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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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文1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原料生产; 监管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质量安全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食品安全一直是人类发展关心的话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重视。近几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等事件更是引发了中国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集体不信任,也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而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守卫者。监管人员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监管力度,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广大群众都能吃上放心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1]。质监部门通过日常对企业的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等的查验,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规范生产活动,督促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但是

基金项目: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研究”(2012023)

作者单位:300387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

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不容乐观,在食品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养殖者存在违法行为

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养殖者经常违法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抗生素、瘦肉精和激素等;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非法、超范围、超用量使用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违法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过期产品、病死畜禽肉等。这些行为都对我国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除此之外,我国还出现了一些在发达国家出现的食品污染,如在我国多个省份流行的大肠埃希菌等。在一些工业较为发达的地区,许多高污染企业不能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而是直接将废水未经处理就排放至江河湖海甚至居民水源中,对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了直接影响。随着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资源的不断发现并应用,我们的食品安全同样也面临着新隐患。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化学合成添加剂等新的食品添加剂的出现、食品新型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化学材料等现象都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2.信息不对称所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其实许多方面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在食品方面的市场交易中,企业作为生产者,在信息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十分了解;销售者与生产企业相比,信息的拥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但是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去了解产品的情况;而作为最广大群体的消费者,由于对产品信息缺乏了解的途径,就使得消费者不能准确辨别食品质量的优劣,一些消费者在贪图便宜的心理的驱使下,甚至还会选择一些价格便宜的低质量产品。一些生产者常常利用自身的优势,使用、滥用非法添加物以及食品添加剂,这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存在严重的影响。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生产加工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最大的问题。

3.法律惩处力度较小

2006年出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之前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很大的整理、修改和完善,但其惩处力度仍还不足,多数情况下的处罚以罚款或停业整改为主,这些惩处不足以震慑违法者。相比较国外的发达国家,他们严厉打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天文数字的罚款常常令商家无力支付,甚至陷入倒闭的境地,如此严厉的刑罚对不法供应商具有更高的威慑力,使其不敢再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4.执法责任制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足

当前,农产品安全监管权责不清是责任追究制度很难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诸多行政部门都负责食品安全的具体事务。但是,大家都会争着抢着管那些对自身有利益的问题,而一旦真正出现了问题,却又会出现谁都不愿负责的局面。这样就严重影响了执法监督的权威性。此外,执法者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执法人员害怕得罪人,在执法行动中就会缩手缩脚;有的执法人员法律观念不强,就会导致野蛮执法的出现;还有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实施重惩处而轻批评教育、重行政处罚而轻法制制裁。此外,大量的农业执法人员来自于专业技术领域,他们自身缺乏执法经验,执法水平和执法方式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5.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很多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制定的,当时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比较高,而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标准体系执行到现在却没有进行较大的修订,一些食品标准项目指标陈旧落后,已经明显不符合现在的检测标准。政府部门在一些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的落后,也严重影响着我国农业标准化生产、监管等工作的进行。目前我国大范围的快速检验体系还未建成,农产品质量监管的技术手段还没有完全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6.食品原料生产检测设备差,检验检测水平较低,科研经费投入少。

在我国,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农业部、卫生部等多个政府部门都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各种检测机构职能叠加,使得本来稀缺的检测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食品安全的震慑威力和监督力度。在国外,基因探针等新的高科技检验检测手段已经应用在众多实践之中,而在我国却仍主要用于科研单位。在经费投入方面,我国与国外相比,更是少得可怜。

7.农产品市场准入门槛较低

农产品贸易的最后一道门槛是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那些不集中的农贸批发市场,我们管理起来难度更大。我国还没有一个清晰完整的管理层次和体系,目前只有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级政府部门的规章规范之中。我国目前的市场准入制度还不够完善,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农业一体化程度较低,一些农产品市场主体在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虽然上海、广州、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但是该制度目前还不够完善,并且在全国范围内还未能建立起统一的格局。要想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要从全面抓起,从根本抓起。我们要重视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监管这一环节,构建食品安全防护体系,建立统一、完善并具有统领能力的长效监管机制。我们要保证食用农产品和生产食品的原材料质量,加强对农资、农药的监管;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对食品原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对策及措施

1.正确全面地进行食品安全宣传

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食品安全问题的整个过程中,应树立起自己的第一责任人意识,监督企业建立相关的企业内部规范,树立正确的企业形象,加强企业自身的道德建设。对于分散程度较高的小作坊经营者,更应该引导其扩大自身的生产,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加强自身的食品安全意识,我们还要指引整个食品行业共同去营造一种和谐的食品环境,最终提高食品的安全质量。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食品生产源头进行治理

各级检验监督机构都要对食品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建立起食品企业档案,努力做到随时有据可查。我们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消毒剂和食品标签等全方位的监管,逐步完善对食品原料生产领域的安全监管体系。我们还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监测分析和预警制度,提高原材料生产环节的安全监测、分析与预警的水平和能力。争取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早发现、早控制和早处理。

3.加大监管监测力度,对生产者进行动态跟踪监管

我们要加大监管监测力度,对生产者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对农村与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区进行重点监管,加强对各面的监管。大力加强对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滥用药等行为的打击,积极引导小作坊式生产者完善其食品生产条件,建立起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落实好日常监管工作。

4.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大部门间联合执法力度

目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工作人员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要大力加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准。进而积极协调各监督执法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提高其执法效率。

5.加强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透明度

现阶段许多食品安全问题都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引起的,面对此类情况,我们应加强信息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生产者的监督。生产经营者和监管机构及时向市场昭示相关信息,建立起滞后性信息的修正机制,以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食品安全法,2009, 第三十六条.

[2]卢莉杰. 我国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的政府监管研究[D]. 河南大学,2012.

