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医疗保险;档案;标准化管理;建议
众所周知,医疗保险作为我国五大社会保障险种之一,具有覆盖范围广、涉及人员多的特点,面对众多的人群,要想加大保障的方便快捷,必须通过建立档案进行管理。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医疗保险档案涉及的内容繁多等因素,一直很难在管理上得到人们的满意,因此推进医疗保险档案的标准化管理迫在眉睫。
一、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内容
医疗保险档案是在医保的征集缴纳、基金管理以及相关业务运行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而来的,主要反映医疗保险的工作活动情况,具有重要的利用和参考价值。医疗保险档案内容繁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参保人、零售药店与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医保的经办机构。其中参保人方面涉及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医保关系结转和个人账户金额明细等内容。零售药店与定点医疗机构方面涉及资格认证资料、费用清单以及服务协议、结算凭证等内容。而医保的经办机构方面则涉及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基金支付档案以及基金缴纳等内容。
二、当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发展现状
随着医保管理内容的逐步增多,医保档案管理逐步出现了一些弊端,这些内容的长期不解决,将会直接制约管理的标准化。文章通过总结研究,主要将问题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的管理方式难以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个领域的档案管理已经逐渐进入信息化时代,只要通过电脑将信息输入到网上,就可以实现全网共享,自动管理。而在过去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中,管理人员要想查找某个人员的信息,就必须大量的进行翻阅,两者相比,传统的档案管理方法显然不再适应当前快节奏社会发展的需要。2.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标准不统一由于医疗保险涉及内容广,并且存在内容上的交集,加之并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作为引导,所以经常出现同一档案分属于不同部门的现象。另外面对复杂多样的管理类别,医保档案信息在分类编码上还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并没有做到标准化的统一,因此使得档案管理一直停滞不前。3.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在当前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中,管理人员素质低下,缺乏积极性也是制约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因素。由于医保档案管理工作本身繁琐复杂,枯燥无味,所以很容易使管理人员出现厌烦心理,加之很多管理人员认为档案管理只是简单的记录查找,并没有技术含量,所以在管理中重视程度并不高,这种认识的不足是素质的集中体现,难以胜任本职工作。
三、医疗保险档案标准化管理的措施
结合上文论述的当前医保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文章主要给出以下建议。1.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医保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要想实现医疗保险档案的标准化管理,首先要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建立网络化的档案管理平台,实现档案信息的共建共享,同时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标准,进行实时的网络维护,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安全、方便与快捷。2.逐步健全医保档案管理制度为保证医保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各地区要加快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医保档案管理的职责分工,统一科室,逐步规范人员的管理。同时逐步完善医保档案管理的统一标准,制定标准化流程,健全管理体系。3.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业务能力医疗保险档案的标准化管理与优秀的人才是分不开的,所以相关部门要加大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档案管理学、文书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培养热爱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提高责任感。同时面对管理的信息化,管理人员还要加快普及计算机网络知识,以便更好的进行档案管理,实现管理的标准化。综上所述,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在医保制度中至关重要,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大研究力度,从加快信息化建设、健全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着手,保证医疗保险档案的标准化管理,为医保制度的发展贡献力量,进而推进社会保障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敏华.如何提高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J].黑龙江档案,2013
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医疗保险;医院;服务质量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07.642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7-4034-02
我们医院是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公立医院,属于二级甲等医院,开放病床800张,每年门诊300多万人次,收治住院病人3万多人次。承担了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工伤医疗保险和异地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如何有效地开展医保服务质量控制,不断提升医保服务质量,我们进行了以下探索。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
1.1医院成立了以院领导为组长的医疗保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挥。
1.2成立医保科医保科是一级职能管理科室,是全院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由经验丰富的医保会计、熟悉医疗业务的物价管理员、具有临床医疗工作经验和行政管理经验的医务人员组成。是一支懂医学、懂经济、懂管理、善沟通的复合型知识团队。
1.3各科室设置兼职医保管理员兼职医保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向科室其他医护人员进行医保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处理日常医疗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医保问题,监督本科室医保患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情况,并重点分析医保费用超定额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方案。
2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标准
2.1建立医保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了医保科工作制度、医保科工作人员职责、医保网络工作制度、住院病人医保管理制度、住院结算处医保工作制度、工伤病员管理制度、劳务工就医及转诊流程等相关的医保管理制度和规定。
2.2完善综合目标管理,建立医保服务质量控制标准,实行服务质量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医疗服务整体管理与质量控制》[1]、《深圳市疾病诊疗指南》[2]、深圳市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医保服务协议、制定医保服务综合目标管理项目、质量控制标准及奖惩办法。做到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3全员培训,人人熟悉医保政策,严格执行各类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医保知识的学习是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和关键环节[3]。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医保知识的培训,要求熟练掌握各类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熟练掌握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各类医保待遇,做到对患者提出的问题有问必答,让患者满意。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包括集中全院授课、分科针对性讨论、举行医保知识竞赛、网络学习等,搭建全方位的学习平台。对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医生不能授予医保处方权。对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医保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检查督促、持续改进
