贷结合,可保障经营者合理的收益预期,促进信贷对农牧业的支持,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和经济损失分担机制,有利于延伸农牧产业化链条,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再次,推进农牧业保险发展,是完善政府调控手段的需要。2007年来,内蒙古充分利用保险机制,通过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和重要畜牧产品的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不断提高主要粮食品种及重要畜牧产品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特色优势农畜产品保险产品,对农牧业生产起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最后,推进农牧业保险发展,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最近几年,发达国家通过对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提供高额的保费补贴,对经营管理进行支持,不断提高保险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中的地位,来提高本国农牧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农业保险补贴是市场化的农业支持政策,属于世贸组织认可的“绿箱”政策范围,因此,应在此制度框架内予以充分利用。
二、内蒙古农牧业保险发展概况
2007年,内蒙古被列为全国首批6个试点省份之一,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由政府给予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具体业务交由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中华联合内蒙古分公司和安华农业内蒙古分公司三家公司承办。承保范围包括小麦、玉米、大豆3大类农作物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当年3大类农作物承保面积占实际播种面积的40%。目前,内蒙古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保险责任范围、保障水平确定原则、保险费率和保险补贴比率、经办机构、业务区域划分都做了详细规定。内蒙古农业保险范围,种植业涉及大豆、小麦、玉米、马铃薯等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养殖业涉及能繁母猪、奶牛和生猪。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内蒙古农业保险规模不断扩大,承保农作物面积与参保农牧户数量不断增加,保费收入和补贴金额逐步提高,覆盖面日益增加,摸索出“政府组织推动、商业模式运转、公司自主经营、农牧场乡村网络支撑”的经营模式,成为农牧民防灾减损,化解生产风险的重要渠道。
三、内蒙古农牧业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蒙古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
1.系统性风险特征,使得市场主体太少
内蒙古地区自然条件差,大部分地区位于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农牧业生产很难规避农牧业生产的系统性风险,导致保险机构潜在理赔率较高。农业保险具有利润低、风险高等特性,使得保险公司缺乏进入农牧业保险市场领域的动力,造成农业保险供给乏力。目前,内蒙古只有4家保险公司承办保险。并由政府机构进行了区域划分经营,依靠行政力量进行市场的资源配置,制约了农业保险服务水平的提升。”
2.产品结构单一,承保率偏低
近几年来,虽然内蒙古的农业保险有了较快发展,但农业保险市场真正为农牧民所普遍欢迎的险种并不多。特别是养殖业保障范围较窄,没有开发针对畜牧业主要饲养品种的保险产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农业保险利润低,风险高,农业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没有拓展适合于地方性特色优势畜牧业的险种,而是急于开发其他险种来分散农牧业生产风险。且目前也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巨灾保险产品。
3.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限制着农业保险的供给
农牧业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特征,使得交易成本普遍比较高。内蒙古农牧地区地域分散,小户经营的比例还比较高,再加上交通不便,通讯落后,因此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判断、保险核保难度较大,运营成本高,并且进行定损和理赔的难度较大。风险控制难度较大和业务管理成本较高,制约了农牧业保险大幅推广的潜力。
(二)内蒙古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1.农牧民收入低
农牧民收入水平与农牧业保险需求存在强相关性。相对于偏低的农牧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农业保险费率较高,参加保险时所需缴纳的保费,相对于农牧民的收入仍然很高,相当一部分农牧民即使有参保的意愿,也缺乏购买的实力。特别是对于没有政策性补贴的险种,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对农牧民来说仍然是很重的负担。
2.农牧民保险意识淡薄
目前,内蒙古地区的农牧民的受教育水平较低,对需要提前提交保费以防备未知风险的农业保险还不能充分理解,保险意识淡薄。农牧民对政府救济的依赖心理也很严重,政府提供的援助救济补贴,使农民认为既然受灾后有政府救济,就没必要参保。此外,个别保险公司无理拒赔、拖赔以及惜赔等问题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使得农牧民虽有需求,但投保的积极性并不高。
3.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和方式的影响