[3]张智涵,温志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的政府责任缺失分析[J]. 科技致富向导,2011,24.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渎职罪 法律适用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新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但是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如“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事件。从曝光的情况来看,这些事件是首要问题是企业缺乏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监管职能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媒体频频曝光,而职能部门却后知后觉,这其中往往牵扯到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一些作为或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行为,甚至是贪污受贿行为。我国刑法在渎职犯罪之下,单独设立渎职罪名,目的就是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针对某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因此单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从保护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出发,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期望增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监管职责国家工作人员的威慑,从而促使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减少食品安全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实际上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就设定了对地方政府以及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其辖区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的行政处罚措施。而且按照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应以渎职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刑事处罚,最高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在近年食品安全事故中,尽管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引咎辞职,有的辞职或被免职,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是按照渎职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新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际也是敦促检察机关强化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重塑政府信用。

关于已颁布实施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和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般渎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相似,但是有一定区别:第一,限定了犯罪主体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损害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提高了刑罚上限,相较于一般渎职犯罪的三年以下和三至七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和五至十年,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因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刑幅相同;第三,“徇私舞弊”成为量刑的从重情节,而非一般渎职罪的确定量刑的加重情节。

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几点探讨:

一、犯罪主体

“刑法专门增设‘食品安全渎职罪’,使食品安全究责走出“刑不及官”的误区。”这是网络上对于新刑法修正案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一句表述,实际上这句话本身就是对刑法的误读,食品安全追究刑事责任,原本就有法可依,完全可以按照一般渎职罪来追究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和其他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应当“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至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部门,分别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该罪名的主体应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按照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应当表述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国家机关部门中,代表国家行使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  二、客观方面

触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一般渎职罪一样“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定情节表述也较含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确定对认定是否犯罪相当关键,在行政监管部门的规章中或许有相关标准,但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找到相关参考标准,鉴于相关部门规章的可修改性,如果没有相关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实际上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还是落回了行政监管部门手里,于法理不合,同时给检察机关查处该类犯罪增加了难度。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一定“潜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内显现不出来。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一段时间内看不到“严重后果”。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犯罪可作为一种危险犯来认定,即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将公众安全置于危险状态,虽未产生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结果,但是涉案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即可以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渎职行为,甚至是渎职犯罪行为。这样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因此期待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出台,以便于新法的实施。

三、法定刑期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最高刑期设定为十年,成为渎职罪最重的量刑。”这是网络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的评语。事实上又要重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量刑标准,相对于普通情节的一般渎职犯罪来说,“严重”和“特别严重”两个量刑幅度确实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要重,说明人大立法委考量增设该罪名时所表明的态度,该罪名产生的社会震慑效果应当重于一般的渎职犯罪。

但是比较“徇私舞弊”情节时,“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有明显的不同。“徇私舞弊”在渎职罪系列中有一定争议,因为其功能不统一。对于一般渎职犯罪,“徇私舞弊”是作为加重情节,也就是提升量刑档次;在特殊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却是法定的犯罪情节;而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中,“徇私舞弊”仅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既非法定情节,也不是加重情节。

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一般渎职犯罪的最高刑期同样都是十年,“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处罚标准是参照一般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在其量刑比较恰当,但是“徇私舞弊”情节又产生了新的作用,可能又会引发一定的争议。

四、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有着环节多、涉及部门多、监督的覆盖程度受概率影响等特点。食品安全由卫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地里的食品、服务业委负责动物屠宰、生产环节由质监局负责监管、流通环节由工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则由食药监局负责监管。因此,在查办渎职犯罪时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第一,相关部门职能有交叉或空白,导致权责不清,难以认定;第二,调查环节多、相对调查时间较长,证据容易灭失、伪造;第三,涉及相关部门利益,查办阻力较大。

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认定,即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判断是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以及有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情节,与造成危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看起来较为容易判断,但是除个别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外,在食品安全监督领域,要确认其是否渎职有相当难度,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借口检测技术限制、抽样概率问题、监督体系标准滞后等因素进行辩解,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责任的推诿更是让司法管辖无从下手。很可能的结果就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每个部门经调查都是恪尽职守,没有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最终只能把发生事故产生损害的原因归咎于现有的监管体制,相应的责任人仅接受行政上的处罚,使得司法介入流于形式,难以彰显法令本身的威慑力。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 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文4

关键词: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4-0176-03

0 引言

产品质量关乎国计民生,由于各种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使其成为强烈关注的焦点。风险管理是在实现未来目标的过程中将不确定性所产生的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本文将通过质检数据分析产品质量风险现状和影响因素,提出控制建议,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产品质量。

1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

由质检总局的《2013年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

质检总局对各省的日用品、建材、食品、工业品及农产品等5大领域的139种产品(含56种日用品、22种建材、4种食品、41种工业品、16种农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制造业产品的批次合格率为88.9%;进出口商品批次合格率98.58%;进出口食品方面批次合格率99.78%。全年共抽查了1.6万家企业生产的1.7万余批次产品,合格率为88.9%。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的产品合格率为95.3%、92.0%、86.3%。

2013年某省共监督检验样品6万余批次(含国抽、省抽、市抽和工商部门委托抽查),其总体不合格率约为7%,纺织皮革类产品和电子电器类产品的不合格率最高,分别约达20%和12%。

2 产品安全的主要影响因素

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有六个方面:人、机器设备、材料、工艺方法、测量、环境,也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技术、人员、管理和环境[1]。

2.1 技术因素的影响

技术因素主要包括机器、材料、工艺和测量等方面。机器设备及相关工具的维护和保养情况及其准确性、精确性情况影响着产品质量;原材料的质量及其保管情况也影响产品质量;选择的工艺参数和工艺装备等正确性、合理性及工艺方法的执行情况也会影响产品质量;测量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也直接影响着产品质量。

2.2 人员因素的影响

由于人员知识储备、技术经验和能力素养等方面的不同,以及企业培训力度的不同,技术能力仍有欠缺,违规使用生产原料,掺杂使假,逃避检验检疫等等都将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操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差、粗心大意、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技术不熟练、厌烦情绪以及人为控制难度大等造成操作误差也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此外,领导的质量意识是关键人为因素,督促各级领导加强质量管理,促进全体员工提高质量意识才能保证企业生产产品的质量。

2.3 管理因素的影响

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监管部门的协调监管力度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等管理因素都影响产品质量。如安全用药意识比较薄弱,无监管或监管薄弱状态,监督执法工作薄弱,缺少统一的协调手段等。

2.4 环境因素的影响

社会环境方面存在质量安全市场秩序不规范、企业社会责任感较低、追求低投入高回报、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威胁着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方面,生产现场的温度、湿度、噪音、振动、照明、气体成分、污染程度等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尤其是那些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加工过程中。