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按照循证医学原则,以《深圳市疾病诊疗指南》规范临床医生的医疗行为,既可以保证医疗安全,医疗效果,又能避免过度医疗,节省医疗费用。按照综合目标管理的要求,根据医院医保服务质量控制标准,每个月由医保科牵头,组织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各科室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院通报,并与效益工资挂钩。此外,还建立了病历、处方点评制度,要求医生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医保科的有关专家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每月对处方和病历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者给予经济处罚。
5设立医保服务咨询窗口
医保服务咨询窗口的主要功能:一是为广大顾客和医院工作人员提供医保政策、规定及相关医保业务的咨询和信息查询。二是办理转诊转院病人的费用审核报销。三是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的审批和异地医疗保险的办理。四是受理医保服务投诉,纠正医保违规行为,协调有关纠纷。医保服务咨询窗口的工作人员主要由熟悉医保政策,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和行政管理经验,懂法律,善沟通的人员担任。重点是上传下达医保政策,做好医保政策的解释工作,把医保政策贯彻落实到每一位医护人员和就诊的参保患者。要坚持从政策出发,用热心化解不满、用耐心解答分析、用诚心解决问题,赢得广大参保患者的信赖,共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6加强信息反馈,不断完善医保服务
6.1建立随访制度客户服务中心、住院科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对就医的参保人进行随访,收集反馈意见,解答有关问题,提供后续服务,将参保人的建议和需求及时反馈到相关科室,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
6.2建立医疗保险服务联系制度由医保科牵头,采用多种形式与参保人代表、企业管理人员代表座谈,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满足参保人的医疗服务需要。
6.3每个月的医保服务质量检查结果都将及时向全院通报,并利用每周行政查房和参加临床科室交班的机会,将医保服务存在的问题和投诉的问题反馈给科室,限期整改。
7不断完善医保网络
医院信息科设医保专管员,按照医保要求及时对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更新、维护,实时进行网络监控审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上级网络管理部门沟通,确保医保网络畅通无阻,正常运行。
8加强医保收费管理,控制医保费用超支
院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亲自带领医保科深入到临床科室,随时监控医保患者收费情况,监督临床科室是否自觉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本着既要保证医疗质量又要降低患者费用的原则,同种治疗用药尽量选择价位低的应用,控制大型检查费用及大型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医保科每月向院领导汇报医保费用情况,认真解析医保费用,控制费用增长,寻找不合理构成原因。因过度医疗超标的费用由科室和责任人员依据综合目标管理的质量控制标准按比例承担。
通过以上的探索和实践,医院的医疗服务更加规范,医保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受到了社保局和医保病人的好评。我们深刻体会到:领导重视是关键,医保科合理的人员结构是基础,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施有效的综合目标管理和质量控制是不断提高医保服务质量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江捍平,主编.医疗服务整体管理与质量控制[M].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
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高等院校、各类学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八)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满6个月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六)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生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七)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八)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七)就医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营业期间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信息系统建设、价格收费、财务管理、业务收支、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各科室服务范围及特色和专长,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次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方面的材料。营业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按年度提供;
(九)人员花名册并附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材料;
(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查询);
(十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经办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多方参与的评估规则和医疗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的程序,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可每半年组织评审1次,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管理人员3-7人,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核查人员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表格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医疗机构综合评分R85分以上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综合评分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群的数量、分布、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机构量化评分结果,与具备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发放“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或私营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取得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变更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级或歇业的,应在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30日内持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材料或歇业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级或歇业审核备案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药品目录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用品目录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经申报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药品或变更药品规格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名称、剂型、适应证,合理用药,对症治疗。