目前,内蒙古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土地基本是按户均分承包,且划分零散,小规模生产格局特点使农业保险需求减小。并且由于农户自给性需要和种植的多样化产生了一种内在风险调节和分担机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灾害损失的经济影响,在在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三)缺乏政策和法律法规支撑
1.财政补贴不及时、规模不大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要靠政府的积极倡导和财力支持下才能开办起来,目前,内蒙古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实行中央、自治区级、盟市及旗县四级财政补贴90%保费,农户自缴10%;养殖业保险中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由财政部补贴50%,自治区级财政补贴分别为35%、20%、20%,盟市、旗县财政各补贴10%;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的影响,有些贫困地区政府部门的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此外,内蒙古财政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品种,种植业保险与养殖业保险品种不平衡。种植业保险占比重大,养殖业占比重小,而且养殖业保险补贴覆盖范围小,没有将畜牧业主要饲养品种纳入自治区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
2.政府的意愿同保险机构的经营理念存在较多差异
当前,内蒙古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推动,这项工作的成效,主要是看参保缴费覆盖面扩大程度、保险赔付款增加幅度等方面,这同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性企业,以盈利性为目的开展业务是不一样的。显然,政府的意愿同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存在较多差异。
3.缺乏健全规范的法律体系
2013年,《农业保险条例》开始实施,但《农业保险条例》仅对农业保险进行一些原则性规定的制度安排,但内容还不够细化,缺乏一些具体的规定,对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的特征仍然有所回避。农业保险经营一直缺乏具体指导,不利于农业保险规范化、制度化。
四、推进内蒙古农牧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宣传农业保险消费意识,拓展农业保险销售渠道
一方面加强保险知识宣传和普及力度。针对农牧民文化程度偏低、接受能力较差及存在侥幸心理的特点,基层政府和保险公司应通过宣传栏、培训班、会议、微信平台等形式宣传农业保险,树立农牧民的风险意识和市场意识,鼓励自愿参保。另一方面,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方式,以规避“逆向选择”风险。特别是针对参保意愿不强的养殖业保险,更宜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
(二)开发适合实际的农牧业保险产品,提高补贴力度
保险机构应根据内蒙古农牧业生产需求,特别是当前农牧业现代化时期的生产经营需求,研究制定农牧业保险保障标准,拓宽保险范围,开发保险品种,创新保险服务,适应农牧民保障需求,满足现代农牧业发展的多层次风险管理需求。还要根据农牧区实际,科学设定农牧业保险查勘、定损和理赔方式,例如引入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做到快速查勘、理赔,提高保险工作效率。此外,针对内蒙古广大牧区季节性灾害频发,而养殖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对较小的情况,应鼓励保险机构加强针对牧业、牧民的保险市场需求调研,积极开发适合地方特色牧业发展的需要的基础母羊、肉牛、肉羊、马、骆驼等保险产品,降低养殖业风险。针对内蒙古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承保率偏低的情况,积极扩大潜在保费规模,提高承保比例。在扩大种植业承保范围的同时,要提高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水平,可以考虑实行各盟市、旗县差异化的补贴政策。
(三)健全对保险机构的扶持与约束政策
《农业保险条例》确立将中国农业保险制度设计为政府与市场合作的模式,因此政府应为农业保险机构创造必要的经营环境与条件,研究和探索对农业保险提供各类服务和各种补贴的方式与方法,对保险机构适度提供一些管理费用补贴,降低保险机构的经营成本。适时引入市场机制,更好发挥农业保险的经济社会效益。同时,在现代农牧业建设背景下,各级财政应为积极进行商业模式探索的保险机构及时提供基础建设等投入的支持。此外,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防止保险公司造假套取财政补贴
(四)开展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黑龙江省的做法,研究探索建立合理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首先要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可以将实力雄厚的再保险公司引入内蒙古,开发契合实际的再保险产品,然后引导经营农业保险的企业,向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分散直保市场风险,降低保险公司经营压力。政府应对再保险业务进行适度的政策性补贴。
(五)制定地区规章制度,改善政策法律环境
在国家农业保险法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内蒙古可以因地制宜,详细制定本地区的规章制度。用法规形式确立政府、农户、保险公司等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使进入农业保险就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刘春艳,吕喜明.内蒙古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分析[J].经济论坛,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