3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3.1 传统产品产业链质量出现短板的风险

传统优势产业拥有完整的产业链。但由于产业链的个别环节出现短板,导致整个产业不合格率偏高。原辅材料、标准件和非标外协零部件等成为供应链质量风险,如纺织皮革类产品产业链中的染料、面料及染整工艺,电子电器产业链中的低端电子元器件和电器附件、家具产业链中的人造板、胶黏剂等。由于恶性价格竞争,部分中小企业,为了获得生存空间,盲目追求制造成本,选取低价格供应链,导致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

3.2 高新技术产品面临技术和标准的风险

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催生高新技术产品,但由于高端技术产品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片面追求和保留产品使用新颖性,缺乏产品安全标准化设计。且产品在初期缺少标准进行监管,往往会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整体质量水平不高。高端产品均处于技术发展积累期,个别技术尚待突破,产品成熟还有待时日。

3.3 小型微型企业质量失控的风险

小型微型企业众多,三五人就能凭借一两台简陋的设备开始生产,加之其对质量和标准认识不足,难以保障其产品质量。如商用电器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等基本电气安全项目的不合格;电源适配器的抗电强度等多项不合格;食品中添加剂和色素等超标;机械压力机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多项安全措施缺失。

3.4 企业诚信缺失的风险

部分经营者缺乏诚信、假冒伪劣、违法添加、以次充好等。如食品中非法添加物;钢筋、不锈钢管材的直径/厚度不达标;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使用低劣原材料;加油机非法改造加油机硬件进行计量作弊;石材产品的以次充好;纸制品添加荧光增白剂;液化石油气添加二甲醚等。

4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

针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食品等部分关键领域的国家质检中心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能积极快速向上级部门反馈产品质量问题并尽快处置。各质检中心在监测过程中对非食用物质和致病菌等高风险项目,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或超限量、品质指标不达标等风险项目以及其他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项目,采用不同措施。此外还通过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标准宣贯会等,深入分析产品质量问题,解读和宣贯标准,加大对生产企业的帮扶力度,开展质量提升分析培训活动,提升企业产品自检能力,引导企业强化质量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降低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4.1 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①建立风险管理小组,加强风险管控。建立由生产和管理各环节人员参加的风险管理小组,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具体包括对风险的度量、评估和决策,员工安全知识的宣贯,生产过程风险监督排查,风险防控措施的制订,安全风险信息搜集整理等。

②监控生产过程达到规程要求。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生产过程监控规程和检查员操作规范,监督制度规定的实施和检查员检查工作,要求检查员按相关规定对生产过程、包装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控。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标准时,应立即整改,直到达到要求。

③加强研判实现前期预警。质量管理部门及生产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根据原料和产品的相关检测、检疫、检查数据,及质监部门的预警信息,对本单位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研判和预警。有条件的,可建立相应的预警制度和预警平台,及时将预警信息告知相关工作人员,以便提高生产要求,加强检测检查力度,排除问题产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④加强员工培训,减少人为差错。通过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和胜任能力,加强管理,完善规章,改善运行环境等措施,可以最经济地最有效的减少人为差错,生产企业应用好该方法加强员工培训减少人为差错。因此需要明确各类人员的素质要求,正确考察员工技能,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方能有效降低人员因素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⑤严控原材料质量。产品质量控制的好坏与原材料质量是分不开的,因此进场的原材料必须严格检验检查并符合要求。原材料的外在质量缺陷和内在质量缺陷最终都会降低产品性能,甚至产品安全性。找出哪些原材料特性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并重点监控原材料的这些特性。

⑥技术创新增加产品安全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产品安全性能认识的增强,利用技术手段研发安全性更高的产品也是一条重要途径,同时还能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例如,汽车行业的混合动力系统、起动/停止系统、汽车安全系统等都有效的提高的汽车的安全性能。

⑦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由于行业、工艺过程、管理方式、掌握信息、认识经验及安全意识等方面的不同,以及不同用户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及关注点不同,因此有必要保证企业间、员工间、供应商与用户之间及时沟通,实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对不同产品不同用途分别建立安全风险知识库,尽可能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4.2 质量监管部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①成立风险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为加强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风险预测能力,可在质监局成立局领导负责,巡视员、相关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参与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收集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分析整理监督抽查信息、标准变化信息、产品质量曝光信息;开展风险预测并预警;制定专项抽查计划;构建风险监控体系。

②加强对风险控制的研究和应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评估等安全风险研究工作,建立质量安全风险研判机制,对倾向性、苗头性、疑问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预警和处置,避免系统性、全面性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出现,减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造成的危害。

目前质监系统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意识不强,安全风险管理理念不清晰,相关研究仍停留在理论层面,实际应用较少,因此要加强风险控制的研究和应用。

③加强对部分高风险产品的综合风险评估。产品的使用风险不仅与产品自身的质量有关,还与安装情况、周围环境、使用人员等因素有关。如电热水器触电事故多发生于用电环境达不到要求(无接地保护,布线不规范等)的农村,电梯安全事故发生在小孩的情况较多。因此,对于这些产品应进行综合性的风险评估,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建立风险评估机构[2][3],完善制度规范,加强监管,保证产品使用安全。

④建设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平台。根据文件[4]要求做到对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沟通、早报告、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出现重大事故,或尽可能减轻危害。风险信息研判采取分级研判和专门研判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质检机构都应当对收到的信息认真组织研判,通过科学研判确定风险性质和采取处置措施。建设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风险监测信息的报送、分类、研判、处置、统计、预警和。通过加强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统计,有利于对倾向性、苗头性、疑问性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掌握,以便及时预警和处置。通过该平台还能相关信息,以便质量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产品质量风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⑤加快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工作流程。质量监管部门应引导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积极推进标准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强对因标准缺失导致高危风险产品的行业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相关企业和检验机构积极跟踪研究国外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新动向新变化,结合需求推进标准规范的制订和修改。如严格执行“抽检”分离制度,规范“抽样”“检验”工作流程,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⑥加强技术储备,提升技术能力,建立速效科技攻关机制。在科技研发过程中,积极开展相关产品(特别是高风险产品)的检测技术研究工作,开拓检测范围,提升检测能力,并注重技术储备。为应对突发事件,应建科技攻关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时,有科研力量迅速开展工作,短时间内找出解决办法,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信息支撑或技术支撑,控制事件蔓延。此外,检验监管模式也需要技术提升来支撑,如进口机电产品的检验周期较长,且由于技术含量高构造复杂,需多专业人员协作,有必要提高检验技术水平,改进检验监管工作措施,提高检验有效性[5]。