(三)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0%以上、中成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药占比达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将备药率、使用率、药占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超出药品适应证和限二线用药范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用药,辅助治疗用药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用药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项目部位阳性率应分别达到R50%、R60%。
(三)参保人员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医疗服务项目,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诊疗项目,辅助治疗项目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项目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法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
(二)严格掌握各种疾病辅助检查的适应证,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转院治疗,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各项收费记录清楚,主要收费项目公布在明显的位置,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以其他名义分解收费项目。
(五)严格掌握各种诊疗项目使用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参保人员1天内接受物理治疗、中医治疗和民族医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4项。
(六)控制乙、丙类医药费(包括乙类药品和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总费用中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甲类医药费使用比例应分别达到60%、75%、85%以上。
(七)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参保人员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端结算软件的数据接口,实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的实时传送、实时审核。按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账目清单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样本总费用中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10%的;
(二)特殊检查阳性率低于规定的;
(三)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提供医疗服务或医师超范围执业的;
(四)由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检查单、医嘱并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
(五)无故未及时传输医疗保险相关信息,或传输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六)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七)拒绝、推诿病人住院的;
(八)医疗保险收费系统未能专机专用的;
(九)未经申请,擅自改变收费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地点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且年内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次及以上的;
(二)虚报医疗费用以减免应由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或以提供现金、实物等经济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
(三)因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问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四)将科(诊)室或分支机构以合作等方式对外出租或承包,并为承租(包)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五)冒名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报医疗费用、转嫁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利用医保专用读卡器、计算机及线路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代非定点医疗机构套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有效证件未通过年度校验仍提供医疗服务的;
(八)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者擅自生产、使用未经批准制剂的;
(九)不配合、拒绝甚至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十)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
(十一)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自终止定点服务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原则上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医疗费用结算、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质量保证金兑付和下年度签约的依据。
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制度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管理能力的地区可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
第十条、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可有所差别,以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具体比例和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 门诊费用 总额预付制 医保管理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统筹基金收支平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关键手段。随着医保政策的改革,医保经办机构在部分定点医院实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总额预付的管理方式,收到了较好成效。在此基础上,我市于2009年又对三级医疗定点机构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特)诊总额预付管理,使门诊总量预付管理和有效控制医保基金的使用成为医保管理的重点。现就门诊医疗费用总额预付制下的医保管理分析报告如下。
门诊费用的构成
门诊是患者到医院就医的第一环节,也是人们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诊治的地方。医生开具的检查、治疗费及药品费用是门诊医疗费用的主要构成。
门诊医保总额预付的特点、结算和风险分担方法
门诊医保总额预付特点及结算形式:社保基金先行垫付,缓解了医院垫付基金的现状,使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双方相对处于低风险管理状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总额控制、风险分担、结余留用的原则,对医院实行门诊联网医疗费总额预付管理,并根据基金征收规模、医疗机构服务量标准及医院服务能力等确定各医疗机构总额预算基金年度指标。预算指标的确定,应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略有结余的前提下,同比上一年全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支出略有增长,其增幅应控制在5%~10%。社保中心按每月预算额度的94%向医院拨付基金,6%作为考核预留金,半年调整,年终考核结算,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对医院进行等级评定和拨付考核预留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此结算方式,充分考虑到了医院的利益,调动了医院合理控制医疗成本的积极性,使其逐步向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等过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保基金的流失。
风险分担方法:①对医院超额完成年度服务总量导致年度门诊支付总额超标,且人次与人数的比例、次均门诊费用符合控制指标的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担,超出控制指标的社保基金不予分担。②对符合规定的超出部分按如下比例分担,一是实际支出超过预算总额10%以内,社保基金应支付超出额70%,医院负担30%;二是实际支出超过预算总额20%以内,超出预算总额10%以内的部分按以上办法拨付,但超过预算总额10%以上的部分,社保基金要支付超出额30%,医院负担70%;三是实际支出超过预算总额的20%以上时,社保基金对超过20%以上部分不再予以分担。