⑦完善产品召回制度,健全产品召回体系。对于高风险产品,如食品、纺织品、电源、灯具、数字医疗器械、汽车、电子产品、机械产品、家电等,应加强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依法实施公告、曝光、整改复查、行政处罚,甚至召回相关问题产品等措施。目前仅汽车、进口乳品、食品三类建立了召回制度,质量监管部门应考虑对其它高风险产品也建立召回制度。只有通过召回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处置不合格产品,才能使使用中的产品都是合格的,从而形成生产、销售、使用、召回的闭环产品质量控制模式。此外,质量监督部门应鼓励生产商经销商主动召回问题产品,而对高安全风险的问题产品应强制召回,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⑧借鉴国外产品监管的先进做法。

制定较高的产品质量标准,即规定了较高的产品质量特性技术要求。国外很多产品的质量标准比国内高,如油漆类产品中有害物质VOC释放量,欧洲标准比中国标准高很多。另外还可借助于民间检验体系,定期采购市场上的消费品进行严格检验并公布结果,指导消费。类似民间机构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广泛存在。政府和民间两套监督系统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近些年美国和欧盟的许多产品瑕疵,都是被民间检测机构率先发现,政府随后跟进。中国应效仿这些经验建立一套民间检测体系[6],还可以借鉴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7],如果食品被发现不合格,要求生产厂家和销售部门主动召回已售商品,并退还消费款项。

5 总结

产品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乎国家安全,关乎人类安全,随着生产力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求产品质量也越来越高,特别是直接关乎人们生活的产品安全。因此,本文结合国家质检中心的检测数据,统计分析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现状和主要影响因素,提出了控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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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柯家骥,郑淼茜,黄海龙等.进口机电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防范[J].机电技术,2013(03).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文5

关键词“纵向整合”;“一家两制”;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F3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4)03-0093-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4.03.014

近年来,各类化肥、农药、激素和添加剂被广泛应用到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成为增加农产品产量、提高农产品感官品质的重要生产要素,也成为危害农产品安全的风险源[1]。随着石油农业的进一步深化,源自于初级农产品的安全风险日益成为威胁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2-3]。根据钟南山的研究,近年来肠癌、妇女宫颈癌、卵巢癌发病率的快速增长与食品中大量生长剂、催熟剂、保鲜剂的残留有直接关系,同时,这些激素类物质还会导致青少年早熟和男性浓度下降[4]。与农药表面残留相比,各类激素和添加剂已经内化,难以觉察、更无法清洗,成为农产品安全的内源性风险。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逐步完善,尤其是2013年3月《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出台以后,从源头上解决食品的内源性风险问题被逐步提上了议事日程。

由于信息高度不对称,消费者难以识别这些风险,无法通过价格杠杆实现优胜劣汰,导致农产品市场成为劣币驱逐良币的“柠檬市场”。与Akerlof描述的“柠檬市场”[5]不同,农产品的需求是刚性的,农产品的“柠檬市场”无法像Akerlof[5]预言的那样自动消亡。即使消费者认识到这个市场已沦为“次品市场”,也必须要消费,从而使农产品市场成为不会消亡的“柠檬市场”。

由于使用化肥、农药、激素以及添加剂可以降低农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而市场又难以识别,所以,农户作为生产者,即使了解化肥、农药、激素和添加剂的危害,也无法抵制来自市场利润的诱惑。然而,农户作为消费者,随着经济条件的逐步改善,开始越来越关注自食农产品的安全问题。于是,出现了下述现象:农户对自己食用的农产品少用或不用化肥、农药、激素及添加剂,而对面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却使用大量的化肥、农药、激素及添加剂,本文称这种现象为“一家两制”。

“一家两制”的存在已成为不争事实[6]。然而,由于这个问题极具中国特色,而且是近年才出现的问题,所以,对于为什么会出现“一家两制”,以及如何解决“一家两制”问题,国内外文献都鲜有研究。本文拟根据中国农产品市场的特点提出一个理论框架,来分析通过“纵向整合”解决“一家两制”问题的可行性,并通过基于全国192个村654户菜农的调研数据对本文所提出的理论框架进行验证。

1文献梳理

虽然鲜有文献直接研究“一家两制”问题,但是,对于本文所关注的两个问题,即:为什么会存在“一家两制”,以及如何解决“一家两制”问题,仍然可以从已有文献中梳理出一个逻辑分析框架。

倪国华等:通过“纵向整合”解决“一家两制”的理论与实证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年第3期Nelson[7]、Darby and Karni[8]等学者对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的划分为我们正确认识为什么会存在“一家两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因为农产品恰恰兼具搜寻品特性、经验品特性和信任品特性。David[9]则把信息不对称的理论方法全面引入到解决农产品安全的制度设计中来。

农产品的搜寻品特性主要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之前就可以直接了解的外在特征(包括:颜色、大小、形状,新鲜程度等感官特征);农产品的搜寻品特性是可以被市场完全识别的,所以,农产品的搜寻品特性是现阶段我国农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关注的核心[10]。

由于市场可以识别农产品的搜寻品特性和经验品特性[9-10],本文所讨论的“一家两制”问题主要考虑农产品的“信任品特性”,本文所说的高质量农产品与低质量农产品特指农产品质量的“信任品特性”,主要考虑化肥、农药、激素及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本文把未使用或合理少量使用化肥、农药、激素及添加剂的农产品称为高质量农产品,把使用了大量的化肥、农药、激素及添加剂的农产品称为低质量农产品。在生产者与经营者高度分散的情况下,消费者自身又无法分辨农产品的信任品特性,这导致市场无法给出合理的价格来激励生产者提供高质量农产品,生产者只好提供低质量农产品以实现其利润最大化,这是“一家两制”存在的根本原因。

对于如何解决“一家两制”问题,虽然鲜有文献直接讨论,但是,我们亦可以借助于有关 “解决市场无法识别产品的信任品特性问题”的理论文献来分析解决,现有理论文献大概可以按照两条脉络来梳理。

第一条脉络就是通过产品品牌和企业声誉的建立,将产品的信任品特性外化为搜寻品特性[11]。产品品牌和企业声誉所代表的质量差异信号,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传递,如:广告、名誉、担保[12]和投资[13]等等。“产品品牌和企业声誉机制”建立的前提是重复博弈,Shapiro[14]研究了无限期重复博弈情况下企业的质量声誉形成机制,认为如果能够确保维持高质量而带来的未来收益,企业就不愿意榨取其声誉。张云华、孔祥智等[15]分析了食品供给链中行为主体间在一次博弈、重复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下的战略选择,分析表明:在一次性市场交易中食品供给链行为人会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而选择不合作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在无限期的重复博弈中,食品链中行为人会达成一种合作均衡,从而实现食品供给的安全。

然而,通过“产品品牌和企业声誉机制”将农产品的信任品特性外化为搜寻品特性的方法,来解决我国的“一家两制”问题面临一个根本性难题:我国农产品的生产者是原子化的两亿多小农户,加工和流通业者也数以千万计,生产者和经营者过于分散,通过产品品牌和企业声誉来解决“一家两制”问题并不现实。

第二条脉络是通过政府监管来解决“市场无法识别产品的信任品特性问题”。Antle[16]曾对美国的食物安全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市场机制下食物安全管理政策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关键取决于合适的信息制度,具体包括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标签管理、法律和规制的制定、标准体系及消费者教育等。Roberts and Van[17]则强调了政府规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影响。王秀清、孙云峰[10]从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的角度,分析了我国食品市场中的质量信号问题,并提出以食品安全为核心的信任品特性信号,必须由政府或其它可以信任的中介组织来提供信号传递机制。

显然,在“产品品牌和企业声誉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政府对于解决“一家两制”问题承担着更大责任。也正因为如此,在农产品安全事件日益增多的背景下,政府监管体系的缺陷成为了众矢之的[18],更有很多学者以欧美国家为模板来检讨我国现行农产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缺陷[19-20]。诚然,此类检讨对于我们借鉴欧美的监管经验来解决我国农产品安全问题具有现实意义。然而,这些研究往往忽略了欧美国家高效的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建立在生产者和经营者相对集中,“产品品牌和企业声誉机制”已发挥了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的。而生产者与经营者高度分散恰恰是中国农产品供应体系的根本特征,所以,我国政府履行监管职责时面临的局面更加复杂。

如何立足于生产者与经营者高度分散的国情,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解决“一家两制”问题,既要合理借鉴现有的经济理论又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本文第三节将构建一个理论框架,来分析通过“纵向整合”解决“一家两制”问题的可行性。

2通过“纵向整合”解决“一家两制”:理论框架及研究假设2.1理论框架

“一家两制”的实质是农户为自己生产高质量农产品,而向市场提供低质量农产品。农户为自己生产高质量农产品,这是理性人的合理选择,是无可厚非的,所以“一家两制”问题说到底就是:为什么农户在有能力提供高质量农产品的情况下却不向市场提供,反而向市场提供低质量农产品。为便于分析,本文对我国农产品市场作如下假设:

(1)我国农产品市场包括三类主体:第一类是分散的农户,农户既是生产者,也是消费者,农户了解农产品的安全属性(信任品特性);第二类是中间商,从农户那里购入农产品,并销售给消费者,其目的是为了赚取差价,中间商也不了解农产品的安全属性;第三类是消费者(特指除了自产自用的农户以外的消费者),消费者从中间商那里购买农产品,消费者满足两个特征:一是无法分辨农产品的安全属性(信任品特性);二是对农产品有刚性需求。

(2)农户有能力生产两种质量水平的农产品:一种是低质量农产品,另一种是高质量农产品。低质量农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为C,高质量农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为C―,每单位高质量农产品所需的要素投入要高于每单位低质量农产品所需的要素投入(比如:在生产蔬菜过程中,采用人工捉虫方式灭虫的人工成本,要高于通过农药灭虫的人工成本,而且,采用人工捉虫方式生产的蔬菜亩产较低,这也会提高“捉虫蔬菜”的单位成本,所以,高质量农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要大于低质量农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

2.1.1完全信息情况下通过市场自发调节即可解决“一家两制”问题

在完全信息情况下,消费者能够识别农产品的安全属性(信任品特性),理性的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农产品支付更高的价格。假设消费者为高质量农产品支付的价格为P―,为低质量农产品支付的价格为P;而中间商为购入高质量农产品向农户支付的价格R―,为购入低质量农产品向农户支付的价格为R。从中间商的角度来看,购入农产品的目的,是为了销售给消费者并从中获利。所以,如果要确保中间商向消费者提供高质量农产品,就要确保中间商提供高质量农产品所获收益大于提供低质量农产品所获收益

2.1.2当前我国出现“一家两制”现象的必然性

现实中,由于信息高度不对称,消费者不仅无法识别农产品的安全属性(信任品特性),而且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是刚性的,也就是说,即使消费者怀疑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也必须要消费,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几乎为零。这与Akerlof[5]的“柠檬市场”理论模型存在本质差异,Akerlof[5]以二手车市场为例,通过数理模型论证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高质量产品将会慢慢退出市场,最后市场只剩下低质量产品,当消费者也认识到这一规律以后,就不会在这个市场上购买产品,根据Akerlof的预言,这个“柠檬市场”最终会萎缩直至消失[5]。然而,对于农产品市场而言,由于需求是刚性的,即使消费者认识到这个市场已经成为“次品市场”,也必须要消费。

2.1.3“纵向整合”解决“一家两制”问题

根据上文的讨论,在完全信息情况下,满足(6)式的约束条件是通过市场解决“一家两制”问题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信息高度不对称,(6)式的约束条件无法满足,所以会发生“一家两制”现象。

要立足于生产者与经营者高度分散的国情解决“一家两制”问题,就要解决信息不对称这一核心问题。简言之,即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将愿意出高价购买高质量农产品的消费者的需求信息传达到为了利润最大化而生产的农户那里,构建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纵向信息传递通道,并使所有参与人都能够实现其效用或利润的最大化,本文把这样的制度安排称为“纵向整合”。

“纵向整合”的实质是特定的消费者群体通过中间商(或直接)与特定的生产者群体依赖长期合约构建的供应渠道。“纵向整合”通道包括三部分,分别是:生产端、中间商和消费端。“纵向整合”之所以能够解决“一家两制”问题,其原理是:在长期合作中,通过彼此的信誉将农产品的信任品特性显性化,进而解决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难题。

下面对通过“纵向整合”解决“一家两制”的理论基础做如下推导:

维持上文对我国农产品市场的三个基本假设不变,设中间商为高质量农产品向农户支付的价格为R―,并且签订长期的供货合同。如果农户现期提供高质量农产品,则合同延续;如果农户现期提供低质量农产品,则合同中止,农户只能以R的价格向其他未签合同的中间商出售其农产品

2.2研究假设

参照以往文献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果,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1农户选择“一家两制”行为的根本原因是分散的市场无法识别其产品的品质,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使得农户种植高品质蔬菜所付出的高投入无法获得高收益。

对本假设的进一步解释是:农户是理性“经济人”,农户的种植行为和生活行为符合收益最大化和效用最大化要求。对于一个理性“经济人”而言,在了解农药等试剂危害性的情况下,农户对于自己所食用的蔬菜少用或不用农药实际上是一个理性选择。与此同时,在市场无法识别农户是否使用了过量的农药等试剂的情况下,如果使用农药等试剂能够节约人力成本并提高蔬菜的感官品质和产量,进而帮助农民实现高收益,农户就会对面向市场销售的蔬菜使用过量的农药等试剂。这意味着要使“纵向整合”发挥作用,就必须要确保农户参与“纵向整合”能够获得更高的收益。

H2如果通过“纵向整合”能够让农户种植的高品质蔬菜被特定的消费者所识别,从而使农民获取高收益,同时,对农户的“违约行为”设置必要的惩罚机制,那么农户就会放弃“一家两制”行为。

3模型与方法

根据上述研究假设, 本文构建了两个计量模型,拟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研究农户参与“纵向整合”与其是否选择“一家两制”行为的关系。Tudizhiliangi代表菜农所种菜地的土地质量,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光照和水资源情况,将菜地的土地质量分为五个等级。Canyuzhenghei代表被调查菜农是否参与了各种类型的“纵向整合”通道,其中包括面向海外市场的订单农业,面向国内市场的“特供蔬菜”等,如果农户参与这类“纵向整合”,该变量的赋值为1,如果没有参与则为0。Mianxiangshichangi代表被调查菜农是否只向市场销售蔬菜,其中包括部分城镇周边地区自种自销的菜农和那些把菜卖给不特定中间商的菜农。Mianjii代表被调查菜农的种植面积。βn∑Xi代表被调查菜农的相关控制标量,包括户主的年龄Agei,户主的性别Genderi和户主的受教育程度Edui等。

3.2农户参与“纵向整合”对其是否选择“一家两制”行为的影响研究根据假设H2,本文设定了如下计量模型来分析农户参与“纵向整合”对其是否选择“一家两制”这也是鉴别菜农是否存在“一家两制”行为的一个变量;Canyuzhenghei也是一个二值变量,代表被调查菜农是否参与了各种类型的“纵向整合”通道,其中包括面向海外市场的订单农业,以及面向国内市场的“特供蔬菜”等,如果农户参与这类“纵向整合”,该变量的赋值为1,如果没有参与则为0。Mianxiangshichangi代表被调查菜农是否只向市场销售蔬菜,其中包括部分城镇周边地区自种自销的菜农和那些把菜卖给不特定中间商的菜农。4数据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于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对我国192个村的654户蔬菜种植户进行的假期入户调查,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参与式观察的形式。由于本次调查属于大学生返乡调查,调研人员都是本村的大学生,每位调研人员只是针对性的调查本村内1-3户蔬菜种植户,有些大学生自家本身即属于蔬菜种植户,所以很多敏感问题都可以通过此次调研获得相对真实的解答。调研的192个村分布在我国22个省、市、自治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这为本文利用相关数据对相关理论框架进行实证检验进而对相关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定量估算提供了支撑。

5回归结果5.1参与“纵向整合”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研究

对于模型I的回归估计,首先采用了OLS估计方法,通过White检验发现存在显著的异方差后,又采用了加权最小二乘(WLS)的估计方法(见表2)。与OLS估计结果相比,采用WLS估计后,拟合优度R2 由0.18增加到0.96,改进效果非常明显。采用两种估计方法所得到的估计结果中,各变量的系数并无太大变化,而显著性水平却发生了明显变化,这既显示了估计结果的稳健性,也说明采用WLS方法来修正异方差是可靠的。

OLS估计结果中,“菜地的土地质量”,“菜农是否参与了‘纵向整合’”以及“户主的受教育程度”均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对被解释变量“每亩菜地的净收益”有影响,其余变量均不显著,经White检验发现这是由于被调查农户之间存在严重的异方差现象造成的。采用WLS估计后,“菜地的土地质量”、“菜农是否参与了‘纵向整合’”、“是否只向市场销售蔬菜”,以及户主的“年龄”、“性别”和“受教育程度”均对被解释变量“每亩菜地的净收益”有显著的影响,而菜农的蔬菜“种植面积”对于“每亩菜地的净收益”的影响则并不显著。

具体来看,“菜地的土地质量”每提高一个等级,“每亩菜地的净收益”则会增加86.21元;户主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每亩菜地的净收益”的净收益则会降低6.08元;户主的“受教育程度”每增加一个等级,“每亩菜地的净收益”则会增加28.41元;男性户主的菜农其每亩的净收益要高于女性户主的菜农;种植面积对于“每亩菜地的净收益”则无显著影响,其可能的解释是在种植规模普遍较小的情况下,种植面积的增加并不会影响单位菜地的生产力要素投入,因此也不会影响每亩菜地的净收益。

“菜农是否参与了‘纵向整合’”对于被解释变量“每亩菜地的净收益”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显示了“纵向整合”这种市场组织形式通过特定方式解决了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生产者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与此相反,“农户只向市场销售蔬菜”对于被解释变量“每亩菜地的净收益”则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样的回归结果,与前文的研究假设H1相符合,显示出参与“纵向整合”的菜农获取了更高的收益。

6结论及政策含义

农户对自己食用的农产品少用或不用化肥、农药、激素及添加剂,而对面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却使用大量的化肥、农药、激素及添加剂,这种被称为“一家两制”的食物供应体系日益成为危害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风险源。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逐步完善,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从源头上解决“一家两制”问题开始引起学术界和决策者的关注。要从根本上解决“一家两制”问题,必须对“一家两制”的根源进行深入分析,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标本兼治。本文以信息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为基础,提出市场不能识别农户的产品质量是造成“一家两制”的根本原因,并进一步提出了通过“纵向整合”来解决“一家两制”的理论框架。然后,又基于全国192个村654户菜农的调研数据采用OLS、WLS、Logit等计量经济学方法验证了本文所提出的理论框架。