实行门诊总额预付为医院医保管理带来的挑战
医院外部压力:实行门诊医疗费用预付制后,医院将面临医保管理部门、医保患者的双重压力。首先医保管理部门要求医保指标不能超出,而面对医保患者,医疗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不能下降。这两个方面相互影响,如要保证医疗服务数量和质量的增长,势必会导致医疗费用增加。作为医院就会控制次均费用和服务数量,但患者来院就诊即使限号也会引起患者的不满,这样就使满意度下降,造成医院复杂的外部压力。
医院内部压力:医院医保总量限制以后,其业务总收入也受到了限制。诊疗过多反而需要医院来承担,医院在日常医保管理中面临更大压力,既要根据医保统计信息及时调控工作策略,防止过度用药和检查治疗,又要保证医生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费用控制还限制了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学科的发展,这些都是医院所面临的内部压力。
门诊总额预付的管理对策
制定医保制度,实行科室绩效管理:首先医院要加强医保规范化管理,严格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在费用控制的基础上要求合理的诊治过程,提高社会满意度。其次要完善医院医保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如门诊医生出诊须知、医保药品使用限定、大型设备管理等,同时把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作为考核指标,建立门诊特殊病审核规范及医保目录外项目告知制度,并根据相关内容制定科室绩效奖惩办法,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应用。
加强医护人员医保知识培训:要利用局域网或门诊大厅开设医保政策宣传,实时播放最新医保动态,供医务人员和患者了解学习。并将医保相关政策知识装订成册发到每位医生手中,以规范医生的诊疗过程。同时要对医生进行医保政策培训,让医生了解总额预付制的基金给付方式,要求医务人员既要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还要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降低医保基金的使用。
严格控制门诊医保医疗费用:医生诊断检查、治疗费用及药品费用是门诊医疗费用的主要构成,因此应从规范医疗行为、合理用药方面着手,依照医保药品使用规定及诊疗目录,制定门诊医生诊疗规范。杜绝大处方和点名开药及检查,使医疗资源得到合理应用。要将医保合理用药和检查纳入临床科室绩效管理范围,对违规科室及个人给予扣罚,使医保相关违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统计总额预付基金使用情况并及时调控:总额预付基金使用情况是医疗保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控制医保医疗费用,医保科对每月上传的医疗费用及上传人次要及时监测,根据次均费用情况反馈科室并及时对门诊用药天数及处方量进行调控。并对重点科室和重点医生要进行实时监控,以控制医保医疗费用。要按月、季度、半年、年等对总额预付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如有异常及时纠正和整改,积极调控。
加强与医保管理部门的沟通:①要及时了解医保政策及要求,完善医院医保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医保管理工作改进;②让医保管理部门了解医院的学科技术优势、新设备的引进、病种收治特点、影响医院费用的客观因素、医院医保管理的措施以及在医保费用控制方面作出的努力;③在实际运行中,医院应把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社保管理部门,共同推动医疗保险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随着保险人群的扩大,门诊医疗服务逐步向定额预付开始过渡。在运行初期,作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既是先行者也是实施者,因此,医院应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效率,以达到适应医疗保险政策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杨晓祥,陈涛,张亮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医院的影响及对策.中国卫生经济,2003,22(12):49.
2 姜关亮,柴萍,赵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对医院管理的影响.中国医院管理,2008,15(1):163.
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制度范文6
完善制度破难题服务优质创新篇
__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创建“优质服务窗口”为动力,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不断完善制度,勇于破解难题,坚持优质服务,推动全市医疗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参保人员已达191万人,其中困难企业职工17万人;保障待遇逐步提高,群众满意度持续升高。中心和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建设新__先进单位”,被授予“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被评为“完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有功单位”;多次被评为江苏省医疗保险经办优质文明服务窗口、市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服务窗口”,并涌现出以“全国先进工作者”石岩同志为代表的一批先进个人。
一、完善制度政策,勇于破解难题
在社会保险诸险种中,医疗保险可谓涉及面最广,难题和矛盾最多。我们始终坚持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作为健全和制度、完善政策、破解难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完善医保政策,提高保障水平。近年来,我们不断完善医保政策,相继降低住院和门慢起付标准,提高大病救助基金的补助限额,扩大门慢、门特的病种范围,设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账金额,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尤其是将门特人员的个人负担降至10%左右。与此同时,还提高门慢患者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助比例,降低社区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就近就诊。
困难企业参保是医保面临的最大难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通过充分调研,对困难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提出多方分摊,多渠道筹资帮助困难企业参保的方案。在短短七个月时间内,一揽子解决了17万困难企业人员的参保问题。困难企业参保难题的( )妥善解决,被__市民评选为市级机关“办实事”十佳项目。
服务进门入户,推进居民医保。为确保__市城镇居民医保今年7月1日如期实施,我们印制了近百万册《参保服务指南》、50万份《致居民的一封信》以及1万套宣传海报,并挨家挨户发放。对低保、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人群实现100%覆盖,选定7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居民开展首诊、转诊服务,搭建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服务平台,使政府的公共服务延伸到千家万户。
二、强化“三化”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大力推进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探索和创新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
创新“两定”管理,构建诚信机制。我们对316家定点医疗机构和94家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细化服务协议,提高协议管理透明度;开展诚信创建,完善了诚信指标体系和稽核结算激励机制,两年共评定出诚信定点医疗机构65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与“两定”单位建立起融通和谐的工作氛围。
强化费用稽核,提高监管水平。近年来我们相继完善了以激励制约考核机制为核心的费用结算办法和稽核管理制度,实现分级监管与全过程审核、复核、稽查、内审的有机结合,加大稽核稽查和大额查证力度,全年扣减违规费用4847万元。
三、营造满意服务打造窗口形象
坚持为民服务的理念,对照劳动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标准,以老百姓满意为目标,着力打造服务一流、便捷高效、群众满意的优质服务窗口。
健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办事。坚持落实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窗口服务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和“一次性告知书制度”,制定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职责,严明服务纪律;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实行所有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流程、执法依据网上公示。