OLS、WLS的估计结果表明,“菜农是否参与了‘纵向整合’”对于被解释变量“每亩菜地的净收益”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表明“纵向整合”这种市场组织形式可以解决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生产者获得相应的收益。Logit 估计结果则显示菜农参与“纵向整合”对于其是否选择“一家两制”行为有显著的抑制作用。这样的回归结果,验证了前文的研究假设,表明农户参与“纵向整合”能够有效的避免“一家两制”现象的发生。

本文的研究结果具有明确的政策含义:对于一个生产端为两亿小农户的庞大食物供应体系而言,要解决农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除了加大监管力度之外,还需要从食物供应体系设计的角度入手来解决根源性问题,让农户参与设计良好的“纵向整合”通道就是有效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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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论文范文6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激发生产和流通主体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动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一。本文首先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下从农产品供给主体视角分析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总结了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内源动力和外源动力,文章最后给出的政策启示为:尽量保障安全农产品供给主体的经济利益,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充分重视对安全农产品供给主体的激励作用,持续加强对不安全供给行为的制度约束。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生产流通主体;安全;供给动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因其关系到居民的生命、健康而成为政界、学界、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研究已在不同维度和视角上广泛展开。这些研究的基本关注点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一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原因的考察;二是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和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三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路径的研究。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是由生产者和流通主体的行为导致,从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决策着手进行研究成为必然。综述文献,这个视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安全农产品生产影响因素分析(周洁红,2006;赵建欣和张忠根,2007;陈雨生等,2009;代云云和徐翔,2012);安全农产品供给意愿研究(刘芳等,2010;孙世民等,2012;江激宇等,2012;张蓓等2014);安全农产品供给决策研究(周洁红,2006;赵建欣和张忠根,2007)。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陈君石院士曾说过“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靠监管出来的,更不是检测出来的”(陈君石,2011)。那么各经济主体为何不供给和不愿供给安全农产品?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动力机制是什么?如何促进经济主体供给安全产品?当前鲜有研究对这些问题做出系统回答。基于此,本文首先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下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探究行为主体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动力机制,最后给出激发行为主体动力机制视角的对策启示。

一、理论基础概述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市场中人们追求效用最大化,并且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尽管人们具有财富最大化和非财富最大化的双重动机,人们会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但是不会一味牺牲自己的利益。人们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过程中,常常会走到机会主义上去。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给机会主义的存在提供了空间,而高额收益则强化了个人的机会主义动机。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若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制度对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就视为制度中存在漏洞。制度漏洞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失控,给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原因:农产品供给主体维度的分析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已经在多个视角广泛展开:有的研究者认为质量安全问题源于产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Grossman,1981;Weiss,1995;徐晓新,2002);有的研究者提出我国的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安全问题频发(夏英和宋伯生,2001;金发忠,2004),有的研究者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归因于我国监管的薄弱(李功奎和应瑞瑶,2004;张晓涛和孙长学,2008)。区别于已往研究,本文将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内从行为主体视角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追求利润最大化使生产经营主体有供给不安全农产品的动机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假设,人们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无可厚非。供给安全农产品和不安全农产品的利润差异是其行为选择的标准。根据经济学原理,利润取决于价格、销售量和成本。在我国当前的市场中,价格不能很好的传递质量信息,或者说大部分消费者不相信价格承载的质量信息,在真实市场上表现为安全农产品价格和常规农产品价格没有明显差异。采用安全生产技术和使用物理、生物技术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投入远远高于运用化学技术生产的农产品,致使安全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普遍高于常规农产品。安全农产品的销售量受制于当前的消费水平,目前我国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只有少部分消费者有能力购买价格较高的安全农产品。由于价格较高的安全农产品面临较少的顾客群,与常规农产品相比其销售量极为有限。通过安全农产品与常规农产品价格、成本和销售量的比较,我们可以判断安全农产品的利润空间远远小于常规农产品,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利润驱动下,具有供给不安全农产品的动机。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为生产经营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能

农产品具有信用商品特征,即消费者不能直观鉴别其质量状况,要了解其安全状况必须要借助专家或凭借仪器,这需要支付较高的成本。相对于消费者不能掌握质量信息而言,生产者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掌握得却较充分。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时,掌握信息的一方可能通过欺瞒、坑骗、欺诈等手段获取个人利益。农产品的质量信息不对称同样为生产经营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具有比消费者对化肥使用、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优势,部分生产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隐匿、误导信息,甚至故意把不安全农产品销售给顾客。大部分消费者在无法甄别伪劣产品的情况下,选择购买价格低、卖相好的农产品。由于安全农产品的经营者缺乏价格优势,又不能低成本证明自己的产品质量,最终使得市场上的优质农产品失去竞争力。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机会主义在一次易和合作中表现的更为突出。我国的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渠道流通的占半数以上,生产者和批发商之间多为随机交易,这种交易方式进一步强化了生产者生产不安全农产品的机会主义动机。

(三)政府的监管漏洞为不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创造了条件

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行为决策和他生活的社会文化环境、制度结构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在分析行为主体的利润最大化行为时,应当把制度因素列入考察范围。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是由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引发,但要使动机变为现实还需要一定的制度条件。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果制度存在漏洞,机会主义就有存在的空间。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分属不同的平行部门,各部门对农产品从“地头到餐桌”的产业链监管中存在权责不清,职能错位和缺位问题,实践中表现为存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和监管的空白区。这种制度漏洞为不安全供给行为留下了生存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为不安全农产品的生产创造了条件。此外,在分税制背景下,中央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的制定和地方政府的具体执行存在目标不一致问题,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产业常常不积极执行监管政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对地方产业采取袒护的态度,为不安全农产品的存在留下了制度空间。

三、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动力分析

动力机制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层面有着多种解释。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是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安全供给行为,因此从如何激发人的积极性方面研究安全农产品安全供给的动力机制。文章把安全农产品的供给动力分为内源动力和外源动力,内源动力主要包括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外源动力主要包括制度约束和政府激励。

(一)经济利益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原动力

新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经济利益是人们一切社会活动的最深刻的根源和动力,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行为人会自动采取不同的经济行为,以实现微观活动的自我平衡。在农产品的供给活动中生产者和经营者也不例外,农产品的收益是影响其行为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笔者对河北藁城和山东寿光蔬菜种植户的访谈中了解到,什么蔬菜收益高农户就种什么蔬菜。当问到“是否会用有机肥、物理防虫技术种植蔬菜”时,农户第一反应是,这样生产出来的蔬菜能否卖个好价钱,收益是不是比平时的种植方式高?由此可见,如果种植安全蔬菜的净收益大于普通蔬菜,农户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安全蔬菜种植。反之,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农户会生产成本低、产量高、质量安全水平低的普通农产品。生产主体根据收益决策,流通主体亦然。这就是市场上为什么会存在采用具有安全隐患的化学品保鲜,甚至明知有毒,还依然使用的道理所在。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要想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动供给安全农产品,必须保证其供给安全农产品的利润至少不小于供给常规农产品的利润。也就是说,经济利益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原动力。

(二)市场竞争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推动力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受竞争的刺激和竞争规则的限制。各经济行为主体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可以促使生产者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和安排生产,使生产与需求相适应。市场竞争尽管有低价竞争、品牌竞争、质量竞争等多种形式,但最终目的无非是通过竞争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农产品市场上有一种竞争方式是渠道竞争,即各农产品流通渠道竞相争取更多的消费者。超市、便民市场、早市都销售农产品,它们面对的顾客群是有差别的。为了回应一些高收入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诉求,以质量安全为目的的渠道竞争已经在我国很多大城市出现。如河北石家庄某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占地一千多亩,杜绝使用化肥、农药、激素、转基因产品,全部使用有机肥和物理防虫技术生产蔬菜和水果。产品的销售实行会员制,成为该公司会员才能享受每周一次的送货到家服务。以这种方式销售农产品的公司在石家庄市场不只一家,各家除了与超市、便利店争夺顾客以外,同类型的公司间也展开激烈的竞争。与传统的价格竞争不同,各家比的是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竞争使实行会员制模式的经营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也促使一些传统方式的生产经营者不断改善生产方式,从而提高农产品品质。

(三)制度约束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保障力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制度漏洞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失控。如果有人利用制度漏洞实施机会主义而没有受到相应惩罚,会进一步纵容机会主义行为。有效的制度约束会抑制机会主义,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由于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理性“经济人”,在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且没有任何正向激励的前提下,生产和销售成本低廉、获利丰厚的不安全农产品成为他们的首要选择。尽管我国已颁布涉及质量安全的多部法律,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法律的操作性较差和执行力较差,致使违法者被发现的概率极小,即使被发现罚款金额也较低,这就使得农产品安全事件的违法者在巨大的违法收益和相对较小的违法成本前选择知法犯法。假如当违法行为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时,理性人就会倾向于选择供给安全农产品。此外,我国的一些农产品监管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缺乏监管,抽检的频率低,地方监管部门不主动,出现质量问题为保护地方利益采取姑息态度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致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由此可见,完善的制度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有效保障。

(四)政府激励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带动力

激励机制是激励主体通过激励因素作用于激励对象,从而实现某种特定目标。本研究的激励机制是指政府通过对农产品的生产者和流通者进行经济激励和非经济激励以促进安全农产品供给。经济激励是以生产者和流通主体的经济利益为核心,运用财政、税收、信贷等手段,调动相关主体安全农产品供给的积极性。非经济激励机制主要是采用精神奖励、舆论宣传等非经济手段,对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进行鼓励。在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过程中,经济激励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引导、鼓励生产者供给安全农产品,刺激经营者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政府可制定一系列激励政策,在安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建立激励机制,采取相宜的措施来间接维持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动力。

四、供给动力视角的政策启示

(一)尽量保障安全农产品供给主体的经济利益

基于生产经营者的逐利动机,只有扩大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利润空间,各供给者才有动力供给安全农产品。根据上文的分析,利润和价格、销售量、成本有直接关系。因此,首先要完善安全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让安全农产品价格体现其质量差异。这需要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信息畅通,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的获得质量信息,并且信息可信、真实,这样消费者才愿意为安全农产品买单。其次,降低安全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一方面,国家应鼓励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让安全生产技术逐步替代化肥、农药支撑的农业生产。另一方面,降低生产者安全生产技术的采用成本,让农户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安全生产技术。再次,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扩大安全农产品购买的顾客群。就这一点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阶段性问题,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人们只有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才会把注意力转移到商品的质量上。

(二)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

市场竞争使生产者和经营者有内在动力改善农产品质量。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有多种流通渠道,各种渠道间和相同类型的渠道为争夺消费者展开竞争。为提高产品质量,获得市场竞争力,规范流通渠道须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树立渠道诚信观念。渠道诚信缺乏会使该渠道的消费者流失,渠道诚信观念坚定并被消费者认同才能在竞争中以高质量超越竞争对手。第二,促进渠道内成员合作。在渠道链上的生产者、加工商、流通主体、终端零售商要通力合作,共同打造安全农产品供给链,保持整个渠道的竞争力。第三,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每个渠道成员都能得到相应的供给安全农产品的利润增值,以维持其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内在动力。

(三)充分重视对安全农产品供给主体的激励作用

在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对策中,较侧重于通过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惩处,比较忽视对守法者的激励和支持,致使安全农产品的供给者动力不足。今后应完善各种激励机制,不断强化激励机制对安全农产品供给的拉动作用。首先,给安全农产品的供给者给予经济补贴。采用补贴的手段,对采用安全技术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给予奖励,鼓励其继续使用,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其次,发挥非经济补贴的作用。对安全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或基地进行宣传,一方面提高该地生产者供给安全农产品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对其它生产者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四)持续加强对不安全供给行为的制度约束

即使行为人有供给不安全农产品的机会主义动机,没有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条件和环境,机会主义也只能存在于思想中,不会变成行为。要保障安全农产品供给,需要对机会主义进行有效约束。为此,可以着手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存在的机会主义进行预测,弥补制度漏洞,完善产品监管的各项制度。二是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2015年10月新的食品安全法又要实施。要想有效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必须保障法律不只是书面上的法律而是在实践中操作性强、能够有效实施的法律。三是加强对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如果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依然会违法生产、经营。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可以有效遏制不安全农产品进入市场。

作者:赵建欣 李伟立 田新霞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人文学院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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